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招标通

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您的位置: 首页 > 招标公告 > 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食堂餐饮服务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食堂餐饮服务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详情

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食堂餐饮服务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发布时间: 2021/8/11

项目概况

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食堂餐饮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的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lssggzy.lishui.gov.cn/lsweb/)公告附件;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8月25日 09:45(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浙建航磋商2021327号

项目名称: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食堂餐饮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2700000

最高限价(元):2700000

采购需求:


数量:3

预算金额(元):2700000

单位:年

简要规格描述: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三章 采购需求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三章 采购需求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下载)采购文件

时间:/至2021年08月25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lssggzy.lishui.gov.cn/lsweb/)公告附件;

方式:自行下载获取。⑴获取流程:浙江政府采购网—用户入驻/登录—用户登录—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管理;⑵未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注册成为正式供应商的,请注册完成审核成功后登录获取;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附件中以“游客”身份(或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获取的采购文件仅供阅览;未按上述第⑴条方式获取采购文件的不得对采购文件提起质疑投诉;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

截止时间:2021年08月25日 09:45(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提交,“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成功上传提交后,供应商自行打印投标文件接收回执;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1年08月25日 09:45 (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浙江政府采购网—用户入驻/登录—用户登录—项目采购—开标评标—进入开标大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其他事项: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供应商自行决定是否安排人员赴现场参与磋商。
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请供应商严格遵守丽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并服从现场管理且按以下要求执行:
1)参与人员应当领取“丽水健康码”,红、黄码人员不得参与现场磋商活动。健康码获取方式:支付宝→城市服务→丽水健康码。
2)参与人员应携带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全程佩戴口罩,进入丽水市商会大厦自觉接受大楼物业人员体温检测及防疫询问,并如实报告情况。适当保持人员间隔距离(1.5米),不扎堆聚集,不喧哗闲聊,做好健康防护。
3)进出路线:供应商从大楼一楼正大门进入,登记、扫手机健康码、填写体温表格,电梯上五楼开标厅,按先后顺序固定分散就座,开标结束后原路返回。
4)如遇突发状况,按照“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 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青路85号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吴女士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8-2786469

质疑联系人:俞先生

质疑联系方式:0578-278644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07室

传 真:0578-2303501

项目联系人(询问):周美恒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8-2139203

质疑联系人:朱建丽

质疑联系方式:0578-2139203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丽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地 址: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0号

传 真:0578-2669165

联系人 :吴先生、叶先生

监督投诉电话:0578-2669165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附件信息:

  • 磋商文件(终稿)食堂服务.doc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编号:浙建航磋商2021327号

项目名称: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食堂餐饮服务项目

采 购 人: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第一章 综合说明 3

竞争性磋商公告 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7

前附表 7

总则 9

磋商文件说明 10

响应文件的编制 11

响应文件的加密、提交、修改和撤回 12

磋商会议和磋商评审 13

磋商无效的情形 16

法律责任 17

澄清、修改发布媒体 18

质疑 19

投诉 19

十一 授予合同 20

十二 验收 21

十三 政府采购政策 21

十四 其他事项 22

第三章 采购需求 24

一、 服务内容 24

二、 服务期限 27

三、 付款方式 27

第四章 采购合同 28

第五章 磋商相关文件格式 36

资格审查文件格式 36

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格式 46

报价文件格式 56

成交人公告内容 60

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 61

第六章 磋商办法和细则 62

总则 62

磋商小组 62

磋商程序 63

磋商内容及规定 65

评标办法和细则 65

磋商纪律和要求 67

第一章 综合说明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食堂餐饮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lssggzy.lishui.gov.cn/lsweb/)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 2021 8 25日 09:45(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浙建航磋商2021327号

项目名称: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食堂餐饮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2700000元

▲最高限价(元):2700000元

采购需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三章 采购需求

数量:3

单位:年

简要规格描述: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

备注:无

合同履约期限: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一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下载)采购文件

1.时间:发布公告之日至2021年8月25日09:45,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网址):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lssggzy.lishui.gov.cn/lsweb/)公告附件;

3.方式:自行下载获取。获取流程:浙江政府采购网—用户入驻/登录—用户登录—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管理;未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注册成为正式供应商的,请注册完成审核成功后登录获取;在浙江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附件中以“游客”身份(或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获取的采购文件仅供阅览;潜在供应商未按上述第条方式获取采购文件的不得对采购文件提起质疑投诉;

4.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

1.截止时间:2021年8月25日 09:45(北京时间)

2.地点(网址):

⑴ 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提交,“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成功上传提交后,供应商自行打印投标文件接收回执;

⑵ 备份投标文件:

备份投标文件是否提交由供应商自行决定,如不提交的,当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时,将导致无备份投标文件而失去投标资格。

如提交备份投标文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最后生成的具有电子签章的备份投标文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传送至代理机构邮箱(331345505@qq.com),传送的备份投标文件须打包压缩并加密,密码由供应商自行保管,压缩包命名为“备份投标文件”,并在邮件中注明项目名称及供应商名称。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1年8月25日 09:45(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浙江政府采购网—用户入驻/登录—用户登录—项目采购—开标评标—进入开标大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其他注意事项:

2.1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供应商自行决定是否安排人员赴现场参与磋商。

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请供应商严格遵守丽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并服从现场管理且按以下要求执行:

1)参与人员应当领取“丽水健康码”,红、黄码人员不得参与现场磋商活动。健康码获取方式:支付宝→城市服务→丽水健康码。

2)参与人员应携带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全程佩戴口罩,进入丽水市商会大厦自觉接受大楼物业人员体温检测及防疫询问,并如实报告情况。适当保持人员间隔距离(1.5米),不扎堆聚集,不喧哗闲聊,做好健康防护。

3)进出路线:供应商从大楼一楼正大门进入,登记、扫手机健康码、填写体温表格,电梯上五楼开标厅,按先后顺序固定分散就座,开标结束后原路返回。

4)如遇突发状况,按照“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2.2政采云平台注册注意事项:

2.2.1供应商未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注册成为正式供应商,需前往注册;

2.2.2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未注册成为浙江政府采购网“正式供应商”的,将无法实现该项目合同备案及付款,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2.3营业执照注册地为浙江省内的供应商请咨询注册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中心),营业执照注册地为浙江省外的供应商请咨询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名称: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项目联系人:吴女士 联系电话:0578-2786469

质疑联系人:俞先生 联系电话:0578-2786447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丽青路85号

2.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周美恒 联系电话:0578-2139203 传真:0578-2303501

质疑联系人:朱建丽 联系电话:0578-2139203 传真:0578-2303501

地址: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楼1207室

3.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丽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联系人:吴先生、叶先生 监督投诉电话:0578-2669165 传真:0578-2669165

地 址: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0号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采购人: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1年8月11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

序号

须知项目

内容、要求和时间

1

项目名称

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食堂餐饮服务项目

2

采购人

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3

采购代理机构

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组织方式

分散采购委托中介

5

资格审查方式

采用资格后审,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或提交响应文件不表明已获取磋商资格,磋商会上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才具有磋商资格。

6

磋商有效期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

7

磋商文件质疑

1、只有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潜在供应商”栏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才能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质疑时间详见前附表),否则不予受理。

2、质疑期限为自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磋商公告届满日为公告发布后的第4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质疑。

8

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发布网址同磋商公告发布网址。

9

响应文件

提交方式

接收人: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即磋商截止时间)2021年8月25日09时45分

提交响应文件地点:

(1)电子响应文件:磋商截止时间前在政采云平台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传输提交;

(2)备份响应文件:

备份响应文件是否提交由供应商自行决定,如不提交的,当电子响应文件无法解密时,将导致无备份响应文件而失去磋商资格,

如提交备份响应文件的,应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将最后生成的具有电子签章的备份响应文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传送至代理机构邮箱(331345505@qq.com),传送的备份响应文件须打包压缩并加密,密码由供应商自行保管。压缩包命名为“备份响应文件”,并在邮件中注明项目名称及供应商名称。

10

履约保证金

合同金额的5%,在合同中约定缴纳时间及缴纳方式,并在履行完合同约定事项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11

磋商时间

及地点

时间:2021年8月25日09时45分开始

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5楼)。

12

成交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

评审报告经采购人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公告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ssggzy.lishui.gov.cn/lsweb/等媒体上发布,并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

13

评审办法和细则

详见本磋商文件第六章

14

签订合同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5

发布媒体

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ssggzy.lishui.gov.cn/lsweb/)

16

竞争性磋商文件解释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7

供应商解密硬件准备

1.电脑、网络(供电子响应文件解密和澄清答疑使用);

2.电子响应文件解密CA锁(即原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加密的CA锁);

3.其他配套设施:如打印机、扫描仪等。

一 总则

1. 适用范围

1.1 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所述项目的采购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定义

2.1.1 “采购人”系指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1.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1.3 “供应商”系指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依法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参与项目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代表”系指响应文件中的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1.4 “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1.5 “合同”系指采购人与成交人双方签署的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以及所有附件、附录、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1.6 “产品”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产品(包括:虚拟产品),以及产品相关的保险、税金、备品备件、附件、耗材、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2.1.7 “服务”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应承担的送货上门、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附随义务。

2.1.8本文件所指的公章均指供应商的CA电子章(格式另有要求的除外)。

2.1.9 “▲”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

3.供应商基本要求

3.1 符合本文件第一章 采购公告第“二”条的规定;

3.2 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

4.联合体说明

4.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

5.特别说明

5.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2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3 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磋商文件说明

6. 磋商文件的构成

6.1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磋商、磋商程序和合同条款等。本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6.1.1竞争性磋商公告

6.1.2供应商须知

6.1.3采购需求

6.1.4政府采购合同

6.1.5磋商相关文件格式

6.1.6磋商办法和细则

6.1.7与本项目有关的磋商文件澄清、答复、更正、补充的内容

7.供应商的风险

7.1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的所有条款。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

8.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磋商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8.2依法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认真阅读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应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5日前向采购代理机构(可传真)提出澄清申请。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截止时间5日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ssggzy.lishui.gov.cn/lsweb/发布更正公告,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不足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响应文件的编制

9.要求

9.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9.2响应文件、供应商与采购有关的往来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如涉及非中文内容的,供应商有义务将其内容翻译成中文,一切对非中文内容的误解,都将由供应商承担。

9.3响应文件的形式和效力

9.3.1 响应文件的形式:响应文件分为电子响应文件、备份响应文件。

9.3.2 响应文件的效力

响应文件的启用,按先后顺位分别为电子响应文件、备份响应文件。

电子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供应商已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方式提交了备份响应文件,且经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通知后提供备份响应文件密码的,以备份响应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响应文件撤回;电子响应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响应文件自动失效。

10.响应文件的组成

▲10.1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分为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报价文件如有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内容, 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内容在评审时将作为无效内容。

11.响应文件编制的内容和要求。

11.1资格审查文件编制的内容和要求:详见第五章格式

11.2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

11.2.1资信商务部分详见第五章格式。

11.2.2技术部分编制内容和要求(包含但不限于):

11.2.2.1按磋商文件“第五章 磋商相关文件格式”所列的内容和格式。

11.2.2.2供应商应对照磋商文件 “第三章 采购需求”所列的内容提供完整产品、服务、技术指标等。

11.2.2.3项目承诺: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仅为基本要求,供应商可以作出优于或高于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承诺。

11.2.2.4 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技术证明资料。

11.2.3报价文件的编制内容和要求详见第五章格式

11.3磋商报价

11.3.1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所附的报价书上写明磋商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选择性的报价。最终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作无效标处理。

11.3.2 最终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磋商文件特殊说明外,应包括货款、标准附件、保险、税金、培训等一切税金和费用。

11.4排版:所有文字及表格建议采用黑色,正文字体采用宋体小四号字体,标题字体采用宋体小二号字体,页码应逐页连续编注。

11.5封面:按照磋商文件第五章提供的格式制作封面。

12.响应文件格式

12.1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格式、内容和要求制作响应文件。

13.竞争性磋商有效期

▲13.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

14.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须清楚的标明“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

14.2电子响应文件及备份响应文件中须加盖公章部分均采用CA签章(格式另有要求的除外)。

14.3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磋商概不接受。

响应文件的加密、提交、修改和撤回

15.响应文件的加密

15.1供应商应当将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三部分分别导入相应位置,各文件之间不得混装;

15.2电子响应文件按政采云平台供应商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进行加密;将最后生成的具有电子签章的备份响应文件进行压缩并加密。

16.响应文件的提交

▲16.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提交地点详见本章前附表。

16.2不予接收的电子响应文件情形:

⑴磋商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电子响应文件;

⑵未生成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

⑶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的电子响应文件或者解密不成功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备份响应文件的。

17.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7.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1)电子响应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提交;(2)备份响应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7.2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编制、标记和提交。

17.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修改、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

▲17.4补充、修改后的电子响应文件、备份响应文件内容均应相同。

磋商会议和磋商评审

18.磋商会议

18.1优先采用电子响应文件进行磋商、评审,电子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的,采用备份响应文件磋商、评审。

18.2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会议,建议供应商安排授权代表前往磋商会议现场,供应商若不安排人员到场的须准时在线参加,否则产生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8.3 磋商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介绍项目前期基本情况,宣布评审期间的有关事项。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开启电子响应文件解密通道,解密时限以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为准。

18.4电子响应文件无法解密的,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异常处理”通道上传备份响应文件,上传之前须由供应商代表提供备份响应文件密码进行解密。

18.5解密成功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

18.6供应商根据解密后交易平台公布的供应商名单及信息,通过现场或邮件方式提交《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详见第五章格式),提交时间在名单公布后的20分钟内。

18.7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通过现场或邮件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须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

18.8采购代理机构做好会议记录,供应商在解密完成后可查看供应商名单。

18.9供应商对记录表有疑义的,供应商代表在磋商会议结束前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现场或邮件方式(331345505@qq.com)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须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

18.10 磋商会议结束。

19. 资格审查

19.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按资格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及记录,资格审查顺序为电子交易平台解密后自动生成的“投标(响应)文件签收登记表”名单顺序。

19.2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

20. 磋商流程:详见第六章。

21.响应文件的澄清

21.1 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的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的形式提交,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1.2 磋商过程中,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其他内容,否则磋商小组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内容,响应内容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的形式提交。

21.3 报价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

(1)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报价文件中明细表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报价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上述顺序修正。

(6)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7)修正错误的磋商最终报价,供应商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的形式提交,调整后的磋商最终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若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磋商最终报价,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2.对响应文件的比较和评估

22.1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澄清答复内容及重新承诺情况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并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评分。

23.评审报告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记录、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并推荐成交候选人,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后提交。

24.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一)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二)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三)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四)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五)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重新组织采购。

25. 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小组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断电、传播疫病等)原因造成电子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运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⑴短时间内能消除不可抗力因素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小组在消除不可抗力因素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

⑵长时间内无法消除不可抗力因素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小组将中止电子交易活动。中止电子交易活动的,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26.保密和磋商过程的监控

26.1自磋商时间起至成交公告发布时间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磋商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得向任何供应商或与上述评审过程无关的人员透露。

26.2本项目磋商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不公正行为或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施加影响的企图和行为,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

六 磋商无效的情形

27. 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供应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磋商将被拒绝,响应文件无效:

27.1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提交响应文件的;

27.2 供应商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电子响应文件的;

27.3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7.4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7.5磋商有效期不足的;

27.6 磋商小组评定有实质性负偏离或出现“▲”条款的负偏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不作变动的;

27.7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款的;

27.8最终报价高于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27.9磋商文件中未要求,但供应商给予赠品、回扣或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27.10磋商报价存在漏项或报价数量少于采购要求的;

27.11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代表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交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磋商处理。

27.12供应商已明知采购期间或之后企业将发生兼并改制,或提供的产品将停产、淘汰,或必须有偿使用专供的备品备件和试剂耗材的,及其他应当告知采购人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实施或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信息,不在响应文件中予以特别说明的;

27.1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7.14不按磋商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27.1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文件无效情形。

七 法律责任

28.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8.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8.3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8.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8.5 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28.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28.1至28.5项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

29.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9.1 向磋商小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9.2 成交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9.3 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9.4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29.5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29.6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成交无效。

30.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1.1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31.2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1.3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1.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1.5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

31.6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31.7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31.8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31.9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31.10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1.11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1.12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澄清、修改发布媒体

32.1针对潜在供应商提出的询问,采购代理机构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澄清或修改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截止时间五日前将澄清或修改内容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ssggzy.lishui.gov.cn/lsweb/上予以公布,潜在供应商应自行关注网站更正公告等内容,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一一通知。

32.2潜在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出。

九 质疑

33.1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3.2 质疑的主要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和丽水市相关文件的规定。质疑内容涉及保密事项,质疑供应商应提供有效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

33.3 质疑供应商可直接提交、传真或邮寄方式提交质疑书(一式三份以上)。以其他方式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接受、答复。

33.3.1 邮寄方式送达质疑书的,以采购代理机构实际收到邮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33.3.2 传真方式送达质疑书的,质疑供应商应当取得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收到传真的意见,并及时将质疑书原件送达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以实际收到原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33.3.3 在质疑期限届满前,质疑书已经邮寄或传真成功的,质疑不视为过期。

33.4 质疑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将与质疑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并注明翻译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33.5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供应商。

33.6 质疑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 投诉

34.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同级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十一 授予合同

35. 成交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

35.1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36. 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

36.1 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人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之前,采购人经同级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同意,补充合同交同级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备案。

37. 签订合同

37.1成交人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定合同。

37.2 磋商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7.3 成交人不遵守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要约条款及所作的承诺,擅自修改报价或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无故拖延、拒签合同者,采购人有权取消供应商的成交资格。

按有关法律法规成交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7.4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成交结果的质疑期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37.5采购人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十二 验收

38.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38.1 如本项目采购人将邀请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核对成交标的的技术指标、承诺等内容,是否和磋商文件、成交人响应文件的内容相符合。

38.2其他供应商如要参与验收,在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前将参与验收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告知采购人。采购人在验收二日前告知其参加验收的具体时间和地址。参加验收工作的人员,应提供供应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8.3其他供应商应遵守诚实信用、实事求是的原则,在验收期间积极配合采购人组织的验收工作,不得影响或阻扰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验收的一切费用,原则上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十三 政府采购政策

38. 关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

38.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8.2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餐饮业

38.3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8.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视为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视为非中小企业。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8.5中小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视为非中小企业。

38.6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8.7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8.8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8.9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十四 其他事项

39. 解释权

39.1本磋商文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编制的,解释权属采购代理机构。

39.2.采购代理机构对决标结果不负责解释。

40. 采购代理服务费:

由成交人支付代理服务费,费用以成交价按下表服务类收费标准计取,采用差额累计法计算,成交人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100以下

1.5%

1.5%

100-500

1.1%

0.8%

500-1000

0.8%

0.45%

1000-5000

0.5%

0.25%


第三章 采购需求

本项目以总价包干形式完成所有的服务内容。实施过程中除非采购方书面调整服务范围或数量外,合同总价按中标价不作调整,供应商自行考虑并承担风险费用。报价应包含食堂餐饮服务管理费、厨房及餐厅的卫生保洁(包括所需的劳保用品等)、人员培训、工资、福利、服装、奖金、各项社会保险、排污费及税金等所有可能涉及的相关费用。工具、清洁用品、用餐人员用纸及牙签、外带打包用品由采购人另行提供。

1服务内容

1.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支队本部食堂、车管所食堂、南城大队食堂三处食堂进行托管经营服务。具体如下:

(1)支队本部食堂位于丽水市莲都区丽青路85号交警支队大院内,负责为支队机关、莲都大队提供法定工作日早、中、晚三餐(用餐人数约300人)要求配备厨师2人,面点师1人,服务员8人;除春节假期外,提供所有法定节假日、双休日早、中、晚三餐(用餐人数约50人),配置标准至少1个厨师3个服务员;以及集中行动、加班等特殊时间供餐服务。

(2)车管所食堂位于丽水市莲都区吕埠坑车管所大院内,负责为车管所提供法定工作日中餐供餐(用餐人数约80人)及集中行动、加班等特殊时间供餐服务,要求配备厨师1人,服务员2人;

(3)南城大队食堂位于水阁开发区南城交警大队大院内,负责为南城大队提供全年(春节假期除外)中餐(法定工作日用餐约70人,其它时间约20人)、晚餐(用餐人数约20人)及集中行动、加班等特殊时间供餐服务,要求配备厨师1人,服务员2人。

2.人员配备最低要求(共18人)

序号

岗位

所需人数

年龄要求

岗位要求

备注

1

项目负责人

1人

30-50岁

要求具有5年以上酒店或食堂管理经验,具有健康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全面负责所有食堂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岗位工作;为本项目合同签定、应急等相关事项的联系工作;确保服务顺利开展。

2

厨师长

1人

30-50岁

有较强的责任心,持人力社保部二级及以上中式烹调师证,健康证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全面负责所有食堂菜品的配菜、验菜等,保证食品质量。确保服务顺利开展。

3

专职厨师

3人

30-55岁

持人力社保部三级及以上中式烹调师证、健康证及3年以上酒店或食堂相关工作经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负责食堂菜品的加工、烹饪,保证食品质量。其中1人负责在中餐、晚餐时提供汤面类现场烹饪服务。

4

面点师

1人

30-50岁

具有面点师资格证、健康证及2年以上酒店或食堂相关工作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负责制作面点,供应食堂早餐及周五外卖。

5

服务员

12人

20-55岁(注:其中20-45岁的人员不得少于7人)

要求女性,有1年以上酒店或食堂相关工作经验,具有健康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五官端正,形象佳。

负责餐厅现场服务(洗菜、切菜、配菜、洗碗、保洁、打菜)。

3.食堂经营管理要求

3.1食堂内部管理

3.1.1菜品要求:饭菜应当多样化,合理搭配,营养均衡。菜谱每周排列一次,经常更换菜肴的花式品种,提供适合口味的菜肴,每周菜谱荤素重复率均不得高于70%。

3.1.2供应商劳务服务团队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办理《健康证》相关事宜由供应商全权负责,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3.1.3供应商必须根据各区域食堂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工作须知和制度,经各食堂管理方审定后上墙。

3.1.4 食堂用餐时间:早餐7:00-8:30,中餐12:00-13:00,晚餐5:00-6:30,用餐时间具体根据采购人工作需要调整,供应商必须在开餐时间前20分钟做好各项开餐准备工作。双休日及节假日应安排专人值班,根据采购人工作需要,供应商须安排人员全天候值班备餐。

3.1.5供应商负责厨房的组织、管理和烹饪工作。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并定期进行《食品卫生法》的学习,坚决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3.1.6供应商必须给每位工作人员投保人生意外伤害险,按岗位要求,统一配制工作服(服装须符合采购方要求),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完成每天的工作任务,除托管合同上的指定托管数额和奖惩考核外,供应商的其他费用开支与采购人无关,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3.2 食堂物品的采购管理

食堂物品(包括用餐的食品和食堂所需的各种用具等全部物品)均由采购人统一采购,对每天配送的食品由采购方和供应商共同验收。如在工作中需要购买食堂必须品(或损坏需要更换的)填写好单子交给采购人,由采购人进行采购。

3.3食品卫生管理。

(1)双方共同严把食品卫生质量关,发现有“三无”产品及过期、腐烂、霉变、变质食品要马上联系配送公司,及时退还。

(2)不提供生、冷食品,隔顿食品重新回炉加热,所有食品煮透,蔬菜充分漂净,去除农药残留,确保100%的食品卫生安全。

(3)严格执行餐具消毒制度,所有餐具按规程清洗并消毒,做到无污迹、水迹。碗筷盆每天消毒三次。

(4)厨房在对原材料进行加工生产的过程中,严格按生产规程,厨房食品原料保藏制度和厨房卫生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准确把握菜点的成熟度,保证各类出品符合杀菌标准及其他质量要求。

(5)品尝菜点食品要用勺、筷子,不得直接用手拿,冷菜制作装配必须严格按冷菜厨房卫生要求进行。

(6)用剩的各类原材料及食品要随时进行相应的保藏,保证再生产及销售的卫生和安全烧煮。

(7)上班前要洗刷灶具,并对调料和汤锅水进行调换、过滤或烧煮。

(8)认真检査加工食品原料,将不合格原料安排重新加工。

(9)各种烹饪佐料在使用前应进行感观检査,不得使用变质不清洁的佐料;佐料应盛入专用容器,并加盖保持清洁。

(10)每餐开餐前对工作用的手布进行消毒清洗。

(11)保持地面和工作台面的整齐、清洁、无污染、无油垢;养成良好的卫生工作习惯,不得将水、汤汁倒在地面上,以保持地面干燥。

(12)打菜(饭)[含进监区打菜(饭)]时必须戴口罩。

(13)食品留样由成交单位负责,采购方监督检查。

(14)烹任时要严格按照流程操作,以防出现安全事故。

3.4成本控制管理

(1)根据每日预计用餐人数,指定原料申购的标准规格,控制申购量。

(2)准确全面询价,把好原料采购定价关。

(3)严格验货手续把好进货质量,数量关。

(4)按要求加工,努力提高出净率,涨发率和综合利用率。

(5)按规格配料,控制每份出品数量。

(6)准确适用调味料,杜绝调料浪费,减少调味品成本开支。

(7)及时妥善保藏各类原料及成品,减少少原料和成品变质造成的损失。

2(8)控制库存量,根据日用量与采购周期指定原料的最低库存量和最高库存量

3服务期限

本项目服务期为 3 年,合同一年一签。

4付款方式

1.合同款采用先服务后付款的方式按月平均支付,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15日内支付一年合同金额的10%为预付款, 之后服务费支付时间为每月的10日前支付上月服务费用(当支付金额小于预付款金额时不予支付,直至扣回预付款)。

2.若签订第二年和第三年的合同,付款方式同上。

注:若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可取消或降低支付预付款。


第四章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采购人:(以下称甲方)

成交人:(以下称乙方)

根据磋商文件采购编号( )在 日磋商会上,经磋商小组评定        (乙方)为成交人。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要求,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 承包范围和要求

承包区域和要求:

乙方在承包区域内提供 等及相关服务,且只能在该范围内从事 的相关工作。(甲方调配除外)

第二条 承包价格及支付:

1、年承包合同价格: 元(计人民币 万元整,组成见附件):

2、付款方式:

1、甲方向乙方交付服务期限内中标金额的服务费为每年(大写):整(¥ 元),含税金。

2、付款办法: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必须在2021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元人民币,以保证乙方遵守本合同的一切条款、条件和承诺,该保证金在甲方的规定存续期间不计息。

2、甲方在任何时候都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用于修复乙方损坏甲方的设备、设施、场地或因乙方违约而导致损失的金额或违约金,且乙方应在接到扣除履约保证金通知后一周内补足扣除差额,保证承包期间履约保证金的完整。

3、甲方认为乙方在承包期间没有涉及甲方的应付而未付金额或违约行为,甲方在承包期满后或提前终止承包合同后一个月内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将在扣除乙方应付金额或违约金后退还保证金余额。

第四条 经营制约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在承包区域从事任何广告活动或类似宣传,甲方有权依照广告法和甲方相关的规定责令乙方限期改正,并接受处罚;但甲方在该区域发布的广告宣传保证不致影响乙方的正常工作。

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经济活动,且由此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实行优质服务,优质管理,为甲方提供文明礼貌、主动热情周到的服务,最大限度满足甲方服务质量的要求,由甲方根据相关考核办法,对食堂服务质量按服务内容分别进行考评,评分低于85分或连续三个月低于90分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服务费1000元。

第五条 双方承诺

乙方对甲方作出以下承诺:

1.1不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抵押承包区域,在承包区域只从事甲方认可的服务工作。在承包期间,乙方的任何股份配置变动应通知甲方。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任何占有支配地位的股份转让都视为乙方出租、转让的行为。

1.2在适当情况下,乙方应允许甲方或其授权的人员对承包区域内各项服务质量控制进行检查,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3在承包区域的各项服务,其工作时间必须满足甲方的工作要求,包括星期天及公众假日,无论乙方有什么理由,都不可以停止服务工作。

1.4乙方必须聘请(或指定)一位经理(负责人),全权代表乙方与甲方保持密切联系并保证承包区域服务工作。

1.5为承包区域的服务工作配备足够的人员,且聘用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劳动部门有关用工规定,并经乙方相关专业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甲方有权进行审核,该类费用开支由乙方负责。

1.6工作人员上岗穿由甲方确认的制服及甲方许可的装饰物品,费用和制作均由乙方负担。

1.7乙方必须出具或办妥法律及甲方规定的与承包区域经营业务有关的执照和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并在经营中遵守一切有关条例和规定。自行交纳税务、工商部门的各项税费。

1.8乙方必须确保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并根据甲方要求改变不满意的服务状况。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与检查。同时,自觉参加甲方认为有助于提高甲方形象和经营业绩的宣传活动。

1.9在承包期内乙方应保证承包区域内的设施、设备良好的运营状况和环境状况,并接受甲方或其授权人员的检查,对由乙方引起或造成设施、设备的损坏及环境卫生不理想状况,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修复或整改,在书面通知下达一周后,仍未按要求修复或整改,甲方将负责完成这一工作,所需费用连同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的所有设备、设施、工具由乙方使用的,除正常使用折旧外,乙方保证各设备、设施、工具的完好性。清洁材料由甲方提供,乙方应在保证清洁质量的前提下本着节约、安全的使用。低值易耗品与一次性用品由甲方提交乙方使用。

1.10乙方在承包区域因作业所需增加机械、电力设备及设施应征得甲方同意,并聘请有资格得承造商进行安装、保养并将施工安装保养记录手册和图纸,交由甲方备案。

1.11禁止事项

1.11.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支付小费或赠送实物,违责将终止合同。乙方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大楼内相关人员索取小费或钱物等。

1.11.2不得在承包区域住宿或者从事非法活动,也不得从事有损甲方利益得活动,同时不允许在承包区域对甲方经营活动进行滋扰性的行为。

1.11.3除经甲方批准进行必要的维修工程外,乙方不得损毁承包区域原有的设施和装潢,不得更改已铺设的电缆、电线等电力装置。同时,也不得安装任何可能造成电缆负载过大的电器设备,以免无线电受干扰。

11.1.4未获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任何时候都不能在承包区域存放易燃物品、挥发性大或气味浓烈的液体等。

1.12保险

1.12.1员工人身意外

在承包期内,乙方所有人员的事故由乙方自行全权负责(如乙方应对其员工投保人身意外险),以保证甲方在乙方工作人员索偿时不受任何责任的约束。

1.12.2其他保险及费用

乙方应按政府各部门有关规定为服务人员交纳所有相关的社会保险及其他相关费用。乙方应对此全权负责。

1.13乙方及其员工遵守甲方要求的一切行政管理、防疫要求、消防安全等规定和制度,保证承包区域的消防设施能正常使用,消防通道畅通,同时承担违规责任。

1.14遇突发事件或安全检查时,乙方必须配合有关当局执行任务,并指定专职人员协助工作,直至完成。

1.15乙方保证在承包期满当天下午五时前撤离现场。

2、甲方对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2.1甲方在职权范围内保证乙方的正常经营不受干扰。

2.2保证乙方的员工的工具按规定正常进入承包区域开展服务工作。

2.3甲方提供乙方存放工具、换衣、休息及办公场所,以及必须的货架、桌椅、电脑、打印机等。

第六条 不可抗力

1、在承包期间发生地震、火灾及其他双方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承包区域不能正常经营,合同不能或不能全部履行。双方可以按以下各项执行:

1.1任何一方可以书面形式终止合同无需作出任何赔偿。

1.2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并不影响任何一方对不可抗力先前发生的违约行为合法追偿。

1.3甲方不负责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责任。

1.4因不可抗力造成甲方的损害,甲方的保险赔偿不受影响。对恢复承包合同期间的价格及其他费用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2、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影响合同履行,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1、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终止

2.1提前终止

2.1.1因承包区域布局调整,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甲方须提前一个月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承包。

2.1.2因乙方连续三次服务评定未达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承包。

2.1.3乙方亦可向甲方提前三个月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承包,乙方支付给甲方月度承包服务条款三倍金额的赔偿金,乙方承诺从保证金中扣除该款,甲方的其他应收款不受影响。

2.1.4提前终止承包期早于月底最后一天,应视为月底最后一天期满,此条适用于上述2.1.1、2.1.2、2.1.3三条。

2.1.5乙方未能履行合同和遵守有关规定,在甲方发出书面警告后仍无采取补救措施可立即终止承包。

2.1.6乙方破产清算、重组及兼并等事实发生,或被债权人接管经营,甲方不必通知乙方即可终止承包。

2.2协议终止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任何时候终止承包。

2.3自然终止

合同规定的承包期满,承包自然终止。

3、承包终止后果

3.1终止承包,不影响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的赔偿、补偿,也不影响履约保证金的效力。

3.2上述2.1.2、2.1.5二条的终止,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3.3承包终止时,双方应进行结算,甲方同时进行乙方承包区域设施、设备状况检查并要求乙方三天内将乙方物品撤离承包区域,否则甲方将代理处理,并追偿甲方代理费及15%的手续费。

4、不放弃权利

4.1甲方接受乙方的服务,但不放弃对乙方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同时,若甲方对乙方某一违约行为放弃进行追究的权利,但不放弃对乙方其他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第八条  其他

1.乙方所有人员的事故由乙方自行全权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在乙方的责任区内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第三方的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合同中所述通知,必须为书面形式,并有送达签收。

3.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 3.2 种方式解决争议:

3.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2向 丽水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3.3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4.如双方同意,可以书面修改或补充本合同条款;合同的附件、修改(补充)件均与本主合同同效。

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第九条  合同有效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一:《食堂服务考核表》

甲 方: 乙 方:

名 称:(印章)    名 称:(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注:本合同仅作示范文本,具体以双方签定的正式合同为准,合同内容不得违背本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

合同附件一

月食堂服务考核表

考核内容

扣分情况

扣分

人员配备

1、未按照要求配备足够的人员

每缺一人/次扣5分

2、无故脱岗、旷工半天

每次扣10分

3、未经允许擅自调整既定的食堂管理方案

每次扣3分

4、未经允许擅自调换相关人员的

每次扣2分

5、人员不符合要求的

每次扣5分

6、未提供相关人员个人信息及相关证件或提供不全的

每次扣1分

7、工作人员不遵守食堂管理要求的

每次扣3分

8、发生隐患或事故,隐瞒不报的

每次扣5分

9、其他导致人员配备不合理的行为

每次扣1分

形象

态度

1、工作时间未着统一工作服、穿拖鞋、光膀子、吃零食等有损形象的行为

每人次扣1分

2、上班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内的(迟到或早退15分以上按旷工论处,不计到岗人数)

每人次扣1分

3、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待命的、睡岗、未经允许离岗的

每人次扣1分

4、拒不服从采购方合理的工作要求及岗位调度的

每人次扣1分

5、工作时间言行举止不文明,造成被服务对象投诉的或对相关人员的合理要求出言顶撞的

每人次扣1分

6、其他形象行为不佳、态度恶劣等行为

每人次扣1分

工作服务

1、发现有“三无”产品及过期、腐烂、霉变、变质食品未及时退还的

每次扣5分

2、提供生、冷食品,隔顿食品重新回炉加热的

每次扣1分

3、餐具未按规程清洗并消毒,或者有污迹、水迹,碗筷盆未每天消毒三次的

每次扣1分

4、直接用手拿,冷菜制作装配,未按冷菜厨房卫生要求进行的

每次扣2分

5、用剩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