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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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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天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桂林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食堂副食品供应商采购食堂副食品供应商采购ZTHJ-G3-2021001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详情

湖北中天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桂林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食堂副食品供应商采购食堂副食品供应商采购ZTHJ-G3-2021001公开招标公告
附件1(2021.2.3定稿)食堂副食品供应商采购招标文件(1).doc

项目概况 桂林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食堂副食品供应商采购食堂副食品供应商采购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 湖北中天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桂林市七星区骖鸾东侧新建区五号小区合鑫大厦七楼)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02月24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THJ-G3-2021001

项目名称:桂林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食堂副食品供应商采购食堂副食品供应商采购

预算金额: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项号

项目名称

数量

单位

项目基本概况

1

桂林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食堂副食品供应商采购食堂副食品供应商采购

1

供应肉类、蔬菜、水果、水产、干货调料和牛奶等副食品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年。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

(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4)《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促进广西工业产品产销对接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78号);

4.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具备合法资格;

2.投标人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件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02月03日 至 2021年02月10日,每天上午8:00至14:00,下午12: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湖北中天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桂林市七星区骖鸾东侧新建区五号小区合鑫大厦七楼)

方式: 湖北中天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桂林市七星区骖鸾东侧新建区五号小区合鑫大厦七楼)

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02月24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1年02月24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0号开标室(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4楼北区)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桂林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

地址:桂林市金鸡路11号

联系方式:张主任1990783561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湖北中天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东侧新建区五号小区7层

联系方式:刘工0773-759719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主任

电 话: 19907835613

医疗设备采购

湖北中天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桂林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食堂副食品供应商采购食堂副食品供应商采购

项目编号:ZTHJ-G3-2021001

采购代理机构:湖北中天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2月

目 录

第一章:公开招标公告 ................................00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006

第三章:采购需求.....................................020

第四章:评标办法.....................................022

第五章:采购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025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026


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桂林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食堂副食品供应商采购食堂副食品供应商采购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 2021 年 2 月 3 日 9 时 00分至 2021 年 2 月 10 日 17 时 30 分(不少于5个工作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到 湖北中天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桂林市七星区骖鸾东侧新建区五号小区合鑫大厦七楼)领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 2 月 24 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THJ-G3-2021001

项目名称:桂林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食堂副食品供应商采购食堂副食品供应商采购

采购项目控制价:所有供应商所供应的同品质副食品,价格应低于桂林市七星农贸市场同等副食价格下调5%为参考标准下浮率报价。

采购需求:

项号

项目名称

数量

单位

项目基本概况

1

桂林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食堂副食品供应商采购食堂副食品供应商采购

1

供应肉类、蔬菜、水果、水产、干货调料和牛奶等副食品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可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主体信用记录。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

(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4)《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促进广西工业产品产销对接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78号);

4.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具备合法资格;

2.投标人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请于 202123900分至 20212101730 分(不少于5个工作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到 湖北中天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桂林市七星区骖鸾东侧新建区五号小区合鑫大厦七楼)领取招标文件。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 2 月 24 日9点30分

2.开标时间:2021年 2月 24 日9点30分

3.地点: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0号开标室(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4楼北区)开标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无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2.投标人可以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会议。

3.本项目信息发布媒体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名称:桂林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

地址:桂林市金鸡路11号

项目联系人:张主任 联系电话:1990783561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湖北中天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东侧新建区五号小区7层

联系方式0773-759719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工

电 话:0773-7597198?  

湖北中天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2 月 3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容、要求

1

1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桂林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食堂副食品供应商采购

项目编号:ZTHJ-G3-2021001

2

5

投标人资格

5.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具备合法资格国内注册的供应商;

5.2、供应商应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件。

5.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

6

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4

15

投标报价

投标人必须就投标的所有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5

16.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时间之日起90天,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6

17

投标保证金

7

18.1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壹册,副本肆册,须完整提交。

8

18.2

投标文件装订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第13.1条“投标文件组成”规定的顺序自编目录及页码,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应当单独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A4标准纸装订)。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封面上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代理机构、投标单位名称。

9

18.6

投标人公章

本招标文件中描述投标人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投标人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招标文件有特殊规定外,投标人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其它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

10

18.7

投标文件包装、密封

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一并装入并密封在一个投标文件袋(盒、箱)中,并在密封处密封签章(公章、密封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相应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均可)。

11

18.8

投标文件袋(盒、箱)标记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采购代理机构:湖北中天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投标人名称:

12

20.1

投标文件递交

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 2 月24 日9时30分。

投标人应于2021年2月24 日9时30分前将投标文件密封提交至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0号开标室(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4楼北区),投标人可以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会议。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为委托代理人的,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不须密封,单独提交)未携带以上相关材料递交的或逾期送达的或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

13

21.1

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0年2月 24 日9时30分;

开标地点: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0号开标室(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4楼北区)开标。

14

24

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技术、经济等专家4人。

15

25.1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具体评标内容及标准详见第四章。

16

32

信用查询

根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采〔2016〕37号的通知,由采购代理机构对中标候选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

⑴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

⑵查询截止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前;

⑶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打印材料作为采购活动资料保存;

⑷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取消其中标候选供应商资格。

17

33

中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33.1采购代理机构于评标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五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33.2中标公告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供应商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中标通知书领取手续。

18

34.1

履约保

证金

19

35

招标代理服务费

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服务类收费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20

37

解释权

本招标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编制,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代理机构。

21

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时,若发现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经过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投标人需提供相应的成本组成说明文件及证明材料,否则报价无效。

一、总则

1.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桂林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食堂副食品供应商采购食堂副食品供应商采购

项目编号: ZTHJ-G3-2021001

2. 适应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本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合同履约、验收、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定义

3.1“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2“货物”系指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保险、税金、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3.3“服务”系指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3.4“项目”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3.5“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

3.6实质性要求:标注★号项的要求为实质性要求。

4. 招标方式、评分办法

公开招标、综合评分法

5. 投标人资格

5.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具备合法资格国内注册的供应商;

5.2、供应商应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件。

5.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 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 转包与分包

8.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8.2本项目不可以分包。

9. 特别说明

9.1关联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否则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9.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9.3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10. 质疑和投诉

10.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标人认为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或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做好质疑处理工作,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军事秘密和商业秘密。

10.2投标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投诉。

10.3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实行实名制,均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招标文件

11. 招标文件的构成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采购需求;

(4)评标办法;

(5)采购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6)投标文件(格式)。

12.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2.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发现其中有误或有不合理要求的,投标人必须在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澄清。

12.2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不足1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2.3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应实时关注相关网站了解澄清、修改等与项目有关的内容,如因投标人未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澄清、修改等与项目有关的内容,从而导致投标无效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12.4必要的澄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澄清、修改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3. 投标文件的组成及要求

13.1投标文件组成【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13.1.1 投标函(投标价格表)

13.1.2资格性响应证明材料:

(1)投标人相应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必须提供);

(2)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以及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投标人为委托代理人交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

(3)投标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必须提供)

(4)投标人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必须提供,营业执照为“三证合一”的 除外

(5)投标人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投标人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提供,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的 除外

(6)投标人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及有关信用信息的书面声明(必须提供)

(7)投标人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必须提供);

(8)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响应表(必须提供);

13.1.3商务、技术性响应及其他证明材料:

(1)投标人内部管理制度(由投标人根据各投标人内部实际制定的管理制定编制)(如有,请提供)

(2)拟投入服务的人员配备情况表(格式自拟,并附相关服务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身份证的复印件,并提供以上人员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能反映参保所属单位的内页或者是最近3个月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若为近期新聘员工的,以提供劳动合同证明材料为准);(如有,请提供)

(3)投标人保证食品安全措施、售后服务和承诺方案、保障措施、保障计划(由投标人根据所投标实际情况和“招标项目采购需求”自行编制,要求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情况作出承诺,包含服务措施、食品质量保障措施及服务承诺,确保完成本项目所有工作的保障措施、保障计划等)”,否则,投标无效(必须提供)

(4)投标人 2018年度通过中介审计的有效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如有,请提供)

(5)投标人2017年以来具有同类项目供货业绩反应情况,提供能证明服务质量优良的证明材料【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中标通知书、合同复印件或用户验收报告】。(如有,请提供)

(6)投标人可结合本项目的评标办法视自身情况自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有,请提供)

投标人提供的以上相关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属于“必须提供”的文件应加盖投标人公章(扫描公章无效)。

13.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投标文件。

13.3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14.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14.1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必须附有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文本为主。

14.2投标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元人民币),否则视同未响应。

15.投标报价

15.1投标人必须就“服务需求”中所有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5.2所有供应商所供应的副食按桂林市七星农贸市场同品质副食价格标准下浮率报价。否则,投标无效。

15.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已包括了承担相应服务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国家规定的相关调整系数自行考虑在内。

16. 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之日起90天,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

16.2出现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无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17. 投标保证金:无。

18. 投标文件的份数、装订、签署和包装、密封

18.1投标文件份数:正本册,副本册,须完整提交。

18.2投标文件装订: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第13.1条“投标文件的组成”规定的顺序自编目录及页码。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应当单独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正副本逐页加盖公章,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A4标准纸装订)。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封面上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代理机构、投标单位名称。

18.3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投标文件正本除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

18.4投标文件须由投标人在规定位置盖投标人公章(扫描公章无效)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相应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应写全称,投标文件副本可以是加盖公章的正本的复印件,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8.5投标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相应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8.6投标人公章:本招标文件中描述投标人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投标人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招标文件有特殊规定外,投标人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其它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

18.7投标文件包装、密封: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一并装入并密封在一个投标文件袋(盒、箱)中,并在密封处密封签章(公章、密封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相应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均可)。

18.8投标文件袋(盒、箱)标记:

项目名称: 桂林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食堂副食品供应商采购

项目编号:

采购代理机构:湖北中天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投标人名称:

19.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0.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 2月24日930分。

20.1投标人应于2019年2月 24 日930分前将投标文件密封提交至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0 号开标室(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4楼北区),投标人可以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会议。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为委托代理人的,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不须密封,单独提交)未携带以上相关材料递交的或逾期送达的或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

20.2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20.3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四、开标

21. 开标时间及地点

21.1开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2021年2月24 日9时30分;开标地点: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0号开标室(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4楼北区)开标。投标人可以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会议;投标人准时参加开标会并签字,如未按时签字的,视同放弃开标监督权利。

21.2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2. 开标程序

(1)主持人宣布开标会正式开始,宣布开标程序、开标纪律,介绍项目情况和到会人员;

(2)对投标人提供的资质证明原件进行现场核查并确认签字;

(3)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并确认签字;

(4)按各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间的先后顺序打开投标文件外包装;

(5)唱标,宣读投标截止时间前接收的所有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表的投标报价、折扣;

(6)采购代理机构做开标记录,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记录进行当场校核及勘误并签字确认;同时由记录人、监督人(如有)当场签字确认;

(7)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8)宣布开标结束,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退场,由工作人员将投标文件等材料移交评标室。

五、资格性审查

23. 资格性审查

23.1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3.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性审查时,将对投标人企业股东及出资等信息进行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审查中如发现投标人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按投标无效处理。

查询渠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审查流程:

(1)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输入企业名称,进入企业信息主页面;

(2)查看主页“股东及出资信息”栏,或年报中的“股东及出资信息”栏信息;

(3)将各投标人的股东及出资信息进行比对,得出审查结论;

(4)将相关资料作为评审资料打印存档。

六、评标

24. 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业主评委1人,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4人组成。

25. 评标办法

25.1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具体评标内容及标准详见第四章。

25.2评标委员会应按招标文件进行评标,不得擅自更改评标办法。                                                          

26. 评标

26.1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评标组织工作;宣布评标工作纪律,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标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标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核对评标结果,有投标无效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评标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标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标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26.2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26.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任何人不得对某个投标人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不得向其他专家评委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的评审意见。

26.4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6.5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6.6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6.7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6.8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6.9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26.10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

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6.11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有明显的违规倾向或歧视现象,或不按评标办法进行,或其他不正常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27. 推荐及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原则

(1)评标委员会将推荐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并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推荐前3名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若综合得分相同时,以价格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价格得分相同且综合得分相同的,以服务承诺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并推荐前3名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2)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确定评审委员会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采购单位可以确定排定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采购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其余以此类推。

(3)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单位和备选单位报请采购方单位领导审批后确定最终中标单位和备选单位。

28.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无效:

(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字、盖章的;

(2)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5)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或提供虚假或无效材料的;

(6)投标人未就“采购需求”中所投分标的所有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的;

(7)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8)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9.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投标人报名的IP地址一致的;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30.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1. 开标、评标过程的监控

本项目开标、评标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2. 信用查询

根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采〔2016〕37号的通知,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由采购代理机构对中标候选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

⑴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

⑵查询截止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前;

⑶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打印材料作为采购活动资料保存;

⑷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取消其中标候选供应商资格。

33. 中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33.1采购代理机构于评标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五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33.2中标公告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供应商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中标通知书领取手续。

七、履约保证金及签订合同

34. 履约保证金:无

34.1 签订合同时间: 自发布成交公告后30日内

34.2如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交供应商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同级财政国库,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采购代理机构可从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重新组织采购。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1)成交后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不可抗力除外);

(2)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八、其他事项

35. 招标代理服务费

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湖北中天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一次性付清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货物类收费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费:¥10000.00元

36. 采购代理机构银行账户(招标代理服务费):

账户名称:湖北中天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银行账号:4505016300430000024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穿山东路支行

解释权:本招标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编制,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章 采购需求

一、货物清单

序号

货物项目

1

禽肉类

2

蔬菜类

3

水果类

4

水产类

5

干货调料类

6

牛奶饮品类

7

禽蛋豆类

二、供应方式要求

(一)供应方式

1、机关食堂提前一天12:00前向供应商提供次日所需副食订单,供应商必须在当日7:00前依据订单将使用单位所需的合格副食送到食堂。供应数量以食堂验收数据为准。

2、中标人在收到使用单位订单后,不得随意变更订单内的品名、规格、数量,如遇到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不能准确及时供应,中标人应提前通知使用单位,并按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协调供应,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因货源不足,中标人不能满足使用单位采购需求。需调换副食品时,必须于使用单位提供的订单当晚21:00前通知使用单位,经使用单位同意后,按使用单位要求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按时配送。

(2)中标人供应副食经使用单位检测不合格时,中标人必须进行调换并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罚,中标人调换后所供副食品种必须经使用单位同意,按使用单位要求的品种、质量、数量配送。

(3)中标人所供副食经机关食堂验收后,按订单数量不足、漏供、错供时,中标人必须将不足部分按使用单位要求于当日10:30前配送到食堂。

3、使用单位因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副食品种、数量时,使用单位应提前2小时通知中标人,中标人必须按使用单位需求的品种、数量按时配送。

4、确定中标供应商后,业主将按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实地考察。

(二)配送要求

中标人必须针对此次副食保障在该公司设立专门的部门,成立专门的保障团队,至少要有1名负责人、配备专用运输车进行配送保障。

三、质量标准、检验要求及支付方式

(一)质量标准

中标人所供应的副食品数量不得短缺,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有过期、变质、霉烂和不符合标准的副食品。

(二)验收检验

中标人每天向使用单位提供地方卫生部门检疫证明,使用单位每天对供应副食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和质量进行现场验收,并进行卫生检验。

(三)供应时间

中标人必须每日上午9:00前将使用单位所需副食配送到位。非正常工作时间,遇特殊情况,中标人要为使用单位提供紧急配送服务。

(四)支付方式:乙方开始供货后每周一对上一周供应情况进行账款核对,经确认无误后按月结算。

四、违约责任

(1)如乙方供货达不到甲方要求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2)如因乙方所供货物原因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须承担全部民事和经济责任,并且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3)如因乙方供货原因造成食堂工作耽误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甲方补偿,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四章 评标办法

一、评标依据及方式

1. 评标依据:评标委员会以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

2. 评标方式:以封闭方式进行评标。

3. 根据财库〔2012〕69号文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二、评标办法

采取综合评分法,具体评标方法如下:

1. 价格分………………………………………………………………30分

除上述情况外,评标报价=投标报价

以进入评标的最低的评标报价为30分。

1- 有效投标人最高平均优惠率(%)

某有效投标人价格分= ------------------------------ ×30分

1- 某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

2.商务评审内容(总分70分):评标小组根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商务资质材料进行独立评分,平均分作为最终商务得分。商务评审内容及评分细则详见下表:

商务评审内容及评分细则

商务评审

评分细则

分值

1.供应商的种植、养殖场所面积:100亩<场所面积<600亩的,得1分;600亩<场所面积<1200亩的,得2分;1200亩<场所面积的,得3分。(须提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材料佐证,原件随带备查)。

3

2.供应商经营场所(包含超市、市场、仓库)面积:100平方米<场所面积<500平方米的,得1分;500平方米<场所面积<1000平方米的,得2分;1000平方米<场所面积的,得3分。(须提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材料佐证,原件随带备查)。

3

3、供应商与农户签订收购协议的:10家以下,得2分;10-15家,得3分;15家以上,得4分。(须提供收购协议及农户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

4

4、供应商资信证明(获得信用等级AAA认证证书,质量、服务诚信单位AAA认证证书、省优秀餐饮企业、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单位、中国绿色餐饮等可在网上查询核实)每项1分。

5

5.供应商对本项目制定的保障规划、保障措施方案情况0~10分。

10

6.供应商保证食品安全措施及售后服务和承诺方案情况0~10分。

10

7.供应商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0~10分。

10

8.供应商为本项目车辆配置情况在0~5分,每提供1辆得1分(车辆登记所有人必须为投标人公司名称或法人代表、不含轿车,请提供车辆行驶证未提供者不得分)。

5

9.供应商应急处置方案0~5分。

5

10.供应商的业绩反馈情况:近三年以来提供能证明服务质量优良的证明材料(提供部队、地方政府机关、学校等团体供应合同及中标通知书)1份得2分,满分10分。(原件备查)

10

11.投标供应商所供蔬菜类产品具有可追溯性并在市级以上(含)网站平台可以追溯查询,并提供网站平台截图的得5分,不提供不得分。(确定中标供应商后核查)

5

总分=商务得分+价格得分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原则

(1)评标委员会将推荐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并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推荐前2名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若综合得分相同时,以价格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价格得分相同且综合得分相同的,以禽肉类加蔬果类价格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并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2)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确定评审委员会推荐排名第一、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第二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采购单位可以确定排定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采购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四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其余以此类推。

第五章 采购合同样本及条款

供货合同

甲方(需方):

乙方(供货商):

为进一步规范警校食堂运营管理模式,共同做好食堂所需食品的采购事宣,达到节约、高效的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商议订立如下供货合同:

一、供货单位及内容:

桂林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食堂,主要涵盖肉类、蔬菜、水果、水产、干货、牛奶等副食品。满足甲方预定的全部货品。

供货时间:

日起至 日止。从签定合同起,合同正式生效。

三、乙方送货时间:

乙方必须在每天上午7:00点钟之前(特殊情况另行约定)把甲方订购的货品送到食堂,如因乙方供货时间有误,耽误食堂工作乙方负责。

四、供货要求:

(1)乙方必须按甲方指定品名、规格、数量等要求及时进行供货。乙方所供食品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有过期、变质、霉烂和不符合标准的副食品。

(2)甲方必须在每天下午15:00前提供次日的采购清单给乙方,以便乙方组织货源,甲方需采购菜品必须在桂林市场有货源。乙方供货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立即退货。

五、供货价格:

甲乙双方参照桂林市七星农贸市场价格商定,半个月双方定价一次。在结算周期内市场行情变化较大或不可抗拒原因涨价,乙方应书面报告甲方,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相应调整价格。

六、产品验货入库:

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经过甲方验货员检验合格后才能入库。检验合格后,甲乙双方必须对当天的产品品种、数量、价格、总金额进行记账,双方记录的账目核对无误,由甲方验货员在乙方送货单上签名确认。

七、结算方式:

乙方开始供货后每周一对上一周供应情况进行账款核对,经确认无误后按月结算。所需货款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乙方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八、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下列事件:战争、动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灾害,以及本合同各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其他事件。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对方,并说明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九、违约责任:

(1)如乙方供货达不到甲方要求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2)如因乙方所供货物原因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须承担全部民事和经济责任,并且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3)如因乙方供货原因造成食堂工作耽误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甲方补偿,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十、其它约定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协商无效的,可申请仲裁。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后即日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目录

一、投标报价表

二、资格性响应证明材料

1.投标人相应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以及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投标人为委托代理人交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3.投标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4.投标人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投标人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投标人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及有关信用信息的书面声明;

7.投标人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8、招标项目采购需求响应表

三、商务、服务技术性响应及其他证明材料:

1. 投标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2. 拟投入服务的人员配备情况表

3. 投标人针对服务项目的服务承诺书;

4. 投标人 2018年度通过中介审计的有效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 投标人2017年以来承接的类似服务项目业绩证明资料

6. 投标人可结合本项目的评标办法视自身情况自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投标报价表

致:湖北中天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根据贵方 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 ,签字代表 (姓名)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单位名称),提交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并做出如下报价:

保证工程质量。

项目名称

投标优惠率报价

桂林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食堂副食品供应商采购

所供应的副食品以桂林市七星农贸市场同品质副食价格为参考标准下浮优惠率报价: %。

服务期

供货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年。

说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己包括了承担相应服务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国家规定的相关调整自行考虑在内。

与本投标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

地址: 邮编: 电话、传真: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相应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日期:

注:当本表由多页构成时,需逐页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资格性响应证明材料

1.投标人相应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必须提供);

2.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以及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投标人为委托代理人交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

授权委托书(格式一)

湖北中天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 (姓名)以我公司名义参加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项目的投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开标、评标、签约等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字事项负全部责任。

授权委托代理期限:自即日起至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结束。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我已在下面签字,以资证明。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以及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投标人为委托代理人交纳社保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

3.投标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必须提供);

4.投标人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必须提供,营业执照为“三证合一”的除外);

5.投标人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投标人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提供,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的除外);

6.投标人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及有关信用信息的书面声明(必须提供);

声 明

湖北中天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我(公司)郑重声明,在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相应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7.投标人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必须提供);

8.招标项目采购需求响应表(必须提供、格式自拟)

三、商务、技术性响应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格式)

1. 拟投入服务的人员配备情况表(格式自拟,并附相关服务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身份证的复印件,并提供以上人员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能反映参保所属单位的内页或者是最近3个月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若为近期新聘员工的,以提供劳动合同证明材料为准);(如有,请提供)

2. 投标人内部管理制度(由投标人根据各投标人内部实际制定的管理制定编制);(如有,请提供)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情况表

序号

管理制度名称

备注

1

2

3

4

5

6

7

8

注:

1、规章管理制度是本次评标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投标单位应按招标项目要求提供相关的规章管理制度及获得企业管理体系认证情况。

2、各规章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须另行提供(复印件或打印件均可)。

3、表格不够可增加行数。

投标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3. 投标人针对同类服务项目的服务承诺书(由投标人根据所投标项目实际情况和“招标项目采购需求”自行编制,要求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情况作出承诺,包含服务措施、食品质量保障措施及服务承诺,确保完成本项目所有工作的保障措施、保障计划等)(必须提供)

4. 投标人 2018年度通过中介审计的有效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如有,请提供);

5. 投标人2017年以来承接的同类服务项目业绩情况;【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合同复印件或用户验收报告】(如有,请提供)

6. 投标人可结合本项目的评标办法视自身情况自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