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天津市和平区司法局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HPZC-2021-024)竞争性磋商公告
包号 | 是否设置最高限额 | 预算(万元) | 最高限额(万元) | 采购目录 | 采购需求 |
第1包 | 是 | 97 | 97 | 物业管理服务 |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
天津市和平区财政服务中心
2021年4月14日
项目需求书
1、 项目介绍
天津市和平区司法局(含矫正中心、劝业场司法所)需要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根据有关规定,需采购 。
项目基本情况:天津市和平区司法局(岳阳道鑫东公寓1门),和平区社区矫正中心(河北路50号1栋2层201-207、2栋1层底商、2栋2层),劝业场司法所(和平区哈密道42号)。
和平区司法局面积:2076.43平方米(建筑面积);
和平区社区矫正中心面积:1024平方米(建筑面积);
和平区劝业场司法所面积:852.27平方米(建筑面积)。
(注:本次预算属于整体大包,包含所有人员的工资、周六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保险、社险、防暑费、取暖费、服装费(需统一着装)、劳保费(如电工需要的绝缘鞋、电工工具,餐饮服务人员口罩等)、物业工作人员伙食费等。人员工资及各项保险应符合劳动法要求,满足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 人员及岗位要求
序号 |
岗位名称 |
人数 |
工作时间 |
要求 |
是否接受退休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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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经理 |
1人(司法局,矫正中心,劝业场司法所共用) |
7:00—16:00(周六休息;周日上午上班,下午休息) |
(1)男女不限,年龄50周岁或以下; (2)大学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 (3)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沟通协调能力强,持有效健康证; (4)具有三年或以上非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经验; (5)具有国家住建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或天津市物业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天津市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岗位证书》或天津市物业管理协会、全国房地产行业培训中心颁发的《天津市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或天津市物业管理协会、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培训中心颁发的《天津市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提供《天津市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岗位证书》或《天津市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其证书上标明的工作单位须为供应商或其天津分公司); (6)同时兼任厨师长,具有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中式烹调师)》。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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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保洁员 |
2人(司法局1人,矫正中心1人) |
7:00—16:00 |
(1)男女不限,年龄男57周岁或以下,女55周岁或以下; (2)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持有效健康证; (3)具有非住宅物业保洁或酒店客房服务的工作经验。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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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秩序 维护员 |
5人: 司法局3人(轮岗24小时值班); 矫正中心1人(7:00-18:00); 劝业场司法所1人,兼保洁(7:00-18:00) |
运行班 |
(1)男性,年龄45-55周岁; (2)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不良嗜好,能适应运行班工作时间,持有效健康证; (3)具有保安证。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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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综合 维修工 |
1人(司法局,矫正中心,劝业场司法所共用) |
7:00—16:00 |
(1)男性,年龄58周岁或以下; (2)高中以上(含高中)学历; (3)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不良嗜好,持有效健康证; (4)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高、低压电工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电梯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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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理发服务人员 |
1人 |
每周一次 |
(1)男女不限; (2)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不良嗜好,持有效健康证; (3)具有理发从业经验,可满足客户理发要求。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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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餐饮服务人员 |
2人 |
6:00—14:30 |
(1)厨师长1人(项目经理兼任),炒锅兼砧板1人,面点1人,除厨师长以外,其他餐饮服务人员要求: (2)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持有效健康证; (3)拟投入餐饮服务人员具有岗位服务工作经验; (4)面点师持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中式面点师)》。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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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数 |
12人 |
注:
①人员工资部分按照每日考勤和社保缴费凭证据实拨付。
3、 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一)项目经理服务内容
1、对本项目日常工作全权负责;同时兼任厨师长。
2、负责贯彻和实施公司及上级部门的各项指令和有关规定。
3、负责各岗位员工的管理、培训并组织完成绩效考核。
4、定期主持召开例会,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常与员工沟通,增强机体凝聚力。
5、熟悉项目情况,与采购方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处理采购方诉求意见。
6、对处理不了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避免事态扩大。
7、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定期向采购方提出优化、提升物业管理服务建议。
8、向采购人提供每天购买食材的具体明细。
9、认真完成公司和采购方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综合维修服务
1、服务范围和内容
(1)对办公区域内主要设施进行维修、更换。
(2)办公区域内设备设施每日的安全巡视。
(3)每日报修工作的反馈。
(4)定期及节假日前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
(5)对和平区司法局下属各驻外办公场所(六个司法所、社区矫正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主要设施进行维修、更换。
(6)配合完成局领导和局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2、服务要求
(1)熟悉办公区域各种设施的位置和情况。
(2)具有专业的维修人员,对机关和驻外办公部门办公室门锁、灯具、桌椅、电器、家具等提供维修服务。
(3)协助做好水、电、暖气设备的巡检和基础排除故障工作,及在燃气专业人员巡检和排除故障时协助做好工作。
(4)零修急修做到快速及时。
(5)建立设备设施档案。建立可追溯的检查、维修、更换记录,及时更新,定期公开。
(三)秩序维护服务
1、服务范围和内容
(1)门卫:24小时值班(司法局机关),来访登记,报纸杂志包裹的接收、分类摆放。
(2)巡逻:夜间大楼内按规定频次和路线进行巡逻(楼内公共区域),并做好工作记录。
(3)配合完成局领导和局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4)熟悉掌握局内突发事件处理方案,遇到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及时处理。
(5)定期对停放的警车进行清洗。
2、服务要求
(1)举止文明、态度和蔼、用语规范、按时到岗、坚守岗位不脱岗。
(2)保持个人仪表整洁、门岗周围环境清洁。注意观察人员进出情况,发现疑点应及时询问,劝阻小商小贩不要在门前乱设摊点。
(3)对进出的各类车辆和人员进行有效疏导,保持出入口的畅通,对门口的本局车辆负有管理维护职责。
(4)对外来人员(施工、送货、参观等)实行进出记录,必要时引导至电梯厅或指定区域;对非工作时间进入大厦的人员应详细询问核实身份并进行登记。对物品进出实施分类记录,大件物品进出应进行审验,拒绝危险物品进入。
(5)巡逻时排查各种不安全因素,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并在现场采取必要措施随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6)对大楼内设置的消防栓(箱)、安全警示标志等涉及公共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发现缺失、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并记录后解决。
(7)保证车辆便于通行、易于停放;若对进出车辆有疑问,应向驾驶员敬礼后再进行询问。
(四)保洁服务
1、服务范围和内容
(1)公共区域:大厅地面、玻璃门、电梯、楼梯、梯厅。
(2)卫生间:地面、墙壁、隔板、便池、照明灯具、面盆、镜面、洗澡设施。
(3)会议室、值班室、带班室:桌椅无尘干净摆放整齐;照明灯具开关正常无尘明亮;暖通架构无尘干净;垃圾桶清理及时干净卫生;玻璃干净明亮。
(4)技术保洁服务:门厅玻璃、墙面、天花板、门前牌匾的清洁等;
(5)配合完成会议会场的布置和会务保障工作;完成局内物品的搬运清理,做好办公环境的维护。
2、服务要求
(1)大厅地面无水渍、无垃圾,墙面光滑无灰尘;不锈钢架构无尘光亮;照明灯具开关正常无尘明亮;电梯门及按键门板干净无手印。
(2)会议室桌椅无尘干净摆放整齐;照明灯具开关正常无尘明亮;暖通架构无尘干净;垃圾桶清理及时干净卫生;玻璃干净明亮。
(3)公共走道地面干净无水渍;墙面光滑无灰尘;不锈钢架构无尘光亮;照明灯具开关正常无尘明亮;电梯门及按键门板干净无手印。保持各楼梯口、梯间及楼宇周围干净整洁。
(4)垃圾桶定期清洗消毒,桶身干净、无异味,垃圾不满冒。
(五)专项服务
1、理发服务:每周一次提供理发服务;根据采购方客户的实际需求,按要求完成理发服务,达到采购方满意。
2、厨房消杀防疫服务——蟑螂及蝇虫的专业消杀防疫服务,并将消杀记录交采购方审核留存。
3、厨房烟风道每季度清洗一次。
4、局机关整体技术保洁每月一次。
(六)餐饮服务
1、食堂供餐时间:早餐:7:30-8:20,中餐:11:45-12:30;
2、用餐人数:
工作日:早餐97人左右,午餐97人左右(其中有22左右人份午餐需送至社区矫正中心,成交供应商需负责提供制作和运送服务),具体用餐人数根据实际情况计算。
值班餐和加班餐:每个工作日有1-2份值班餐,每周末有5-8份值班餐,加班餐数量不定,以上餐饮由成交供应商安排提供。
配餐标准:按照每人每天16元(早餐:2元、午餐14元)的标准提供餐饮服务。
4、用餐标准:
(1)早餐:
① 2个品种的中式早餐;
② 早餐品种:
A、主食:包括但不限于馒头、花卷、烧饼、油条等面点类;
B、稀食:豆浆、粥类等;
C、小菜:根据时令季节而定。
(2)午餐:1主荤、1次荤、1素菜,1主食,2稀食,2面食、1水果。除主荤和水果外,其他品种不限量。
5、用餐应足量供应,符合以下标准:
(1)粮食标准:每人每天不少于300克。
(2)食用油标准:每人每天不少于40克。
(3)副食种类包含但不限于:畜肉,禽肉,禽蛋,鱼虾,牛奶,大豆,蔗糖,蔬菜,水果,食用菌(干),干菜,饮料,调料等。
6、定期征求就餐人员的意见及时调整,专业管理人员进行自查自检。
7、要妥善使用保管食堂用具、电器等物品,每天用过的餐具要清洗消毒后摆放有序,下水道要做到天天冲洗,每周疏通,保持清洁通畅。
8、下班前要关好门窗、检查火种是否熄灭,关闭煤气、电源等,确保安全。
9、食堂日常所需的水、电、燃料由采购人负责。
10、供应商安排专人负责食材保管,保证食材存储质量及安全标准;食物残渣及垃圾及时清运。
11、采购方负责食堂正常运转的全部厨具设备、餐具的采购配置及更新;成交供应商负责全部厨具设备、餐具的保管、维护,正常使用损坏之外的丢失、人为的破坏由成交供应商赔偿更新。
12、采购方有权对供应商的服务和饭菜质量进行实时监督,每日早、午餐食物须在餐前留样(留样时间为48小时)封存,以备人员出现食物中毒或其他情况下的查验。
13、食材采购需求
供应商需要从具备相应资质的食材供货商处采购食材,食材费包含在餐费中。食材保管由供应商安排专人负责。成交供应商需建立食品溯源记录。
(1)所供小麦粉产品为不添加任何添加剂,经清理、磨粉等加工工序而得到的小麦粉。小麦粉产品颜色洁白、组织松散、无明显结块、无长虫、无长霉、无异物、有小麦粉正常之气味,产品符合或高于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小麦粉国家质量标准》(GB1355-86)。
(2)所供大豆油产品应符合国家强制性《大豆油》(GB1535-2003)技术标准。不得掺有其他食用油和非食用油,不得添加任何香精、香料及提供转基因油。
(3)所供米产品应该无虫蚀、无异物、色泽气味正常,产品符合或高于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大米国家质量标准》(GB1354-2009)。不得有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
(4)所供鲜、冻鸡肉产品,应符合国家强制性《鲜、冻禽产品》(GB16869-2005)技术标准。
(5)要求供应商具有良好的责任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及地方食品安全部门的要求做到食品采购的卫生,按时按点提供食堂食品采购及配送服务,以保证用户的就餐需求及安全。
(6)供应商须承诺所采购的粮油、调料、禽蛋类商品的价格不高于我市大型超市(如家乐福、华润万家、沃尔玛超市)的平均价格,蔬菜、水果、牛羊肉、水产品类及冷冻食品价格应略低于所配送地区市场的平均零售价格。
调料、蔬菜、水果、禽蛋、肉类及冷冻食品根据市场价格情况会有上下浮动,但必须要保证低于市场价格给采购人供货。
(7)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在年度食材采购食堂农副产品时,按照相关政策要求,采购定量指定地区农副产品。
(七)服装、工具及耗材
1、物业工作人员工服由物业企业提供。
2、本项目正常物业服务工作所需各类工具用品和一次性耗材均由物业单位提供。
4、 履约验收标准
(详情参照服务内容及范围)
5、 争议处理途径及逾期支付资金等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1、争议处理途径:若双方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采购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逾期支付资金:采购人逾期支付资金(非中标供应商原因),中标供应商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三个工作日内将逾期资金全部缴清,逾期未缴清的,中标供应商有权提出终止协议,造成中标供应商经济损失的,采购人应给予中标供应商经济补偿。
3、违约责任:
(1)由于采购人原因,使中标供应商未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中标供应商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接到此书面文件三十日内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逾期未解决的,中标供应商有权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提出终止协议,造成中标供应商经济损失的,采购人应给予中标供应商经济赔偿。
(2)由于中标供应商原因,未能达到合同规定服务标准,采购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中标供应商在接到此书面文件三十日内整改,逾期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的,采购人有权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供应商终止本合同;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的,中标供应商应给予采购人经济赔偿。
(3)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提前终止合同,擅自中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用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6、 其他
1、供应商应根据项目具体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人员及作业的具体时间,并且在采购人有重大活动(各类会议、调研、检查等)期间进行无条件的人员支持。公司具有一定机动的服务人员,能随时配合采购方需求,及时提供临时的适合的服务人员,保证活动的顺利完成。
2、成交供应商不得再次转包分包此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3、成交供应商制定符合招标方相应要求的管理制度。
4、成交供应商需遵守劳动法,合法用工,保证职工权益,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保险社保,否则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5、成交供应商服务期满前15天内,有义务按照采购方要求,完成与新中选公司物业相关的交接工作。
注: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调整等法定情形的,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