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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红星街道办事处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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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红星街道办事处2021年红星街道食堂外包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招标详情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红星街道办事处2021年红星街道食堂外包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1-02-05 09:25

项目概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红星街道办事处2021年红星街道食堂外包服务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http://www.lzsggzy.com)在线购买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2月20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5105042021000020
项目名称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红星街道办事处2021年红星街道食堂外包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采购
预算金额(元) 1062500
最高限价 1062500
采购需求 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 2021年2月25日到2022年2月25日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1年02月06日到2021年02月18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http://www.lzsggzy.com)在线购买
方式: 在线购买
售价: 20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1年02月20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 泸州市江阳区江景北路6号沣泽苑宾馆B座四楼
五、开启
时间: 2021年02月20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 泸州市江阳区江景北路6号沣泽苑宾馆B座四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红星街道办事处
地址: 泸州市龙马潭区醇香路107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先生;联系电话:1871578064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四川雄烽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三段佳乐世纪城12号楼1101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老师;联系电话:1838302247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先生
电话: 18715780640

项目编号:

项目编号:5105042021000020

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编号:zjg202102016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红星街道办事处

2021年红星街道食堂外包服务采购项目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红星街道办事处

四川雄烽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2021年2月


目 录

TOC \h \z \u \t "标题,1" HYPERLINK \l "_Toc27143933"第一章 磋商邀请 - 3 -

HYPERLINK \l "_Toc27143934"第二章 磋商须知 - 6 -

HYPERLINK \l "_Toc27143935"第三章 供应商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 21 -

HYPERLINK \l "_Toc27143936"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 23 -

HYPERLINK \l "_Toc27143937"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 25 -

HYPERLINK \l "_Toc27143938"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 30 -

HYPERLINK \l "_Toc27143939"第七章 评审方法 - 52 -

HYPERLINK \l "_Toc27143940"第八章 泸州市政府采购项采购合同范本(服务类) - 64 -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雄烽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红星街道办事处委托,拟对2021年红星街道食堂外包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05042021000020

2.项目名称:2021年红星街道食堂外包服务采购项目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预算金额(最高限价):人民币 106.25万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

本项目1个包,采购服务供应商1名,为红星街道办事处提供1年食堂外包服务。(详见磋商文件第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次采购采取公告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商业信誉: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承诺函;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①可提供2018或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2018或2019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③也可提供距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截止投标截止时间成立不足一年的新成立公司无法提供的须提供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1.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0年1月1日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凭证和缴纳社保相关凭证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免税企业须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材料复印件),截止投标截止时间成立不足一年的新公司无法提供的须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1.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

1.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提供承诺函】;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2021年02月06日9:00至2021年02月18日17:00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http://www.lzsggzy.com)在线购买,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200/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响应资格不能转让)。

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http://www.lzsggzy.com),成为注册用户,网上在线购买磋商文件。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参加磋商的时间)和开标时间:2021年02月20日10:0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或没有密封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文件接收时间:2021年02月20日09:30(北京时间)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十、磋商地点:泸州市江阳区江景北路6号沣泽苑宾馆B座四楼

十一、供应商信用融资:

1、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川财采[2018]123号”)。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红星街道办事处

地 址:泸州市龙马潭区醇香路107号

联 系 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18715780640(项目咨询)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雄烽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三段佳乐世纪城12号楼1101号

联 系 人:周老师

联系电话: 18383022473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人民币106.25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人民币106.25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3

进口产品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未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拒绝进口产品参与竞争,供应商以进口产品响应时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不限制国产产品参与竞争。

4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

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一、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其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二、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其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有权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5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提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实质性要求)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6%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6

节能、环保及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一、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否则投标无效。(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采购范围(非强制采购范围)的,按照第七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节能:http://www.ccgp.gov.cn/zcfg/mof/201904/t20190403_11849836.htm

环保:http://www.ccgp.gov.cn/zcfg/mof/201903/t20190330_11833800.htm

二、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按照第七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7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8

磋商保证金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号文件要求,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故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9

履约保证金

金额:成交金额的5%,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根据《泸州市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泸市财采(2015)15号文件〕规定,履约保证金的缴退按以下程序进行:

1.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约定以非现金的形式将履约保证金足额缴入采购人指定的财政专户(财政非税收专用账户)。凭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缴款单需注明项目名称或编号(履约保证金)。

2.成交供应商在项目全部履约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凭《泸州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记录》在5个工作日内以非现金形式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保证金。

10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周老师。 联系电话:18383022473。

11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周老师。 联系电话:18383022473。

12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及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周老师

联系电话:18383022473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三段佳乐世纪城12号楼1101号

13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项目问题询问:

联系人:周老师

联系电话:18383022473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三段佳乐世纪城12号楼1101号

14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人:周老师

联系电话:18383022473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三段佳乐世纪城12号楼1101号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15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泸州市龙马潭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0-8191721

联系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财政局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6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7

成交服务费

成交人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成交服务费。服务费以成交价金额为基数,参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有关规定计算(本项目为服务类)。对按此标准计算代理费用不足5000元的项目,代理费用统一按5000元计算。

招标服务费缴款账号:

账户名:四川雄烽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自贸区支行

开户银行:020000272748

20

所属行业

服务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采购项目。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红星街道办事处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雄烽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实质性要求)按照规定购买了磋商文件。

4. 磋商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7.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涉及)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号文件要求,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故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磋商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由于报名供应商名单在开标前自动保密,潜在供应商应保持在开标时间前主动上网进行查询相关信息,以免遗漏造成损失,采购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再单独通知和提醒

11.4供应商认为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本项目不组织)

12.1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2 供应商自行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13.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实质性要求)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组织单位就有关磋商采购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主要部分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4.3 如因未翻译而造成的响应文件无效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

16.1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实质性要求)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六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响应文件分为资格性响应和其他响应两部分,可不分册装订。响应文件一式3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2份,封面上标注“正本”、“副本”字样),电子文档1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响应文件第一部分:资格性响应文件

符合磋商文件第四章规定的资格证明材料。

响应文件第二部分: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

包括响应函、技术、服务性要求响应/偏离表、商务要求响应/偏离表、初始报价及评审办法中涉及的需要提供的相关内容。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提供电子文档1份采用光盘或U盘制作,电子文档为正本签字盖章后扫描。

18.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第七章2.4.6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18.9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用正楷填写“递交响应文件签收表”然后将签收表和响应文件一并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20.2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报价时递交。

20.3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相关规定不予退还。

21.4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24.成交结果

24.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4.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5.成交通知书

25.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6.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27.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7.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7.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8.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0.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0.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1.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2.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3.履行合同

33.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4.验收

34.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4.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办理相关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5.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付款详见第五章规定的付款方式。

八、磋商纪律要求

36.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8.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9.(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良好的商业信誉提供承诺函;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①可提供2018或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2018或2019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距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截止投标截止时间成立不足一年的新成立公司无法提供的须提供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1.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0年1月1日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凭证和缴纳社保相关凭证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免税企业须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材料复印件),截止投标截止时间成立不足一年的新公司无法提供的须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1.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

1.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提供承诺函】;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按照规定购买了磋商文件;

2.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序号

项 目

资格审核要求

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1

具备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良好的商业信誉提供承诺函】;注: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①可提供2018或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2018或2019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距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截止投标截止时间成立不足一年的新成立公司无法提供的须提供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1.3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提供2020年1月1日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凭证和缴纳社保相关凭证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免税企业须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材料复印件),截止投标截止时间成立不足一年的新公司无法提供的须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1.4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提供承诺函】

1.5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提供承诺函】

6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授权书原件加盖公章(法人直接参加的不需要提供)

7

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件

复印件加盖公章

9

按照规定购买了磋商文件

【注:①磋商文件购买方式、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要求;② 转款凭证复印件或网站缴纳成功截图加盖公章。最终评审的依据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显示的结果为准。如系统显示有误,以核实后的实际情况为准。】。

注:1.资格条件在本磋商文件中描述时如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以本表格为准。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采用合格数量制,即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资格审查后,凡符合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均进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4.供应商提供的以上资格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

5.供应商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注:1、以上要求的资料复印件(身份证明材料除外)均须加盖供应商单位的公章(鲜章)。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

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本项目1个包,采购服务供应商1名,为红星街道办事处提供1年食堂外包服务。早餐约60人,午餐约110人,晚餐约40人,预计就餐天数250天。

(二)商务要求

1、服务期及地点

1.1服务期限:2021年2月25日到2022年2月25日。

1.2服务地点:龙马潭区红星街道办事处。

2、付款方法和条件

2.1付款方法:根据用餐情况完善相关手续后按季度结算。

3、验收标准:

验收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组织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以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要求及响应文件技术、服务响应和服务承诺进行验收。如出现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以行业相关标准为准。如采购双方如对技术、服务要求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人在采购与响应文件中按技术、服务要求、行业标准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4、其他商务要求:

4.1米、面、油等所有食材、配料均供应商提供。所有食材到货时须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入库进行加工。如因验收不合格导致重新供货不能按时供餐的,采购人有权在就近商场、超市进行采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并对供应商进行处罚,发生不合格供货情况第一次罚款1000元,第二次罚款2000元,第三次罚款3000元,第四次采购人将终止合同。(食材要求详见附件1)

4.2食堂场地由采购人提供,供应商承担供应服务期间的水、电、气、工资、保险、税金等费用。

4.3采购人提供现有的厨房设备和餐具(详见厨房设备和餐具提供清单),供应服务期间的设备、餐具不足或损坏由供应商进行补充或维修;供应服务期限结束后归还清单中的设备和餐具并保证能正常使用。

4.4食堂须配备相应服务人员经卫生部门体检合格并持证上岗。

4.5食堂不允许对外营业,不准改变用途,不准转包。

4.6如采购人特殊接待(如培训、会议等),采购人将提前通知,供应商须做好相应的工作安排,保证食堂正常运行,特殊接待费用由采购人另行支付费用,不包含在本次采购报价中。

4.6每餐须留样不少于150克,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

4.7因工作原因就餐人数具有不稳定性(如临时会议、出差等),每餐就餐人数在早餐60人,午餐110人,晚餐40人的基础上下浮动10%,按标准支付;如上下浮动人数超过10%,按实际人数结算,实际人数以每餐打卡人数为准。供应商负责监督每天就餐人员打卡和统计就餐人数,如发现其有虚假行为采购人将扣除该天的所有费用。

注:以上商务要求为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负偏离视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供应商须如实在商务应答表中如实填写响应情况。

食材要求详见附件1

序号

食材种类

品质要求

1

米类

质量必须符合 GB1354现行国家大米生产和食用安全卫生标准,国标二级(籼米二级)及以上标准,水分、农药残留量、重金属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每年至少提供1次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包装袋应当符合国家食品相关标准,包装袋无破损,包装上注明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

2

面粉、鲜面条、干面条、抄手皮、饺子皮等

面粉、面条等必须符合现行国家面粉生产和食用安全卫生标准,达到国家特制一等面粉标准。每年至少提供1次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包装袋应当符合国家食品相关标准,包装袋无破损,包装上注明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

3

大豆油、菜籽油

必须符合 GB/T1536-2004标准,并拥有“SC"食品质量安全认证,非转基因大豆调和油、纯菜籽油、非转基因压榨菜籽油等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食用油生产和食用安全卫生标准。包装应当符合国家食品相关标准-次性桶装(规格),包装无破损,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质保期、产品标准号。

4

鲜猪肉

一级肉:符合GB9959. 1-2001国家标准或最新国家标准;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肉和肉制品标准: 

1、动监部门检验检疫合格,严禁注水、注胶、病猪、死猪、老母猪肉,肉质质量安全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

2、肉质紧密,富有弹性:皮薄膘肥,皮无斑点;脂肪呈白色或乳白色,有光泽,瘦肉呈红色或粉红色,有光泽,不发粘:肉无异味、臭味;淋巴结的大小及数量正常,横切面颜色呈淡黄色或偏灰色;

3、保证所配送肉类必须有“两章两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5

干货类

须保证食材干净、不含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符合国家食品行业的标准。须“QS“食品质量认证标志,不得有腐烂变质物品,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法要求。

6

鸡、鸭、兔、鸡蛋、鸭蛋等

必须具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QS“食品质量认证标志,新鲜,不得有腐烂变质物品,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法要求。

7

调味品类

外包装无污物、无泄漏、无胀袋或鼓盖现象,无变质发霉;色泽正常,具有该品种固有的香味,滋味无异味,油酱均匀的酱体或无结块的粉状固体,封口平整、无破包、夹包、漏包、无污染。

8

蔬菜水果类

蔬菜:叶菜类:鲜嫩、均匀、粗壮,无老叶、病叶,无泥和杂草;

果类:新鲜、成熟度适中,大小均匀、无畸形、无虫斑、病斑,色泽光亮;

甘蓝类:球紧实、花球无毛花,无灰心,叶球均匀,无病虫卵、病叶;

瓜类:鲜嫩、色泽光亮、无畸形果、无病虫斑;葱蒜姜:新鲜粗壮、不抽苔、无病虫斑、外观无霉变、无腐烂变质;

豆类:新鲜、荚大小均匀,无虫蛀荚,无锈斑荚;根菜类:大小均匀,表皮光滑、无病斑、无虫眼、无裂痕。

上述蔬菜应保证新鲜、无杂质、无公害,农药残留控制在国家要求内(农药残留不得超过国家允许的最大限量)。

9

水产类

水产品类须为活鲜物、保持活体状态固有本色,无异味无腐烂,应有相关合格依据。

10

豆皮、豆腐、凉皮、蘑芋、豆花、豆干、凉粉等

豆制品须保证食材干净、不含非食品化学物质、按统一标准加工,达到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11

新鲜牛肉

牛肉必须保证为经过肉检(农业部门检疫合格)的当日屠宰的新鲜肉,色泽鲜亮、无任何异味、按压无水迹、纹理清晰、肉质细腻。


(三)技术、服务要求

(一)供餐标准

早餐:包子、馒头、花卷、面条、蛋糕、面包、牛奶、豆浆、咸鸭蛋、鸡蛋、稀饭、配菜等(时间:8:00—8:50);

午餐:菜品包括3荤2素1汤,汤和米饭不限量供应,午餐同步供应新鲜水果,连续三天内不得出现同类菜品。(时间:11:50—13:00);

晚餐:菜品包括1荤2素1汤,汤和米饭不限量供应,连续三天内不得出现同类菜品。(时间:18:00—18:30)。

(二)服务要求

1、食堂消防、安全、卫生等由供应商负责。如因供应商责任发生火灾、食物中毒、环境污染、安全等事故,所有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2、要保持食堂卫生整洁,用餐规范有序,做到不铺张浪费,厉行节约。餐后应按照餐具管理保用要求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食堂灭蝇、灭鼠、灭蟑等工作。

3、定期进行相关应急演练。对管理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性事件建立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培训、演习、评价和改进,事发时按规定途径及时报告采购人和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4、健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按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制度建立主要包括:工作时间、工作职责、防火、防盗、卫生管理等各个方面,食堂全天均应有员工值班。

5、实行公布菜品制度,提前一天预公布第二天菜品,就餐当天公布当天菜品。保证就餐人员能按时就餐,就餐食物应尽量做到营养均衡,搭配恰当,新鲜可口、花样翻新。

6、服务人员要做到穿着整洁、文明礼貌、热情服务。

(三)服务质量要求

1.食品卫生管理

1.1 环境卫生要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做到保持清洁,无垃圾污物。

1.2 生熟用具分开,不得混用,保持炊具、灶具清洁卫生。

1.3 定期进行防“四害”处置。

1.4 食堂仓库要专库专用。原料分类存放,食品生熟分开保管,并有四防(防蝇、防尘、防鼠、防潮)措施,防止食品污染。

1.5 食堂工作人员要按食品行业的要求统一着装,讲究卫生,保持干净整洁。

2.餐具、炊具和设备管理

2.1 所有工作人员均应爱护食堂炊事用具,不得损坏,防止丢失,并做到存放整齐,使用得当。

2.2 设备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设备性能和操作技术,严禁非技术人员操作;设施设备操作应规范,保证操作人员的自身安全,禁止违规操作。

2.3 食堂的一切餐具和炊具,工作人员均不得自行外借。

3.食堂卫生管理

3.1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有关饮食卫生制度。

3.2 实行原料领用验收制度。

3.3 餐具消毒严格执行一冲、二洗、三消毒、四保洁制度,坚持公用餐具每餐消毒。

3.4 卫生检查每次都有记录。

注:以上技术、服务要求为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须在技术服务应答表中逐条如实填写应答情况,如有负偏离视为无效响应处理。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正本/副本)

xxxx项目

响 应 文 件

供 应 商名称:

项 目 编 号:

包 号:

日期:2021年XX月XX日


第一部分 “资格响应文件”

格式1-1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XXXXX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 XXXX(供应商名称)X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授权XXXX(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 “XXXXXXXX” 项目(项目编号:XXXX)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采购、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

授权代表(被授权人)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

日 期:XXXX。

注:

1、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2、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

4、身份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其在有效期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格式1-2

二、承诺函

X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二、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本单位与其他参与本项目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供应商与供应商之间不存在直接控股和管理关系,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我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六、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七、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单位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本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

日 期:XXXX。

注:提供此承诺函,即视为提供了磋商文件资格条件中相关内容的承诺函,供应商可不须再单独分别提供。

1、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被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于较大金额罚款。

2.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是: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50000元为标准。若供应商被处罚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0元,但在行业内部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金额的,须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佐证。


格式1-3

三、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