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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产品集团惠泽进出口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1日
附件下载:重庆市农产品集团渝北中央厨房设备 (肉类加工设备类)补遗
补遗(肉类切割、加工设备)
一、修改招标文件中“第一章”第“3”条第“3.1.2”款,原表述:“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投标截止日前3年内(以合同履约完成时间为准),有与招标项目在合同金额、项目类别的具体技术参数相同或相似的5个项目业绩且年平均成交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修改为“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投标截止日前3年内(以合同履约完成时间为准),有与招标项目在合同金额、项目类别的具体技术参数相同或相似的5个项目业绩且年平均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二、修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款中第“2”条,原表述:“2.业绩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年内(以履约完成时间为准),有与招标项目在合同金额、项目类别、项目规模的具体技术参数相同或相似的5个项目业绩且年平均成交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提供合同复印件)。
类似工程业绩应满足以下要求:
?合同金额: 单个合同不小于150万
?设备类别: 中央厨房设备供应、安装、调试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和设备验收证明材料复印件。上述资料无法体现业绩规模、类别特征的,应提供业主证明。否则视为无效业绩不予认定,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修改为:“2.业绩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年内(以履约完成时间为准),有与招标项目在合同金额、项目类别、项目规模的具体技术参数相同或相似的5个项目业绩且年平均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提供合同复印件)。
类似工程业绩应满足以下要求:
?合同金额: 单个合同不小于50万
?设备类别: 中央厨房设备供应、安装、调试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和设备验收证明材料复印件。上述资料无法体现业绩规模、类别特征的,应提供业主证明。否则视为无效业绩不予认定,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三、修改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条。原表述:“取报价排序前7名(若实际投标人数量小于7家时,则全部纳入)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修改为:“取报价排序前7名(若实际投标人数量小于7家时,则全部纳入)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三家作为中标入围候选人。”
四、修改招标文件中第四章“设备清单(肉类加工设备等)”,将原设备清单全部替换为如下内容:
说明:1、第五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一)设备清单”也全部替换为如下内容:
说明:2、在第五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增加《重庆市农产品集团渝北中央厨房肉类切割、加工等设备材料及维修费用报价清单(样表)》
重庆市农产品集团渝北中央厨房肉类切割、加工等设备报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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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1、、自己公司生产的品牌在“自产/外购/否”栏填写“自产”,非自己公司生产的品牌但可供货的填写“外购”,非自己公司生产的品牌又不能供货的填写“否”。3、其它需说明地方填写在备注栏。此页可用A3纸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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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区域 |
设备名称及总需求数量 |
甲方需求设备功能简述 |
以下由投标厂家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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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
购买数量 |
品牌型号及是否自产 |
品牌型号及主要功能 |
产能及能耗 |
单价及金额/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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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单位 |
基本功能 |
大概产能 |
品牌型号 |
自产/外购/否 |
功能/材质/特点/主要技术参数 |
产能 |
KW/H |
电压V |
水T/H |
天然气Nm?/H |
单价 |
总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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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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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丁机 |
1 |
台 |
各种中心温度在0~-5摄氏度的冻肉和鲜肉一次性切丁 |
300-500K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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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五花肉切片机 |
1 |
台 |
对无骨肉类及类似榨菜富有弹性的食物切片功能 |
800-1000K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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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绞肉机 |
1 |
台 |
将各种肉类绞切成颗粒状 |
410K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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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肉丝肉片机 |
1 |
台 |
各种鲜肉一次性切割成肉片状或肉丝状 |
800-1000K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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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砍排机 |
1 |
台 |
各类排骨、禽类、等进行切片,切段 |
160片/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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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产品集团渝北中央厨房肉类切割、加工等设备材料及维修费用报价清单(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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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设备名称及型号 |
主要配件或易损件【配件属性:为主要配件的填写A,为易损件的填写B,为配套件的填写C(如切丁机的刀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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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型号 |
配件名称及配件型号 |
单位 |
配件单价 -单位:元/单位 |
保质期外维修费用 -单位:元/次 |
配件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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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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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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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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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修改招标文件中第六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一”条第“5”款,原表述“履约时间:甲方本次采购设备计划分三批次实施。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甲方需求的首批设备履约时间为?45 日历天。该时间包含乙方投标函中承诺首批设备的生产、供货、运输、安装、调试时间。计划到货日期:?????年???月???日。
计划安装、调试时间:?15 日历天”
修改为:“履约时间:甲方本次采购设备须一次性到货。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该合同乙方履约时间为?45 日历天。该时间包含乙方投标函中承诺设备的生产、供货、运输、安装、调试时间。计划到货日期:?????年???月???日。
计划安装、调试时间:?15 日历天”
六、修改招标文件中第六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四”条,第“四”条原表述“四、设备批次到货及貨款支付的约定:
1.甲乙双方约定,本采购合同中的设备分三次到货。
2.乙方供应的设备首批到货时间须满足甲方要求,首批设备最迟到货时间为本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历天,即????年???月???日。
3.除首批设备外,其余二批次设备到货、安装时间乙方须无条件以甲方安排为准,其余二批次设备履约时间为: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45日历天内。
4.货款支付的约定:乙方设备送到甲方指定位置,甲方指定位置为重庆市渝北区宝环路65号中央厨房厂房内,经甲方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到货设备70%货款给乙方。乙方安装、调试完成,经甲方再次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到货设备25%货款给乙方。其余5%的货款作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再行支付。”修改为:“四、设备到货及貨款支付的约定:
1.甲乙双方约定,本采购合同中的设备须一次性到货。
2.乙方供应的设备到货时间须满足甲方要求,最迟到货时间为本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历天,即????年???月???日。
3、(该款取掉)
4.货款支付的约定:乙方设备送到甲方指定位置,甲方指定位置为重庆市渝北区宝环路65号中央厨房厂房内,经甲方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到货设备70%货款给乙方。乙方安装、调试完成,可达到正常使用状况,经甲方再次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到货设备25%货款给乙方。其余5%的货款作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再行支付。”
七、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由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缴纳,售后不退。
八、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1 年 4 月 27日10时 00 分。
本补遗有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遗为准。
重庆市农产品集团惠泽进出口有限公司
202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