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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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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 天津市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警察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TDJSZX-TJ-2021-001)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详情

天津市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 天津市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警察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TDJSZX-TJ-2021-001)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天津市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警察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天津开发区洪泽路23号综合楼一楼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1年06月23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TDJSZX-TJ-2021-001
项目名称:天津市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警察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96.0万元
最高限价:96.0万元
采购需求:
包号 是否设置最高限额 预算(万元) 最高限额(万元) 采购目录 采购需求
第1包 96 96 食品和饮料专门零售服务 食材配送服务(详见公告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自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2)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4)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 的通知》(财办库〔2021〕123号)要求执行。 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证明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证件;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2020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或响应文件开启时间近6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2020年或2021年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书面声明函(截至响应文件开启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1年06月11日到 2021年06月21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天津开发区洪泽路23号综合楼一楼
方式:交纳磋商文件费后,现场获取文件。须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完成供应商注册并成为合格供应商。为保证开具发票信息的准确性,请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项目登记且交费购买文件的供应商不具备磋商资格,磋商文件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售价:3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1年06月23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天津开发区洪泽路23号综合楼二楼会议室
五、开启
时间: 2021年06月23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天津开发区洪泽路23号综合楼二楼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天津市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岐公路401号
联系方式:022-6325378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天津泰达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开发区洪泽路23号
联系方式:022-2532453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建霞
电 话:022-25275785 企业邮箱:tedajszb@163.com
其他附件文件下载
项目需求书.docx

天津泰达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1日

包号 是否设置最高限额 预算(万元) 最高限额(万元) 采购目录 采购需求 第1包 否 96 96 食品和饮料专门零售服务 食材配送服务(详见公告附件)

项目

一、服务内容

为天津市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警察食堂提供食材配送服务,服务期一年。

%1、 食材供给范围

(1) 肉类

肉类

羊肉:肥羊、羊排、羊肉、羊肉卷、羊肉馅、羊腿肉、羊蝎子、羊杂

牛肉:肥牛、牛肚、牛腱子、牛肋条、牛里脊、牛柳、牛腩、牛肉、牛肉条、牛肉丸、牛肉馅、牛展

猪肉:肠、大棒骨、大骨头、带肉棒骨、猪耳朵、猪肝、骨肉相连、猪骨、肉片、净肉、肉丝、腊肠、腊肉、肋骨、肋排、里脊肉、皮冻、肉末、肉馅、舌头、猪蹄、猪头肉、五花肉、香肠、猪血豆腐、肘子、猪肚、后座、猪心、猪腰

鸭肉:烤鸭、鸭脖、鸭肠、鸭胸、鸭血、鸭胗、鸭头、整鸭

鸡肉:鸡翅、鸡胗、小鸡、整鸡、鸡腿、鸡胸、鸡脆骨、整鸡腿、鸡柳、鸡翅中、鸡脖、鸡肝、鸡骨、鸡翅尖、鸡爪、鸡心

(2) 蛋类

蛋类

鸡蛋、鸭蛋、鹌鹑蛋

(3) 水产品

水产品

鲤鱼、草鱼、鲫鱼、带鱼、黄花鱼、鲈鱼、河虾、平鱼、多宝鱼、鲶鱼、虾仁、鱼头、海参、海带、螃蟹、牛蛙、鱿鱼须、这头、海虾

(4) 蔬菜类

蔬菜类

大白菜、小白菜、洋白菜、菠菜、快菜、油菜、白萝卜、青萝卜、菜花、生菜、茼蒿、娃娃菜、西葫、油麦菜、玉米、四季豆、西蓝花、苦菊、西芹、番茄、辣椒、青椒、尖椒、茄子、马铃薯、黄瓜、南瓜、大蒜、冬瓜、蒜黄、蒜苗、蒜薹、韭菜、大葱、芹菜、香菜、胡萝卜、茴香、山芋、山药、莲藕、鸡毛菜、蘑菇、金针菇、平菇、青豆、杭椒、荷兰豆、红薯、黄豆、黄豆芽、绿豆芽、豆角、芥菜、菜笋、洋葱、荠菜、秋葵、丝瓜、香葱、线椒、香菇、香芹、小米椒、杏鲍菇、茶树菇

(5) 杂粮类

杂粮类

燕麦、薏仁、玉米、绿豆、小豆、豌豆、蚕豆、芸豆、豇豆、黑豆、小米、玉米面、红豆、黄豆、黑豆、高粱米、荞麦、糯米、谷子

(6) 饮品

饮品

早餐奶、纯牛奶、酸奶、豆浆、橙汁、芬达、雪碧、可口可乐、绿茶、冰红茶、啤酒、矿泉水

(7) 水果类

水果

苹果、梨、香蕉、砂糖橘、提子、菠萝、柚子、猕猴桃、橙子、哈密瓜、火龙果、桔子、橘子

(8) 调料类

调料类

酵母、白醋、萝卜干、酱萝卜、百合、菠萝罐头、陈皮、醋、大红袍、大酱、大料、大宇火锅料、淀粉、酱油、豆瓣酱、豆豉、豆豉鲮鱼、炖肉料、炖鸭料、番茄酱、粉丝、粉条、干锅油、干黄花菜、干椒、干辣段、干辣椒、枸杞、桂皮、桂圆、果酱、花生、海带扣、火锅料、海米、蚶子肉、蚝油、红椒、红九九、红油、胡椒、胡椒粉、花椒、花椒油、黄豆酱、鸡精、鸡味酱、鸡汁、碱面、姜、酱豆腐、椒盐、芥末、宽粉、辣酱、辣油、老抽、老干妈、料酒、鲮鱼罐头、麻酱、麻椒、面酱、木耳、奶油、牛油、牛肉酱、浓汤宝、清汤火锅料、泡打粉、泡椒、去皮果仁、去皮蒜、肉蔻、肉料、肉松、三奈、三五料、沙拉酱、沙司、生抽、生粉、十三香、水煮肉片料、水煮鱼料、松子、蒜酱、蒜米、甜面酱、甜蒜、味精、无碘盐、虾酱、虾皮、鲜花椒、盐、腰果、银耳、鱼油、玉米粒、玉米罐头、枣、蒸鱼豉油、孜然、紫菜、八宝米、豆浆粉黑米、黑米面、江米、江米面、杂面、绵白糖、白砂糖、冰糖、皮蛋

注:此表格中所列内容仅为参考,不作为本次采购的实际需求,具体供货品种及数量须根据采购人要求进行配送。

三、服务要求:(以下均为实质性要求)

1、 肉类产品在配送时须出示配送当天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交由采购人复印保管。

2、 如因供应商配送的食材及调料出现质量问题而导致采购方出现食物中毒的,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在配送过程中,供应商须自行准备如推车、菜筐等转运工具且须将配送的货物放置在采购人指定地点。

4、 除新鲜水果、蔬菜及鲜活水产以外,供应商配送的其他食物必须明确标示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

5、 配送送达时间按采购人指定时间配送,采购人遇特殊情况临时性食材配送需求的,供应商须满足能在1小时内配送到位能力和紧急配送的能力。

6、 供应商选择的配送人员,须严格进行筛查,不可使用社会闲散、有犯罪记录人员参与配送服务,配送人员档案复印件要提交采购人备案。配送人员进入采购人所属营区,要自觉遵守采购人所属单位安全管理规定,未经采购人许可严禁在采购人场地随意走动,拍照。

7、 服务期内,供应商出现违反上述要求的情况达3次或单次情节严重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服务合同并依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8、 采购人遇有配送地点变更或配送地点增加的,供应商应无条件满足食材配送需求。

9、 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明示肉类(猪肉部分)、蛋类、水产品、饮品、调料类的来源渠道,须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供需合同或供货协议,复印件附在技术标中)。

10、 供应商根据采购人要求定期提供人员、货物关于新冠肺炎等流行病核酸检验证明,并提供配送人员新冠肺炎疫苗接种证明。

11、 供应商每月向采购人提供送货价格与零售价格对比明细。

%1、 其他要求

1、 服务期内,不排除采购人根据需要或上级要求自行采购消费扶贫类产品。

2、 服务期内,供应商须按照采购人实际需求进行每日配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最新发布的《天津市重点生活必需品指导价格》内的产品按指导价格及供应商的成交折扣据实结算(结算价格=指导价格*成交折扣*实际供应量),指导价格之外的产品配送价格不应高于当日市场普遍价格,高出价格部分不予支付。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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