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阳光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开封阳光酒店15年租赁权
2021-05-31 22:06:03.0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街41号阳光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开封阳光酒店,地处开封市中心,鼓楼广场北侧,和著名的鼓楼夜市毗邻而处,与佛教名刹大相国寺仅百步之遥,交通便利。2015年酒店进行整体装修改造,中央空调、消防监控设备、配电设施、家具、厨房设施、客用电梯等附属设施配备齐全。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名称 | 阳光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开封阳光酒店15年租赁权 |
地理位置 | 河南省 |
权属性质 | 国有土地 |
权证编号 | 汴房地权证字第(229741)号 |
规划用途 | 商业服务 |
土地面积 | 10224.66平方米 |
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 | 酒店土地证、房产证二证合一,房地产权利人为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第二地质调查处,占地面积2440.31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建筑面积10224.66㎡,其中有证面积9297.66㎡,无证面积927㎡。酒店以现状对外租赁。 意向承租方对上述情况充分了解、接受无异议,免除甲方租赁房屋产权问题、土地房屋用途等问题产生的违约及赔偿责任。如任何情形可能导致租赁物及合同效力瑕疵,乙方承诺应按本协议租金标准支付占用费,自行承担装饰装修损失。 |
配套设施 | 2015年酒店进行整体装修改造,中央空调、消防监控设备、配电设施、家具、厨房设施、客用电梯等附属设施配备齐全。 |
周边环境 | 地处开封市中心,鼓楼广场北侧,和著名的鼓楼夜市毗邻而处,与佛教名刹大相国寺仅百步之遥,交通便利。 |
共有情况 | 无 |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标的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挂牌公告期内 |
标的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展示联系人信息 | 胡经理 13793186188 |
标的企业简况
其他披露内容 | 酒店土地证、房产证二证合一,房地产权利人为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第二地质调查处,占地面积2440.31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建筑面积10224.66㎡,其中有证面积9297.66㎡,无证面积927㎡。酒店以现状对外租赁。 意向承租方对上述情况充分了解、接受无异议,免除甲方租赁房屋产权问题、土地房屋用途等问题产生的违约及赔偿责任。如任何情形可能导致租赁物及合同效力瑕疵,乙方承诺应按本协议租金标准支付占用费,自行承担装饰装修损失。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阳光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开封阳光酒店 | ||
注册地(住所) |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街41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多次付款 | |
多次付款要求 | 《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后的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须支付首年3个月租金到出租方指定账户作为首期租金。承租方须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每3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向出租方指定账户支付下一期租金。以后每期租金支付日期为每个周期前,提前10天缴纳,租金先付后用。 《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后的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另行支付按照第1年租金计算的6个月租金到出租方指定账户作为履约保证金,承租方已交纳的保证金可转为部分租金。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租赁区域:酒店整体出租,共10224.66㎡。本标的租赁期为15年,年租金底价为350万元。起租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每周期(3个月)支付一次,提前10天缴纳,租金调整方式为每5年递增5%。免租期6个月(合同履行期内自交接日起算的前3个月和承租期内的最后3个月),按照第1年租金计算的6个月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于租赁合同终止日无息返还。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70万元保证金(已到账时间为准)。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2.意向承租方需自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30日内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文本留在交易所备查),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付3个月的租金和按照第1年租金计算的6个月租金; 3.承租方需书面承诺:(1)同意对租赁面积内部资产自行管理;(2)同意随时接受出租方(包括安全、消防)例行检查工作;(3)绝不在出租房屋内从事违规违法的经营项目;(4)租赁方式:意向承租方采取整体租赁的方式,使用酒店资产,自行注册经营主体,不使用阳光品牌,自行承担经营风险;(5)办公场所:同意在楼内由意向承租方提供出租方留守人员(10余人)的办公场所,无偿使用,具体与出租方协商,;(6)意向承租方在项目挂牌期间已充分了解并认可房屋现状,并同意以现状进行租赁;(7)在被确认为最终承租方之日起30日内,若未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意出租方重新挂牌租赁该项目;(8)承租方须自行办理消防许可等手续; 4.保险: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最终承租方负责办理完毕租赁期间装修、设施设备财产保险、火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必要保险并承担费用,保险投保范围和金额应事先经出租方同意,受益人为出租方。将保单复印件交出租方留存,并于保单到期后续保不低于前次保险投保范围和金额; 5.如因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出租方将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出租方经济补偿费:(1)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租金350万元/年为起始价格,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的;(4)最终承租方未能在30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5)最终承租方没有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相关款项的; 6.如在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出租方式,签订完《房屋租赁合同》后,保证金直接转为租金的一部分。如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竞价方式,该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并签订完《房屋租赁合同》后,其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租金的一部分。其他意向承租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规定的情形,其所交纳的保证金予以全额无息退还;本项目收取承租方年租金2‰的服务费。 7.出租方特别提醒意向承租方关注出租房产披露事项,意向承租方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则表明其已经全面准确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风险; 8.开封阳光酒店作为出租方按本次挂牌条件签署租赁合同; 9.房产使用用途要求:酒店、办公、商业; 10.水、电、气、热、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所发生的所有水、电、气、热等费用; 11.装修改造要求:(1)意向承租方可对所承租的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局部改造,但必须向出租方报送具体改造与装 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以及相关费用预算书,并在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文件要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审,直至通过为止。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向消防部门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营业。 (2)合同到期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方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方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意向承租方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损毁的,意向承租方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归出租方所有,意向承租方不得拆除。由于意向承租方强行拆除造成出租方损失的,由意向承租方赔偿。 (3)合同到期后,交接日房屋内原有设施设备被添加、更换或维护的,应交付出租方所有,意向承租方不得拆除。如因未经出租方同意拆除,意向承租方应按照交接清单中设施设备功能进行恢复,无法恢复的,按照《房屋交接清单》中约定的对应价值进行赔偿。新购置的设施设备(不属于交接日房屋内原有设施设备所对应功能),由意向承租方所有并移除。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有效的企业法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2.意向承租方须有从事酒店管理和物业管理行业的连锁企业; 3.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任何不良经营记录、诉讼记录。 5.意向承租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7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限内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