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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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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东莞市直属机关饮食服务部蔬菜、海产类的食材配送供应服务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招标详情

东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东莞市直属机关饮食服务部蔬菜、海产类的食材配送供应服务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计划编号:441901-2021-04009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441901-2021-04009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东莞市直属机关饮食服务部蔬菜、海产类的食材配送供应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06月3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原因:
采购人申请。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1-07-21 09:30:00,更正为:2021-07-23 15:00:00。

原公告的开标时间:2021-07-21 09:30:00,更正为:2021-07-23 15:00:00。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西平社区宏伟三路45号开标1室(可直接导航“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前往),更正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西平社区宏伟三路45号开标2室(可直接导航“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前往)。

原公告的开标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西平社区宏伟三路45号开标1室(可直接导航“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前往),更正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西平社区宏伟三路45号开标2室(可直接导航“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前往)。

采购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原表述“5.递交投标文件开始时间:2021年7月21日08:30(北京时间)6.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7月21日09:30(北京时间),逾期送达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7.开标时间:2021年7月21日09:30 (与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一致)(北京时间)。8.接收投标文件、开标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西平社区宏伟三路45号开标1室(可直接导航“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前往)”现修改为“5.递交投标文件开始时间:2021年7月23日14:00(北京时间)6.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7月23日15:00(北京时间),逾期送达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7.开标时间:2021年7月23日15:00 (与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一致)(北京时间)。8.接收投标文件、开标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西平社区宏伟三路45号开标2室(可直接导航“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前往)”。

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5.评分标准”中原表述“②自有养殖基地须提供自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复印件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台账复印件、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包含重金属、寄生虫、违禁药品、激素)、产地证明复印件及基地现场照片;③租赁养殖基地须提供租赁协议、养殖基地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复印件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台账复印件、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包含重金属、寄生虫、违禁药品、激素)、产地证明复印件及基地现场照片。”,变更为“②自有养殖基地须提供自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复印件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台账复印件、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包含重金属、寄生虫、违禁药品、激素)、产地证明复印件及基地现场照片;③租赁养殖基地须提供租赁协议、养殖基地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复印件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的营业执照)、台账复印件、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包含重金属、寄生虫、违禁药品、激素)、产地证明复印件及基地现场照片。”。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1年07月06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预算仅供供应商投标参考,本项目按实结算,本项目不需要供应商报价。
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完成注册登记。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釆购人信息

名 称:东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 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

联系方式:0769-22830557

2.釆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西平社区宏伟三路45号(可直接导航“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前往)

联系方式:0769-2833060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媛

电 话:0769-28330608

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07月06日


相关附件:
东莞市直属机关饮食服务部蔬菜、海产类的食材配送供应服务(更正稿).doc
02年杜范本稿

东莞市政府采购

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东莞市直属机关饮食服务部蔬菜、海产类的食材

配送供应服务

项目编号:441901-2021-04009

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日 期:2021年6月30日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章 投标邀请 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5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7

7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 7

2.资金来源 8

3.投标费用 8

4.适用法律 8

招标文件 8

5.招标文件构成 8

6.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8

投标文件的编制 9

7.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9

8.投标文件的组成 9

9. 投标文件的编制、盖章、签署、密封和标记 9

10.合同价 10

11.投标有效期 10

投标文件的递交 10

12.投标截止 10

13.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0

开标及评标 11

14.开标 11

15.资格审查及组建评标委员会 11

16.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与澄清 12

17.投标无效 12

18.比较与评价 13

19.废标 13

20.保密原则 13

确定中标 13

21.确定中标候选人 13

22.确定中标人 13

23.采购任务取消 13

24.中标结果发布 13

25.签订合同 14

26.履约保证金 14

27.中标服务费 14

28.融资担保 14

29.廉洁自律规定 14

30.质疑与接收 14

31.串标 15

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20

第五章 用户需求 27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 34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41

第一章 投标邀请

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东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委托,对下述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1. 项目名称:东莞市直属机关饮食服务部蔬菜、海产类的食材配送供应服务

项目编号:441901-2021-04009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采购预算:9000000.00元(预算仅供供应商投标参考,本项目按实结算,本项目不需要供应商报价)

2. 本次采购标的为东莞市直属机关饮食服务部蔬菜、海产类的食材配送供应服务,详细要求见《用户需求书》。

包组

包组名称

包组预算

备注

1

行政办事中心食堂蔬菜类和海产类食材供应商配送资格服务

3500000元

预算仅供供应商投标参考,本项目按实结算

2

机关大院食堂、机关二号大院食堂和机关三号大院食堂蔬菜类和海产类食材供应商配送服务

3000000元

3

市民服务中心食堂和汇峰中心食堂蔬菜类和海产类食材供应商配送服务

2500000元

3. 供应商须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3.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3.1.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文件,自然人参加投标时还须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1.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3.1.3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1.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须提供《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情况》;

3.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2 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3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不需要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当天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

3.4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及联合体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3.5 供应商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3.6 供应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4. 获取招标文件电子版时间:

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7月14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 00:00:00至12:00:00,下午 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本项目公告附件处

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免费获取

5. 递交投标文件开始时间:2021723 14:00 (北京时间)

6. 投标截止时间:2021723 15:00 (北京时间),逾期送达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

7. 开标时间:2021723 15:00 (与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一致)(北京时间)。

8. 接收投标文件、开标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西平社区宏伟三路45号开标2室(可直接导航“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前往)

9. 本项目公告在以下媒体发布: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东莞日报。

10. 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完成注册登记。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本表是本招标项目的具体资料,如与供应商须知存在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序号

内 容

1

采购人:东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 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    

联系人:莫粮鸿 电 话:0769-22830557         

2

采购代理机构: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西平社区宏伟三路45号(可直接导航“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前往)

业务联系人:黄媛 电话:0769-28330608 传真:0769-28330667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须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须提供证书复印件)。

4

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情形,不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5

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 (是、否)

6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 (是、否)

7

是否允许分公司投标(若分公司投标的,需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授权书,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提交分公司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私章处应由分公司负责人签名或盖私章): 否 (是、否)

8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否 (是、否)

9

本项目包组信息:共分为3个包,分别为1、2、3包。

包1: 行政办事中心食堂蔬菜类和海产类食材供应商配送资格服务;

包2: 机关大院食堂、机关二号大院食堂和机关三号大院食堂蔬菜类和海产类食材供应商配送服务;

包3: 市民服务中心食堂和汇峰中心食堂蔬菜类和海产类食材供应商配送服务。

10

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正本:份、副本:份;

唱标信封:一份。

11

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日

12

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每个包组1家。

13

履约保证金收取: (是、否)

履约保证金金额: 10万元 

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 中标后一个月内。

14

本项目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无。

15

本项目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环保产品:无。

16

本项目成交后是否允许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是、否):

17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18

本项目采用第 (3) 种报价方式及具体要求

(1)以人民币报价。报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如项目有最高限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供应商的投标报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以下浮率报价,下浮率不得超过最高限价下浮率,下浮率保

留整数。(采购人需明确最高限价下浮率)

(3)本项目不需要报价。

(4)其它方式:

【说明】以下浮率报价,例如供应商报价下浮率为40%,则服务实际结算费用=服务费用*(1-下浮率)=服务费用*60%。

适用于本供应商须知的额外增加的变动:(有的话填写,没有的话填无)无。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注:本章节所述投标无效情形可见本章节附件2《“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投标无效情形汇总表》。

总 则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项目的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1.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在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1.3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1.4 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应保证所投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

1.5 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6 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且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7 如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7.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投标。

1.7.2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7.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7.4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作为投标文件一部分的内容提交。

1.7.5 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

1.7.6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1.7.7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7.8 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1.8 对可接受分公司投标的项目,分公司投标的,需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授权书,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10 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11 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明确允许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供应商拟在中标后将招标文件所允许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12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资金来源

2.1 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 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投标邀请。

3.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4.适用法律

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二 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构成

5.1 招标文件分7章,内容如下:

第1章 投标邀请

第2章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第3章 供应商须知

第4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5章 用户需求

第6章 政府采购合同文本

第7章 投标文件格式

5.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6.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6.1 为了保证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满足法律的时限要求,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要求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6.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供应商应及时查看;不足1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3 招标期间,供应商有义务上网查看,公告一经上网发布,即视为送达。因供应商未及时上网查看而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4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7.1 项目有分包的,供应商可对招标文件其中一个或几个分包进行投标,除非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另有规定。

7.2 供应商应当对一个包组招标文件中“用户需求”所列的所有服务内容进行投标,如仅投一个包组中的部分内容,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7.3 无论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投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7.4 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投标文件的组成

8.1 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价格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唱标信封。(适用本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第(1报价方式

8.2 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唱标信封。(适用本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第(2)-(3)种报价方式)

9. 投标文件的编制、盖章、签署、密封和标记

9.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

9.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招标文件第7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公章、签名或盖私章的,供应商应按要求加盖公章、签字或加盖私章。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投标文件复印件,每套投标文件应当标明“正本”、“副本”的字样。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法定代表人若委托其他人员作为投标负责人的,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或加盖私章)。【如项目允许分公司投标,允许分公司负责人委托其他人员作为投标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供应商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或加盖私章)。】

9.3 如供应商对招标文件多个包组进行投标的,其投标文件可按每个包组的要求编制和提交;或者将所投包组的内容在同一套投标文件编制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各包组的投标内容。

9.4 供应商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

9.5 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唱标信封分开单独密封包装。在密封袋上标明“正本”、“副本”、“唱标信封”的字样,并在密封袋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私章)。【如项目允许分公司投标,允许分公司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私章)】

9.6 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标明以下内容(供应商如同时参加几个包投标时须在封面标清楚所投包号):

(1)项目编号:

(2)项目名称:

(3)供应商名称:

9.7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装订不当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9.8 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第9.5款、第9.6款要求密封的,将被拒绝接收。

9.9 联合体投标时投标文件中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除非招标文件该处特殊要求)均应加盖联合体主体的公章,否则认为投标无效

10.合同价

10.1 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均以人民币(或相关费率)结算。

10.2 供应商合同价应包含完成本次招标所有服务内容的费用,包含各种税务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费用等全部费用(含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必要的辅助材料费用)和售后服务费等。

11.投标有效期

11.1 投标应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1.2 为保证有充分时间签订合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2.投标截止

12.1 供应商应在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地点。

12.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3.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3.1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投标文件的或者传真、电传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3.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回执。

13.3 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供应商要进行修改或撤回投标,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3.4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3.5 至投标截止时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并原封退回给供应商: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时间以后和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以外收到的投标文件;

(2)至投标截止时间,参加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将退回所有收到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未被开启的投标文件;

(3)按本须知第13.3款规定提交书面撤回申请书的投标文件;

(4)未按本须知第9.5、9.6款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

13.6 防疫期间供应商请务必符合相关防疫进场规定。供应商进入交易中心场内人员须符合以下要求:1.近期无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2.近14天内无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3.近14天内无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接触史;4.进入交易中心场内自觉佩戴口罩;5.递交投标文件和完成开标会后将迅速离场,不在场内逗留。如供应商弄虚作假规避检查或违背上述要求的,其一切后果均由其自行承担。(注:供应商通过交易中心“人证码合一”道闸须提供身份证原件)

五 开标及评标

14.开标

14.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参加(疫情防控期间,为了避免人员扎推,如无必要,建议供应商尽量不参加开标会)。

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项目允许分公司投标的,可以是分公司负责人)或经其正式授权代表需要到场参加开标会的,务必符合相关防疫进场规定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经核查后准时参加。供应商不参加开标会的,进场递交标书的人员务必符合相关防疫进场规定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14.2 开标时,应当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疫情防控期间,为了避免人员扎推,如没有供应商参加开标会,视同各供应商认可所有投标文件密封完好,符合要求)。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未宣读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4.3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供应商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疫情防控期间,为了避免人员扎推,供应商未参加开标会,不能签字确认的,视同认可开标记录),并存档备查。

14.4 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15.资格审查及组建评标委员会

15.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进入评标;进入评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按照非招标管理办法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除外。

15.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当天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

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指该供应商总公司、分公司的所有信用记录。

15.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本项目评标工作。

15.4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16.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与澄清

16.1 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16.2 投标文件的澄清

16.2.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方式要求供应商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情况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6.2.2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3 如本项目以人民币进行报价,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16.2款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6.4 如采购采购产品属于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印发节能产

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强制采购清单品目范围内的(通知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打星号部分产品),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提供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的截图(查询的证书编号与投标文件提供的认证证书编号应一致)。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7.投标无效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提交投标文件数量不足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和盖章的;

(3)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4)不满足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中带“★”要求的;(本条款适用于招标文件第五章用户需求有★号条款的情形)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属于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

18.比较与评价

18.1 经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投标文件内容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18.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19.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0.保密原则

20.1 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0.2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国家秘密。

六 确定中标

21.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按评审后的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并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数量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综合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排序。每个供应商只能成为其中1个包的中标候选供应商,若某个供应商按照以上规则同时为2个或以上包号综合得分排列第一,只能按照包1、包2、包3的顺序成为其中1个包的中标供应商,其它包号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依次由下一名次顶上。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2.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3.采购任务取消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中标,且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24.中标结果发布

24.1 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及招标文件。

24.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未中标供应商的结果将通过书面形式告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3 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24.4 中标人为中小企业的,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24.5 中标人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接受社会监督。

25.签订合同

25.1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5.2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民法典》。

25.3 采购人依法进行采购合同备案。

25.4 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25.5 中标后开出的所有发票必须与中标供应商的名称一致。

25.6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26.履约保证金

26.1 中标人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如采用保函形式,格式见本章附件1)。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转账或者以专业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的形式缴交。履约保函应是合法经营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非东莞市范围内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必须附上当地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文件。履约保函的内容,应符合招标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和采购合同的要求。履约保函应在采购合同有效期满后28天内继续有效。

26.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采购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当予以赔偿。

27.中标服务费

采购代理机构不收取中标服务费。

28.融资担保

根据东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东财[2018]189号)规定,中标人可以选择是否采取信用担保融资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各供应商可自主决定是否使用信用担保方式,并选择担保机构提供的任何一种信用担保品种,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不得进行干预。

29.廉洁自律规定

29.1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29.2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0.质疑与接收

30.1 招标文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已依法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的质疑函。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中技术指标、参数、资质要求、评分办法、用户需求等内容提出的质疑,应向采购人提出;对除上述招标文件中的其他内容、采购过程及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可向采购人或交易中心提出。供应商质疑函应按照本招标文件提供的范本格式填写。

30.2 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中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或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的质疑函。

30.3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30.4 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一次性提出对同一采购程序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对同一采购程序分次提出质疑的,以法定质疑期限内最后一次提出质疑的时间作为函件签收时间并以最后一次提交质疑函的内容为准。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内容或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30.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31.串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附件1: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项目用)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供应商)于__年_月_日签定编号为 的《_______________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__年__月__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_______%数额为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币种为______________。(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 _____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_________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_______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______________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投标无效情形汇总

注:如本招标文件其它地方关于投标无效情形的表述与本表存在矛盾,以本表为准。

招标文件条款序 号

条款内容

1.5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6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且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7.7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9

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10

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11

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明确允许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

供应商拟在中标后将招标文件所允许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

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

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5.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7.2

供应商应当对一个包组招标文件中“用户需求”所列的所有服务内容进行投标,如仅投一个包组中的部分内容,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9.9

联合体投标时投标文件中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除非招标文件该处特殊要求)均应加盖联合体主体的公章,否则认为投标无效

11.1

投标应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6.3

如本项目以人民币进行报价,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

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16.2款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6.4

如采购人拟采购产品属于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强制采购清单品目范围内的(通知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打星号部分产品),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提供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的截图(查询的证书编号与投标文件提供的认证证书编号应一致)。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7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提交投标文件数量不足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和盖章的;

(3)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4)不满足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中带“★”要求的;(本条款适用于招标文件第五章用户需求有★号条款的情形)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属于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

3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本项目将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中“五 开标及评标”、“六 确定中标”及本章的规定评标。

1. 对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扶持

1.1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可享受小型、微型企业相等的政府扶持政策及待遇(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1.2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满足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可享受小型、微型企业相等的政府扶持政策及待遇(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3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2.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

2.1 评标原则:评标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原则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各供应商。

2.2 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

2.2.1 适用本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第(1)-(2)种报价方式):采用各评委的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供应商的商务得分和技术得分。然后,评出价格得分。将商务得分、技术得分和价格得分相加得出综合得分(评标总得分分值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2.2.2 适用本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第(3)种报价方式:采用各评委的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供应商的商务得分和技术得分。将商务得分、技术得分相加得出综合得分(评标总得分分值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3.投标文件的评审

3.1 资格性审查。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按照非招标管理办法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除外。

3.2 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3.3 当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予废标,本项目采购失败。

3.4 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4.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

4.1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4.2 商务评价: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的商务状况及响应程度进行评议和比较,并依据评分标准,评出其商务评分。

4.3 技术评价: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的技术状况及响应程度进行评议和比较,并依据评分标准,评出其技术评分。

5.评分标准

商务部分(满分45分)

技术部分(满分55分)

序号

评分内容

评分标准

商务评分(45分)

1

企业认证

(满分15分)

供应商具备以下四种认证证书的,每提供一个认证证书得3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颁发并在有限期内),本项最高得15分。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4分;

2、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得4分;

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得4分;

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得3分。

备注:须提供以上相关证书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

企业管理

(满分4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管理制度(管理服务理念与管理模式;企业管理制度;组织管理架构及岗位职责;安全运作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等)进行评分:

1、制度齐全完善、科学合理、可行性高的,得4分;

2、制度比较完善、比较科学合理、可行性高的,得3分;

3、制度基本完整、具备可行性的,得2分;

4、制度不完整或可行性较低的,得1分;

5、没有提供的不得分。

3

业绩

(满分4分)

供应商自2018年 1 月 1 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食堂蔬菜类和海产类食材配送的项目业绩,且具有客户好评证明,每个得1分,满分为4分。

备注:每个单位的业绩只算一次,须提供显示蔬菜类和海产类配送服务合同且提供客户好评证明及配送期间的单月发票(不能投标当月)复印件作为评审依据。

4

食品安全责任险

(满分12分)

供应商投保非针对特定项目的“食品安全责任险”保额情况评分:

1、保额≥1500 万元的,得12分;

2、1000 万元≤保额<1500 万元的,得10分;

3、500 万元≤保额<1000 万元的,得8分;

4、保额<500 万元的,得5分;

5、没有投保的不得分。

备注:须提供有效保险单的复印件。

5

售后服务

(满分10分)

1、2018年以来,依据GB/T27922-2011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对售后服务水平进行评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颁发并在有限期内),具体如下:

(1)五星售后服务认证得6分;

(2)四星售后服务认证得4分;

(3)三星售后服务认证得2分;

(4)无售后服务认证的,不得分。

(须提供相关认证证明材料复印件。)

2、响应时间承诺得4分,具体为:

供应商承诺自接到采购人电话起,45(含)分钟内到达服务现场的得4分,60分钟内到达服务现场的得2分,超过60分钟不得分。

(响应时间承诺须提供单独的承诺函为准,格式自定。)

技术评分(55分)

6

拟投入本项目货源和质量情况(满分16分)

根据拟投入本项目产品评分:

1、提供自有的或合作的新鲜蔬菜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发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的,每个种类提供证书的得1分,满分4分。(自有的,提供《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作的,提供《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与合作商合同复印件。)

2、提供新鲜蔬菜有“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颁发的国家绿色食品标志证书,每个种类提供证书的得1分,满分为4分。(提供蔬菜产品享有“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颁发的国家绿色食品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