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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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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机关天津海事法院2021年餐厅服务项目(项目编号:0615-214121060039)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详情

天津海事法院机关 天津海事法院2021年餐厅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0615-214121060039)公开招标公告

天津海事法院机关 天津海事法院2021年餐厅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0615-214121060039)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天津海事法院2021年餐厅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405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04月07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0615-214121060039
项目名称:天津海事法院2021年餐厅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59.0万元
最高限价:59.0万元
采购需求:
包号 是否设置最高限额 预算(万元) 最高限额(万元) 采购目录 采购需求
第1包 59 59 餐饮服务 为保证员工就餐,天津海事法院食堂经营权项目公开招标餐饮业从业者。
合同履行期限:按照采购人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以下优惠政策不同时享受) (一)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 46 号)以及津财采〔2019〕1 号规定,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型、小型企业采购的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第二条约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三)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四)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五)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 投标人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 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2020年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或投标截止时间前1个月以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无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仅提供单位财务报表即可); 3) 2020年9月至今任一一个月纳税及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 4) 供应商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且无食品安全事故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且无食品安全事故的书面声明),需提供承诺书; 5) 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若为法人参加,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若为被授权人参加,须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03月15日到 2021年03月22日,每天上午09:00至11: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405室
方式:发售。售后不退。
售价:2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1年04月07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405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天津海事法院机关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大街
联系方式:王鹏022-6205118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405室
联系方式:022-2723019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田赛超、常珊、王宇婳、华鑫
电 话:022-27230193
采购文件下载
招标文件-餐厅服务.doc

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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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2021年餐厅服务项目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0615-214121060039

采购单位:天津海事法院

代理机构: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0 年3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项目概况

天津海事法院2021年餐厅服务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405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1年4月7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0615-214121060039

项目名称:天津海事法院2021年餐厅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59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否

采购需求:

为保证员工就餐,天津海事法院食堂经营权项目公开招标餐饮业从业者。

合同履行期限:按照采购人要求。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以下优惠政策不同时享受)

(一)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 46 号)以及津财采〔2019〕1 号规定,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型、小型企业采购的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第二条约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三)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四)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五)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 投标人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 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2020年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或投标截止时间前1个月以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无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仅提供单位财务报表即可);

3) 2020年9月至今任一一个月纳税及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

4) 供应商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且无食品安全事故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且无食品安全事故的书面声明),需提供承诺书;

5) 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若为法人参加,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若为被授权人参加,须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3月15日2021年3月22日,每天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405室

方式:发售。

售价:200元(售后不退)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1年4月7日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405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天津海事法院

地 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大街

联系方式:王鹏022-6205118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405室

联系方式:022-27230193

电子邮箱:titc06@163.com

3.项目联系人:田赛超、常珊、王宇婳、华鑫

电 话:022-27230193

第二部分 投标资料表

注:本表是对本招标文件部分“供应商须知”部分内容及主要合同条款的强调、补充、修改和完善,如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投标资料表”为准。

序号

条款号

内 容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1

2.1

2.2

采购人名称:天津海事法院

采购代理机构: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

3.1

资金来源及采购预算

资金来源:基本支出

采购预算:59万元人民币

3

3.2

3.3

项目内容:本项目为天津海事法院2021年餐厅服务项目,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部分《项目需求书》。

招标范围:本项目为天津海事法院2021年餐厅服务项目。

服务期限:合同规定的服务起始之日起一年的服务期(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4

4.3

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要求(实质性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以下优惠政策不同时享受)

(一)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 46 号)以及津财采〔2019〕1 号规定,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型、小型企业采购的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第二条约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三)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四)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五)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 投标人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 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2020年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或投标截止时间前1个月以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无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仅提供单位财务报表即可);

3) 2020年9月至今任一一个月纳税及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

4) 供应商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且无食品安全事故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且无食品安全事故的书面声明),需提供承诺书;

5) 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若为法人参加,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若为被授权人参加,须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备注:

投标文件中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供应商满足上述资格要求的合格、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将被否决。

5

13.2

供应商须随书面投标文件一同提交与其正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投标文件(PDF版)(CD-R光盘)2份

6

16.5

投标报价:员工工资及社会“五险”(养老保险、失业险、工伤险、医疗保险、生育险)、福利费、管理费、税金等所有费用。采购人承担设备设施及能耗费用。投标人所投价格为最终优惠价格。

(1)投标报价应采用人民币报价。

(2)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第六部分的报价表格式及内容要求进行填写。投标文件如报价表中的内容与其他表格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3)供应商所报价格不能低于成本报价。若低于成本报价,供应商又无具体理由表述清楚的,评标委员会认为报价明显不合理的将被予否决。

(4)不接受选择性的投标产品及报价。

(5)投标报价既要有总报价,也要有各部分的明细报价。(实质性要求)

(6)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电汇,不接受现金),单独密封提交。

未单独提交有效开标一览表或未提交投标文件正本的则不再进入评标阶段。

7

18.1

投标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人民币10000元整。

投标保证金形式为:电汇,投标保证金应从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供应商须在投标日前电汇至采购代理机构并取得收据。

单位名称: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紫金山路支行

银行帐号:087557120100304007426

单位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403室(环湖中道交口)

联系电话:23556632(财务处)

备注:

1、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保证金金额或保证金形式或保证金递交时间)递交的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收;

2、保证金为电汇形式,递交时间以该保证金实际到达采购代理机构账户为准;

3、供应商应将递交投标保证金后获取的收据复印件装订在投标响应文件资格后审部分(正、副本)中。

4、保证金的退还:从网上登载成交公告之日起,未中选单位持保证金收据(或往来收据)原件至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403室,财务联系电话:23556632)办理退还保证金事宜,中选人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持成交通知书按以上要求办理退还保证金事宜。

8

19.1

投标有效期(实质性要求):投标截止后 90 天(日历日)

9

20.3

投标文件签署(实质性要求):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本外,投标文件每一页都应由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姓名全称)。

10

20.4

投标文件数量:正本1份、副本2份、与正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文件(PDF版)(CD-R光盘) 2 份、

11

34.2

评标方法:综合打分法

12

34.3

评标办法:采用百分制综合打分,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

13

44.1

中标服务费:中标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15天内,需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

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

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文件规定“招标代理服务

收费标准”八折,向成交单位收取。(实质性要求)

第七部分 合同格式

14

付款方式:本项目采用按月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提供服务,每个月10日之前,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上个月管理费用。物料消耗品由采购人按实际需求提供。(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固定资产购置折旧、办公用品、清洁耗材、消杀防疫、食材、辅料的费用由采购人提供)。(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一、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活动中所述项目的项目需求及相关服务。

2.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提出采购项目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次采购人名称见投标资料表第1项。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具备相应资格,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本次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见投标资料表第1项。

2.3 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4 服务系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项目需求及服务。

2.5 评标委员会系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计委等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招标评标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3. 项目说明

3.1 资金来源及采购预算:见投标资料表第2项

3.2 项目内容:见投标资料表第3项

3.3 招标范围:见投标资料表第3项投标人须就本次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内容提交密封投标。

3.4交货期:见投标资料表第3项

4. 投标人资格要求

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⑵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⑶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⑷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⑸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2 投标人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

4.3 投标人应具有符合本次投标要求的资格和能力,具体见投标资料表第4项

4.4 投标委托

4.4.1 投标人代表为法定代表人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统一格式,见第六部分),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统一格式,见第六部分)。

4.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投标费用

5.1 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6. 招标文件构成

6.1 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第二部分 投标资料表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第五部分 项目需求书

第六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部分 合同文件格式

6.2 采购人以书面方式所补充的一切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6.3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和相关证件,或造成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投标被否决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6.4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文件售价见投标资料表第5项。

7. 招标文件的澄清

7.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或认为有必要与用户进行技术交流时,可用书面、传真、电子邮件形式于开标日期前10天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是否召开技术交流会,或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做出答复。如有必要时可将答复内容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标明问题查询的来源),分发给所有取得同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7.2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认真审阅,检查招标文件中所有内容,如发现项目内容及数量有遗漏或不一致的地方,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如以传真方式提出,随后将原件提交采购人,下同)向采购人提出。

7.3 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或投标预备会的方式予以解答或澄清投标人所提出的问题(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来源)。

7.4 解答或澄清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解答或澄清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解答或澄清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7.5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采购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8. 招标文件的修改

8.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由于各种原因不管是采购人自己主动提出的还是答复投标人的解释,采购人都可能会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

8.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修改文件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8.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8.4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采购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确认。

9. 招标文件语言及计量

9.1 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9.2 招标文件中的所有计量单位和规格说明都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表示。

10. 招标文件的解释

10.1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1. 编制要求

11.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对招标文件中所要求必备的条件和事项必须满足,否则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备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所有复印件或扫描件均应清晰可辩,同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11.2 投标人对本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允许实质性偏离,否则,其投标可能被否决。

11.3 投标人不得将本次招标项下的内容拆开投标,否则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11.4 投标文件应编制目录。

12. 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12.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件,均应以中文书写。投标人提供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12.2 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外, 投标文件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

13. 投标文件的组成

13.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⑴ 投标书(统一格式,见第六部分)

⑵ 投标承诺书(统一格式,见第六部分)

⑶ 开标一览表(统一格式,见第六部分)

⑷ 投标分项报价表(统一格式,见第六部分)

⑸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的内容及格式详见第六部分)

⑹ 投标保证金递交证明(递交投标保证金后获取的收据)

⑺ 真诚投标承诺书

⑻ 投标人质量保证承诺书

⑼ 投标人实施能力证明文件

⑽ 认证及证书

⑾ 中小企业声明函

⑿ 投标产品点对点应答表(商务、技术、售后)

⒀ 偏离说明一览表(商务、技术、售后)

⒁ 售后服务及培训内容

⒂ 投标产品配置清单

⒃ 技术方案 (投标人视需要自行编写)

⒄ 投标人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13.2 投标人还须随书面投标文件一同提交与其正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投标文件(CD-R光盘)具体数量要求见投标资料表第12项

13.3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4. 投标文件格式

14.1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规定的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编制顺序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一致。

14.2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未提出异议的条款,均被视为投标人已接受和同意,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差异之处,应按“偏离说明一览表”填写说明。

14.3 投标文件文字部分必须采用A4纸型,胶装装订,必须编制详细目录,需编辑连续页码,中间不得丢页、少页,并应装订成册。

15. 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15.1 投标书、报价表等招标文件有规定格式要求的部分,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规定的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5.2 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须按照招标文件第二部分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所规定的格式及内容编写,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应清晰可辩,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15.3 投标人技术方案的编制:

15.3.1投标人的技术方案须按照招标文件 “项目需求书”的要求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投标人技术响应文件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⑴ 维护方案,对维护工作的技术数据和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⑶维护的技术服务内容、措施及技术部分评审所要求的内容等。

15.3.2 投标人可提交产品的图纸、样本说明书等技术资料,作为其技术响应文件的附件。

16. 投标报价与投标响应中的报价方案

16.1 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投标总价必须是人民币固定价,在投标有效期内固定不变。

16.2 投标人要按满足本次招标范围所需的全部内容填写各分项报价及投标总价,并由法人代表或全权代表签署。

16.3 所有投标只允许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16.4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6.5 投标报价的具体要求详见投标资料表第8项。

17. 投标货币

17.1 投标书及投标价格表中的报价一律以人民币填报,采购人将以人民币与中标的投标人签订合同。

18. 投标保证金

18.1 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数额及形式见投标资料表第9项。

18.2 未按18.1条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8.3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采购人签订了合同并提交了中标服务费后退还。

18.4 落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天内退还。

18.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标人(包括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18.5.1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

18.5.2 招标过程因正当理由被采购人宣布终止或暂停的;

18.5.3 依照法律规定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

18.6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补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对采购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8.6.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8.6.2 中标后中标人否决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8.6.3 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19. 投标有效期

19.1 投标文件应在投标资料表第10项规定的时间内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否决。

19.2 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可以否决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标人,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20.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份数

20.1 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资料(本须知第13.1条规定内容)均应遵守本条。

20.2 投标人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印章。

20.3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必须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署。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本外,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姓名全称)。

20.4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资料表第11项中要求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及与投标文件正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投标文件(CD-R光盘型式)

20.5 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退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且投标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0.6 投标文件副本可以为正本的复印件。

20.7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对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被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姓名)。

20.8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21. 知识产权和专利权

21.1 投标人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时,采购人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

21.2 投标报价应包括所有应支付的对专利权、版权、设计或其他知识产权而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的税费。

22. 保密

22.1 由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详细资料和其他资料,均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23. 投标人知悉

23.1 投标人将被视为已合理地、尽可能地对所有影响项目的事项,包括任何与现场和项目需求书所列明的有关的特殊困难充分了解。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4.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

24.1 投标人应按以下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封装和标注:

2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封装在两个单独的包封中,与正本内容一致的投标文件电子版应密封在投标文件的正本包封之中,且在每张盘面上加贴写有“投标人名称”的标签;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包封和投标文件副本包封再共同封装在一个外层包封中。投标文件包封的封装示例如下:

投标文件包封

正本包封

投标文件正本(1份)

电子投标文件光盘(2份)

副本包封

投标文件副本(2份)

24.1.2 投标文件的标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的内、外层包封封皮上正确写明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在 分以前不得开封”字样。投标文件的内、外层包封标注示例如下:

外层包封标注

采 购 人:天津海事法院

项目名称:天津海事法院2021年餐厅服务项目

招标编号:0615-214121060039

投标文件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投 标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内层包封标注

采 购 人:天津海事法院

项目名称:天津海事法院2021年餐厅服务项目

招标编号:0615-214121060039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投 标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24.1.3 投标文件的内、外层包封的封口处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24.2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导致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处理不当或提前启封,责任由投标人负责。

25.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5.1 投标文件必须在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第13项所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文件的投标资料表第14项规定的投标地点。

25.2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须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前派专人送采购代理机构换取收据。

25.3 采购代理机构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或传真、电报)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25.4 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在邮寄过程中的遗失、迟到或损坏概不负责。

25.5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否决接收。

26. 迟交的投标文件

26.1 采购人将否决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7.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27.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但修改或撤销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且该修改材料或撤销通知须有投标人的授权代表签字。

27.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销的通知应按第24条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或“撤销投标”字样。

27.3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7.4 投标人不得在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投标文件,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将按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五、开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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