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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教育局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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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泉市公办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食堂原材料统一配送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详情

项目概况:

龙泉市公办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食堂原材料统一配送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龙泉)( http://lssggzy.lishui.gov.cn/lqweb/)采购公告附件中自行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8月24日09:30(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浙建航招2021291号

项目名称:龙泉市公办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食堂原材料统一配送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数量:1

单位:项

预算金额:约2300万元

▲最高结算率:

序号

货物名称

最高结算率

1

米(含面粉)

90%

2

食用植物油

90%

3

干货类及腌腊肉类

87%

4

蔬菜类

75%

5

水产类

85%

6

鲜肉类

90%

7

冷冻食品类

83%

8

家禽及禽蛋类

88%

9

豆制品及腌酱菜类

82%

10

调料类

90%

11

干湿面类

90%

12

水果类

85%

13

副食及其他类

85%

简要规格描述: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注:本项内容由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现场完成查询)。

3. 落实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发布公告之日至2021年8月24日09:30,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网址):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http://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龙泉)(http://lssggzy.lishui.gov.cn/lqweb/)公告附件。

3.方式:自行下载获取

⑴获取流程:浙江政府采购网—用户入驻/登录—用户登录—项目采购—获取招标文件管理;⑵未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注册成为正式供应商的,请注册完成审核成功后登录获取;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附件中以“游客”身份(或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获取的招标文件仅供阅览;潜在供应商未按上述第⑴条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不得对招标文件提起质疑投诉;

4.招标文件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8月24 日 09:30(北京时间)

2.投标地点(网址):

⑴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提交,“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成功上传提交后,投标人自行打印投标文件接收回执;

⑵备份投标文件:

备份投标文件是否提交由投标人自行决定,如不提交的,当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时,将导致无备份投标文件而失去投标资格。

如提交备份投标文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最后生成的具有电子签章的备份投标文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传送至代理机构邮箱(12520156@qq.com),传送的备份投标文件须打包压缩并加密,密码由投标人自行保管,压缩包命名为“备份投标文件”,并在邮件中注明项目名称及投标人名称。

3. 开标时间:2021年8 月24 日09:30(北京时间)

4. 开标地点(网址):浙江政府采购网→用户入驻/登录→用户登录→项目采购→开标评标→进入开标大厅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其他注意事项:

2.1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人自行决定是否安排人员赴现场参与开标。

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请投标人严格遵守丽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并服从现场管理且按以下要求执行:

2.1.1投标人现场参与开标的,每家投标人只可委托1名本单位代表参加开标,且须提供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格式)。

2.1.2参与人员应当领取“丽水健康码”,红、黄码人员不得参与现场开标活动。健康码获取方式:支付宝→城市服务→丽水健康码(需体现新冠疫苗接种情况)。

2.1.3参与人员应携带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全程佩戴口罩,进入龙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觉接受大楼物业人员体温检测及防疫询问,并如实报告情况。适当保持人员间隔距离(1.5米),不扎堆聚集,不喧哗闲聊,做好健康防护。

2.1.4如遇突发状况,按照相关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2.2政采云平台注册注意事项:

2.2.1供应商未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http://zfcg.czt.zj.gov.cn/)注册成为正式供应商,需前往注册;

2.2.2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未注册成为浙江政府采购网“正式供应商”的,将无法实现该项目合同备案及付款,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2.3营业执照注册地为浙江省内的供应商请咨询注册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中心),营业执照注册地为浙江省外的供应商请咨询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七、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名称:龙泉市教育局

项目联系人:练先生 联系电话:0578-7763725

质疑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578-7768067

地址:龙泉市华楼街399号。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胡姬璟 联系电话:0578-2139203 传真:0578-2303501

质疑联系人:李 红 联系电话:0578-2139203 传真:0578-2303501

地址: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楼1207室

3. 监督管理部门:龙泉市教育局纪审室

联系人:王女士 监督投诉电话:0578—7768067 传真:0578—7768067

地址:龙泉市华楼街399号。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采购人:龙泉市教育局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1年8月3日


附件信息:

  • 招标文件(终稿)原材料配送.doc

    515.5K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采购编号: 浙建航招2021291号

项目名称: 龙泉市公办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

食堂原材料统一配送采购项目

采 购 人: 龙泉市教育局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第一章 公开招标公告(非政府采购)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

前列表 7

总则 9

招标文件说明 10

投标文件的编写 10

履约保证金 12

投标文件的加密、提交、修改和撤回 13

开标和评审 13

投标无效的情形 16

法律责任 17

澄清、修改发布媒体 18

质疑 19

十一 授予合同 19

十三 验收 20

其他事项 20

第三章 采购需求 21

第四章 采购合同格式(范本) 40

第五章 投标相关文件格式 51

资格审查文件格式 51

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格式 59

报价文件格式 71

中标人公告内容 74

第六章 评标办法和细则 76

总则 76

评审委员会 76

评标程序 76

评标一般规定 78

评标办法和细则 78

评审纪律和要求 81

第一章 公开招标公告(非政府采购)

项目概况:

龙泉市公办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食堂原材料统一配送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龙泉)( http://lssggzy.lishui.gov.cn/lqweb/采购公告附件中自行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1 82409:30(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浙建航招2021291号

项目名称:龙泉市公办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食堂原材料统一配送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数量:1

单位:项

预算金额:约2300万元

▲最高结算率:

序号

货物名称

最高结算率

1

米(含面粉)

90%

2

食用植物油

90%

3

干货类及腌腊肉类

87%

4

蔬菜类

75%

5

水产类

85%

6

鲜肉类

90%

7

冷冻食品类

83%

8

家禽及禽蛋类

88%

9

豆制品及腌酱菜类

82%

10

调料类

90%

11

干湿面类

90%

12

水果类

85%

13

副食及其他类

85%

简要规格描述: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注:本项内容由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现场完成查询)

3. 落实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1. 时间:发布公告之日至 202182409:30,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2. 地点(网址):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http://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龙泉)( http://lssggzy.lishui.gov.cn/lqweb/)公告附件。

3. 方式:自行下载获取

⑴获取流程:浙江政府采购网—用户入驻/登录—用户登录—项目采购—获取招标文件管理;⑵未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注册成为正式供应商的,请注册完成审核成功后登录获取;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附件中以“游客”身份(或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获取的招标文件仅供阅览;潜在供应商未按上述第⑴条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不得对招标文件提起质疑投诉;

4. 招标文件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18 24 09:30(北京时间)

2. 投标地点(网址):

⑴ 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提交,“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成功上传提交后,投标人自行打印投标文件接收回执;

⑵ 备份投标文件:

备份投标文件是否提交由投标人自行决定,如不提交的,当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时,将导致无备份投标文件而失去投标资格。

如提交备份投标文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最后生成的具有电子签章的备份投标文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传送至代理机构邮箱(12520156@qq.com),传送的备份投标文件须打包压缩并加密,密码由投标人自行保管,压缩包命名为“备份投标文件”,并在邮件中注明项目名称及投标人名称。

3. 开标时间: 2021 8 24 09:30(北京时间)

4. 开标地点(网址):浙江政府采购网→用户入驻/登录→用户登录→项目采购→开标评标→进入开标大厅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其他注意事项:

2.1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人自行决定是否安排人员赴现场参与开标。

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请投标人严格遵守丽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并服从现场管理且按以下要求执行:

2.1.1投标人现场参与开标的,每家投标人只可委托1名本单位代表参加开标,且须提供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格式)。

2.1.2参与人员应当领取“丽水健康码”,红、黄码人员不得参与现场开标活动。健康码获取方式:支付宝→城市服务→丽水健康码(需体现新冠疫苗接种情况)。

2.1.3参与人员应携带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全程佩戴口罩,进入龙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觉接受大楼物业人员体温检测及防疫询问,并如实报告情况。适当保持人员间隔距离(1.5米),不扎堆聚集,不喧哗闲聊,做好健康防护。

2.1.4如遇突发状况,按照相关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2.2政采云平台注册注意事项:

2.2.1供应商未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http://zfcg.czt.zj.gov.cn/)注册成为正式供应商,需前往注册;

2.2.2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未注册成为浙江政府采购网“正式供应商”的,将无法实现该项目合同备案及付款,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2.3营业执照注册地为浙江省内的供应商请咨询注册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中心),营业执照注册地为浙江省外的供应商请咨询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七、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名称:龙泉市教育局

项目联系人:练先生 联系电话:0578-7763725

质疑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578-7768067

地址:龙泉市华楼街399号。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胡姬璟 联系电话:0578-2139203 传真:0578-2303501

质疑联系人:李 红 联系电话:0578-2139203 传真:0578-2303501

地址: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楼1207室

3. 监督管理部门:龙泉市教育局纪审室

联系人:王女士 监督投诉电话:0578—7768067 传真:0578—7768067

地址:龙泉市华楼街399号。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采购人:龙泉市教育局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1年8月3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前列表

序号

须知项目

内容、要求和时间

1

项目名称

龙泉市公办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食堂原材料统一配送采购项目

2

采购人

龙泉市教育局

3

采购代理机构

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组织方式

委托中介

5

资格审查方式

采用资格后审。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或提交投标文件不表明已获取投标资格。开标会上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才具有投标资格。

6

投标有效期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

7

招标文件质疑

1.只有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潜在供应商”栏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才能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否则不予受理。

2.质疑期限为自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招标公告届满日为公告发布后的第6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质疑。

8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发布网址同招标公告发布网址。

9

投标文件提交

接收人: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8月24日9 时30分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

1.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政采云平台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传输提交;

2.备份投标文件:

备份投标文件是否提交由投标人自行决定,如不提交的,当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时,将导致无备份投标文件而失去投标资格。如提交备份投标文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最后生成的具有电子签章的备份投标文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传送至代理机构邮箱(12520156@qq.com),传送的备份投标文件须打包压缩并加密,密码由投标人自行保管。压缩包命名为“备份投标文件”,并在邮件中注明项目名称及投标人名称。

10

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1年8月24日9 时30分。

地点:龙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贤良路333号行政中心西副楼四楼)。

11

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评标报告经采购人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中标公告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http://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龙泉) http://lssggzy.lishui.gov.cn/lqweb/上发布,并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12

评标办法和细则

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六章

13

签订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14

发布媒体

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http://zfcg.czt.zj.gov.cn/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龙泉) http://lssggzy.lishui.gov.cn/lqweb/

15

采购文件解释

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6

投标人解密硬件准备

1.电脑、网络(供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和澄清答疑使用);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CA锁(即原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加密的CA锁)

一 总则

1.适用范围

1.1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所述项目的采购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1“采购人”系龙泉市教育局。

2.1.2 “投标人”系指符合本项目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依法获取招标文件并参与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投标人代表”系指投标文件中的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1.3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1.4“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1.5“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规定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以及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招标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1.6本文件所指的公章均指投标人的CA电子章(投标文件格式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2.1.9“▲”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

3.投标人基本要求

3.1符合第一章第“二”条规定;

3.2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

4.联合体说明

4.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特别说明

▲5.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2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3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招标文件说明

6.招标文件的构成

6.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6.1.1招标公告

6.1.2投标人须知

6.1.3采购需求

6.1.4采购合同格式

6.1.5投标相关文件格式

6.1.6评标办法和细则

6.1.7与本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

7.投标人的风险

7.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条款。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2依法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可传真)提出澄清申请。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http://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龙泉) http://lssggzy.lishui.gov.cn/lqweb/发布更正公告,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不足1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的编写

9.要求

9.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9.2投标文件、投标人与采购有关的往来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如涉及非中文内容的,投标人有义务将其内容翻译成中文,一切对非中文内容的误解,都将由投标人承担。

9.3投标文件的形式和效力

9.3.1 投标文件的形式:投标文件分为电子投标文件、备份投标文件。

9.3.2 投标文件的效力

投标文件的启用,按先后顺位分别为电子投标文件、备份投标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未按时解密,投标人已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方式提交了备份投标文件,且经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通知后提供备份投标文件密码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电子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

10. 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分为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如有报价的内容, 其投标文件无效;报价文件如有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内容, 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内容评标时将作为无效内容。

11. 投标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

11.1 资格审查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格式见第五章资格审查文件格式

▲11.1.1 公司有效营业执照扫描件

▲11.1.2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扫描件

▲11.1.3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的,提供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扫描件)

▲11.1.4采购资格承诺函,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投标相关文件格式;

▲11.1.5 资格声明;

▲11.1.6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

▲11.1.7信用信息记录查询(注:本项内容由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现场完成查询,故不作导入资格审查文件要求。)。

注:

①资格审查不通过的,不进入下一阶段评标。

②资格审查顺序为电子交易平台解密后自动生成的“投标(响应)文件签收登记表”名单顺序。

11.2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

11.2.1资信及商务部分详见第五章格式。

11.2.2技术部分(包含但不限于):

11.2.2.1按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相关文件格式所列的内容、格式的要求,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11.2.2.2投标人需对照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要求所列的内容进行承诺;

11.2.2.3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文件;

11.3报价文件内容: 详见第五章格式。

11.3.1投标报价要求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所附的投标报价表上写明投标报价。投标人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的报价。

12.投标文件排版、封面

12.1排版:所有文字及表格建议采用黑色,正文字体采用宋体小四号字体,标题字体采用宋体小二号字体,页码应逐页连续编注。

12.2封面: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提供的格式制作封面。

13.投标有效期

▲13.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

14.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须清楚的标明“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

14.2电子投标文件及备份投标文件中须加盖公章部分均采用CA签章(投标文件格式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14.3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四 履约保证金

15 履约保证金:

15.1缴纳金额:各中标人分别缴纳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15.2缴纳时间: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

15.3 缴纳方式:转账形式,不接受保函。

15.4履约保证金退还:合同服务期满并扣除相应违约金后一次性(不计息)退还。

投标文件的加密、提交、修改和撤回

16.投标文件的加密

16.1投标人应当将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三部分分别导入相应位置,各文件之间不得混装;

16.2电子投标文件按政采云平台供应商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进行加密;将最后生成的具有电子签章的备份投标文件进行压缩并加密。

17.投标文件的提交

▲17.1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提交地点详见本章前附表。

17.2不予接收的电子投标文件情形

⑴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电子投标文件;

⑵未生成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⑶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或者解密不成功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的。

18.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8.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1)电子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提交;(2)备份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8.2修改后重新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标记和提交。

18.3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18.4补充、修改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备份投标文件内容均应相同。

开标和评审

19.开标

19.1优先采用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开标,电子投标文件未按时解密的,采用备份投标文件开标。

19.2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会,投标人自行决定是否安排人员赴现场参与开标。

19.3电子投标文件解密: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开启电子投标文件解密通道,解密时限以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为准。

19.4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异常处理”通道上传备份投标文件,上传之前须由投标人代表提供备份投标文件密码进行解密。

19.5解密成功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

19.6采购代理机构做好会议记录,投标人在解密完成后可查看投标人名单。

19.7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须由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19.8按规定提交《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详见第五章格式)。

19.9投标人对记录表有疑义的,投标人代表在开标会议结束前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现场或电子邮件的方式(12520156@qq.com)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须由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19.10开标会议结束。

20. 资格审查

20.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资格要求和资格审查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及记录。并通过政采云平台公布审查结果。

20.2 经资格审查后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21. 评审流程:详见第六章。

22. 投标文件的澄清

22.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的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也应当采用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的形式,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2.2 报价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

(1)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报价明细表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报价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上述顺序修正;

(6)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7)修正错误的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的形式提交,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具有约束作用。若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3. 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估

23.1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澄清答复内容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并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评分。

24. 评标报告

评审委员会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评审报告由评审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提交。

25.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一)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二)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三)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四)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五)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重新组织采购。

26. 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委员会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断电、传播疫病等)原因造成电子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运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⑴短时间内能消除不可抗力因素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委员会在消除不可抗力因素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

⑵长时间内无法消除不可抗力因素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委员会将中止电子交易活动。中止电子交易活动的,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7. 保密和评审过程的监控

27.1 自开标时间起至中标结果公告发布时间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得向任何投标人或与上述评审过程无关的人员透露。

27.2 本项目开标、评审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投标人在开标、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不公正行为或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施加影响的企图和行为,可能导致和其投标被拒绝。

七 投标无效的情形

28.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文件无效:

28.1电报、电话、传真形式提交投标文件的;

28.2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

28.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8.4不具备投标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

28.5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28.6评审委员会评定有实质上“▲”条款的负偏离的。

28.7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款的。

28.8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最高结算率的。

28.9招标文件中未要求,但投标人给予赠品、回扣或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28.10投标报价存在漏项或报价数量少于采购要求的。

28.11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代表应在评审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交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8.12投标人已明知采购期间或之后企业将发生兼并改制,或提供的产品将停产、淘汰,或必须有偿使用专供的备品备件和试剂耗材的,及其他应当告知采购人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实施或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信息,不在投标文件中予以特别说明的。

28.1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8.14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28.1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文件无效情形。

八 法律责任

29.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9.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29.3 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9.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9.5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29.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29.1至29.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30.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0.1 向评审委员会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30.2 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30.3 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30.4 将采购合同转包;

30.5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30.6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投标人未依照相关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无效。

31. 投标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相关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采购活动。

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投标人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2.1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

32.2 投标人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32.3 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

32.5 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

32.6 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人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32.7投标人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

32.8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32.9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2.10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2.1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2.12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九 澄清、修改发布媒体

33.1针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询问,采购代理机构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澄清或修改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将澄清或修改内容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http://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龙泉) http://lssggzy.lishui.gov.cn/lqweb/上予以公布,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更正公告等内容,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一一通知。

33.2潜在投标人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投标人应向采购人提出。

十 质疑

34.1投标人认为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各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4.2质疑的主要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规定以及浙江省和丽水市相关文件的规定。质疑内容涉及保密事项,质疑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

34.3质疑投标人可直接提交、传真或邮寄方式提交质疑书(一式三份以上)。以其他方式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接受、答复。

34.3.1邮寄方式送达质疑书的,以采购代理机构实际收到邮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34.3.2传真方式送达质疑书的,质疑投标人应当取得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收到传真的意见,并及时将质疑书原件送达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以实际收到原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34.3.3在质疑期限届满前,质疑书已经邮寄或传真成功的,质疑不视为过期。

34.4质疑投标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将与质疑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并注明翻译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34.5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投标人。

34.6质疑投标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将提请相关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媒体上公告

十一 授予合同

35. 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35.1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http://zfcg.czt.zj.gov.cn/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龙泉) http://lssggzy.lishui.gov.cn/lqweb/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不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5.2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6.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

37.签订合同

37.1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采购人签定合同。

37.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7.3中标人不遵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约条款及所作的承诺,擅自修改报价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借故拖延、拒签合同者,采购人有权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资格。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其负责配送的整条线路重新招标。

37.4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中标结果的质疑期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十三 验收

38. 采购人根据第三章及合同约定要求进行验收

其他事项

39. 解释权

39.1本招标文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编制的,解释权属采购代理机构。

39.2 采购代理机构对决标结果不负责解释。

40. 采购代理服务费:

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服务费,费用共计人民币陆万元整,由各中标人平均分摊支付。各中标人应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


第三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丽水市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龙泉市教育局决定对龙泉市公办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食堂原材料统一配送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采购目标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教计〔2012〕2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教育系统实施浙江省千万学生饮食放心工程方案的通知》(浙教办体〔2013〕77号)、《丽水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丽教计〔2013〕104号)等文件精神,实行“统一实施、统一招标、统一监管”的“三统一”原则,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公开招标,择优确定配送企业,规范学校食堂主副食品采购行为,确保学校食品安全,维护师生权益,全力打造放心食堂、满意食堂、阳光食堂。

三、采购内容

1.采购内容:龙泉市公办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食堂的主副食品全部纳入统一配送,包含米、面粉、食用植物油、干货类及腌腊肉类、蔬菜类、水产类、鲜肉类、冷冻食品类、家禽及禽蛋类、豆制品类及酱腌菜类、调料类、干湿面类、副食及其他类、水果类等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原辅材料。

2.具体供货时间及数量以学校通知为准,最终以实际采购内容、采购数量和中标结算率结算。

四、项目总体要求

1.本技术规范要求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基本技术要求,并未对所有技术细节作出规定,投标人应提供符合本技术要求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2.技术要求及标准的执行: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标明所执行的质量标准,若同一标准已颁发新标准,则按最新标准执行。若同一产品同时有几个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则按最高层次的标准执行。

3.中标人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完成本次采购产品的供货、运输、装卸、检验、通过验收等各项工作,并保证投标产品的质量、安全性与检测结果的可靠性。中标人对成交产品的质量、安全性与可靠性负全部责任。

4.投标人提供相关数据与说明,投标文件须对下列要求作出实质性回应。

五、采购物品及质量要求

(一)总体要求

1.投标人对所有食品原料严格把关,加强食品源头管理,做好索证索票工作,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做到来源可溯。所供各类食品原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各学校制定的验收要求,到学校方时食品有效期在该食品保质期限的一半之前,并提供所供商品生产企业的资质、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件。投标人非自产的非初级农产品应来源于具有相关许可证的企业,尽可能采购全国名牌产品,并提供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非自产的初级农产品须能提供证明货品来源的有效凭证,建立进出货台账;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应来源于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并向其索取证明质量合格的相关材料。

2.投标人的鲜活食品原料优质、新鲜、清洁卫生并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同时对每批次食品原料进行检测,并按国家最新相关规定出具产品合格证明、“SC”食品生产许可认证标志等条件。食品原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分类仓储保鲜、分类包装运输。

3.所采购货源必须持有与销售内容相对应的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猪肉等肉类产品的质量要求符合肉类产品的生产、检验检疫、销售的相关规定;禽、蛋、水产、海鲜、冻品等必须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化验单,有外包装的需保证外包装完好,有清晰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蔬菜必须保证新鲜,按供货批次提供蔬菜农药检测结果,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法要求;调味品等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有关规定,从正规渠道采购;

4.所有进货台账,实行电子监管。 所有索证索票材料,要有供货单位的印章或签名。

5.要符合配送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6.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除全部食品作废品处理外,采购人将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6.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6.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6.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6.4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6.5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6.6超过保质期限的。

(二)质量要求:所有配送物品需满足有关行业标准,物品的等级规格应满足国家有关物品等级规格标准的一级标准执行,国家无明确等级规定的,按照浙江省物价局官方网站“菜篮子 红绿灯”板块公示的规格/等级执行。

1.米

1.1质量要求:生产企业应具有该品种有效期内的生产许可证,每批次应提供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产品包装、标签标识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质量等级应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GB1354—2009《大米》中“一级”的要求,中标人应按照校方的要求提供适合师生口味的品牌大米。必须为非转基因产品。需是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出产的稻谷生产的新米。

1.2退货依据:无法提供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产品质量等级达不到一级要求,不是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出厂的稻谷生产的新米;属于转基因产品。存在因配送不规范造成受潮等情况。

2.面粉

2.1质量要求:①生产企业应具有该品种有效期内的生产许可证,每批次应提供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产品包装、标签标识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②面粉(分通用小麦粉、高低筋小麦粉和蛋糕、面包等专用小麦粉三大类)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其包装上明示的产品标准要求及相应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其中通用小麦粉质量等级应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GB1355——1986《小麦粉》中“特制一等”的要求。

2.2退货依据:无法提供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质量达不到等级要求,配送到学校时食品有效期在保质期限的一半之后的。存在因配送不规范造成受潮等情况。

3.食用植物油:

3.1品类描述:包括菜籽油、大豆油、葵花籽油、玉米油、棉籽油、油茶籽油、花生油等。

3.2质量要求:①生产企业应具有该品种有效期内的生产许可证,每批次应提供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产品包装、标签标识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②大豆油、玉米油、菜籽油、玉米油等原料应为非转基因产品,产品质量应符合其包装上明示的产品标准要求及相应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质量等级达到或超过该种食用植物油国家标准中“一级”的要求。

3.2退货依据:无法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为转基因产品,产品质量等级达不到一级要求。配送到学校时食品有效期在保质期限的一半之后的。

4.干货类及腌腊肉类

4.1质量要求:必须是无酸变、无腐烂、无变质、整齐、均匀、完整、质优、无污染,硫等物质含量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具有该产品的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SC证),并应在其包装袋上印有“SC”证证号。产品有包装、非散称,产品标签标识规范,产品质量应符合其包装上明示的产品标准及相应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提供标的物具有资质的全项目检测报告。

4.2退货依据:原材料不新鲜,添加违禁食品添加剂,无法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批次检测报告,存在因配送不规范造成受潮等情况。

5.蔬菜类

5.1品类描述:包括叶菜、根茎菜、花果菜等。

5.2质量要求:①做到去根、去菜帮、去粗垃圾。必须是质优、新鲜、无污染、无变质,蔬菜农药残留在国家规定GB2763-2016允许的范围内,每批次应携带农药残留检测合格证明及产地准出证明。②叶菜类:外形正常,叶梗光滑幼嫩,不干瘪凋萎,无过多黄叶,色泽正常。去除根须,不含土,无虫害,大白菜、卷心菜心不变黑,无腐烂情形,无明显浸水现象;农药残留不超标。③根茎菜(如莴笋、土豆等),无虫咬、发芽、发霉现象,新鲜,形态大小与采购人自购标准相当;农药残留不超标。④花果菜(如:西兰花、白菜花等),无虫害,成熟度良好,新鲜固有的色泽鲜明,无发霉发黄;农药残留不超标。

5.2退货依据:①叶菜类:味苦,鲜度嫩度明显不佳,含黄叶须根,泥土、虫害严重,萎蔫严重,浸水后仍不可恢复,农药残留超标。②根茎菜类:发芽严重、发霉,新鲜度不佳,形态大小与采购人自购标准存在较大负偏差,农药残留超标。③花果菜类:不新鲜,发霉,虫害过多,农药残留超标。

6.水产类

6.1质量要求:必须是鲜活、质优、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产品,每批次货物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材料。具有鲜鱼固有的鲜明体色与光泽,粘度透明;鳞完整或稍有花鳞,紧贴鱼体不易剥落,有透明黏液;鳃盖紧合,鳃丝鲜红或紫红,色清晰,黏液透明无异味;鱼眼饱满,角膜光亮透明;腹部呈白色或淡玫瑰红色,破肚率小于等于5%;肌肉结实或富有弹性;无污染、无风干、无变质、无异味。

6.2退货依据:体表色暗淡无关,黏液透明度较差、浑浊且有腐败味;鳞不完整、易剥落;鳃盖松弛,鳃丝粘连,呈淡红暗红或灰红褐色,有显著腥味;眼球凹陷,角膜混沌或发糊;腹部膨胀或变软,表面发暗色或淡绿色斑点;肌肉松弛,弹性差。

7.鲜肉类

7.1质量要求:①鲜猪肉:由定点屠宰场、点直接配送或定点采购,并且每方肉上必须盖有屠宰场的检验检疫章,必须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要按照学校实际需求提供加工服务。②其他肉食(牛羊肉、内脏等):必须是符合政府规定的放心肉,必须提供由养殖场出具的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复印件和分销凭证;本县域外调入的,必须提供畜牧部门出具的报验单的复印件和分销凭证。③鲜肉必须保证当天屠宰,肉色鲜艳,观感好,层次分明,干净、卫生、不注水、无病变。④提供定点屠宰证明或协议,可溯源。⑤运输须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运载工具,鲜肉应当使用具有保温措施的车辆运输,车辆必须要保持清洁卫生,使用前后要清洗消毒。

7.2退货依据:与验收标准不符,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鲜肉类及其制品等。

8.冷冻食品类

8.1品类描述:包括鸡腿、鸡翅等。

8.2质量要求:①生产企业应具有该品种有效期内的生产许可证,每批次应提供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产品包装、标签标识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②皮肤有光泽,呈淡黄、淡红、灰白色等,肌肉切面有光泽,指压后凹陷恢复得慢,冻品来源可靠(能提供生产厂家,联系电话和代理证明和合格证书)。

8.3退货依据:干缩凹陷、表面干燥粘手,新切面湿润粘手,肌肉松弛,指压后凹陷不能恢复,并有明显的痕迹;有腐败味或霉味;烧制后缩水严重,同批次产品可退货。

9.家禽及禽蛋类

9.1质量要求:①家禽类:本地产家禽类,必须是符合政府规定的放心肉,必须提供由养殖场出具的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复印件和分销凭证;本县域外调入的家禽类和其他肉食,必须提供畜牧部门出具的报验单的复印件和分销凭证;保证当天屠宰,肉色鲜艳,观感好,干净、卫生、不注水、无病变。

② 禽蛋类:必须是不霉烂、无酸变、无腐烂、无变质、整齐、均匀、完整、质优、无污染,硫等物质含量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产品。鲜蛋外壳有光泽;用光照,能透光,呈桔红色,气室小而透亮,蛋黄轮廓完整清晰,无斑点;用鼻闻,清新、无异味;将蛋轻轻摇动,听不到声音或感觉不到振动,鲜鸡蛋依据标准GB2748-2003《鲜鸡蛋卫生标准》。每批次货物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材料。

9.2退货依据:①家禽类:与验收标准不符,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等。②蛋类不新鲜,有散蛋黄,有破损,来源不安全可靠。

10.豆制品及酱腌菜类:

10.1品类描述:包括豆腐、千张、豆腐干、素鸡、油豆腐、腐竹等。

10.2质量要求:生产企业应具有该产品的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SC证)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仅限于豆腐类、豆腐干类及腐竹类三种非发酵型非即食豆制品),拥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应在其包装袋上印有“SC”证证号,拥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应在其包装上印有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证号。产品质量应符合其包装上明示的产品标准及相应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原材料要保证新鲜、无异味,保证不添加任何违禁食品添加剂,加工场所必须整洁卫生、无蚊蝇。

10.3退货依据:原材料不新鲜、有异味,添加违禁食品添加剂。

11.调料类

11.1品类描述:包括味精、酱油、鸡精调味料、食醋、酱、调味料、香料等。

11.2质量要求:生产企业应具有该产品的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SC证),并应在其包装袋上印有“SC”证证号。产品质量应符合其包装上明示的产品标准及相应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各类货品保证新鲜度,外包装清洁卫生,完整坚固,且包装上的商品名称、厂址、规格等与内容物相符,标示清晰,批次清楚等。

11.2退货依据:不符合验收标准的、无“SC”食品质量安全认证的产品;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及原料说明的定型包装食品;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配送到学校时食品有效期在保质期限的一半之后的。

12.干湿面类

12.1品类描述:包括干湿面条、干湿粉干、年糕、粉皮、馄饨皮、水饺皮等。

12.2质量要求:①干面类(包括干面条、干粉干等)生产企业应具有该产品的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SC证),并应在其包装袋上印有“SC”证证号。产品质量应符合其包装上明示的产品标准及相应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②湿面类(含湿面条、湿粉干、年糕、粉皮、馄饨皮、饺子皮等)要求当日加工、新鲜、无异味,保证不添加任何违禁食品添加剂,加工场所整洁卫生、无蚊蝇和无污染。需提供定点采购的证明或协议,可溯源。

12.3退货依据:原材料不新鲜、有异味,添加违禁食品添加剂。

13.副食及其他类

13.1质量要求:①生产企业应具有该产品的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SC证),并应在其包装袋上印有“SC”证证号。产品质量应符合其标准上明示的产品标准及相应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②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质量要求:不得采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或食品摊贩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

13.2退货依据:原材料不新鲜,有异味,添加违禁食品添加剂。

14.水果类

14.1质量要求:必须是当季水果,外形正常,成熟度良好,口感好,色泽鲜明,无发霉发黄,无变质,无虫害、无虫咬,且大小均匀。农药残留不超标。

14.2退货依据:不新鲜,发霉,变质,虫害过多。农药残留超标。

6配送路线:

1.为方便配送,有利于食品安全监管,本项目设置三条线路。

2.其中学生数和教师数为2020学年统计数字,年采购金额根据2020学年采购情况预测,不含营养餐资金。

3.龙泉四中纳入线路三,目前食堂在建,采用校外配送餐形式,无食材采购需求。预计食堂一年后投入使用,具体配送时间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确定。请投标人自行考虑投标风险。

4.新开办城区公办幼儿园纳入线路三,新开办乡镇公办幼儿园纳入相应线路。

线路一:

序号

学段

区域

学校名称

学生数(人)

教师数(人)

预计年采购金额(万元)

备注

1

初中

城区

龙泉市第二中学

1444

118

313.66

2

初中

乡镇

龙泉市民族中学

864

84

303.36

3

小学

乡镇

龙泉市瀑云中心小学

190

26

32.90

4

小学

乡镇

龙泉市八都镇中心小学

234

70

43.41

5

小学

乡镇

龙泉市上垟镇中心小学

137

28

21.52

6

小学

乡镇

龙泉市上垟镇泗源小学

67

10

16.22

7

小学

乡镇

龙泉市宝溪乡中心学校

30

12

7.85

8

小学

乡镇

龙泉市竹垟小学

52

16

15.27

9

幼儿园

乡镇

龙泉市八都镇中心幼儿园

360

48

62.67

10

幼儿园

乡镇

龙泉市宝溪乡中心幼儿园

15

1

1.07

11

幼儿园

乡镇

龙泉市上垟镇中心幼儿园

36

3

2.64

12

幼儿园

乡镇

龙泉市竹垟畲族乡中心幼儿园

26

1

2.81

合计

3455

417

823.38

线路二:

序号

学段

区域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