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安县退休管理活动中心春节慰问品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0-12-31 18:10
项目概况 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安县退休管理活动中心春节慰问品采购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宜宾市江安县鼎泰中央公馆5-2-1号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1月07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编号 | 5115232020000775 |
项目名称 | 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安县退休管理活动中心春节慰问品采购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预算金额(元) | 238000.00 |
最高限价 | 238000.00 |
采购需求 | 附件 |
合同履行期限 | 合同签定后15个工作日内供货完成 |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否 |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小微、监狱企业采购的项目。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三、获取采购文件 |
时间: | 2021年01月04日到2021年01月05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 | 宜宾市江安县鼎泰中央公馆5-2-1号 |
方式: | 现场或远程发售。获取条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介绍信(须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
售价: | 150.00 |
四、响应文件提交 |
截止时间: | 2021年01月07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
地点: | 宜宾市江安县鼎泰中央公馆5-2-1号开标室 |
五、开启 |
时间: | 2021年01月07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
地点: | 宜宾市江安县鼎泰中央公馆5-2-1号开标室 |
六、公告期限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
七、其它补充事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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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1.采购人信息 |
名称: | 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地址: | 江安市民中心6楼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袁女士;联系电话:0831-2635256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名称: | 宜宾兴诚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址: | 宜宾市江安县鼎泰中央公馆5-2-1号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0831-2628161 |
3.项目联系方式: |
项目联系人: | 张先生 |
电话: | 0831-2628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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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5115232020000775
江安县退休管理活动中心春节慰问品采购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中国·四川(宜宾)
江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与宜宾兴诚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共同编制
2020 年 12 月
2
目 录
第一章 谈判公告................................................................................................ 3
第二章 谈判须知................................................................................................ 5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23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24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25
第六章 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27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28
第八章 评审方法.............................................................................................. 45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范本)......................................................................53
3
第一章 谈判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编号:5115232020000775。
(二)项目名称:江安县退休管理活动中心春节慰问品采购。
(三)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四)预算金额:23.80 万元。
(五)最高限价:23.80 万元。
(六)采购需求:详见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七)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定后 15 个工作日内供货完成。
(八)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小微、监狱企业采购的项目。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应当提供
《监狱企业证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
三、获取谈判文件
时间:2021 年 01 月 04 日至 2021 年 01 月 05 日,09: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
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宜宾市江安县鼎泰中央公馆 5-2-1 号。
方式:现场或远程发售。
售价:人民币 150.00 元。
获取条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介绍信(须
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供
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 年 01 月 07 日 10 点 00 分(北京时间)(从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
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3个工作日)
4
地点:宜宾市江安县鼎泰中央公馆 5-2-1 号开标室。
五、开启
时间:2021 年 01 月 07 日 10 点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宜宾市江安县鼎泰中央公馆 5-2-1 号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
125 号 ) 的 要 求 ,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通 过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
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
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
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公 告 方 式 : 本 次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将 在 四 川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www.ccgp-sichuan.gov.cn)上发布。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一)采购人信息
名 称:江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 址:江安市民中心 6楼
联系方式:0831-2635256
(二)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宜宾兴诚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宜宾市江安县鼎泰中央公馆 5-2-1 号
联系方式:0831-2628161
(三)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先生
电 话:0831-262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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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人
名 称:江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 址:江安市民中心 6 楼
联系人:袁女士
电 话:0831-2635256
2 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宜宾兴诚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宜宾市江安县鼎泰中央公馆 5-2-1 号
联系人:张先生
电 话:0831-2628161
3 项目编号 5115232020000775
4 项目名称 江安县退休管理活动中心春节慰问品采购
5 采购主要内容
本次采购的项目共计 1 个包,即:江安县退休管理活动中心春节慰
问品采购。
6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7
是否接受联合体参与本次
谈判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8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23.80万元(大写:贰拾叁万捌仟元整)。
9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23.80万元(大写:贰拾叁万捌仟元整);超过最高限价
的报价无效。
10 评审办法
本项目采用通过资格审查且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各项要求的最低谈
判报价来确定成交供应商。
11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有效
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谈判小组应
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
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
6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理。
2.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
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3.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
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4.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谈判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
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
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
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
效书面说明书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2 谈判保证金
金 额:
人 民 币: / 元( / )
交款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
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
交款截止时间:供应商应在 / 年 / 月 / 日17:00时前,及时将
保证金交纳到以下账户。(谈判保证金的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收款单位:宜宾兴诚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
银行账号:22480101040004637 。
注:1.凡交纳金额与谈判文件规定数额不一致的,均视为未交纳谈
判保证金且无法正常参与谈判。2.若以其他交款方式(如现金存款方
式)或非指定银行账号办理的一律不予接受,将被视为无效谈判。
13 履约保证金
金 额:成交金额的 10 %。
交款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
形式提交。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14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
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
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
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
7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
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
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
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按照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
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
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依据川财采[2015]33号规定应当就
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应。
3.“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
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参加项目谈判直接作无效处理。
15
节能、环保及无线局域网产
品政府采购政策
一、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
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
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
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信息,对
通过认证的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供应商应当在响
应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的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的该
产品认证信息截图或者打印资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否则其
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优先采购范围的,对获得证书的产
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
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
8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购的产品类别,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二、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
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可提供该产品
政府采购清单对应页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
16 谈判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谈判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
告栏中予以公告。
17 谈判文件咨询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831-2628161
18 谈判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831-2628161
19 投标有效期 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
20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
身份证明证件到 宜宾市江安县鼎泰中央公馆5-2-1号 领取成交通知
书。
联系电话:0831-2628161
21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电话:0831-2628161
22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谈判文件(谈判文件技术条款和除政府
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外的其他资格条件、专业商务要求)的质疑由采
购人负责答复;对谈判过程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谈判
结果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 系 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831-2628161
联系地址:宜宾市江安县鼎泰中央公馆5-2-1号
邮政编码:644200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供应
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在证明材料,须符合《政府采购质
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规定。
2.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
质疑,否则不予受理。
3.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不
9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
目的。
23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江安县财政局。
联系地址:宜宾市江安县财政局
邮政编码:6442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
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24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
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
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即江安县财政局备案。
25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
项目或专门面向小微企业
采购的项目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
购的项目,非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项目。
26 谈判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
付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服务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
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 号)的规
定向成交供应商收取。
27 补充的其它条款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
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 号)的规定,本项目不收取投标
(谈判)保证金。
10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谈判所叙述的货物采购。
1.2 本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 本次谈判的采购人是 江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2 本次谈判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宜宾兴诚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
3.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规定获取了谈判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谈判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谈判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
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
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
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
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
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
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
11
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
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
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最后报价最低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
供应商推荐资格;最后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采购人委托谈判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
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
商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
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
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
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
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
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
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
相关人员是指谈判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
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
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12
6.联合体竞争性谈判(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谈判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谈判文件规定数额的谈判保证金,并作为
其报价的一部分。联合体谈判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谈判保证金,以一
方名义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谈判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
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
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
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
(一)在谈判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成交、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
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谈判文件规定的
期限,但不得短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9.知识产权
9.1 供应商应承诺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
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
13
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谈判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
产权。
9.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
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
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
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
的相关费用。
三、谈判文件
10.谈判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谈判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谈判的依据,同时也是谈判的重要依
据。谈判文件用以阐明谈判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谈判程序、有
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
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
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谈判或成交
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
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
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
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
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
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
截止时间。
14
12.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谈判文
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
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
有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
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
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
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答疑会和现场考察的一切费用。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
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谈判过程中澄清,如
自身具备相应资格的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否则做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
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
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
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
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
量单位。
15
16.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谈判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谈判文件约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谈判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谈判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
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份副本 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
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
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在规定签章
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 U盘制作单独
封装。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
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
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被作为无效处理。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
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
(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
者合页装订。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
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6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谈判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封装和标注。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
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公章。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
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
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谈判后,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
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
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
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
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
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
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
其谈判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
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
17
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
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
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
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谈判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授权谈判小组根据供应商最后报价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将按谈
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
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个工作日内按照谈判报告中推荐的
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
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
谈判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
18
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
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 号)的要求,采购人确
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
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 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查询所需资
料。
24.3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
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
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
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
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
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 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邮
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
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26.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
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9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
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
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
力的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
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
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
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谈判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
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
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
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
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
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
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
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
20
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
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
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
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
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
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
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
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
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
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
21
35.验收
35.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
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结果资料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
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
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
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谈判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谈判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谈判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
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22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
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
询)。
十、其 他
39.本谈判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
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
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
律制度规定执行,本谈判文件不再做调整。
40.(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谈判中对同一
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15%(建议
在 10%-20%区间)。
41.(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
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2.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23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
业,在有效经营期内,具有采购项目的经营范围;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 。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谈判。
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 。
注: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
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
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
的商业信誉。
24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供应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三
证合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授权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时,不必提供);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谈判时适用);
(4)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承诺函原件;
(6)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 。
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 。
注:供应商提供的以上资格证明材料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资格审查视为未通
过。
25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名称
江安县退休管理活动中心春节慰问品采购。
(二)项目预算
预算控制价:238000.00 元,供应商的报价若超过采购人设定的预算控制价,将被
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三)项目采购清单及规格参数
序
号
名称 产品规格参数
数量(只
/个)
备注
1 汤锅
1.材质要求:食品级(食品接触用)
304 不锈钢,锅外底标注“食品级接触
用 304 不锈钢”材质字样。
2.汤锅要求:锅口外直径 24cm(内口
径 22cm),锅身高 12cm,底部直径 18cm,
双边手把各 6cm 防烫,锅重 560g 以上
(不含锅盖),可视玻璃防烫锅盖,复
合三层锅底,燃气灶电磁炉通用。(尺
寸差距±5mm)
3.工艺要求:内壁镜面抛光,外壁和
锅底拉丝,锅口翻边。
4. 执 行 标 准 : 1. 符 合 GB/T
29601-2013《不锈钢器皿》标准;2.符
合 GB 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标准;3.
符合 GB/T 32147-2015《家用电磁炉适
用锅》。
注:以上要求为实质性要求,不满足
即为无效响应。
4250
1.谈判时提供样品(成交供应
商的样品留存),成交供应商必
须按照成交样品提供全新的产
品及包装盒。产品表面无损伤、
无碰撞痕迹;包装盒完好,盒上
印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
并附带产品出厂合格证、说明
书、使用说明等国家规定的相关
材料。
2.产品质量实行“三包”(包
修、包退、包换),中标后在签
订采购合同前时,须提供国家认
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
检测合格报告(原件留存采购
人)。
3.外包盒上印“江安县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 0 二一·春
节”字样
注:供应商所报的价格应包含完成本项目实施的全部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
26
二、商务要求
1.合同签订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3 日内签订合同。
2.交货期限:合同签定后 15 个工作日供货完成。
3.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付款方式:按合同约定为准。
5.验收方法:按川财采【2015】32 号文件执行。
6.验收标准:按采购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签订的合同、国家
及行业相关规范标准进行。
7.验收要求
产品供货完成后,由采购人组织人员对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清单、检测报告、使
用说明书及质量标准等有关资料进行查验。如有短缺、规格质量不符、资料不全等,由
成交供应商在 5个工作日内无偿给予更换、补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27
第六章 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1.技术要求: / 。
2.服务要求: / 。
3.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要求: / 。
注:采购人不同意谈判文件在谈判过程中有任何变动的,可以不规定此章内容。
28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
有强制性。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
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
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
当注明。
29
第一部分 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三
证合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注: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提供对应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
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均具备此条同等效力。
30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 (谈判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 项目(项目
编号: )谈判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谈判、
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职 务:
授权代表 : (签字或盖章)
职 务: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不亲自参加谈判,而授权代表参加谈判的适用。
31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本人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就参加你单位组
织的“ ”(项目编号: )的谈判活动、并
参与项目的谈判、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我单位均予承认,所产生的法律
后果均由我单位承担。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
的,则提供护照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谈判时适用本证明书。
32
四、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则提供护照复印件)
33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承诺及声明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谈判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谈判文件有异议,
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谈判文件有异议的同
时又参加谈判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
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
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
有效的、合法的。
六、如本项目谈判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
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谈
判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
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 : (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34
六、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35
七、提供知识产权承诺函(如涉及)
36
八、其他证明材料
37
第二部分 其他响应文件
一、报价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我方全面研究了“ ”项目谈判文件(项目编号: ),决
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谈判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总报价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供货
期 ,按照要求提货物。
4.我方同意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向贵单位交纳人民币 元(大
写: )的谈判保证金。并承诺:本项目谈判文件规定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的
情形发生时,我方将不要求退还谈判保证金。
5.我方同意本谈判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
33 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6.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相应响应文件正本 1份,副本 2份,电子文档 U盘 1份,用
于谈判报价。
7.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谈判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
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8.本次谈判,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采购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 90 天。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 年 月 日
38
二、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39
三、报价表
序号 项目名称 产品规格参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交货时间
是否属于
进口产品
备注
/
/
/
合计金额(大写):
(小写):
注:1.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表示,所报价格是交货地的验收价格,其总价即为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运输、安装、调试、检验、
培训、税金和保险等费用以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费用均应包含在报价中;进口货物请列明含关税、进口环节税的报价和不含关税、
进口环节税的报价。2.应完整填写产品的品牌和型号或项目内容。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40
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涉及)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
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
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
本公司属于 行业,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 万元,资产总额 万
元,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生产的货
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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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涉及)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
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
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
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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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技术、服务要求应答表
序号 包号 采购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
注:供应商必须根据谈判文件要求据实逐条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
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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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商务应答表
序号 包号 采购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
注: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
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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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格式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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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政府采购非采购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
谈判办法。
1.2 谈判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谈判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谈
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 谈判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谈判程序和标
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方法和标准进行谈判,并独立履行下列职
责:
(一)熟悉和理解谈判文件,确定谈判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
者谈判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谈判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谈判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谈判过程的,其响应
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6 谈判小组评价响应文件,除谈判小组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而提供的资
料外,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供应商提供其他外部证据。
2.评审程序
2.1 熟悉和理解谈判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谈判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谈判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谈
判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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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谈判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谈判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谈判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谈判文件未依法体现
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谈判文件未依法体
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谈判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6)谈判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4 出现本条 2.1.2 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谈判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
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谈判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 资格性审查。
本项目需要谈判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2.2.1 谈判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
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
是否具备谈判资格。
2.2.2 资格性审查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
查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 谈判小组应依据谈判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
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符合性),以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2.2.4 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
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
活动公告。
2.4 谈判
2.4.1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并给予所
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谈判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谈判过程中,
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调整谈判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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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每轮谈判开始前,谈判小组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
应文件拟定谈判内容。
2.4.3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谈判文
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
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
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4.5 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
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者加盖公章。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谈判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
谈判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
当以有利于满足谈判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谈判文件规定,否则,
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 谈判过程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
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 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谈判
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8 谈判完成后,谈判小组应出具谈判情况记录表,谈判情况记录表需包含谈
判内容、谈判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 最后报价。
2.5.1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
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
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或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
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
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
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2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
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
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谈判小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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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3 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
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4 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
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
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
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
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
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 谈判小组复核。供应商最后报价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
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
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7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谈判小组复核后,应当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顺
序推荐 3 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谈判报告。供应商报价相同的,成交候选供
应商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
2.8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8.1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谈判小组拟出具谈判报告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组织 2 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
的法律制度和谈判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资格性审查认定错
误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谈判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由
谈判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
谈判小组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
者重新评审,并在谈判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
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谈判小组采纳的,
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认为谈判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8.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谈判小组已经出具谈判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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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9 编写谈判报告。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出具谈判报告。谈判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
应商名单;
(2)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3)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
查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4)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谈判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成员对谈判报告有异议
的,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
谈判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
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
由的,视为同意谈判报告。
2.10 谈判异议处理规则。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谈判
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谈判文件规定。有
不同意见的谈判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谈判文件规定的,
应当在谈判报告中予以反映。
2.11 供应商澄清、说明
2.11.1 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
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
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1.2 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或者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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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终止谈判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3.谈判纪律及注意事项
3.1 谈判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
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3.2 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谈判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谈判结
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谈判的资格。
3.3 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谈判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3.4 谈判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3.5 谈判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4.确定成交供应商
4.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4.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
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
交供应商。
5.成交通知书
5.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5.2 采购人按符合采购需求的合格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后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示成交结果,由采购代理机构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5.3 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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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
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5.4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成交或未成交原因作出解释,也不退还响应
文件。
6.谈判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
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
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
行为;
(五)发现谈判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谈判文件存在歧义、重大
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
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7.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
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
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
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
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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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意见,不得以谈判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
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
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
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
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
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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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 采
购项目(项目编号: )的《谈判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
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
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谈判文件、响应文件、《成交
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合同货物
货物品名
品牌型号
及规格参
数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总价
(元)
随机
配件
交货期 备注
二、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即 RMB¥ 元;该合
同总价已包括货物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合格交
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
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质量要求
1.乙方须提供全新的货物(含零部件、配件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
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2.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本项目谈判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
术指标与出厂标准。
3.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送交货物成品样品给甲方确认,在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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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样品确认书并封存成品样品外观尺寸后,乙方才能按样生产,并以此样品作为验
收样品;每台货物上均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4.货物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
负担,甲方有权到乙方生产场地检查货物质量和生产进度。
5.货物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理,但费用
由甲方负担。
四、交货及验收
1.乙方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后的 日内,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
天内交货到甲方指定地点,随即在 日内全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如
由于采购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延迟签订或验收的,时间顺延)。交货验收时须提供产品
质检部门从同类产品中抽样检查合格的检测报告。
2.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
(1) 货物在乙方通知安装调试完毕后 日内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
入 天试用期;试用期间发生一般性质量问题,修复后试用期相应顺延;试用期
结束后 日内完成最终验收,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
(2) 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甲方谈判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乙方
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
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谈判文件与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
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3) 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
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
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
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4)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报告。
3.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 日内,甲方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货物的,
视同验收合格。
4.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配件、随机工具、用户使用手册、原厂保修
卡等资料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必须负责
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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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货物经乙方 次维修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
并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且须支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甲方还可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
责任。
6.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
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
五、付款方式
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接到乙方通知和票据凭证资料以及乙方交给甲
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计算款额¥ 元,人民
币大写: 元整)后的 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 的价款。
2.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之日起,甲方接到乙方通知与票据凭证资料
以后的 日内,提交支付凭证资料给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财政
国库支付手续,并由其向乙方核拨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款项:¥ 元,人
民币大写 元整;自筹资金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
3.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
4.履约保证金:在货物验收合格满 后,甲方财务部门接到乙方通知和支付
凭证资料文件,以及由甲方确认本合同货物质量与服务等约定事项已经履行完毕的正
式书面文件后的 日内,递交结算凭证资料给银行并由其向乙方支付价款
¥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六、售后服务
1.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 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后 小
时内响应到场, 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修理调换的费用;如货物经乙
方 次维修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乙方未能按时交货,甲方有
权退货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亦应
负责修复,但费用由甲方负担。
2.乙方须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应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 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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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 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3) 甲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按乙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
分,支付赔偿金给乙方。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百
分之 的违约金,并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货物给甲方,否则,
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违约,按本条本款下述第“(2)”项规定由乙方偿付违约
赔偿金给甲方。
(2)乙方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外,应向
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万分之 /天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 XX 天,
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的款额向甲方偿付赔偿金,
并须全额退还甲方已经付给乙方的货款及其利息。
(3)乙方货物经甲方送交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测后,如检
测结果认定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的,则视为乙方没有按时交货而违约,乙
方须在 天内无条件更换合格的货物,如逾期不能更换合格的货物,甲方有权终
止本合同,乙方应另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的赔偿金给甲方。
(4)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
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
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
百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
分,支付赔偿金给甲方。
八、争议解决办法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
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
由乙方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
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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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
2.本合同双方应加盖骑缝章。
3.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签章后生效。甲方、乙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
代理机构各一份。
甲方: (盖单位公章) 乙方: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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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采贷”有关
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相关金
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
着力解决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将进一步推进“政采贷”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 年贷款发放情况
2019 年,参与我省“政采贷”工作的 20 家金融机构中,有 16 家金融机构共发放
“政采贷”贷款 592 笔,贷款额 91291.24 万元,贷款利率平均为 5.47%,低于一般中
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5.81%。贷款对象为民营企业的有576笔、贷款额88450.98
万元,占比 96.89%;贷款对象为小微企业的有 560 笔、贷款额 84089.42 万元,占比
92.11%;贷款对象为中型企业的有 31 笔,贷款额 7001.82 万元,占比 7.67%。单笔贷
款额度最大的为 1394 万元,贷款期限最长的为 36 个月,贷款利率最低的为 4.35%。
2019 年我省“政采贷”工作,较好地发挥了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和民营经济健康发
展的政策功能。
从各家“政采贷”金融机构贷款发放情况来看,发放笔数排名前三的是:成都农
村商业银行,212 笔,贷款额 32664.53 万元;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138 笔,贷
款额 20833.9 万元;乐山市商业银行,94 笔,贷款额 10899.9 万元。
从各市(州)财政部门推进“政采贷”工作情况来看,发放笔数排名前三的是:
成都市,119 笔,贷款发放 20718.81 万元;乐山市,41 笔,贷款发放 4644.8 万元;
眉山市和宜宾市并列,36 笔,其中眉山市贷款发放 8810.6 万元、宜宾市贷款发放
5966.67 万元。
二、2020 年一季度贷款发放情况
2020 年一季度,我省共发放“政采贷”贷款 202 笔,贷款额 37493.87 万元。其
中,贷款对象为小微企业的 198 笔、贷款额 37372.67 万元,占比 99.68 %;贷款对象
为民营企业的 191 笔,贷款额 31114.47 万元,占比 83%。
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财政厅向“政采贷”金融机构发出倡议,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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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将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实施的紧急采购项目纳入“政采贷”范畴,扩大“政采
贷”政策功效,切实提升服务于疫情防控供应商的资金保障能力。截止 3月底,共发
放疫情防控紧急采购项目专项贷款 13 笔,贷款额 6300.00 万元。
四川省“政采贷”工作开展至今,取得一定成效,也存在不足。一是部分地方政
策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市县财政部门还未开性,一些市县金融机构还存在不知道该项
政策的情况。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尚未将 “政采贷”政策在采购文件中载明,甚展“政
采贷”政策业务培训,导致采购人对政策认识不够,执行政策缺乏自觉性和有效至存
在不支持金融机构借用场所向供应商宣传“政采贷”产品情况。还有一些政府采购供
应商不知道“政采贷”这项优惠政策。二是部分金融机构重视程度不够。金融机构开
展“政采贷”贷款业务不平衡,少数金融机构 1年多来未发放 1 笔“政采贷”贷款,
其“政采贷”产品贷款利率高、贷款额度低。一些金融机构存在“等客户上门”的思
想,服务意识不够,缺乏主动。一些金融机构对政府采购缺乏基本认识,对政府采购
信用认识不足,过高估计“政采贷”风险,放贷效率低。三是部分采购人未依法公告
备案政府采购合同。部分采购人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未及时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
同,甚至不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给金融机构核实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带来困难和不
便,影响“政采贷”业务开展,也缺乏监管。这些不足,各级各方要高度重视,采取
有力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政府采购当事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
推进“政采贷”是落实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支持企业纾困解难、支持金融
机构为受疫情影响的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帮助企业提速增效的一项
重要政策举措。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培训宣讲、政策解读、媒体报道等多种方式深入
宣传“政采贷”,确保“政采贷”工作持续有序开展。各市(州)财政部门要力争本
地区都有金融机构开展“政采贷”业务,实现“政采贷”全省全覆盖。
(二)加大贷款发放力度。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政采贷”工作,主动作为、
积极行动、勇于担当,进一步优化产品服务、优惠贷款利率、简化审贷程序、提高审
贷额度和缩短审贷周期,建立健全“政采贷”风险控制机制,做到“双提升”,既提
升产品服务质量,又提升风险控制水平,真正体现“政采贷”产品的优质、高效、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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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大协作配合力度。采购人要积极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限和备案公告
相关规定,进一步缩短供应商办理“政采贷”期限。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开展政府采
购活动时,要将有关“政采贷”政策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为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
融机构提供场所和区域,方便金融机构向供应商宣传“政采贷”产品。
(四)加大违规处理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违法违规处理,作为控制“政采贷”
风险的重要工作抓手,要加大督查力度,采购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对不依法
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不按服务承诺办理贷款申请、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申请贷款、
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政府采购合同、拖延或拒付采购资金、拒绝支持银行借用场所向
供应商介绍其“政采贷”产品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切实保障“政采贷”
业务顺利开展。
四川省财政厅
2020 年 4 月 16 日
第一章 谈判公告
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2.采购主体
3.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4.谈判费用(实质性要求)
三、谈判文件
10.谈判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1.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2.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五、评审
22.谈判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授权谈判小组根据供应商最后报价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将按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谈判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
24.2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4.3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5.成交结果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八、谈判纪律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名称
江安县退休管理活动中心春节慰问品采购。
(二)项目预算
预算控制价:238000.00元,供应商的报价若超过采购人设定的预算控制价,将被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第六章 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1.技术要求: / 。
2.服务要求: / 。
3.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要求: / 。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八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采购采购
1.2 谈判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谈判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采购
1.3 谈判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谈判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方法和标准进行谈判,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谈判文件,确定谈判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谈判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谈判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谈判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谈判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6 谈判小组评价响应文件,除谈判小组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
2.评审程序
2.1熟悉和理解谈判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谈判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谈判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谈判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
2.1.2 本谈判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谈判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谈判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谈判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谈判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谈判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6)谈判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4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谈判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
2.2 资格性审查。
2.2.1谈判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应当在
2.2.3谈判小组应依据谈判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
2.2.4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4 谈判
2.4.1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
2.4.2每轮谈判开始前,谈判小组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谈判内容。
2.4.3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谈判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
2.4.4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
2.4.5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
2.4.6谈判过程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谈判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不
2.4.8谈判完成后,谈判小组应出具谈判情况记录表,谈判情况记录表需包含谈判内容、谈判意见、实质性变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确定成交供应商
5.成交通知书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