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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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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饭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详情

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饭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2021年06月15日 17:37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饭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
行政区域东莞市公告时间2021年06月15日 17:37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1年06月15日至2021年06月22日
每日上午:09:00 至 12:00 下午:14:30 至 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东莞市长安镇体育路18号智慧大厦四楼一单元401室
开标时间2021年07月06日 09:30
开标地点东莞市长安镇体育路18号智慧大厦四楼一单元401室
预算金额¥4964.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梁智锋
项目联系电话85072563
采购单位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
采购单位地址东莞市长安镇东门中路1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23085399
代理机构名称东莞市长安镇招投标服务所
代理机构地址东莞市长安镇体育路18号智慧大厦四楼一单元401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85072563
项目概况

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饭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东莞市长安镇体育路18号智慧大厦四楼一单元401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07月06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计划编号:441900027-2021-00453

项目编号:441900027-2021-00453

项目名称: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饭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49,640,0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饭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合同包预算金额:49,640,000.00元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品目预算(元) 最高限价(元)
1-1 其他服务 饭堂食材配送资格供应商 3(个) 详见采购文件 49,640,000.00 49,640,000.00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2年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副本复印件。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4)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照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按照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部门所在省级政府,或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或罚款决定之前需要举行听证会的金额标准来认定)

6)信用记录: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 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响应) 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查询结果为准, 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 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

7)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投标(响应)。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 投标(报价) 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饭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饭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投标人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06月15日至2021年06月22日,每天上午09:00:00至12:00:00,下午14:30:00至17:3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东莞市长安镇体育路18号智慧大厦四楼一单元401室

方式:现场获取

售价:免费获取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1年07月06日 09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

地点:东莞市长安镇体育路18号智慧大厦四楼一单元401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开标地点:东莞市长安镇体育路18号智慧大厦四楼一单元401室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釆购人信息

名 称: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

地 址:东莞市长安镇东门中路19号

联系方式:23085399

2.釆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东莞市长安镇招投标服务所

地 址:东莞市长安镇体育路18号智慧大厦四楼一单元401室

联系方式:8507256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梁智锋

电 话:85072563

东莞市长安镇招投标服务所

2021年06月15日

相关附件:
招标文件(发售稿).doc
委托协议.pdf

东莞市政府采购

采购项目名称: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饭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441900027-2021-00453

东莞市长安镇招投标服务所

2021年6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4

投标邀请函 5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8

一、说明 9

1.资金来源 9

2.定义 9

3.供应商资格要求 9

4.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9

5. 踏勘现场 10

6. 联合体投标 10

7.投标费用 10

二、招标文件 11

8.招标文件的组成 11

9.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1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1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1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2

12.投标文件格式 12

13.投标文件的编制、盖章、签署、密封和标记 12

14.投标文件电子文档 13

15.投标报价说明 13

16.投标货币 14

17.投标有效期 14

18.投标保证金 14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5

19.投标截止时间 15

20.投标文件的接收 15

21.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5

五、开标与评标及定标 16

22.开标 16

23.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方法 16

24.投标文件的评审 18

六、价格评审优惠 24

25.政策优惠 24

七、中标和合同 28

26.中标人的确定 28

27.发布中标结果 28

28.合同的签订 29

29.履约保证金 29

八、询问、质疑、投诉 29

30.询问 29

31.质疑 30

32.投诉 31

九、其他 31

33.废标 31

34.招标所代理费用 32

35.适用法律 32

第三部分 用户需求书 33

第四部分 合同文本 69

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80

投标文件目录 81

符合性审查表(初审) 83

一、价格文件 84

(一)开标一览表(报价总表) 84

开标一览表(报价总表) 84

(二)报价明细表 85

二、商务文件 86

(一)投标函 86

(二)资格证明文件 88

1.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88

2.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89

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90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91

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92

(三)业绩表 93

(四)合同条款偏离表 94

(五)其他证明文件 95

三、技术文件 96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 96

(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97

(三)政策适用性说明 98

(四)投标响应与用户需求书差异一览表 99

(五)投标技术服务方案 100

1.投标技术服务方案 100

2.货物配置一览表 101

(六)重要评分条款(标记▲)响应表 102

(七)实质性条款(标记★)响应承诺函 103

(八)拟安排本项目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104

(九)拟投入本项目设备情况表 105

(十)投标保证金提交情况 106

四、唱标信封 107

五、附件(以下格式由供应商根据项目需要选用) 108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投标邀请

东莞市长安镇招投标服务所(以下简称“招标所”)受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饭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一、采购项目编号441900027-2021-00453

二、采购项目名称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饭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49640000.00元

四、采购项目内容及需求:

包号

说明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协议服务

单位数量

项目类型

A包

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饭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详见招标文件

3家

服务类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招标所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6.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等。

六、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1.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1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节假日除外),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北京时间)。

2.本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2021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

七、获取招标文件地点

1.供应商凭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到招标所现场获取招标文件,需现场填表并加盖公章。注:如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则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获取招标文件不收取费用。

3.地点:东莞市长安镇体育路18号智慧大厦四楼一单元401室。

八、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21年7月6日 上午09:00~09:30。

2.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21年7月6日 上午09:30。

3.开标地点:东莞市长安镇体育路18号智慧大厦四楼一单元401室

4.招标所只接受已办理报名及登记的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届时请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携带有效身份证明签名报到。

九、投标保证金及联系方式

1.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500000.00元。

2.投标保证金有关事宜请联系莫小姐0769-85072563-818,投标项目有关事宜请联系梁智锋0769-85072563-819。

十、本项目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否

十一、关于投标人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注册登记的说明

如投标人没有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s://gdgpo.czt.gd.gov.cn/)进行注册,应提前自行完成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事宜。如因投标人未注册等原因造成中标结果公告无法及时发布,因此产生的后果全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一、说明

1.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供应商: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3招标所:东莞市长安镇招投标服务所。

2.4评标委员会: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评审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2.5日期:指公历日。

2.6时间:指北京时间。

2.7合同:指由本次招标所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

3.供应商资格要求

见<投标邀请函>。

4.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4.1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投标的货物必须是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等要求。招标文件中没有提及招标货物来源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是本国货物(招标文件允许进口产品投标的除外)。

4.2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其中包括供应商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服务。

4.3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货物或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采购人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4.4验收

4.4.1验收工作由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的单位)与供应商共同进行。

4.4.2在验收时,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服务的相关资料,按采购人或招标文件提出的方式验收。

4.4.3由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技术标准(含行业标准)或按招标文件以及合同规定的验收评定标准等组织验收。

5. 踏勘现场

本项目不组织供应商集中踏勘现场。

6. 联合体投标

对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采购项目,联合体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以<投标邀请函>规定为准):

6.1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并经各参与方共同盖章确认,明确牵头方和联合体其他成员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并将《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6.2联合体各方在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6.3以联合体进行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6.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5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6评分标准如无特殊说明,联合体任一成员满足评分标准即可得分。

7.投标费用

招标所、采购人不负责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提交投标文件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组成

8.1招标文件包括:

8.1.1 投标邀请函;

8.1.2 供应商须知;

8.1.3 用户需求书;

8.1.4 合同文本;

8.1.5 投标文件格式。

8.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废标,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9.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9.1采购人或招标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招标所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所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同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更正公告,供应商应及时查看,并于收到该公告信息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

9.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 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与招标所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书写。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对中文翻译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的译本为准。

10.2 除非招标文件在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及其与招标所和采购人所有往来文件中的所有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供应商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价格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唱标信封。

11.2投标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12.投标文件格式

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进行编制。

13.投标文件的编制、盖章、签署、密封和标记

13.1供应商的价格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可合编为一册,也可根据自身需要分册编制。供应商应提交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7份、唱标信封1份、投标文件电子文档1份。

13.2投标文件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或盖公章的地方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公章。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投标文件复印件,每套投标文件应当标明“正本”、“副本”的字样。投标文件若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的[正本]及所有[副本]的封面及骑缝均须盖投标人公章。

13.3供应商同时参加几个包投标时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按包号分别制作投标文件,分别密封递交。

13.4投标文件中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13.5供应商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招标所、采购人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

13.6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私章与签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7对存在有效期的证明文件必须在有效期内,提供过期(以“开标当日”为计算时点)的证明文件视为无效资料。

13.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8.1供应商应将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置于一个包装内并密封,然后再将唱标信封和投标文件电子文档置于另一个包装内并密封。同时在密封包装上盖供应商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13.8.2在密封包装外层应标明以下内容:

(1)采购编号:

(2)项目名称:

(3)供应商名称:

13.8.3不足以造成投标文件可从外包装内散出而导致投标文件泄密的,不认定为投标文件未密封。

14.投标文件电子文档

14.1供应商在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提交该投标文件的电子文档(由光盘或U盘储存)。

14.2供应商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内容应与电子文档内容一致。当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将按不利于供应商的原则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

15.投标报价说明

15.1本次招标,供应商必须就所有内容进行投标报价,如有缺项、漏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5.2投标报价应包含完成本次招标所有采购内容的费用,包含各种税务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费用等全部费用(含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必要的辅助材料费用)和售后服务费等。

15.3本次招标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5.4投标报价应包括所提供货物或服务所需的专利权和版权、设计或其他知识产权而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的版税。

15.5投标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15.6中标后开出的所有发票必须与中标供应商的名称一致。

15.7本项目采用下浮率报价。

16.投标货币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用人民币报价。

17.投标有效期

17.1投标有效期:90天。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招标所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7.2为保证有充分时间签订合同,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8.投标保证金

18.1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和办法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金额见<投标邀请函>

18.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所和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所、采购人在因为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18.3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18.4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18.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8.5.1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18.5.2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18.5.3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分包的。

18.6提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

18.7供应商应采用银行转账、电汇或《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形式提交,且提交人与投标供应商名称必须一致。供应商可以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1)采用银行转账、电汇方式汇入招标所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东莞市长安镇招投标服务所

银行账号:8114801014100209078

开户银行名称:中信银行东莞长安支行

联系人:莫小姐,电话:0769-85072563-818(供应商在转账或电汇时需写明采购编号,否则将影响投标保证金的退款进度)

2)《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原件当面提交

①投标保证金可以以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的形式交纳;

②投标担保函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③投标担保金额应与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致。

18.8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9.投标截止时间

19.1供应商应在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地点。

19.2采购人和招标所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招标所和供应商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20.投标文件的接收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或者传真、电传的,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所将拒绝接收。

21.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1.1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所。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2除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情形外,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五、开标与评标及定标

22.开标

22.1招标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参加。

22.2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供应商。

22.3开标程序

22.3.1开标会由招标所主持。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务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并签名报到。

22.3.2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2.3.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读的其他内容。

22.3.4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招标所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2.3.5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3.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方法

23.1评标委员会。

23.1.1本次招标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3.1.2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5)向采购人、招标所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23.1.3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招标所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招标所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采购人或者招标所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3.1.4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各投标人。

23.1.5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3.1.6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招标所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23.2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

23.2.1评标原则:评标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3.2.2评标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3.2.3不同供应商所投产品为同一品牌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1)一个项目、分包内只有一种产品的,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一个项目、分包内有多种产品的,采购人将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23.2.4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24.投标文件的评审

24.1 投标文件初步评审。

24.1.1资格性检查。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招标所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4.1.2符合性检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4.1.3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过程中,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履行期限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5)投标人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

(6)提交投标文件数量不足的;

(7)不满足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中带“★”要求的;

(8)不以下浮率形式报价的;

(9)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0)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4.2 投标文件的澄清。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4.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4.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4.5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招标所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招标所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4.6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技术和价格评审,综合比较与评价。

24.6.1商务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分标准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评估并汇总商务分。

24.6.2技术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分标准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汇总技术分。

24.6.3价格评审:价格分统一采用下浮率最高的投标报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且投标下浮率最高的有效投标报价(指修正后报价,下同)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24.6.4评分标准

价格评分(15分)

序号

评分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1

价格

15

价格分统一采用下浮率最高的投标报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且投标下浮率最高的有效投标报价(指修正后报价,下同)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各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得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价格分值

评标价:按采购文件规定条款的原则校核修正后的价格(1-下浮率);

评标基准价:各有效投标人的最低评标价(1-下浮率)。

商务评分(30分)

序号

评分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1

企业认证

5

具有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以下认证证书,每一个得1分,共5分:

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②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③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售后服务认证证书

注:须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

业绩

20

2018年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食堂食材配送类项目业绩,每个有效业绩得5分,满分20分,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3

服务便利性

5

投标人承诺在接到服务通知后1个小时内到现场,得5分;

投标人承诺在接到服务通知后2个小时内到现场,得3分;

投标人承诺在接到服务通知后3个小时内到现场,得1分。

不提供不得分。

注:投标人需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技术评分(55分)

序号

评分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1

实施方案

15

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要求及招标任务的理解,项目实施服务方案及计划、服务标准和质量、服务保障承诺等进行综合评价:

①提供科学、合理、完整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且有具体的工作流程与服务标准和质量、服务保障承诺的,得15分;

②提供完整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且有工作流程与服务标准和质量、服务保障承诺的,得10分;

③提供了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工作流程基本满足文件要求,有简单的服务标准和质量、服务保障承诺的,得5分;

④提供了简单的项目实施方案,无工作流程及服务标准和质量、服务保障承诺的,得1分;

⑤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

2

食材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10

根据投标人食物卫生、安全的标准,控制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安全管理制度等进行综合评价。

①食物卫生、安全的标准、控制措施、质量保证措施清晰完善合理可行、操作性强的,得10分;

②食物卫生、安全的标准、控制措施、质量保证措施较为完善,可行、操作性一般的,得7分;

③食物卫生、安全的标准、控制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基本合理、可行性较差,得4分;

④食物卫生、安全的标准、控制措施、质量保证措施不合理、不可行的,得2分;

⑤未提供的不得分

3

资源设备投入情况

10

根据投标人资源设备投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

投标人有投入本项目的食品冷藏库得4分。须提供冷藏库的相关证明文件(如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明,并提供平面图和现场照片)作为评审的依据。

投入自有的或者租赁的冷链配送车辆得2分。自有车辆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投标人或其法人);租赁配送车辆需提供车辆租赁合同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投标人配备集中配送中心的得4分。须提供配送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

应急预案

10

根据投标人出现紧急事件的处理预案进行综合评价:

①能及时响应采购人的临时配送服务,应急措施、出现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合理性、可行性高,得10分;

②对采购人的临时配送服务响应较及时,应急措施、出现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合理性、可行性较高的,得7分;

③对采购人的临时配送服务响应及时性一般,应急措施、出现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合理性、可行性一般的,得4分;

④对采购人的临时配送服务响应不及时,应急措施、出现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合理性、可行性较差,得2分。

⑤未提供的不得分

5

项目管理组织架构

5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组织管理架构及岗位职责进行评审:

①项目管理架构完善,分工明确,岗位责任制强,项目负责人管理经验丰富能力高,培训考核方案清晰完善,能全面高效地完成本项目,得5分。

②项目管理架构基本完善,分工较明确,岗位责任制一般,项目负责人管理经验丰富能力高,培训考核方案完善,能较好的完成本项目,得3分。

③有项目管理架构和分工,项目负责人有一定管理经验,培训考核方案基本完善,能从事本项目服务,得1分。

未提供的不得分

6

售后服务方案

5

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服务承诺、保质期、服务响应时限、售后服务点技术力量等进行比较:

①方案完整合理、可行性强,得5分;

②方案完整、可行性一般,得3分;

③方案基本完整、可行性较差,得1分;

未提供的不得分

24.7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按评审后的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并向采购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综合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六、价格评审优惠

25.政策优惠

25.1对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扶持

25.1.1小型或微型企业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扣除或者加分比例,用扣除或加分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型或微型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提出《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具体政策实施以《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为准,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25.1.2监狱企业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可享受小型、微型企业相等的政府扶持政策及待遇(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25.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可享受小型、微型企业相等的政府扶持政策及待遇。(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提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5.1.4投标人同时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任两种或以上情况的,评审中只享受一次价格扣除,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

25.2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标准

25.2.1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享受《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3)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4)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25.2.2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5.2.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25.2.4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本次采购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 批发业

25.3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划分标准: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25.4投标人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的政府采购活动时:

(1)符合《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工程项目为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即评标价=投标报价-小型、微型企业投标报价×6%;

(2)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分得分的3%作为其价格分,即评标价格得分=投标报价得分+小型、微型企业投标报价得分×3%。

25.5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型、微型企业分包的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的政府采购活动时:

(1)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合同金额占合同总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工程项目为1%)的扣除,即评标价=联合体投标报价或大中型企业投标报价-联合体投标报价或大中型企业投标报价×2%。

(2)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作为其价格分,即评标价格得分=投标报价得分+投标报价得分×1%。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按照25.4条规定给予其价格扣除。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5.6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价格扣除:

25.6.1投标产品(针对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纳入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清单的,节能产品投标报价占总投标报价比例在30%或以上的,对节能产品的价格给予2%的扣除,在30%以下的,对节能产品的价格给予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提供投标产品所在清单页加盖投标人公章)。

25.6.2投标产品纳入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投标报价占总投标报价比例在30%或以上的,对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给予2%的扣除,在30%以下的,对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给予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提供投标产品所在清单页加盖投标人公章)。

25.6.3投标人同时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任两种或以上情况的,评审中只享受一次价格扣除,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

七、中标和合同

26.中标人的确定

招标所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27.发布中标结果

27.1招标所自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及招标文件。

27.2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7.3《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7.4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所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中标人为中小企业的,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28.合同的签订

28.1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8.2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8.3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29.履约保证金

对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采购项目,应当满足下列条件(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以<投标邀请函>规定为准):

29.1中标供应商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是人民币壹拾万元,可以采用银行转账或者以专业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的形式提交。

29.1.1采用银行转账形式汇入采购人账户后,到期后无息退还。

29.1.2采用履约担保函形式:履约保函应是合法经营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非东莞市范围内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必须附上当地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文件。履约保函的内容,应符合招标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和采购合同的要求。履约保函应在合同期满后28天内继续有效。

29.2若中标供应商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可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八、询问、质疑、投诉

30.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所或采购人提出询问,招标所或采购人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31.质疑

31.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招标所提出质疑。供应商质疑函应按照本招标文件提供的范本格式填写。

31.1.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质疑。

31.1.2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质疑。

31.1.3供应商认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质疑。

31.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以电话、传真或电邮形式提交的质疑属于无效质疑。

31.3接收质疑函的方式及其他信息

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向采购人或招标所当面递交

2)联系部门:东莞市长安镇招投标服务所

3)联系电话:0769-85072563

4)地址:东莞市长安镇体育路18号智慧大厦四楼一单元401室

31.4供应商提出的书面质疑应满足下列规定:

31.4.1已登记报名并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

31.4.2质疑函所述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分。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交的质疑函应当包括: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7)其他供应商认为提供的证明材料。

31.4.3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1.4.4供应商提交质疑函的同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只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无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31.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31.6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的再次质疑招标所不予受理。

32.投诉

供应商对招标所或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投诉。

九、其他

33.废标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33.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33.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3.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33.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4.招标所代理费用

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不收取代理费用。

35.适用法律

招标所、采购人及供应商进行的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


第三部分 用户需求书


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饭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用户需求书

第一部分 商务需求书

序号

条款名称

说 明

1

合格投标人

1)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政府采购政策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等):

①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②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书面声明)。

③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未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招标代理机构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特定资格条件:

投标人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

服务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

3

付款方式

(一)费用结算

1)结算频次:每月支付。

2)每月按食品材料单价、实际供货数量及考核结果进行结算。每月货款经双方对帐核实后,采购方收到供应商提供的付款申请书、申请付款金额对应之增值税普通发票、验货证明原件、考核表等请款资料并核对无误后3个月内支付。

(二)考核方式

根据每月食品原材料的配送质量情况进行考核,每月采购款的40%作为考核款基数,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最终支付的考核款金额:

1)当考核得分≥95分时,实际支付考核款=考核款基数*100%;

2)当95>考核得分≥60分时,实际支付考核款=考核款基数*考核得分/95;

3)当考核得分<60分时,实际支付考核款=0。

结算公式:每月实际结算款=每月采购款*60%+实际支付考核款,具体考核条款详见附表1:《供应商考核管理细则》。

4

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5

报价内容

本项目报价为下浮率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基准价下浮报价,采购人与中标人按以下方式确定供货价格(定价原则),计算公式如下:供货价=基准价×(1-中标下浮率)。

报价应包含完成本次招标所有服务内容的费用,包括购置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搬运费、储存费、人工费、保险费、检验检疫费、质量检测费、各种税费等,并承担送货途中的一切风险。

6

合同条款

投标人实质响应合同各条款。

7

投标有效期

自开标日起90天内。

8

采购供应商数量

3家。


第二部分 技术需求书

一、项目总体要求:

1.本项目共采购3家食材配送服务商,负责提供早餐、中餐及晚餐食材配送。根据中标候选人排名进行分配任务,具体如下:

分组

饭堂名称

预计就餐人数

(早、中、晚)

承接供应商

第(1)组

分局机关饭堂、霄边派出所饭堂

510

第一中标候选人

第(2)组

机动巡逻大队饭堂、特警大队基地饭堂、办案中心饭堂

660

第二中标候选人

第(3)组

长安派出所饭堂、乌沙派出所饭堂、水上派出所饭堂、沙头派出所饭堂、厦岗派出所饭堂

690

第三中标候选人

合计

1860

备注:以上为第一次派单顺序,每三个月调整一次派单顺序,调整原则:

负责第(1)组的中标候选人调整为负责第(2)组,负责第(2)组的中标候选人调整为负责第(3)组,负责第(3)组的中标候选人调整为负责第(1)组,以此类推。

★2.投标人必须承诺,采购人无法预计也无法保证中标服务单位所能获得的服务项目数量与金额;对此投标人必须承诺不得向采购人追讨任何费用。(以单独承诺函的形式承诺,格式自拟)

二、货物质量要求:

1)各类蔬菜、水果及干货类食品材料,必须外观保持良好的色泽和新鲜度,确保无泥沙、黄叶,叶菜、瓜果类食材可利用率平均为90%以上,并提供菜品农药残留检测报告;杂货类要保持良好的外观和等级,没有发霉、变质、虫蛀现象;

2)禽畜类肉品材料,新鲜有光泽,肉质地坚实而有弹性,无异味,供应的肉品食材需有经卫生部门的检疫,拥有卫生许可证和屠宰资质等有关证照,同时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水产类食品材料,体表光滑无病灶,鳞片完整,无浑浊粘液,无异味,内脏清晰可辨无腐烂,能提供去鳞、去内脏等加工服务;

4)油米、调料或干货类食品原材料,必须与甲方需求的材料品牌、规格一致,是正规厂家生产,产品在有效期内,无过期、 无假冒伪劣产品;

5)对于特殊蔬菜、水果(例如土豆、香芋、菠萝、荔枝、龙眼等),提供免费的加工处理,包括分割、去皮、去枝等;

6)以上各类食品材料,均需按国家有关食用规定、食品安全标准供货,进货渠道正规,没有任何变质、假冒伪劣产品,在食用有效期内,材料新鲜,质量保证;

7)以上各类产品(含原材料),要求均为非转基因产品;

8)食材索证要求。对每批肉品(如猪肉、牛肉、鸡、鸭、鹅等)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蔬菜、水果提供农残检测报告;冰冻品批次检验检疫报告、盖有供应商公章的水产品质量承诺书。

三、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1)中标人须遵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的货品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保质、保量、保鲜,严禁配送假冒、变质、过期的农副产品。不合格的货品,中标人须包退包换。

2)中标人须对采购人购买的食品分类用器具装载,不得混装,运输过程应采取相应的保鲜防护措施。

3)如因中标人所送的食品引起食用的人身体不适、发生食物中毒等问题,经市级质量检验部门确定后是中标人的责任,由中标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与法律责任。

4)中标人应充分理解并认真遵循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所提供的货物须是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保证供应的货品均为正规生产的新鲜(冰鲜除外)检验合格、无毒、无辐射、无侵权货品,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包装和保质标准,要使用有效期的货品,其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标注有效期的50%。

5)中标人提供的鲜鱼、肉类保证每日新鲜,提供的猪肉牛肉羊肉须为东莞市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产品,具有由定点屠宰厂(场)加盖验讫印章并出具《畜产品检验证明》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有产品并可追索。中标人提供的蔬菜须保证每日新鲜,取得无公害认证优先选择,并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法要求并出具有效的《农产品检验报告》,达到供港蔬菜标准。采购人使用“农药测试卡”检验蔬菜农药含量,如含量超标要求中标人无条件退货或换货,出现 1 次含量超标情况的,并处以中标人人民币3000元罚款,罚款由当批次的供货结算款内扣除。出现3次以上含量超标情况的,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6)中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鲜肉类、生禽、鲜水产、蔬菜种类的多样性和季节性,以保证食材新鲜感。

7)货物有包装的,货物的包装须完整清洁(无损、无污、无皱),采购人有权拒收包装不整齐、已拆封的商品。

8)采购人发现商品出现损坏(包括表面损坏),或出现水渍、串味、受潮等导致货物性质改变的,中标人须无条件退货或更换商品。

9)中标人提供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的、有毒食品的,一经发现,除按采购人要求无条件退货或换货外,还将受到如下处罚:

①中标人提供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无条件退货或换货,中标人将被处以当次供应食品货款2倍的罚款,罚款由供货结算款内扣除。

②中标人若提供有毒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经有关单位鉴定原因后,如确实为中标人提供的食品问题,中标人须负担全数的医药费,采购人将取消该中标人的供货资格,中标人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及放弃先诉抗辩权。

四、定价:

采购人每月25日前,抽取上月采购总金额前50%品种食材作为必核标的;前51%-80%品种抽查50%作为核价标的;前81%-100%品种抽查5%作为核价标的,所核定价作为下月的价格标准(其他品种沿用当月标准),并通知供应商确认。供应商认为存在有20%或以上价格差异的品种,可反馈指定核价点的图文证明资料,采购人将根据反馈的差异品种进行复核,再次通知供应商复核结果。当履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市场出现个别品种价格大幅波动,导致供应商出现较大亏损时,供应商可提出对个别品种重核,并由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后续处理。具体核价方式如下:每月25日在东莞市长安镇大润发超市、沃尔玛超市、嘉荣超市等超市采集同样货物(国内普通、散装) 的公开售价并取其平均值(如无同样货物则采集同类货物价格)作为取价;如果三大超市没有报价的原材料,以东莞市2家大型综合性市场的平均报价,参考市场为东莞市长安镇综合市场、东莞市长安镇霄边市场、东莞市长安镇沙头市场;上述超市、市场均未有采购人所需食材的报价,供应商需依照报价表的报价规定向采购人提供报价,经采购人核定价格后执行。报价包含各种税金、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搬运、保险费用、因退货\调换货物所引起的搬运等)在内。若上述市场、超市因故需要调整,采购人将专项书面通知供应商后执行。

五、材料验收要求:

采用现场验货的方式进行接收,按实际验货合格量进行登记及结算。

1)通过观察原材料的外部特性、嗅味、摸捏材料的粗细、弹性和硬度等来鉴定材料的新鲜,油米及调料的品牌、规格要与需求一致,且在有效食用期内;家禽类肉品,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蔬菜、水果类材料,提供供应商当天自检的农药残留检测报告。

2)各类材料按预订数进行配送,相差范围不能多于或少于5%,所提供的食品材料品种与质量必须符合采购方要求。

3)每天抽检。通过《农药残留检测仪》,对当天接收的蔬菜、水果类材料,再次进行农药残留检测,试纸测试结果显示为阴性。

4)外检要求。根据所配送的原材料进行专业抽检的需求,指定食材作为送检样品,并根据食材检测项目和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各类材料必须为合格产品。

5)食材索证具体要求如下,如国家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发生调整或因社会安全事件所造成影响等,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索证要求进行调整或变更,最终以采购人的书面通知为准:

委托协议.pdf 招标文件(发售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