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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县年陡镇人民政府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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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陡镇人民政府及原年陡镇人民政府食堂食材配送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MASCG-0-F-F-2021-0014)

招标详情

年陡镇人民政府及原年陡镇人民政府食堂食材配送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MASCG-0-F-F-2021-0014)
项目编号:
信息时间:2021-01-08
年陡镇人民政府及原年陡镇人民政府食堂食材配送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年陡镇人民政府及原年陡镇人民政府食堂食材配送服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zbcg.mas.gov.cn/)获取磋商文件,并于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交磋商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MASCG-0-F-F-2020-0014

2、项目名称:年陡镇人民政府及原年陡镇人民政府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870000.00元/年

5、最高限价:综合费率的120%

6、采购需求:选取一家供应商为年陡镇人民政府及原年陡镇人民政府食堂提供粮油、副食调料、饮品、蔬菜、肉类、蛋类、水产供货及配送服务,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

7、合同履行期限:两年,合同一年一签。

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须在有效期内且经营项目至少包含“预包装食品销售”)

4、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3)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4)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5)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5、已从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zbcg.mas.gov.cn/)获取磋商文件。

6、供应商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良行为记录以《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处理暂行办法》(马公管〔2016〕35号)为准):

(1)磋商日前两年内未被马鞍山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5分的。

(2)最近一次被马鞍山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 5分到 9 分(含 9 分)且公布日距磋商日超过3个月。

(3)最近一次被马鞍山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 分到 19 分(含 19 分)且公布日距磋商日超过6个月。

(4)最近一次被马鞍山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 分到 29 分(含 29 分)且公布日距磋商日超过12个月。

(5)最近一次被马鞍山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30分以上(含30分)且公布日距磋商日超过 24 个月。

三、获取磋商文件

1、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

2、磋商文件获取地点: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zbcg.mas.gov.cn/

3、磋商文件获取方式:

(1)供应商登陆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zbcg.mas.gov.cn/)办理网上用户登记,通过后网上获取磋商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网上用户登记详见《马鞍山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网上用户登记流程须知》。

(2)如本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包别,供应商参加其中任何一个包别的磋商,必须从网上获取该包别的磋商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

(3)网上资料获取、投标技术支持联系电话:400-998-0000;0555-5200194

4、磋商文件售价:免费

四、响应文件提交

1、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1年1月19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2、磋商响应文件提交地点:

(1)网上提交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网址:http://zbcg.mas.gov.cn/。

(2)磋商响应文件电子光盘提交地点:马鞍山市雨山区印山东路 2009 号(印山东路与湖东中路交叉口)汇通大厦附楼五楼第6开标室(谈判文件接收室)。

3、供应商需要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

(1)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马鞍山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提交且系统接收成功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

(2)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接收现场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电子光盘。

五、开启

1、开启时间(磋商时间):同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开启地点(磋商地点):马鞍山市雨山区印山东路 2009 号(印山东路与湖东中路交叉口)汇通大厦主楼六楼竞争性谈判室(一)。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需落实的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磋商文件。

2、获取磋商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时间期限:同磋商文件获取时间。

3、根据《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马公管办〔2020〕10 号)文件要求,供应商仅能委派1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现场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电子光盘并参加磋商。到场参加磋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于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手机上下载“皖事通”APP,并完成相关实名制注册。磋商当日,应携带本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磋商响应文件电子光盘,并自行考虑磋商现场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汇通大厦)疫情防控期间对入场人员身体健康检测的时间要求,做好提前到达,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当涂县年陡镇人民政府

地址:马鞍山市当涂县205国道与北京大道交叉口

项目联系人:陶良元

联系方式:0555-681388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兴满招投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欣明国际大厦727室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秦聪、汤荣青

电话:0555-6777795、18055501485

九、磋商保证金交纳(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附件:采购需求-2021-0014.doc

  • 年陡镇人民政府及原年陡镇人民政府食堂食材配送服务.pdf

年陡镇人民政府及原年陡镇人民政府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项目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采购人职工约200人,职工食堂位于马鞍山经开区(示范园区)年陡镇政府及原年陡镇政府两个地点,其中年陡镇政府就餐人数约120人,原年陡镇政府就餐人数约80人。

本项目拟招 1 家供应商对年陡镇人民政府及原年陡镇人民政府食堂所需粮油、菜类等的食材供应,食堂每天早餐工作日约35人左右就餐,节假日约15人左右就餐;午餐工作日约200人左右就餐,节假日约30人左右就餐;晚餐约20人左右就餐,服务期限为2年。

二、服务需求

类别

货物名称

备注

粮油

大米(优质米、丝苗米、中籼米、晚籼米、糯米等),杂粮类

(玉米粉,荞麦面,小米等)

非转基因

食用油(花生油、调和油、菜籽油等)

副食调料

面粉类:面粉、面条等;干货类:香菇、木耳、黄豆、绿豆、紫菜、八角、桂皮、干辣椒、榨菜、梅干菜、干豆角、干扁豆、干笋、海带等;

调味类:盐、酱油、辣椒酱、豆瓣酱、牛肉酱、胡椒粉、麻油、豆豉、料酒、醋、味精、鸡精、卤料、白糖、

虾皮等;豆制品:豆腐、豆干、豆腐果等

符合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标准

蔬菜

叶菜类、根茎类、瓜果类、菇类等

保持新鲜

鲜肉

新鲜猪肉、牛肉、羊肉等

家禽

鸡、鸭、鹅等

蛋类

鲜鸭蛋、鲜鸡蛋、皮蛋、咸蛋等

水产

罗非鱼、汪丫鱼、河虾、草鱼、鲫鱼、鲢鱼、泥鳅等

三、商务要求

1、所有食材按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要求执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其中:粮油类、副食调料、日用品、饮品等须拥有“QS”或“SC”食品生产许可。肉类、家禽、蛋类、水产类、奶制品必须具有相对应的动物检验检疫证明,肉类产品应具有屠宰证明等相关产品证明,在供货时供采购人查验。 所供应食材中,水产、家禽类为净菜,蔬菜类可使用率应达 90%以上, 如达不到该要求则全额扣除当日全部菜金。

2、供应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等相关规定,确保食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所供产品质量为同类产品中一类以上产品,必须确保每日或每批次提供的食材经过相关检验检疫。如出现因食用其提供的食材导致食物安全事故发生,供应商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3、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或商品,采购人除全部退货外,有权立即停止供应商供货,同时终止合同,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 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3.4无定点屠宰证明、无卫生检验检疫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5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含有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 农药(残留)的。

3.6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3.7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3.8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或食材。

3.9其他可能存在导致出现食品安全隐患的食材。

成交供应商须建立并执行食品食材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时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主体资质证明,索要食品食材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专利证明)和进货票据等,并对索取的证票分类归档,建立食品食材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品食材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人定期核查。

4.1 猪、羊等肉类的采购成交供应商需每月向采购单位提供一次当月供货肉类的检疫证与白肉证。每批大宗蔬菜类采购成交供应商需随货向采购单位提供此次供货批次农药残留检测报告。

5、报价及结算价要求:

5.1本项目投标报价采取综合费率方式报价。结算价参照“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官网公布的信息价,按照其平均价为基数报统一综合费率,其平均价定为综合费率的 100%。总投标价不得超过综合费率的 120%。(如:某类物品“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官网”上当日公布的平均价为 10 元/千克,若报价为综合费率的 115%,那么该类物品结算价为 10 元/千克×115%=11.5 元/千克。)

5.2采购人采购的货物中,若“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官网上没有信息价,则按照天猫超市当日发布的信息价*成交综合费率进行结算。若天猫超市上没有信息价的则按照不高于平均市场价*成交费率进行结算 。

5.3以上相关信息价由采购人提供(每天均须提供),成交供应商按综合费率确定结算价。

5.4报价包含配送、运输、人工、装卸、税金等产生的一切费用,在合同期间成交供应商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5.5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的个别品种价格需临时做调整的,成交供应商应遵循当时的市场价格标准,事先与采购人协商并在采购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调整。

6、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7、服务期: 2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合同一年一签。服务期限内由采购人每季度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办法由采购人另行制定),考核不合格,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如遇机构编制改革、办公场所搬迁等不可预见的因素时,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8、数量要求:

8.1供货数量以采购人订单为准,具体结算以采购人实际收到的经验收合格的货物数量为准。

8.2如成交供应商已在货物包装外明示标准数量,经采购人检验实际数量低于该明示数量的,采购人可扣除差异数量的 3 倍以下的货款。

9、供货时间:每批供货前采购人提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订单,成交供应商在接到订单后 2 小时内回复确认。

10、供货配送:

10.1 成交供应商在采购人指定地点、时间内完成供货,供货前的风险及运费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10.2 成交供应商按采购人约定时间准时供货,其中蔬菜类、肉类、水产类等要求每日供货, 遇到临时需要时,成交供应商能够按照要求及时供补货。

10.3 成交供应商擅自推迟送货,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签单。

10.4 每日及每批次提供的原料,必须经采购人食堂相关人员验收签单后才能视为有效, 否则均视为无效供货。

10.5 规格包装的产品交付时,必须原包装完好无损,否则有权拒收。

11、验收:

11.1货物的生产与销售、运输装卸、验收及售后规范等按照以下原则执行: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无地方标准的执行企业标准。 货到后,成交供应商配合采购人对食材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采购人有权依具体状况作扣罚接收、罚款或退货处理。采购人在使用过程中有权进行复检,复检发现不合格、品质不一或不能正常使用及其他情况,根据复检情况严重性扣除未支付货款的10%-50%,造成其他损失的,成交供应商仍应予以相应赔偿。

11.2若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采购人质量要求,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成交供应商承担相应损失。

11.3供应商所供食材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不合格品参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所供食材不得缺斤少两,产品数量允许5‰的误差,超过一次扣除10%的违约保证金,超过3次的,取消其供货资格,并扣其全部履约保证金。

付款方式:

12.1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成交供应商需在次月 10 号前将上月费用开具发票及供货清单明细至采购人处,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并核对清单无误后 20 日内支付货款。

12.2 采购方每季度对供应商当季供货进行满意度测评,将会随机抽取食堂用餐人中的20%的人数作为测评对象,分别针对食材新鲜程度、食材供应速度、食材供应品质等方面进行测评,如满意度测评率低于50%则取消供货资格,满意度测评率低于80%,则提出口头提醒,并要求作出书面保证,二次扣罚当月总菜款的10%。

13、此标的不允许出现分包销售模式出现,必须为供应商本方直接供应所需食材,一经发现分包销售,取消供应资格。

14、特别提醒:投标单位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如果因投标单位所供货的食品造成采购单位就餐人员食物中毒的,经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属投标单位责任,投标单位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作出全部的经济赔偿,并且采购单位有权取消其供货资格。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