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西支队 河西交警支队采购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食堂食材采购配送项目 (项目编号:YFGP-2021-A-0021)公开招标公告
包号 | 是否设置最高限额 | 预算(万元) | 最高限额(万元) | 采购目录 | 采购需求 |
第1包 | 否 | 252 | 252 | 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 | 详见YFGP-2021-A-0021项目需求书 |
昱丰(天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3日
%1、 项目需求
本项目所属行业为:餐饮业
(一) 项目背景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西交警支队(洞庭路)及所属大队,共计五处食堂自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采购食材配送服务。
五处食堂地址:
河西交警支队:河西区洞庭路35号增1号(2楼无电梯),该食堂就餐人数约140人;
下瓦房大队:河西区闽侯路2号(2楼无电梯),该食堂就餐人数约130人;
解放南路大队:河西区解放南路405号( 1楼无电梯),该食堂就餐人数约140人;
东风里大队: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卫星雅苑配套公寓-112号( 1 楼无电梯),该食堂就餐人数约190人;
小海地大队:河西区微山路微山东里41号(1楼无电梯),该食堂就餐人数约170人。
为了进一步规范河西交警支队食堂对食材的采购需求,保障饮食安全,切实维护职工的利益,根据河西交警支队实际情况,对河西交警支队食堂的食材供应商进行招标采购。河西交警支队食堂食材采购此次项目合计采购金额252万元(含肉类、禽蛋类、水产品、粮油类、调料类、蔬菜水果类、奶制品类、豆制品类等全部品类)。
(二)服务要求:
1、投标人需提供投标期间所供食材明细目录(含品牌、规格及价格区间)。
投标人每日为采购人配送食材一次。正常情况下,双方在配送日前一天的下午三点前对配送日的送货清单进行确认;送货清单确认后,采购人要求增加配送食材的,最迟应在配送日前一天的下午五点前通知投标人;如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临时紧急配送食材的,投标人将在收到采购人通知后两个小时内为采购人进行临时配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不超出河西区行政区域)。采购人通知的方式以短信或者微信为主。采购人要求投标人增加配送食材或临时紧急配送的,经双方沟通后,由投标人在送货单上以新增项目形式加以备注。投标人配送食材的同时应附带采购清单(含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采购地点)。
针对上述采购人需求,由投标人提供配送方案,择优采购。
投标人承诺提供的食品原料价格按照优惠批发价供货(不得高于市场零售价)。
2.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在配送过程中须提供车、筐等运输工具。根据配送食材的类别按需使用冷藏车、保温车配送相关产品,投标人配送车辆要封闭,车辆内外要保持清洁卫生,避免运输途中的食品污染。食品运输专车管理,严禁混装。严禁一车多用或与非食品混运,运输中使用的容器、工具专用,由专人负责运输工具的清洗、消毒等。疫情期间,车辆配备防疫物品。
投标人负责于每天将经过双方前一日确认的食材及其他材料使用自有专用配送车辆送到采购人五个食堂。每车配备司机1名,配送员2名,具体分配要求为:
6:30到达 小海地大队
7:00到达 河西交警支队
6:30到达 东风里大队
7:00到达 解放南路大队
6:30到达 下瓦房大队
3.投标人配送人员要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无皮肤病,衣着整齐,同时必须携带健康证。实行实名登记制上岗,上岗人员必须配带投标人的工作牌。
(1)配送人员在上岗前,全部进行健康检查,健康合格和培训教育合格后才能上岗。上岗时,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鞋,上岗前和便后必须洗净双手,严格佩戴口罩,防止食品污染。
(2)提供配送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复印件,配送人员需佩戴工作记录仪,全程记录配送流程,由投标人负责存档,合同期内的工作记录仪的全程记录要满足采购人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的调取要求。如需更换工作人员,投标人应提前向采购人进行报备。
4.特殊情况,投标人须满足能随时送货,投标人须具备紧急配送的能力。在采购人用餐人数临时增加的情况下能够及时补货,对采购人不满意的食品能够及时调换。
5.投标人负责反馈市场供货信息,确实短缺的商品,须在收到需求报表2小时内将短缺商品及拟替代商品明细反馈给采购人,待采购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替代商品供应。
6 投标人需提供营养师1名,对采购人每周提供菜谱进行营养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投标人提供营养师在合同期内,针对采购人工作职业特点膳食营养搭配进行1次讲解(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
7.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采购人不予承担。
8.入库卸货时,采购人管理员与投标人配送员共同监督清点卸货,对配送食材复称过磅,食材数量根据包装规格,以去除包装后的净重量为准,签署送货单,同时由投标人提供采购清单(含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采购地点)。发生货损、货差,采购人有权拒收,相应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9.每月末由投标人按照采购人当月采购食材需求,提供配送食材的原材料生产厂商、品牌、数量、送货时间、来源证明文件。
投标人建立食品索证制度,提供食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做好索证登记工作,建立采购人采购档案,随时配合采购人审计。
10.供应商的食材配送品类、数量须绝对服从采购人安排。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应承诺书并加盖公章。(承诺书格式自拟)
所供原料包装符合卫生要求,符合食堂具体使用的规格标准要求,并建立食材追溯制度。包含但不限于如下要求:
△蔬菜类:蔬菜要求干净清洁,外观鲜艳,色泽浓厚,茎叶柔嫩,纤维细。不受有害物质污染,农药残留检测达标。
△水果类:果菜类蔬菜要求无腐烂组织、无软化组织或变味、表面完整、损伤率极低。不受有害物质污染,农药残留检测达标。
△粮油类:非转基因产品,正规厂家品牌。产品无变质、结块及受潮现象。包装干净整洁,无破损。
△禽蛋类:无公害禽蛋,并提供相关证明。价格低于市场批发价格。
△肉类:经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的肉类,并出具相关的票据证明。
△酱货:产品使用正规厂家产品,杜绝使用三无产品。外包装干净整洁,无破损。检测指标在正常范围,不得有化学防腐制剂。
△杂粮(玉米面、小米等):产品外包装应标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
△副食调料:为正规厂家生产,不得使用三无产品。产品来源可控,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混入。包装整洁,无破损。不得使用含食品添加剂超标的违规产品。
△饮料、奶制品、小食品:预包装食品要具有市场准入证即:QS标志。
△香油麻酱:包装食品要具有市场准入证即:QS标志。
△禽及冷冻水产品:符合检疫标准并有检验检疫票且符合采购方方要求。
△清真鲜肉、禽和冷冻水产食品:国家定点屠宰厂出品,应符合检疫标准并出具检疫票;伊斯兰教所允许的可食用的食品,定型包装食品要标有清真标示。
△所有定型预包装原料有市场准入证即:QS标志。
△所供商品应完全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保质期自供货之日起不得少于原有保质期的1/2。
11.投标人须提供7×24小时服务响应。配备专职服务代表,全天候受理各类咨询、投诉,每周五定期上门回访,随时了解采购人各种建议、意见和要求,第一时间解决业务往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建立档案每月交采购人备案。
12. 投标人须具备完整的管理机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13. 投标人依据本项目需求提供针对本项目的运输和配送服务方案、食品安全的保证措施、方案及食品安全承诺书及应急处置方案等与本项目相关技术文件;
14. 投标人须承诺为采购人建立采购数据库,在项目服务期间随时配合采购人提供采购数据统计。
15. 投标人不得转让或分包本项目。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 其他要求:
1. 投标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动物检疫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等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除全部退货外,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投标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①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②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③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④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⑤掺假、掺杂、以次充好,影响营养、卫生的;
⑥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
2. 投标人在供货时不得提供以下食品,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①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及原料说明的定型包装食。
②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③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水产品,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等。
④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3.合同履行期内,如遇投标人聘用的工作人员出现工伤、劳务纠纷等情况,由投标人自行解决,采购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4.采购人不承诺投标人能获得订单的数量。
5.严格执行采购方有关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禁供应商以回扣、礼品、私请及小费等方式贿赂采购方采购管理人员。
6.投标人是保证采购配送食材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动物检疫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各项法定义务,建立健全食材追溯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确保配送原材料的卫生与安全,由于配送原材料造成的安全事故,投标人承担全部责任。
7.符合采购方其他相关规定。
8.提供以上食材绿色供应链承诺书,如后期食材供货有问题,供应商将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9.食材采购、运输要规范安全。食材和辅料运输时,做到生熟分开、荤素分开、冷热分开、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半成品与成品分开,有异味或易吸潮食品应单独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