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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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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2021-2024年食材采购(项目编号:TJRD-2021-B-0113)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详情

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2024年食材采购 (项目编号:TJRD-2021-B-0113)竞争性磋商公告)

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2024年食材采购 (项目编号:TJRD-2021-B-0113)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2021-2024年食材采购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天津市融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1号远洋大厦1417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4月30日 13点2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TJRD-2021-B-0113
项目名称:2021-2024年食材采购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300.0万元
最高限价:300.0万元
采购需求:
包号 是否设置最高限额 预算(万元) 最高限额(万元) 采购目录 采购需求
第1包 300 300 其他服务 详见项目需求书。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4.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注: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供应商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 5.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6.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明细: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审方法。 7.优先采购环境标记产品明细: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的评审方法。 8.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津财采〔2016〕27号”规定的要求,对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 根据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由磋商小组通过截屏的方式留存、签字确认并进行打印存档。 9.属于《2021年天津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普适性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供应商信用状况应须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1供应商须提供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1.2 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供应商须提供2019年度或2020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复印件或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1.3供应商须提供2020年1月至磋商当日前任意一个月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1.4供应商须提供2020年1月至磋商当日前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有效票据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1.5 供应商须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2.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磋商,供应商代表若为法定代表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供应商代表若为授权代表,须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 3.供应商须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4.供应商拟配备配送人员相关要求: (1)须持有有效期内的《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提供该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2)须提供该配送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供应商须提供《非联合体声明函》。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04月19日到 2021年04月25日,每天上午09:00至11: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天津市融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1号远洋大厦1417室)。
方式:现场发售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一经售出,所收费用概不退还)。
售价:5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04月30日 13点2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天津市融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1号远洋大厦1417室)。
五、开启
时间:2021年04月30日 13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天津市融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1号远洋大厦1417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质疑、投诉方式: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或磋商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磋商文件之日或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原件形式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一次性向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天津市融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否则不予受理。 本项目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6.0%的价格扣除;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二马路265号
联系方式:王老师 1860229903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天津市融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1号远洋大厦1417室
联系方式:022-5995388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乔女士
电 话:022-59953885
其他附件文件下载
项目需求书.pdf

天津市融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9日

项目需求书 (一)项目背景 本项目涉及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工作人员为期三年的食堂材 料采购供应,选取一个合格供应商为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提供食堂 材料配送服务。 (二)本项目所属行业为:餐饮业 (三)服务要求 成交供应商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和 地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和办法的规定。 1.成交供应商应熟悉采购人工作的特殊性质,在采购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 提供为期三年的食材配送服务,其中法定节假日和每周的周六、周日均需提供服 务。 成交供应商每日需配送的食材种类、数量应按照采购人当日实际就餐人数确 定。 成交供应商负责每天按照与采购人商定的时间(每日06:30前,遇法定节假 日等特殊情况以采购人指定时间为准)、地点完成全部配送,对于采购人的特殊 需求,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1小时内必须按要求送达,遇突发紧急情况以采购人 需求时间为准。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成交供应商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送, 成交供应商必须在90分钟内通知采购人,采购人不予追究责任。未按规定时间配 送,影响采购人正常工作秩序,采购人有权拒收当日所有货物,成交供应商须承 担因配送延误,导致采购人另外购置食品材料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2.成交供应商应为本项目配备专职配送人员,且配备的专职配送人员须为成 交供应商单位正式员工。成交供应商应确保参与配送工作的相关人员身体健康并 持有《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无任何传染病(包括但不限于病毒性肺炎、 伤寒、痢疾、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新型冠状病 毒性肺炎)。成交供应商应对配送人员建档,交采购人备案。在为本项目服务过 程中,成交供应商不得无故私下更换配送人员,如确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必须 更换配送人员的,须由供应商提出申请,经采购人同意确认后,方可更换相应人 员。 成交供应商应配备专职人员,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定期与采购人联系,听取 和接受采购人对食材配送情况及相关服务的意见和建议。针对采购人所反映的情 况,成交供应商须第一时间制定整改方案,并在后续工作中落实到位,保证对采 购人服务要求的及时响应。 3.成交供应商须配备固定的仓储地点和稳定的车辆运输资源,响应文件中须 提供详细的配送方案。 成交供应商须充分考虑项目实施地的交通情况和尾号限行政策,保证每日均 有2辆可正常上路行驶的配送车辆为本项目提供服务。 成交供应商应妥善安排、调配配送车辆,采购人不接受因配送车辆临时故障 或发生交通意外事故等原因所引起的配送延误。 成交供应商须定时对仓储地和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确保供应食品的安全卫 生。 (1)蔬菜类食品应贮藏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 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室贮存或运输; (2)蔬菜类食品的运输应使用厢式货车(须配备空调设备,并能保证正常 工作)。避免日晒、雨淋,容器内应避免因重量或机械压伤、压破、不得与有毒、 有害或其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 (3)肉类、水产类须提供冷链配送。 4.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的实际保质期(即剩余保质期)不得低于保质期的 三分之二。 5.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包装类物品要保证外包装完整。 6.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菜品类不得有烂叶、黄叶、破叶、污染、霉变和含土量 太多的情况出现,且夏季要求冷链配送,根茎类菜不能有生芽现象;为便于后期 加工,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肉类和水产类应为冰鲜或冷鲜状态,非冷冻状态。 7.成交供应商须遵从采购人检测结果,所有产品的农残检验若高于国家标准 则无条件退货。所有产品需经过抽样检测,若3次检验中有2次不合格者予以退回; 3个品种以上不合格退回整改;1个月内单品3次整改或1个月内多个品种菜品出现 整改,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成交供应商进行赔偿。成交供应商须与 采购人签订食品安全供货协议,并做出安全承诺,所供肉类提供检疫合格证;蔬 菜类于供货结束后15日内提供检疫合格证,以保证产品质量。 8.成交供应商所供食品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准。配送的食品原材料必须质 量合格,如有以次充好现象发生,采购人有权在合同期内暂停或解除成交供应商 的配送工作。若因食材质量问题导致出现人员集体中毒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成 交供应商有义务协助采购人处理相关事宜。事件原因由国家卫生执法部门予以确 认,如确定属于食材质量问题,成交供应商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予以赔偿。 9.成交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每日配送要求,每日具体供货品种根据采购人 要求进行配送。所需食品根据市场价格在后期供货过程中可适当进行调整,所提 供食品的定价应参照大型农贸市场等正规渠道的市场批发价格制定,但所定价格 必须低于同期该食品市场零售价格的90%。成交供应商每日配送的食材需在采购 人监督下查验质量、称重,并计入采购台帐。食材的种类、重量、质量情况等, 均以现场查验、登记、称重结果为准。 为保证本项目的顺利实施,供应商应依据评审时间前1个月内的市场行情, 结合对本项目需求的理解,对猪肉类食材、牛肉类食材、羊肉类食材、鸡蛋、虾、 带鱼等提出合理的最高供应价。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上述品类食材的结算价为 据实结算,但不得高于成交供应商承诺的最高供应价。 10.成交供应商在对当天菜品检验不合格、遇到不可抗拒的天气状况或因其 他因素出现问题时,必须有相应的应急预案,响应文件中须提供详细的应急预案。 成交供应商须建立应急机制,预先做好应急预案,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 能力。对因交通、卫生、天气等原因影响食材采购及配送的紧急情况进行妥善预 防。成交供应商应保证按照与采购人商定的食材配送内容、标准和时间提供配送 服务。如确实不能按时提供相应服务的,成交供应商应将此情况于三个工作日前 书面告知采购人。 11.成交供应商不得转让或分包本项目内容。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立即解 除合同,成交供应商须承担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列入政府采购失信 供应商名录的并支付相应赔偿。 12.其它服务标准及违约责任按签订的本项目采购合同执行。 (四)所需食材及要求 1.材料分类: 食堂所需食材(蔬菜类、肉类和水产类)的供应及相关服务。如下(包括但 不限于): 蔬菜类:鲜香菇、洋白菜、大白菜、大葱、黄瓜、香菜、尖椒、胡萝卜、姜、 长茄子、绿豆菜、黄豆菜、去皮蒜、西葫、冬瓜、蒜苗、带皮蒜、土豆、藕、长 豆角、豆角、茄子、西红柿、洋葱、油麦菜、香葱、茼蒿、青椒、球生菜、金针 菇、有机菜花、杏鲍菇、白玉菇、苦菊、红尖椒、菠菜、西芹、苦瓜、芹菜、娃 娃菜、小白菜、油菜、金瓜、山药、紫薯、红薯、花生、毛豆、蒜薹、韭菜、香 菇、荷兰瓜等等。 肉类、水产类:牛肉、羊肉、猪蹄、肘子、带皮五花肉、培根、鸡翅、琵琶 腿、鸡腿、鱼丸、蟹棒、虾仁、鱿鱼、猪腰、鸡软骨、排骨、肥肠、鸭胸、龙利 鱼、三黄鸡、带鱼、养殖虾、花蛤、羊肉片、猪肉馅、火腿、猪肝、猪棒骨、肥 瘦肉片、猪里脊、鸡肉片、鸡肉丝、鸡胗、鸡柳、鸡米花、半片鸭、鸭胸、鸭胗、 鸭脖、鸭腿、羊肉馅、羊蝎子、羊杂、羊骨头、肥牛片、牛肉馅、牛骨头、鳕鱼、 鲫鱼、平鱼、黄花鱼、虾丸等等。 2.质量要求 (1)蔬菜类: 外观色泽正常、无变暗、表皮无褶皱、无斑点、无水锈、无虫眼、无病害及 腐烂、无水分丢失、无不正常外来水分、无刺伤、无碰压伤、形态正常、果梗完 整。色泽正常指成熟时应具有的色泽。并且安全卫生优质新鲜,不得检出违禁药 物残留物;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食用安全。农药残留应符合国家食 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2)肉类: 色泽鲜亮、无异味,无杂物;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 保存条件、检验证明。 (3)鲜活水产品: 产品规格、产地与使用部门的要求相一致。产品保持鲜活、体态完整、色泽 明亮、花纹清晰、无异味。产品有正规渠道和来源。 (4)鸡蛋: 所供鸡蛋是产出不超过一周的新鲜鸡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执行国 家鲜鸡蛋卫生标准要求,保证新鲜,食用安全;鸡蛋感官指标及标准:蛋壳外观 清洁完整且色泽正常(具有禽蛋固有的色泽)、无破裂、无异味、无杂质、内容 物不得有血块及其他鸡组织异物、并符合国家鲜鸡蛋卫生标准;每500克鸡蛋平 均控制在8-9颗;鸡蛋生产厂家应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5)所供食材杜绝一切进口产品,杜绝一切转基因食品。 具体食材配送数量见下表 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食材配送需求明细表 (每月需求量) 序号 名称 每月需求量 合计 1 米 990 990 2 面 800 800 3 杂粮 450 450 4 食用油 660 660 5 鸡蛋 800 800 6 牛奶 200 200 7 蔬菜 4500 4500 8 水果 2000 2000 9 猪肉类 1900 1900 10 鸡鸭类 300 300 11 牛羊肉类 500 500 12 水产品类 400 400 13 调料 200 200 14 豆制品 600 600 15 腌制品 300 300 16 火腿等 100 100 合计 14700 14700 (五)其他要求 1.贮存要求:食品应贮藏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 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室贮存或运输。 2.运输要求:运输食品应使用厢式货车,避免日晒、雨淋,容器内应避免因 重量或机械压伤、压破、不得与有毒、有害或其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运输过程中要轻拿轻放。肉类和鲜活水产品应使用冷链运输。 3.对于每日所需供应的食材详细清单,采购人将于前一日下午17:00时前发 送给成交供应商。对于每日供货的货物,对比每日所需供应的货物详细清单采购 人允许成交供应商每次供货有1-2个种类货物的调整,但是须与采购人协商,经 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变更食材。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的沟通协商时间为实际供货时 间前一日的18:00前。 4.每日送货须附带发货清单。 5.结算方式: (1)月底前当月所产生费用的账目必须核定、结算完毕。 (2)每月15日前,采购人将上一自然月所产生的实际费用支付给成交供应 商。(特殊情况除外) (3)对于结算过程中发生的发票错误或其他事项,成交供应商应按采购人 要求重新开具发票或采取采购人认可的其他处理方式。 6.成交供应商应协助采购人建好本项目的采购台账,包括送货时间、数量、 地址、经办人等,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7.售后服务 提供的所有货物应当是正厂出品、全新的、符合国家卫生质量检测标准;所 提供的货物开箱后,发现有任何问题(包括外观损伤),由成交供应商无偿更换。 供应商须在其响应文件中明确售后服务能力,包括售后服务方案、响应时间等。 8.特别说明:考虑到采购人单位的工作性质及实际情况,成交供应商对采购 人提出的需求(包含货物供货数量、供货质量、配送及其他服务等)应尽量配合, 特殊情况协商确定,对于双方商定事项,成交供应商未按要求执行的,在送货中 出现质量问题的一次警告;两次暂停3个月配送;三次直接解除合同,责任完全 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对于对采购人单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采购人 直接解除合同,并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相应赔偿;对于违法犯罪、构成刑事责任的 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成交供应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 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业务开展,营造良好的合作关系,达到共赢,不得以任何 形式向任何单位、个人披露项目信息,不得公开和提供有关项目情况,未经同意, 不得将取得的资料用于合同范围以外的事项。成交供应商要严格执行采购人单位 的各项规章制度、内部管理办法。成交供应商要对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负完全责 任,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项目需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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