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2021年08月04日 09:31
附件1 | 采购文件正文-锦州市中医医院食堂食材及备品采购项目.docx |
|
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
服务类竞争性磋商
采购文件
项目名称:锦州市中医医院食堂食材及备品采购
项目
项目编号:JH21-210700-01812
编制单位: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二一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5
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25
第三章 服务需求 48
第四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48
第五章 评审办法 62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73
锦州市中医医院
食堂食材及备品采购项目
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 锦州市中医医院食堂食材及备品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锦州市)(http://ggzy.jz.gov.cn)和辽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liaoning.gov.cn)同时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5月08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下同)前提交响应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1-210700-01812。
项目名称:锦州市中医医院食堂食材及备品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人民币零元(¥0.00),实际采购品类、数量和次数均以实际情况为准,预估额约为人民币肆拾伍万元(¥450,000.00)。
最高限价:无。
采购需求:食堂食材及备品采购,内容包括肉类、蔬菜、水产品冻货、水果、豆制品、蛋类、乳制品、米面油类、干货调料等货物和相应货物的配送服务。供应商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标准提供相关服务,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以下简称采购文件)。
本项目采购内容为1个合同包,供应商对所投包中的内容必须全投,否则将被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等。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等,并具有专业队伍及长期本地服务的能力,且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
2)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分包或转包。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04月19日08:30起至2021年04月23日16:30止(北京时间,下同,节假日除外)。
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锦州市)(http://ggzy.jz.gov.cn)和辽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liaoning.gov.cn)。
方式:在线同时下载。
售价:人民币零元(¥0.00)/套。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05月08日09点00分。
地点: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胜河里150号)。
六、开启
时间:2021年05月08日09点00分。
地点: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胜河里150号)。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其他说明:
1)供应商需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锦州市)(http://ggzy.jz.gov.cn)进行网上登记注册后,用获得审核通过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网上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未获得审核通过的供应商不能进行网上报名和下载招标文件。网上报名及下载采购文件的具体操作,详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锦州市)→服务指南→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供应商操作手册,供应商操作有疑问的,可在项目采购公告有效期内向软件开发公司技术人员询求指导,自行完成网上报名及下载采购文件。
2)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liaoning.gov.cn)“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注意:
1)凡具备上述资格条件且有意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必须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锦州市)和辽宁政府采购网下载采购文件并获取报名成功确认信息。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获取报名成功确认信息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递交采用辽宁政府采购网网上递交及现场纸质递交两种形式同时执行,并确保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的一致性。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间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递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十、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锦州市中医医院
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市府路91号
联系方式:0416-387610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七段1-34号
联系方式:0416-456783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春苏
联系方式:0416-4567838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一 供应商须知表
条款号 |
项 目 |
内 容 |
1.1 |
采购人 |
名 称:锦州市中医医院 地 址: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市府路91号 联系人:石先生 电 话:0416-3876108 |
1.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7段1-34号 联系人:王春苏 电 话:0416-4567838 |
1.3.4 |
合格供应商人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 |
1)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等,并具有专业队伍及长期本地服务的能力,且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 2)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分包或转包。 |
1.3.5 |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是 否 |
1.4 |
联合体响应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是 否 |
1.4.8 |
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 |
无 |
2.2 |
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
1、预算金额:人民币零元(¥0.00),实际采购品类、数量和次数均以实际情况为准,预估额约为人民币肆拾伍万元(¥450,000.00)。 2、最高限价:无。 |
4 |
计量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其他: |
6.1 |
磋商前答疑会 |
不组织 组织 供应商报名后应自行考察采购人现有实际情况,根据本项目需求并结合考察结果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 任何因此产生的价格变动、供货延迟、验收不予通过等情况,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9.3 |
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
1. 供应商要求澄清采购文件的截止时间: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 2. 供应商要求澄清采购文件的方式:同时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锦州市)(http://ggzy.jz.gov.cn)和辽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liaoning.gov.cn)通过网上提 问的形式对采购文件提出疑问。 3. 采购代理机构回复供应商问题的方式:对规定时间前收到的任何问题将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锦州市)(http://ggzy.jz.gov.cn)和辽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liaoning.gov.cn)以提问回复形式予以答复,并同时将此答复上传至上述网站,视为已通知到所有供应商(或召开答疑会),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注意: 1)因不再接受供应商现场报名,各潜在供应商(尤其是从网站自行下载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均有义务定期登录相关信息发布媒体上获取相关信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上述网站的更正公告和变更公告视为已送达各供应商且已为各供应商知悉,请各供应商密切关注; 2)因未能及时关注与本项目在上述网站发布的相关所有信息的供应商提出的任何问题,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将不再进行回复。 |
10.1 |
兼投兼中要求 |
本项目采购内容为1个合同包,供应商对所投包中的内容必须全投,否则将被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
11.3 |
样品或演示 |
不需要提供样品 需要提供样品 不需要提供演示 需要提供演示 |
12.1 |
响应报价货币要求 |
所有响应文件中均按人民币元为单位进行报价。 其它: 供应商报价以农贸和蔬菜市场每日平均价格(不含特价商品)为基准价格,投标报价以折扣为准,折扣=实际供货价格/基准价格。 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中货物一览表所列明的货物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分别对水产品冻货、肉类、果蔬类、粮油类和干调类分别进行折扣报价,评审时按各分类计算价格得分。 例:某品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为100元,该供应商提供给采购人的价格承诺为90元,即本项目供应商填报的相应品类价格折扣为90%。 |
13.1 |
磋商保证金 |
1. 磋商保证金金额: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2. 磋商保证金到账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开标现场确认达账信息。 3. 磋商保证金缴纳方式:保函 □支票 电汇 其他,投标保证金应以非现金形式递交,建议采用网银汇款的方式。 4. 保证金收款人银行信息: 开户名:锦州市公共事业和法律服务中心 开户行:锦州银行金凌支行 账号: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锦州市)领取文件时标段信息(分包信息)中或领取文件成功后打印的确认单上显示的保证金子账号为准。 5. 保证金退还方式: 1)采取网上退还的方式,不需要投标单位到现场办理退款。中标单位需登录锦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http://ggzy.jz.gov.cn/),点击“中标保证金退还申请”→点击“新增记录”→搜索中标项目名称→点击项目,填写信息并上传中标通知书与合同,提交并等待审核,如果显示交易服务费,请用对公账户交费。手续办理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退回保证金加利息至原账户。 2)未成交供应商递交的磋商保证金自动退还,不需办理手续。即成交供应商办理手续后,该项目未成交供应商保证金一同退还。项目正常,被废标或自动弃标的供应商,按未成交供应商退还,不需要出示任何证明材料。整个项目废标,依据代理机构出具的废标报告即时退还,重新开标时按新的保证金账号重新缴纳。 6. 保证金退还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16-2110852 0416-2110821 邮箱:550406695@qq.com 7. 其它: 1)供应商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必须从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不 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缴纳; 2)供应商须按照采购文件中指定的保证金汇款信息缴纳保证金。保证金无法达账,则为无效保证金; 3)供应商应认真考虑保证金缴纳存在的时间延迟情况。建议各供应商在开标前1日做好保证金的汇款工作,以避免因此产生未按时达账的情况,开标截止时间前,磋商保证金未达账,后果由各供应商自行承担; 4)供应商在缴纳保证金时的转入账号必须是在全国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辽宁省·锦州市)(ggzy.jz.gov.cn/)上入库时填入的基本账号,否则系统不匹配,为无效保证金; 5)项目的开标时间,即为保证金可查询时间,开标截止时间之前无法查询供应商保证金到账信息。请供应商不要咨询此部分内容,各部门均无法查询并提供到账信息; 6)开标时,保证金以平台显示的达账信息为准,凡符合保证金缴纳时间、金额、从基本账户转出等要求的为有效保证金; 7)供应商无需领取保证金凭证,保证金信息将在开标现场直接确认; 8)无效保证金、至开标截止时间保证金未达帐、保证金金额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保证金为非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等情况的供应商将被认定为无效供应商。 (注:财政部门鼓励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具体办理流程参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
15.1 |
响应有效期 |
自开标之时起90日历日。 |
16.1 |
响应文件及电子文档份数和要求 |
1. 响应文件: 需准备的响应文件份数:纸质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与电子响应文件相同的电子文档1份(电子文档可以以光盘或U盘的任意形式提供)。 2. 电子响应文件: 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辽宁政府采购网相关要求上传有效的电子响应文件。 注意: 1)供应商必须同时准备电子响应文件和纸质响应文件,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电子响应文件和纸质响应文件一致性承诺函”,并按采购文件要求进行签字、盖章。 2)评审过程中,纸质响应文件将不被启封、拆包。如遇非供应商原因造成电子响应文件无法解密或电子评审无法正常进行的,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上报本级财政部门后,将使用纸质文件进行评评审。 |
17.1 |
密封要求 |
1. 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和原件(如有)的外封套要求详见第二章格式1-1。 2.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副本统一包装在一个密封包内,原件(如有)应单独封包递交。 |
18.1 |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
详见采购公告,以采购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
20.1 |
磋商会议时间、地点 |
详见采购公告,以采购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
20.2 |
磋商程序 |
1)现场确认合格供应商信息,并查询保证金到账情况; 2)由监督人员和各供应商代表共同检查纸质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3)由各供应商代表进行现场或远程解密,解密时间为15分钟。 4)响应文件的评审:详见第五章评审方法。 注意: 1)规定时间内无法进行解密的,其响应可能会被拒绝,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现场解密的供应商请自行携带解密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笔记本电脑和CA数字证书等)。 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时参加开标会,并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件,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并及时确认和签署开标等信息内容(供应商参与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人须与响应文件中所拟派的授权委托人为同一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到场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 3)供应商如需更换委托代理人的,应递交下述证件加盖公章后的复印件1份: ①法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③授权委托人与供应商主体签订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盖章的劳动合同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 |
20.4 |
疫情防控期间关于供应商不参与现场活动的说明 |
1. 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进度,本项目采购活动请各供应商正常准备响应文件,待开标前3日,本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将视疫情情况决定是否向供应商发布通知及说明调整时间安排采购活动,如无通知及说明调整,供应商必须拟派授权人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 2. 如因疫情原因,本项目采购活动发生调整,则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如下,望供应商知悉: 1)本项目响应文件可能允许供应商以邮寄的方式送达,以发出时间为准,在途时间为3个工作日。 2)供应商授权代表因疫情原因不参与本项目现场开标活动的,应在线观看相关采购活动的网络直播,具体方式见通知内容。 3. 注意: 1)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不对邮寄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破损、丢失等)负责,如供应商采用此方式,请仔细封装。 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接收以到付方式送达的任何文件。 |
21.2 |
磋商小组组成 |
1. 磋商小组构成:共5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其余为相关专业的技术、经济类专家。 2. 评审专家确定方式:政府采购网专家库内随机抽取。 |
24.1 |
样品的评审办法以及评审标准 演示的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 |
不适用。 |
29.2 |
评审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31.2 |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 |
按综合得分排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
33 |
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
成交供应商数量: 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直接确认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 |
37.1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 1. 履约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2. 履约保证金递交时间: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前提交。 3. 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保函 支票 电汇 其他。 4. 账户信息:按采购人要求执行。 5.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规定:成交供应商在整体项目履约完成、所供货物和服务经采购人及验收专家确认无质量和其他问题之后自动无息退还。 |
38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不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支付。 1、支付标准:依据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中规定的取费标准,按服务类项目进行取费,计费基数为预估额,计算方式见本章附件1。 2、支付形式:保函 支票 电汇 其他 采购代理服务费收款人银行信息: 单位名称: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锦州分公司 开户银行: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通支行 账 号:4101 0055 3409 658 汇款用途:ZZ10867+服务费。 3. 支付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时缴纳。 |
41.3 |
质疑 |
一、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接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纸质疑函 联系单位: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416-4567838 通讯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7段1-34号 2、质疑函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 二、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否则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不予接收(采购程序环节分为: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 |
43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43.1 |
费用承担方式: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费用。不论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
|
43.2 |
无效的响应文件: 1)不能完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2)供应商对所投包的采购内容必须全投,否则其投标无效。 3)供应商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内容不全、关键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难以确认; 4)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或在一份响应文件中对同一采购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5)不同响应文件之间的内容或数据大量雷同具有明显的互相抄袭现象; 6)供应商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或资格后审不合格的; 7)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8)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要求时间:接到通知后15分钟内)。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磋商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报价作废标处理; 9)报价有算术错误的,磋商小组按采购文件所述原则对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报价作废标处理。 10)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
|
43.3 |
成交供应商不得将已获取的经营权通过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如被采购人发现,将立即解除合同并扣除所有履约保证金。 |
|
43.4 |
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每个环节,包括现场考察、开标前预备会、递交响应文件、参加开标会议、合同签署等过程,经办人必须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唯一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相关文件和表格均应由委托代理人签署,整个采购过程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随意更换委托代理人。否则,其响应将被否决。 |
|
43.5 |
所有供应商(尤其是从网站自行下载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均有义务定期登录相关信息发布媒体上获取相关信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上述网站的更正公告和变更公告视为已送达各供应商且已为各供应商知悉,请各供应商密切关注。 |
|
43.6 |
供应商在领取采购文件后应仔细阅读文件内容,任何页数、印刷的遗漏,数字或词汇模糊不清、个别词义不清楚等情况,应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寻求解释,否则由此产生的不良结果责任自负。 |
注:
1、表格中“”项或“■”项为被选中项。
2、供应商须知表是总则内容的具体补充和修正,出现相应条款号内容不一致的,以供应商须知表要求为准。
二 总则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
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表1.1条。
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表1.2条。
★1.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供应商及其响应服务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1.3.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
1.3.4符合供应商须知表1.3.4条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1.3.5若供应商须知表1.3.5条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且所响应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3.6若供应商须知表1.3.6款中写明采购服务所伴随的货物为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中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如供应商所响应伴随的货物不具备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4如供应商须知表1.4条中允许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4.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采购活动。
1.4.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4.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4.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1.4.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响应总金额的比例。
1.4.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1.4.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4.8对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表1.4.8条。
★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6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7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资金来源
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磋商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表2.2条。
★2.3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3.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计量单位
除供应商须知表4条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磋商费用
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费用。
★6.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
6.1供应商须知表 6.1条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表 6.1条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或者在领取采购文件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6.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技术文件编制、响应报价 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6.3现场考察及磋商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适用法律
本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三 采购文件
8.采购文件构成
8.1采购文件共六章,内容如下:
采购公告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第三章 服务需求
第四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8.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9.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个工作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采购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四 响应文件的编制
10.响应范围
10.1项目有分包的,供应商可对采购文件其中某一个分包或几个分包进行响应。
★10.2供应商应当对所响应分包采购文件中“服务需求”所列的所有服务内容进行响应,如仅响应分包中某一部分内容,其该包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0.3无论采购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响应的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11.响应文件构成
★11.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采购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其它材料三部分。具体详见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11.2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
11.3样品或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表11.3条。
★12.响应报价
12.1所有响应均按供应商须知表12.1条中要求货币进行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服务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2.2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关表格中标明响应服务及伴随货物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12.3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2.4每种服务只能有一个响应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2.5除非采购文件另有规定,报价原则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13.磋商保证金
13.1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须知表13.1条中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3.2磋商保证金缴纳人、采购文件领取人、提交响应文件登记人和供应商必须为同一组织机构或联合体内不同成员单位,否则将视同未按采购文件规定交纳保证金。
13.3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成交后除因不可抗力或者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不按本须知第36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7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8条的规定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
(6)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3.4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3.5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13.5.1成交供应商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磋商保证金退还手续。
13.5.2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暨成交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供应商应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磋商保证金手续。
13.5.3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自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磋商保证金退还手续。
13.5.4政府采购担保函不予退回。
13.6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
★14.证明响应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
14.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内容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4.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15.响应有效期
15.1响应应在供应商须知表15.1条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响应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且本须知中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及时无息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6.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6.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表16.1款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
★16.2每份响应文件封皮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6.3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经其正式委托代理人按采购文件规定在响应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如对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五 响应文件的递交
★17.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密封,将正本和所有的副本、电子文档密封,并进行包封。
17.2所有包装封皮上均应:
(1)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供应商名称。
(2)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17.3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8.递交响应文件截止
18.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表18.1条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到供应商须知表18.1条中规定的地点。
18.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9.响应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9.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9.2递交响应文件以后,如果供应商要进行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修改后的响应文件或撤回行为无效。
19.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除需提交最后报价外,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19.4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并进行磋商的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六 磋商及评审
★20.磋商会议
20.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表20.1条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会议,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参加。
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继续磋商。
20.2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进行记录。
20.3供应商代表对磋商会议过程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21.组建磋商小组
21.1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磋商小组,负责本项目评审工作。
21.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磋商小组应该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本项目磋商小组组成详见供应商须知表21.2条。
★22.资格审查
22.1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的资格(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评审,但本须知22.2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2.2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2.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至资格审查结束前的期间内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2.3.1不良信用记录指: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2.3.2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在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
供应商在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23.符合性审查
23.1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符合性证明材料。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本须知第23.2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3.2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4.样品及演示
24.1供应商须知表11.3条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或演示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表24.1条中样品或演示的评审办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4.2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成交供应商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按采购文件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具体内容见供应商须知表11.3条。
25.响应文件的澄清
25.1在磋商期间,磋商小组可以书面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5.1.1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1.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25.2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5.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提交 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按第五章 评审办法规定执行。
★26.磋商
26.1磋商小组将集中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6.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磋商情况,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例等实质性内容。
26.3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6.4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7.最后报价
27.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且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本须知第27.2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7.2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符合23.2规定的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7.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7.4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不视为撤回响应文件,退出磋商不影响退出磋商的供应商对已经递交的响应文件承担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相应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8.响应无效
28.1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磋商小组将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
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包括本级及其下级编号中所有内容)等文字说明的要求。
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是指与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的文字说明、条款、条件和规格等要求相符。
如果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响应。
磋商小组决定是否实质性响应只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
28.2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未按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2)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供应商的报价超过了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6)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供应商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7)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8)属于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的。
29.比较与评价
29.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将根据采购文件第五章确定的评审办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9.2评审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按照供应商须知表29.2条规定的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详细评审标准见采购文件第五章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9.3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等相关材料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最后报价扣除 6-10%后参与评审。具体详见第五章 评审办法。
29.4 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和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五章 评审办法。
29.5依据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 号)的规定,对于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声明函》的供应商,对其最后报价扣除后参与评审。具体办法详见第五章 评审办法。
29.6根据财政部、辽宁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对于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五章 评审办法。
★30.终止本次磋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本须知27.2条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1.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原则及标准
31.1除第34条规定外,磋商结束后,除了算数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供应商的响应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审结果按照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排序。具体处理办法详见 第五章 评审方法。
31.2磋商小组将按供应商须知表31.2条中规定的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31.3因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产生其他问题,由磋商小组集体研究处理。
★32.保密原则
32.1评审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32.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七 确定成交
3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综合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确定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表33条。
★34.采购任务取消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且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35.成交通知书
35.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35.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6.签订合同
36.1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6.2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6.3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6.4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7.履约保证金
37.1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表37.1条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37.2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拒绝签订合同并放弃成交资格,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8.采购代理服务费
成交供应商须按照供应商须知表38条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39.廉洁自律规定
39.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39.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
40.人员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41.质疑与接收
41.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41.2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41.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见供应商须知表41.3条。
42.履约验收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附件1: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注:
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采购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
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 = 1万元
(500-100)万元×0.7% = 2.8万元
(1000-500)万元×0.55% = 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 = 14万元
(6000-5000)万元×0.2% = 2万元
合计收费=l+2.8+2.75+14+2 = 22.55(万元)
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一、响应文件、电子文档的外封面、封口、封皮及目录
序号 |
内容 |
格式 |
1 |
响应文件的外封面及封口 |
1 |
2 |
响应文件的封皮 |
2 |
3 |
响应文件的目录 |
3 |
二、资格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