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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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委托管理服务
磋 商 文 件
项目编号:SXYY-21C2FW024
采 购 人: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采购代理机构:山西雨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6
第三章 合同文本 24
第四章 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27
第五章 服务标准及要求 37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39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食堂委托管理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大同市平城区东泰大厦九层915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3 月29日14 点3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XYY-21C2FW024
项目名称:食堂委托管理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预算金额:人民币58万元
采购需求:食堂委托管理服务,服务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一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1 年3 月17日至2021年3月23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 14:00至17:0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大同市平城区东泰大厦九层915
方式:现场获取;
售价:人民币伍佰元整,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3月29日14 点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大同市平城区东泰大厦916。
五、开启
时间:2021年3月29日14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大同市平城区东泰大厦916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时,携带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证明资料;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 址:大同市恒安街73号
联系方式:0352-552172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雨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大同市东泰大厦916号
联系方式:0352-289987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智
电 话:0352-2899878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具体内容规定 |
---|---|---|
1 |
采购项目名称 |
食堂委托管理服务 |
2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3 |
采 购 人 |
名称: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352-5521724 |
4 |
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代理机构:山西雨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智 联系电话:0352-2899878 |
5 |
资金来源 |
财政拨款 |
6 |
采购预算金额 |
58万元 |
7 |
采购内容 |
本次采购共一包,所投包项目必须完全响应本磋商文件所列内容。 |
8 |
服务地点 |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9 |
服务期限 |
见磋商公告 |
10 |
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
本次招标应按下列顺序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其中加*项为实质性响应条款。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明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特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磋商保证金凭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具备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对供应商出具的2019年或2020年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半年内最近一次的纳税凭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依法免税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响应文件递交截至日前一年内供应商最近一次交纳社保凭证(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无违法记录声明(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查询信用结果截图(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按照评分要求中的材料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
11 |
供应商应提交的商务、技术文件 |
本次招标应按下列顺序提交商务技术文件,其中加*项为实质性响应条款。 *磋商函(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开标一览表(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供应商企业简况(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近三年完成的同类项目情况表(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整体服务方案; 项目人员配置(见响应文件格式); 卫生保证措施; 食品安全保证措施; 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应急预案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技术材料。 |
12 |
联合体形式 |
不接受 □ 接受 |
13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4 |
分包/转包 |
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
15 |
偏离 |
不允许偏离 |
16 |
备选方案 |
不接受 □ 接受 |
17 |
磋商保证金 |
1、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为人民币 10000 元整。磋商保证金提交至以下指定账户: 开户单位:山西雨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友谊路支行;账号:144255317331 缴纳磋商保证金时请在用途栏中注明项目编号 2递交截止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3、递交方式:(通过本单位基本银行帐户递交) 4、退还方式:(通过本单位基本银行帐户退还) 5、退还磋商保证金时,银行手续费由供应商自行负担。 |
18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日历天 |
19 |
响应文件份数及制作要求 |
正本 壹 份,副本 贰 份 电子版壹份(U盘不退) 注:响应文件应采用无线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散装、线装或活页装订夹条等方式,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 |
20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食堂委托管理服务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SXYY-21C2FW024 供应商名称: 在磋商之前不得启封 |
21 |
履约担保 |
不要求 □ 要求 |
22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由成交人支付采购代理费,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基准价格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成交服务费。 |
23 |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 |
供应商须知正文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述项目的货物及服务的采购。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本次磋商活动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统称招标采购单位。
2.2 “磋商供应商”系指通过报名并向采购单位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3“竞争性磋商文件”系指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发出的采购文件。
2.4“响应文件”系指磋商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的响应文件。
2.5 “服务”系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服务内容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3项目概况
3.1项目名称:食堂委托管理服务
3.2资金来源: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3采购预算金额: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4采购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5服务地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6服务期限: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合格的磋商供应商
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供应商的有关规定,有能力提供磋商采购服务的供应商。
4.2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关于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3磋商供应商遵守《政府采购法》、《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将视为不合格磋商供应商,其响应文件无效。
5竞争性磋商费用
无论竞争性磋商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争性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6.联合体形式
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竞争性磋商不接受除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联合体形式。
6.2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除应符合本章第4.2项、第4.3项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4.2项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章第4.2项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踏勘现场
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8.? 分包/转包
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 法律适用
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及由本次竞争性磋商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约和保护。
10.磋商文件的约束力
10.1磋商供应商一旦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了响应文件,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磋商文件所有条款规定,且对本磋商文件内容无异议。
10.2本次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为采购单位,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单位解释为准。
10.3本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采购单位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解释。
2磋商文件
11.竞争性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竞争性磋商程序和合同条款等。
11.1磋商文件组成包括:
第1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2章 供应商须知
第3章 合同文本
第4章 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第5章 服务标准及要求
第6章 响应文件格式
11.2磋商供应商被视为(或有义务)充分熟悉本竞争性磋商项目所在地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况,包括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劳动力及公共设施等,本磋商文件不再对上述情况进行描述。
11.3磋商供应商必须详阅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规定及表达格式。磋商供应商若未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和规范编制、提交响应文件,将有可能导致响应文件被拒绝接受。
12. 偏离
12.1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磋商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服务)偏离,具体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3.1若磋商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疑点或异议,可用书面形式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合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13.2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3.3更正或补充文件将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磋商供应商有约束力。当磋商文件与更正或补充文件相互矛盾的,以采购人最后发出的更正或补充文件为准。
3响应文件的编写
14.一般要求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文件可能被拒绝。
15.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
15.1响应文件以及磋商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所有书面往来都应用简体中文书写。
15.2磋商供应商以印刷好的资料如产品样本、说明书等可以用其他语言,但应附有中文译文。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译文为准。外文资料必须提供中文译文,并保证与原文内容一致,否则供应商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未按上述规定提供中文文本的,磋商小组有权拒绝其响应文件。
15.3除在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度量衡单位应使用国际单位制。
15.4本磋商文件所表达的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16.响应文件的组成
16.1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及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其他。
16.2若磋商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资料、或未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将作为无效响应文件。
17.磋商报价
17.1供应商报价包括采购范围内的所有费用,包括采购项目未考虑的但项目实施过程中必要的费用,及采购项目履行过程中所需的而磋商文件中未列出的相关辅助材料和费用。一旦成交,合同签订后价格将不得变动。
17.2第一次报价仅供磋商小组在评审时参考比较,成交价以最终报价为准。
17.3采购项目预算见磋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8.? 磋商的货币
本次磋商采购的均须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响应文件的备选方案
19.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不接受备选方案。本项规定接受备选方案的:
(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只能提交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报价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如果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何为主选方案,该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被拒绝。
(2)? 在评审时,磋商小组仅对主选方案进行评审。
20.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20.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4.2项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20.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21.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21.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货物及其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性文件,作为商务技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22.磋商保证金
22.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磋商保证金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从其基本银行账户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百分之二的保证金,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22.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22.3未按前述各款要求提交保函或保证金,或所提交保证金不完全符合各项要求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22.4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2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3. 竞争性磋商有效期
23.1竞争性磋商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磋商文件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3.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竞争性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征得磋商供应商同意延长竞争性磋商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磋商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这一要求而放弃竞争性磋商,同意这一要求的磋商供应商,无需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有限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24.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4.1响应文件应按资格证明、商务技术部分及其他三部分合并装订,其份数分别为:正本一份和副本贰份;
24.2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4.3为方便唱标,供应商应将报价一览表另外单独密封一份,并在小密封袋上标明报价一览表字样,然后再装入响应文件密封袋中。
24.4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盖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并盖单位章。
24.5不按上述要求密封、盖章和签字的,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4.6在磋商过程中,应磋商小组要求而递交的补充或修改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或报价文件,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5.串通行为
2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处获得磋商小组组成人员情况的;
(3)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4)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5)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磋商府采购活动的;
(6)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7)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递交响应文件或者放弃成交的;
(8)供应商与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9)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6.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26.1磋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及电子版密封在一个密封袋中,封口处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6.2响应文件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6.3响应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6.4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7.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7.1磋商供应商在磋商文件第一章规定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7.2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由供应商或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28.迟交的响应文件
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
29.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29.1磋商供应商在第一章规定的开标开始之日前,可以书面通知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该通知须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9.2在第一章规定的开标开始之日后,供应商不得对响应文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9.3无论成交结果如何(因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而采购失败的情况除外),收到的响应文件,均不退还。
五、竞争性磋商及报价
30.竞争性磋商及报价
30.1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按磋商文件第一章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竞争性磋商及报价。监督部门将视情况决定是否派代表到现场进行监督。
30.2磋商供应商应派授权委托人参加竞争性磋商及报价,授权委托人应随身携带身份证件原件。磋商时,磋商小组将核实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是否与供应商《法人授权书》中的代表相一致。未派授权委托人,或不能证明其授权委托人身份、或实际参加磋商代表与法人授权委托书中代表不一致的,磋商小组有权取消该磋商供应商的磋商资格。
31磋商小组
31.1采购人从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组成竞争性磋商小组(3人含以上单数)。该磋商小组独立工作,负责评审所有响应文件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31.2磋商小组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31.3磋商小组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采购文件确定评审程序、评审方法,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意见,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成交候选人确定后,磋商小组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因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或价格计算错误依法重新评审的除外。应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32.响应文件的澄清
32.1在磋商期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磋商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磋商供应商应派授权委托人和技术人员按磋商小组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质询。并非每个磋商供应商都将被质询。
32.2磋商小组认为有必要,以书面形式要求磋商供应商对其某些问题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和纠正。磋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磋商供应商的书面澄清材料作为响应文件的补充。
32.3磋商供应商不按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作书面澄清,将视为放弃该权利。
32.4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3.特别注意事项
33.1磋商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可取消其磋商资格
(1未按磋商文件或磋商小组规定时间派授权委托人参加磋商的;
(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和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的;
(3相互串通投标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磋商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磋商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人
D、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磋商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的账户转出
(4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
33.2磋商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
(1服务期不明确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2最后报价有选择性的;
(3磋商供应商最后报价表中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中存在缺(漏)项的;
(4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金额的;
(5被磋商小组认定存在重大负偏离的;
所谓重大负偏离是指磋商供应商的响应范围、服务期限、服务标准及要求等方面明显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重大负偏离的认定须经磋商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4.确定成交供应商
34.1 坚持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的磋商供应商。
34.2 按照同一评审程序及方法、标准评审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详细评审办法见本磋商文件第四章。
34.3 磋商小组按磋商文件第四章中公布的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进行评审,从设备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供应商中,按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人,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未成交的供应商。
34.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成交人:
(1)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2)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5.磋商过程保密
35.1 磋商是竞争性磋商的重要环节,磋商工作在磋商小组内独立进行。磋商小组将遵照评标原则,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供应商。
在宣布成交结果之前,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响应文件等有关信息,相关当事人均不得泄露给任何磋商供应商或磋商工作无关的人员。
35.2 磋商供应商不得向磋商小组成员询问磋商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磋商过程,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文件。
35.3磋商小组不向未成交的磋商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也不对磋商过程中的细节问题进行公布。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签约及质疑
36.成交信息的公布
36.1 磋商结束后,成交结果信息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指定的媒体名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7.成交通知
37.1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
37.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8.? 履约保证金
合同约定。
39.签订合同
39.1成交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9.2采购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备案。
39.3 成交通知书、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磋商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9.4 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得将货物、工程及其他相关服务进行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9.5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均应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否则违约方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损失。
40.询问
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41.质疑程序及处理
41.1 若磋商供应商认为其未获公平评审或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将质疑书原件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之意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自收到磋商文件之日起计算。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之日起计算。
(三)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自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
41.2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质疑供应商全称、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
(二)被质疑采购项目的名称、项目编号、公告发布时间;
(三)质疑的具体事项、明确的请求和主张;
(四)质疑所依据的法律依据(具体条款)、具体事实和具体理由。质疑书依据、理由部分只有主观陈述、推理、猜测等,而没有提供客观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
(五)质疑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磋商文件要求属于保密或者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供应商必须提供正常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供应商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合法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的;
(六)充足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涉及到产品功能或技术指标的,应出具相关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七)质疑材料中有外文文件的,应一并附上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八)提起质疑的日期。
41.3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并须在质疑书上署名。供应商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其他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员在质疑书上的署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41.4 供应商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1.5 提交质疑书时,供应商应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理质疑事宜的,还应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供应商是法人的,应一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供应商是其他组织的,应一并提交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供应商应当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对无误后返还。
41.6 质疑书提交方式。供应商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当面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以电子邮件、传真等其他方式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不是供应商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收。
41.7 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采购人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41.8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符合上述符合条件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若质疑涉及招标制度或程序,将被转交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审查。
41.9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三章 合同文本
合同条款格式
政府采购编号:
采购人(全称): (甲方)
供应商(全称):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组织形式:
(2)采购方式:
(3)标的名称: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服务内容 |
服务期限 |
总价 |
备注 |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4.付款: 。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书
(3)成交通知书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5)响应文件
(6)磋商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注:经双方协商,在不改变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基础上,可采用其他合同格式。
第四章 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一、评审程序:
1、组建磋商小组
1.1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进行确认。
1.2采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采购项目的特点组建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磋商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2、第一轮报价
2.1 采购代理机构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采购人代表、磋商小组、供应商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2.2 供应商参加开标的代表必须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3 开标时由供应商代表查验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并当众报告查验结果,确认无误并签字后由主持人拆封、唱标。
2.4 唱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报价、服务期限以及采购人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供应商若有最后报价和优惠条件等未被唱出,应在主持人征求异议时及时声明或提请注意,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5 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唱标记录并在开标后要求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如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或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开标结果,则视为供应商接受此结果。
2.6 开标后,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不予退还。
3资格审查
3.1采购人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供应商不满足资格条件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4.符合性审查
4.1 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响应:
(1) 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证金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2) 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 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4) 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5) 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有分包、转包现象的;
(6) 磋商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
4.2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4.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有关规定,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废标: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人项目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5、响应文件的澄清
5.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首次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首次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2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首次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5.3 如磋商小组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合同的可能时,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其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有权拒绝该投标。
5.4 与磋商文件有重大偏离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重大偏离系指影响到磋商文件规定的范围,或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力和供应商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报价的供应商的公平竞争地位。
6、磋商谈判
6.1 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第一章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应派授权代表签到并参加磋商谈判。
6.2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由监督人员、供应商授权代表对其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密封确认,随后退场等待磋商谈判。
6.3 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开启响应文件,由磋商小组进行审查工作。
6.4 磋商小组将对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按照递交顺序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6.5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6.6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6.7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包括书面澄清和承诺书等),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6.8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6.9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6.10 磋商谈判后,磋商小组将根据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最终报价、书面澄清和承诺书等,依据“评分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综合评审。
7、最终报价
7.1 各供应商以技术、商务谈判后的书面承诺为基础,进行最终报价;
7.2 最后报价采用书面方式做出,供应商须按照招标代理机构确定的最后报价时间统一密封报出;
7.3磋商小组须对各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进行合理性审核,如磋商小组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有权拒绝该报价。
8、政策性评审:
8.1中小微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服务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并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要求符合上述要求的报价单位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扫面件,如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全将不予以按上述规定执行)。
注: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 ,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8.2支持残疾人福利单位:《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三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在本项目中满足采购需求和质量相等的情况下,对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货物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8.3监狱企业的评审要求
依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能够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其他企业评审价即为最终报价。
9综合评审
9.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二、评审方法及标准:
1.评审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根据各供应商的商务、技术、价格、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价、评分,将评审总得分按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列,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总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审总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按技术部分得分顺序排列。
2.评定内容及标准
初步评审
内容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符 合 性 评 审 标 准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证书)、公章一致 |
响应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
响应文件格式 |
符合 “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 |
|
报价 |
有效、唯一报价 |
|
服务方案、承诺 |
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 |
|
服务期限 |
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 |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 |
|
磋商保证金 |
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 |
|
资格评审标 准 |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单位资质 |
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 |
|
财务状况 |
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 |
|
纳税及社保 |
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 |
|
信用 |
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 |
详细评审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 分 标 准 |
|
报价得分 |
10分 |
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的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最终报价)×10%×100 |
|
商务部分(35分) |
近三年 业绩 |
15分 |
承担并完成同类型相关成功案例,以提供的供应商合同为准,要求必须提供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作为证明。 每提供一个类似合同案例得1分,最高得分15分。未提供者不得分。 |
管理体系认证 |
8分 |
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每有一项得2分,共8分 |
|
企业信誉 |
2分 |
企业信用等级为AAA得2分 |
|
项目团队 |
10分 |
1)项目负责人(满分3分) 具备中国餐饮业职业经理人等级证书得3分。 |
|
2)项目团队成员(满分7分) 高级技师证,每提供一个得3分;营养健康师、二级厨师、三级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合格——每提供一项得1分;最高得7分。 |
|||
技术部分(55分) |
服务方案 |
15分 |
根据所提供承包服务方案内容的完整性、合理性以及对于本项目的针对性,优得15-10分,较好得9-5分,一般得4-1分;未提供不得分。 |
人员配备 |
8分 |
根据供应商拟配主要人员的专业水平、从业经验等情况,按优5-8分,良3-5分,一般0-3分,三个档次计分。 |
|
卫生保证措施 |
8分 |
根据方案是否有针对性、细化的内容、标准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进行综合评价。优秀得8-6分,较好得6-4分,一般得4-2分,未提供不得分。 |
|
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
8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质量保证承诺、措施的完整性、合理性以及针对性,优秀得8-6分,较好得6-4分,一般得4-2;未提供不得分。 |
|
食品安全保证措施 |
8分 |
根据内容是否科学合理,具有针对,并符合国家在关规范,性进行综合评价。优秀得8-6分,较好得6-4分,一般得4-2分,未提供不得分。 |
|
应急预案 |
8分 |
对本项目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全面性进行综合评价,具有针对性、合理、可行且能够有效解决。优秀得8-6分,较好得6-4分,一般得4-2分;未提供不得分。 |
第五章 服务标准及要求
一、服务内容及范围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食堂委托管理服务,投标方负责为采购方的员工提供一日二餐,即:早餐、午餐的就餐服务。投标人确保制作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工作,根据采购人规定标准制定菜单,负责菜品制作、餐厅环境卫生保洁等。
二、经费来源及预算金额
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预算金额为58万元。
三、服务要求
1、人员配置要求
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经理1名,厨师长1名,厨师2名,配菜1名,捡菜1名,面案厨师2名,刷卡员1名,洗碗工3名,服务员3名。
2、食堂服务要求
(1)就餐模式为自助餐,按照采购人要求每天定时开餐,并且保证餐厅干净卫生、菜品色香味俱佳。
(2)餐厅场地、厨房设备、水、电、暖由采购人提供,费用由采购人承担。保洁所需各项耗材及低值易耗品由采购人提供,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3)餐厅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采购人提供必要条件,由投标方办理。
四、食堂管理要求
1、投标方必须每日将饭菜成品留样至少48小时,作为食品检测依据,凡不服从管理、违纪或发生因操作、管理等原因造成食物中毒等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由投标方自行承担,同时应赔偿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
2、餐后清洗,餐后组织人员对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分类放在固定位置。负责操作间、库房、办公室、食堂的卫生工作,保证每日清洁。每周三组织相关人员对卫生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汇报食堂的工作并听取意见反馈,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以便更好地为采购人服务。
3、按照《食品安全法》以及采购人有关要求完成落实,接受相关检查及整改。
4、合同履行期内,成交投标方必须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配齐相关工作人员,严禁出现缺岗的情况。
5、成交投标方人员工资报价应将物价上涨、人员工资上调等客观因素考虑在内,合同履行期内成交投标方不得以此原因增加费用。
6、合同履行期内,投标方经营服务所需用工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依法用工。在经营期间如遇投标方聘用的工作人员出现伤亡、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劳务纠纷、用工纠纷等情况,由投标方自行解决,采购人不承担任何相应责任。
7、投标方应对全体派驻人员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及定期专业强化培训。
8、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要求:进行全体工作人员食品安全卫生培训工作和日常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员工定期体检工作。食堂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在指定医院(或防疫站)体检,并领取餐饮行业健康证,卫生检疫、体检等费用均由投标方自理。不定期进行除害灭虫、灭鼠,食堂工作人员每人配备三套工作服、帽、胶鞋,二天一换洗,食堂内不得带入和存放个人一切用品,要采用二次更衣,更衣间内个人物品应整洁卫生摆放整齐。持证上岗,严禁吸烟,穿拖鞋等不文明行为。
9、粗加工管理要求:分别设置肉类、水产品和蔬菜类食品专用刀、墩、案、清洗池进行加工,不得混用,对于加工原材料食品要择洗干净,并放在清洁容器内或冷冻冷藏摆放整齐。即时清理废弃物,每餐后及时清理地面,排水明沟,不得有油污垢、积水及异味。
10、烹调管理要求:各种生熟半成品分开储存或冷冻冷藏,同时接触生熟食品的工具、容器要分开,不得交叉使用,各种炊具,用具、容器用后清洗干净,定位存放,熟食品用容器必须杀菌消毒。保持环境清洁,台面、地面每餐后清扫一次,每周一次大的清除卫生。要保持排油烟机、烟罩清洁,物见本色,漆见亮。调料容器要保持清洁卫生,无异物,加盖防尘,要定期清洗。烹调间内不得存放个人物品、杂物,废弃物品存放在有盖的容器内,一餐一清。
11、投标方不得将食堂私自转让、分包或委托他人经营,严禁利用采购人场地、资产等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和作其他用途。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取消其经营资格,终止合同,并给予经济处罚或诉讼法律。
12、食堂操作间、用餐区等经营场地均属于投标方管理范围,卫生防疫、环境卫生等必须达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标准和要求。食堂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餐饮法规,并有良好的服务态度。
13、投标方应保证供餐正点,足量、优质、品种多样,能适应不同口味的人员就餐。不准制作变质、变味以及剩饭菜。采购人将定期或不定期调查饭菜质量、数量以及服务情况,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投标方,投标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投标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及时或不充足供餐。
14、食堂操作间、用餐区所需的灶具、器具等设施、设备,食堂经营使用的水、电、暖由采购人负责,采购人有权对水、电、天然气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避免浪费。
15、投标方必须对采购人提供的设施、设备等进行及时保养、维修,延长其使用年限。保养、维修的费用由投标方负责。托管期满后,投标方应将有关设施、设备等交还采购人,如有遗失、损坏,由投标方负责赔偿(自然损耗除外)。
16、托管期内,投标方应健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并严格按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投标方应切实做好防火、防毒、食品卫生等安全管理工作,服从采购人职能部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若发生责任事故,后果由投标方全部承担。
17、在托管期内,投标方与外界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等纠纷问题均与采购人无关,由投标方自己处理。
18、食堂人员成本(包括工资、社会保险费、服装费等)、燃气费和食堂专用设备维修费等内容的支出由投标方负责,不包括食堂场地租赁、水电费、取暖费以及食品原材费。
五、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为一年。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正/副)本
食堂委托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SXYY-21C2FW024
响 应 文 件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职 务:
系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 (盖章)
日 期: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的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注册于 (供应商住址)的 (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代表本公司授权 (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身份证号)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 ,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供应商代表有效的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 (盖章)
无违法记录声明
(采购人):
我公司对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作出如下声明:
1、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不存在被责令停业、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情况;
3、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尚在处罚期限内的情况。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供应商企业简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