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丽水市看守所的委托,对食堂常用食材采购项目进行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文件。欢迎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
1.采购编号: 浙建航招2021124号
2.采购项目:丽水市看守所食堂常用食材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采购内容:
序号 | 采购内容 | 数量 | 单位 | ▲预算金额 (最高限价) | ▲最高结算率 |
1 | 食堂常用食材采购 (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 1 | 项 | 180万元 | 100% |
5.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
5.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5.2投标截止时间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3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
5.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6.公告期限: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从公告发布次日开始计算)。
7.招标文件网上获取时间: 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
8.网上获取招标文件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以下报名资料:
⑴投标人介绍信(格式自拟,包括联系人、联系电话)
⑵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资料须加盖单位公章,传真或邮寄至采购代理机构(传真:0578-2303501,地址: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楼1207室。传真递交的,以实际收到传真件的时间为准;邮寄递交的,以实际收到邮件的时间为准)。为确保报名资料已准确无误递交,请各投标人在递交报名资料后及时与招标文件中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取得联系。未提交报名资料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
9.招标文件获取及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获取的方式:网上下载
9.1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招标公告、更正公告、答疑文件等内容,采购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10.招标文件售价:300元,以现金形式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11.履约保证金:无。
▲12.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采用现场递交方式。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未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13.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5月11日09:00(北京时间)。
14.提交投标文件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5楼)
15.开标时间:2021年5月11日09:00(北京时间)。
16.开标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5楼)
17.本公告在以下媒体公布:
浙江政府采购网 http://zfcg.czt.zj.gov.cn/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ssggzy.lishui.gov.cn/lsweb/)
18.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丽水市看守所
项目联系人:刘 皓 联系电话:0578-2786420
质疑联系人:陈伟勇 联系电话:0578-2786683
地址:城西村叶塘下19号。
(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胡姬璟 联系电话:0578-2139203 传真:0578-2303501
质疑联系人:陈 央 联系电话:0578-2139203 传真:0578-2303501
地址: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07室。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丽水市公安局
联系人:陈伟勇 监督投诉电话:0578-2786683
地 址:丽水市人民路505号。
19. 其他注意事项
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请各投标人严格遵守丽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并服从现场管理且按以下要求执行:
1)参与人员应当领取“丽水健康码”,红、黄码人员不得参与现场投标活动。健康码获取方式:支付宝→城市服务→丽水健康码。
2)参与人员应携带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全程佩戴口罩,进入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大楼物业人员体温检测及防疫询问,并如实报告情况。适当保持人员间隔距离(1.5米),不扎堆聚集,不喧哗闲聊,做好健康防护。
3)进出路线:投标人从大楼一楼正大门进入,登记、扫手机健康码、填写体温表格,电梯上五楼开标厅,按先后顺序固定分散就座,开标结束后原路返回。
4)如遇突发状况,按照“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采购人:丽水市看守所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1年4月19日
附件信息:
招标文件(终稿)常用食材.doc
363.5 KB
招 标 文 件
采购编号: 浙建航招20210124号
项目名称: 丽水市看守所食堂常用食材采购项目
采 购 人: 丽水市看守所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四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第一章 公开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前列表 5
一 总则 7
二 招标文件说明 8
三 投标文件的编写 9
四 保证金 11
五 投标文件的包装、提交、修改和撤回 11
六 开标和评审 12
七 投标无效的情形 15
八 法律责任 16
九 询问 17
十 质疑 18
十一 授予合同 18
十二 验收 19
十三 政府采购政策 20
十五 其他事项 21
第三章 采购需求 23
第四章 合 同 27
第五章 投标相关文件格式 33
一 资格审查文件格式 33
二 资信及商务文件 40
三 技术文件格式 45
四 报价文件格式 55
五 投标文件封面及外包装封面格式 59
六 中标人公告内容 61
第六章 评标办法和细则 62
一 总则 62
二 评审委员会 62
三 评标程序 63
四 评标一般规定 64
五 评标办法和细则 64
六 评审纪律和要求 66
第一章 公开招标公告
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丽水市看守所的委托,对食堂常用食材采购项目进行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文件。欢迎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
1.采购编号: 浙建航招2021124号
2.采购项目:丽水市看守所食堂常用食材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采购内容:
序号 |
采购内容 |
数量 |
单位 |
▲预算金额 (最高限价) |
▲最高结算率 |
1 |
食堂常用食材采购 (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
1 |
项 |
180万元 |
100% |
5.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
5.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5.2投标截止时间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3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
5.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6.公告期限: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从公告发布次日开始计算)。
7.招标文件网上获取时间: 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
8.网上获取招标文件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以下报名资料:
⑴投标人介绍信(格式自拟,包括联系人、联系电话)
⑵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资料须加盖单位公章,传真或邮寄至采购代理机构(传真:0578-2303501,地址: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楼1207室。传真递交的,以实际收到传真件的时间为准;邮寄递交的,以实际收到邮件的时间为准)。为确保报名资料已准确无误递交,请各投标人在递交报名资料后及时与招标文件中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取得联系。未提交报名资料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
9.招标文件获取及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获取的方式:网上下载
9.1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招标公告、更正公告、答疑文件等内容,采购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10.招标文件售价:300元,以现金形式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11.履约保证金:无。
▲12.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采用现场递交方式。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未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13.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5月11日09:00(北京时间)。
14.提交投标文件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5楼)
15.开标时间:2021年5月11日09:00(北京时间)。
16.开标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5楼)
17.本公告在以下媒体公布:
浙江政府采购网 http://zfcg.czt.zj.gov.cn/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ssggzy.lishui.gov.cn/lsweb/)
18.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丽水市看守所
项目联系人:刘 皓 联系电话:0578-2786420
质疑联系人:陈伟勇 联系电话:0578-2786683
地址:城西村叶塘下19号。
(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胡姬璟 联系电话:0578-2139203 传真:0578-2303501
质疑联系人:陈 央 联系电话:0578-2139203 传真:0578-2303501
地址: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07室。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丽水市公安局
联系人:陈伟勇 监督投诉电话:0578-2786683
地 址:丽水市人民路505号。
19. 其他注意事项
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请各投标人严格遵守丽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并服从现场管理且按以下要求执行:
1)参与人员应当领取“丽水健康码”,红、黄码人员不得参与现场投标活动。健康码获取方式:支付宝→城市服务→丽水健康码。
2)参与人员应携带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全程佩戴口罩,进入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大楼物业人员体温检测及防疫询问,并如实报告情况。适当保持人员间隔距离(1.5米),不扎堆聚集,不喧哗闲聊,做好健康防护。
3)进出路线:投标人从大楼一楼正大门进入,登记、扫手机健康码、填写体温表格,电梯上五楼开标厅,按先后顺序固定分散就座,开标结束后原路返回。
4)如遇突发状况,按照“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采购人:丽水市看守所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1年4月19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前列表
序号 |
须知项目 |
内容、要求和时间 |
||
1 |
项目名称 |
丽水市看守所食堂常用食材采购项目 |
||
2 |
采购人 |
丽水市看守所 |
||
3 |
采购代理机构 |
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4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组织方式 |
分散委托 |
5 |
资格审查方式 |
采用资格后审 |
||
6 |
投标有效期 |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 |
||
7 |
投标文件份数 |
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各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四部分文件应独立密封包装(注:各部分正本与副本包装在同一个密封袋内)。 |
||
8 |
招标文件质疑 |
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获取截止日之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获取截止日为准)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招标公告届满日为公告发布后的第6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质疑。 |
||
9 |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 |
||
10 |
投标文件 递交方式 |
接收人: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5月11日09时00分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5楼)。 |
||
11 |
开标时间 及地点 |
开标时间:2021年 5月11日09时00分开始 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5楼)。 |
||
12 |
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
评标报告经采购人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中标公告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和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ssggzy.lishui.gov.cn/lsweb/)上发布,并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
||
13 |
评标办法 和细则 |
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六章 |
||
14 |
签订合同 |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
||
15 |
发布媒体 |
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ssggzy.lishui.gov.cn/lsweb/) |
||
16 |
采购文件解释 |
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17 |
原件提醒 |
请投标人根据资格审查要求和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及评标办法要求提供相关原件,所有原件可装入同一档案袋内(原件较多的,可分袋装),所有原件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逾期不予受理。未按要求提供原件所造成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一 总则
1.适用范围
1.1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所述项目的采购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1“采购人”系丽水市看守所。
2.1.2 “投标人”系指符合本项目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并报名参与项目投标的供应商。
2.1.3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1.4“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1.5“合同”系指委托方、受托方双方签署的规定委托方、受托方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以及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招标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1.6 “产品”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产品(包括:虚拟产品),以及安装造成的必要修复、产品相关的检测、保险、税金、备品备件、附件、耗材、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2.1.7 “服务”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应承担的送货上门、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附随义务。
2.1.8“▲”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
3.投标人基本要求
3.1符合第一章第“5”条规定;
3.2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
4.联合体说明
4.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特别说明
▲5.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2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3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二 招标文件说明
6.招标文件的构成
6.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6.1.1招标公告
6.1.2投标人须知
6.1.3采购需求
6.1.4采购合同
6.1.5投标相关文件格式
6.1.6评标办法和细则
6.1.7与本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
7.投标人的风险
7.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条款。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澄清
8.1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2报名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应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传真)提出澄清申请。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ssggzy.lishui.gov.cn/lsweb/)公布更正公告,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不足1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 投标文件的编写
9.要求
9.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9.2投标文件、投标人与采购有关的往来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如涉及非中文内容的,投标人有义务将其内容翻译成中文,一切对非中文内容的误解,都将由投标人承担。
10. 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分为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四部分,四部分单独密封。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如有报价的内容, 其投标文件无效。报价文件如有资信及商务、技术内容, 其资信及商务、技术内容评标时将作为无效内容。
11. 投标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
11.1 资格审查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格式见第五章资格审查文件格式
▲11.1.1 公司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11.1.2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的,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1.1.3采购资格承诺函,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投标相关文件格式;
▲11.1.4 资格声明;
▲11.1.5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
▲11.1.6信用信息记录查询(注:本项内容由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现场完成查询,故不作装入资格审查文件要求。查询网站为“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内容为第一章5.2条)。
注:
1、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章。资格审查文件应装订成册,纸张建议采用A4规格。上述所涉复印件应装订入资格审查文件中,评标结束后所有原件交回投标人。资格审查不通过的,不进入下一阶段评标。
2、资格审查顺序为投标文件递交顺序,资格审查所需的所有材料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逾期不予受理。资格审查现场无法出示相应材料的,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11.2资信及商务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详见第五章格式。
11.3技术文件内容:
11.3.1按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相关文件格式所列的内容、格式的要求,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11.3.2投标人需对照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要求所列的内容;
11.3.3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11.3.4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文件;
11.4报价文件内容: 详见第五章格式。
11.4.1投标报价要求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所附的投标报价表上写明投标报价。投标人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的报价。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作无效标处理。
12.排版、封面
12.1排版:所有文字及表格的纸张应采用白色标准A4纸。所有文字及表格采用黑色进行打印或印刷。
12.2封面:用本招标文件提供的封面制作,并在其上按封面标注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
13.投标有效期
▲13.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
14.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的标明“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正本”、“副本”的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4.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印刷,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4.3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四 保证金
15.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无。
五 投标文件的包装、提交、修改和撤回
16.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1投标文件按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四部分单独密封封装成投标文件(各部分的正本与副本包装在同一个密封袋内)。为方便开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后与报价文件一并封装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该信封须与报价文件一起密封。
16.2投标文件封面及外包装封面要求:
16.2.1按招标文件第五章提供的格式制作。
16.3 投标文件统一左侧装订,采用不可拆卸方式装订。
16.4超过截止时间送达或未按规定签字、盖章、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由投标人标记错误造成投标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16.5 对以下不符合密封、包装要求的投标文件由现场工作人员退还投标人:
16.5.1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的;
16.5.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份数提交的投标文件;
16.5.3 投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出现包装混装。
17.投标文件的提交
▲17.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17.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做好投标文件签收手续,明确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投标文件的份数、提交人等信息。
18.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8.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修改或撤回的意思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8.2修改后重新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
▲18.3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18.4投标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六 开标和评审
19.开标
19.1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开标时所有投标人应到场,如投标人不派代表参加开标会的,事后不得对采购相关人员、开标过程和开标结果提出异议。
19.2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介绍标前基本情况、投标人名单,宣读开标日程安排,宣布评审期间的有关事项。公布开标会主持人、记录人、监督人等人员名单,应要求投标人代表书面提出其中是否有应当回避的人员。
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19.3投标文件经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投标人确认无误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文件递交的先后顺序开启投标文件。
19.3.1 投标文件正、副份数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退还投标人;
19.3.2 因投标文件份数不符合要求造成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19.4 唱标
19.4.1 采购代理机构按递交的投标文件顺序宣布投标人名称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19.4.2 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记录。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记录进行当场校验核对,并签字确认。投标人代表未到场签字确认或者拒绝签字确认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不影响评审过程,但有可能影响投标人诚信。
19.5 开标会议结束。
20. 资格审查
20.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资格要求和资格审查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及记录。并当场告知审查结果。
20.2 经资格审查后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进入评审,并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21. 评审流程
21.1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询标、评价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21.1.1符合性审查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21.1.2 技术文件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对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必要的澄清。
21.1.3 资信及商务文件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各投标人的资信及商务文件进行评审,对客观分应统一意见后统一给分。
21.2.4 报价文件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报价做出澄清、说明。
22. 投标文件的澄清
22.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2.2 报价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
(1)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报价明细表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报价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上述顺序修正;
(6)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7)修正错误的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的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同意签字确认后产生约束力。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具有约束作用。若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3. 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估
23.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澄清答复内容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并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评分。
24. 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评审报告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提交。
25. 保密和评审过程的监控
25.1 自开标时间起至中标结果公告发布时间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得向任何投标人或与上述评审过程无关的人员透露。
25.2 本项目开标、评审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投标人在开标、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不公正行为或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施加影响的企图和行为,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七 投标无效的情形
26.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文件无效:
26.1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
26.2 投标人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的。
26.3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6.4 投标文件无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6.5开启投标文件后,投标文件无法区分正、副本的。
26.6 开启投标文件后,投标文件份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26.7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
26.8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26.9 评标委员会评定有实质上“▲”条款的负偏离的。
26.10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款的。
26.11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26.12招标文件中未要求,但投标人给予赠品、回扣或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26.13投标报价存在漏项或报价数量少于采购要求的。
26.1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6.15投标人已明知采购期间或之后企业将发生兼并改制,或提供的产品将停产、淘汰,或必须有偿使用专供的备品备件和试剂耗材的,及其他应当告知采购人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实施或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信息,不在投标文件中予以特别说明的。
26.16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6.17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26.18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文件无效情形。
八 法律责任
27.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7.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27.3 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7.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7.5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27.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27.1至27.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28.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8.1 向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8.2 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28.3 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28.4 将采购合同转包;
28.5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28.6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投标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无效。
29. 投标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投标人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0.1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
30.2 投标人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30.3 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0.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
30.5 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
30.6 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人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30.7投标人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
30.8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30.9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0.10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0.1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0.12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九 询问
31.1针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澄清或修改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将澄清或修改内容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和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ssggzy.lishui.gov.cn/lsweb/)上予以公布,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更正公告等内容,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一一通知。
31.2投标人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投标人向采购人提出。
十 质疑
32.1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各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2.2质疑的主要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以及浙江省和丽水市相关文件的规定。质疑内容涉及保密事项,质疑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
32.3质疑投标人可直接提交或邮寄方式提交质疑书(一式三份以上)。以其他方式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接受、答复。
32.3.1邮寄方式送达质疑书的,以采购代理机构实际收到邮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32.3.2在质疑期限届满前,质疑书已经邮寄成功的,质疑不视为过期。
32.4质疑投标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将与质疑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并注明翻译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32.5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投标人。
32.6质疑投标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一 授予合同
34. 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34.1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和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ssggzy.lishui.gov.cn/lsweb/)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不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4.2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书面发出中标通知书。
35.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
35.1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经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直接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需交由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36.签订合同
36.1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6.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6.3中标人不遵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约条款及所作的承诺,擅自修改报价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借故拖延、拒签合同者,采购人有权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资格。
按有关法律法规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6.4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中标结果的质疑期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36.5如中标人在履约期间未履行有关义务或项目未验收通过的,直到中标人正常履行有关义务止。
36.6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十二 验收
37. 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投标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37.1本项目采购人可邀请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核对,参与验收、核对的内容为中标产品的技术指标、规格型号、质保服务、承诺等内容,是否和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相符合。
37.2其他投标人在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前将参与验收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告知采购人。采购人在验收二日前告知其参加验收的具体时间和地址。参加验收工作的人员,应提供投标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7.3其他投标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实事求是的原则,在验收期间积极配合采购人组织的验收工作,不得影响或阻扰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验收的一切费用,原则上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十三 政府采购政策
38. 关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
38.1本项目 是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8.2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8.3小微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具体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8.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享受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即货物由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小微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小微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8.5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38.6本项目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 (工程项目为 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工程项目为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8.7小微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8.8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8.9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8.10按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8.11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十五 其他事项
39. 解释权
39.1本招标文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编制的,解释权属采购代理机构。
40. 采购代理机构对决标结果不负责解释。
41. 采购代理服务费:
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服务费,费用为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中标人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
第三章 采购需求
一、采购内容
采购内容包含:冻品类、肉类、蔬菜类、水产类、调味品类、家禽类、豆制品类等。
二、采购物品及质量要求
(一)总体要求
1、肉、禽、蛋、水产、海鲜、冻品等必须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化验单,外包装完好,有清晰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蔬菜类要求:蔬菜必须保证新鲜,蔬菜按供货批次提供农贸市场农药检测结果;
3、调味品等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有关规定,从正规渠道采购,保证质量在有效范围一半时间以上;
4、采购货源必须持有与销售内容相对应的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销售许可证;
5、投标人负责供货产品的食品安全,须做到来源可溯;
6、投标人应做好72小时实物留样,以便出现问题后进行反查;
(二)质量要求:所有配送物品需满足有关行业标准,物品的等级规格应满足国家有关物品等级规格标准的一级标准执行,国家无明确等级规定的,按照浙江省物价局官方网站“菜篮子 红绿灯”板块公示的规格/等级执行。
序号 |
货物名称 |
种类描述 |
质量要求 |
退货要求 |
1 |
鲜肉类 |
猪肉、牛肉、内脏等 |
符合政府规定的放心肉,保证当天屠宰每日新鲜、干净、卫生、不注水。所供后腿净肉:不带碎骨、不带肥肉,肉色鲜艳,无病变、不打水;猪肉:不带碎骨(一斤猪肉,三两肥肉七两瘦肉),肉色鲜艳,不打水;五花肉:要求中肋部分整方形,不带腩肉,带少量排骨,肉色鲜艳,层次分明。 |
与验收标准不符,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等。 |
2 |
蔬菜类 |
叶菜 |
外形正常,叶梗光滑幼嫩,不干瘪凋萎,无过多黄叶,色泽正常。去除根须,不含土,无虫害,大白菜、卷心菜切开心不变黑,无腐烂情形,无明显浸水现象;农药残留不超标。 |
味苦,鲜度嫩度明显不佳,含黄叶须根,泥土、虫害严重,萎捏严重,浸水后仍不可恢复;农药残留超标。 |
根茎菜(莴笋、土豆等) |
无虫咬、发芽、发霉现象,新鲜,形态大小与招标人自购标准相当。农药残留不超标。 |
发芽严重、发霉,新鲜度不佳,形态大小与招标人自购标准存在较大负偏差。农药残留超标。 |
||
花果菜(如:西兰花、白菜花等) |
无虫害,成熟度良好,新鲜固有的色泽鲜明,无发霉发黄。农药残留不超标。 |
不新鲜,发霉,虫害过多。农药残留超标。 |
||
3 |
家禽类 |
鸡、鸭等 |
三鸟类必须肉质新鲜,无毛、无脚指、无内脏、不注水、肉身干爽,保证当天屠宰每日新鲜、无冰冻、无血水、干净、卫生、不注水。 |
与验收标准不符,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等。 |
4 |
水产类 |
淡水鱼、海鱼、虾、蟹类等 |
具有鲜鱼固有的鲜明体色余光泽,粘度透明;鳞完整或稍有花鳞,紧贴鱼体不易剥落,有透明黏液;鳃盖紧合,鳃丝鲜红或紫红,色清晰,黏液透明无异味;鱼眼饱满,角膜光亮透明;腹部呈白色或淡玫瑰红色,破肚率小于等于5%;肌肉结实或富有弹性,无风干、异味现象。 |
体表色暗淡无关黏液透明度较差、浑浊且有腐败味;鳞不完整松弛、易剥落;鳃盖松弛,鳃丝粘连,呈淡红暗红或灰红褐色,有显著腥味;眼球凹陷,角膜混沌或发糊;腹部膨胀或变软,表面发暗色或淡绿色斑点;肌肉松弛,弹性差。 |
5 |
冻品食品类 |
鸡翅、鱼丸等 |
皮肤有光泽,呈淡黄、淡红、灰白色等,肌肉切面有光泽,指压后凹陷恢复得慢,冻品来源可靠(能提供生产厂家,联系电话和代理证明和合格证书)。 |
干缩凹陷、表面干燥粘手,新切面湿润粘手,肌肉松弛,指压后凹陷不能恢复,并由明显的痕迹;有腐败味或霉味。 |
6 |
调味品类 |
盐、酱、醋、香料等 |
根据招标人要求提供各类货品,保证新鲜度,外包装清洁卫生,完整坚固,且包装上的商品名称、厂址、规格等与内容物相符,标示清晰,批次清楚等。 |
(1)不符合验收标准的、无“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的产品; (2)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及原料说明的定型包装食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
7 |
豆制品类 |
豆腐、豆腐干等 |
原材料要保证新鲜、无异味,保证不添加任何违禁食品添加剂,加工场所必须整洁卫生、无蚊蝇。 |
原材料不新鲜、有异味,添加违禁食品添加剂。 |
三、配送要求
1、中标人接到用户采购计划通知后,提供7×24小时服务支持,服务响应时间小于2小时,要求24小时以内送货到达现场履行服务义务。
2、有正规合法的配送车辆,保证配送的副食品新鲜优质。
3、中标人必须按采购人要求的品种和数量及时供货,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供应,否则以违约责任进行处罚。
4、中标人应提供给采购人的各类票据、检测报告、价格预期表等,均要求电脑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中标人将当天配送单据送至采购人备案,对随意涂改、增减的票据,采购人有权认定为无效票据,并拒绝支付相应款项。
5、配送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6、在服务期内,如发现货物和服务有质量问题,进行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中标人还未对此进行整改或更换的,第三次发现后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7、若不符合使用要求,采购人有权要求全部退换货。若因中标人所供物品质量原因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则采购人可向中标人要求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另外若有价格波动中标人要提前通知采购人,由采购人决定是否继续使用。
四、留样要求
中标人应做好48小时实物留样,以便出现问题后进行反查。
五、供货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一年。合同期内,如发现食材不符合要求或以次充好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六、报价要求
请投标人根据丽水市府前菜场销售价(以投标截止日前一天丽水市府前菜场同类物资销售价最新价格为报价参考)进行综合报价,
请投标人自行考虑价格波动风险。中标后,结算率作为合同签订价,合同期内不作调整。
七、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根据中标人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正式发票后,,每月结算一次,于提供发票后10日内通过转账的方式付清当月款项。
2、结算方式: 结算单价=基本单价×中标结算率
结算金额=实际采购数量×结算单价
2.1基本单价:参考丽水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布的丽水市区民生商品市场价格信息公示——府前菜市场的价格(上月末最后一次公示的价格作为次月“基本单价”,请投标人自行考虑价格波动风险)。
2.2清单中没有的货物参考市场价格双方协商定价,进行结算。
第四章 合 同
合同编号:
采购人: (以下简称甲方)
中标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招标文件编号(______________)在 年 月 日开标会上,经评审委员会评定 为中标人。买卖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采购食材商品清单及协议价格
乙方保证提供如下内容的合格产品:
序号 |
名称 |
结算率(%) |
1 |
鲜肉类 |
|
2 |
蔬菜类 |
|
3 |
家禽类 |
|
4 |
水产类 |
|
5 |
冻品类 |
|
6 |
调味品类 |
|
7 |
豆制品类 |
第二条:甲方与乙方
本协议下述各处所指甲方为采购人,乙方为签署本协议的中标人。
第三条:质量标准和要求
1、乙方保证本协议中所供货物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必须有中国食品质量强制认证的"QS"标识。
2、 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第四条:权利瑕疵担保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乙方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
4、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包装要求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同时必须保证运送车辆清洁卫生,防止食材二次污染。
第六条:服务期限
乙方负责甲方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七条:供货方式
在供货期限内,乙方在与甲方签定《食材协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后,保证按时派人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
第八条:验收
乙方将 送货至指定地点后,由甲方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在《食材采购协议供货货物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使用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卫生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和使用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乙方直接损失。
第九条:履约保证金:无
第十条: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根据乙方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正式发票后,,每月结算一次,于提供发票后10日内通过转账的方式付清当月款项。
2、结算方式: 结算单价=基本单价×中标结算率
结算金额=实际采购数量×结算单价
2.1基本单价:参考丽水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布的丽水市区民生商品市场价格信息公示——府前菜市场的价格(上月末最后一次公示的价格作为次月“基本单价”,请投标人自行考虑价格波动风险)。
2.2清单中没有的货物参考市场价格甲乙双方协商定价,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质量保证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卫生的要求。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协议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甲方可以根据本协议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协议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补救措施和索赔
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卫生要求的新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第十三条:履约延误
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3、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经协商无效, 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如果协议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协议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协议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1、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 1.2 种方式解决争议:
1.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向 丽水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2、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
1、乙方对到其处购货的甲方建立档案,记录甲方的采购情况。
2、甲方将不定期地对协议供应情况进行检查,如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协议价向甲方供货的,除追究甲方损失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乙方在每个月最后一天前将各类商品(含新供应品种)的最新零售价格上报给甲方备案。
4、合同期内,乙方应为甲方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且保单的有限期须含整个合同期。如合同期内,乙方的食品安全责任险因没有投保或保险期限过期没有及时续保,一经查实,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七条:违约终止协议
1、在乙方违约后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而仍不能有效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
(1)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规格不符合国家规定和协议承诺的标准;
(2)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时间供货;
(3)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协议价签订合同并供货;
(4)乙方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部分规格的产品;
(5)违反本协议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
甲方在提出终止协议的同时,取消乙方食材采购协议供货资格。
2、甲方及其人员,不得向乙方提出超越协议供货范围的其他要求,如有违反,甲方将对其进行处罚。
3、如果乙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破产终止协议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布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协议而不给予乙方补偿。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十九条:协议转让和分包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协议义务。
第二十条:协议生效
1、下列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甲方招标文件;(2)乙方投标文件;(3)询标纪要;(4)协议供货承诺书。
如上述文件与本协议有不符之处,以有利于甲方的为准。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负责人(或经营者)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肆份,乙方壹份,甲方贰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协议修改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协议原则上不作变化或修改。
第二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甲 方: 乙 方:
名 称:(印章) 名 称:(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本合同仅作示范文本,具体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合同内容不得违背本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