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招标通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您的位置: 首页 > 招标公告 > 营口市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队食堂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
营口市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队食堂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

招标详情

公告信息
nbsp;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营口市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队食堂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 有效期: 2021-04-13 至 2021-04-20
撰写单位: 辽宁中鼎招标有限公司
nbsp; nbsp;

nbsp;

营口市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队食堂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

nbsp;

nbsp;
项目概况
nbsp;( 营口市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队食堂 ) nbsp;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 辽宁中鼎招标有限公司 )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nbsp;2021 年 4 月 23 日 9 点 30 分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nbsp;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LNZD-21-018
项目名称:营口市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队食堂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718100.00元/年
最高限价:718100.00元/年
采购需求:营口市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队食堂采购,详见服务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三年。(承包期限:采取1+1+1模式,合同一年一签,如供应商符合采购单位有关要求,经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集体决策后,续签第二年、第三年食堂承包合同。)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供应商未进入营口市审批技术审查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公布的“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电子化交易平台系统八类主体入库通知”,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技术咨询电话:17679125139 于先生)。
nbsp;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1年 4 月 13 日 至 nbsp;2021年 4 月 20 日 ,每天上午 08:30 至 11:00 ,下午 13:30 至 16:0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营口市站前区万达金融中心820(万达写字楼B座,8楼820)
方式: 现场领取/通过邮件形式获取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nbsp;2021 年 4 月 23 日 09 点 30 分 (北京时间)
地点:营口市审批技术审查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 一 开标室
六、开启
时间: nbsp;2021 年 4 月 23 日 09 点 30 分 (北京时间)
地点:营口市审批技术审查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 一 开标室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 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报名须携带的资料: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限在自然人作为投标主体时使用);2)、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自然人作为投标主体时不需提供);3)、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购买采购文件的无需提供)。
(通过邮件形式获取需对上述所有材料加盖公章后进行扫描并形成pdf格式文件,邮件主题统一格式为“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邮箱内容中注明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并在发送邮件后与项目负责人电话确认。)
十、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地址: 营口市站前区学府路南9号
联系方式: 孙懿新/1514171708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辽宁中鼎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营口市站前区万达金融中心820(万达写字楼B座,8楼820)
联系方式: 0417-3852369
邮箱地址: lnzhongding@163.com
开户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账户名称: 辽宁中鼎招标有限公司
账号: 42601010010011203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吕薇
电 话: 0417-3852369

nbsp;

辽宁中鼎招标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3日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关联计划
附件: 需求.docx
nbsp;

服务需求

1.服务内容:采购单位将食堂承包给中标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经营管理(所在位置:营口市站前区学府路南9号一楼食堂),面积约960平方米。由采购单位提供餐具、用具等设备,损坏由供应商负责,自然损坏和确实需要购买的餐具、用具等设备,供应商提出申请,经采购单位同意批准后,由采购单位负责购买物品,产权归采购单位所有,设备在承包使用期间需要维修的由供应商提出,采购单位负责维修。

服务期内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拖把、手套、清洗液等由供应商按实际情况上报给采购单位,核验批准后由供应商代为购买。

%1. 服务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总价预算约人民币718100元/年,每月按实际就餐人数、实际天数、标准每人每天15.00元结算,费用包含供应商8人工资(包括加班工资)及保险、餐具、税费等,一次性拨付。供应商承包后(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应不低于现有标准),服务期限为三年。(服务(承保)期限:采取1+1+1模式,合同一年一签,如供应商符合采购单位有关要求,经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集体决策后,续签第二年、第三年食堂承包合同。)

3.工作人员用餐全部为自助/分餐,每人每天早餐、午餐标准,由供应商自定(其中早餐主食不少于6样、副食不少于6样,午餐主食不少于4样、副食不少于6样),主副食调剂多样化,营养均衡。

公务招待等用餐单独核算,采购单位凭公务接待申请用餐审批表,提前通知供应商安排就餐,开支费用凭用餐审批表,月底到办公室财务报销。

4.工作人员用餐时间,原则早餐时间为7:30— 8:20午餐时间为11:30—12:30,采购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向供应商提出变更就餐时间。

5.采购单位负责支付取暖费、水费、电费、燃气费,负责维修供热、供水、供电、排水等公用设施。

6.采购单位有权检查、监督供应商的经营管理,特别是食品安全、卫生、环境建设。如经营期内职工就餐满意率低于70%或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轻微中毒反应)或在经营中以次充好、降低成本、使用假冒伪劣原料的,采购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

7.如有关部门要求办理证照,由采购单位协助供应商办理。

8.供应商承包食堂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9.供应商承包的食堂以服务机关为目的,不许对外营业,要做到环境优雅、食品安全卫生、把好采购关、质量关,确保食品安全,应做好水、电、气能耗管理,杜绝浪费。

10.自觉服从采购单位的管理,并接受食堂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11.因疫情等特殊原因发生增加做盒饭,发生的包装盒等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保证就餐时间,让加班的员工干部随时用餐。

12.合同期内,食堂消防、食品安全、卫生、环境建设由供应商负责。如因供应商责任发生火灾、食物中毒、环境污染、安全等事故,所有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并依照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13.供应商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卫生部门体检合格并持证上岗,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健康检查,要做到穿着整洁、文明礼貌、热情服务。

14.供应商承包的食堂不准改变用途,不准转包。要依法经营,不得有餐饮以外的其他经营,一经发现,采购单位有权取消其承包资格,并给予经济处罚或诉诸法律。

15.供应商应保证用餐供应量,既满足就餐人员的适量,又保证不得浪费。

16.在经营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其它影响极坏的责任事故,供应商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经济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

17.供应商必须承诺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相关管理办法,接受采购单位的监督、检查。对食品的供应渠道必须严格把关,采购物资必须有资质及三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市场准入的单位购进,保存好进货单据。必须做好经营场所室内外的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及餐具的消毒工作。制定卫生工作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悬挂在工作场所,接受监督。负责从业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工作,规范服务行为和文明用语,不得与就餐人员发生冲突。

18.经营期间供应商发生的一切费用、经济及劳资纠纷完全由供应商承担,与采购单位无关,因此涉及采购单位,概由供应商承担所有责任和经济赔偿,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单位对外承担的赔偿责任,诉讼费用、律师费等采购单位所有的损失。

19.供应商在经营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与采购单位无关。

20.食堂消防设施到位,明确消防责任人。由于供应商原因造成的消防安全责任事故完全由供应商承担,与采购单位无关。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