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系统发布时间:2021-07-14 16:19
项目概况 三江新区青示小学设备设施采购厨房设备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沙湾街道国兴大道沙坪路段9号国际会展中心酒店科创A座一楼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工程建设综合窗口现场获取,罗先生,联系电话2108690。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7月21日10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 |||
项目编号 | 5115302021001087 | ||
项目名称 | 三江新区青示小学设备设施采购厨房设备 |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
预算金额(元) | 1250000 | ||
最高限价 | 1250000 | ||
采购需求 | 详见采购文件 附件 | ||
合同履行期限 | 合同生效后30日内交货。 | ||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否 | ||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一、供应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政策要求:\; |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三、本项目对供应商或投标产品提出的特殊要求: (一)供应商单位、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未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公告发布之日,人民法院将其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情形,认定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该条款须在第十二章附件3“承诺函”中承诺) (二)供应商单位、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公告发布之日的最近36个月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该条款须在第十二章附件3 “承诺函”中承诺) (三)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该条款须在第十二章附件3 “承诺函”中承诺)。 (四)其他: / ; | |||
三、获取采购文件 | |||
时间: | 2021年07月14日到2021年07月16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地点: | 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沙湾街道国兴大道沙坪路段9号国际会展中心酒店科创A座一楼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工程建设综合窗口现场获取,罗先生,联系电话2108690。 | ||
方式: | 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沙湾街道国兴大道沙坪路段9号国际会展中心酒店科创A座一楼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工程建设综合窗口现场获取,罗先生,联系电话2108690。 | ||
售价: | 0 | ||
四、响应文件提交 | |||
截止时间: | 2021年07月21日10点30分(北京时间) | ||
地点: | 宜宾市翠屏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宜宾市翠屏区复兴街54号三楼307开标二室) | ||
五、开启 | |||
时间: | 2021年07月21日10点30分(北京时间) | ||
地点: | 宜宾市翠屏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宜宾市翠屏区复兴街54号三楼307开标二室) | ||
六、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 |||
七、其它补充事宜 | |||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宜宾市第七初级中学校 | ||
地址: | 宜宾市三江新区中磁路99号 | ||
联系方式: | 赵伟华:13568077732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临港区分中心 | ||
地址: | 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沙湾街道国兴大道沙坪路段9号国际会展中心酒店科创A座二楼 | ||
联系方式: | 李老师:08312108608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钱江 | ||
电话: | 18482997522 |
项目编号:宜临采谈﹝2021﹞16号
宜宾市第七初级中学校
宜宾三江新区青少年教育示范中心小学设备设施(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 购 人: |
宜宾市第七初级中学校 |
采购代理机构: |
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共 同 编 制 |
2021年7月12日
目 录
第一章 谈判邀请…………………………………………………3
第二章 谈判须知…………………………………………………8
第三章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数量………………………22
第四章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22
第五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23
第六章 采购项目清单和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24
第七章 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 29
第八章 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29
第九章 谈判程序和成交标准……………………………………30
第十章 谈判内容及相关规定……………………………………32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和注意事项…………………………………34
第十二章 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36
第十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50
第一章 谈判邀请
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宜宾市第七初级中学校(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为委托方的宜宾三江新区青少年教育示范中心小学设备设施(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组织政府采购,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编号:宜临采谈﹝2021﹞16号。
(二)项目内容:本次采购的货物共计1包,即:宜宾市第七初级中学校宜宾三江新区青少年教育示范中心小学设备设施(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三)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号:046。
二、谈判公告及谈判文件获取
(一)公告时间:自四川政府采购网上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二)谈判文件获取时间:2021年7月14日至2021年7月16日15:00(北京时间,下同)。
(三)谈判文件获取方式: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沙湾街道国兴大道沙坪路段9号国际会展中心酒店科创A座一楼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工程建设综合窗口现场获取,罗先生,联系电话2108690。
(四)供应商报名方式:请自行制作《报名信息登记表》、《介绍信》(要求填写信息有: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单位座机及传真号、电子邮箱、包号等)。在获取招标文件时,将已填写的《介绍信》(附经办人身份证扫描件)、《报名登记表》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原件交付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报名咨询电话:0831-2108608、2108690。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时须如实认真填写项目信息及供应商信息;若因供应商提供的错误信息,对其投标事宜造成影响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责任。若供应商需变更报名信息,请于获取招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到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新登记。
三、谈判保证金的交纳
本项目不收取谈判保证金
四、响应文件递交和开启
(一)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2021年7月21日上午10:30。
(二)递交方式及地点
1、递交方式及地点
提交方式:现场递交。
%1、 递交地点:
宜宾市翠屏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宜宾市翠屏区复兴街54号三楼307开标二室)现场提交.
%1、 递交要求:
提交投标文件一份正本,两份副本,按要求密封。
4、本次采购不接受邮寄的相应文件。
5.本谈判文件明确规定需提供样品,所有样品均需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运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位置(即:宜宾市翠屏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宜宾市翠屏区复兴街54号三楼307开标二室)样品存放区域),否则,其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三)谈判等候地点及要求
因本项目需进行现场谈判,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开启当日上午12:30前到达宜宾市翠屏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宜宾市翠屏区复兴街54号三楼307开标二室)等侯,并在工作人员通知的时间内进入谈判地点参与谈判,逾期未进入,视为放弃谈判资格。
五、相关事宜
(一)信息发布
本邀请函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二)特别提醒
采购文件中设置了可选项(用“□”标识),并用“?”标识时表明该选项被采购代理机构选用,用“□”标识时表明该选项未被采购代理机构选择。
六、联系方式
采 购人: |
宜宾市第七初级中学校 |
采购代理 机 构: |
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地 址: |
宜宾市第七初级中学校 |
地 址: |
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沙湾街道国兴大道沙坪路段9号国际会展中心酒店科创A座二楼 |
邮 编: |
邮 编: |
644002 |
|
联 系人: |
钱先生 |
联 系 人: |
李先生 |
电 话: |
18482997522 |
电 话: |
0831-2108608 |
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须知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 |
谈判文件编号 |
宜临采谈﹝2021﹞16号 |
2 |
项目名称 |
宜宾市第七初级中学校宜宾三江新区青少年教育示范中心小学设备设施(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
3 |
采购主要内容 |
本次采购的货物共计1包,即宜宾市第七初级中学校宜宾三江新区青少年教育示范中心小学设备设施(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
4 |
评审方法 |
最低评标价法 |
5 |
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及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 |
6 |
是否接受联合体 谈判 |
? 不接受 □ 接受 |
7 |
现场踏勘 |
?无 □有 |
8 |
标前答疑会 |
?无 □有: |
9 |
合同分包 |
?不允许 □允许 |
10 |
资金来源及采购预算(最高限价) |
财政资金: ?采购指标 □ 非采购指标 采购预算:¥1250000元(大写:壹佰贰拾伍万元整)。 超过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
11 |
谈判小组的组建 |
谈判小组共3人,其中,业主代表1人。 |
12 |
成交原则 |
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资质、符合性审查均通过)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
13 |
成交人、成交候选人产生方式 |
?由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并推荐成交候选人2个。 □由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3个,再由采购人根据相关规定并按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成交人。 |
14 |
谈判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谈判保证金 |
15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
16 |
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
详见第四章 |
17 |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证明材料 |
供应商应按第五章要求,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并添加到响应资料中。 |
18 |
响应有效期 |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届满后90日历天。 |
19 |
响应文件的 编制与格式 |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纸质材料,装订成册,并按要求密封。 |
20 |
响应文件的签署 |
响应文件必须进行签署。 |
21 |
响应文件递交方式 |
1.提交方式:现场递交。 2.递交地点:宜宾市翠屏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宜宾市翠屏区复兴街54号三楼307开标二室)现场提交。 3.递交要求:提交投标文件一份正本,两份副本,按要求密封。 4.本次采购不接受邮寄的相应文件。 5.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6.递交投标文件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7.任何原因导致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成功递交响应文件而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供应商人自行承担。 |
22 |
响应文件开启方式(远程在线开启) |
\ |
23 |
响应文件的 真实性 |
(1)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2)供应商声明不存在限制响应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响应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响应行为。 (3)如响应文件存在虚假,或在成交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采购人和采购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成交候选人或成交资格。 |
24 |
谈判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谈判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谈判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谈判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谈判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不作为谈判的依据。 (2)谈判文件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则以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 |
25 |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
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谈判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谈判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26 |
采购人澄清的 时间和方法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须在谈判文件要求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进行,不足三个工作日的,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一律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以更正公告形式公开发布,并视为已将更正内容书面通知所有获取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在此期间,相关供应商应自行上网查阅相关信息;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及时查阅、下载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
27 |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1.供应商对谈判文件进行询问或质疑的,应在获取谈判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或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 2.供应商对采购过程进行质疑的,应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 3.供应商对成交结果进行质疑的,应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 |
28 |
样品处理 |
若本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样品的,采购活动结束后,立即退还非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并由其自行处理;待成交结果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无质疑投诉或质疑投诉处理完毕且不影响中标结果的,退还非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并由其自行处理;对于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
29 |
现场报价 |
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应当在谈判室外填写报价单,密封递交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并由其收齐后集中递交谈判。供应商报价单应当填写报价单位名称、金额大小写并签字确认,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同时,若是代理人参与报价的,在报价时须将授权委托书原件与报价单一并递交,否则可以拒绝其报价。 |
32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现场领取。 |
33 |
核心产品 |
\ |
34 |
谈判文件的 询问、质疑 |
1.对采购文件中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货物清单内容及其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证明材料要求,服务清单及服务要求,评标方法、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采购需求提出的询问、质疑,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出,并由采购人按相关规定作出答复。 联 系 人:钱先生 联系电话:18482997522 2.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询问和质疑,向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 联 系 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831-2108608 联系地址: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沙湾街道国兴大道沙坪路段9号国际会展中心酒店科创A座二楼 |
35 |
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审计局。 联系电话:0831-2108064。 地址: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沙湾街道国兴大道沙坪路段9号数据中心 |
36 |
“政采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的规定,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提出“政采贷”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四川政府采购网-相关模块-“政采贷”栏目。 |
37 |
实质性要求 |
本谈判文件中“★”为实质性要求。 |
二、适用范围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谈判邀请中所叙述的货物采购。
三、谈判双方
(一)由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有关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参加的谈判小组。
(二)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四、有关要求
(一)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谈判或成交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响应文件的语言
1. 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除国际通用标识、符号、计量单位等外,响应文件资料如有外国文字,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三)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四)投标货币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五、报价有效期
(一)报价有效期为谈判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届满后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报价有效期可以长于本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二)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于原报价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报价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报等。供应商如拒绝上述要求,则按放弃报价处理。
六、 谈判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谈判文件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则按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
七、联合体(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时适用)
(一)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与谈判。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谈判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二)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谈判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代理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谈判,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谈判。
(三)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谈判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谈判的一切事务,并承担谈判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四)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件,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的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六)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八、付款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根据《验收结算书》、货物发票等相关资料,按照合同约定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款。
九、履约保证金
(一)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前交纳谈判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二)如果成交供应商未按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三)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负责收取、退还。
十、货物及报价要求
(一)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所供货物必须满足。
(二)除非谈判文件要求采购进口设备,其余只能用国内产品报价,否则为无效投标;谈判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若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 国内产品的质量、技术和服务均能满足需求,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可以参与报价竞争。
(三)在一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内,供应商本次谈判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不得高于15%,否则,该响应文件无效或取消成交资格。
十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终止。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或者按照本文件要求,本轮次报价未超过上一轮次报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各轮次有效报价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不能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二是供应商的每一轮次报价须低于自身上一轮次报价)。
十二、合同
(一)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合同分包(本项目允许分包时适用)
1.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中标的一致。本项目是否可以分包,供应商应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要求为准。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中标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中标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3. 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且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件,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4.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四)合同转包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标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中标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十三、验收
(一)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二)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或履约保证金转化为质保金);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十四、相关行为约定
(一)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有效期为1年。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谈判成员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4.不遵守开标、评审现场工作纪律,扰乱或者委托其他人扰乱开标、评审现场秩序的;
5.向采购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谈判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候选人资格的,或者放弃成交的,或者成交后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7.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或者不按照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8.将中标、成交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违规分包给他人的;
9.拒绝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或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10.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
11.借维权之名获取非法利益、不当得利并经查证属实的;
12.在财政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隐瞒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
13.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4.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失信行为;
1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二)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可以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进行惩戒。
(三)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2013年2月6日发布)、《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而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查实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应当认定为无效;中标(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认定中标(成交)无效;中标(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应当认定中标(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应当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法院征信系统中有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等记录,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公告发布之日未被人民法院将其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
十五、相关政策
(一)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该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该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2.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件,对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件,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5.依据该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6.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其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准,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二)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本次投标产品类别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属于政府优先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定。
(三)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的规定,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提出“政采贷”申请。拟用于“政采贷”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在合同中注明贷款银行及帐号,作为供应商本次采购的唯一收款帐号。
十六、谈判纪律要求
供应商参加谈判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招标采购单位、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采购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供应商,属于不合格供应商,其响应或成交资格将被取消,同时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七、询问、质疑和投诉
询问、质疑、投诉的提出和处理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办理。
1.质疑人须当面递交书面质疑材料(书面质疑材料应包含质疑书原件、质疑事项相应证明材料、质疑人营业执照扫描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经办人身份证扫描件<查验原件>,以上资料均须盖质疑人公章,并根据质疑书涉及对象数量,提供相应份数;同时,质疑书中需载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当面递交确有困难的,可邮寄书面质疑材料,但寄出日期必须在质疑期内(受理质疑时间,以收到书面质疑材料的时间为准)。
2.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谈判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并确保真实性,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3.质疑人行使质疑权时,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遵守“实事求是”和“谨慎性”原则,并承担使用虚假材料或恶意方式质疑的法律责任。
4.质疑人行使质疑权时,必须坚持“谁主要相关,谁直接负责”的原则,对资格条件、商务、技术等方面的意见、质疑,由供应商直接向采购人提出(同时抄送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受理、答复;对采购组织工作的质疑,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受理、答复。如既涉及采购人又涉及采购代理机构,应按事项分别递交质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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