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合同编号:SZCG2021076
二、合同名称:宿州市体育运动学校食堂托管采购项目(二次)
三、项目编号:SZCG2021076
四、项目名称:宿州市体育运动学校食堂托管采购项目(二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宿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地 址:宿州市体育馆
联系方式:0557-3021356
供应商(乙方):徐州市帝彩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徐州市解放南路中国矿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内徐州科创软件园管理有限公司A座416房间
供应商联系方式:0516—6662046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详见合同附件
规格型号: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单价: 详见合同附件
合同金额: 1200000.00元/年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履约期限:3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合同一年一签;地点:宿州市。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1年05月2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1年05月2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http://ggzyjy.ahsz.gov.cn/transinfodetail.html?infoid=79bb8f59-90dc-44d4-9f65-bab1eb2e5a44 categorynum=00100200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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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体育运动学校食堂托管采购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SZCG2021076
合
同
书
采 购 人(甲方): 宿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中标供应商(乙方): 徐州市帝彩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SZCG2021076
一、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
内 容 |
1 |
付款人:宿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
2 |
付款条件:月结,实际结算时按照学校实际就餐人数*25元/天*每月实际天数-每月考核扣除费用,进行结算 |
3 |
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支持现金、转账、电汇、保函。 |
二、合同条款
1. 术语的定义
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是指委托和受托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委托和受托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是指根据合同规定,中标供应商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货币数量。
(3)“服务”是指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服务内容。
(4)“合同条款”是指本章所述全部内容。
(5)“合同特殊条款”是指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合同特殊条款”。
(6)“采购人”是指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购买服务的单位。
(7)“中标供应商”是指通过采购确定的提供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八章“服务需求”中所述服务的成交供应商。
(8)“现场”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相关服务的地点。
(9)“验收”是指委托、受托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确认合同项下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10)“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
(11)“检验”是指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12)“检验合格证书”是指检验完成后由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共同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
(13)“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是指采购人根据检验合格证书签署的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最终验收确认书。
(14)“第三方”是指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5)“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16)“采购文件”是指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文本。
(17)“投标文件”是指中标供应商按照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提交并最终被评审小组接受的投标文本。
2.技术规范与服务内容
2.1 投标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相一致。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2.2 投标服务的服务内容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服务内容及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指标响应表一致。
3. 知识产权
中标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其接受该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供应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4. 完成方式
中标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八、服务需求”及“九、商务和技术要求”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服务。
5. 付款
5.1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5.2 在中标供应商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后,将按照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三、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6. 履约保证金
6.1中标供应商应在签订合同的同时,通过CA登记的基本账户,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 5 %的履约保证金或等额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6.2如中标供应商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7. 检验和验收
7.1采购人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7.2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
7.3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7.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7.5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8. 索赔
8.1 如果服务的质量、数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服务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等),采购人有权根据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中标供应商提出索赔。
8.2 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中标供应商对采购人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中标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同意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8.3 如果中标供应商在合同规定的索赔通知期限内,未对采购人的索赔通知做出答复,则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中标供应商接受。如中标供应商未能在采购人提出的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采购人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8.2条确定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采购人将从中标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合同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采购人有权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9. 中标供应商履约延误和误期赔偿
9.1 如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提供服务,采购人有权提出误期赔偿或解除合同。
9.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中标供应商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供应商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提供服务时间。
9.3 除本合同条款第10条规定外,如果中标供应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采购人可要求中标供应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未提供服务费用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未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格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采购人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
10. 不可抗力
10.1 尽管有本合同条款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如果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中标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合同款项不能被没收,也不应该承担违约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0.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中标供应商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中标供应商的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防疫限制和禁运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10.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中标供应商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采购人。除采购人书面另行要求外,中标供应商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12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合同达成协议。
10.4 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1. 税费
11.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采购人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采购人负担。
11.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中标供应商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中标供应商负担。
12. 仲裁
12.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从协商开始60天内仍不能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如果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仍得不到解决,则应向 宿州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2.2在仲裁和诉讼期间,合同应继续履行。
13. 违约终止合同
13.1在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采购人可向中标供应商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如果中标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2)中标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20天内,或经采购人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3)如果中标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3.2在采购人根据上述第13.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采购人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类似未交的服务,中标供应商应对采购人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部分负责,并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部分。
14. 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中标供应商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采购人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供应商,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中标供应商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采购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5. 转让和分包
15.1合同不能擅自转让或分包。
15.2 经采购人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中标供应商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终止中标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中标供应商共同对采购人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16. 合同修改
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都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但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7. 通知
政府采购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规定的对方地址。通知以送达日期或通知书规定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18.合同生效
18.1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合同应在买卖双方和采购代理机构、交易中心签字、盖章,并在中标供应商交纳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
18.2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就,采购人、中标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各执一份,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留存一份。
19. 补充条款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可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三、合同格式
采 购 人(甲方): 宿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中标供应商(乙方): 徐州市帝彩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信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甲方通过 江苏信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决定将本项目采购合同授予乙方。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甲乙双方商定同意按如下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条款及前附表;
(2)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书和投标报价表;
(3)中标通知书。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合同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1200000.00元/年
大写: 壹佰贰拾万元整/年 。(注:实际金额=学校实际就餐人数*25元/天*实际就餐天数)
4.付款条件
付款条件在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有明确规定。
5.交货时间
本合同服务时间在“服务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
6.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四方合法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并在采购人或交易中心收到中标供应商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采购人(甲方): 中标供应商(乙方):
宿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徐州市帝彩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法人或法人 法人或法人
授权人(签字): 授权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日期:2021年5月24日 日期:2021年5月24日
采购代理机构: 见证方:
江苏信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中心负责人:
日期:2021年5月24日 日期:2021年5月24日
四、合同特殊条款
三、考核办法
1、规范化管理:要求中标人具备丰富的食堂服务经验,管理规范化。
2、建立良好的进入与退出机制,优胜劣汰。
3、本项目服务期限为:3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合同一年一签,招标人每月对中标服务单位进行考核,三次考核均低于80分,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考核合格,合同继续履行。中标供应商需在合同服务期内接受采购人以月为周期进行的总体服务质量考核(服务质量考核表附后)。每月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不扣当月服务费用;若低于90分(不含90分),每减少一分,在付款时扣除当月服务费的1%,当月最高扣服务费的10%;考核得分低于80分(不含80分)为不合格,三次考核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依法重新确定服务单位。
4、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后勤服务监督管理规定,有权对乙方的伙食口味、卫生安全、服务质量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2)甲方应维持食堂就餐秩序,提倡文明排队就餐,加强学生就餐管理,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就餐习惯。
服务质量考核表
一、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与出品环节(共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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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分标准 |
分值 |
评分 |
1 |
不接收、不加工腐烂变质、不符合验收规定的食材。 |
3分/次 |
|
2 |
原料先进先出,及时加工,不使原材料过期。 |
3分/次 |
|
3 |
原料仓库专人专锁管理,建立详细的领用记录备查。 |
3分/次 |
|
4 |
加强后堂管理,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后堂。 |
2分/次 |
|
5 |
蔬菜加工前要摘蒂清洗,对可能存在农药残留的绿叶蔬菜,要用清水浸泡1小时以上。 |
3分/次 |
|
6 |
冰箱存放生熟分开,标识明确;加工荤素食品的盛器、抹布、刀具、砧板要专用,标识明确。 |
3分/次 |
|
7 |
剩菜剩饭要详细记录、妥善处理;可回收的剩菜,须经主厨确认后,专门存放,烧熟煮透后方可二次使用。 |
3分/次 |
|
8 |
成品、半成品和食品原料应分区域存放,标识明晰;盛放器具专用。 |
3分/次 |
|
9 |
荤素菜清洗池分开,标识明晰。 |
3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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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食堂使用的肉馅、菜馅须冷藏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
3分/次 |
|
11 |
荤素食品原料清洗干净后方可加工烹调。 |
3分/次 |
|
12 |
加工场所收尾卫生工作符合要求,加工场地、设施设备、器具卫生整洁。 |
2分/次 |
|
13 |
食堂纱门、纱窗、地沟盖板保持完好。 |
2分/次 |
|
14 |
食堂“四防”设备设施保证正常使用。 |
2分/次 |
|
15 |
食品留样专人负责,留样品种齐全,标识明晰,记录完备。 |
2分/次 |
|
16 |
食堂周边道路和所属区域保持整洁,不得乱堆乱放杂物,每天坚持清扫。 |
2分/次 |
|
17 |
餐厅保持窗明、地净,桌椅摆放整齐划一,桌面清洁无污垢,楼梯过道、楼梯扶手、更衣室保持清洁无灰尘。 |
2分/次 |
|
18 |
加工间设备、设施、工具定位摆放,整洁无污染、无异味;废弃物用加盖专用容器存放,及时清理。 |
2分/次 |
|
19 |
后堂地沟、地面、墙面清洁干净,无积水、无油垢、无灰尘,无蛛网。 |
2分/次 |
|
20 |
更衣室清洁,物品摆放整齐。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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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业人员仪容仪表(共1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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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保证健康证在有效期内。 |
3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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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从业人员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不留长指甲,对客人员须戴口罩。男同志不留长胡须、不留长发,女同志不带耳环、戒指、不抹口红。 |
3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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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不得穿戴工作衣帽、围裙上卫生间,做到便后洗手。 |
3分/次 |
|
24 |
工作区域禁止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
3分/次 |
|
25 |
未按照投标时的承诺向采购人提供人员。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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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餐具清洗消毒(共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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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碗、筷、餐盘、盆、桶灯食堂餐饮用具须严格清洗、消毒。 |
3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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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餐具消毒专人负责,做好消毒记录。 |
3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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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消毒后的餐具,应存放于清洁的餐具柜或卫生的取放区域内。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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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综合评价(共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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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应与采购方负责人保持日常沟通,并将餐厅情况及时汇报。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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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采购方负责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定期整改;如存在困难,须征求主管领导意见,请求支持。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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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就餐人员代表根据日常服务状况进行综合打分,取平均值。 |
15分 |
(1)采购人不定期对食堂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勒令整改。若在期限内没有得到改善,采购人将对成交供应商予以按以上标准进行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