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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中学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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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中学食堂菜品配送项目招标投标公告(非政府采购)

招标详情


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浙江省丽水中学的委托,对浙江省丽水中学食堂菜品配送项目进行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文件。欢迎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

1.采购编号: 浙明丽采2021048号

2.采购项目:浙江省丽水中学食堂菜品配送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采购内容:食堂菜品配送(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5.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

5.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5.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5.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6.公告期限: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7.招标文件获取时间: 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8.招标文件发售及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获取的方式:书面获取

招标文件价格:500元/份,以现金形式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售后不退还。

9. 履约保证金:各中标人壹万元整。

9.1提交方式:现金、转账或保函。

9.2履约保证金交纳时间: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后。

10.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采用现场递交方式。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未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11.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08月19日09:00(北京时间)。

12.提交投标文件地点: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608号6楼)。

13.开标时间:2021年08月19日09:00(北京时间)。

14.开标地点: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608号6楼)。

15. 本公告公布: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

16.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浙江省丽水中学

项目联系人:许老师 联系电话: 13957053169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寿尔福北路1号

(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叶丽萍 联系电话/传真:0578-2178552、13884388548

质疑联系人:王鑫鑫 联系电话/传真:0578-2178552、18157830816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608号6楼

17. 其他注意事项

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请各投标人严格遵守丽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并服从现场管理且按以下要求执行:

1)参与人员应当领取“丽水健康码”,红、黄码人员不得参与现场投标活动。健康码获取方式:支付宝→城市服务→丽水健康码。

2)参与人员应携带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全程佩戴口罩,进入公司接受公司人员体温检测及防疫询问,并如实报告情况。适当保持人员间隔距离(1.5米),不扎堆聚集,不喧哗闲聊,做好健康防护。

3)进出路线:投标人从大楼一楼正大门进入,电梯上6楼,登记、扫手机健康码、填写体温表格,按先后顺序固定分散就座,开标结束后原路返回。

4)如遇突发状况,按照“公司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采购人:浙江省丽水中学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1年07月30日

附件信息:

  • 磋商文件(07.30)-食堂委托.doc

    303.5 KB

竞争性磋商文件

(非政府采购)

采购编号: 浙明丽采2021049号

项目名称: 浙江省丽水中学食堂委托管理服务项目

采 购 人: 浙江省丽水中学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第一章 综合说明 4

竞争性磋商公告 4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7

前附表 7

总则 9

磋商文件说明 9

响应文件的编制 10

履约保证金 12

响应文件的包装、提交、修改和撤回 12

开标和磋商 13

磋商无效的情形 15

法律责任 16

询问 18

质疑 19

十一 投诉 19

十二 授予合同 20

十三 验收 20

十四 其他事项 20

第三章 服务内容 22

标段一: 22

一、食堂及相关情况简介 22

二、托管期限: 22

三、服务要求: 22

标段二: 26

一、总体概况 26

二、具体要求 26

三、服务要求 27

四、人员管理 29

五、付款方式 29

六、其他 29

第四章 采购合同格式(范本)(标段一) 30

采购合同格式(范本)(标段二) 42

第五章 磋商相关文件格式 46

资格审查文件格式 46

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格式 54

报价文件格式 62

外包装封面及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65

成交人公告内容 66

第六章 磋商办法和细则 67

总则 67

磋商小组 67

磋商程序 68

磋商内容及规定(标段一) 70

磋商内容及规定(标段二) 70

评标办法和细则 70

磋商纪律和要求 74

第一章 综合说明

竞争性磋商公告(非政府采购)

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浙江省丽水中学的委托,对浙江省丽水中学食堂委托管理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磋商。

1.采购编号: 浙明丽采2021049号

2.采购项目:浙江省丽水中学食堂委托管理服务项目

3.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4.组织形式:委托中介

5.采购内容和预算金额:

标段一:

序号

服务内容

1

二楼学生食堂,实行学校指导管理的委托管理运作模式(经营时间为合同签定之日起一年,可续签一年;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服务及考核情况由采购方决定是否续签)。

标段二:

序号

服务内容

▲预算总金额

(最高限价)

1

三楼食堂(含教工餐厅),实行劳务服务外包(服务时间为合同签定之日起一年,可续签一年;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服务及考核情况由采购方决定是否续签)。

7.6万元/月

注:投标人可以任选以上标项中一个或多个参与投标。

6.供应商资格条件:

6.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条件;

6.2磋商截止时间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3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代管食堂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如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为代管食堂的,需同时提供代管合同);

6.4具有经营管理学校食堂的经验、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餐饮企业;

6.5投标人必须有良好的信誉和服务意识,具有2年以上餐饮经营经历且目前正在经营一家及以上的学校食堂,有较高的服务管理水平;

6.6在以往餐饮经营中无任何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6.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7. 公告期限: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以公告发布次日开始计算)

8.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方式:网上下载

8.1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磋商截止时间前,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磋商文件价格:500元/份,以现金形式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售后不退。

8.2网上获取磋商文件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⑴单位介绍信(格式自拟)、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⑵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代管食堂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⑶正在经营的学校食堂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资料须加盖单位公章,电子邮件(154012604@qq.com)至采购代理机构。为确保报名资料已准确无误递交,请各投标人在递交报名资料后及时与采购文件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取得联系。

9.资格审查:接受供应商报名或递交响应文件不表明已获取磋商资格,磋商会上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才有磋商资格。

10.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608号6楼)。

1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08月10日09:00(北京时间)。

12.竞争性磋商时间:2021年08月10日09:00(北京时间)。

13.竞争性磋商地点: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608号6楼)。

14.履约保证金:

标段一: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缴纳履约保证时间及缴纳方式在合同中约定。

标段二:人民币伍万元整,缴纳履约保证时间及缴纳方式在合同中约定。

15.联系方式:

15.1采购人名称:浙江省丽水中学

项目联系人:许才发 联系电话:13957053169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寿尔福北路1号

15.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叶丽萍 联系电话/传真:0578-2178552、13884388548

质疑联系人:叶艳萍 联系电话:15257803098 传真:0578-2178552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608号6楼

16. 本公告网址: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

17.注意事项:

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请各供应商严格遵守丽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并服从现场管理且按以下要求执行:

1)参与磋商人员应当领取“丽水健康码”,红、黄码人员不得参与磋商活动。健康码获取方式:支付宝→城市服务→丽水健康码。

2)参与人员应携带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全程佩戴口罩,进入公司接受公司人员体温检测及防疫询问,并如实报告情况。适当保持人员间隔距离(1.5米),不扎堆聚集,不喧哗闲聊,做好健康防护。

3)进出路线:磋商人员从大楼一楼正大门进入,电梯上6楼,登记、扫手机健康码、填写体温表格,按先后顺序固定分散就座,开标结束后原路返回。

4)如遇突发状况,按照“公司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采购人:浙江省丽水中学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1年07月30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

序号

须知项目

内容、要求和时间

1

项目名称

浙江省丽水中学食堂委托管理服务项目

2

采购人

浙江省丽水中学

3

采购代理机构

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4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组织方式

委托中介

5

资格审查方式

采用资格后审

6

磋商有效期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

7

响应文件份数

各标段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各正本一份、副本肆份,三部分文件应独立密封包装(注:各部分正本与副本包装在同一个密封袋内)。分标段投标的,要求分标段提供。

8

磋商文件质疑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获取截止日之后获取磋商文件的,以获取截止日为准)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采购公告届满日为公告发布后的第6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9

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

11

响应文件

递交方式

接收人: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即磋商截止时间):2021年08月10日9时00分

提交响应文件地点: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608号6楼)。

12

磋商时间

及地点

时间:2021年08月10日9 时00分开始

地点: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608号6楼)

13

成交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

磋商报告经采购人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公告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媒体上发布,并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

14

评审办法

和细则

详见本磋商文件第六章

15

签订合同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16

发布媒体

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

17

采购文件解释

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8

特别提醒

请供应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和磋商文件格式要求及评审办法要求提供相关原件,未提供原件所造成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总则

1. 适用范围

1.1 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所述项目的采购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定义

2.1.1 “采购人”系指浙江省丽水中学。

2.1.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1.3 “供应商”系指符合本项目应具备的资格要求,并报名参与项目的供应商。

2.1.4 “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1.5 “合同”系指采购人与成交人双方签署的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以及所有附件、附录、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1.6 “▲”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

2.1.7“供应商代表”系指参与现场磋商的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3.供应商基本要求

3.1 符合本文件第一章 采购公告第“六”条的规定;

3.2 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

4.联合体说明

4.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

5.特别说明

5.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2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3 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磋商文件说明

6. 磋商文件的构成

6.1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磋商、磋商程序和合同条款等。本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6.1.1竞争性磋商公告

6.1.2供应商须知

6.1.3采购需求

6.1.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范本)

6.1.5磋商相关文件格式

6.1.6磋商办法和细则

6.1.7与本项目有关的磋商文件澄清、答复、更正、补充的内容

7.磋商供应商的风险

7.1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的所有条款。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

8.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磋商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8.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应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5日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传真)提出澄清申请。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5日前, 以网站公布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8.3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知磋商供应商,适当延长磋商截止时间。

响应文件的编制

9.要求

9.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9.2响应文件、磋商供应商与采购有关的往来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如涉及非中文内容的,磋商供应商有义务将其内容翻译成中文,一切对非中文内容的误解,都将由磋商供应商承担。

10.响应文件的组成

▲10.1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分为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响应文件应全部单独密封,分标段投标的,要求分标段提供。

11.响应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编制的内容和要求

11.1资格审查文件编制的内容和要求:详见第五章格式

11.2资信及商务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详见第五章格式

11.3技术文件的编制内容和要求

11.3.1按磋商文件“第五章 磋商相关文件格式”所列的内容和格式。

11.3.2供应商应对照磋商文件 “第三章 采购需求”所列的内容提供完整的服务承诺。

11.3.3 项目承诺: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仅为基本要求,供应商可以作出优于或高于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承诺。

11.3.4 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技术证明资料。

11.4报价文件的编制内容和要求

11.4.1 磋商文件“第五章 磋商相关文件格式”所列的内容和格式的要求,以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11.4.2 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所列的相关内容编制。

11.4.3 磋商报价

11.4.3.1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所附的报价书上写明报价,供应商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选择性的报价。最终报价高于最高结算率的作无效标处理。

11.4.3.2 最终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磋商文件特殊说明外,应包括人员薪酬、服装、保险、税金、培训等一切费用。

11.5 排版:所有文字及表格建议采用黑色,正文字体采用宋体小四号字体,标题字体采用宋体小二号字体。页码应逐页连续编注,建议纸质文件纸张采用白色标准A4纸。

11.6 封面: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制作封面,并按第五章格式要求加盖供应商公章和其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12.响应文件格式

12.1磋商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格式、内容和要求制作响应文件。

13.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14.竞争性磋商有效期

▲14.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

15.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5.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的标明“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正本”、“副本”的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5.2 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印刷,并由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响应文件相关位置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5.3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磋商概不接受。

四 履约保证金

16.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履约完毕后,若中标人无违约,采购人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全额无息退还其保证金。

响应文件的包装、提交、修改和撤回

17.响应文件的包装、密封和标记

17.1响应文件按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单独密封封装成响应文件。

17.2响应文件封面及响应文件外层包装制作要求:详见第五章提供的格式。

17.3 响应文件统一左侧装订,采用不可拆卸方式装订。

17.4 超过截止时间送达或未按规定签字、盖章、密封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由供应商标记错误造成响应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7.5 对以下不符合密封、包装要求的响应文件由现场工作人员退还供应商;

17.5.1 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的;

17.5.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的份数提交的采购响应文件;

17.5.3 响应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出现包装混装。

18.响应文件的提交

18.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8.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做好响应文件签收手续,明确响应文件的提交时间、响应文件的份数、提交人等信息。

19.响应文件的修改和回

19.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磋商供应商可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修改或撤回的意思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9.2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

19.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修改、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

19.4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开标和磋商

20.开标

20.1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会。磋商时所有供应商应到场,磋商供应商如不派代表参加的,事后不得对采购相关人员、磋商过程和磋商结果提出异议。

20.2 磋商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介绍项目前期基本情况、供应商名单,宣布评审期间的有关事项。公布磋商会主持人、记录人、监督人等人员名单,应要求供应商代表书面提出其中是否有应当回避的人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20.3响应文件经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经供应商确认无误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按响应文件递交的先后顺序开启响应文件。

20.3.1响应文件正、副份数不符合要求的,如实记录并提交磋商小组评定;

20.3.2 因响应文件份数不符合要求造成供应商不足三家,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0.4 唱标

20.4.1 采购代理机构按纸质递交的响应文件顺序宣布供应商名称和磋商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20.4.2 采购代理机构做好磋商记录。供应商代表对磋商记录进行当场校验核对,并签字确认。供应商代表未到场签字确认或者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评审过程,但有可能影响供应商诚信。

20.5 开标会议结束。

21. 资格审查

2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按资格要求和资格审查文件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及记录,并当场告知审查结果。

21.2资格审查顺序为响应文件递交顺序,资格审查所需的所有材料于磋商截止时间前递交,逾期不予受理。资格审查现场无法出示相应材料的,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21.3 经资格审查后合格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得进入磋商,并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

22.磋商流程:详见第六章

23.响应文件的澄清

23.1 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2 磋商过程中,实行性变动的内容,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其他内容。否则磋商小组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内容,响应内容须加盖公章或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23.3 报价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

(1)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报价文件中明细表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报价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上述顺序修正。

(6)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7)修正错误的磋商最终报价,经供应商的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同意签字确认后产生约束力。调整后的磋商最终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若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磋商最终报价,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4.对响应文件的比较和评估

24.1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澄清答复内容及重新承诺情况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并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评分。

24.2磋商报告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记录、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评审结果编写磋商报告,并推荐成交候选人,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后提交。

25.保密和磋商过程的监控

25.1自磋商时间起至成交公告发布时间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磋商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得向任何磋商供应商或与上述评审过程无关的人员透露。

25.2本项目磋商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磋商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不公正行为或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施加影响的企图和行为,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

七 磋商无效的情形

26. 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供应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磋商将被拒绝,响应文件无效:

26.1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响应文件;

26.2 供应商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的;

26.3 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6.4 响应文件无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6.5开启响应文件后,纸质响应文件无法区分正、副本的;

26.6 开启响应文件后,响应文件份数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26.7 不具备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6.8 磋商有效期不足的;

26.9 磋商小组评定有实质上 “▲”条款的负偏离的;

26.10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款的;

26.11 最终报价高于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26.12 磋商文件中未要求,但供应商给予赠品、回扣或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26.13磋商报价存在漏项或报价数量少于采购要求的;

26.14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磋商处理。

26.15供应商已明知采购期间或之后企业将发生兼并改制,或提供的产品将停产、淘汰,或必须有偿使用专供的备品备件和试剂耗材的,及其他应当告知采购人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实施或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信息,不在响应文件中予以特别说明的;

26.16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6.17不按磋商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26.18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文件无效情形。

八 法律责任

27.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项目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7.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7.3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7.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7.5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27.1至27.5项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

28.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8.1 向磋商小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8.2 成交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28.3 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28.4 将采购合同转包;

28.5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28.6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成交无效。

29.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0.1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30.2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0.3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0.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

30.5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

30.6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30.7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30.8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30.9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30.10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0.11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0.12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九 询问

31. 供应商有权就采购活动的事项提出询问。

31.1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1.2 对磋商文件有疑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

31.2.1 采购代理机构为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建议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前,准备好需答疑、澄清的内容(内容包括:磋商文件内容、技术参数是否具有排他性或独有性以及是否有违反三公原则的内容等),以书面形式送达或传真至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31.2.2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对供应商澄清的要求予以答复,答复内容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 )上予以公布,请供应商在报名时正确填写传真号码及务必关注相关网站,否则,所造成的一切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1.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十 质疑

31.1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1.2 质疑的主要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和丽水市相关文件的规定。质疑内容涉及保密事项,质疑供应商应提供有效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

31.3 质疑供应商可直接提交、传真或邮寄方式提交质疑书(一式三份以上)。以其他方式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接受、答复。

31.3.1 邮寄方式送达质疑书的,以采购代理机构实际收到邮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31.3.2 传真方式送达质疑书的,质疑供应商应当取得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收到传真的意见,并及时将质疑书原件送达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以实际收到原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31.3.3 在质疑期限届满前,质疑书已经邮寄或传真成功的,质疑不视为过期。

31.4 质疑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将与质疑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并注明翻译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31.5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供应商。

31.6 质疑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一 投诉

32.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书面向监督部门投诉。

十二 授予合同

33. 成交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

33.1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 )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34. 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

34.1 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人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之前,采购人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补充合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5. 签订合同

35.1 采购人与成交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35.2 磋商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5.3 成交人不遵守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要约条款及所作的承诺,擅自修改报价或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无故拖延、拒签合同者,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有权取消供应商的成交资格。

按有关法律法规成交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5.4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成交结果的质疑期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十三 验收

36. 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十四 其他事项

37. 解释权

37.1本磋商文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编制的,解释权属采购代理机构。

38.采购代理机构对决标结果不负责解释。

39. 代理服务费: 由各标段成交人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费用分别为:

标段一: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标段二: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各标段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第三章 服务内容

标段一:

一、食堂及相关情况简介

1、浙江省丽水中学拥有3个食堂,本次委托服务管理的为二楼食堂。二楼食堂建筑面积约2100平方米,目前学校在校学生人数为 2400余人。全校学生均住校,每周安排相应人数值班教师。食堂设施设备均按卫生饮食合格标准及A级食堂标准设计,各功能用房齐全,厨具、餐具添置完善。

2、每天就餐时段餐厅需为有需要热水的学生提供开水。

3、食堂水电费按实结算。

二、托管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一年凡全年管理规范、师生满意度达到90%以上的托管服务者,服从学校管理并积极配合校方参与各项荣誉创建(复评)的,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若服务期间双方满意的,可续签一年合同(最多可续签2次)。续签期间按原合同执行。

三、服务要求:

1、浙江省丽水中学二楼食堂由一家餐饮企业负责全面服务。

2、中标供应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卫生部门制定的食堂卫生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3、管理要严格按照A级食堂的标准执行,食堂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财务单独核算,其财务帐目等要随时接受学校检查和监督,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财务审计。

4、承诺对学校食堂实行直管,不挂靠、不转包,更不能搞不法经营。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托管资格,并给予经济处罚或诉诸法律。

5、托管服务期间,食堂所涵盖的餐厅、操作间、储藏间、卫生间等属于经营者管理范围。

6、托管服务期间,承诺保证在经营活动中实施“五常法”管理,按有关职能部门规定做好A级食堂年检复评(或A级食堂达标)工作。

7、食堂工作人员全部由托管服务者自行安排(即托管服务者为用人单位,食堂工作人员与学校不存在劳动关系),托管服务者应按合同法法律程序要求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独立解决今后可能出现的有关与食堂员工的劳资纠纷。

8、托管服务方在合同签订七日内上交1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当学校根据相关规定扣除部分超过1万元时,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补足。

9、托管服务者在开始营业前必须向学校提交食堂人员花名册,岗位分工情况表,与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等复印件、工作人员健康证复印件、厨师资格证复印件等证件(要求所有人员无犯罪记录)。

10、要严格按照卫生部门对食堂从业人员的要求,所有工作人员要持有效健康证上岗,上岗前要经过基本的饮食行业知识培训。在委托服务期间,卫生检疫、工作人员体检、伤残疾病等费用均由托管服务者自理。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由校方出资并负责办理。

11、抓好食品卫生安全和食堂卫生防疫工作,就餐环境必须达到卫生部门的有关标准。规范经营,校方有权监督,并可随时检查。如因托管服务者的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托管服务者负全部责任。

12、食堂以IC卡进行结算,严禁使用现金交易(包括客饭)。IC卡系统由校方负责建设。

13、学校每月与中标单位结算一次,支付当月的营业额到中标单位帐户,同时中标供应商提供正规票据,学校食堂帐户不直接向供应商等支付货款,营业额以电脑数据和其他校方认可的方式为准。

14、响应文件须有详实的、科学合理的、操作性强的经营方案,人员要求如下:直接管理食堂的负责人从事食堂管理岗位三年以上,能熟练使用电脑,善于与师生进行交流沟通;厨师长须有五年以上的厨师工作经验,善于与师生进行交流沟通,有较强的配菜、开发新品种以及培养厨师的专业技术能力;食品安全管理员须有相关工作经验,严格保证食品质量,保证师生饮食安全。

15、托管服务方保证师生早、中、晚餐供应。保证质量且营养均衡,品种多样,价格优惠。不准出售变质、变味以及剩饭菜。

16、学校后勤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在师生中调查饭菜质量、数量、价格及服务情况,并将有关信息通知托管服务者,托管服务者应听取意见,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17、学校有义务配合托管服务者共同管理好食堂,对食堂的经营状况、服务质量、饭菜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由学校和学生家长代表参与物价听证会,未经学校同意之前,食堂不能擅自抬高价格。

18、要求托管服务方不得超范围经营;早餐、中餐和晚餐均采用自选制,自选菜肴实行菜肴标准量化和限价制度。每份菜应明确成份、重量及价格,并要求公示。托管服务方必须做到饭菜价格合理,根据学校实际,按 343的比例供应低价菜、中价菜和高价菜,高价菜每份不超过5元,中价菜每份不超过2元,低价菜每份不超过 1.5 元;米饭不超过 1.5 元;花色品种齐全,早点应不少于 10个品种,中餐菜和晚餐菜分别不少于15个左右的品种,中晚餐荤菜占30%以上,且相隔两餐菜肴相同率不超过50%(价格随市场波动,以双方商定为准)。

19、中标供应商不得将食堂经营权委托其他机构或转让经营权,出现以上情况的,没收15万元履约保证金。

20、中标供应商应无条件配合校方实施智能阳光厨房管理(包括可能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并积极配合参与校方关于食堂的各项评比活动。

21、响应方案对学校食堂供应的一系列难点问题应提出相应对策,采取何种措施提高学生用餐满意率等。

22、鼓励响应方案对学校食堂提出有特色的供应服务,如针对身体不适学生和老师的供应方案,针对低保学生的用餐优惠等。

23、为配合学校进行环保教育的需要,食堂必须给师生免费提供消毒卫生餐具,不得使用一次性筷子,尽可能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

24、设备管理要求:

24.1校方提供场地(含桌椅)、大件厨房设备等硬件设施(以资产移交单为准)供使用。

24.2必须保护好食堂所有财产,经营期满后,应保证房屋、设备、设施、墙面、地面的正常完好。

24.3按照要求所需自行购买的厨具、炊具。要求厨具、炊具不锈钢化,半成品需不锈钢方盆,成品需不锈钢方槽、不锈钢方盘。餐具自行购买,必须使用合格餐具,如因餐具质量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的损耗自行承担。

24.4托管期内,食堂现有的设施设备经双方确认,移交使用,日常维修由成交方负责并承担费用。合同期满应确保归还设施设备完好。其他由成交方自行购置的设施设备,合作期满归成交方所有。

托管期间托管单位自行所购设备校方一概不负责,由经营单位自行处理,并按规定在合同期满2日内无条件清场;未按要求清场的,每拖延一天扣除履约保证金二万元整。

24.5协议期内,食堂投入及土建(包含房屋附属的门窗、不锈钢护栏、水电线路管道)维修改造由成交方提出申请,经校方同意后由学校负责,并承担费用。

24.6成交方需承担厨房内油烟灶具、油烟管道、油烟净化设备的清洗工作及费用;油烟灶具、油烟管道需每学期清洗一次并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

24.7学校承担食堂油烟净化设备及油烟监测设备的维护保养。

25、其他要求:

25.1餐厅装饰由成交方负责,所需费用自理,服务期满后,原装饰无偿给校方,不得取走或损坏。招牌、广告等必须按学校统一规范进行,符合相关规定。

25.2如需对室内就餐环境另行进行装修,必须经学校同意,费用自理,服务期满后,原装修无偿给校方。装修需符合消防要求,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有结构、线路管道,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成交方负责。

25.3做好原料采购信息的公开工作。

25.4在经营过程中与外界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等纠纷均与校方无关。

25.5除不可抗力事件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及时或不充足供应食堂膳食,否则视为违约。

25.6必须对自身经营风险承担全部的后果,并对有关卫生与安全责任作出明确的承诺。

25.7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经营饮食服务以外的其他业务。

25.8▲食堂经营过程中所需的粮油、食材等原料和产品必须由各食堂中标人从采购人经招标确定的入围供货商中购买,不得从其他渠道购买。

标段二:

一、总体概况

序号

地点

单位

数量

最高限价(元/月)

备注

1

第三食堂

1

76000

注:

1、本项目费用为项目所有费用,包含人员工资、各类社会保险、福利、津贴、奖金、加班费、服务费、差旅费、税金等实施本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采购人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食堂员工每人每月向校方支付200元搭伙费(供应商报价时需考虑进去)。

2、供应商在分项报价中需明确各个岗位人员工资发放标准,采购人将根据实际服务时间进行结算,由此产生的风险和经济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二、具体要求

1、食堂情况:

学校三楼食(含教工餐厅)面积约1800余平方米,目前学校在校学生人数为 2400余人,教职工约250人。为做好广大师生的餐饮保障工作,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功能的饮食服务,增加食堂饮食花色品种,满足师生饮食多元化需求,提高师生对餐饮服务的满意度,营造学校稳定、安全、有序、和谐的饮食氛围,将本校三楼食堂实行劳务外包管理。管理方与校方共同经营管理学校三楼食堂(含教工餐厅),提供三楼食堂(含教工餐厅)人员服务。财务及采购由学校负责。

2、经营范围:提供教工食堂日常餐饮,为师生提供面食、水果(非改刀)、现做包子、面包(预包装代售)等食品。经营范围、品种的变更由学校根据需要确定。

3、人员配置:共19人,包括主管 1 名,厨师 2 名,面点师 1 名,其他服务人员 15 名。(原则上所有员工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4、委托期限:

合同签订后满一年。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若服务期间双方满意的,可续签一年合同(最多可续签2次)。续签期间按原合同执行。

三、服务要求

1、作为学校食堂安全、卫生、防火、防盗等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卫生部门及学校相关条例及规章制度,根据要求制定各类食品卫生等安全制度,接受校方监督。

2、完善食品卫生监控制度,做好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与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接受校方和上级部门定期及不定期的检查。服务期间的卫生检疫、体检、工作服等费用均由成交方自理。

3、按照业主的采购渠道进行原材料等物资申报工作,必须建立科学的采购管理制度,对购入的主辅材料必须索取相关合格证(卫生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产地来源证),严禁使用“三无”产品及调味品。

4、必须使用刷卡系统,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发放各种形式的就餐券;不得采用现金交易,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5、不得在校园内存放危险品或实施非法经营或违法犯罪活动或损坏公共利益等行为,如有发现,校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协议,没收履约保证金。

6、不得在人员卫生、环境卫生、食品安全卫生等方面给他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如在服务期内发生食物中毒等重大责任事故,损害学生身体健康,影响学校声誉,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校方有权用履约保证金先行支付相关费用并无条件终止协议,没收履约保证金。

7、在服务期内必须合法经营,规范服务,不得转让服务权给任何第三者,如有发现,校方有权立即终止协议,按违约处理。在服务期限内不得擅自停业,一切经营活动需服从校方安排,否则视为违约。

8、必须协助校方做好三楼食堂的成本核算,减少浪费。若三楼食堂发生亏损,成交方须承担亏损金额,并从成交方劳务工资中扣除;若三楼食堂产生盈利,校方制订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支付相关费用。

9、食堂总体营业时间段与学校作息时间同步。具体工作时间必须满足业主的工作要求,包括星期天及公众假日,无论有什么理由,都不可以停止服务工作。

10、必须履行协议签订的期限,如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申请提前终止协议,或无法履行协议要求,学校责令离场,并视为违约,应作赔偿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1、在服务结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协议,必须在一周内全部撤离。

12、三楼食堂范围内公共区域均属于管理范围,须自行安排人员保证上述区域内的卫生整洁。工作人员要遵守餐饮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并监督实施,不能与师生发生争吵或冲突,如发现违规者,学校有权视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13、餐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和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整个食堂的卫生防疫、就餐环境必须达到市卫生监管部门制定的“五常法”。

14、保证一日三餐正点、足量、优质,做到品种多样、饭菜价格实惠,能适应不同经济状况和口味的师生就餐。学校将依据餐饮服务规范、考核标准定期和不定期地在师生中调查饭菜质量、价格以及服务情况并将有关信息通知成交方,成交方应虚心听取意见,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管理期间,每学期随机抽取部分师生进行满意度调查,凡管理规范、师生满意度达到85%以上的服务者,并积极配合校方智能阳光厨房的管理的,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校方决定是否续签合同,续签合同期为一年,续签期间按原合同执行。凡测评满意率在85%以下者,第一次测评在85%以下的予以警告并要求整改;第二次测评在85%以下的,罚款2000元;第三次测评在85%以下的校方有权解除《食堂委托服务管理合同》,合同自校方的解除通知到达服务者之日起解除;且取消服务者下一轮服务的资格。

15、在承包期内应保证承包区域内的设施、设备良好的运营状况和环境状况,并接受业主或其授权人员的检查,对由成交方引起或造成设施、设备的损坏及环境卫生不理想状况,将书面通知修复或整改,在书面通知下达一周后,仍未按要求修复或整改,业主将负责完成这一工作,所需费用全部由成交方承担。业主提供的所有设备、设施、工具除正常使用折旧外,需保证各设备、设施、工具的完好性。清洁材料由业主提供,应在保证清洁质量的前提下本着节约、安全的使用。低值易耗品与一次性用品由业主提交成交方使用。

16、成交方未经校方同意,不得单独承接校外人员用餐。

四、人员管理

1、食堂用工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政策法规,符合用工条件,需要与雇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员工的社保等基金;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健康证明等相关证件(身份证、计生证、健康证、外来人员务工证、暂住证),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负责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确保食堂管理饮食保障的稳定。

2、自行提供所聘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和工伤等相关费用,自行解决从业人员的食宿问题。另员工的意外保险费用由学校支付。

3、对本食堂员工进行全面管理并组织相应的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员工上岗期间须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工作人员上岗着装由业主确认的制服及许可的装饰物品,费用和制作均由成交方负担。

4、要科学合理地配备炊管员和餐厅服务人员,各工种人员比例适当,人员不能随意变动和减少,以免影响服务质量。

五、付款方式

凭正式发票按月支付服务费用。

六、其他

1、做好原料采购信息的公开、索票索证工作。

2、在经营过程中与外界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等纠纷均与业主无关。

3、除不可抗力事件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及时或不充足供应食堂膳食,否则视为违约。

4、必须对自身经营风险承担全部的后果,并对有关卫生与安全责任作出明确的承诺。

5、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经营饮食服务以外的其他业务。

▲6、食堂经营过程中所需的粮油、食材等原料和产品必须由各食堂中标人从采购人经招标确定的入围供货商中购买,不得从其他渠道购买。

第四章 采购合同格式(范本)(标段一)

合同将由采购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经评审最终确定的中标人(以下简称乙方)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以下为采购单位提出的涉及乙方的主要条款,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对其进行确认或拒绝。如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未做拒绝或提出修改要求的,采购单位将视作认同。

丽水中学第二食堂委托管理协议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议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浙江省丽水中学

管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基础上,甲方将学校第 食堂委托乙方经营管理,订立本协议。

第二章 委托管理项目

第二条 第二食堂学生快餐。

第三章 托管期限

第三条 托管期限为2021 日起至2022 日。凡全年管理规范、师生满意度达到90%以上的托管服务者,服从学校管理并积极配合校方参与各项荣誉创建(复评)的,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续签一年合同;若续签期间双方满意的,可再续签一年(最多可续签2次)。续签期间按原合同执行。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提供食堂的场所和所配置的设备给乙方使用(办好借用手续)。此后不再添加任何设备和用具。如果乙方在使用时损坏或丢失,则乙方负责修理或照价赔偿。托管期间托管单位自行所购设备校方一概不负责,由经营单位自行处理。并按规定在合同期满2日内清场,未按要求清场的,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学校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对食堂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问题,有权对乙方进行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3、协调乙方做好有关方面的协调工作。

4、如果乙方多次违规,不服从学校管理,甲方有权对其进行停业整顿。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有人事安排权,对食堂所需要工作人员进行考察聘请或解聘,但所有在岗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服装统一,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上级有关部门需办理的所有必备证件、设备,乙方必须按规定负责办理,经营由乙方负担。

采购食品必须在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商品准入示范批发点”及市教育局招标的定点单位采购。如批发点没有此类食品,应定点采购,并索取相应证件。

注意饮食卫生,食品采购严格按规定进行,采购定型包装食品的包装袋上必须有厂名、品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对三无食品及过期食品不得采购及出售。不售隔餐菜。每餐每样菜必须48小时定量留验。

工作人员按上级卫生部门要求做好个人卫生,统一着装,售菜及与食品接触时,必须戴口罩。工作人员必须挂牌服务,接受考评及监督。

搞好环境卫生,对托管规定的范围内的卫生应及时做好,并符合上级要求。若不符合要求,则给予相应经济处罚,以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书面意见为准。

乙方在托管期间需要购置饮食用具和有关设备,由乙方自行解决,归乙方所有,托管期满后,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现有场所布局如需更换、装修,须与甲方协商同意后实施,但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托管期满后不得拆除,也不得强行以任何理由折价给甲方。

乙方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供应饭、菜等。若无不确定因素影响而未能按时供应饭菜等影响师生用餐,则酌情处理。若遇假期较长,要求停火的,必须事先与甲方协商。三个食堂以自愿或轮流等形式,确定假期开伙的食堂。

承办范围内的水、电等设施方面的维修由乙方自行负责;水、电费每月按实交给甲方。

乙方工作人员的住宿由乙方自理。

乙方在托管期内,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配合学校整体工作开展营业。乙方还应做好防火、防盗等一切安全工作,经营场所或工作人员若发生各类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12、工作中必须规范操作,确保安全,若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13、如果甲方另有相关工作(如军训等)需要乙方承担,乙方必须承担,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

14、在任何时候不得在食堂外摆摊设点。经营时间由学生发展处制定,不得在规定的时间外经营。

15、不得在厨房内使用煤制品作为燃料。

16、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律法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防疫法律法规及其他关法律法规,对乙方的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

17、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向甲方移交全部生产、生活、经营用房以及甲方提供的基本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并保证完好。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自行添置的工具及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

18、乙方必须实施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进行管理,学校对食堂进行不定期检查。若发现食堂从业人员健康证未办理或已过期的,将立即终止该人员工作,并处以每人次1000元的罚款:若发现餐具油腻或存在残留物每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19、如因饮食卫生等因素造成师生食物中毒,乙方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并赔偿损失。学校将对乙方处以50000元的经济处罚,并有权终止托管合同。若有事故发生,乙方必须在半小时内报告,并配合各方做好善后工作。

20、交易方式:学生刷卡消费,不得现金交易。若发现学生现金消费每次处以50元罚款。

21、经营范围:食堂以快餐的形式经营。不得经营学校认为不能经营的物品(如饮料、珍珠奶茶、冷菜、牛奶、蛋糕、烤面包等)。

22、要求承包单位不得超范围经营,须建立完善的餐饮定价机制。早餐、中餐和晚餐均采用自选制,自选菜肴实行菜肴标准量化和限价制度。每只菜应明确成份、重量及价格,并要求公示。托管服务方必须做到饭菜价格合理,根据学校实际,按 3:4:3的比例供应低价菜、中价菜和高价菜,高价菜每份不超过5元,中价菜每只不超过2元,低价菜每只不超过 1.5 元;米饭不超过 1.5 元;花色品种齐全,早点应不少于 10个品种,中餐菜和晚餐菜分别不少于15个左右的品种,中晚餐荤菜占30%以上,且相隔两餐菜肴相同率不超过50%。(米的质量与彪将军或八仟客保持一致、菜价根据市场价格每学期定价一次)

23、乙方不得将食堂经营权委托其他机构或转让经营权,出现以上情况的,没收15万元履约保证金。托管期间托管单位自行所购设备校方一概不负责,由经营单位自行处理。并按规定在合同期满2日内无条件清场,未按要求清场的,每拖延一天扣除履约保证金二万元整。

24、中标方应无条件配合校方实施智能阳光厨房管理(包括可能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并积极配合参与校方关于食堂的各项评比创建活动。

25、若乙方的处罚款没有及时上交,乙方的营业款将不给予发放。

26、食堂必须设立专门的保洁员,其费用由三个食堂承担。

27、如果食堂在创建卫生城市或其他重大创建过程中出现问题,甲方有权与乙方中止合作,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第五章 上缴费用

第六条 财产使用折旧费用及结算办法:

1、履约保证金:150000元/家(包含食品安全保证金,但不限于),在合同签订七日内交清,托管期满后退还。

2、水、电等费用收取方法:按实、按月、按表计量,价格参照市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价执行。

第六章 服务质量承包

第七条 甲方定期对乙方食品经营价格、质量、卫生、服务、安全进行调查监督,每学期甲方根据调查情况对乙方进行处罚;出现下列情形的,罚款1000元。

1、价格有明显抬价或压价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2、对员工管理不严格,服务态度恶劣,发生争吵、斗殴等;

3、恶意举报或诬告他人,导致三个食堂间恶性竞争或不团结的;

4、员工有违反校纪、校规,违法行为;

5、安全意识较差,有严重违反有关安全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等:

6、上级安全检查不合格,受到行政或经济处罚。

违约责任

第八条 甲方违反协议的规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的经营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的期限内解决,逾期不解决的,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经双方协商甲方应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九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经双方协商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十条 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托管协议的,应向对方支付50000元违约金。

附则

第十一条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7 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 管理期间,凡全年管理规范、师生满意度达到90%以上的托管服务者,服从学校管理并积极配合校方参与各项荣誉创建(复评)的,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续签贰年合同,续签期间按原合同执行。凡测评满意率在85%者,予以警告并要求整改,整改仍然不到位,或二次测评在85%以下的,甲方有权解除《食堂委托服务管理合同》,合同自甲方的解除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解除;且取消乙方下一轮托管的资格。

第十三条 双方可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的附件为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协议及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及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各执一份,市教育局一份,学校办公室一份。

第十五条 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含国家政策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六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经甲乙双方同意可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食堂委托管理检查实施细则

根据《食堂委托服务管理合同》的规定,在乙方托管期间,由甲方依据下列条款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一、检查主要环节

(一)进货验收

1、查生菜质量、新鲜度。2、查索证。3、查进价(以批发市场价格为参照)。4、抽查份量。5、查是否有散装食用植物油、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调味品是否有QS标志,是否有三无食品、过期食品及变质食品。

(二)学生用餐管理

1、查学生当天吃菜品种、数量。2、查饭菜质量。3、分析每份菜的成本。4、查是否执行限价管理要求。5、查有否购买校外加工好的熟食品出售。6、查有否供应凉盘菜及禁止供应的高危食品。

(三)成本核算

具体做法:1、每天购菜成本;2、购米成本;3、食堂其它成本开支(调料、燃料、水电、人工等成本);4、分析成本是否有虚高现象;5、每月详细分析成本开支情况。

(四)“五常法”管理

1、规范留样。2、规范消毒。3、剩余熟菜规范冷藏。4、有效健康证。5、环境卫生。6、员工仪容仪表。7、物品定点定位,生熟分离。8、管理制度,五常检查落实、记录情况。

二、考核细则

出现下列情况,相应扣除乙方的保证金。

(一)安全方面

1、采购过期食品、变质食品,每次扣款2000元;出售变质食品每次扣款2000元;出售变质、有毒食品导致师生3人以上轻微中毒(经卫生监督部门判断),扣款5000元并赔偿一切医疗费用;因乙方原因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甲方并有权解除《食堂委托服务管理合同》,合同自甲方的解除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解除,同时扣除15万元保证金,并赔偿一切医疗费用。

2、向师生提供早、中、晚三餐的点心、饭菜,除卫生许可批准的食品种类外,不得超越对象范围。如超出对象范围,每次扣款500元。

3、若因乙方管理不善被相关职能部门处罚5000元,甲方保留解除《食堂委托服务管理合同》的权利,合同自甲方的解除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解除。

4、食堂食品添加剂入库、出库及每次的用量登记不规范或不完整,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一年内达三次以上(不含三次)原则上取消下年度合同或者参加招投标资格;

5、食物储存和放置未达到卫生要求的(如没用安全膜覆盖等),每次罚款50元。

(二)从业人员方面

1、未按承诺的技术人员岗位配置方案落实人员的,每人次扣款500元。经甲方认可后,乙方的人员配置比例可调整。

2、从业人员工作期间不穿工作服,或不戴工作帽,制作直接入口食品时未戴口罩,每次扣款100元。

3、从业人员未持健康证上岗,每次扣款1000元。

4、从业人员未按五常法管理要求规范操作,每次扣款200元。

5、食堂一次更衣室是专用场所,储物间仅供临时放置物品所用,均不可以用来住人,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三)索证、留样、消毒要求

1、大米、面粉、食用油、调味品(酱油、醋、味精、料酒)等大宗物品根据教育局要求统一定点采购,并向供货方索取食品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批次、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检疫合格证等相关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各类证件;肉制品、豆制品、鸡蛋、水产品、冻品、蔬菜类食品必须学校确定的食堂食材供货定点采购单位统一配送,并索要购货凭证并做好农药残留检测和登记。不按要求索证和检测、登记的,每次扣款1000元,一年内达三次以上(不含三次)原则上取消下年度合同或者参加招投标资格。

2、留样必须有专用留样冰箱,留样冰箱内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其它食品,统一购置能盛100g—300 g菜肴的不锈钢饭盒作为专用留样容器,每餐、每样食品必须按要求留足150g,并规范作好留样记录(留样设施由甲方提供)。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的(特别是未留样、留样时间不足等严重行为),每次罚款1000元,一年内达三次以上(不含三次)原则上取消下年度合同或者参加招投标资格;留样日期、销样日期、留样名称等不正确或不规范的,每次罚款200元。

3、食堂对提供的就餐碗筷与所有餐具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消毒。不按要求消毒的,每次扣款500元。

4、食物生熟分开,分类存放,冰箱定期除霜,如不按规定操作的,发现一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5、乙方必须实施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五常法”进行管理,学校对食堂进行不定期检查。若发现食堂从业人员健康证已过期未及时重新办理的,将立即终止该人员工作,并处以每人次300元的罚款:若发现餐具油腻或存在残留物每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四)饭菜价格、数量质量、利润、销售要求

1、严格按协议限价管理的要求执行,违者,每次扣款2000元。

2、饭菜数量或质量与公示要求明显不符的,每次扣款500元。

3、各销售窗口严禁收取现金,违者,每次扣款50元。

4、供应凉盘菜及禁止供应的高危食品,或购买校外加工好的熟食品直接出售给学生的,每次扣款2000元(经乙方申请,甲方认可后允许出售的除外)。

5、每天向学校上报《食堂验收进货清单》,内含进货品种、数量、价格。

(五)师生满意度要求

1、每学期应开展一次师生满意度测评。

2、师生满意度测评必须达到85%,测评没有达到要求时,满意度每下降1个点扣款100元,连续2次85%以下者,校方有权解除管理合同。

3、管理期间,凡全年管理规范、师生满意度达到90%以上的托管服务者,并积极配合校方智能阳光厨房管理的,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最多可续签贰年合同,续签期间按原合同执行。凡测评满意率在85%者,予以警告并要求整改,整改仍然不到位,或二次测评在85%以下的,甲方有权解除《食堂委托服务管理合同》,合同自甲方的解除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解除;且取消乙方下一轮托管的资格。

(六)量化分级要求

在卫生量化分级复评时,因乙方管理的原因所托管食堂没有达到浙江省食品卫生等级A级要求的(或不配合学校创食品卫生等级A级的),甲方有权解除《食堂委托服务管理合同》,合同自甲方的解除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解除;且取消乙方下一轮托管的资格。

(七)其他要求

1、乙方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处理好所聘职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待遇问题。

2、乙方应教育派驻托管食堂的员工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制度和作息时间,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不得在校内实施与食堂服务无关甚至违法乱纪的现象(如赌博、酗酒、吵架、斗殴的行为等),违者,每次扣款1000元,且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辞退该员工。

3、负责食堂周围及员工宿舍区域的卫生包干,落实专人打扫。

4、做好因工作需要由学校安排的会议及教研活动等接待任务。

5、食堂内所装监控是日常操作和管理最重要的记录工具,任何人为损坏或者移动摄像头位置的,都将予以3000元的罚款;如需维修,费用自理。

本细则作为《食堂委托服务管理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二 :

食堂委托管理安全协议

为加强和规范乙方服务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保障双方师生、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订立安全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安全责任的范围

乙方负责管理的场所所发生的由乙方管理不当造成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安全及因食用乙方生产和出售的食品所产生的安全问题。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确保提交给乙方管理的场所、设施设备是符合《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乙方在认可后签定托管合同。

2、甲方对乙方进行有效的授权,为乙方行使安全职责提供保障。

3、对乙方提出的需甲方解决的食堂房屋消防问题、破损等房屋维修相关问题,及时解决、维修或予以答复。

4、听取乙方安全工作汇报,开展对乙方责任范围的监督检查,并向乙方书面传递。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1、根据甲方实际情况,细化、完善必要的、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

2、对托管的业务区域内进行改建、扩建、装修时,事先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应符合《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组织从业员工开展有效的设备设施操作培训、食品安全培训、消防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等,确保安全生产。

4、乙方确保工作人员持证(健康证、特殊工种上岗证)上岗,并时时检测员工健康状况,保证员工不带病(指感冒、痢疾等有传播可能的疾病)上岗。

5、组织确定所辖区域关键安全要素及安全重点,将安全管理的责任和要求落实到每个相关的岗位及人员。

6、定期和非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7、组织采取措施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若遇设施设备损坏等自身难以解决问题,及时与甲方报告、沟通。

8、乙方在管理期间,应防止食物中毒。一旦发生,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食物中毒,乙方要负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9、配合甲方做好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磋商文件(07.30)-食堂委托.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