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2021-04-07
项目概况
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食堂餐料 配送服务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系统获取;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 2021年04月28日 09:30(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XHZ2021HG-001
项目名称: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食堂餐料 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元):5500000
最高限价(元):55000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滨江区公安分局(本级)食堂蔬菜配送
数量: 不限
预算金额(元): 55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详见需求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详见需求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投标人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至2021年04月28日 ,每天上午00:00至12:00 ,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系统获取;
方式:登陆政采云平台,在线申请获取招标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招标文件。首次使用的供应商需要在“系统管理”-“权限管理”中打开对应功能权限。公告页面附件招标文件可以下载,仅供浏览使用。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04月28日 09:3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线上投标
开标时间:2021年04月28日 09:30
开标地点(网址):杭州市滨江区通和路71号(分局2楼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其他事项:无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
地 址:通和路71号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傅警官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1) 877-02190
质疑联系人:魏警官
质疑联系方式:0571-8662278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华夏京诚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185号商会大厦B座802室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徐先生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3732262255
质疑联系人:王亮
质疑联系方式:18210596436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
地 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28号701
传 真:/
联系人 :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
监督投诉电话:0571-87760023
附件信息:
(2021.3.19定稿4.28上午开标)滨江分局食品配送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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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食堂餐料
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HXHZ2021HG/001
招 标 人: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华夏京诚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2021年4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第四部分 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
第五部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六部分 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北京华夏京诚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受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委托,现就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食堂餐料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具体如下:
1、采购编号:HXHZ2021HG/001
2、项目名称: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食堂餐料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3、项目预算:550万元
4、采购组织类型:政府分散采购-分散委托中介
5、招标项目概况:
序号 |
标项内容 |
数量 |
单位 |
预算金额 (万元) |
是否进口 |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
备注 |
1 |
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食堂餐料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
1 |
年 |
550 |
否 |
具体详见文件第三部分采购内容及要求 |
公开招标 |
6、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详见招标文件的二部分总则。
7、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基本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或符合浙财采监【2013】24号《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第六条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投标人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招标文件的获取:
(1)时间期限: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
(2)地点:政采云平台系统获取;
(3)方式:登陆政采云平台,在线申请获取招标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招标文件。首次使用的供应商需要在“系统管理”-“权限管理”中打开对应功能权限。公告页面附件招标文件可以下载,仅供浏览使用。
(4)售价:免费
(5)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时须提交的文件资料:无;
(6)提示:
1)对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对该文件提出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处理;投标人将无法收到政采云平台的系统项目相关短信提示。
2)不提供招标文件纸质版。
3)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截止之日之后有潜在供应商提出获取招标文件的,采购机构将允许其获取,但该供应商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于自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机构提出。
4)投标人自行获取所有投标文件及相关更正公告内容。
(7)获取采购文件所需条件:投标人已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投标人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www.zjzfcg.gov.cn)”上注册登记,成为浙江省政府采购注册投标人。如需新注册的投标人,请注意注册手续所需时间。政采云供应商注册参见(http://zfcg.czt.zj.gov.cn/register/2017-07-24/6728.html)
注册即可打开权限完成采购文件的获取,但供应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需要成为正式供应商,请供应商及时完成注册。
10、投标截止时间与地点:2021年 4 月 28 日上午9:30,地点:杭州市滨江区通和路71号(分局2楼会议室)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小时为投标文件及备份递交时间。
11、开标时间与地点:2021年 4 月 28 日上午9:30,地点:杭州市滨江区通和路71号(分局2楼会议室)
12、投标保证金:不收取
13、投标特别说明:
(1)本项目实行电子投标,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并递交投标文件。供应商在使用系统进行投标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政采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400-881-7190。
(2)投标人应在开标前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办理流程详见http://www.zjzfcg.gov.cn/bidClientTemplate/2019-05-27/12945.html)。
(3)投标人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投标工具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投标工具请供应商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并安装,(下载网址:http://www.zjzfcg.gov.cn/bidClientTemplate/2019-05-27/12946.html),电子投标具体流程、操作指南等均在此链接附件中。
14、其他
1.本项目投标人在获取文件后未前来参加开标活动的,将予以记录,记录次数达到两次的,将在杭州市滨江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1个月,公示期内投标人将可能被采购人拒绝投标。
2.对于政府采购项目未能通过验收办验收合格的中标供应商,将定期在滨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予以公示,并有可能被采购人拒绝投标。
15、采购人、采购机构:
(1)采购人: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通和路71号
联系人: 魏警官
联系方式0571-81187790
采购机构: 北京华夏京诚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185号商会大厦B座802室
联系人:徐先生
联系方式:13732262255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28号701;联系方式:0571-87760023
16、本项目采购文件公告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17、疫情期间特别事项说明:
(1)本项目备份投标文件允许投标人邮寄送达,为避免邮件在运输过程中遗失,建议使用中国邮政EMS。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好投标文件的包装及密封工作,并在包裹的外包装再次明显标识项目名称及编号。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我公司签收为准,请投标人合理安排,逾期送达无效。 投标文件邮寄地址: 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185号商会大厦B座802室(北京华夏京诚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徐先生,13732262255。
(2)疫情期间防控措施按照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滨江分中心防控预案操作,疫情期间备份投标文件送达后即交即走。因疫情防控形势变化较快,如有政策更新,以最新政策及操作方式为准。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注:本项目通用总则条款与前附表等专用特别规定有冲突之处,以专用条款(特别规定)为准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该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资格审查及信用信息查询、评标、定标、合同、验收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人。
2.2 “采购机构”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机构。
2.3 “投标人”系指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 “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负责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
2.5 “▲”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系产品采购项目中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
3.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1 本项目原则上采购本国生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除非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已经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且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采购机构不会对其加以限制,仍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3.2 节能环保要求
3.2.1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本项目如需采购节能清单中的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所投的相应产品须为列入最新一期《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产品,并且提供该产品所在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页及所投产品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注:在最新一期节能产品品目清单发布之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执行最新一期节能清单。在此之前已经开展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的政府采购活动,执行上期或最最新一期品目清单。▲本项目如需采购节能品目清单中的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的,必须以强制采购的品目清单内产品投标,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品目清单内的节能产品或相关证明,投标无效。
3.2.2投标人提供产品如是环境标志产品,应当优先提供《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内产品,涉及项目评分条款加分项时,应当提供财库〔2019〕18号文件清单,并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3.3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3.3.1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3.2小型、微型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3.3对于非专门面向此类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6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3.4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与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投标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3.3.5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3.6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4. 询问、质疑、投诉
4.1供应商询问
供应商可以就采购文件中特定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分办法及采购过程中有关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事项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将对此作出答复;供应商可以就采购活动中的其它事项向采购机构提出询问,采购机构将对此作出答复。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4.2供应商质疑
4.2.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4.2.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不予受理:
(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采购文件在获取截止之日后获得的,应当自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之前提出。对采购文件中特定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分办法提出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采购文件中其他内容提出的质疑,由采购机构负责答复。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一次性提出。对采购过程中有关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事项提出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采购过程中其它事项提出的质疑,由采购机构负责答复。
(3)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采购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机构负责答复。(详见前附表相关规定)
4.2.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2.3.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4.2.3.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4.2.3.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2.3.4事实依据;
4.2.3.5必要的法律依据;
4.2.3.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需一式三份。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2。
4.2.4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4.2.5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4.2.6质疑接收人:详见前附表
4.3供应商投诉
4.3.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4.3.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4.3.3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4.3.5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投诉书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3。
二、招标文件的构成、澄清、修改
5.招标文件的构成
5.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附件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第四部分 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
第五部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六部分 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5.2与本项目有关的澄清或者修改等公告、内容亦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须自行于招标公告所在网站获取相关信息(浙江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zjzfcg.gov.cn)。
6.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6.1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机构提出,采购机构与采购人研究后,对认为有必要回答的问题,将以公告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6.2采购机构如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网站上发布更正、补遗公告,同时视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该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更正、补遗公告的澄清、修改的内容编制,又不符合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无效。
三、投标
7.招标文件的获取
详见招标公告中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公告页面附件可下载的招标文件仅供。
▲未按照公告要求完成采购文件获取的,投标无效。
8.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采购人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如果采购人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的,潜在投标人按前附表的规定参加现场考察或者开标前答疑会。采购人不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9.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0. 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资格文件、报价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11.1资格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均需加盖公章):证明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如果项目要求)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提供)
11.1.1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其他工商等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或其它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复印件、社保登记证(或其它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只需提供改革后取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如果已经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并且获得总公司(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可以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由单位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材料;
11.1.2 最近一年度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资料文件 (或其它财务状况报告,新成立的公司,必须提供情况说明);
11.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11.1.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11.1.5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特别声明;
11.1.6公告发布之日起到开标当天之间内“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三个查询记录截图。
11.1.7符合特定资格条件(如果项目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如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并对相应文件签字的,只需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按招标文件有关格式范例提供联合体投标授权书)。
11.2 投标人的报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均需加盖公章):
11.2.1投标响应函;
11.2.2投标(开标)一览表;
11.2.3中小企业声明函。
11.3 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均需加盖公章):
11.3.1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其他工商等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1.3.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并对相应文件签字的,只需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所载内容与本项目内容有异的,投标无效
11.3.3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采购机构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同时应当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协议中应当注明由联合体各成员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协议中仅约定由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中某一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或联合体协议中仅约定由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中某一方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责任的,视为联合体协议不成立,该联合体投标文件将被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协议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联合体协议要求的,投标无效。)
11.3.4资信文件: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述;
11.3.5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投标人的主要业绩证明材料即合同和用户验收报告(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分别提供与联合体协议中规定的分工内容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业绩数量以提供材料较少的一方为准,如联合体协议中未进行分工约定的,联合体成员各方应就所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有一方未能提供全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的业绩证明材料的,视为联合体未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以分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还需提供其项目采购人同意分包的证明材料);
11.3.6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商务文件或说明;
11.3.7投标人应提供针对项目的完整技术解决方案;
针对本项目的完整技术解决方案和实施方案;详细阐述项目方案的实现思路及关键技术;符合本项目对当前和未来发展的要求;以及对功能设计和实施计划的建议;
如果本项目涉及硬件设备采购,还需提供投标产品规格配置清单(设备名称、品牌及型号、规格配置详细说明、数量等)。所有技术指标表述均应采用中文,如当前公布的技术指标只有英文表述的,必须由投标人作出中文注释(评审时以中文注释为准)。否则任何含糊不清的表述导致评标委员会技术扣分直至认定为投标无效都将是投标人的责任。
11.3.8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技术偏离说明表中,应对采购需求中所提出各项要求进行答复、说明和解释。如果投标人在技术偏离表中注明无偏离,评标结束后、签订采购合同前又认为其实际产品与投标技术需求不一致的,并以此为由拒不与采购人按采购需求与投标承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投标人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11.3.9人员设备等情况;投标人为完成本项目组建的工作小组名单,每个专业人员的情况和人员数应该明确表示,明确各阶段投入人数,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安排的人员,须为公司的固定职员;每个参加项目人员的履历表应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主要内容包括学历、技术职称、工作特长、经验与业绩(包括从事相关项目的经验,对每一个项目有一个简要的描述,该人员参与的时间以及在项目中的责任),资质情况等;
11.3.10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方案。项目验收之前、验收之后的维护方案;针对本项目的维护方案等。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完整准确地表述售后服务承诺(范围、标准及期限等)、投标人可能增加的服务承诺等。并明示服务承诺可能涉及的前提设定和费用,否则将被认为是无条件和免费的。承诺质保期内均提供免费上门服务;
11.3.11服务质量;
11.3.12优惠条件及特殊承诺;
11.3.13备品备件清单(含随机自带的备品备件和质保期后供采购人选择的备品备件及配套零部件,明细备品备件及价格,且供货价格不高于中标价格;中标货物设备应提供易损部件的备件和整机备品);(如果有)
11.3.14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说明;
11.3.15关于对招标文件商务、合同中有关条款的拒绝声明。(如果有)
▲投标文件组成漏项,内容不全或内容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投标无效;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投标无效;
▲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投标无效。
▲根据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认为应当作无效投标的其他情况。
12. 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文件未按本条规定的格式编制的,投标无效;
12.1投标文件分为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请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规定的格式进行,混乱的编排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评标委员会查找不到有效文件是投标人的风险。
12.2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封面上标明“正本”与“副本”字样、项目名称与包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正本内容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3投标文件正本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
12.4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采购机构要求进行,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所修改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12.5 投标备份文件建议采用A4幅面,按顺序统一编目编码装订成册。提倡双面打印。
13.投标文件的装订
将投标备份文件的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分别装订成册,投标文件的装订必须采用胶订或线订形式,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方式(胶订或线订以外装订形式视为活页装订)。▲对不符合装订要求的投标文件,按投标无效处理。
14.投标备份文件的签署、盖章
投标备份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格式要求进行签署、盖章。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其投标无效;
15.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5.1投标文件须密封包装,密封包装指:所有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包含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其中,报价文件必须单独密封,未单独密封的,在开标时发生报价泄露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没有密封包装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15.2投标备份文件包装封面物应写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联合体投标的,包装物封面需注明联合体投标,并注明联合体成员各方的名称和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牵头人的名称)。
16. 投标文件的提交
16.1投标人应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完成采购文件获取手续并将投标文件提交给采购机构,采购机构将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和未按公告要求完成采购文件获取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16.2采购机构可以视情况延长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采购机构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期。
17.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
17.1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补充、修改文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17.2 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文件,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如果一份投标文件有几份函件时,应注明哪一份有效,否则所作修改视为无效。
17.3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均要加以说明,否则其修改将被视为无效。
17.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7.5在开标后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能撤销投标文件。
18.投标文件的无效处理
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第13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19.投标有效期
19.1投标有效期为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无效。
19.2投标文件合格投递后,自投标截止日期起,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19.3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机构可以以公告形式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四、开标、资格审查与信用信息查询
20.开标
20.1 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20.2 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20.3 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在线解密。在线解密电子投标文件时间为开标时间起半个小时内。
若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采购代理机构将开启投标人递交的以介质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备份投标文件,上传至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模块,以完成开标,电子投标文件自动失效。若因政采云平台原因无法读取或电子开评标无法正常进行,采购代理将开启投标人递交的纸质备份投标文件,以完成开标,电子投标文件及以介质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
20.4 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0.5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1、资格审查
21.1开标后,采购人将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1.2采购人或采购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特定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21.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与基本资格条件、特定资格条件相应的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其投标无效。
21.4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21.5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再评标。
22、信用信息查询
22.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投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的信用记录。
22.2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现场查询的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经确认后将与采购文件一起存档。
22.3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2.4联合体信用信息查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五、评标
23.1 本项目原则上采用电子评审方法,若因政采云平台原因无法读取或电子开评标无法正常进行,采购代理机构将开启所有投标人递交的纸质备份投标文件,以完成开、评标,电子投标文件及以介质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等。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
六、定 标
24. 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机构将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将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25. 中标通知与中标结果公告
25.1采购机构将在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招标公告的网站上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25.2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25.3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七、合同授予
26. 合同主要条款详见第五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27. 合同的签订
27.1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7.2中标人按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如中标人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成员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
27.3如签订合同并生效后,供应商无故拒绝或延期,除按照合同条款处理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给予通报。
27.4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8. 履约保证金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
八、验收
29.验收:采购人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验收采用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和请第三方机构验收两种形式。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供应商每天分别为分局机关、巡特警大队、刑侦大队、西兴派出所、高新派出所、浦沿派出所、长河派出所等分局下属所有单位配送食堂餐料物品。
本项目为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食堂餐料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早、中、晚和双休日、节假日全天候供应。一般工作日周一到周五800人集中用餐,晚餐提供值班人员为主。
(二)项目要求:
1、每批次货物随带必要的质量证明材料,如动物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蔬菜检测报告、豆制品合格证明或质量保证文件。
2、主要配送种类如下:
序号 |
名称 |
食堂主要常用食品原料清单 |
1 |
蔬菜类 |
(1)叶类;青菜、大白菜、包心、菜豆芽等 (2)果实类:老南瓜、冬瓜、黄瓜、葫芦、丝瓜等 (3)根茎类:白萝卜、蕃薯等 |
豆制品类 |
黄豆、 油豆、腐豆、、腐干、腐竹 |
|
2 |
家禽类 (不含内脏) |
(鲜)杀鲜鸡、(鲜)杀鲜鸭、鸡翅、鸡尖、腊鸡腿(冻)净膛整鸡、 鸡胸、琵琶腿、鸡边腿、鸡爪等 |
肉类 |
条肉、五花肉、大排、杂排、猪蹄、筒骨、牛肉、牛腩、鲜羊肉、羊肉卷等 |
|
3 |
水产类 |
鲢鱼、草鱼、鲫鱼、河虾、鳊鱼、包头鱼等 冷冻水产类:带鱼、小黄鱼、鲳鱼、目鱼条等 |
4 |
禽蛋类 |
鸡蛋、咸鸭蛋、鹌鹑蛋、皮蛋等 |
(三)订货要求:
1、中标人所提供的食材必须符合相关的卫生、食品安全、环保等国家标准。
2、所有预包装食品要求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每批次送货时须提供产品合格证。
3、蔬菜类要求为新鲜、安全、成熟度适中,无烂枯叶、黄叶,按要求去皮、去壳、去叶、去泥等,适宜用切菜机操作。农残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送货时提交农残自检报告、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复印件。具体感观要求:
从蔬菜色泽看,各种蔬菜都应具有本品种固有的颜色,大多数有发亮的光泽,以此显示蔬菜的成熟度及鲜嫩程度;
从蔬菜气味看,多数蔬菜具有清馨、甘辛香、甜酸香等气味,可凭嗅觉识别不同品种的质量,不允许有腐烂变质的亚硝酸盐味和其他异常气味;
从蔬菜滋味看,因品种不同而各异,多数蔬菜滋味甘淡、甜酸、清爽鲜美,少数具有辛酸、苦涩等特殊风味以刺激食欲,如失去本品种原有的滋味即为异常;从蔬菜形态看,应尽量避免由于客观因素而造成的各种非正常、不新鲜的蔬菜,例如萎蔫、枯塌、损伤、病变、虫害侵蚀等引起的形态异常等。
豆制品要求提供食品检测合格证明。中标人须对同批次蔬菜、豆制品进行48小时留样备查。
4、肉类、水产、禽蛋等须按国家要求提供每批次检验检疫证等合格证明,特殊食材还需提供抗生素、兴奋剂、瘦肉精含量检测。中标人须对同批次鲜活食材进行48小时留样备查。
5、食材的验收实行使用单位、采购人二级验收制度,除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对每天配送的食材数量、质量点验以外,采购人将组织有关科室不定期对各类食材进行抽查。若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食材存在质量问题,则一律无条件退货。若在抽查过程中发现食材存在质量问题,则已送达的同批次食材的货款一律不予支付。
6、中标人在供货期间,如发生质量纠纷时采购人须对被投诉食材质量进行检测的,不论检测结果如何,因检测产生的相关费用须由中标人承担。
7、保质期要求:
1肉类要求为12小时内屠宰。
2蔬菜、豆制品要求新鲜,无腐烂变质现象。
3预包装食品保质期不得超出生产厂商标注保质期限的一半时间。
4其他所有食材保质期不得超出生产厂商标注保质期限的三分之二时间。
(四)供货要求:
(1)供应商每日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间(07:30)前完成当日订单物品的配送,并按照采购人的要求提供《送货总清单》一式三份(其中采购人两份,一份食堂留档,一份财务做账),供应商应在所有供货清单上加盖公章确认。双方现场过秤并验收签名,作结算凭证。
(2)所有品种按除箱净重过磅,最终交易重量以双方确认的过磅数为准。
(3)供应商负责将货物从车上搬到称上过磅,然后放到指定地点,由采购人负责验收并签字确认。
(4)各品种数量超出采购人报单规定的部分由供应商自行带回,不纳入结算,短缺的部份由供应商及时补足。
(5)家禽及肉类等货品根据采购人要求加工,家禽必须是当天新鲜宰杀;带骨产品(肉骨头、大排等)需按采购人要求剁小块或薄片。
(6)供应商提供的各类蔬菜、水产、肉禽类或农副产品质量必须达到配送所列的要求及验收标准,并且品质不低于采购人当天在各大蔬菜批发市场的自购标准,若发现不合格,采购人有权要求退款,并要求供应商在指定的时间内按采购人的要求重新供货,更换同类产品不再另行计价。
(7)供应商提供的所有食材应当新鲜,若提供的食品有腐烂、变质等情况,必须在当天08:30前完成该品种蔬菜、的整体更换。
(五)验收标准及退货依据:
供应商应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不合格货品,并产生严格后果的,除全部退货外,将取消供货单位的供货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菜类
种类 |
验收标准 |
退货依据 |
叶菜 |
外形正常,叶梗光滑幼嫩,不干瘪凋萎,无过多黄叶,色泽正常。去除根须,不含土,无虫害,大白菜、卷心菜切开心不变黑,无腐烂情形,无明显浸水现象;农药残留不超标。 |
味苦,鲜度嫩度明显不佳,含黄叶须根,泥土、虫害严重,萎捏严重,浸水后仍不可恢复;农药残留超标。 |
根茎类(如香芋、土豆、莴笋等) |
无虫咬、发芽、发霉现象,新鲜,形态大小与采购人自购标准相当。农药残留不超标。 |
发芽严重、发霉,新鲜度不佳,形态大小与采购人自购标准存在较大负偏差。农药残留超标。 |
花果类,如西兰花、白菜花 |
无虫害,成熟度良好,新鲜固有的色泽鲜明,无发霉发黄。农药残留不超标。 |
不新鲜,发霉,虫害过多。农药残留超标。 |
豆制品 |
品牌产品,保质期限内,包装无破损,感官上色泽正常,硬度弹性正常,无异味 |
由于蛋白质的分解等原因,豆制品硬度和弹性下降,表面发粘,颜色发暗、发红、或变黄,或表面出现各种颜色的霉斑,产生酸馊气味或异味,有黄色液体流出等。 |
鱼类 |
具有鲜鱼固有的鲜明体色与光泽,粘度透明;鳞完整或稍有花鳞,紧贴鱼体不易剥落,有透明黏液;鳃盖紧合,鳃丝鲜红或紫红,色清晰,黏液透明无异味;鱼眼饱满,角膜光亮透明;腹部呈白色或淡玫瑰红色,破肚率小于等于5%;肌肉结实或富有弹性,无风干、异味现象 |
体表色暗淡无关黏液透明度较差、浑浊且有腐败味;鳞不完整松弛、易剥落;鳃盖松弛,鳃丝粘连,呈淡红暗红或灰红褐色,有显著腥味;眼球凹陷,角膜混沌或发糊;腹部膨胀或变软,表面发暗色或淡绿色斑点;肌肉松弛,弹性差 |
虾类 |
体表色泽正常,甲壳无“黑变”或轻度“黑变”,无破损或脱节;虾肉组织紧密有弹性,无异味;肉质清洁完整 |
虾体色泽及光泽褪色,甲壳“黑变”严重,外表暗淡无光泽;虾肉组织韧性差,肉质松软,甲壳与虾体分离;有异味、氨味、腥臭 |
软体动物(章鱼、鱿鱼等) |
体表具有本品种固有新鲜色泽,色素斑清晰,黏液多而清亮;眼球饱满;肌肉柔软,有弹性; |
体表色泽较差,黏液浑浊、有味,体表僵硬发红;眼球凹陷;肌肉弹性差;切面颜色发暗,有异味 |
生鲜牡蛎肉 |
牡蛎饱满或稍软,呈乳白色,体液澄清,无色或淡灰色,有牡蛎固有气味,无杂质 |
牡蛎杂质多,色泽异常,体液浑浊等 |
海螺肉 |
海螺肉呈乳黄色或浅黄色,有光泽有弹性,局部有玫瑰紫色斑点 |
海螺肉呈白色或灰白色,无光泽,无弹性 |
海带 |
色泽深褐色或褐绿色,叶片长而宽阔,肉厚且不带根;表面有微呈白色粉状的甘露醇,含砂量和杂质量少 |
色泽呈黄绿色,叶片短狭而肉薄,含砂量高 |
畜肉类 |
放血刀口粗糙、切而外翻、刀口周围的血液浸润;血管扣无残留或少残留血液;皮肤呈白色或淡黄色,畜肉脂肪呈白色或乳白色;畜肉有弹性、有光泽 |
放血刀口切线平整、切面整齐、无血液浸润;血管内有较多血液,呈紫红色,血液中可见气泡;皮肤有出血、充血点和黄染等病理变化,畜肉脂肪由于放血不全呈粉红色、黄色或绿色;畜肉无弹性、暗紫色,昏暗甚至粘软,有异味 |
猪肉类 |
净仔排:仔排上肉厚度不超过2公分左右,不带老骨、边角、脆骨等,肉色鲜艳、注意母猪肉;仔排:仔排上肉厚度不超过2公分左右,老骨不超过4公分不带边角,肉色鲜艳,注意母猪肉;后腿净肉:不带碎骨、不带肥肉,肉色鲜艳,无病变、不打水;猪肉:不带碎骨(一斤猪肉,三两肥肉七两瘦肉),肉色鲜艳,不打水;带皮五花肉:要求中肋部分整方形,不带腩肉,带少量排骨,肉色鲜艳,层次分明,猪皮干净,无刀口;无皮五花肉:(上同带皮五花肉)不带排骨、腩肉;中肋五花肉:要求中肋部分整方形,不带排骨、腩肉,层次分明(有一般为三至五成夹花);心、肝、腰:个形整齐、无打水、无病态、无异味、肉色鲜艳,注意粉肝;净猪肚:不带油,不带小肠,无粘液 |
与验收标准不符,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等 |
牛肉类 |
牛腩:无杂碎、不带骨、无病变、块形整齐、无注水、色泽新鲜;牛排:整块、头尾带肉不能过多,排骨带肉约一寸厚 |
与验收标准不符,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等 |
禽畜类 |
光土鸡:个体均匀、肉色正常、无病变、无破皮、无油斑、内脏食袋掏空,表皮光滑、无鸡毛、鸡身肥短圆润,爪细小、无注水;老鸡:无破皮、无油斑、内脏掏空、表皮光滑无鸡毛、鸡身肥圆、不带鸡油、无注水;子鸭:无破皮、无血斑、内脏掏净、肉色鲜艳,净重2.8-2.0公斤,无注水;老鸭:皮黄、肉肥、骨头硬、肉色鲜艳、无血斑、无注水 |
与验收标准不符,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等 |
(六)服务期及付款要求:
1、本次招标合同服务期1年,如中标人在合同期内,若有以次充好或其他违反合同履行的情况,采购人将根据情况取消终止合同。
2、配送单位每半月将下周的“原料报价单”送至配送收货地点。
3、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实际需求分批送货,每日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间(07:30)前必须将食材配送到指定地点,临时补送食材需在8:30分之前送到。供应商不得无故改变交货时间、数量、品种等,应确保采购人的正常需求量。采购人对送达货物进行现场验收核对,无误后开具验收单给供应商。采购人在验收食品时,只对食品品种、数量、规格和肉眼感观能够分辨的外观质量负责;供应商对食品内在质量应承担连续的追踪责任。
4、结算与支付:收货清单当天由采购人确认,货款以成交价格按月结算,成交价格已包含税费、运输、保险等相关费用。供应商应先提供符合采购人财务报账要求的本公司正规税务发票,采购人在收到票据后支付货款,结算以人民币元计价。
5、为及时了解配送情况和解决配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双方沟通,配送方做好至少每月一次的定期回访工作。
(七)试供期:
(1)试供期30天,试供期内采购人主要考察供应商货物质量、服务、价格、信誉等方面情况。
(2)试供期满且经采购人综合考察认为合格的,合同继续执行;若试供期间出现质量、服务等难以磨合的问题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供货商应负由此带来的全部责任。
(八)质量保证:
对食品质量问题在30分钟内响应,1小时以内到现场解决问题;不能当场解决的,必须采取更换等措施,以保证采购单位的正常使用,如因食品质量问题造成食用人的不良反应,供应商须负全部责任。
(九)保证金:
合同签订前中标供应商支付项目预算的2.5%作为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用于货品的质量安全保证,履约保证金于合同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且无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事故后无息退还。
(十)发票:
供应商须开具正式的增值税发票,应按供应商品的销售额开具发票。若供应商提供假发票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四部分 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
一、评标方法
1.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回避。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3.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3.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3.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三、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4.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4.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4.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4.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4.5向采购人、采购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4.6法律、法规、规章、招标文件等规定的其它事项。
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5.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5.2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5.3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5.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5.5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5.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5.7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5.1-5.5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四、评审程序
6.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符合投标无效情形的,投标无效。
7.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8. 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标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9. 汇总(商务技术得分情况)。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商务技术得分情况。
10. 报价审核。对经商务和技术评审符合采购需求的投标人的报价的合理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查核实。
10.1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0.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0.3投标价格的修正原则。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0.3.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10.3.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10.3.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10.3.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10.3.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财政部第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人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不确认的,投标无效。
11.汇总得分。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12.顺序排列与中标候选推荐。
12.1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按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排序。
12.2多家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该产品或者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的核心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13.投标无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3.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均无效);
13.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13.3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13.4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协议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联合体协议要求的;
13.5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编制的;
13.6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内容编制,又不符合实质性要求的;
13.7投标文件组成漏项,内容不全或内容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13.8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所载内容与本项目内容有异的;
13.9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13.10未传输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供相应的备份投标文件,造成项目开评标活动无法进行下去的;
13.11投标文件中未提供应当提供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品目内的节能产品或未提供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如果本项目采购涉及节能品目清单中的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的);
13.12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3.13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
13.14投标人所投内容不符合采购需求中实质性要求的;
13.15投标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投标报价的;
13.16投标报价高于本项目采购预算或者最高限价的;
13.17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能按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13.18《投标(开标)一览表》填写不完整或字迹不能辨认或有漏项的;
13.19投标人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不确认的;
13.20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节);
13.20.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13.20.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13.20.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13.20.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13.20.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13.21投标人有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情形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或视为恶意串通,其投标无效:
13.22.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13.22.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13.22.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3.22.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3.22.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13.22.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13.22.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13.22.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3.22.9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3.22.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3.22.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3.22.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3.23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本市的)及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市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13.24根据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认为应当作无效投标的其他情况。
五、评标报告
14. 评标报告与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评审报告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提交。
15. 评标争议事项处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六、废标
16.废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6.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16.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6.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16.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七、重新组织采购
17.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将停止评标工作,并与采购人、采购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采购机构确认后,将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18.重新开展采购。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
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8.1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