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招标通

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厨具设备招标公告

您的位置: 首页 > 招标公告 > 土主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工程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询价采购补遗通知
土主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工程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询价采购补遗通知

招标详情

土主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工程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询价采购补遗通知
【信息时间:2021-06-15】

土主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工程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

询价公告

项目概况:

“土主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工程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网上自行下载”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1年6月21日 10: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土主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工程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

采购方式:询价

最高限价:124326.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方式

内容

实施时间

采购总限价

数量

保证金

(万元)

备注

询价 采购

土主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工程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

30日历天

124326元

详见采购清单

0.2

合同履行期限:见采购询价文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注:以上2、3、4、5点提供询价通知书第十二条第(一)款第6项所列“诚信声明”。

(二)特定资格条件

1.投标人为制造商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应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取得投标产品制造商出具的委托代理授权书,对其授权的制造商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

注:同一货物制造商只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与本项目投标,若制造商参与投标的,不得再委托代理商参与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获取文件期限:2021年6月15日 至 2021年6月20日。

每天上午09:00:00至12:00:00,下午14:00:00至18: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文件购买费:0.00元/分包

获取文件地点:网上自行下载

四、响应文件提交

询价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时间: 2021年6月21日 09:30

询价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1年6月21日 10:00

询价响应文件递交地点:重庆市沙坪坝区沙中路4号(沙坪坝区供电局旁)

五、评审信息

询价开始时间: 2021年6月21日 10:00

询价地点:重庆市沙坪坝区沙中路4号(沙坪坝区供电局旁)

六、公告期限

公示日期:2021年6月15日-2021年6月21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一)缴纳保证金方式

1.为便于各供应商顺利快捷地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请及时在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流程详见: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jy.cqspb.gov.cn),“登记专区”栏目中“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登记备案须知”。

2.响应供应商必须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14:00前将保证金从本单位基本账户转入本项目指定的保证金账户(账户信息见本项目询价公告)。

3.保证金应按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和金额缴纳;有分包的应按各分包对应的缴纳保证金专户信息(由母账号及子账号组成)缴纳;供应商应按本次采购项目公告提供的专户信息(由母账号及子账号组成)及保证金金额一次性足额缴纳保证金,否则视为报名不成功。

4.保证金按本询价通知书相关规定缴纳并到账视为报名成功,若报名成功后无故不参与本项目询价,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保证金缴纳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报名不成功,交易中心将拒收其响应文件:

1.未按询价通知书中规定的缴纳保证金方式及金额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足额缴纳保证金并到账的;

2.响应供应商未在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在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本单位银行基本账户登记备案的;

3.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本项目指定的保证金账户(账户信息见本项目采购公告)收到的保证金与响应供应商登记备案的账户信息(包括基本户户名、账号、开户行等)不一致的。

注:响应供应商须自行考虑转账时间风险,因银行等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到账确认时间延迟,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保证金退还方式

1.《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息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2.响应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由采购代理机构上交国库:

(1)响应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响应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响应供应商在响应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4)除因不可抗力或响应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响应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响应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八、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名称: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23-65322215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代理机构: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经办人:刘志渝

代理机构电话:023-68484471

九、附件

采购清单-土主派出所厨房设备.xlsx


采购清单-土主派出所厨房设备.xlsx
询价文件-土主派出所厨房设备.doc
招标文件

采购询价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土主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工程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

采购人: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6月


一、响应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注:以上2、3、4、5点提供询价通知书第十二条第(一)款第6项所列“诚信声明”。

(二)特定资格条件

1.投标人为制造商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应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取得投标产品制造商出具的委托代理授权书,对其授权的制造商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

注:同一货物制造商只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与本项目投标,若制造商参与投标的,不得再委托代理商参与投标。

二、采购邀请

(一)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拟对土主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工程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进行询价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三、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方式

内容

实施时间

采购总限价

数量

保证金

(万元)

备注

询价 采购

土主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工程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

30日历天

124326元

详见采购清单

0.2

四、采购有关说明

(一)采购文件获取地址及方式:响应供应商自行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jy.cqspb.gov.cn/)、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沙坪坝区)(https://www.cqggzy.com/)上下载。”

(二)响应文件提交地点:重庆市沙坪区沙中路4号(沙坪坝区供电局)旁,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1年6月21日北京时间10:00′00″(以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电子时钟显示时间为准)。

(四)询价采购时间:2021年6月21日北京时间10:00′00″(以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电子时钟显示时间为准)。

(五)询价采购地点:重庆市沙坪区沙中路4号(沙坪坝区供电局)旁,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采购人信息

1.采购人名称: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2.联系电话:023-65322215

(七)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1.采购代理机构: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经办人:刘志渝

3.联系电话:023-68484471

五、保证金

(一)缴纳保证金方式

1.为便于各供应商顺利快捷地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请及时在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流程详见: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jy.cqspb.gov.cn),“登记专区”栏目中“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登记备案须知”。

2.响应供应商必须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14:00前将保证金从本单位基本账户转入本项目指定的保证金账户(账户信息见本项目询价公告)。

3.保证金应按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和金额缴纳;有分包的应按各分包对应的缴纳保证金专户信息(由母账号及子账号组成)缴纳;供应商应按本次采购项目公告提供的专户信息(由母账号及子账号组成)及保证金金额一次性足额缴纳保证金,否则视为报名不成功。

4.保证金按本询价通知书相关规定缴纳并到账视为报名成功,若报名成功后无故不参与本项目询价,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保证金缴纳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报名不成功,交易中心将拒收其响应文件:

1.未按询价通知书中规定的缴纳保证金方式及金额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足额缴纳保证金并到账的;

2.响应供应商未在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在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本单位银行基本账户登记备案的;

3.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本项目指定的保证金账户(账户信息见本项目采购公告)收到的保证金与响应供应商登记备案的账户信息(包括基本户户名、账号、开户行等)不一致的。

注:响应供应商须自行考虑转账时间风险,因银行等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到账确认时间延迟,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保证金退还方式

1.《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息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2.响应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由采购代理机构上交国库:

(1)响应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响应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响应供应商在响应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4)除因不可抗力或响应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响应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响应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六、履约保证金

(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转账

(2)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10%

(3)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

(4)履约担保的退还:以合同约定为准。

转账账号:3100024819024560311

转账户名: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重庆小龙坎支行

七、本项目技术及商务要求

(一)技术要求

详见采购清单。

(二)商务要求

1.报价要求

1.1.本项目为人民币报价,响应供应商须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1.2.响应供应商的报价须包含调查费、技术资料、有关的供方应纳的税费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

2.服务期及服务地点

2.1实施时间:30天。

2.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质量达到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售后服务满足国家“三包”政策。

八、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响应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询价通知书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除签名外,其余所有内容必须由电脑打印,禁止手写。

(一)响应文件组成

响应文件由资格文件、经济文件组成,响应供应商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响应文件“资格文件”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经济部分”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电子文档一式一份(电子文档内容应与投标文件正本一致,须包含“资格文件”、“经济部分”,PDF格式和非PDF格式或图片格式各一份,推荐采用U盘为文件载体)。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内容须与正本一致,如出现不一致情况以正本为准;响应文件电子文档与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不一致时,以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为准。

2.响应文件正本必须逐页加盖公章。

(三)响应文件装订

各响应供应商应分别将“资格文件(正本和副本)”、“经济部分(正本和副本)” 、“电子文档”必须分别装订并密封。

(四)修正错误

若响应文件出现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产生约束力,响应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响应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九、采购程序

(一)响应文件的递交

1.响应供应商应当在询价通知书要求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或未密封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有权拒收。

2.除询价通知书中另有说明的情况外,电报、电话、传真、邮寄、电子文档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二)响应文件开启

1.响应文件开启应当在询价通知书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2.响应文件开启前,应当由响应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是否提前启封,经确认未提前启封的响应文件,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按程序进行评审。

(三)评审

1.资格性审查

响应文件开启后,由评审专家对各响应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及技术参数要求响应性审查,以确定响应供应商是否具备响应资格,符合询价通知书资格要求的响应文件方可进入下一轮采购程序。

2.评定成交的标准

本项目采取最低价评标法进行评审,根据在完全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3.澄清

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响应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五)成交

1.成交供应商的确定:

1.1. 响应文件有一条及以上不能满足询价通知书一般技术参数或商务要求的,响应供应商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

1.2.询价小组认为,排在前面的成交候选人的响应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响应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证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响应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询价小组可以取消该成交候选人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成交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

1.3.询价小组将依照评审办法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1.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技术、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通知书实质性响应要求且响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响应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成交通知

2.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二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在“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2.成交结果公告发出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成交通知书》。

2.3.《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4.如有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在质疑处理完毕后发出成交通知书。

(六)关于询问、质疑和投诉

1.询问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供应商询问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

2.质疑内容、时限及格式

2.1供应商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一次性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2质疑时限

2.2.1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特定资格条件、技术及商务条款等内容有异议的,应在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2.2供应商对开标后程序提出质疑的,应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2.2.3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3供应商递交的质疑函需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函》(附件一)的格式填写,质疑函内容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3.质疑函的接收方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只接收现场送达的质疑函,采用邮寄、传真等其他方式送达的质疑函将不被受理

4. 质疑答复的方式及时限

4.1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人的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超出委托授权范围的,由采购人作出答复。

4.2质疑答复的时限为收到质疑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4.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公告的形式在《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站上发布答复函。”

5.投诉

5.1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5.2在提出投诉时,应附送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书及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中文与外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

5.3在确定受理投诉后,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时间除外)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同时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投诉处理决定书。

(七)签订合同

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中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参数和商务要求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2.询价通知书、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有效承诺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如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或在签订合同时擅自改变成交状态的,采购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需求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询价通知书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参数和商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5.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无效响应

询价小组评审时,响应供应商或其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无效响应:

(一)响应供应商没有按照询价通知书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响应供应商所供产品不满足询价通知书实质性条款的。

(二)响应供应商不具备询价通知书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三)资质文件内容复印不清楚,询价小组无法确认其内容,响应供应商又未按询价通知书要求携带原件备查的。

(四)响应文件出现多个响应方案或响应报价的。

(五)响应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或服务不能满足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技术参数要求的。

(六)响应报价超出采购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

(七)未按规定对响应文件进行签字或盖章的。

(八)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同时参加同一货物采购项目询价的。

(九)合同包为单一货物,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型号的货物,委托两个及以上响应供应商参加该合同包询价的,上述响应供应商均为无效响应。

(十)同一合同包的货物,制造商参与询价,再委托代理商参与询价的。

(十一)响应文件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十一、项目终止条款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十二、响应文件格式

(一)资质文件

1.特定资格条件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4. 诚信声明

5. 承诺函

见下页


1.特定资格条件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二)资质文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三)类似业绩合同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注:供应商按“多证合一”登记制度办理营业执照的。

(资格文件原件备查)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采购项目名称: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 (供应商名称)任 (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采购项目名称: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名称)是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代码)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上述项目的响应、响应、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在撤消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

被授权人签名: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名: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4.诚信声明

采购项目名称: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名称)郑重声明,我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合同签订前后随时愿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公司还同时声明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我方对以上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5.承诺函

(项目名称)承诺函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已于 日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沙坪坝区)网站已阅读贵公司发出的关于 项目询价文件的“技术要求”。我公司承诺将满足本项目询价文件中“技术要求”的所有要求,如中标后不满足,则视为放弃本项目的中选资格,并没收竞选保证金。

我公司对以上内容特此承诺。

竞选人: (盖单位法人章)

2021年


(二)经济文件

1.响应函

致: (采购人名称):

根据贵方为 (采购项目名称),编号为 询价通知书的邀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姓名)代表 (响应供应商名称、地址)对本次采购项目的 (项目名称)进行响应。

为此我们按询价通知书中的规定,编制并提交响应文件。我单位交纳保证金,金额为 人民币。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本次我方响应总报价为人民币: 元(小写金额),即
元(大写金额)。

2.我方将按询价通知书的规定及要求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如果在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之后,我方撤回响应文件、或成交后放弃成交资格、不按询价通知书规定签订和履约合同,同意贵方对我方的处罚,没收我方的保证金和低价风险担保金。

4.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采购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响应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响应供应商名称并盖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2.报价一览表

采购项目名称:

供应商全称

序号

项目名称

响应报价(小写)单价

数量

总价(元)

响应总报价(大写):

备注:不得高于本次采购人给定的响应最高限价,报价高于本限价的为无效响应。

响应供应商: 法人授权代表:

(响应供应商公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报价一览表在评审大会上当众宣读,务必填写清楚,准确无误。


(三)电子文档(单独装订)

与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内容一致。


13合同格式

合同编号:

设备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 土主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工程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

买 方: 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卖 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重庆市沙坪坝区


合同协议书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 土主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工程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 (项目名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己接受 (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提供上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所作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

(2) 投标函;

(3)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供货要求;

(7) 分项报价表;

(8) 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0) 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暂定价:人民币(大写)(? )。

4. 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修补缺陷。

5. 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6. 本合同协议书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捌份,其中买方伍份,卖方叁份。正本和副本如有相互矛盾之处,以正本为准。

7.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8.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卖方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后生效。


买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电 话:

经办人:

日 期:

卖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电 话:

经办人:

日 期: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1.1.8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 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 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 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 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

1.1.10 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

(4)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 专用合同条款;

(6) 通用合同条款;

(7) 供货要求;

(8) 分项报价表;

(9) 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 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 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増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1.5.1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1.5.1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 联合体

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 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2. 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 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60%:

(1) 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 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 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 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増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 验收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27%。

3.2.4 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己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3%。

如果依照合同第9.1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3%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4.1.1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増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 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 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増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増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 标记

5.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 运输

5.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5.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x宽x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 卖方在根据第5.3.3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 交付

5.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 合同设备交付时;

(2) 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己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 安装、调试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 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 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 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 考核

6.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己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 验收

6.4.1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12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6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6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4 在第6.4.2项和第6.4.3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 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 技术服务

7.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 质量保证期

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12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12个月。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6个月。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 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12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 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6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 在第8.4款和第8.5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 质保期服务

9.1 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7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 保证

11.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11.4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 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

(2) 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 知识产权

12.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 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 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 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 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 违约责任

14.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 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

(2) 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

(3) 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 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0.5%;

(2) 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

(3) 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5%。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15. 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 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3个月;

(2) 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 买方迟延付款超过3个月;

(4) 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14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 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 不可抗力

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8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40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7.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完善或具体化。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中同一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如果通用合同条款与专用合同条款之间有不一致之处,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3.1 工程: 土主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工程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 沙坪坝区土主镇

补充1.1.17项。

1.1.17 缺陷责任期:指在质量保证期内买方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合同项目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计算。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5 联络

1.5.1 买卖双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 买方联系人: 李青松 ,联系电话: 13527551492

(2) 卖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2. 合同范围

买方同意从卖方获取、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和提供 厨房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和材料的设计、制造、采购、安装、工厂检验、设计联络、配合建造、包装、保险、仓储、运输、指导安装、调试、税费、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售后服务及技术支持、配合联调联试、配合试验、配合验收、配合试运行及质保期内的维修服务,并提供为达到安全、满意的运行所需的人员培训等相关服务。具体要求以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为准。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2 签约合同价为: □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其他合同

上述价格为:实施和完成合同项目设备的设计、制造、包装运输、安装、安全文明施工费、成品保护费、调试、试验、验收、试运行及质保期内服务、接口管理及检修(日常检修及架修、大修)技术支持所需费用,人员培训、文件资料、专用工具、试验设备、备品备件等所需费用,技术专利、保险、缺陷修复、管理、利润、税金及其它相关服务等费用;合同价在合同有效期内固定不变,即不因国家和地方政策调整、物价变动等因素的影响而调整。

3.1.3 合同价格的增加

3.1.3.1 如因买方责任造成重大返工或重做时,卖方有权要求买方对其实际工作消耗量增付费用,增付金额按照本合同[合同变更与修改]约定执行。

3.1.3.2 若买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根据工程实际需求需另行增加或减少产品数量时,卖方应当本着保证买方工程进度的原则,按照买方进度计划要求履行各项义务,由此产生的费用按照本合同[合同变更与修改]执行。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 预付款

3.2.2 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及材料,按程序向买方提出到货检查申请,经买方、监理等各参与方对设备、材料、文件资料等进行检查、清点、登记,履行相应手续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70 %:

(1) 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 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 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 满足税法规定的完备的増值税发票。

3.2.3 验收款

合同设备全部安装、调试完成,通过联动试车,经验收合格,完成移交,卖方提交完整的验收资料,办理合同结算,其中扣留结算价款的 3 %作为质量保证金,买方在收到证明材料、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在后,支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 97 %。

3.2.3.1 监理人应在收到卖方提交的结算申请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买方,如有异议,有权要求卖方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卖方应在14天内再次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买方。

3.2.3.2 买方在收到监理人审查后的结算资料后,如有异议,有权要求卖方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卖方应在14天内再次提交监理人。

3.2.4 结清款

质量保证金在买方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起14天内退还,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内不计息。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现本合同设备存在缺陷的,缺陷部位的缺陷责任期自买方确认的修复完成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在本合同设备缺陷责任期满时,缺陷部位的质量保证金按缺陷部位结算金额的3%扣留,直至该缺陷部位的缺陷责任期满。

如果依照合同第9.1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本合同设备缺陷责任期为:0个月/□6个月/□12个月/□24个月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员监造。买方监造的,卖方应予配合,并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

4.2 交货前检验

交货前检验: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4 交付

5.4.1中交付时间和批次约定为:

5.4.1.1交货地点: 土主镇

5.4.1.2时间要求: 2021年6月20日前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合同设备交付后,开箱检验时间:合同设备交付时

6.1.2 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地点:施工场地现场

6.2 安装、调试

6.2.1 安装、调试单位: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均由卖方承担责任,买方为其提供便利

6.2.2 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由买方承担,原材料(如需要)由卖方承担。

6.2.3 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 考核

6.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6.3.3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己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合同价格10%进行减价。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国家、行业规定或生产商质量保证书质量保证期有更长的,以最长的为准。

10. 履约保证金

10.1 卖方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10.2 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出具保函的银行须是: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或中国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或中国交通银行)

(2)履约担保的金额:签约合同价的 %,即 0 万元(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3)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卖方按担保金额向买方提交履约担保。若卖方未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0日内提交足额履约担保的,买方有权不签合同,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有权要求其按中标合同价的5%向买方进行赔偿

(4)履约担保的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签署之日止

(5)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签署之日后14天内无息退还;采用银行保函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签署之日后自动失效

14. 违约责任

14.2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天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该项最高延误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 20 %。

15. 合同的解除

将通用条款本条(1)情形内容更改为:

(1) 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 30 天,发生此情形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卖方应退还买方所支付的全部合同价款,并赔偿买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17.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2)方式解决:

(1) 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补充条款

18. 保险

18.1 卖方应对本合同项下卖方提供的货物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毁损或灭失以完全重置价格用人民币或合同约定的货币进行保险投保。卖方有责任承担一切风险直至所有权转移为止。

18.2 卖方应对在现场为系统或设备和材料进行安装、调试、测试、验收、试运行等提供服务的卖方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其他有关的险别。

18.3 卖方应及时向买方出示根据合同要求应购买的上述保险的任何保险单或保险证明以及保险费的收据。

18.4 本条款规定的投保所需的全部保险费均由卖方支付。

18.5 卖方应在资信良好可靠、有能力承保并为买方所认可接受的保险公司投保。

18.6 本条款所列的投保手续以及保险索赔由卖方负责办理。若本条款所要求的保险单可能发生索赔,则卖方须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并随时告知有关索赔事宜的进展情况。

18.7 如果卖方未能按要求出示合同规定的保险范围的证明,则买方可办理此类保险并保使其有效。买方为此目的支付保险费应从合同价中扣除。卖方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18.8 卖方应负担所有运输的保险,还应承担现场吊装、存放、调试等试运营前的安装工程一切险,卖方有责任承担一切风险直至所有权转移为止。

18.9 保险事故发生时,卖方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和蔓延,并应第一时间内通知买方及投保的保险公司,积极配合买方办理相关保险索赔事宜。

18.10 保险事故发生时,卖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受损的材料、设备。如因卖方保管不善造成受损的材料、设备缺失或加剧损坏,从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减少赔付时,卖方应向买方赔偿该拒赔或减赔部分的财产损失。

18.11 保险事故发生时,买方、卖方、保险公司和评估机构等共同确定受损的材料、设备的残值;按照风险共担原则,卖方应当按照上述残值回收该受损的材料、设备等,同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全新未使用过的材料、设备等进行免费替换或该材料、设备等对应的合同款项由买方从卖方的应得合同价款中进行抵扣。

19. 合同变更与修改

19.1 买方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通知,在本合同范围内变更/修改/补充包括但不限于下述一项或几项:

(1) 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

(2) 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 交货地点;

(4) 卖方提供的货物数量及服务;

19.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变更通知后十天内提出。

19.3 买方在执行合同期间内有权对合同设备作变更、修改,这些变更及修改应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9.4 如买方根据本合同条款要作出合同变更,买方应将此类变更的性质和方式通知卖方。在收到该通知后,卖方应在十天向买方提交变更建议书,内容包括:

(1) 将要实施的工作的说明(如有时)以及工作的实施进度计划;

(2) 对进度计划或对本合同项下的卖方义务进行任何必要的修改的建议;

(3) 卖方对合同价格调整的建议。

收到卖方的上述递呈,并在与卖方适当协商后,买方应尽快决定是否进行变更。

19.5 合同变更修改时,如果买卖双方未能对价格调整达成一致,则对合同价格的调整应按下述方式进行:

(1) 在合同采购清单表中已有适用于变更采购项目的,按照已有采购清单表中的单价进行计算;

(2) 在合同采购清单表中无适用于变更采购项目的,但有类似采购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采购项目的单价。

(3) 在合同采购清单表中无适用或类似变更采购项目的,按市场行情重新核价,组价方式同合同单价一致,并经跟审单位审核后,报买方审批。

20 合同的终止

20.1 如果卖方有下述违约行为,在不妨碍买方采取其它救济手段的情况下,买方可以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合同。

20.1.1 卖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后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最终期限交付合同设备和/或技术资料;或者

20.1.2 卖方未能使合同设备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或者

20.1.3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并且在收到买方违约通知后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对其违约行为作出补救。

20.2 如果一方破产或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合同另一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此种情况下合同的终止不妨碍或影响行使任何可能的其它救济手段。

20.3 如果买方认定卖方在竞标或执行合同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 买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20.3.1 “腐败行为”系指在招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中,为谋求利益、影响相关人员而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物的行为。

20.3.2 “欺诈行为”系指为了影响招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而隐瞒事实,从而给买方造成损害的行为,其中包括供货商之间的串通行为,其旨在使投标价成为人为的、无竞争的价格,并使买方无法从自由公开的竞争中受益。

20.4 在买方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卖方应按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对买方给予补偿。

21. 标准

21.1 标准应符合设计、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说明书中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前述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

21.2 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有关标准的文本。

21.3 除非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2. 售后服务的约定

22.1 卖方须提供24小时维修服务。卖方须在接到紧急维修通知后2小时内到现场,一般维修12小时内到现场,提供不间断服务直到故障排除,当发生由于设备故障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买方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处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如卖方未在约定时限内维修、拒绝维修或同一问题经两次修理仍达不到合格条件的,视为卖方同意买方委托第三人进行维修,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有权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卖方应在3日内补足。

22.2 在保修期内,卖方每半年对所有设备进行常规检查及复调。

22.3 卖方须对合同中各种型号规格的设备提供足够的备品、配件,并保证是原厂生产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免费更换。

22.4 质保期内如因合同项目质量问题而引发或导致买方或任何第三方发生任何损失、损害或伤害,卖方负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调查费、律师费、评估费、审计费、赔偿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和支出,买方己向第三人支付赔偿费用的,卖方应向买方赔偿全部费用。因合同项目质量问题造成的全部费用,买方有权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质量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的,买方有权向卖方追偿。

22.5 卖方每次维修应由买方验收,经买方验收合格后卖方维修人员方可退场。

23 其他

23.1 买方及监理工程师对卖方设计审查、制造安装等过程的认可不能免除或减轻卖方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由于卖方设计缺陷等原因造成不能满足或达到买方在技术规格书中所明确的各项技术要求、或施工不合理(工艺性差)等各种问题,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买方及监理单位对设计的审查和签认,不解除或减少卖方应承担的一切设计责任。

23.2 卖方在签订合同后10天内,卖方向买方、监理工程师提交四份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产品制造、运输方案和进度计划等),卖方应按买方和监理工程师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控制。


附件: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为做好设备采购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设备采购高效优质,保证采购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设备采购的买方 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全称)(以下简称“买方”)与设备采购的卖方 (全称)(以下简称“卖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设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买方的义务

(1)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卖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卖方报销任何应由买方或买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卖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卖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卖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买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买方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卖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卖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买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

3.卖方义务

(1)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买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卖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买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买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买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卖方不得为买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买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卖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卖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买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买方建议铁路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卖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买方或买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卖方或卖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份,由双方各执份。


买方:(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日 期:

卖方:(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日 期:



附件: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买方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全称)(以下简称“甲方”)与卖方 (全称)(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召开安全生产协调会,及时解决现场安全生产的相关问题。

5.督促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 方:(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日 期:

乙 方:(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日 期:


十四、询价通知书附件

附件一:

政府采购质疑函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获取地址:

质疑的程序环节:□ 采购文件 □ 采购过程 □ 中标或者成交结果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附件:(相关证明材料)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结束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