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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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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食堂托管服务项目(第二次)

招标详情

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食堂托管服务项目(第二次)
2021-01-07 21:00:57.0
补充通知
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食堂托管服务项目(第二次)
内容

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食堂托管服务项目(第二次)

补充公告

一、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食堂托管服务项目(第二次)

原公告的项目编号:2021CG01SZ0003

原公告的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邵财采计[2020]100105

二、首次公告日期: 2021年1月5日

原公告开标时间: 2021年01月28日 9时30分

三、补充内容:

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食堂托管服务项目(第二次)于2021年1月5日上传至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的招标文件有误,现进行修改,以本次发布的补充通知(招标文件为附件上传)为准,望知悉!递交响应文件时须提交网上购买采购文件支付凭证查验,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四、投诉处理

本更正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调整和修改,若本更正公告与原招标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更正公告为准。

供应商认为本修改内容存在歧视性的,应在更正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代理机构提出。

五、联系方式

招标人: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招标人地址:邵阳市双拥路

联系人:银先生

电 话:13907399925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明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西路华夏田园17栋102

联系人:戴女士

电话: 13007399622


其他附件:
  • 食堂托管招标文件2021.1.6改.doc
发布时间:2021-01-07 15:55:36

食堂托管招标文件2021.1.6改.doc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公开

招 标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食堂托管服务项目(第二次)

采 购 单 位: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代 理 机 构:湖南明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政府采购编号:邵财采计【2020】100105

项 目 编 号:2021CG01SZ0003

代理机构编号: HNMCSYCG2020-061#

日 期:二0二一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须知

    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采购合同协议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

第七章:采购需求

 

第一章招标公告

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食堂托管服务项目(第二次)招标公告

湖南明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委托,对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食堂托管服务项目(第二次)进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并对此有兴趣的投标人前来投标,现将采购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食堂托管服务项目(第二次)

2.项目编号:2021CG01SZ0003

3、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邵财采计[2020]100105

4、委托代理编号:HNMCSYCG2020-061#

5、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6、采购预算:210万元

二、采购内容及数量

品目编码

品名名称

项目名称

预算金额

(万元)

最高限价

(万元)

数量

C0702

餐饮服务

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食堂托管服务项目(第二次)

210万元

210万元

1

三、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企业在经营过程无实信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标人具有实行了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2、投标人的特定条件:

(1)要求投标人具有并提供食品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2)从事餐饮服务无食品安全及食物中毒事故的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A、线上获取招标文件方式: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先在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 ggzy.shaoyang.gov.cn)的交易平台注册,并携带登记备案资料前往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湖南CA证书(湖南CA咨询电话:0739-8996689),并绑定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2)登陆平台,点击进入电子交易平台——信息申报——投标企业,填写企业申报信息并保存,签章,完成企业信息入库。

(3)在2021年1月5日上午9:00至2021年1月 12 日17:00,点击“项目信息——政府采购”找到投标项目,点击查看,进入项目页面点击右上角“购买标书”按钮,下载标书及相关资料;

(4)开标结束后,由采购人或代理公司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其投标无效。

说明:通过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如有意向参与投标,应当及时与招标代理公司联系,否则本项目公告指定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上发布的澄清、修改或者终止等所有公告信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不再书面通知,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二)线下获取招标文件方式:

(1)获取公开招标文件时间:2021 15 日至 20211 12日,每天上午9:00~11:00时,下午14:30 ~16:30时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公开招标文件的地点:湖南明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路华夏田园17栋2单元102号)。

(3)公开招标文件售价:400元/套,售后不退。

(4)购买招标文件时请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证明材料两套购买招标文件。

五、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须交付投标保证金:?30000.00(叁万元整);投标保证金必须以非现金方式提交,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2、交纳方式:投标人在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湖南CA证书(湖南CA咨询电话:0739-8996689),通过CA证书登录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shaoyang.gov.cn),随机获取保证金子账户;投标保证金必须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足额转入获取的保证金子账户,有多个包的项目,每个包分别获取子账户,投标保证金分别转入各个包独立的子账户。

3、投标保证金到帐截止时间为2021 1 28   9   30  分。(保证金到帐是指实际到达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为准,银行回单不作保证金到账的依据,故请投标人提前交纳保证金,以确保到账无误)。

4、交纳保证金后必须登陆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点击保证金查询栏,通过获取的保证金子账号查询保证金交纳情况。

5、 若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中心财务科联系,电话:0739-8996650。

六、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1 1 28   9   30  分(北京时间)。

2、开标时间:2021 1 28   9   30 分(北京时间)。

3、开标地点: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详见当天电子显示屏)。

4、逾期送达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七、公告期限

1、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shaoyang.gov.cn)发布。公告期限从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在其他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公告内容以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计算。

八、询问及质疑

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潜在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九、采购人及代理公司联系人和电话:

招标人: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招标人地址:邵阳市双拥路

联系人:银先生

电 话:13907399925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明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西路华夏田园17栋201

联系人:戴女士

电话: 13007399622

2021年1月

第二章 投标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第二部分第五章“招标文件前附表” (以下简称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相关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3 “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4 “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2.5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系统集成、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2)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3.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

(3)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3.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投标。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 授权委托

5.1 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投标

6.1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本采购项目不接受除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联合体投标。

6.2本章第6.1款规定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除应符合本章第3.2款、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5)联合体牵头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7.采购进口产品

7.1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7.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竞争的。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构成

8.1 招标文件共七章,分两部分。各部分的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三章采购合同协议书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组成

第二部分

第五章 招标文件前附表

第六章 投标邀请

第七章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8.2本章第11.1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3采购代理机构发售的纸质招标文件与在相关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指定的媒体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8.4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9.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

9.1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日。具体提供期限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9.2供应商应持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购买招标文件。

9.3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截止时,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延长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或者不再限制提供期限,或者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延长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或者不再限制提供期限的,遵守本章第11.1款关于招标文件修改的规定。

10.偏离

10.1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招标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10.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10.3第五章“招标文件前附表”中“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前附表)”和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前述章节中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0.4本章第10.3款所称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1.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1.1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本章第8.3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11.2 如果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12.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12.1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本章第8.3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三、投标文件

13.投标语言

13.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计量单位

14.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投标文件的组成

15.1 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各部分的内容如下:

商务文件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分项价格表

(4)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5)投标保证金

(6)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技术文件

(7)服务方案

(8)技术规格、参数响应/偏离表

(9)投标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5.2 投标文件内容及题目的编排顺序和编号按本章第15.1款要求的结构。

15.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投标人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5.4投标人如有投标优惠,涉及价格的,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即投标报价中己包含价格折扣);涉及商务、技术内容的,应当在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或技术规格、参数响应/偏离表中填写。

16.投标报价

16.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16.2 投标人应按开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3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允许提交备选方案外,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及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6.5 投标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6投标人的价格折扣(价格变更声明)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

16.7采购人提供的预算价210万元,职工就餐标准按 12 元/人,(最终结算以实际就餐人次计算)

17.备选方案

17.1 除本章第16.3款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投标。

17.2本章第16.3款规定接受备选方案投标时: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交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何为主选方案,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仅对主选方案进行评标。

(3)备选方案应当在开标一览表列出。

18.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18.1投标人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8.2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8.3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投标人制造或拥有的,则应当提供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9.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9.1 投标人应当提交其拟供的合同项下货物及其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9.2 投标人在货物说明一览表中应当说明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制造商及原产地等,交货时应出具原产地证明及出厂合格证明。

19.3 上述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货物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

(2)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与偏离。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应提供具体参数值。

19.4 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样品的,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未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投标人提供的样品与投标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20.投标保证金

20.1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采购项目预算百分之二的投标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本章第21.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0.2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20.3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0.4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0.5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本章第20.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

(2)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情形之一。

21.投标有效期

21.1投标有效期见招标文件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1.2 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22.投标文件的签署

22.1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2.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3.1投标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注明“正本”或“副本”,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23.2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3.3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3.4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小密封袋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然后再装入投标文件正本密封袋中。

24.投标文件的递交

24.1 投标文件不论派人送交还是通过邮寄递交,都应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到招标文件前附表指定的地点。

24.2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5.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5.1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己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5.2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22、23、24项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

25.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26.串通投标行为

26.1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中标无效: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2)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五、开标和评标

27.开标

27.1采购代理机构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本章第24.1项规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7.2 开标时,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本章第16.3款规定的备选方案和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

27.3 开标时,如唱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投标人代表应当当场提出。未宣读的投标价格和本章第16.3款规定的备选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7.4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代表、监督人(如果在现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7.5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分项价格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7.6与评标有关的证明投标人实力性的文件,标书中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在开标时带至现场备查。

28.评标委员会

28.1评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8.2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9.评标

29.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六、中标信息公布与投标人质疑

30.中标信息公布

30.1中标人确定后,中标信息将在本章第8.3款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1.投标人质疑

31.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31.2投标人若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关于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提出。

(2)关于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3)关于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结果信息发布后三日内提出。

31.3 投标人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

31.4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质疑事项;

(3)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请求及主张。

31.5 质疑书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质疑书由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31.6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的投标人。

31.7 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烟草公司相关监察部门提出投诉。

七、合同签订

32.中标结果通知

32.1 在本章第20.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履约担保

33.1中标人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需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应按照招标文件前附表的规定提交。联合体中标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3.2 中标人没有按照本章第33.1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4.签订合同

34.1 采购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如果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无法履行合同,招标方按照中标候选人顺序与下一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以此类推,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4.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4.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分包中标项目。

35.采购合同履行中数量的变更

35.1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八、特殊情形的规定

36.特殊情形

36.1特殊情形是指: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情形。

37.特殊情形规定

37.1符合本章第36.1款情形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不变更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与这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37.2符合本章第36.1款情形未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的,按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第2.1款规定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当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第2.1款规定的供应商少于两家(不含两家)时,重新采购。

37.3谈判;供应商应按谈判小组的书面通知参加谈判、递交最终报价。

37.4 评审标准:

(1)按满足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评审供应商报价时,按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中关于最低评标价法的价格评审的规定评审。

九、其他规定

38.招标代理服务费

38.1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39. 其他规定

39.1招标文件的其他规定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适用)

一、总则

1.评标委员会

1.1评标由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评标方法

2.1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即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经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2本采购项目的评标因素和标准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评标因素:技术、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不包括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2.3权值的取值范围见下表,本采购项目的权值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序号

项 目

比重的取值

1

商务A1

45

2

技术A2

45

3

价格A3

10

100

二、评标程序

3.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3.1初步评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 资格性检查。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3)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3.2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无效投标的情况同时在招标文件前附表集中列示: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递交或提供的;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5)不具备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的;

(6)不满足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0.1款、第10.2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7)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8)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6.3款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9)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

(10)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1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

(1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3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评标委员会应予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的情形同时在招标文件前附表集中列示: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4.澄清有关问题

4.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计算错误修正除外)。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4.2投标人不得对下列内容其进行澄清或补充:

(1)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6.3款允许提交的备选方案等实质性内容。

(2)不满足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0.1款、第10.2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内容,

4.3 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如果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则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为准。若投标人拒绝接受上述修正,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4.4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按评标委员会的通知要求递交。

4.5 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比较与评价

5.1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和评标因素,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5.2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调整投标人的技术、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5.3涉及多处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涉及调整得分的,按本章第5.4款规定调整得分;涉及调整价格的,按本章第5.2款规定调整价格。综合调整见招标文件前附表相关规定。

5.4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评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6.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6.1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6.2中标候选人数量为1-3名,本次招标采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第四章 采购合同协议书

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食堂社会化托管服务合同管理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后订立合同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食堂场地条件

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食堂,位于大祥区宝庆中路547号,建筑面积为500平方米。

第二条、服务范围

服务范围:广大职工、病友及家属一日三餐、接待餐、会议餐及各种大型活动的工作餐,医院传染病分院的职工餐、病友及家属用餐的配送。

第三条、承包经营期限壹年

2020年 月 日至 2021年 月 日。2020年 月 日至2020年 月 日为试用期。

第四条、押金缴纳

乙方需向甲方交纳保证金贰拾万元整,在合同期内乙方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合同期满后押金予以无息退还。

第五条、经营目标要求

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在经营期内院方职工满意度达到90%以上,患者满意度达到85%以上的目标,每个月测评一次。

第六条、设备设施

医院根据需求由甲方对食堂全面装修并投入相关的厨房设备,在合同期内归乙方使用,养护、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人为损坏照价赔偿,在装修期间乙方必须保证食堂的正常供餐。餐具设施由乙方购置,在本合同终止时乙方购置餐具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七条、结算方式:

1、能源费用:甲方承担水、燃气电消耗费用,(在医院核定的基数范围内其所产生的水、电、燃气费用由医院承担

2、餐费:乙方每月按实际消费报表结合甲方食堂管理部门的考核结果,经双方核准,由甲方按月支付。

3、奖惩:月综合考核满分为100分,低于80分,按每分扣除500元:80-100分不奖不罚。

4、付款方式:每月10日甲方与乙方对上一个月用餐办理结算,遇节假日顺延办理。

第八条、甲方提供的条件及用餐具体要求

(一)提供条件

1、甲方为乙方提供场地设施、设备供乙方经营使用。

2、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水、电、燃气给乙方使用(在医院核定的基数范围内其所产生的水、电、燃气费用由医院承担,水、电、燃气甲方负责安装到位以后,承包期水、电、燃气以内的维修由甲方负责。

(二)供餐具体要求,按乙方经营方案书的承诺条件履行。

1、供餐服务要求

①安全:制定食品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做到安全无隐患,零事故;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医院有关规定,由于食品安全产生的一切后果,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政府行政部门的所有罚款和法律责任;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食堂餐饮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并交医院备案后严格执行;乙方主动接受甲方和国家食品卫生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②营养:搭配合理、营养均衡;对有特殊饮食要求的患者,在营养师的指导下精心制作适合病人恢复健康的膳食,严格按照营养师处方,调配营养丰富的治疗饮食。

③送餐:按规定时间送餐至病房和院内其他有送餐需求的科室,并负责为每一位就餐者分餐。

④餐费控制及标准:

早餐:应有面点、米粉、面条、稀饭、豆浆、鸡蛋、牛奶等

中餐、晚餐为职工和病友提供营养餐和点菜服务。

临时加餐:根据具体就餐人数协商确定饭菜内容,

就餐方式:职工自助餐12元/人,

品种要求:应配备具有相关的营养餐,两主荤,两副荤,两小菜,一青菜,一汤。

⑤供餐、送餐时间:(周一至周日)

早餐:7:00-9:00;中餐:11:00-13:00;晚餐: 17:00-19:00;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向乙方提出调整供餐时间。

2、物资采购:乙方必须到合法经营单位采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查验有关餐饮物资食品经营单位的证件,特别应确认经营者具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蔬菜来源要确保无污染,符合食品卫生有关规定,所有蔬菜均需浸泡、清洗;肉禽类原料须由符合行业合格标准的生产厂家提供,须有防疫检测证明,粮油、干货和调味品须有保质期,合格生产厂家标签,保证不过期,优质、无霉变。物资采购须保存采购凭证(凭证保1年),以备检查,如在稽查过程中乙方无法提供采购凭证或提供虚假凭证则视同为不合格。

3、卫生标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经营管理要求

(一)经营宗旨:

1、遵守国家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合法经营。

2、执行医院相关管理规定、制度,提供安全、优质的餐饮服务。

3、必须办理针对我医院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如达不到要求医院有权取消其资格。

4、以职工和病员患者的身体健康需要为本,尊重大家的饮食习惯,力求达到科学配餐,营养配餐,提高膳食质量;坚持预防为主,确保职工和病员患者饮食卫生安全,打造一个干净、卫生、舒适、和谐的食堂。

5、餐厅环境:医院提供了场地环境条件,装修和购置了的完善的设备、设施,结合厨房和餐厅对设备、设施配置的要求及合理安排,要求承包人做到整洁,无安全隐患。大厅布置标语、标识及卫生与健康专栏。

6、菜价合理,菜品定价必须和医院协商、同意后方可执行。

(二)人员管理

1、公司聘请的员工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要求,承担员工工资、福利、社保等费用。公司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及时交验个人身份证、健康证等,并按规定要求建立员工人事档案。如出现用工纠纷,由公司方自行负责。

2、必须根据食堂规模、实际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项目管理人员、营养师、厨师、劳务人员等,主要厨师需要具有厨师从业证。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承担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职责。

3、不得聘用无健康证明、童工、55岁以上、“两劳释放”及有劣迹人员。

4、应依照规定定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相应岗位技能培训,加强礼仪礼节、法制、消防、安全生产基础知识教育。员工劳保用品、工作服、口罩、帽子、体检及培训费均由公司方负责。

5、承包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劳资纠纷、工伤、食品安全、生产安全及消防安全责任事故均由承包方自行负责,医院慨不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方面的责任。

(三)清洁卫生

1、食堂卫生:每日桌椅、地面例行清洁,每周一次大扫除,彻底清洁卫生死角、下水道,消灭四害(详见附页《食堂卫生管理标准》)。

2、做好厨房垃圾的收集处理,油烟、污水按上级环保部门要求达标无害排放。

3、做好除“四害”工作,建立长效机制。

(四)安全生产

1、建立健全的食堂消防安全制度,规范操作和使用设备,并做好厨房烟囱、排油烟管的清洗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2、公司方每日供餐留样48小时以上,每样食品留样量为100-200克。菜品留样有专人管理,有专用的样品冷藏柜,有记录可查。如发生食物中毒等事故,公司方应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和人员的救治。如经卫生监督管理部门鉴定是公司方的原因造成事故,医院有权提前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方承担由此而给医院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

3、公司应加强防火、防盗、防爆等安全保卫工作,定期检查电源、货源,对易燃物品应妥善使用和保管、确保安全无事故。

4、公司必须接受医院防火、防食物中毒等检查监督,执行医院的整改意见。

5、公司方应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单,按相关规定缴纳保险金,否则如应未投保而导致须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公司方承担。

6、公司必须具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如发生停水、停电或中毒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可立即启用。

7.所有食品安全、卫生安全,行业检查时等所导致的罚款、赔偿及行政责任,均由承包公司负责。

(五)日常经营管理及服务

1、在经营食堂期间承包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由医院负责日常监督的承包管理模式进行,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包食堂,不得经营餐饮服务之外的其他项目。

3、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健全食堂餐饮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医院备案后严格执行。

4、食堂经营必须满足医院工作需要,确保住院患者的订餐、送餐、就餐,治疗膳食、体检餐、职工用餐、手术用餐、进修实习生的生活用餐。提供形式多样、品种齐全的早、中、晚餐。

5、食堂经营期间要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法》及医院有关规定,主动接受医院和国家食品卫生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公司应承担其全部赔偿责任,包括政府行政部门的所有罚款和法律责任。

6、承包人必须参加医院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的食堂管理工作会议,就医院提出的问题以及合理化建议应及时解决和采纳,以提高服务质量。

7、承包人应接受和配合医院对食堂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分,对存在问题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医院行政科。

8、应建立健全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落实日常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制度,做好检查记录和存档;相关管理制度应在用餐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监督。

9、原料使用要求以“坚持节约,禁止浪费”为原则,严禁私带食品和原料离开工作区域。

(六)管理目标

1、全年无一例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2、全年无一例火灾事故发生。

3、医院每月对食堂进行满意度检查:

行政科每月对食堂工作进行综合问卷调查,①如达不到80%,向承包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书,承包公司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按不满意的意见条款进行整改;②满意度连续2月低于80%或承包方对整改通知书执行不力时,医院可一次给予经济处罚1000元,并限期整改到位;当月满意度低于50%时,医院可一次给予经济处罚5000元,并限期整改到位。如整改期内仍不能达到80%,医院有权解除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七)设备管理及水、电、气等费用核算

1、承包人对医院提供的房屋、场地、设施设备要按照规定使用操作。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自然损坏的,应及时告知医院,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有人为损坏或丢失,应由承包人按价赔偿。在没有得到医院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拆除现有设备设施。

2、食堂水、电、燃气的消耗费用由医院负责,医院提供现有的食堂设备,其他需要的设备、工作服及低值易耗品用具等均由承包公司负责。

3、承包公司在食堂投入的设备、设施(包括全部食堂餐具、用具),合同期满后,全部无偿移交医院。

第十条、意外应变措施: 

1、停水、停电膳食正常供应:每日储备用水,绝对保证膳食供应。仓库有足够一餐膳食的原料安全库存,以防止意外等造成的原料供应脱节。 

2、食堂全体人员进行消防培训,并成立消防小组,以防万一。

3、医院食堂装修期间由托管方负责医院用餐服务。

第十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托管方经营中如果连续3个月满意度没有达到80%应无条件退出并承担甲方的经济损失。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餐饮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甲方为乙方提供正常的经营环境。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食堂场地进行监督管理、有权对菜肴的质量、价格及服务质量和食堂内外清洁卫生、餐具消毒进行监督,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乙方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制订餐饮经营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计划、经甲方审定后自主开展食堂经营管理活动、对内部有违反餐饮管理法律法规和餐饮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2、接受甲方对餐饮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如因管理失误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3、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食品卫生和环境的标准、严禁买卖腐烂变质的食品,保持菜肴的新鲜和卫生。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虚心听取用餐人员意见并及时改进相关工作。合同期内,食堂消防安全、卫生管理、环境安全由乙方负责、有停水停电、消防、食品安全应急预案。须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增加安全防范意识和责任感,防止火灾、食品中毒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如发生火灾、食物中毒环境污染及其他安全事故,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乙方自行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合法经营的证照,甲方予以协助。

5、乙方不得聘用无健康证明、童工、55岁以上、“两劳释放”及有劣迹人员。如需使用甲方正式工作人员,在同等用工条件下,由乙方支付工资。

6、乙方雇用员工必须持有健康证明才能上岗,保证雇用员工月工资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费用,乙方有权决定员工工资等级。乙方自行管理雇用员工,所雇用员工必须遵守甲方的院规院纪。乙方所有雇用员工与甲方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乙方雇用的员工在工作期间和工作期间之外发生的任何安全事件和违法行为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与甲方无法律关系。

7、合同期内,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设备设施,包括水、电、蒸汽等设施,由乙方负责保管和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所有设施和设备如有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没有得到医院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增加和拆除设备和设施。

8、用餐后做好餐具清洗和消毒工作,食堂内部、用餐大厅环境卫生全面清洁整理,经常清理食堂内外水池、下水道,确保畅通,经常清理灶台及炊事用品污垢。

9、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负责食堂的经营风险,自负盈亏。

10、经营期间以乙方名义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11、乙方自行配备的设施设备,合同到期后,自行处理,甲方不负责补偿(甲方同意折旧除外)。

12、乙方需要改变食堂操作流程功能的工程,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施工。

13、进场和退场时双方代表对设备、场地进行核查验收(见食堂设施、设备附件),经营期内设备、场地如有损坏或遗失,由乙方负责维修和补充。

14、乙方自觉接受医院价格监督,在食堂经营活动中应与甲方沟通,根据各项成本共同合理定价,不得牟取暴利,不得高于周边餐饮行业零售价,实行明码标价。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5、经营期间,乙方按国家规定承担税费。

16、乙方须配合甲方,听取用餐者对餐饮膳食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17、乙方每餐必须专人对每个饮食品种留样125克以上。专柜冷藏48小时以上待检。

18、乙方做好餐饮原材料进、出台帐登记。

19、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食堂经营权进行转让、转包或分包,更不能利用医院资产从事不法经营。不得随意中途停止营业或不正常营业,一经发现,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并不予退还保证金,直至诉诸法律。

20、安全生产: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安全生产,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严把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确保食物原材料、副食品和日用商品来源有正规进货渠道,供货商证照齐全(餐饮行业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公司注册证等),确保食品安全、消防安全。严防食品安全、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21、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食堂餐饮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并交甲方备案后严格执行。

22、如乙方经营管理不善及合同到期不愿继续托管,须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甲方同意方可退场,否则押金不予退回。

第十三条、无条件终止合同条款及违约责任

(一)经营期间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二)原材料采购违反合同规定(工商、卫生执法部门及新闻媒体曝光;劣质食材如地沟油、潲水油进入餐桌的)。

(三)乙方将餐厅经营权转让、转包或分包。

(四)经甲方有关部门组织的满意度调查,连续三个月满意度低于80%。

(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及消防事故。

(六)甲方对乙方的经营行为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或处理意见三次,乙方不接受改正或整改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乙方无条件退场。

(七)乙方在经营期内出现上述任一条款,甲方可以无条件终止食堂经营承包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附则

1、因国家政策干预、战争、地震等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执行的,可终止合同执行。

2、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当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五条、合同的组成及生效

(一)合同的组成:

1、本合同条款

2、经营方案

3、食堂考核标准

(二)本合同一式陆份,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肆份,乙方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洽谈合同代表签字:

第五章 投标文件的组成

商务文件

一、投标函

二、开标一览表

三、投标分项价格表

四、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五、投标保证金

六、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

技术文件

七、服务方案

八、技术规格、参数响应/偏离表

九、投标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政府采购

投 标 文 件

(商务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

代理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

致: (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为 (项目名称)的投标邀请(代理项目编号: ),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并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完整、真实。

1、商务文件:投标函、开标一览表、分项价格表、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投标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

2、技术文件:货物(服务)说明一览表、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投标货物(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服务)投标总价为: (人民币大写)。

2、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本投标有效期为自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 个日历日。在投标有效期内我方同意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投标文件对我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根据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条规定,我方承诺:

(1) 我们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背法律的行为,并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 我们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偷税、漏税的行为,没有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资金的行为;

(3) 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无任何的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6、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7、废标后,在收到贵方的通知后,我方本投标函及所有投标文件中声明、授权、承诺、盖章签字等,对于贵方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仍然有效。我方遵守贵方招标文件关于特殊情形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有关规定,并无异议。

8、我方承诺:如我方有幸成为中标候选人,我方将按国家采购代理收费的标准支付代理服务费用并承担开标费用。

9、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二、开标一览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代理项目编号

投标报价

大写: 元/年

小写: 元/年

服务合同期

项目负责人

备 注

备注:(1)应按照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6条的要求报价。

(2)根据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5.4款、第16.6款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总价外另有价格折扣的,应当直接在投标总价中给出;招标文件允许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