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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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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强制隔离戒毒所2021-2022年度食堂物资配送服务项目(第二次)采购公告

招标详情

  • 湘潭市强制隔离戒毒所2021-2022年度食堂物资配送服务项目(第二次)采购公告
  • 发布时间:2021-05-07
  • 湘潭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采购人名称)的 湘潭市强制隔离戒毒所2021-2022年度食堂物资配送服务项目(第二次) (项目名称)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1、采购项目名称: 湘潭市强制隔离戒毒所2021-2022年度食堂物资配送服务项目(第二次)
    2、政府采购编号: 潭市财采计[2021]0114号
    3、采购代理编号: ZHZB-210413
    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按包)
    包号 采购内容 服务年限 采购项目预算
    整包 湘潭市强制隔离戒毒所2021-2022年度食堂物资配送服务项目(第二次) 两年 150万元/年,两年合计:300万元(按实结算)

    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其他相关政策详见招标文件。

    2.采购进口产品: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投标。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与本项目相关;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上一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或提供最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设备的清单以及技术人员的名单材料加盖公章或作出相关承诺原件加盖公章;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采购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具有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原件现场核验)。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供应商需提供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承诺(格式自拟)。
    6、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澄清答疑发布:
    1、请从2021年5月8日-2021年5月13日 17:00 时止(北京时间,下同)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xiangtan.gov.cn/ 网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通过网络下载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投标人须在该时间段内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本项目的网上确认投标。
    2、所有投标申请人须在2021年5月13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前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xiangtan.gov.cn)完成企业注册,同时办理湖南数字认证CA证书。
    3、投标申请人完成企业注册后直接用CA数字证书登录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ggzy.xiangtan.gov.cn),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相关要求完成本项目的网上确认投标。
    4、招标文件每套售价400.00元,递交投标文件时缴纳。
    5、澄清答疑采用网上发布方式。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均采用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http://ggzy.xiangtan.gov.cn/上发布。
    6、投标人应自行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http://ggzy.xiangtan.gov.cn/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等相关招标资料,恕不另行通知。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采购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1年5 月31日9时 00 分(北京时间);
    2、投标及开标地点: 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应开标室(地址: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广电中心西侧尚玲珑小区A栋2楼);
    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投标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需到场参加开标会议,并在开标会议现场身份验证时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的可不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签名,以证明其出席,否则,投标无效。
    六、公告期限:
    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湘潭政府采购网》和《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公告期限从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疑问及质疑:
    1、潜在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潜在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八、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陆万元整。
    2、投标保证金递交方式:银行转账、保证保险。
    2.1 银行转账:
    (1)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前,按照招标要求转入本单位申请到的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http://ggzy.xiangtan.gov.cn/zlxz/3480.jhtml
    (2)各投标人需在递交投标保证金前确保本单位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系统中录入的基本账户与本企业的基本账户一致,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需要及时修改注册时填写的账户信息。
    2.2保证保险电子保单:采用保证保险电子保单形式,投标人登录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ggzy.xiangtan.gov.cn/2451/2459/content_851358.html),查阅本项目招标公告,点击 确认投标 进入投标管理页面,选择 保证保险 ,系统跳转至工保网,请投标人仔细阅读投保须知及操作流程办理投保业务,具体操作详见《湘潭市投标保证保险操作手册》。
    3、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保单生效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到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查询未到账的,视同为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无效。
    特别提示:
    1、开标现场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查验投标保证金情况,以交易中心核对投标人单位账户相符的银行到账单原件为准,各投标单位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保证金转账凭证。
    2、保证金到账情况请及时关注,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致电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业务科室进行查询,避免因未按采购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而导致废标。
    3、投标人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4、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成交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由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银行转账方式自动退还给投标人。
    5、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经采购人同意退还后,五日内由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银行转账方式予以退还。
    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1、采购人信息
    采 购 人:湘潭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地 址: 湘潭市九华大道南12号
    联系人: 胡先生
    电话: 1807321888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湖南朝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地 址:湘潭市岳塘区吉安路179号云盘华厦佳园15栋12316室
    联 系 人:陈浩 谭晓佳
    电 话:0731-58561206 18007328058

    ★温馨提示:为切实做好招投标活动中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湘潭市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参加开标活动的投标人代表要求做好以下防控措施:
    1、参加开标活动的投标人代表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事先在本公告附件处下载并自行填写完整的《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外来潭返潭投标人代表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14天内无感染证明。招标代理开标现场统一收取登记表。
    2、投标人代表进入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需自行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消毒;未佩戴口罩或现场测量体(额)温超过37.2度的人员进行劝返,严禁进场。如遇可疑症状者及时报告防预部门处置。
    3、有下列新型冠状病毒传染风险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开标场所:
    (1)最近14天接触过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认患者的;
    (2)外来潭返潭人员没有提供所在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14天内无感染证明的;
    (3)近期有发热、乏力、干咳、气促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可疑症状的;
    (4)未佩戴口罩或现场测量体(额)温超过37.2℃的。
    4、投标单位只允许一人进入开标室参加投标,参加开标会议的代表必须是本项目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单位签到、递交投标文件,最大程度上减少与会人员数量。
    5、实行投标文件无接触投递,并进行两次消毒处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投标人代表和投标文件进入交易中心时进行第一次消毒处理。所有投标人代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无接触投递投标文件在开标室指定地点。投标文件进入评标室拆封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第二次消毒处理,确保投标文件运输传递安全。
    对不配合上述疫情防控要求的投标人代表,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入场,所有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附件: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
    现场体温测量记录
    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个人住址
    单位电话 个人手机
    参加开评标
    项目名称
    人员身份 □招标人代表 □招标代理 □投标人代表 □评标专家
    参加: □ 开标 □ 评标 开评标室号
    有无发热、乏力、干咳、气促情况? □有 □无
    是否在2020年 月 日后往返(或途径)疫情重点地区? □否
    □是,到达时间为:
    2020年 月 日至今是否有与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是否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 □否
    □是,接触时间为:
    湘潭本地人员填写 2020年 月 日至今是否离开过湘潭市? □否 □是
    离开湘潭市去往: 返潭日期:
    交通工具(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填写车次、车号、上下站点)
    外埠来潭人员填写 从 来潭,外埠来潭日期:
    是否在潭住宿?如住宿,地址为:
    交通工具(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填写车次、车号、上下站点)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申报人(签名): 日期:
    存在瞒报导致严重后果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在诚信体系中予以记录,并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采购文件附件:

    磋商文件--超市物资配送服务(送审)(第二次).doc

湖南朝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电话:0731-58561206

磋 商 文 件

招标编号:ZHZB-210412

政府采购编号:潭市财采计[2021]0115号

招标单位:湘潭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项目名称:湘潭市强制隔离戒毒所2021-2022年度超市物资配送服务项目(第二次)

湖南朝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二0二一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3

第二章 磋商须知........................................................................................5

第三章 合同格式........................................................................................26

第四章 采购需求........................................................................................28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33

第一章 磋商邀请

湘潭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湘潭市强制隔离戒毒所2021-2022年度超市物资配送服务项目(第二次)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潭市财采计[2021]0115号委托代理编号:ZHZB-210412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 湘潭市强制隔离戒毒所2021-2022年度超市物资配送服务项目(第二次)

2、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潭市财采计[2021]0115号委托代理编号: ZHZB-210412

3、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包/品目号

标的名称

简要技术要求

服务年限

采购预算(元)

整包

湘潭市强制隔离戒毒所2021-2022年度超市物资配送服务项目(第二次)

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

2

800000.00

4、评分方法:综合评分法。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1、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投标人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1.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与本项目相关。

1.2、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上一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或提供最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人员、设备、资金及相应技术服务能力;提供设备的清单以及技术人员的名单材料加盖公章或作出相关承诺原件加盖公章。

1.4、有依法缴纳社保及交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纳税及社保缴费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者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承诺书(原件加盖公章)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6、投标供应商需提供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承诺(格式自拟),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的(处罚期尚未届满)等不得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具有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投标保证金:

3.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壹万陆仟元整。

3.2、投标保证金递交方式:银行转账、保证保险。

3.2.1 银行转账:

(1)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前,按照招标要求转入本单位申请到的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http://ggzy.xiangtan.gov.cn/zlxz/3480.jhtml

(2)各投标人需在递交投标保证金前确保本单位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系统中录入的基本账户与本企业的基本账户一致,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需要及时修改注册时填写的账户信息。

3.2.2保证保险电子保单:采用保证保险电子保单形式,投标人登录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ggzy.xiangtan.gov.cn/2451/2459/content_851358.html),查阅本项目招标公告,点击“确认投标”进入投标管理页面,选择“保证保险”,系统跳转至工保网,请投标人仔细阅读投保须知及操作流程办理投保业务,具体操作详见《湘潭市投标保证保险操作手册》。

3.3、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保单生效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到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查询未到账的,视同为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无效

四、磋商文件发售时间、地点及澄清答疑发布: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从2021年4月29日9:00时~2021年5月8日17:00 时止(北京时间,下同)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xiangtan.gov.cn/ )网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通过网络下载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2、所有投标申请人须在2021年5月8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前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完成企业注册,同时办理湖南数字认证CA证书。

4.3、投标申请人完成企业注册后直接用CA数字证书登录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相关要求完成本项目的网上报名。

4.4、招标文件每套售价400.00元,递交投标文件时缴纳。

4.5、澄清答疑采用网上发布方式。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均采用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xiangtan.gov.cn/)上发布。

4.6、投标人应自行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http://ggzy.xiangtan.gov.cn/)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等相关招标资料,恕不另行通知。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招标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首次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21年5月13日10时30分,地点为: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地址: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广电中心西侧尚玲珑小区A栋2楼)。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投标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需到场参加开标会议,并在开标会议现场身份验证时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的可不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签名,以证明其出席,否则,投标无效。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磋商邀请公告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湘潭政府采购网》、《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进行同步公示(若公示不同步,公告起始时间、内容以《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站为准)。

七、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湘潭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地 址: 湘潭市九华大道南12号

联 系 人: 胡先生

联系电话: 18073218881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朝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地 址:湘潭市岳塘区吉安路179号云盘华厦佳园15栋12316室

联 系 人:陈浩 谭晓佳 联系电话:0731-58561206 18007328058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1

投标项目名称

湘潭市强制隔离戒毒所2021-2022年度超市物资配送服务项目(第二次)

2.1

招标人

采 购 人: 湘潭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地 址: 湘潭市九华大道南12号

联 系 人: 胡先生

联系电话: 18073218881

2.2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湖南朝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地址:湘潭市岳塘区吉安路179号云盘华厦佳园15栋12316室

联系人:陈浩 谭晓佳

电话:0731-58561206 18007328058

2.3

投标人的邀请方式

发布公告

3.1

投标人资质要求

1、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投标人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1.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与本项目相关。

1.2、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上一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或提供最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人员、设备、资金及相应技术服务能力;提供设备的清单以及技术人员的名单材料加盖公章或作出相关承诺原件加盖公章。

1.4、有依法缴纳社保及交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纳税及社保缴费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者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承诺书(原件加盖公章)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6、投标供应商需提供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承诺(格式自拟),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的(处罚期尚未届满)等不得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具有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投标人如是“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请自行说明。

10、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

(1)有一项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交的;

(2)提供不符合要求或虚假资格证明文件的;

(3)资格证明文件过了有效期的;

(4)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未按要求签署的。

6.1

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7.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8.1

采购进口产品

本项目拒绝采购进口产品

9.1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

1、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2、其他。

9.2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1、非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2、环境标志产品;3、两型产品;

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5、其他。

1、采购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内非标记★符号的,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价格 / %。

2、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内的,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价格 / %。

3、采购产品为《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产品目录》内的:

(1)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 %、价格 / %。

(2)对在本地设有生产基地和备品备件库、有售后服务机构和网点的两型产品,给予商务评标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为 / %。

4、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10%。

(2)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10.2

招标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技术、服务、合同条款

11.1

提供磋商文件期限

2021年4月29日-2021年5月8日17:00 时止(北京时间)

11.2

招标文件

获取

以磋商公告为准

12.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021年5月13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

16.4

采购项目预算

800000.00元

17.3

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18.1

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提交的样品: ,提交的时间: 、地点:

19.1

投标保证金

1、?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壹万陆仟元整。

2、投标保证金递交方式:银行转账、保证保险。

2.1 银行转账:

(1)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前,按照招标要求转入本单位申请到的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http://ggzy.xiangtan.gov.cn/zlxz/3480.jhtml

(2)各投标人需在递交投标保证金前确保本单位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系统中录入的基本账户与本企业的基本账户一致,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需要及时修改注册时填写的账户信息。

2.2保证保险电子保单:采用保证保险电子保单形式,投标人登录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ggzy.xiangtan.gov.cn/2451/2459/content_851358.html),查阅本项目招标公告,点击“确认投标”进入投标管理页面,选择“保证保险”,系统跳转至工保网,请投标人仔细阅读投保须知及操作流程办理投保业务,具体操作详见《湘潭市投标保证保险操作手册》。

3、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保单生效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到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查询未到账的,视同为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无效

20.1

响应文件有效期

90 日(日历日)

21.1

响应文件正、副本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电子文件及报价一览表各一份(独立包装,注明投标单位名称,电子文件为U盘介质,需能够打开)

22.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招标人的地址:湘潭市九华大道南12号

招标人名称:湘潭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日下午 时 分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全称:

投标人的地址:

24.1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地址: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广电中心西侧尚玲珑小区A栋2楼)

31.2

评审因素和标准

见附件1

37.1

指定媒体

《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湘潭政府采购网》、《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进行同步公示(若公示不同步,公告起始时间、内容以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站为准)。

39.3

履约担保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履约保证金: 壹万 元,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前缴纳至采购人账户。

户 名:湘潭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学员食堂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湘潭莲城支行

账 号:78002022010010004678

注明: (项目名称) 的履约保证金

41.1

招标代理费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最高限额不超过30000元,开具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此项目评审劳务报酬不低于2500元,已包含在预算金额中,由中标人按实际发生额支付。

42

其他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偏离项数≧3 项将导致无效投标

附件1

评审因素和标准

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在符合有效投标范畴且最大限度地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对各投标人的价格、技术商务进行综合评审和独立评分,以综合总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的第 1-3 名投标人推荐为中标人候选人。

2、权重分配(总分 100 分)

价格部分

技术部分

商务部分

30

50

20

3、详细量化评审内容如下:

项目

序号

评审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价格

部分

(30分)

1

投标报价

日用品投标报价权值:15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报价(折扣率)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折扣率)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日用品)=(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

价格得分:

投标报价最终得分=(日用品)投标报价得分+(副食品)投标报价得分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副食品投标报价权值:15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报价(折扣率)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折扣率)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副食品)=(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

技术部分

(50分)

2

整体服务方案

20

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整体服务方案,针对配送服务、配送计划、人员配备及安排合理程度,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合理程度、应急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在本地有专业服务团队负责配送服务,有完整的配送服务计划,服务流程规范,人员配备及安排合理,方案较优的计20分,方案相对良好的计12分,方案相对一般的计7分,方案相对较差的计3分,未提供的不计分。

3

售后服务方案

10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售后服务方案的合理及完善程度,响应内容、响应时间、响应程度、售后服务承诺等方面进行横向综合评定分档计分:优秀的计10分,良好的计6分,一般的计3分,较差的计1分,未提供的不计分。

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20

根据产品质量保证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先进程度进行打分。质量保证措施完整且合理可行计20分,质量保证措施较完整且合理可行计12分,质量保证措施稍有缺陷,合理可行性一般的计7分,质量保证措施有较大缺陷,不具备可行性的计3分,没有提供不计分。

商务部分(20分)

4

投标单位实力

12

1、投标单位拥有正规门店、配货场地及办公场所的计3分(提供照片及购房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计分);

2、投标单位经营场所卫生整洁、货品分类别存放,有专门仓储间的计3分(提供照片及购房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

3、投标单位需具有专门配送车辆,每提供 1辆计3分,本项最多计6分。(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

5

商务响应

6

完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计6分,一般条款(非“★”条款)每负偏离一项扣2分;如应答时缺项,则视同负偏离处理。

6

投标文件编制

2

投标书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顺序编制,有目录、编页码,装订成册,书面整洁无涂改,没有缺漏项,价格数量等计算准确的,计2分。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0.5分,扣完为止。

说明:

1、评分依据评标标准,对照投标书进行。评标标准涉及要求提供复印件的,投标文件中须附相关证书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相应计分项不予计分;评标标准涉及要求提供原件的,未提供原件不予计分。

2、投标人参与本次采购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应当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如有以提供虚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技术参数响应、虚假制造商产品彩页、虚假业绩、虚假证书等)、隐瞒失信信息等谋取中标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报行政监管部门严肃查处。

4、评分汇总:

技术得分=(各评委技术得分之和÷评委人数)(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商务得分=(各评委商务得分之和÷评委人数)(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价格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综合得分=技术得分+商务得分+价格得分

附件2

资格性检查表

项目名称: 招标代理编号:

开标日期:

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资格要求规定的条件

保证金

提交足够的保证金

资格证明文件

招标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结论

注:1.投标人分栏中填写“√”表示该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表示该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表示无该项内容;

2.结论栏中填写“通过”表示该投标人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通过”表示该投标人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招标人代表签名: 监委签名:

日 期:

附件3

符合性检查表

项目名称: 招标代理编号:

开标日期:

检查内容

投标函

按对应格式文件填写、签署、盖章(原件)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资格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按对应格式文件填写、签署、盖章(原件)

投标文件编制

投标文件编制、盖章、签署、数量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人的合格性

投标报价方案在预算(最高限价)范围内

报价没有明显偏低或在规定时间内说明和证明其报价合理

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中★的要求

未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属于投标无效的情形

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情况

结论

注:1.投标人分栏中填写“√”表示该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表示该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表示无该项内容;

2.结论栏中填写“通过”表示该投标人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通过”表示该投标人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评标委员会全体人员签名: 监委签名:

日 期:

附件4

价格得分汇总表

项目名称: 招标代理编号:

包 组: 开标日期:

项目权重分(30)

价格计算

价格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分权值

磋商基准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价格(折扣率)

评标委员会全体人员签名: 监委签名:

日 期:

磋商须知正文部分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4 “评审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湘潭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产品。

2.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2)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3.1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3.2.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

3.2.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2.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3.1.1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1.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1.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6.2.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6.2.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6.2.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6.2.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8.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

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9.2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湘潭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9.3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9.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投标人应按本章第9.5款规定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和第五章 “分项价格表”提供相关报价。

9.5投标人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第9.3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9.5.1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所在页(截图)或证书(复印件)。

9.5.2环境标志产品:提供《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所在页(截图)或证书(复印件)。

9.5.3两型产品:提供《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所在页(截图)。

9.5.4中小企业: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规定,投标人和提供货物的制造商(如果有)同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格式)。

9.5.5监狱企业:按《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9.5.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9.6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磋商须知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二、招标文件

10.招标文件的组成

10.1 招标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10.2评审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

11.1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1.2供应商应持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招标文件。

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3.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响应文件

14.一般要求

14.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5 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响应文件的组成

15.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5.1.1磋商响应声明

15.1.2保证金

15.1.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15.1.4服务方案说明

15.1.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15.1.6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

15.1.7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15.1.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5.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评审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5.3招标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5.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6.报价

16.1供应商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6.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

16.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7.供应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7.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7.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7.3 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18.样品提供

18.1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8.1.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18.1.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提供样品的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9. 投标保证金

19.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投标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20.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9.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9.3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19.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9.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9.5.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9.5.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19.5.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19.5.4除因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9.5.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9.5.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0. 响应文件有效期

20.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1.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1.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或盖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1.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规定和评审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2.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3.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3.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4.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4.1 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审小组应当拒收。

24.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25.磋商程序

25.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30.1款或者第30.2款情形进行。

26. 响应文件审查

26.1 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

26.2符合性审查: 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6.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评审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7.实质性响应

27.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27.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由评审小组依据招标文件规定认定。评审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8.无效响应

28.1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评审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28.1.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3款情形的;

28.1.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款规定的;

28.1.3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8.1.4响应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8.1.5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28.1.6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28.1.7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28.1.8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招标文件规定及要求的。

29.澄清

29.1 评审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9.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30.磋商

30.1本章第10.2项未明确招标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招标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评审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招标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评审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30.1.1磋商结束后,评审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评审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0.1.2招标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评审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招标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评审小组不另行通知。

30.2本章第10.2款明确招标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评审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评审小组可以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评审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6.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30.2.1招标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评审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0.2.2招标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评审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0.3 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1.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评审小组。

30.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评审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

30.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审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9.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30.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及评审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30.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1.响应文件评审

31.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评审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

31.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3最后报价调整。评审小组以各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基础,按照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条件,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得分,具体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31.5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对供应商分值进行调整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调整供应商的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31.6涉及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其多处或部分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

31.7评审时,评审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

32.提出成交供应商

32.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32.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2.3评审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3.确定成交供应商

33.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3.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评审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4.磋商终止

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37.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4.1.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34.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4.1.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4.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5.重新评审

35.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小组一致认定评分奇高、奇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小组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6.保密及串通行为

36.1评审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6.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审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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