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的会计报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及证明材料或提供承诺书);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后附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项目实施所必须的许可资质证明材料):无。
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1)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程范围包括:燃气灶具的安装维修业务)且具有燃管处备案的二维码。
(2)提供所投的油烟净化设备净化后油烟排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的要求,并通过环保验收检测,检测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的承诺。(提供承诺书加盖供应商公章,格式自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