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筠连县教育和体育局厨具设备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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筠连县教育和体育局食堂设备询价采购公告

招标详情

筠连县教育和体育局食堂设备询价采购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1-07-08 15:23

项目概况 食堂设备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详见招标文件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7月16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5115272021001020
项目名称 食堂设备
采购方式 询价
预算金额(元) 1073252
最高限价 1073252
采购需求 详见招标文件
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 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1年07月08日到2021年07月13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详见招标文件
方式: 详见招标文件
售价: 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1年07月16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 详见招标文件
五、开启
时间: 2021年07月16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 详见招标文件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筠连县教育和体育局
地址: 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利民街
联系方式: 万家其:1535136591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筠连县分中心
地址: 宜宾市筠连县政务中心三楼
联系方式: 王女士:0831-772048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曹先生
电话: 15351365913
项目编号:

项目编号:筠政采〔2021〕39号

食堂设备

询 价 采 购 文 件

采 购 人: 筠连县教育和体育局

采购代理机构: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筠连县分中心

2021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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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询价邀请 - -

第二章 询价须知 - -

第三章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数量 - -

第四章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 -

第五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 -

第六章 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 -

第七章 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 - -

第八章 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 - -

第九章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 -

第十章 询价程序和成交标准 - -

第十一章 询价工作纪律和注意事项 - -

第十二章 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 - -

第十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 -

第十四章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 -

第一章 询价邀请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筠连县分中心筠连县教育和体育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采用询价方式,为委托方的食堂设备(财政备案号:SCZC155101-20210009组织政府采购,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询价。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编号: 筠政采〔2021〕39号

(二)项目内容:本次采购的货物共计 1 包,即:食堂设备

(三)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四)采购预算(最高限价):金额:1073252元(大写:壹佰零柒万叁仟贰佰伍拾贰元整)。

(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二、询价文件公告及获取

(一)公告时间:2021年7月8日至2021年7月13日17:30(北京时间,下同)。

(二)获取时间:2021年7月8日至2021年7月13日17:30

询价文件获取时间,以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下同)。在质疑处理中,仅以“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报名及采购文件下载回执”作为判定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是否在“获取时间”内获取采购文件的依据

(三) 获取方式: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栏目或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交易信息—政府采购’栏目,在本项目采购公告附件处免费获取word版采购文件。同时,凭数字证书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在‘报名及下载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栏,免费获取后缀为‘.ZFZBJ’的采购文件(供应商须下载此文件,才能制作电子投标或响应文件)。采购文件只在网上发布,不再提供其他发布方式。首次参与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活动的供应商在办理了数字证书后须先下载数字证书驱动安装并注册,相关技术问题请咨询北京筑龙公司技术服务热线:010-86483801(工作日:8:00—19:00,非工作日:9:00—12:00、14:00-18:00);常规问题可随时通过点击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首页的智能机器人进行查询。

三、询价保证金的交纳

(一)询价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询价保证金。

四、响应文件递交

(一)递交方式:网上递交

其具体方式,按第二章“一、须知附表”第30条和第31条办理。否则,其响应文件不予受理(即:不将其递交的响应文件导入开标系统,下同)。

(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21年7月16日10时00分

(三)本次询价采购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四)若本询价文件明确规定需提供样品,则所有样品均需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运至指定位置,即 筠连县政务中心一楼 ,否则,其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五、相关事宜

(一)响应文件签署

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且必须采用本单位数字证书进行签名,并使用制作响应文件的本单位数字证书对电子响应文件进行加密;同时,须携带制作和加密响应文件的数字证书到达开标现场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否则,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若出现无法解密的情况,则其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使用与投标单位不一致的数字证书签名和加密的响应文件,视作无效投标。此外,建议使用同一家数字证书机构制发的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本招标文件所指电子签章是指以单位公章或个人印章形式办理的电子签章,不包括以亲笔签名形式办理的电子签章,下同>)对同一份响应文件进行签署和加密,且在生成响应文件后,务必使用标书查看工具对响应文件进行检查,否则,其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响应文件明确要求相关材料需供应商进行电子签章的,供应商应按照响应文件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在相应位置进行签章,并将相关材料编入响应文件。否则,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必须使用电子签章进行签章的情形外,供应商可直接输入相关名称,也可自行使用电子签章。询价小组应对供应商自愿使用电子签章进行签署的情形应予认可,但对以亲笔签名形式办理的电子签章进行签署的情形不予认可。

(二)开标地点: 筠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地址:宜宾市筠连县政务中心三楼)。

(三)信息发布

本邀请函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并同时在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

(四)特别提醒

1.为促进充分竞争,尽可能降低交易成本,切实方便广大供应商响应,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已全面推行电子化,并已实施异地远程响应工作。相关单位或个人如需参加宜宾市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提前办理数字证书、开通网上银行或递交远程响应申请等相关事宜,其具体办法详见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相关公告,或电话联系我们0831-7720485(项目受理、标书内容咨询);0831-7726913(保证金等收退);数字证书办理室(办理数字证书咨询)0831-2208723<四川RA数字证书,颜色为蓝色>、0831-2208724<CFCA数字证书,颜色为黑色>。如需电子化政府采购相关操作请咨询北京筑龙公司技术服务热线:010-86483801(工作日:8:00—19:00,非工作日:9:00—12:00、14:00-18:00);常规问题可随时通过点击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首页的智能机器人进行查询。

2.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是重要的保密资料,须慎重保管。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使用均具有法律效力,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询价文件中设置了可选项(用“□”标识),供采购代理机构参考,由采购代理机构自行考虑和选择,并用“?”标识时表明该选项被采购代理机构选用,用“□”标识时表明该选项未被采购代理机构选用。

七、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筠连县教育和体育局

采购代理机构: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筠连县分中心

地 址:

筠连县学士路利民街1号

地 址:

宜宾市筠连县政务中心三楼

邮 编:

645250

邮 编:

645250

联 系 人:

曹先生

联 系 人:

王女士

电 话:

15351365913

电 话:

0831-7720485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筠连县分中心

2021年7月8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

采购人

名 称:筠连县教育和体育局

联系人:曹先生

电 话:15351365913

2

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筠连县分中心

地 址:宜宾市筠连县政务中心三楼

联系人:王女士

电 话:0831-7720485

3

项目编号

筠政采〔2021〕39号

4

项目名称

食堂设备

5

采购主要内容

本次采购的货物共计 1 包,即:食堂设备

6

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

7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

资格、资质性及其他

类似效力要求

供应商应按第四、五章要求,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并添加到《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书编制系统》中(该章有关资格审查文件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8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9

现场踏勘

?无 □有: //

10

标前答疑会

?无 □有: //

11

合同分包

□允许 ?不允许

12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采购指标 □非采购指标

采购预算(最高限价):1073252元

超过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13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021年7月16日 10 00

14

响应文件提交地点

筠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地址:宜宾市筠连县政务中心三楼)

15

响应文件开启

时间和地点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筠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地址:宜宾市筠连县政务中心三楼)

16

询价小组的组建

询价小组共 3 人,其中采购人代表 1 人。

17

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

18

成交原则

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资质、符合性审查均通过)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19

成交供应商或成交

候选供应商产生方式

? 由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2个。

□ 由询价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3个,再由采购人根据相关规定并按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0

询价保证金的交纳

本项目不收取询价保证金

询价文件中关于询价保证金的描述均不适用于本项目。

21

询价保证金的退还

询价保证金将通过采购代理机构的保证金网银账户原渠道退还到供应商的交款网银账户。

未收取询价保证金项目不适用。

22

履约保证金的交纳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询价文件中关于履约保证金的描述均不适用于本项目。

23

履约保证金退还

采购人退还。

未收取履约保证金项目不适用。

24

交货地点

见第六章

25

交货期限

见第六章

26

供应商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其他要求: 详见询价文件第四、五章

27

响应有效期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届满后90日历天。

28

响应文件格式

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必须使用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资料下载”—“软件下载”栏最新发布的《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书编制系统》制作,响应文件格式为xxx.ZFTBJ。

29

响应文件的签署

响应文件必须采用数字证书进行签名。

备注:相关规定详见第一章第六条第(一)项“响应文件签署”。

30

响应文件递交份数

及其包含内容

网上递交。具体递交方式由供应商按本章“一、须知附表”第31条“开标方式”的相关规定办理。否则,其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任何原因导致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成功递交响应文件而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供应商人自行承担。

响应文件应包含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书,其格式为xxx.ZFTBJ。

31

开标方式

本项目采取现场开标方式开标。

1.响应文件递交:所有响应文件均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到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否则,其响应文件不予受理。供应商响应文件递交方式为网上递交。

2.签到相关事宜:所有供应商均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地点签到并参加开标活动(因所有响应文件须现场解密),否则,其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3.开标相关事宜:

(1)供应商以网上递交方式递交相应文件,若开标时,其响应文件无法导入的,则其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2)若本询价文件明确规定需提供样品,则所有样品均需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运至指定位置,即 筠连县政务中心一楼 ,否则,其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3)对投标文件进行签名、加密、解密等相关规定详见第一章第六条第(一)项“响应文件签署”。

32

响应文件光盘

刻录要求

为避免光盘文件格式不兼容而造成光盘无法读取,请不要使用操作系统自带的“直接写入光盘”功能来刻录光盘。刻录光盘必须在简体中文版Windows 2000/Windows XP/Windows Vista/Windows 7平台上通过光盘刻录软件(推荐使用Nero)来刻录CD光盘,刻录时选择“刻录后检验光盘数据”,且不要对电子响应文件进行压缩,否则,不接受其投标。

光盘刻录完成后,必须检验光盘刻录的质量。检验光盘时,请不要在本机的刻录光驱上进行,建议将刻录好的光盘用另外一台运行简体中文版Windows 2000/Windows XP/Windows Vista/Windows 7电脑的“只读光驱”进行读取测试,其方法是:将刻录光盘上的响应文件数据拷贝到电脑硬盘上,检查拷贝是否成功,同时使用相应标书编制系统中的【查看标书】功能,对刻录后的电子标书文件进行查看。

33

响应文件的密封

将刻录好的响应文件光盘(一式两份,光盘上注明供应商名称和项目名称,下同)密封在同一个密封袋中,在密封袋上标注项目名称并加盖投标单位章(鲜章)。网上递交响应文件时,不适用上述规定。

34

响应文件的真实性要求(该条内容的真实性

由采购人和监督部门在

成交公示期间核实)

1.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2.供应商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响应情形 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响应行为。

3.如响应文件存在虚假,或在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后发现的,采购人和采购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成交资格。

注:响应文件真实性是指:“第四、五、六章”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

35

采购文件内容冲突的

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采购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政府采购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采购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采购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采购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不作为询价的依据。

2.采购文件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则以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

36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在询价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且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询价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询价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进行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询价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询价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7

采购人澄清的

时间和方法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须在采购文件要求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进行,不足三个工作日的,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一律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以更正公告形式公开发布,并视为已将更正内容书面通知所有获取了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在此期间,相关供应商应自行上网查阅相关信息;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及时查阅、下载而带来的一切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38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

截止时间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1.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进行询问或质疑的,应在获取询价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或询价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

2.供应商对采购过程进行质疑的,应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

3.供应商对采购结果进行质疑的,应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

39

采购资金拨付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 采购人 根据《验收结算书》、货物发票复印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款。

40

样品处理

若本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样品的,采购活动结束后,立即退还非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并由其自行处理;待成交结果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无质疑投诉或质疑投诉处理完毕且不影响中标结果的,退还非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并由其自行处理;对于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41

政采贷

(合同融资)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的规定,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无需提供财政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 提出“政采贷”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四川政府采购网“四川省政采贷信息化服务平台”栏目

42

招标文件的

询问、质疑

1.对采购文件中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货物清单内容及其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证明材料要求,服务清单及服务要求,评标方法和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采购需求提出的询问、质疑,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出,并由采购人按相关规定作出答复。

联 系 人:曹先生

联系电话:15351365913

联系地址:筠连县学士路利民街1号

2.对采购组织工作和采购结果的询问和质疑,向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筠连县分中心提出。

联 系 人:王女士 唐先生

联系电话:0831-7720485、0831-7726913

联系地址:筠连县煤都大道县政务中心三楼

43

投诉渠道和方式

受理部门:筠连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1-7683561

联系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筠连镇定不路131号附二

受理投诉方式:书面形式

44

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工业

二、适用范围

本询价文件仅适用于本询价邀请中所叙述的货物采购。

三、询价

(一)由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筠连县分中心组织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的询价小组,向应邀参加报价的供应商进行询价。

(二)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有关要求

1.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询价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询价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且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询价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响应文件的语言

2.1 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除国际通用标识、符号、计量单位等外,响应文件资料如有外国文字,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4. 投标货币

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五、报价有效期

(一)报价有效期为询价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届满后90日历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报价有效期可以长于本询价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询价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二)在特殊情况下,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筠连县分中心于原报价有效期满之前, 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报价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报等。供应商如拒绝上述要求,则按放弃报价处理。

六、响应文件格式与制作

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必须使用《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文件编制系统》制作,格式为xxx. ZFTBJ。

使用与报价单位不一致的数字证书签名和加密的响应文件,均按无效报价处理。

如供应商提交的电子标书不符合要求或开标后无法读取导入的,则其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

七. 响应文件份数及包含内容

网上提交。具体递交方式按第二章“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0条和第31条相关规定办理。响应文件应包含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书,其格式为xxx. ZFTBJ。

八.响应文件光盘刻录要求

(一)为避免因光盘文件格式不兼容而造成光盘无法读取,请不要使用操作系统自带的“直接写入光盘”功能来刻录光盘。刻录光盘必须在简体中文版Windows 2000/Windows XP/Windows Vista/Windows 7平台上,通过光盘刻录软件(推荐使用Nero)来刻录CD光盘,并在刻录时选择“刻录后检验光盘数据”,且不要对响应文件进行压缩。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理。

(二)光盘刻录完成后,必须检验光盘刻录的质量。检验光盘时,不要在本机的刻录光驱上进行,应将刻录好的光盘用另外一台运行简体中文版Windows 2000/Windows XP/Windows Vista/Windows 7电脑的“只读光驱”进行读取测试,其方法是:将刻录光盘上的响应文件数据拷贝到电脑硬盘上,检查拷贝是否成功,同时使用《宜宾市政府采购网上投标系统》中的【查看标书】功能,对刻录后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验证。

九、响应文件的密封

将刻录好的响应文件光盘(一式两份,光盘上注明供应商名称和项目名称,下同)密封在同一个密封袋中,在密封袋上标注项目名称并加盖投标单位章(鲜章)。网上递交响应文件时,不适用上述规定。

十、询价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询价文件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则按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

十一、付款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 采购人 根据《验收结算书》、货物发票复印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款。

十二、询价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本项目不适用)

(一)交纳询价保证金。供应商投标时,必须以人民币递交询价文件规定数额的询价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联合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递交询价保证金;以一方名义递交询价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未按询价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供应商成功交纳时间以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出具的“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中载明的缴纳时间为准)交纳规定数额询价保证金的,其投标视为无效投标。

询价保证金的具体交纳方式详见第一章。

(二)退还询价保证金。未成交供应商的询价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按原途径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询价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按原途径无息退还。

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或者供应商和采购人书面协商可以延迟退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时限之内。

(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且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3.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4.成交供应商未按询价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5.供应商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6.成交后放弃成交、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7.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或有虚假行为的;

8.供应商违反其询价文件第十二章附件3《承诺函》相关条款;

9.在谈判过程中,报价超出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10. 相关法律、法规、询价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询价保证金不能转为履约保证金。

十三、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一)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二)如果成交供应商未按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其交纳的询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三)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收取、退还。

十四、货物及报价要求

(一)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所供货物必须满足。

(二)除非采购文件要求采购进口设备,否则,只能用国内产品报价;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产品的,若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 国内产品的质量、技术和服务均能满足需求,则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可以参与报价竞争。

(三)在一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内,供应商本次投标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之间的差价比不得超过15%。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取消其中标资格。

十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十六、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询价保证金的;

(二)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的;

(三)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

(五)相关法律、法规、本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二)响应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询价小组评判的;

(三)响应文件的格式、语言、计量单位、知识产权、投标有效期等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影响询价小组评判的;

(四)投标报价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

(五)技术应答内容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复制采购文件规定要求,且无相关证明材料的(主要适用于专用设备和电子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的货物属于规格标准统一或者订制产品的除外);

(六)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与采购文件要求不一致的;

(七)相关法律、法规、本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八、履行合同

(一)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九、验收

(一)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二)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若有)的退付手续(或履约保证金转化为质保金);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若有)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二十、相关行为约定

(一)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有效期为1年。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4.不遵守开标、评审现场工作纪律,扰乱或者委托其他人扰乱开标、评审现场秩序的;

5.向采购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格的,或者放弃中标、成交的,或者中标、成交后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7.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8.将中标、成交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违规分包给他人的;

9.拒绝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或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10.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

11.借维权之名获取非法利益、不当得利并经查证属实的;

12.在财政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隐瞒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

13.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4.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失信行为;

1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二)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可以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进行惩戒。

(三)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2013年2月6日发布)、《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而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查实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应当认定为无效;中标(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认定中标(成交)无效;中标(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应当认定中标(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应当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法院征信系统中有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等记录,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公告发布之日未被人民法院将其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

二十一、相关政策

(一)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该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该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件,对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件,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依据该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其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准,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二) 严格执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本次投标产品类别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属于政府优先采购产品类别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定。

(三)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的规定,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无需提供财政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提出“政采贷”申请。拟用于“政采贷”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在合同中注明贷款银行及帐号,作为供应商本次采购的唯一收款帐号。

二十二、投标纪律要求

供应商参加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单位、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供应商,属于不合格供应商,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将被取消,其询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同时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三、询问、质疑和投诉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其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质疑人须当面递交书面质疑材料(书面质疑材料应包含质疑书原件、质疑事项相应证明材料、质疑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以上资料均须盖质疑人公章,并根据质疑书涉及对象数量,提供相应份数;同时,质疑书中需载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当面递交确有困难的,可邮寄书面质疑材料,但寄出日期必须在质疑期内(受理质疑时间,以收到书面质疑材料的时间为准)。

质疑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并确保真实性,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质疑人行使质疑权时,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遵守“实事求是”和“谨慎性”原则,并承担使用虚假材料或恶意方式质疑的法律责任。

质疑人行使质疑权时,必须坚持“谁主要相关,谁直接负责”的原则,对资质资格条件、商务、技术等方面的意见、质疑,由供应商直接向采购人提出(同时抄送采购代理机构)并由采购人受理、答复;对采购组织工作的质疑,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由采购代理机构受理、答复。如既涉及采购人又涉及采购代理机构,应按事项分别递交质疑书。

凡质疑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且在有效期内不能补充完整的,其质疑不予受理。

凡邮寄质疑材料的寄出日期超过质疑期的,其质疑不予受理。

投诉人应按相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二十四、其他

对询价文件的解释,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数量

被询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

第四章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一、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本项目对供应商或投标产品提出的特殊要求:

(一)供应商单位、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未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公告发布之日,人民法院将其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情形,认定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该条款须在第十二章附件3中承诺)

(二)供应商单位、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公告发布之日的最近36个月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该条款须在第十二章附件3中承诺)

(三)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该条款须在第十二章附件3中承诺)

第五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扫描件(若营业执照已变更为五证合一或三证合一的,可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询价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时,不必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和询价代表身份证扫描件;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确定的本次投标承诺函(即第十二章附件3);

(五)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特别提请注意

(一)本章所有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添加到《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文件编制系统》中编制投标文件。

(二)以上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六章 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货物需求一览表

筠连县食堂设备采购清单

序号

功能间

品名

规格

筠连县第三幼儿园

筠连县第四幼儿园

筠连县第五幼儿园

筠连县第六幼儿园

筠连县巡司镇第三幼儿园

筠连县巡司镇武德幼儿园

筠连县沐爱镇第二幼儿园

筠连县筠连镇塘坝幼儿园

筠连县蒿坝镇幼儿园

筠连县高坪苗族乡幼儿园

筠连县腾达镇幼儿园

筠连县丰乐乡幼儿园

筠连县大雪山镇解放幼儿园

数量合计

单价(元)

总计(元)

1

更衣间

紫光灯

40mm*φ19mm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3

52

676

2

人流、物流通道

1M风幕机

1000*180*200mm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3

483

6279

3

主、副库

米面架

1200*700*200mm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3

399

5187

4

四层货架

1500mm*450mm*1500mm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3

1575

20475

5

蔬菜库房

四层货架

1500mm*450mm*1500mm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3

1575

20475

6

卧式冰柜

900mm*550mm*800mm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3

1155

15015

7

粗加工间

三星水池

1800mm*650mm*800mm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3

2940

38220

8

双层工作台

1500mm*800mm*800mm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3

1754

22802

9

烹饪间

燃气燃油双头大锅灶(双灶φ800)

2200mm*1200mm*800mm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3

9765

126945

10

燃油、燃气、电三用蒸饭柜

12盘

1

1

1

1

1

1

6

5145

30870

11

燃油、燃气、电三用蒸饭柜

16盘

1

1

1

1

1

1

1

7

6405

44835

12

油箱

100KG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3

683

8879

13

发电机

15KW

1

1

1

1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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