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系统发布时间:2021-03-18 16:54
项目概况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第二次)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栏目或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交易信息—政府采购”栏目,在本项目采购公告附件处免费获取word版采购文件。同时,凭数字证书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在“报名及下载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栏,免费获取后缀为“.ZFZBJ”的采购文件(供应商须下载此文件,才能制作电子投标或响应文件)。采购文件只在网上发布,不再提供其他发布方式。首次参与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活动的供应商在办理了数字证书后须先下载数字证书驱动安装并注册,相关技术问题请咨询北京筑龙公司技术服务热线:010-86483801(工作日:8:00—19:00,非工作日:9:00—12:00、14:00-18:00);常规问题可随时通过点击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首页的智能机器人进行查询。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3月30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 |||
项目编号 | 5115222021000158 | ||
项目名称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第二次) |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
预算金额(元) | 1440000 | ||
最高限价 | 1440000 | ||
采购需求 | 详见采购文件 附件 | ||
合同履行期限 |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 | ||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否 | ||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 |||
三、获取采购文件 | |||
时间: | 2021年03月19日到2021年03月29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地点: | 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栏目或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交易信息—政府采购”栏目,在本项目采购公告附件处免费获取word版采购文件。同时,凭数字证书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在“报名及下载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栏,免费获取后缀为“.ZFZBJ”的采购文件(供应商须下载此文件,才能制作电子投标或响应文件)。采购文件只在网上发布,不再提供其他发布方式。首次参与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活动的供应商在办理了数字证书后须先下载数字证书驱动安装并注册,相关技术问题请咨询北京筑龙公司技术服务热线:010-86483801(工作日:8:00—19:00,非工作日:9:00—12:00、14:00-18:00);常规问题可随时通过点击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首页的智能机器人进行查询。 | ||
方式: | 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栏目或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交易信息—政府采购”栏目,在本项目采购公告附件处免费获取word版采购文件。同时,凭数字证书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在“报名及下载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栏,免费获取后缀为“.ZFZBJ”的采购文件(供应商须下载此文件,才能制作电子投标或响应文件)。采购文件只在网上发布,不再提供其他发布方式。首次参与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活动的供应商在办理了数字证书后须先下载数字证书驱动安装并注册,相关技术问题请咨询北京筑龙公司技术服务热线:010-86483801(工作日:8:00—19:00,非工作日:9:00—12:00、14:00-18:00);常规问题可随时通过点击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首页的智能机器人进行查询。 | ||
售价: | 0 | ||
四、响应文件提交 | |||
截止时间: | 2021年03月30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 ||
地点: | 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 | ||
五、开启 | |||
时间: | 2021年03月30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 ||
地点: |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南溪区分中心第一开标室(地址:宜宾市南溪区德公路91号政务中心4楼) | ||
六、公告期限 | |||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 |||
七、其它补充事宜 | |||
1.财政备案号:南财采备案〔2021〕017号;2.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的规定,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无需提供财政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提出“政采贷”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四川政府采购网“四川省政采贷信息化服务平台”栏目。 | |||
附件 | |||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宜宾市南溪区政通路6号 | ||
联系方式: | 沈燕:0831-3322384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南溪区分中心 | ||
地址: | 宜宾市南溪区德公路91号政务中心4楼 | ||
联系方式: | 陈老师:0831-3323280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沈燕 | ||
电话: | 13700993227 |
项目编号:5115222021000158(南政采磋〔2021〕4号)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第二次)
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类,综合评分法)
采 购 人: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采购代理机构: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南溪区分中心
2021年3月18日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3 -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5 -
第三章 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 - 21 -
第四章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 22 -
第五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 23 -
第六章 招标项目服务要求 - 24 -
第七章 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 - 31 -
第八章 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 32 -
第九章 磋商程序和成交标准 - 34 -
第十章 磋商内容及相关规定 - 36 -
第十一章 评审办法 - 39 -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和注意事项 - 46 -
第十三章 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 - 47 -
第十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 - 58 -
第十五章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 58 -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南溪区分中心受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库〔2014〕214号印发)等相关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为委托方的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第二次)(财政备案号:南财采备案〔2021〕017号)组织政府采购,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编号:5115222021000158(南政采磋〔2021〕4号)。
(二)项目内容:本次采购的服务共计 1 包,即:第一包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
(三)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二、磋商文件公告及获取
(一)公告时间:2021年3月19日9:00至2021年3月23日17:00(北京时间,下同)。
(二)获取时间:2021年3月19日9:00至2021年3月29日17:00。
在质疑处理中,仅以“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报名及采购文件下载回执”作为判定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是否在“获取时间”内获取采购文件的依据。磋商文件获取时间,以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记录的时间为准(下同)。
获取方式:
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栏目或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交易信息—政府采购’栏目,在本项目采购公告附件处免费获取word版采购文件。同时,凭数字证书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在‘报名及下载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栏,免费获取后缀为‘.ZFZBJ’的采购文件(供应商须下载此文件,才能制作电子投标或响应文件)。采购文件只在网上发布,不再提供其他发布方式。首次参与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活动的供应商在办理了数字证书后须先下载数字证书驱动安装并注册,相关技术问题请咨询北京筑龙公司技术服务热线:010-86483801(工作日:8:00—19:00,非工作日:9:00—12:00、14:00-18:00),常规问题可随时通过点击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首页的智能机器人进行查询。
磋商保证金的交纳
磋商保证金:第一包金额: 0元(大写: 零 元)。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一)提交方式:网上提交。其具体方式,按第二章“一、须知前附表”第30条和第31条办理。否则,其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2021年3月30日9时00分。
(三)本次采购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四)若本磋商文件明确规定需提供样品,则所有样品均需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运至指定位置,即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南溪区分中心第一开标室,否则,其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五、相关事宜
(一)响应文件签署
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且必须采用本单位数字证书进行签名,并使用制作响应文件的本单位数字证书对电子响应文件进行加密。同时,须携带制作和加密响应文件的数字证书到达开标现场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否则,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若出现无法解密的情况,则其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使用与投标单位不一致的数字证书签名和加密的响应文件,视作无效投标。此外,建议使用同一家数字证书机构制发的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本招标文件所指电子签章是指以单位公章或个人印章形式办理的电子签章,不包括以亲笔签名形式办理的电子签章,下同>)对同一份响应文件进行签署和加密,且在生成响应文件后,务必使用标书查看工具对响应文件进行检查,否则,其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磋商文件明确要求相关材料需供应商进行电子签章的,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在相应位置进行签章,并将相关材料编入响应文件。否则,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必须使用电子签章进行签章的情形外,供应商可直接输入相关名称,也可自行使用电子签章。磋商小组对供应商自愿使用电子签章进行签署的情形应予认可,但对以亲笔签名形式办理的电子签章进行签署的情形不予认可。
备注:1.数字证书签名以电子投标文件正上方边框显示的信息为准。
2.电子签章以电子投标文件中印章形式呈现的信息为准。
(二)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南溪区分中心第一开标室(地址:宜宾市南溪区德公路91号政务中心4楼)。
(三)信息发布
本邀请函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并同时在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
(四)特别提醒
1.为促进充分竞争,尽可能降低交易成本,切实方便广大供应商投标,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已全面推行电子化。相关单位或个人如需参加宜宾市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提前办理数字证书、开通网上银行或提交远程投标申请等相关事宜,其具体办法详见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相关公告,或电话联系我们:0831-3323280(项目受理、标书内容咨询);0831-3323280(保证金等收退);数字证书办理室(办理数字证书咨询)0831-2208723<四川RA数字证书,颜色为蓝色>、0831-2208724<CFCA数字证书,颜色为黑色>;0831-3323280(质疑受理)。如需电子化政府采购相关操作咨询,请拔打北京筑龙公司技术服务热线:010-86483801(工作日:8:00—19:00,非工作日:9:00—12:00、14:00-18:00),常规问题可随时通过点击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首页的智能机器人进行查询。
2. 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是重要的保密资料,须慎重保管。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使用均具有法律效力,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磋商文件中设置了可选项(用“□”标识),供采购代理机构参考,由采购代理机构自行考虑和选择,并用“?”标识时表明该选项被采购代理机构选用,用“□”标识时表明该选项未被采购代理机构选择。
六、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采购代理机构: |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南溪区分中心 |
地 址: |
|
地 址: |
宜宾市南溪区德公路91号政务中心4楼 |
邮 编: |
644100 |
邮 编: |
644100 |
联 系 人: |
沈女士 |
联 系 人: |
陈老师 |
电 话: |
13700993227 |
电 话: |
0831-3323280 |
传 真: |
|
传 真: |
|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南溪区分中心
日期:2021年3月18日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 |
采购人 |
名 称: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沈女士 电 话:13700993227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南溪区分中心 地 址:宜宾市南溪区德公路91号政务中心4楼 联系人:陈老师 电 话:0831-3323280 |
3 |
项目编号 |
5115222021000158(南政采磋〔2021〕4号) |
4 |
项目名称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第二次) |
5 |
采购主要内容 |
本次采购的货物共计1包,即:第一包: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 |
6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采购。 |
7 |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 资格、资质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
供应商应按第四、五章要求,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并添加到《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文件编制系统》中(该章有关资格审查文件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
8 |
是否接受联合体 响应 |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
9 |
现场踏勘 |
无 □有 |
10 |
标前答疑会 |
无 □有: |
11 |
合同分包 |
□允许 不允许 |
12 |
资金来源及采购预算(最高限价) |
财政资金:采购指标 □非采购指标 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第一包金额: 1440000 元 (大写:壹佰肆拾肆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
13 |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 时间 |
2021年3月30日9时00分 |
14 |
响应文件提交地点 |
网上提交。 |
15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和地点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南溪区分中心第一开标室(地址:宜宾市南溪区德公路91号政务中心4楼) |
16 |
磋商小组的组建 |
磋商小组共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 |
17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18 |
成交价 |
以成交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为准,不保证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中标。 |
19 |
定标原则 |
由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2个。 □ 由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3个,采购人根据相关规定按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
20 |
磋商保证金的交纳 |
第一包金额: 0 元(大写: 零 元) |
21 |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
磋商保证金将通过采购中心在中国农业银行南溪县支行设置的保证金网银账户原渠道退还到供应商的交款网银账户。 |
22 |
履约保证金的交纳 |
金额:成交总金额的 5 %。(履约保证金可选择以转账、支票、汇票、保函等形式交纳或提交) 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收取;成交供应商须在合同签订前缴纳至 采购人指定账户。 |
23 |
履约保证金退还 |
验收合格并结算后由采购人退还。 |
24 |
交货地点 |
宜宾市南溪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
25 |
交货期限 |
详见商务要求。 |
26 |
供应商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其他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五章。 |
27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届满后90日历天。 |
28 |
响应文件格式 |
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必须使用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资料下载”—“软件下载”栏最新版的《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书编制系统》制作,响应文件格式为xxx. ZFTBJ。 |
29 |
响应文件的签署 |
响应文件必须采用数字证书进行签名。 备注:相关规定详见第一章第五条第(一)项“响应文件签署”。 |
30 |
响应文件递交方式及相关要求(份数及 其包含内容等) |
网上递交。具体递交方式由供应商按本章“一、须知前附表”第31条“响应文件开启方式”的相关规定办理。否则,其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任何原因导致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成功递交响应文件而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供应商人自行承担。 响应文件应包含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书,其格式为xxx.ZFTBJ。 |
31 |
响应文件开启方式 |
本项目采取现场开启方式开启响应文件。 1.响应文件提交:所有响应文件均须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交到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否则,其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2.签到相关事宜: (1)所有投标人均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地点签到并参加开标活动(因所有投标文件须现场解密),否则,其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2)磋商小组将按照第九章规定的程序,分别与供应商进行磋商。 3.开启响应文件相关事宜: (1)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开标时无法导入的,则其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2)若本响应文件明确规定需提供样品,则所有样品均需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运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位置,即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南溪区分中心第一开标室 ,否则,其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3)供应商须携带制作和加密响应文件的数字证书到达开标现场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否则,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对投标文件进行签名、加密、解密等相关规定详见第一章第五条第(一)项“响应文件签署”。 |
32 |
响应文件的真实性 要求(该条内容的真实性由采购人和监督部门在成交结果公示 期间核实) |
(1)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2)供应商声明不存在限制响应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响应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响应行为。 (3)如响应文件存在虚假,或在成交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采购人和采购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成交候选人或成交资格。 注:响应文件真实性是指:“第四、五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内容。 |
33 |
磋商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政府采购行政监督备案的磋商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磋商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不作为评审的依据。 (2)磋商文件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则以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 |
34 |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以最后一轮报价为准)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以最后一轮报价为准)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35 |
采购人澄清的 时间和方法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须在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五日前进行,不足五日则顺延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一律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以更正公告形式公开发布,并视为已将更正内容书面通知所有获取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在此期间,相关供应商应自行上网查阅相关信息;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及时查阅、下载而带来的一切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
36 |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 截止时间 |
1.供应商对磋商文件进行询问或质疑的,应在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或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 2.供应商对磋商过程进行质疑的,应在各磋商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 3.供应商对磋商结果进行质疑的,应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 4.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
37 |
采购资金拨付 |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 采购人 根据《验收结算书》、货物发票复印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款。 |
38 |
样品处理 |
若本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样品的,采购活动结束后,立即退还非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并由其自行处理;待成交结果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无质疑投诉或质疑投诉处理完毕且不影响中标结果的,退还非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并由其自行处理;对于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
39 |
其他补充内容 |
磋商小组根据情况,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多轮次报价,进行两轮及以上报价的(含响应文件中的首轮报价),在供应商未提高其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每一轮次报价须不高于自身上一轮次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由磋商小组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应当在磋商室外秘密独立填写报价单,递交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南溪区分中心工作人员,并由其收齐后集中递交磋商小组。供应商报价单应当填写报价单位名称、金额大小写并签字确认,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同时,若是代理人参与报价的,在递交报价单时应将授权委托书原件或身份证复印件与报价单一并递交。 |
40 |
磋商文件的解释 |
对磋商文件的解释,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磋商文件中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货物清单内容及其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服务清单及服务要求、评标方法、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提出的询问、质疑由采购人答复;其余内容由采购代理机构即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南溪区分中心答复。 |
41 |
实质性要求 |
本磋商文件中有★标识的条款、明确为投标无效(无效投标、无效处理等)和响应文件不予受理的条款,以及关于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实质性要求)、投标费用(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履约保证金、投标有效期、资格条件等相关规定的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均不允许负偏离,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
42 |
“政采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的规定,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无需提供财政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提出“政采贷”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四川政府采购网“四川省政采贷信息化服务平台”栏目。 |
43 |
采购标的对应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物业管理 |
二、适用范围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磋商邀请中所叙述的货物和服务采购。
三、磋商双方
(一)由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南溪区分中心组织的有关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参加的磋商小组。
(二)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四、有关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为该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四)响应文件的语言
1.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除国际通用标识、符号、计量单位等外,响应文件资料如有外国文字,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五)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六)投标货币
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七)合格的投标产品
7.1 参加政府采购所投标的产品,必须是合法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产品涉及到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必须是已依法获得了该知识产权,不得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
7.2 若投标产品为需要安装软件才能正常工作的,供应商必须提供正版软件安装使用,不得安装使用盗版软件。
7.3 除招标文件要求采购进口设备外,只能用国内产品投标报价,否则为无效投标;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若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国内产品的质量、技术和服务均能满足需求,则按照公平竞争原则,也可以参与采购竞争。
(八)知识产权
8.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则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8.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8.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则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由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8.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五、报价有效期
(一)报价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届满后90日历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报价有效期可以长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二)在特殊情况下,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南溪区分中心于原报价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报价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报等。供应商如拒绝上述要求,则按放弃报价处理。
六、响应文件的编制与格式
响应文件必须使用最新版本的《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书编制系统》制作和导出,并在导出响应文件时使用本单位的数字证书进行签名(注:相关规定详见第一章第五条第(一)项“响应文件签署”),其导出响应文件格式为xxx.ZFTBJ。
七、响应文件份数及包含内容
网上提交。具体递交方式按第二章“一、须知前附表”第30条和第31条相关规定办理。响应文件应包含宜宾市政府采购报价函,其格式为xxx. ZFTBJ。
八、响应文件递交
网上提交。
具体递交方式按第二章“一、须知前附表”第30条和第31条相关规定办理。
九、 磋商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磋商文件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则按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
付款
成交供应商依照磋商文件规定和响应文件承诺,及时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送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南溪区分中心备案。项目验收合格后,再凭《验收结算书》、货物发票复印件,并由采购人按规定支付相关款项。
十一、磋商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如需缴纳磋商保证金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磋商保证金交纳。供应商投标时,必须以人民币递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联合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递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递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供应商成功交纳时间以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出具的“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中载明的缴纳时间为准)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其投标视为无效投标。
磋商保证金的具体交纳方式详见第一章三(三)。
(二)磋商保证金退还。未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按原途径无息退还。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按原途径无息退还。
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或者供应商和采购人书面协商可以延迟退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时限之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且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存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成交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6.在磋商过程中,报价超出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7.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候选资格或者放弃成交的;
8.中标后放弃中标、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9.供应商违反本磋商文件第十三章附件3《承诺函》相关条款;
10.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按时签到的;
11.已投标的供应商不按时到现场参与磋商和现场报价的;
12.已缴纳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网上递交响应文件的;
13.上传响应文件,但开标时不能及时提供数字证书进行解密的;
14. 相关法律法规、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履约保证金
(一)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前交纳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选择以转账、支票、汇票、保函等形式交纳或提交)
(二)如果成交供应商未按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三)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负责收取、退还。
十三、服务要求
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服务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所供服务必须满足。
十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除本章第十七条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供应商,或者按照本文件要求,本轮次报价未超过上一轮次报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各轮次有效报价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不能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二是供应商的每一轮次报价须不高于自身上一轮次报价)。
十五、 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的;
(二)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的;
(三)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
(五)相关法律法规、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二)响应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磋商小组评判的;
(三)响应文件的格式、语言、计量单位、知识产权、投标有效期等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影响磋商小组评判的;
(四)投标报价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
(五)技术应答内容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复制磋商文件规定要求,且无相关证明材料的(主要适用于专用设备和电子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的货物属于规格标准统一或者订制产品的除外);
(六)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与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的;
(七)相关法律法规、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规定,属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十八、履行合同
(一)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九、验收
(一)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5〕32号)和南府办函〔2018〕2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要求进行验收。
(二)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二十、相关行为约定
(一)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有效期为1年。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4.不遵守开标、评审现场工作纪律,扰乱或者委托其他人扰乱开标、评审现场秩序的;
5.向采购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候选人资格的,或者放弃成交的,或者成交后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7.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或者不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8.将中标、成交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违规分包给他人的;
9.拒绝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或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10.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
11.借维权之名获取非法利益、不当得利并经查证属实的;
12.在财政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隐瞒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
13.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4.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失信行为;
1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二)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可以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进行惩戒。
(三)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2013年2月6日发布)、《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而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查实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应当认定为无效;中标(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认定中标(成交)无效;中标(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应当认定中标(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应当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法院征信系统中有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等记录,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公告发布之日未被人民法院将其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
二十一、相关政策
(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只要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其10%的价格扣除。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注: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其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二)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计算机设备等10个品目中涉及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非清单内产品不能参与投标。采购人需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在节能品目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且节能品目清单中的产品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允许在节能品目清单之外采购。
(三)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可优先采购:在价格、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
(四)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的规定,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无需提供财政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提出“政采贷”申请。拟用于“政采贷”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在合同中注明贷款银行及帐号,作为供应商本次采购的唯一收款帐号。
二十二、投标纪律要求
供应商参加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单位、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供应商,属于不合格供应商,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将被取消,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同时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三、询问、质疑和投诉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投标人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投标人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政府采购投标人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其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1.质疑人须当面递交书面质疑材料(书面质疑材料应包含质疑书原件、质疑事项相应证明材料、质疑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报名及采购文件下载回执凭证,以上资料均须盖质疑人公章,并根据质疑书涉及对象数量,提供相应份数;同时,质疑书中需载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当面递交确有困难的,可邮寄书面质疑材料,但寄出日期必须在质疑期内(受理质疑时间,以收到书面质疑材料的时间为准)。
2.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磋商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并确保真实性,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3.质疑人行使质疑权时,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遵守“实事求是”和“谨慎性”原则,并承担使用虚假材料或恶意方式质疑的法律责任。
4.质疑人行使质疑权时,必须坚持“谁主要相关,谁直接负责”的原则,对商务、技术等方面的意见、质疑,由供应商直接向采购人提出(同时抄送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组织工作的质疑,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如既涉及采购人又涉及采购代理机构,应按事项分别递交质疑书。
5.凡质疑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且在有效期内不能补充完整的,其质疑将不予受理。
6.凡邮寄质疑材料的寄出日期超过质疑有效期的,其质疑将不予受理。
7.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8.投诉人应按相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二十四、磋商文件内容有效补充
本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以外”等在没有特别标注的情况下包含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二十五、投标人(供应商)在正式提交投标(响应)文件以前,应按照系统相关提示,及时交纳本项目磋商保证金。
第三章 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
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第二章第十七条情形除外)。
第四章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一、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七、本项目对供应商或投标产品提出的特殊要求:
(一)供应商单位、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未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公告发布之日,人民法院将其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情形,认定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该条款须在第十三章附件3 “承诺函”中承诺)
(二)供应商单位、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公告发布之日的最近36个月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该条款须在第十三章附件3 “承诺函”中承诺)
(三)
第五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扫描件(若营业执照已变更为五证合一或三证合一的,可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磋商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时,不必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和磋商代表身份证扫描件;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确定的本次投标承诺函(即第十三章附件3);
(五)其他:
二、特别提请注意
(一)本章所有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需扫描添加到《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文件编制系统》中编制投标文件。
(二)以上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六章 招标项目服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为了做好本院的会务服务、安全保卫、清洁卫生、院内电梯、水电维修维护和绿化维护,院内基础设施维修维护工作,加强本院及周边治安秩序的管控和干警生活、学习、工作秩序管理,落实安全防范行为监管,及时并妥善处置本院发生的各种问题,根据相关要求,结合本院实际情况,需采购2021年04月-2023年03月年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期限:2年。
项目清单及技术要求
项目名称: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第二次) 第 1 包
服务要求:
服务内容 |
主要服务规范及要求 |
服务期 |
备注 |
物业管理服务 |
具体服务要求等详见附件 |
2年 |
附件:主要服务规范及要求
主要服务规范及要求
人员配置要求:
(一)会务:1名;
(二)安保服务:3名;
(三)厨师:1名;
(四)厨房勤杂工:2名;
(五)书记员:5名;
(六)绿化勤杂服务:1名;
(七)维护工:1名;
2.人员素质要求:
会务要求:女性,无违法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接受过正规专业训练,身高不低于1.58米,高中以上文化程度,35岁以下。
安保要求:无违法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接受过正规专业训练,且身高不低于男性1.62米)(女性1.58米)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持有保安证和急救员证,年龄男性55岁以下。
厨师要求:无违法犯罪记录,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持有健康证,厨师证,年龄在55岁以下。
厨房勤杂工要求:无违法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持有健康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55岁以下。
书记员要求:无违法犯罪记录,身体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能熟练掌握电脑操作,每分钟打字100个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
绿化勤杂工要求:无违法犯罪记录,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55岁以下。
维护工要求:无违法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接受过正规专业培训,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取得相应证书,年龄在55岁以下。
服务内容要求
会务服务内容
做好各种会前准备工作;
做好会标;
必须着工作服,仪态端庄,不穿高跟鞋,保障会议期间所需茶水服务。
(2)安保服务内容
1)维护院内安保秩序,杜绝闲杂人员或未经允许的可疑车辆靠近监管区域。
2)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公安部门、主管部门和本院对安全工作的规定和要求,落实本院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损坏公私财物和造成人身伤害行为。
3)排查大楼公共区域的安全隐患,杜绝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制刀具、火种、棍棒等危险物品进入院内。
4)防止公私财物故意损坏。
5)定期检查并管护消防器材,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
(3)厨师及厨房勤杂工服务内容
1)保障本院干警准时用餐及用餐干净卫生;
2)做好个人卫生,工作时间必须戴口罩,穿工作服;
3)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体检不合格或患有不适合在食堂工作的疾病,不得从事食堂工作。
4) 做好防腐烂、防霉变、防止蚊蝇鼠害工作,保证饭菜卫生;餐具、储藏室和厨房要进行定期彻底清洁和消毒处理,避免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流行。
(4)书记员服务内容
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担任庭审过程中的记录工作,并保证准确迅速;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完成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5)绿化勤杂服务内容
完成周边绿化养护工作,按不同季节对花卉苗木的养护要求进行浇水、施肥、修剪、育苗、除草、防治病虫害等养护工作,做到三季有花、四季常绿,树灌木无枯枝死杈、无病虫害、无钉枪捆绑、长势茂盛,绿篱和绿地无杂草、无杂物、无堆积物、无踏痕、无黄土裸露;
(6)维护服务
1)定期检修消防安全设施、电气设施、给排水设施、公共区域、门窗桌凳家具等,做到有制度、有规范、有记录,消防安全设备完好率为100%,其他设施完好率在99%以上;
2)定期检修供电线路(含高压环网柜、变压器等重要供电设备的安全检查)、给排水管网、消防管网、下水道管网,做到有制度、有规范、有记录,安全供电,通畅给排水;
3)迅速高效完成各类零星报修,保证院内正常工作的开展;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应立即上报院综合办公室,并积极配合完成;做到有制度、有流程、有记录;
(7)电梯维修维保
1)电梯轿厢日常卫生清洁维护
2)定期检查电梯的运行情况,记录运行数据。
3)对电梯故障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4)电梯的年检,取得合格证明。
4.服务期间要求
(1)成交供应商派驻的会务、安保、厨师、厨房勤杂工,书记员、绿化勤杂工和维护工接受双方的双重领导和管理,在合同框架内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服从并遵守法院的合理化安排及管理。
(2)确保成交供应商派驻的会务、安保、厨师、厨房勤杂工,书记员、绿化勤杂工和维护工并加强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1)成交供应商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月足额发放工资。
2)在合同框架内双方协保成交供应商派驻的人员须严格遵守相关职责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3)成交供应商派驻的人员因不能履行工作职责需要更换的,应事先书面告知法院并说明原因。
4)成交供应商确保其派驻的人员接受法院监督、检查、指导、管理,对法院的合理化建议及时予以改进,并保证及时更换不符合法院工作要求,且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人员。
5)成交供应商为服务人员配备统一制服和必要的装备(证件牌、武装带、橡胶棒、对讲机等),服务人员在工作期间须规范着装、精力充沛、处理问题应当果断、迅捷,并有一种专业、谦恭、及时的态度,按各岗位要求,禁止在工作期间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成交供应商应按派驻的保安、保洁员、绿化勤杂工和水电工全勤岗点及配置要求规范进行排班作业,具体作息时间根据法院作息时间调整执行。
7)成交供应商派驻的服务人员与法院无直接关系时,成交供应商发生劳资纠纷概与法院无关。
(3)法院权利和义务:
1)法院应为成交供应商派驻的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与设备,如岗亭、值班室、办公桌椅、训练场地、会议室等。
2)在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下,法院有权对成交供应商派驻的服务人员直接调配和调整,在事后及时告知成交供应商,以便于最大限度减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
3)法院应协助成交供应商对派驻服务人员的教育和业务培训,并对服务人员进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抽查、考核,法院将抽查、考核结果按月告知成交供应商,并计入对成交供应商服务费考核。
4)法院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及时更换不服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在法院工作的服务人员。
5)因法院举办重大活动需要临时增加服务力量,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临时增加适量服务人员数量。
(4)特别说明
1)成交供应商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所有与法院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成交供应商均应作为秘密信息对待。除非经法院事先书面许可,或因政府部门及法律法令的强制性要求而披露,成交供应商应当保证保守该秘密信息,并不得将该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予第三方,双方均承诺不将从对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给无关的人员。
2)因国家、四川省以及宜宾市最低收入标准、保险及生活水平的调整,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后,报区政府同意,按相关标准适当浮动,协商解决。
3)法院在正常情况下应按每月期满后的次月10日前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成交供应商服务费。
(5)合同事宜
1)成交供应商因工作失职致使法院造成了重大经济或荣誉损失,法院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2)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3)一方续订或终止合同,该方应于本合同期届满前三十天之内向对方提出。
4)除不可抗力外,如单方终止合同或违反合同任一条款,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额不超过一年保安服务费的10%,并视情节,承担其他责任。
5.考核办法
为保证优质服务,优质管理,为法院提供文明礼貌、主动热情、规范周到的服务,最大程度满足法院服务质量要求,每月进行一次考评。每月考评由后勤组织,中标方参与,考评内容为服务满意度调查和服务质量考评两部分,服务满意度调查确定该月发放标准,服务质量考核确定该月扣款总额,该月实际发放额=发放标准-扣款综合。
服务满意度调查由法院督导组织,中标方参与,在法院工作员中随机发放20份调查表,对中标人的服务质量进行匿名调查。调查表回收率达到90%及以上。中标人提供服务的第一个月不进行考评,从第二个月开始考评,并按考评结果执行。
调查表对服务质量的评价标准分为:满意、较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四种。
中标人须保证调查满意、较满意率达90%及以上则发放标准为全额基数(即中标价格÷2(年)÷12(月))。调查服务质量对服务评价如果连续两个月或一年内累计三个月未达到上述满意度要求(90%及以上),扣除履约金50%,并限期一个月内提高服务质量的满意度达到要求(90%及以上),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供应商服务资格并终止合同,且扣除全部履约金。中标人被调查服务质量满意、较满意低于80%的,可拒绝支付当月服务费用。
满意度调查样表
亲爱的xxx/xxx: 现就“xx物业公司”在我院提供的后勤物业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满意度调查,调查内容如下,请您如实对各项评分并在相应分值栏打“√”。 谢谢! 一、 您认为物业管理服务员工服务工作情况如何? 1、满意 2、较满意 3、基本满意 4、不满意 二、您认为物业管理服务员工是否着装整齐,注意个人卫生? 1、满意 2、较满意 3、基本满意 4、不满意 三、您认为安保员工服务工作情况如何? 1、满意 2、较满意 3、基本满意 4、不满意 四、您认为院内秩序状况如何? 1、满意 2、较满意 3、基本满意 4、不满意 五、您认为食堂服务工作情况如何? 1、满意 2、较满意 3、基本满意 4、不满意 六、您认为保洁员工服务工作情况如何? 1、满意 2、较满意 3、基本满意 4、不满意 七、您认为服务人员巡逻服务态度如何? 1、满意 2、较满意 3、基本满意 4、不满意 八、您认为后勤服务工作及时性和准确性是否满意? 1、满意 2、较满意 3、基本满意 4、不满意 九、您认为所有服务人员服务礼节、礼貌是否满意? 1、满意 2、较满意 3、基本满意 4、不满意 十、管理人员是否定期到您处室拜访?对您提出的问题是否积极配合或予以处理? 1、满意 2、较满意 3、基本满意 4、不满意 |
三、商务及其他要求
(一)合同签订及其他要求
1.合同签订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2.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之前,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人交纳成交总金额的 5 %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选择以转账、支票、汇票、保函等形式交纳或提交)。履约保证金待服务期届满后,无息退还。
3、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三)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和验收合格后,按照法院考核细则,经考核后逐月发放物业管理费用,发放费用基数为:成交价格÷2(年)÷12(月)。
2.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人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后进行支付结算,付款方式采用公对公的银行转账,成交供应商接受转账的开户信息以本协议载明的为准。
(四)验收方法及验收标准
1.验收方法: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对项目进行验收。
2.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3.项目验收结果合格的,供应商凭验收合格证明书至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上报本项目相关部门参照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4.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5〕32号)和南府办函【2018】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要求进行验收。
第七章 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
详见第六章。
第八章 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最新版本的《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文件编制系统》编制响应文件,下载地址: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资料下载——软件下载。
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全部采用电子文档,由资质资格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组成。响应文件直接从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上传。具体递交方式按第二章“一、须知前附表”第30条和第31条相关规定进行选择。
投标需要提供的附件材料,如磋商文件中提供了统一格式,应按格式要求准备文件并扫描添加到《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文件编制系统》中(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一、资质资格部分
(一)第四、五章要求的供应商的资质资格证明文件;
(二)其他: 。
二、技术部分
证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服务响应方案;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售后服务方案;
(四)培训计划、验收方案;
(五)本地化售后服务机构、网点和技术人员;
(六)其他: 。 。
三、商务部分
(一)供应商简介,注明公司办公地址、注册资金、资产总额、职工人数、年销售额以及公司优势等内容;
(二)报价函;
(三)开标一览表;
(四)商务应答表;
(五)《中小企业声明函》;
(六)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四、按照磋商文件“附件”格式要求提供的其他价格、技术和商务响应文件。
以上要求资料必须据实提供,不得有实质性遗漏,如磋商文件中提供了统一格式,应按格式要求准备文件,否则被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
第九章 磋商程序和成交标准
一、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网上)。
二、采购执行机构组织开标。
(一)宣布开标会开始。开标时间到,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并致辞,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的现场监督人员、主持人、唱标、会议记录等招标工作人员,并宣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注:所有供应商均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地点签到并参加开标活动<因所有响应文件须现场解密>,否则,其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二)宣布会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三)当众宣布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四)开标唱标。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导入有效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并由唱标人员对其项目名称、投标总价以及供应商名称等进行宣读,且记录在案。
(五)唱标结束后,请供应商代表确认报价并在报价单上予以签字确认。
(六)宣布开标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后,所有采购人代表和供应商代表应立即退场。
三、磋商小组对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四、当场宣布资格审查结果。
五、磋商小组按随机顺序分别与各供应商磋商。
六、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对产品和服务等情况作简要陈述(根据项目情况设定)。
七、磋商小组确定磋商轮次及报价要求。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符合本磋商文件第二章第十七条情形的除外)。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供应商进行报价,应当在磋商室外秘密独立填写报价单,递交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南溪区分中心工作人员,并由其收齐后集中递交磋商小组。
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的投标报价,仅为供应商的首轮报价,且该报价不能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磋商小组根据情况,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多轮次报价(含响应文件中的首轮报价),进行两轮及以上报价的,在供应商未提高其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每轮次的报价均不能高于自身上一轮次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由磋商小组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九、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十、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磋商文件第二章第十七条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一)磋商文件明确由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二)磋商文件明确由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1个或2个的,按照评审报告中的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直接确定排序第一位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十一、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告成交结果1个工作日后,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一)结果公告发出后,成交供应商凭公司介绍信、领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加盖成交供应商鲜章的复印件(一份)及时到采购代理机构(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南溪区分中心综合股)处领取成交通知书。
(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领成交通知书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传真或邮寄方式向其发出成交通知书。
(三)成交通知书发出(含邮寄和传真<采取邮寄或传真方式的,以邮寄或传真当日起计算时间>)后30日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履约保证金和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取消其成交资格,不予退还其磋商保证金,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十二、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章 磋商内容及相关规定
一、磋商小组对所有参加磋商供应商的评定,以相同的程序和方法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二、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获得采购人同意后,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变更磋商文件内容,将变更的内容书面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并做好书面记录。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三、以磋商文件的要求为基础,对有利于采购人的改进方案(包括技术指标和配置、提前交货期、提高售后服务质量等),在不提高报价的前提下可以接受。
四、磋商的主要内容
(一)价格。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只要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其10%的价格扣除。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注: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其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二) 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响应性,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偏离及其影响。
(三) 易耗品、备品备件的供应和售后服务承诺。
(四) 其他因素(如工艺、技术、安全、节能、环保等)。
(五) 供应商执行合同的能力、业绩和信誉等。
(六) 其他磋商文件要求的内容。
五、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按第二章须知前附表第34条执行。
六、磋商达到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磋商小组应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供应商响应文件满足或者高于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时,即视同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
七、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磋商小组要求的澄清事项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得实质性改变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得通过澄清等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八、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须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作出,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