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系统发布时间:2021-01-12 14:46
一、项目基本情况 |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 5105222020000741 |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 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教育和体育局合江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21年大米、食用油采购项目 |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1年01月04日 | ||
二、更正信息 | |||
更正事项 | 采购文件 | ||
更正内容 | 附件 | ||
合江县教育和体育局合江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21年大米、食用油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现对合江县教育和体育局合江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21年大米、食用油采购项目(招标编号:5105222020000741)招标文件作如下更正: 1、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一、投标人须知附表“8、履约保证金01包金额:7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02包金额:30000元(伍万元整),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变更为“8、履约保证金01包金额:7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02包金额:30000元(叁万元整),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二、总则“14.投标文件的组成(一)报价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开标一览表”及“报价明细表”。 本次招标报价要求:”变更为“14.投标文件的组成(一)报价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开标一览表”。 本次招标报价要求:”。 3、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二、总则“18.2 投标人应按18.1准备两部分投标文件,每部分含正本壹份、副本四份。同时还须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壹份,以及用于开标唱标单独密封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壹份)。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变更为“18.2 投标人应按18.1准备两部分投标文件,每部分含正本壹份、副本陆份。同时还须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壹份,以及用于开标唱标单独密封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壹份)。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 4、原招标文件“第七章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变更为“第六章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5、原招标文件第七章 4.3.3综合评分明细表变更为:详见附件 6.招标文件中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21年1月27日10:00(北京时间。)”变更为“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21年1月28日10:00(北京时间。)”。 | |||
更正日期 | 2021年01月12日 | ||
三、其它补充事宜: | |||
四、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教育和体育局 | ||
地址: | 合江县合江镇少岷路329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刘老师;联系电话:0830-5269747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地址: | 成都市建材路九熙广场 2 期 3 栋 27 楼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刘女士;联系电话:028-83182321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刘女士 | ||
电话: | 028-83182321 | ||
五、附件 | |||
1.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
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项目编号: 5105222020000741
合江县教育和体育局合江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21年大米、食用油采购项目
招
标
文
件
中国·四川(合江)
合江县教育和体育局
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2020年12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3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5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21第四章 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39第五章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40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42第七章 评标办法…………………………………………………………………………52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样例)…………………………………………………………63
第一章 投标邀请…………………………………………………………………………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5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21
第四章 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39
第五章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40
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42
第七章 评标办法…………………………………………………………………………52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样例)…………………………………………………………63
第一章 投标邀请
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受合江县教育和体育局委托,拟对合江县教育和体育局合江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21年大米、食用油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5105222020000741
二、招标项目:合江县教育和体育局合江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21年大米、食用油采购项目。
三、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四、招标项目简介:
本项目2个包,其中01包采购大米1批,02包采购食用油(纯菜籽油)一批。
包号 |
项目名称 |
预算金额 |
备注 |
|
01 |
大米 |
人民币725万元 |
人民币1089万元 |
合同实际结算总价=∑各单品投标单价*各单品实际配送量。 |
02 |
食用菜籽油 |
人民币364 万元 |
||
注:本项目两个包均实行单价招标,最终结算金额按投标单价乘以实际送货量按实结算。其中01包大米单价最高限价:5.2 元/千克;02包食用油(纯菜籽油)单价最高限价:16元/千克; |
注: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五、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本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提供投标供应商有效期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中《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范围”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中须包含本次采购的食品名称或食品所属分类。(如:《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中的“预包装食品”)。
7.2投标人须承诺投标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7.3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竞标人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地点:
招标文件自2021年1月5日9:00至2021年1月11日17:00(北京时间)在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lzsggzy.com)在线购买。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150元/份(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注:供应商须在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报名及交纳标书费用,否则自行承担被视为无效报名的风险。
请登录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lzsggzy.com),成为注册用户,网上在线购买招标文件。
七、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21年1月28日10:00(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密封和标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8开标地点:合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合江县荔城大道198号合江县政务大楼7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九、本投标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及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供应商信用融资: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贷款流程申请信用融资贷款(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川财采[2018]123号”)。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合江县教育和体育局
地 址:合江县合江镇少岷路329号
联 系 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0830-5269747
采购代理机构: 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建材路九熙广场 2 期 3 栋 27 楼
联 系 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028-83182321
2020年12月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
1 |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采购预算:人民币 1089万元;其中01包预算金额人民币 725万元,02包预算金额人民币364万元。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最高限价: 01包大米单价最高限价: 5.2 元/千克; 02包食用油(纯菜籽油)单价最高限价: 16元/千克; 投标人单价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均为无效投标。 |
|
2 |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3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实质性要求) |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优惠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注:本项目为货物采购,投标人为小微企业及投标产品为小微企业生产,符合“双小”标准,方可享受小微企业政策性优惠评审。所投产品中任何1个产品为非小微产品生产的,均不享受此类优惠政策。 |
4 |
评标情况公告 |
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5 |
联合体投标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6 |
投标有效期 |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90天。 |
7 |
投标保证金 |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号文件要求,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故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
8 |
履约保证金 |
101包金额:7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02包金额:30000元(叁万元整),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2、根据《泸州市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泸市财采(2015)15号文件〕规定,履约保证金的缴退按以下程序进行: 2.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约定以非现金的形式将履约保证金足额缴入采购人指定的财政专户(财政非税收专用账户,具体账户签合同由采购人提供)。凭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缴款单需注明项目名称或编号(履约保证金)。 2.2中标人在项目履约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凭《泸州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记录》在5个工作日内以非现金形式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保证金。 |
9 |
采购项目具体事项/招标文件内容咨询 |
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028-83182321 |
10 |
开标、评标工作咨询 |
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028-83182321 |
11 |
招标公告有效期 |
5个工作日 |
12 |
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有效期 |
因按照泸州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本项目在发布采购公告的同时就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同时发布完整的招标文件,供应商可以免费下载获取招标文件。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期为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供应商逾期提出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供应商质疑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
13 |
结果公告有效期 |
1个工作日 |
14 |
对评审过程和评标结果的质疑期 |
结果公告有效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供应商逾期提出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供应商质疑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
15 |
中标通知书领取 |
中标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告后,请中标人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中标通知书。 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028-83182321。 地址:成都市建材路九熙广场2期3栋27楼。 |
16 |
供应商询问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028-83182321 。 地址:成都市建材路九熙广场2期3栋27楼。 |
17 |
供应商质疑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028-83182321 。 地址:成都市建材路九熙广场2期3栋27楼。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在质疑期内针对各环节一次性提出。 |
18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合江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0-5241700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财政局 邮编:646000 |
19 |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
20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以中标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及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通知规定。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缴纳。 |
21 |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贷款流程申请信用融资贷款(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川财采[2018]123号”)。 |
22 |
进口产品相关政策 |
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
23 |
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 |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强制采购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否则投标无效。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优先采购的,按照第七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节能:http://www.ccgp.gov.cn/zcfg/mof/201904/t20190403_11849836.htm 环保:http://www.ccgp.gov.cn/zcfg/mof/201903/t20190330_11833800.htm 注:如本项目产品不涉及,此项不适用。 |
24 |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或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 |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非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项目。 |
25 |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
供应商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为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或进入832平台的供应商,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得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采购。 |
26 |
投标文件外层 密封袋的标注 |
投标文件应当密封,投标文件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注明“资格性投标文件/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
27 |
特别注意 |
供应商报名信息(公司名称),投标(响应)文件信息(响应文件供应商名称)均须保持一致,否则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报名或发布结果公告时无法识别供应商身份。供应商在报名至投标期间,进行企业信息变更导致系统无法识别和其利益受损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采购项目。
2. 有关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是合江县教育和体育局。
2.2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3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 “投标人”系指购买了招标文件拟参加投标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供应商。
注:“购买了招标文件”的准确定义为:投标人在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lzsggzy.com)上实名注册后,在网页上点击参与本项目后并按流程支付了本项目工本费,未支付工本费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3. 合格的投标人(实质性要求)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在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购买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工本费。
4. 投标费用(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
5.1.1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全部或部分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01包:大米;02包:食用菜籽油。如产品无品牌则以产品生产制造厂家作为判断标准。
5.1.2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或产品为相同制造厂家生产)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5.2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三、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五)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七)评标办法;
(八)合同主要条款。
7.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招标采购单位可以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7.2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将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进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及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于报名投标人名单在开标前自动保密,潜在投标人应保持在开标时间前每日都需主动上网进行查询相关信息,以免遗漏造成损失,采购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再单独通知和提醒。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7.3 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均应在投标截止日3日前按招标文件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7.4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及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由于报名供应商名单在开标前自动保密,潜在投标人应保持在开标时间前每日都需主动上网进行查询相关信息,以免遗漏造成损失,采购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再单独通知和提醒。
7.5 投标人应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及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招标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投标人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8.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本项目不组织实地踏勘)
8.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招标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8.2 投标人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四、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9.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9.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9.3 如因未翻译而造成的废标,由投标人承担。
10.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1. 投标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2. 联合体投标(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3.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13.1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3.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3.3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13.4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4.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本章18条完成投标文件的印制和签署。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分包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两部分文件(分册装订):注:如果未分册装订,将自行承担在评分办法规范性评分项扣分的风险。
文件一:资格性投标文件
按照招标文件资格性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文件二:其它响应性投标文件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报价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开标一览表”。 本次招标报价要求:
(1)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实质性要求)。
(2)投标人每种货物(01包和02包产品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实质性要求)。
(二)技术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的产品技术应答,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产品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做出的响应和满足。投标人的技术应答包括下列内容(如涉及):
(1)产品技术应答表;
(2)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产品技术佐证材料;
(3)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三)商务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及优惠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证明投标人业绩和荣誉的有关材料复印件(如涉及);
(3)商务应答表;
(4)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四)售后服务。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中售后服务要求作出的积极响应和承诺。
(五)其他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15.投标文件格式
15.1 投标人应执行招标文件第三章的规定要求。第三章格式中“注”的内容,投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保留在投标文件中,未保留的视为投标人默认接受“注”的内容。
15.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6.投标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16.1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7.投标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17.1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90天(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至之日起算)。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可以长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7.2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7.3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8.投标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8.1投标文件分为资格性投标文件和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两部分,两部分应分册装订。资格性投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第五章要求的证明材料,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全部要求的证明材料(资格证明材料除外)。资格性投标文件用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用于评标委员会评标。
18.2 投标人应按18.1准备两部分投标文件,每部分含正本壹份、副本陆份。同时还须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壹份,以及用于开标唱标单独密封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壹份)。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
18.3“开标一览表”除单独密封提交外,还应编制于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正本内。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必须和投标文件正本中的“开标一览表”保持一致,如不一致(报价金额等实质性内容),自行承担被视为无效投标的风险。
18.4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U盘制作。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应为原件。
18.5 投标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18.6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取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7 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
18.8 投标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逐页编码。
18.9 本次招标要求的复印件是指对图文进行复制后的文件,包括扫描、复印、影印等方式复制的材料。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注明“资格性投标文件/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正本/副本、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19.2 投标文件包括资格性投标文件正本及副本、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正本及副本、电子文档和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原件。所有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其中,“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
19.3 投标文件的密封袋上应当注明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密封性只限于投标文件包装的严密性。
19.4 资格性投标文件一套包装(含正副本),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一套包装(含正副本),电子文档一套包装,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一套包装。如果资格性投标文件或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过厚,可以多套密封,但须在每套密封上注明“ 共X套,此为第X套”
20.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后送达开标地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和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招标采购单位将告知投标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20.2递交投标文件时,报名投标人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应当与投标人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但是,投标文件实质内容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出现此条类似情形,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接受,但需在签收表格上注明相关情形)。
20.3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收。如一旦接收,就视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同其满足了招标文件对密封性的基本要求,属于可以接收的范畴.针对已经接受的投标文件中关于密封性所涉及的签署盖章等问题,在签收时将做好相关记录,并由投标人签字确认,评标时交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处理。
20.4本次招标不接收邮寄的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投标人在递交了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1.2 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投标须知第19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21.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撤回投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开标和中标
22.开标
22.1 开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人、投标人应派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参加开标活动。
22.2 开标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22.3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将投标人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宣读。
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确认投标文件密封性情况,仅限于确认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代表有权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其自己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进行检查,以确认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后至开标之前,投标文件密封性完好未将自己的投标相关信息泄露.如有异议,应当当场反映开标主持人或者现场监督人员,要求开标现场记录人员予以记录,但不得干扰、阻挠开标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场不提出异议的,事后将不再接受相关事宜的质疑。
22.4 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2.5 所有投标唱标完毕,如投标人代表对宣读的“开标一览表”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获得开标会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了的,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当场予以更正。
22.6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3. 开标程序
23.1 开标会主持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开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开标会开始。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主持人、唱标人、会议记录人以及根据情况邀请的现场监督人等工作人员,根据“供应商签到表”宣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
(2)根据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的检查结果,当众宣布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开标唱标。主持人宣布开标后,由现场工作人员按任意顺序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当众进行拆封,由唱标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同时,做好开标记录。唱标人员在唱标过程中,如遇有字迹不清楚或有明显错误的,应即刻报告主持人,经现场核实后,主持人立即请投标人代表现场进行澄清或确认。唱标完毕后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需现场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唱标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当场提出,并要求会议记录人在开标记录中予以记录,或者另行提供书面异议资料,不签字又不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唱标内容和结果,且不得干扰、阻挠开(唱)标、评标工作。其他供应商现场有异议的,须现场提出,现场不提出的,事后将不再接受相关事宜的质疑。
(4)宣布开标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所有投标人代表应立即退场(招标文件要求有演示、介绍等的除外)。同时所有投标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评标结果投标人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查询。
24.开评标过程存档
开标和评标过程进行全过程电子监控,并将电子监控资料存储介质留存归档。
25.评标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和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告。
26.中标通知书
26.1 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招标采购单位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4中标公告发出后,中标人自行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可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详见须知附表中联系方式)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7. 签订合同
27.1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实质性修改。
27.3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7.4 中标人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一式壹份)送采购代理机构。中标人应及时到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详见须知附表中联系方式)
28.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适用合同分包)
28.1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中标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中标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人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标人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中标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 履约保证金
31.1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中标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四川政府采购网),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 履行合同
34.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z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 验收
35.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中标人凭验收报告办理相关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告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付款详见第六章商务要求中付款方式。
七、投标纪律要求
37. 投标人纪律要求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7.1 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4)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中标资格或者认定中标无效。
37.2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7.3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八、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九、其他
39.本招标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和第七章中“1.总则、2.评标方法、3.评标程序”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招标文件不再做调整。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投标人投标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将在评分时以投标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投标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投标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投标人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可能有些内容并未提供相关格式,投标人须自行添加相关内容。
第一部分 资格性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
资格性投标文件
投 标 人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包 号:
投标时间: 年 月 日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XXXXX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XXXX XXXX(投标人名称)X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授权XXXX(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 “XXXXXXXX” 项目(招标编号:XXXX)投标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投标、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XXXX。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盖章)。
日 期:XXXX。
注:
1、投标人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人为其他组织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投标人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2、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
4、身份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其在有效期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二、承诺函(实质性要求)
X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截至投标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已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投标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投标人与其他参与本项目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供应商与供应商之间不存在直接控股和管理关系,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四、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我司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六、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投标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七、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单位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本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究法律责任。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日 期:XXXX。
注:1、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被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于较大金额罚款。
2.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是: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50000元为标准。若供应商被处罚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0元,但在行业内部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金额的,须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佐证。
3.此承诺函格式为实质性要求,不允许变更,如未按要求提交,视为无效投标。提供此承诺函,即视为提供了招标文件资格条件中相关内容的承诺函,投标人不须再单独分别提供。
三、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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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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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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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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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注:投标人须如实填写,须与资格条件中相关内容相对应,否则自行承担被视为无效投标的风险。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投标日期: XXXX。
四、投标人其他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五章相关要求提供佐证材料,有格式要求的从其要求,无格式要求的格式自拟。
第二部分 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
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
投 标 人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包 号:
投标时间: 年 月 日
一、投 标 函
X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XXXX”项目(招标编号:XXXX)招标文件,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投标。我方授权XXXX(姓名、职务)代表我方XXXXXXXX(投标单位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
一、我方自愿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投标价为人民币XXXX(大写:XXXX)。
二、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三、我方同意本招标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的惩戒。
四、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陆份,用于开标唱标的“开标一览表”一式壹份,电子文档壹份。
五、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 天。
六、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通讯地址:XXXX。
邮政编码:XXXX。
联系电话:XXXX。
传 真:XXXX。
日 期:XXXX年XXXX月XXXX日。
二、承诺函
X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已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投标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二、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四、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投标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五、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单位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响应产品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六、如本项目评标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单位提供的样品即为中标后将要提供的中标产品,我单位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导致未能中标的,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本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究法律责任。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日 期:XXXX。
三、开标一览表(实质性要求)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01包
序号 |
货物名称 |
生产厂家 |
品牌 |
规格等级 |
数量 |
投标单价(人民币/元) |
备注 |
1 |
大米 |
大米(籼米)X 级 |
1批,按最终实际配送量进行结算 |
人民币 元/千克 |
合同实际结算总价=中标单价*实际配送量。 |
||
投标单价(人民币/元): 人民币 元/千克 ,大写: 元 角 分 /千克 ; |
注:
1.“开标一览表”为多页的,每页均需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投标人印章。
2.“开标一览表”以包为单位填写,除了单独密封递交外,投标文件(正副本)也应当提供,如有遗漏,将视为无效投标。
3、报价超过单价最高限价,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4.产品如无品牌,在“品牌”1项填写“/”。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投标日期:XXXX。
三、开标一览表(实质性要求)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02包
序号 |
货物名称 |
生产厂家 |
品牌 |
规格等级 |
数量 |
投标单价(人民币/元) |
备注 |
1 |
食用菜籽油 |
非转基因原装压榨X 级 |
1批,按最终实际配送量进行结算 |
人民币 元/千克 |
合同实际结算总价=中标单价*实际配送量。 |
||
投标单价(人民币/元): 人民币 元/千克 ,大写: 元 角 分 /千克 |
注:1.“开标一览表”为多页的,每页均需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投标人印章。
2.“开标一览表”以包为单位填写,除了单独密封递交外,投标文件(正副本)也应当提供,如有遗漏,将视为无效投标。
3.单包报价超过单价最高限价,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4.产品如无品牌,在“品牌”1项填写“/”。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投标日期:XXXX。
四、商务应答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要求 |
投标应答 |
响应/偏离 |
注:1. 投标人将招标文件第六章全部商务要求列入此表,如有遗漏,未填写的内容视为响应招标文件的商务要求,但须投标人现场澄清确认。
2.按照招标项目商务要求的顺序逐条逐款(细化到最低一层商务条款)对应填写。
3.投标人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否则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投标日期: XXXX。
五、产品技术服务响应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序号 |
招标文件中产品技术服务要求 |
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服务应答 |
响应/偏离 |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佐证材料在投标文件中的页码 |
备注 |
注:
1、投标人必须把招标文件第六章产品技术及技术要求全部列入此表。
2、按照招标项目技术要求的顺序逐条逐款(细化到最低一层技术参数)对应填写。未按要求填写的,评审专家有权在评分办法规范性中予以扣分。
3、“响应/偏离”中的“响应”表示满足采购需求;填写“响应”表示技术指满足采购需求;填写“负偏离”是指低于采购指标要求。如果不满足技术指标,以正偏离为由填写响应,未提供说明或者说明未得到评标专家组认同的,评标专家组有权视为指标负偏离。
4、招标文件中对重点参数提出了佐证要求,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佐证材料,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佐证材料在投标文件中的页码”注明佐证材料在投标文件中的页码,便于专家评审。因投标人未提供或未准确提供,导致评标委员会误判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未标准页码或页码错误的,评审专家有权在评分办法规范性中予以扣分。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投标日期: XXXX。
六、供应商诚信情况承诺函(实质性要求)
致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单位 (供应商名称)参加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的相关规定,针对本单位的诚信情况作出以下承诺:
我单位具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所规定的失信行为 次(填写失信行为的次数时,建议使用大写数字,如零、壹、贰、叁、肆等。);(仅限投标截止当日仍在有效期的次数)
我单位对以上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投标日期: XXXX。
注:
1、投标人须按本格式提供承诺函,未提供此承诺函将无法导致价格评审无法进行,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人存在以上所述失信行为的,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表的要求进行处理;
3、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失信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后,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并记入诚信档案,有效期为1年。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供应商的失信行为明确了有效期的,不再重复计算。
4、投标人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评审时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进行惩戒。
七、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
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及服务,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注:
1、投标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中小型企业或监狱企业适用。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还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投标人为非企业单位的,可不提供此声明。
4、未提供本声明函视为放弃享受相关政策,不做无效投标处理。
5、必须满足“双小”要求,即投标人为小微企业,所投的所有产品均为小微企业生产,只要有任一1产品非小微企业生产,均不能享受本政策。请投标人慎重填写,如因错误填写自行承担被视为虚假应标的风险。
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注: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投标人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此声明。
3、未提供本声明函视为放弃享受相关政策,不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九、投标人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类别 |
职务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
管理人员 |
||||
技术人员 |
||||
配送服务人员 |
||||
售后服务 人员 |
||||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投标日期: XXXX。
十、 综合实力
按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对综合实力的相关要求提供有关书面材料。
十一、配送服务及应急方案
按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对配送服务及应急方案的相关要求提供有关书面材料。
十二、其他资料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或投标人自己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本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提供投标供应商有效期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中《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范围”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中须包含本次采购的食品名称或食品所属分类。(如:《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中的“预包装食品”)。
7.2投标人须承诺投标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7.3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竞标人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工本费交纳证明资料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50000元为准。
投标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第五章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①可在投标文件中提供2018或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在投标文件中提供2018或2019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距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④截止投标截止时间成立不足一年的新公司无法提供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
1.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投标文件中提供2019年1月1日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凭证(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凭据)和缴纳社保相关凭证(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免税企业须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材料复印件或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截止投标截止时间成立不足一年的新公司无法提供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1.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
2、提供投标供应商有效期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中《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范围”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中须包含本次采购的食品名称或食品所属分类。(如:《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中的“预包装食品”)。【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
3、投标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
4、投标人须提供“截至投标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承诺函”。【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无须佐证,以投标文件判断为准】
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于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 ‘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等渠道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查询,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视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参与本项目的将被拒绝。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工本费交纳证明资料复印件(注:复印件加盖公章。开标现场根据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显示的最终结果进行判断)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注: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需加盖公章;②如投标文件均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且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参与投标的,则可不提供。)。
注:以上要求的资料复印件(身份证明材料除外)均须加盖投标单位的公章(鲜章)。
第6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一、项目概述
本项目为2021年合江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包括21个镇街和10所直属学校,学生数量6.5万人,预计时间140天。分为两个包,其中01包采购大米一批,02包采购食用油(纯菜籽油)一批。
预算金额:人民币 1089万元;其中01包预算采购金额人民币 725万元,02包预算金额为人民币364 万元。
本项目两个包均实行单价招标,最终结算金额按投标单价乘以实际送货量按实结算。其中01包大米单价最高限价: 5.2 元/千克;02包食用油(纯菜籽油)单价最高限价: 16元/千克;
二、商务要求
1.交货期及地点
1.1 交货期:按月送货到学校,每月送货不少于两次。(特殊情况根据学校要求配送)。
1.2 交货地点: 按项目要求配送至各学校。具体配送范围:详见附件1。
2.付款方法和条件:
2.1付款方法:供应商凭商品正式发票及学校收货签收单送合江县教育和体育局结算供货款,按实结算。收货签收单由供应商提供,载明货物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一式三联,供应商存根一联,收货学校一联,与合江县教育和体育局结账时交合江县教育和体育局一联。学校收货时必须在签收单上有两人及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2.2结算金额计算方式:结算总金额=中标单价*实际配送量;
2.3验收方式:由学校初验与合江县教育和体育局抽检方式相结合,学校初验包括数量是否正确,包装是否完好、规范,合格证是否齐全,是否有霉变现象;县教育和体育局根据需要对送到学校的货物进行抽检。
3.供应商报价要求:本项目按单价招标,其中第01包大米单价最高限价5.20元/千克;第02包食用油(纯菜籽油)单价最高限价16.00元/千克(单包报价超过单价最高限价,将被视为无效投标)。采购数量以学校实际用量为准,最终以实际配送数量乘以中标单价进行结算。投标人的总报价包含货物价款、检验检测费用、税费、保险费、包装费(含转运、搬运费)、售后服务和与货物有关的供货方应缴纳的其他不可预见的一切费用。
4.售后服务要求:详见附件2 “合江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大宗食品供应安全承诺书” 中相关要求。
5.验收标准:中标人在履约过程中如国家标准更新,须以国家最新标准为准,提供新标准检验报告。
6.特别商务要求:
6.1在本项目供货合同履行期间,如因国家或当地政府改变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模式,采购单位有权解除本项目供货合同,但须提前一个月告知中标供应商,终止本项目供货合同履行,双方对已经履行部分按实进行结算,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供应商投标时须作出书面响应承诺。
6.2招标代理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支付。
6.3中标供应商在“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所采购的产品,不得低于实际结算金额的30%。
注:以上要求01包和02包均适用,商务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不允许负偏离,负偏离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三、 产品技术及技术要求
01包:大米
1. ★品种及质量等级:大米(籼米)三级及以上标准(按照国家大米GB/T1354-2018标准分类),【提供第三方具有相关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样品同批次,2020年6月1日以后生产加工及送检)检验报告(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2.规格:25千克/袋;注:每袋净含量为25千克(实际称量不得低于25千克)
3.★所投产品符合GB/T1354-2018大米国家质量标准,卫生指标和检验按照GB2715-2016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提供第三方具有相关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样品同批次,2020年6月1日以后生产加工及送检)检验报告(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4.投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GB2715-2016的检测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若缺少一项,视为负偏离:
1.黄曲霉毒素 B1 2.铅(Pb) 3.镉(Cd) 4.汞(Hg) 5.无机砷 (以As计 ) 6.磷化物(以PH3计) 7.马拉硫磷 8.甲基毒死蜱 9.溴氰菊酯 10.六六六 11.滴滴涕 12.七氯 13.艾氏剂 14.狄氏剂 注:(1)1-14条须在检测报告中体现,且符合国家标准。 (2)其他未列明的检测指标按照GB2715-2016标准执行,在履约过程中抽检,如不合格,采购人有权拒收产品。【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单独提供承诺函,声明符合相关标准即可】 |
5.★送到学校的大米生产加工日期必须在一个月内,不得使用陈化粮作加工原粮。【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
6.包装袋符合GB/T17109—2008粮食销售包装标准;包装袋应当符合国家食品相关标准,包装袋无破损。包装上须注明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联系方式、质量等级、营养标签、生产许可证编号、贮存条件。【投标文件中提供包装袋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及实景图片予以佐证】
7.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每袋均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明。【1.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
8. 样品递交及评审相关要求:
(1)提供样品:大米(≥5千克,袋装,提供2袋)。 (2)送样地点:同开标地点。 (3)样品递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样品将被拒收。 (4)所提供样品应进行内外封装(外密封袋注明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编号)。内封装样品为“盲样”,不得出现生产厂商或投标人的任何标识和文字信息,否则样品将被视为零分处理。外密封袋(含有投标人信息)将在监督代表对内装样品随机编号后(1.2.3......),在评标专家评审前,外密封袋由监督代表带离样品评审室。如果样品内包装有可能出现影响评审公正的可能,监督代表有权将所有内包装换为统一的包袋装或将不同投标人样品放置在相同的容器中(1个投标人样品1个容器)。 (5)投标样品须与投标产品的质量等级、类型、产地、品牌等一致,样品将作为评标、验收的重要依据,评标前由监督代表对其所提供的内封装样品进行随机编号后(A,B,C,D.....),评审专家只针对标有(A,B,C,D.....)的“盲样”进行评审。各评审专家针打分后,汇总出A,B,C,D.....的各个样品的得分后,再由监督代表公布出(A,B,C,D.....)各个样品对应的样品编号(1,2,3,4.......),最后在对(1,2,3,4.......)对应的供应商名称进行分值的填写和核对。 (6)未提供样品的、未按要求提供样品、样品数量不齐的,样品分作零分处理。 (7)评审结束以后,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样品在采购人监督代表监督下进行封存,运往采购人指定地点。前三名以外的其他投标人的样品在评审结束后当日退还,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的,代理机构有权自行处理,投标人提交样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须自行承担。待中标供应商与采购方签署合同后1个工作日,退还未中标人的样品。 (8)样品评审办法:具体详见评分办法。 注:样品评审本身不涉及相关检测报告,招标文件中要求递交相关检测报告用于佐证技术参数。 |
02包:食用菜籽油
★1.品种及质量:压榨四级或四级以上成品桶装菜籽油。(符合GB/T1536—2004国家标准)【投标人须提供第三方具有相关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证明其投标产品符合四级或四级以上菜籽油】
★2.食用菜籽油为非转基因菜籽油。【提供第三方具有相关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如食用油(液体)无法检测出或无法充分佐证,则提供所投菜籽油原材料油菜籽的非转基因检测报告,投标文件中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检测报告中转基因成分(CaMV35S或pCaMV35S, NOS或tNOS)的检测结果均为“未检测出”或检测报告结论为“合格”;】
3.提供符合GB/T1536—2004菜籽油标准的合格检测报告。【投标人须提供第三方具有相关检验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样品同批次,2020年6月1日以后生产加工及送检)的检验报告(投标文件中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
4.提供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的合格检测报告。【投标人须提供第三方具有相关检验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样品同批次,2020年6月1日以后生产加工及送检)的检验报告(投标文件中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
5.提供符合GB2760—2014标准(食品添加剂等)的合格检测报告。【投标人须提供第三方具有相关检验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样品同批次,2020年6月1日以后生产加工及送检)的检验报告(投标文件中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
6.提供符合GB2761-2017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合格检测报告。【投标人须提供第三方具有相关检验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样品同批次,2020年6月1日以后生产加工及送检)的检验报告,(投标文件中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
7.提供符合GB2763-2016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合格检测报告:
GB2763-2016的检测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多效唑 2.联苯菊酯 3.百草枯 注:(1)1-3条须在检测报告中体现,且符合国家标准。 (2)其他未列明的检测指标投标人按照GB2763-2016标准执行。【投标人单独提供承诺函,声明符合相关标准即可】 |
【投标人须提供第三方具有相关检验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样品同批次,2020年6月1日以后生产加工及送检)的检验报告,(投标文件中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
8.提供符合GB2762-2017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合格检测报告。【投标人须提供第三方具有相关检验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样品同批次,2020年6月1日以后生产及送检)的检验报告,(投标文件中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
9.桶装:每桶不超过20公斤,一次性密封装;
★10.送到学校的食用菜籽油生产加工日期在60天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
11. 包装完好严密,瓶口无油迹等渗漏现象。包装瓶应符合GB/T17374-2008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投标人须提供第三方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12. 包装须注明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联系方式、质量等级、营养标签、生产许可证编号、贮存条件、原料原产国,“压榨、非转基因、XX等级”等字样。【投标文件中提供产品实物照片予以佐证】
13.投标产品取得注册商标。【投标文件中提供商标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1、未按要求提供或虽提供但无法佐证者自行承担被评标专家视为负偏离的风险。
13. 样品递交及评审相关要求: (1)提供样品:食用纯菜籽油(5L桶装,提供2桶)。 (2)送样地点:同开标地点。 (3)样品递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样品将被拒收。 (4)所提供样品应进行内外封装(外密封袋注明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编号)。内封装样品(容器)为“盲样”,不得出现生产厂商或投标人的任何标识和文字信息,否则样品将被视为零分处理。外密封袋(含有投标人信息)将在监督代表对内装样品随机编号后(1.2.3......),评标专家评审前,由监督代表带离样品评审室。如果样品内包装有可能出现影响评审公正的可能,监督代表有权自行取样,将所有样品取样在相同容器中。(1个投标人样品1个容器) (5)投标样品须与投标产品的质量等级、类型、产地、品牌等一致,样品将作为评标、验收的重要依据,评标前由监督代表对其所提供的内封装样品进行随机编号后(A,B,C,D.....),评审专家只针对标有(A,B,C,D.....)的“盲样”进行评审。各评审专家针打分后,汇总出A,B,C,D.....的各个样品的得分后,再由监督代表公布出(A,B,C,D.....)各个样品对应的样品编号(1,2,3,4.......),最后在对(1,2,3,4.......)对应的供应商名称进行分值的填写和核对。 (6)未提供样品的、未按要求提供样品、样品数量不齐的,样品分作零分处理。 (7)评审结束以后,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样品在采购人监督代表监督下进行封存,运往采购人指定地点。封存的样品均不退回,其他投标人的样品在评审结束后当日退还,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的,代理机构有权自行处理,投标人提交样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须自行承担。 (8)样品评审办法:具体详见评分办法。 注:样品评审本身不涉及相关检测报告,招标文件中要求递交相关检测报告用于佐证技术参数。 |
附件1:合江县学校校点分布图及学校明细
乡镇 |
学校 |
真龙镇 |
中心校 |
聚宝小学 |
|
真龙小学 |
|
符阳街道 |
特殊教育学校 |
流杯池小学 |
|
文桥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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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米镇 |
白米中学 |
白米中心校 |
|
盘龙小学 |
|
白果小学 |
|
印子小学校 |
|
梨湾小学 |
|
金宝小学 |
|
白塔坝小学 |
|
望龙镇 |
中心校 |
望龙中学 |
|
梧桐小学 |
|
瓦屋村小 |
|
鹿角村小 |
|
白沙镇 |
中心小学校 |
白沙中学 |
|
燕坪小学校 |
|
福慧伟邦村小 |
|
参宝小学 |
|
望川小学 |
|
龙顶小学 |
|
五里小学 |
|
会龙小学 |
|
赵村小学 |
|
参宝中学 |
|
神臂城镇 |
中心校 |
老泸小学 |
|
神臂城中学 |
|
高陵小学 |
|
天堂小学 |
|
尧坝镇 |
中心校 |
团结小学 |
|
井桥小学 |
|
识字小学 |
|
上湾小学 |
|
仙顶小学 |
|
天堂坝小学 |
|
镇中学 |
|
先市镇 |
先市镇中心校 |
先市中学 |
|
新店小学 |
|
庙高小学 |
|
会明村小 |
|
龙顶村小 |
|
法王寺镇 |
法王寺镇中心校 |
罗庙村小 |
|
石佛小学校 |
|
大木树村小 |
|
农权小学校 |
|
农会村小学校 |
|
九支镇 |
中心小学校 |
九支中学 |
|
白庙村小 |
|
富华小学校 |
|
盘龙小学校 |
|
龙洞小学校 |
|
锁口村小 |
|
安溪小学校 |
|
五通小学 |
|
民族小学 |
|
镇中学 |
|
顶子小学 |
|
石顶小学 |
|
车辋镇 |
车辋镇中心校 |
人和小学 |
|
鲜鱼村小 |
|
双桥村小 |
|
先抄村小 |
|
中学 |
|
荔江镇 |
荔江镇中心小学校 |
实录小学校 |
|
荔江镇实录初级中学校 |
|
觉悟小学 |
|
河坝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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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江镇虎头中学 |
|
大石坝小学 |
|
凤鸣镇 |
凤鸣镇中心校 |
凤鸣中学 |
|
茅山小学 |
|
九层小学 |
|
海棠村小 |
|
大桥镇 |
中心校 |
大桥中学 |
|
旭照小学 |
|
牛脑驿小学 |
|
王咀小学 |
|
佛荫初级中学 |
|
佛荫小学 |
|
佛荫里村小学 |
|
佛荫沙坎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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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荫白垇小学 |
|
佛荫中音小学 |
|
临港街道 |
高坎小学校 |
化育小学 |
|
明德小学 |
|
马田村小 |
|
金银石小学 |
|
小洋洞小学 |
|
临港中心校 |
|
合江县榕山初级中学校 |
|
榕山镇 |
榕山镇中心校 |
永安完小 |
|
万宝联小 |
|
高坎小学 |
|
进宝小学 |
|
白鹿镇 |
中心校 |
皇伞 |
|
水竹小学 |
|
尹坪村小 |
|
马庙小学 |
|
邓家村小 |
|
白鹿镇中学 |
|
甘雨镇 |
甘雨中心校 |
黄桷小学校 |
|
油榨小学校 |
|
甘雨镇中学 |
|
福宝镇 |
中心校 |
福宝中学 |
|
大亨村小 |
|
修竹小学 |
|
振林小学 |
|
骑龙小学 |
|
枣木村小 |
|
元兴小学 |
|
打撮村小 |
|
天堂坝小学 |
|
石龙镇 |
石龙中心校 |
顺江小学 |
|
南滩中学 |
|
石龙小校 |
|
石龙中学 |
|
太平村小 |
|
青禾村小 |
|
先滩镇 |
先滩中心校 |
先滩中学 |
|
明德小学 |
|
张家祠村小学 |
|
自杯小学 |
|
竹板滩小学校 |
|
关口实验学校 |
|
桂林强国小学校 |
备注: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乡镇或学校名称改变的,不改变送货地点。
附件2: 合江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大宗食品供应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环节的食品安全,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家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承诺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一、落实责任主体
大宗食材加工生产加工、销售企业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必须对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禁止向学校供应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转基因食品或用转基因原料加工的食品;
(十二)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安全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四、落实食品出厂检验制度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检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五、落实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及时通知学校并召回已经配送到学校的食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销售企业发现其销售到学校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召回,通知学校,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六、规范建立票证制度
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如实向学校提供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或销售许可证、每批次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
销售凭证应完整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地址、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同时加盖印章或者签字。
建立购销台账,食品进货检验记录、批发记录,票据应当真实,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向学校销售的食品,应当在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学校大宗食材生产、销售、配送等工作。
生产(销售)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
(盖章) (委托代理人)
2020年 月 日
第七章 评标办法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1.2 评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 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标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1.4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
(二)审查供应商投标文件等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作出解释;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中标供应商;
(五)起草评标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招标采购单位、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评标过程独立、保密。投标人非法干预评标评标过程的行为将导致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6评标委员会评价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对于投标人而言,除评标委员会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2、评标方法
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3、 评标程序
3.1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和停止评标。
3.1.1评标委员会正式评标前,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可能涉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等。
3.1.2评标委员会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以及评标过程中,发现本招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
(1)招标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招标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招标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招标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之外的评标方法,或者虽然名称为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但实际上不符合国家规定;
(6)招标文件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7)招标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3.1.3出现本条3.1.2规定应当停止评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和评标委员会无法依法组建的情形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标。
3.2资格性检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按照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是否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3.3符合性检查。
3.3.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本项目符合性审查事项仅限于本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必须以本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否则,不能对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评标委员会不得臆测符合性审查事项。
3.3.2投标文件(包括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有下列情形的,本项目不作为实质性要求进行规定,即不作为符合性审查事项,不得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一)正副本数量齐全、密封完好,只是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
(二)存在个别地方(不超过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三)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四)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投标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五)其他不影响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的情形。
3.3.3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形外,本项目投标人或者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二)投标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三)投标文件的格式、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投标有效期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四)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标底和其他报价规定的;
(五)技术应答内容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复制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且无相关证明材料的(主要适用于专用设备和电子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供应商采购、政府采购的货物属于规格标准统一或者订制产品的除外);
(六)技术、服务应答内容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七)招标文件有明确要求,但投标文件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
3.4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未作无效投标处理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服务、商务等方面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5复核。评分汇总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
3.6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标候选供应商应当排序。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报价相同且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中标供应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报价相同且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也相同的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中标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可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的,只有在获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未获得采购人的书面同意,评标委员会不得在招标文件规定之外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否则,采购人可以不予认可。
3.7出具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招标采购单位出具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六)评标委员会授标建议;
(七)报价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报价的合理性予以特别说明。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评标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未写明不同意见或者未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未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评标结果。
3.8评标争议处理规则。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于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对供应商投标文件做无效投标处理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反映。招标采购单位收到书面反映后,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3.9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3.9.1在评标过程中,供应商投标文件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
3.9.2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9.3评标委员会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不得以此让供应商实质改变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得影响供应商公平竞争。本项目下列内容不得澄清:
(一)按财政部规定应当在评标时不予承认的投标文件内容事项;
(二)投标文件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事项;
(三)投标文件未提供的材料。
3.9.4 本项目采购过程中,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的,不需要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出现文字错误,导致金额无法判断的除外;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是单价金额出现计算错误、明显人为工作失误的除外;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对不同语言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出现本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且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供应商投标文件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但未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应以单价汇总金额作为价格评分依据。
注:评标委员会当积极履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职责,不得滥用权力。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可以要求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直接作无效投标处理。
3.10 低于成本价投标处理。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11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评标结果。
3.11.1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评标委员会拟出具评标报告前,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评标委员会现场修改评标结果或者重新评标:
(一)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二)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三)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四)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规定情形的,由评标委员会自主决定是否采纳招标采购单位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评标委员会采纳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标结果或者重新评标,并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未被评标委员会采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招标采购单位认为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3.1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修改评标结果或者重新评标:
(一)评标委员会已经出具评标报告并且离开评标现场的;
(二)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三)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五)招标采购单位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4. 评标细则及标准(以综合评分法为例)
4.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报价、技术指标及配置、售后服务方案、投标文件的规范性等。
4.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对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分,加权汇总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得出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总分。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技术方面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经济类评分因素由经济方面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法律方面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和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评分。
4.3综合评分明细表
4.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4.3.2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6%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标,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4.3.3综合评分明细表
01包大米综合评分表:
序号 |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分范围 |
说明 |
备注 |
1 |
价格35% |
35分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投标单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5。 |
1.根据“财库〔2011〕181号”文,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制造企业产品,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标,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
共同评审 |
2 |
产品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18% |
18分 |
针对产品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项中,技术参数完全满足的得18分:1.“★”条款每有1条负偏离扣3分,每有一项非“★”条款负偏离扣0.5分,扣完为止,本项共18分。 |
1技术参数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如未提供或虽提供但无法佐证者均自行承担被视为负偏离的风险。 2.技术负偏离包含产品本身技术上的不满足或技术上满足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佐证材料。 |
技术评审 |
3 |
样品12% |
12分 |
大米标准: (1)碎米少, (2)具有稻香气味, (3)色泽鲜亮油润, (4)米粒饱满, (5)腹白小, (6)无杂质。 全面满足上述要求的样品得满分12分,有一处不满足扣2分,扣完为止。 |
采用盲样、拆包评审。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专家独立评审。 |
技术评审 |
4 |
综合实力13% |
13分 |
1.投标产品生产厂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在有效内的得3分。 2.投标产品生产厂家通过HACCP 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得3.5分。 3、为保障安全生产及能正常履约,投标产品生产厂家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企业证书的得3.5分; 4、从投标截止日前 3 年内所投产品未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投产品质量(生产环节及流通环节, 不分责任主体)作为不合格通报的得 3分。(投标人提供承诺函,如虚假应标,将被取消中标资格) |
投标时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
共同评审 |
5 |
节能、环境标志、无线局域网产品1% |
1分 |
投标产品中属于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范围的,则每有一项为节能产品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或者无线局域网产品的得0.5分,非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无线局域网产品的不得分。本项最多得1分。如不涉及,此项均不得分; |
按招标文件第二章前附表相关规定执行。 |
共同评审 |
6 |
配送服务及应急方案 19% |
19分 |
因本项目配送地点多,频率多,对食品安全要求高,投标人须提供详细的配送服务及应急服务方案,确保保质保量的配送效果,不影响各地学校的正常工作。 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配送服务及应急方案进行综合评定。 1.配送路线方案:投标人熟悉配送地点路线,有明确的配送路线,路线清晰完整,有备用配送路线的得6分,缺少一条或某一条不完整不合理或缺乏可操作性的扣1.5分,扣完为止,本项最多得6分。 2.为保证配送的及时性,配送方案中本项目的配送区域须分组配送(分组不少于4个片区),每个区域须具有应急备选路线等,内容完整的得6分;缺少一项或某一项不完整不合理或缺乏可操作性的扣1.5分,扣完为止,本项最多得6分。 3.配送人员架构及数量:投标公司应具备本公司名下的配送车辆3辆,每辆车不少于 1 名专职人员,且配送人员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检合格证或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人员车辆配置符合上述要求的得3分,缺少一项或某一项不完整不合理或缺乏可操作性的扣1分,扣完为止,本项最多得3分。 4.提供应急处理方案:方案中须包含出现食品安全卫生导致人身不适的应急处理预案;出现道路拥堵或恶自然条件无法准时供货的应急处理方案;内容完整合理的得4分;缺少一项或某一项不完整不合理或缺乏可操作性的扣2分,扣完为止,本项最多得4分。 |
提供详细的配送服务及应急方案。 |
共同评审 |
7 |
投标文件的规范性2% |
2分 |
投标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2分;有一项细微偏差扣0.5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
共同评审 |
02包:食用油综合评分表
序号 |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分范围 |
说明 |
备注 |
1 |
价格35% |
35分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投标单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5。 |
注:1.根据“财库〔2011〕181号”文,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制造企业产品,监狱企业产品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标,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
共同评审 |
2 |
产品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18% |
18分 |
针对产品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项中,技术参数完全满足的得18分:1.“★”条款每有1条负偏离扣2分,每有一项非“★”条款负偏离扣1分,扣完为止,本项共18分。 |
1.技术参数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如未提供或虽提供但无法佐证者均自行承担被视为负偏离的风险。 2.技术负偏离包含产品本身技术上的不满足或技术上满足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佐证材料。 |
技术评审 |
3 |
样品12% |
12分 |
油的标准: (1)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2)无雾状, (3)无悬浮物, (4)无杂质, (5)无沉淀物, (6)黏度小。 完全满足上述要求的样品得满分12分,有一处不满足扣2分,扣完为止。 |
采用盲样、拆包评审。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专家独立评审。 |
技术评审 |
4 |
综合实力13% |
13分 |
1.投标产品生产厂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在有效内的得3分。 2.投标产品生产厂家通过HACCP 体系认证且在有效内的得3.5分。 3、为保障安全生产及能正常履约,投标产品制造厂家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企业证书的得 3.5 分; 4、从投标截止日前 3 年内所投产品未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投产品质量(生产环节及流通环节, 不分责任主体)作为不合格通报的得 3分。(投标人提供承诺函,如虚假应标,将被取消中标资格) |
投标时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
共同评审 |
5 |
节能、环境标志、无线局域网产品1% |
1分 |
投标产品中属于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范围的,则每有一项为节能产品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或者无线局域网产品的得0.5分,非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无线局域网产品的不得分。本项最多得1分。如不涉及,此项均不得分; |
按招标文件第二章前附表相关规定执行。 |
共同评审 |
6 |
配送服务及应急方案 19% |
19分 |
因本项目配送地点多,频率多,对食品安全要求高,投标人须提供详细的配送服务及应急服务方案,确保保质保量的配送效果,不影响各地学校的正常工作。 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配送服务及应急方案进行综合评定。 1.配送路线方案:投标人熟悉配送地点路线,有明确的配送路线,路线清晰完整,有备用配送路线的得6分,缺少一条或某一条不完整不合理或缺乏可操作性的扣1.5分,扣完为止,本项最多得6分。 2.为保证配送的及时性,配送方案中本项目的配送区域须分组配送(分组不少于4个片区),每个区域须具有应急备选路线等,内容完整的得6分;缺少一项或某一项不完整不合理或缺乏可操作性的扣1.5分,扣完为止,本项最多得6分。 3.配送人员架构及数量:投标公司应具备本公司名下的配送车辆3辆,每辆车不少于 1 名专职人员,且配送人员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检合格证或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人员车辆配置符合上述要求的得3分,缺少一项或某一项不完整不合理或缺乏可操作性的扣1分,扣完为止,本项最多得3分。 4.提供应急处理方案:方案中须包含出现食品安全卫生导致人身不适的应急处理预案;出现道路拥堵或恶自然条件无法准时供货的应急处理方案;内容完整合理的得4分;缺少一项或某一项不完整不合理或缺乏可操作性的扣2分,扣完为止,本项最多得4分。 |
提供详细的配送服务及应急方案。 |
共同评审 |
7 |
投标文件的规范性2% |
2分 |
投标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2分;有一项细微偏差扣0.5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
共同评审 |
4.3.4 本次综合评分法由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独立对通过初审(资格检查和符合性检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打分,评标得分=(A1+A2+……+An)/NA+(B1+B2+……+Bn)/ NB+(C1+C2+……+Cn)/ NC+(D1+D2+……+Dn)/ ND
A1、A2……An分别为每个经济类评委(经济类专家)的打分,NA为经济类评委(经济类专家)人数;B1、B2+……Bn 分别为每个技术类评委(技术类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的打分,NB为技术类评委(技术类专家和采购人代表)人数;C1、C2……Cn 分别为每个政策合同类评委(法律类专家)的打分,NC为政策合同类评委(法律类专家)人数;D1、D2……Dn 分别为评审委员会每个成员的打分(共同评分类),ND为评标委员会人数。
5、 废 标
5.1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并公告废标的情形。投标人需要知晓导致废标情形的具体原因和理由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询问招标采购单位。
5.2对于评标过程中废标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倾向性和歧视性、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6、定标
6.1. 定标原则:本项目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6.2. 定标程序
6.2.1 评标委员会将评标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6.2.2 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6.2.3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排名并列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中标人。
注意,采购人按照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不能认为采购人只能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采购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确定后一顺序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类推。
6.2.4 根据采购人确定的中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并自采购人确定中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6.2.5 招标采购单位不退回投标人投标文件和其他投标资料。
7. 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采购组织单位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受到的非法干预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六)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8.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遵行《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财政部关于回避的规定。
(二)评标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招标采购单位统一保管。
(三)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标过程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标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评标因素和评标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标格式评分和撰写评标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标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标过程中和评标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标资料,除因规定的义务外,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内容。
(六)服从评标现场招标采购单位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标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组织单位的请托。
第八章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合同(货物类)
(参考模板)
合同编号:
甲 方: (采购人)
乙 方: (中标/成交人)
见证方: (招标代理机构)
甲方委托 ,对“ ”进行采购,于 2020年 月 日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乙方为 “ ”中标/成交人。为了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循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清单及合同金额(详见报价表,附后)
1. 招标编号: 。
2. 项目名称: 。
3. 具体内容: 。(详见乙方报价表)
4. 合同金额: 人民币元(大写: )。
二、付款方式及期限
1、 。
2、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全部验收合格后,甲方凭《泸州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记录》在五个工作日内以非现金形式无息退还(银行转账)。
三、交货时间、安装地点及交付方式
1. 合同期限/交货时间: 。
2. 安装/服务地点: 。
3. 交付方式:免费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到能正常使用。(此条为一般条款,具体以政府采购计划规定为准)。
四、履约验收
1、甲方有权到乙方生产场地检查货物质量和生产进度,费用由甲方自行负担。
2、乙方提供的产品为最新生产的全新的原装正品,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各项指标符合出产国检测标准和出厂标准,各项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乙方投标文件承诺。
3、乙方所交产品不符合规定或质量不合格的,由乙方负责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内包换,并承担换货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4、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配件、随机工具、用户使用手册、原厂保修卡等资料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必须负责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内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
5、甲方按国家相关标准和本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自行组织有关专业人员验收。
(1)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甲方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乙方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采购与投标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2)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3)产品质量抽样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报告。
6、甲方应自乙方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甲方无故逾期不进行验收工作的,视同验收合格。
五、保修条款、售后服务
1.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 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2小时内响应到场,48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修理调换的费用;如货物经乙方3次维修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乙方未能按时交货,甲方有权退货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造成的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复,但费用由甲方负担。
2.乙方须指派专人负责让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在质保期外,只收取成本费用提供产品的更换、维修;应向用户承诺技术后援支持,工作时间须提供电话咨询服务。终生提供易耗材、零件、备件、附件及软件升级服务。
3. 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其它服务承诺:
(1)乙方
(2)
(3)……(逐条填入)。
六、相关权利及义务
1. 甲方在验收时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有权拒绝接收和追究违约责任。
2. 见证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售后服务,并对乙方的售后服务不符合投标文件承诺内容时加以指出并督促甲方追究乙方责任。
3. 甲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责任。
4. 甲方、见证方对乙方的技术及商业机密予以保密。
5. 甲方有义务并指派专人积极配合乙方进行交货及安装调试工作。
指派人员: 电话:
6. 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甲方及时支付相应合同款项。
7. 乙方有义务按投标文件中的售后服务承诺提供良好的服务。
8、乙方须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
指派人员: 电话: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合同,非因不可抗力而单方面终止执行合同的,将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外,并由甲方提请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2、若因乙方原因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无法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请示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采购科/股)取消其中标资格,甲方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10%的违约金,并按照泸州市供应商诚信管理规定进行记分;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甲方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甲方视情况在延迟交货期内每天按合同总额3‰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并按照泸州市供应商诚信管理规定进行记分。因不可抗拒力所导致的交货及付款延迟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文及本合同第八条处理。
3、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并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货物给甲方,否则,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违约,按第七条第2款进行处理。甲方可将乙方货物交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测,检测费用负担原则参照第九条第1款。
4、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乙方应严格遵守服务承诺,如有违约,将赔偿因服务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若因乙方未按承诺的响应及到场维修时间进行排除故障,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扣除质量保证金;若甲方电话通知乙方,未按承诺时限到场维修,超过1天未解决问题的,甲方有权动用质量保证金进行故障处理,并凭票扣除质量保证金,追究服务违约的相关责任,并按照泸州市供应商诚信管理规定进行记分。
6.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及时与财政对接支付合同款项。
八、不可抗力
甲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乙方和见证方、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乙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交货时间到期以前及时向甲方和见证方、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可以签订延期履行、部分履行补充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九、争议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及时的协商解决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向合同签约地法院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十、合同标的减少与追加处理
1.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变更,存在减少有关产品数量情况,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报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采购科/股)审核同意后,按乙方中标时的固定单价对总价进行调减,并按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合同。
2.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追加与本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总价不得超过本合同金额的10%,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报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采购科/股)审核同意后,按乙方中标时的固定单价对总价进行调增,并按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合同。
3.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变更,甲、乙双方其中一方不同意进行变更的,经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视为提出变更方违约。
十一、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1)交货时间:
(2)
(3)……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见证方各执一份,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采购科/股)执一份。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4、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投标文件等是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附:乙方报价表。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见证方 (印章):
见证方代表签字:
地址:
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