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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普格县委宣传部食品慰问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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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普格县委宣传部普格县委宣传部2021年新时代文明实践慰问品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招标详情

中共普格县委宣传部普格县委宣传部2021年新时代文明实践慰问品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附件1SCPY2021-002号普格县委宣传部2021年新时代文明实践慰问品采购项目.docx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SCPY2021-002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普格县委宣传部2021年新时代文明实践慰问品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01月22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更正事项一:

采购文件中 第五章 四、技术部分 1. 采购内容及要求 原内容:

1 电视机:6、额定功率消耗: 45W、待机功率: 0.5W;

8、防止电视画面因高原、雷电、恶劣天气等外界因素影响,特要求设备拥有智能图像增强等相关技术要求;提供权威认证予以证明;

现更正为:

▲6、额定功率消耗: 45W、待机功率: 0.5W;▲8、防止电视画面因高原、雷电、恶劣天气等外界因素影响,特要求设备拥有智能图像增强等相关技术要求;提供权威认证予以证明;

更正事项二:

采购文件中 第八章 4.综合评分明细表 2.技术部分 原内容:

完全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没有负偏离得26分;技术要求有负偏离的,扣2分,扣完为止。;

现更正为: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技术指标和配置完全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没有负偏离的得26分,其中:

(1)采购文件中第五章 技术部分 中标注 ▲ 的为重要性条款共10分,评审发现其中有一项不满足(即:负偏离)的扣5分,扣完为止。 ▲ 条款的响应资料要求:A、如果 ▲ 条款对供应商提供响应资料有明确要求的,供应商应当提供资料满足响应其要求,否则对应作相应扣分处理;B、其他未明确规定用何种响应资料响应的,供应商应当选择提供下列之一的技术资料予以满足性响应,否则作相应扣分处理:a、具有检测(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检验)报告,b、投标产品制造厂家官网公开的产品技术参数网页资料,c、产品说明书及其配套资料,d、投标产品制造商盖鲜章的技术参数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非重要性条款16分:采购文件中第五章 技术部分 中没有标 ▲ 的条款内容,供应商应当在 技术、服务应答表 中对其进行全部响应,未在 技术、服务应答表 中对其进行全部响应或者存在负偏离的将对整个 非重要性条款 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更正日期:2021年01月25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共普格县委宣传部

地址:普格县中共普格县委宣传部四楼

联系方式:采购单位联系人:陈部长 联系电话:1811336086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四川芃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三岔口南路尤家屯村2组综合楼(玛多伦酒店2楼)

联系方式:联系人:李女士 电话: 0834—2177288 1774097680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女士

电 话: 0834—2177288 17740976806

项目名称:普格县委宣传部2021年新时代文明实践慰问品采购项目

项目采购编号:SCPY2021-002号



中国·四川·普格

中共普格县委宣传部/四川芃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202101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目录

第一章磋商邀请 3

第二章磋商须知 6

第三章供应商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23

第四章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5

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内容条款 及其他商务要求 27

第六章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33

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 34

第八章评审方法 59

第九章采购合同(草案) 70

第一章磋商邀请


四川芃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中共普格县委宣传部委托,拟对普格县委宣传部2021年新时代文明实践慰问品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名称:普格县委宣传部2021年新时代文明实践慰问品采购项目

2.项目编号:SCPY2021-002号

二、资金情况

预算金额(人民币):200000.00

最高限价(人民币):200000.00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已落实

三、采购项目简介

项目普格县委宣传部2021年新时代文明实践慰问品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中共普格县委宣传部采购标的:慰问物资,本项目详细采购需求详见第五章

采购项目分包

本项目共1个包。

五、邀请供应商

本次竞争性磋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六、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8、针对本项目的特殊条件:(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

七、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八、采购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1、发售时间:自20210125日至2021年012609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发售地点:四川芃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三岔口南路尤家屯村2组综合楼(玛多伦酒店2楼))。

3、发售方式:现场购买,现场发售(此方式为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的唯一方式)。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单位介绍、经办人身份证明,格式详见采购公告;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所有材料均须加盖单位鲜章,并将相应材料给采购代理机构留存。每套¥300元,售后不退。

注:磋商文件仅针对本次采购活动。

九、供应商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时间

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时间:20210128日下午 14时 00 分(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0128日下午14时 30 分(北京时间)

十、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或没有密封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文件接收时间: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时间-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十一、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10128日14:3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二、磋商地点

四川芃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三岔口南路尤家屯村2组综合楼(玛多伦酒店2楼))本项目评审室。

、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共普格县委宣传部

通讯地址:普格县中共普格县委宣传部四楼

联系人:陈部长

联系电话:18113360865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芃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三岔口南路尤家屯村2组综合楼(玛多伦酒店2楼)

邮编:615000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834-2177288 17740976806



四川芃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01

第二章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金额:200000.00

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金额:200000.00

最后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3

项目分包

共1个包

4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5

方法

综合评分法

6

资金来源

财政性资金

7

法律适用

本次采购活动,业主和采购代理机构,及各方相关参与者(供应商)均是基于《民法总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而进行;在确定合同签订对象方式和方法上(即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方法),采取公开发布公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愿意参加本项目的相对人(供应商)发出要约,供应商对此作出相应的响应(即按采购文件之约定事项提交响应文件),参与采购活动;采购活动组织机构和业主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中的一些相关程序、规则来择优选择确定最终的合同签订对象(即确定成交供应商)。

8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 借鉴《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川财采[2017]63号)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过程中,不得无偿或以低于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成本价格报价。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涉嫌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三十一条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无法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过程中,采购人通过调查核实供应商确实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可能导致无法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约的,可以不确定该供应商作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2.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3.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4.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

5.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9

磋商情况公告

磋商评审情况将按相关法规要求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10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借鉴 《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川财采 [2020]28 号 ) “ 四 、 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再收取磋商(响应)保证金。”相关要求,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11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12

成交通知书领取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834-2177288 17740976806

领取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三岔口南路尤家屯村2组综合楼(玛多伦酒店2楼)(四川芃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3

供应商询问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834-2177288 17740976806

14

供应商质疑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834-2177288 17740976806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15

响应文件有效期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

16

磋商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2份。

17

供应商的配合义务

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若评审委员就评审过程中有关事宜需通知供应商进行书面澄清或者告知供应商与评审有关的其他事宜的,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知(电话或短信)后三十分钟内务必赶到评审现场,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在接到通知(电话或短信)后三十分钟内达到评审现场的,由此引发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8

成交服务费

参照国家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精神收取 ,本项目采取定额收费,本次代理服务费为:4000.00元,成交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支付代理服务费的不退其保证金。

注:1、本次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人支付。

2、账户信息

收款单位:四川芃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南坛支行

账户号码:990501202000209

基本存款账号编号:J6840003102001

19

声明承诺提醒

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各种声明和承诺应当真实有效,无效声明和承诺、虚假声明和承诺将由供应商自己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不利后果,虚假声明和承诺还将报告监管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二、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采购项目。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中共普格县委宣传部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芃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3.4 磋商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磋商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本次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

5.5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5.7回避。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仅适用于允许联合体参与的项目)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7.响应文件有效期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8.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8.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8.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8.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8.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9.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9.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9.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0.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按照规定获得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0.3 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磋商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更正通知通过供应商报名时备注的电子邮箱发送至所有按照规定获得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相应更正通知后,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如供应商未给予书面回复,则视为收到并认可该更正通知的内容。

10.4供应商认为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1.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1.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1.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1.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2.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12.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

12.2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要求提供。


13.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3.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组织单位就有关磋商采购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主要部分要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

13.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3.3 如因未翻译而造成对供应商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4.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5.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6.响应文件格式

16.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16.2 对于磋商文件没有格式要求的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7.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7.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7.2 施工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7.3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供纸质响应文件。

17.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7.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7.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7.7要求提供纸质响应文件的,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7.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第八章2.2.6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17.9提供纸质响应文件的,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8.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不适用于电子化采购中通过网络系统提供电子响应文件)

18.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8.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8.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8.4 未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供应商密封完善后接收。


19.响应文件的递交

19.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施工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用正楷填写本磋商须知附件二“递交响应文件签收表”然后将签收表和响应文件一并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19.2报价表在磋商后,由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报价时递交。

19.3本次采购接收/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0.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0.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0.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0.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将认定其响应文件有效期的承诺为虚假承诺,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0.4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1.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2.确定成交供应商

22.1本项目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2.2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2.3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由采购人随机抽签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2.4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成交候选供应商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23.成交结果

23.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3.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23.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4.成交通知书

24.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4.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5.签订合同

25.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5.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5.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5.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后一位序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依此类推。

25.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6.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6.1本项目合同接受分包与否,以“供应商须知附表”勾选项为准。

26.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履行分包项目事项应当具备法定资质规定要求的,分包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26.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7.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实质成为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8.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采购合同一致。


29.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30.履行合同

30.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0.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1.验收

31.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相关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31.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办理相关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32.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付款详见第五章规定的付款方式。对于满足采购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八、磋商纪律要求

33.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8)将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8 SCPY2021-002号普格县委宣传部2021年新时代文明实践慰问品采购项目.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