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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宁监狱厨具设备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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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宁监狱关于《罪犯食堂改造专项设备采购、厨具安装等相关服务》采购文件意见征询公告

招标详情

江苏省江宁监狱关于《罪犯食堂改造专项设备采购、厨具安装等相关服务》采购文件意见征询公告
江苏省江宁监狱关于《罪犯食堂改造专项设备采购、厨具安装等相关服务》采购文件意见征询公告

江苏省江宁监狱关于《罪犯食堂改造专项设备采购、厨具安装等相关服务》采购文件意见征询公告

江苏省江宁监狱将于近期就《罪犯食堂改造专项设备采购、厨具安装等相关服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现就拟定的本项目采购文件进行公示,并向潜在供应商公开征求意见。附件中的采购文件为非正式采购文件,正式采购文件详见后续采购公告。

一、 征求意见范围:

(一)采购需求:

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支持科技、绿色、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2.采购标的需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

3.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服务标准、时限等要求;

4.采购标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5.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6.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二)采购文件

1.采购需求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倾向性条款;

2.供应商资格条件是否存在排他性条款;

3.评分细则设置是否合理;

4.采购文件是否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种含义条款;

5.采购文件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内容。

二、意见的提交方式

请各提出意见的潜在供应商应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前将书面意见送至招标代理公司南京建淳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186-1号宏普捷座7楼703室。同时将书面材料的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2193906528@qq.com。联系人:陶龙欢,联系电话:17705149094。

三、合格的意见和建议书要求

1.针对采购文件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需明确有意见的采购文件内容所在页次和行数,并说明提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2.潜在供应商须在书面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通讯方式;

3.对逾期送达或未按照本公告要求提交书面意见的,将不予接受。对提供虚假材料或恶意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按规定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

附:1、《罪犯食堂改造专项设备采购、厨具安装等相关服务》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1年06月15日


《罪犯食堂改造专项设备采购、厨具安装等相关服务》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doc 招标文件初稿0615罪犯食堂改造专项设备采购、厨具安装等相关服务.doc
公开招标文件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NJJCZFCG20210615

项目名称:罪犯食堂改造专项设备采购、厨具安装等相关服务

采购人: 江苏省江宁监狱

招标代理:南京建淳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六月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罪犯食堂改造专项设备采购、厨具安装等相关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南京市江东中路186-1号宏普捷座A座703室(南京建淳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月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NJJCZFCG20210615

项目名称:罪犯食堂改造专项设备采购、厨具安装等相关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08.447万元

采购需求:罪犯食堂改造专项设备采购、厨具安装等相关服务,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会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的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如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企业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招标内容包含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月日2021年月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南京市江东中路186-1号宏普捷座A座703室(南京建淳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方式:凡有意参加磋商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携带以下材料现场获取:(1)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原件);(2)法人或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售价:500元/套,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月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南京市江东中路186-1号宏普捷座A座703室(南京建淳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五、开启

时间:2021年月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南京市江东中路186-1号宏普捷座A座703室(南京建淳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响应文件份数:一式叁份(壹份正本、贰份副本),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电子文档U盘1份,随响应文件一并递交。当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电子版文件用于辅助评标和存档,投标人需承担前述不一致造成的不利后果。

2、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考察,投标人可自行联系采购人。请务必对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仔细认真地查勘,在随后的采购中,对现场资料和数据所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及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3、有关本次招标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更正公告。

4、潜在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需求部分的询问、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江苏省江宁监狱

地 址:南京市江宁区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南京建淳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江东中路186-1号宏普捷座A座703室

联系方式:1770514909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陶工

电   话:17705149094


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

一、总 则

1、适用法律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等。

2、定义

2.1 “供应商”是指参加磋商竞争,并符合本采购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2 “货物和服务”指本磋商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

3、政策功能

3.1(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的相关规定认定。

(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对联合投标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2%的扣除(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审价格。

(3)根据《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享受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根据《财库〔2017〕141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5)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或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或大型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和《财库〔2017〕141号》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上述资料的报价,其价格不予扣除。

3.2 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定的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是指列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

3.3提供的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并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

3.4 提供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并提供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3.5 提供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且经过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投标,并提供有效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3.6 采购文件中的参考产品品牌或型号,是采购人根据项目所要实现的功能列出的品牌或型号,并不是限制条件。供应商可以采用不低于参考的产品档次参与竞争,但是所有技术和功能不得低于采购要求,并提供证明材料以保证整体功能的实现,并在方案中加以合理的阐述说明,否则将可能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4、磋商费用

4.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采购结果如何,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响应文件编制

5、磋商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

5.1 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5.2 供应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5.3 供应商应用人民币报价。报价产品如果是进口产品的,应提供人民币与美元之间的汇率;报价单位为“元”。

5.4 磋商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如有修改,修改处须有供应商公章或磋商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磋商代表签字。

5.5 磋商响应文件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用A4规格幅面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5.6 供应商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写清相应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全称、地址、电话、传真等。

6、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6.1 供应商应当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并根据自己的商务能力、技术水平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逐条标明是否响应。

6.2 磋商响应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以及其他部分组成。

6.3 磋商响应文件的商务部分。商务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竞争性磋商采购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且不允许磋商后补正:

(1)★磋商申请及声明;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磋商保证金到账证明;(如有,需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

(4)★第一章磋商邀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5)★第一章磋商邀请中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证明文件;

(6)《商务条款偏离表》;

(7)对合同条款的响应;

(8)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资料。。

响应货物如果属于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应在响应文件中予以明确标注,并提供相应证书的复印件。否则,磋商评审时不予认可。

6.4 磋商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技术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服务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提供的服务如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且不允许磋商后补正:

(1)项目供货、售后、应急方案;

(2)《技术条款偏离表》;

(3)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6.5 磋商响应文件的价格部分

价格部分是对服务价格构成的说明,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没有特别说明的话,对每一项服务仅接受一个价格。

(2)报价应包含与磋商项目有关的所用费用,以及技术资料、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3)供应商应以表格形式详细说明服务的价格构成,以及价格构成各项因素的单价和总价。供应商系中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并由本企业提供服务的,须在《报价表》、《分项报价表》中注明。

(4)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市场价格变动,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因素,一旦成交,实行固定单价合同,按照实际数量结算。

(5)响应文件所报的投标价格不得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预算价,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预算价的响应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6)经磋商后,如果成交价低于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报价的话,除特别注明外,分项报价同比例调整。

(7)政府采购提倡公平竞争,反对盲目压价参与磋商,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6.6 磋商响应文件的其他部分。其他部分由供应商根据编制磋商响应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8、响应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8.1 供应商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磋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8.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将拒收:

(1)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

9、诚实信用

9.1 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9.2 供应商不得以向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

四、磋商

10、磋商组织

10.1 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小组分别与供应商进行磋商。

10.2 磋商工作由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1、磋商程序

11.1 磋商小组审阅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凡不具备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得进入磋商程序。

11.2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就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的技术、商务和价格进行磋商。

11.3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1.4 如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交响应(或补充)文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11.5 如磋商文件未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将不再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已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将作为最终报价。

11.6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除外)。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1.7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1)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条件的;

(2)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

(3)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1.8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终止: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

12、评分方法和标准。

12.1 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评分方法。

12.2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详见第三章评标标准

13、确定成交供应商

13.1综合比较与评价后按照得分高低顺序对供应商进行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将综合排名第一的供应商确定为中标供应商。

13.2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将成交结果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的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13.3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或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拒绝签订合同的一方应至少向另一方支付补偿金,以及为磋商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和双方商定的其他补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5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不得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情节严重的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3.6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13.7 所有响应文件不论成交与否,代理机构均不退回。

14、编写磋商(评审)报告

14.1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过程和结果编写磋商(评审)报告。

15、签订合同

15.1 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5.2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5.3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以视情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以此类推。

15.4 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五、质疑和投诉

16、质疑

16.1 供应商对磋商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代理机构将依法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16.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质疑文件原件送达代理机构。

16.3 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磋商公告发布时间、磋商时间;

(2)具体的质疑事项及法律依据(具体条款);

(3)质疑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如果涉及到产品功能或技术指标的,应出具相关制造商的证明文件(友情提示:供应商全部产品线中没有满足技术需求要求的产品才可以对采购产品提出质疑,并提出修改理由和修改建议);

(4)质疑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

(5)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等。

16.4质疑供应商是指直接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自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提出;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自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

16.5 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代理机构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6.6 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或在网站公告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中心遵循“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调查论证费用。

17、投诉

17.1 质疑供应商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七、诚实信用

18.1 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18.2 供应商不得以向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磋商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将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18.3 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采购中心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8.4 供应商不得虚假承诺,否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处理。


第三章 评标标准

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细则

分值

1

价格(50分)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50(计算至小数点后两位)。

价格扣除说明:投标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为代理商投标,还需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商出具的上述文件。如未按要求提供、填写,或相关内容表述不清的,不得享受价格扣除。

50

2

体系认证(6分)

投标供应商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系统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系统认证证书,提供1个得2分,共6分,不提供不得分。

6

3

业绩(12分)

投标供应商提供自2018年01月01日以来承担过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有1份得3分,共12分,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12

4

资信等级(4分)

投标人具有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证证书,得5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开标时提供核查,否则不得分)

企业获得 AAA 企业信用等级认证证书,得5分。

10

5

质保期

在提供免费三年质保的服务基础上,每延长一年质保期,得1分,满分2分(供应商须提供质保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无承诺书不得分)。

2

6

本项目的具

体实施方案

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描述的完整度和合理性、项目供货计划和交货安排、项目验收方案等内容进行对比打分:项目实施方案完整、合理,供货计划可行的,得7-10分;项目实施方案内容比较完整合理,供货计划比较可行的,得3-6分;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平庸,供货计划不清晰的,得1-2分;其它不得分。

10

7

售后服务承诺

评委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产品设备售后技术支持、服务、培训、运维方案的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综合比较后打分;方案完整合理,可行性强的得7-10分,方案比较完整合理,可行性较强的得3-6分,方案一般的得1-2分,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

10

合计

100

说明:

1、对国家认定的节能产品和环保产品分别给予投标价的5%、5%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特别说明:节能、环保产品必须纳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官方网站”节能、环保产品查询系统“,且以提供的证书复印件为准)。

2、对小微企业生产的产品给予投标价的10%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如果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10%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3.1.供应商为小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3.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如果提供的货物为大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视同大中型企业。

4、监狱和戒毒企业的价格扣除

4.1.本项目对监狱和戒毒企业(简称监狱企业),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2.监狱企业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3.监狱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扣除

5.1.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5.2.残疾人福利单位需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3.残疾人福利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6、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7、所有认证、证明和业绩均以有效的复印件加盖公章,评标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8、磋商小组按本章评分标准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9、根据南京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要求,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数据必须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参数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直接取消应标资格,同时列入诚信管理档案。


采购需求

采购清单

序号

名称

规格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技术参数

单价

合价

品牌1

品牌2

品牌3

冷库

1

冷冻库

立方

101.5

1280

129920

厂制品

粗加工

1

单星大水池

1500*800*800/150

6

1800

10800

厂制品

1500*800*600

2

水龙头

6

450

2700

J&C

T&S

CHESTON

3

洗地龙头

1

3360

3360

J&C

T&S

CHESTON

面点间

1

灭蝇灯

1

460

460

海克

2

卧式和面机

100kg

2

19000

38000

恒联

银鹰

永强

3

双星水池

1500*800*800/150

1

1560

1560

厂制品

4

水龙头

2

450

900

J&C

T&S

CHESTON

5

三层六盘烤箱

1255*985*1630

2

32600

65200

SINMAG

三麦

高比

6

单缸炸油条炉

380V7.5Kw

1

3460

3460

厂制品

7

油网烟罩

参数(缺,需调整)

1

18000

18000

威斯特

鑫创美

保尔福.宜膳

8

双门醒发箱

26盘

1

3700

3700

恒联

三麦

新麦

9

包子馒头生产线

1

170000

170000

天烨

百城

祎飞

10

多功能搅拌机

40型

1

12900

12900

恒联

银鹰

永强

11

磨浆机

180-260kg/h

1

1860

1860

九阳

雄师

伊东

蒸煮区

1

推车式蒸房

60层

4

75000

300000

厂制品

2

集气罩

9500*1600*500

1

50000

50000

威斯特

鑫创美

保尔福.宜膳

3

电磁粥锅

2500*1700*1900/
1500L

3

89000

267000

霍氏

新丽

乾山

4

挂墙冲地水龙头

1

3360

3360

副食区

1

洗地龙头

1

3360

3360

J&C

T&S

CHESTON

洗碗间

1

长龙漂洗烘干除渣一体洗碗机

6000碟

1

175000

175000

Hobart

SYOWA

H&BO

2

洗碗机集气罩

与洗碗机配套

1

1800

1800

厂制品

3

洗地龙头

1

3360

3360

J&C

T&S

CHESTON

4

灭蝇灯

2

460

920

海克

亨得利

飞利浦

洗餐车间

1

洗地龙头

3

3360

10080

J&C

T&S

CHESTON

2

灭蝇灯

2

460

920

海克

亨得利

飞利浦

垃圾处理房

1

油水分离器

2400*1200*1700

1

105000

105000

林一

迈克

霍巴特

2

污体池

1

36000

36000

3

吸水池

1

1500

1500

4

水龙头

1

4500

4500

5

单星水池

600*600*800/150

1

890

890

厂制品

6

水龙头

1

450

450

J&C

T&S

CHESTON

其他

1

送饭车

1449*695*1194

14

9650

135100

厂制品

2

不锈钢风管

289

370

106930

厂制品

3

排烟风柜机(蒸锅、蒸房)

380V/15kw

2

17650

35300

恒宝

双枪

应达

4

排烟风柜机(面点间)

380V/11kw

1

15280

15280

恒宝

双枪

应达

5

低空排放油烟净化器(面点间)

处理风量:28000m?/h

1

43650

43650

科蓝

速八

垂恩

6

轴流风机(洗碗间)

380V/2.2kw

5#

1

1550

1550

恒宝

双枪

应达

7

新风机

380V/11kw

1

15280

15280

恒宝

双枪

应达

8

散流器

400*400

15

360

5400

厂制品

9

利旧设备拆除及重新安装

1

20000

20000

10

排水沟

不锈钢

96

1000

96000

11

排水沟盖板

不锈钢

96

500

48000

12

不锈钢沉淀池

不锈钢

1

1500

1500

13

不锈钢沉淀池盖板

不锈钢

1

700

700

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采购结果签订本合同,合同条款应不少于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合同编号:

合同各方:

采购人(以下称买方): 供应商(以下称卖方):

联系人: 联系人:

一、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买方”系指从事本招标项目所述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卖方”系指前附表中所述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中标供应商。

(3)“合同”系指买方与卖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方与卖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4)“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5)“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完成本项目供货及安装项目应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保险、税金、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6)“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测试、提供技术服务、培训和其他所有的卖方应承担的义务。

2、标的

货物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商、产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及合同价(见合同专用条款)

3、技术性能

卖方所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技术规格、内容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相应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4、专利权及版权

(1)卖方对买方提供的业务资料、技术资料应严格保密,不得扩散。

(2)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接受本合同货物和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卖方及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由卖方负全部责任。

5、包装要求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6、验收

(1)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买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之异议应在安装调试和交付使用后7日内提出。

(2)买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货物组织验收:

①买方收货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卖方应负责按照买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验收合格后,买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买方在货物送达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或不验收超过上述6(1)款所规定的验收期的,视为其已验收通过。但对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之规定。

②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对于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由买方邀请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参加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付款

(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2)卖方应按照与买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下列单据,买方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付款:

①发票;

②买方加盖公章证明交付使用合格的验收证明文件;

③《中标通知书》 ;

④ 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

(3)具体的付款方式及期限(见合同专用条款)。

8、伴随服务

(1)卖方应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合同中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2)除交付标的物外,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①货物的现场安装和启动监督;

②提供货物安装和维护所需的工具;

③在合同中卖方承诺的期限内对所提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护,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④在货物交货现场就设备的安装、调试、启动、运行、维护等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9、质量保证

(1)投标人所提供货物必须遵守各种国家和部颁标准和有关规定。

(2)投标人所提供货物及服务必须达到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

(3)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经过合法渠道进货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本项目最终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开发、编制、工艺或选型等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卖方负担。

(4)在交货之前,卖方应对提供的货物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进行精确和全面的检测,并出具证明产品有投标文件相符的证明书和质量检验证书。投标书所规定的品牌型号不得变更,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则要求证明替代品更优、更好且价格不得变动。

(5)交付使用前出现任何不合格情况,一律退换新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货物损坏和性能不合格(非使用不当原因造成),除买方同意修复者外,可以退换新品。

(6)根据第三方技术机构测试、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性能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明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7)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主动协助买方对货物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8)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9)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确因在现有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部分或全部失败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责任由卖方全部承担。达不到项目规定的技术指标,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每超期10天,扣合同金额的3%:累计超期30天,买方有权终止执行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0、违约责任

(一)质量瑕疵与索赔

(1)买方有权根据质检部门或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向卖方提出索赔。

(2)根据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①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中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②根据货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卖方必须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货物、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对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或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二)履约延误与赔偿

(1)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和提供服务,并交付买方验收使用。

(2)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和提供规定的服务,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同时通知买方和见证方(如有)。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终止合同。

(4)除合同条款第11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将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每天计收0.3%合同总额,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误期货物或总合同价的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1、不可抗力

(1)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买方和卖方商定的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30天以上时,买方有权终止与卖方的合同,买方也可以和卖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2、税费

本项目交付买方验收合格前发生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3、履约保证金

(1)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卖方应提交一笔履约保证金(见合同专用条款),履约保证金在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退还给卖方。

(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卖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3)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14、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

(1)在采购合同履行中,买方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卖方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2)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如确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买方、卖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协商一致,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解除合同。

(4)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在下列情况本下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①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②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20天内,或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③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在买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6)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在任何时候书面通知卖方中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中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15、合同转让或分包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6、争端的解决

本合同签订后所发生的经济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买卖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要诉讼的,在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7、合同生效

(1)合同应在买方、卖方签字,并在卖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如约定)后生效。

(2)本合同至少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新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8、合同附件

(1)合同附件包括:

①买方发布的招标文件;

②卖方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

③《中标通知书》;

④买方和卖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

(2)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相互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二、 合同专用条款

1、货物名称、型号及规格、制造商、产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及合同价

附件(4)

序号

货物名称

型号及规格

制造商

产地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