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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厨具设备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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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村高中扩建改造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招标详情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罗村高中扩建改造工程项目 已由 佛山市南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以 南发改资投审〔2020〕28号 批准(备案)建设,招标人为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 。本项目 罗村高中扩建改造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已由 佛山市南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以 南发改资投审〔2020〕28号 核准,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湖中路4号罗村高级中学。

2.2 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占地面积约146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0950平方米,改造面积约2925平方米,包括新建一栋教学楼、一栋综合楼以及改造学生饭堂等。项目估算总投资4721.74万元。

2.3 计划工期:总工期为 365 日历天,合同工期以签订合同之日开始计算至完成本项目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交工验收合格。施工期的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人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工期不因高温、雨天、法定假期及办理各方面的手续等因素而延长(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及不可抗力除外)。

2.4 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40991297.41(元)

2.5 本招标工程共分 1 个标段,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

2.5.1招标内容:包括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含方案深化)、编制施工图预算、变更设计(如有)、编制竣工图、工程施工、设计后续配合服务、保修期保修服务(含移交)、编制工程结算以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他工作(发包人或出资人已另行委托的工作内容除外)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总承包。具体如下:

(1) 工程设计:对发包人、出资人提供的建设前期资料的复核,并提出补充和完善;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批复和招标文件及其他资料(如有)要求,负责从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的工程所述范围内的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包含建筑工程设计、消防设计、人防工程设计、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强弱电设计、室外管网道路、室外附属工程设计、园林绿化及景观设计、给排水专业设计、信息化工程设计、节能设计、绿色建筑设计、海绵城市设计、基坑支护(含基坑监测)、深基坑工程设计等所有专业的二次深化设计)、预算编制、配合完成施工图审查、变更设计、设计后续配合服务、编制竣工图、施工及验收过程中的设计指导及配合、现场服务及相关报建工作等项目实施所需设计的内容。 所有设计图纸均应达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16】247号)的规定的设计编制深度,符合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报建图要求,并负责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和审查。

(2) 工程施工: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及经审核确认的施工图纸及相关配套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所有单位工程的土方工程、深基坑工程勘察、基础工程、边坡、基坑支护(含基坑监测)、地下室、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室外工程(含道路及附属工程、挡土墙、景观、绿化、围墙等)、拆除工程(含原地面破除、连廊墙体拆除、苗木迁移及清除等)、室内外给排水(含排水接入市政管网费用)、消防、人防工程、防雷接地、绿色建筑、电气工程(含内线、配电、施工用电)、自来水、弱电及智能化工程、暖通、照明、设备采购及其他附属工程项目全部施工、以及工程结算编制工作。及本项目招标文件、EPC清单、合同内所包含的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安装、调试、保修工作等,均由承包人负责。

注:厨具设备、直饮水设备、太阳能设备的采购及安装、变配电系统不在承包范围,但相应管线预留预埋、电缆沟等包含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2.5.2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工程上述标段中的 1 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1 个标段。

2.6 承包方式:本项目实行限额投资、限额设计、限额施工模式。以固定施工图设计费折率、固定建安工程费折率、工程保险费固定总价进行设计施工总承包;要求包设计、包施工、包临时用水用电、包材料、包检验检测费用、包设备购置、包设备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质量、包验收合格、包造价控制、包预算及结算编制、包竣工图编制、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移交档案、包保修(法规规定工程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等涉及本项目所有内容。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2.7 工程质量要求:

(1) 工程设计质量要求:执行国家、省或行业现行的相关工程设计准则和相关规范,满足招标人、出资人相关使用功能需求,并通过招标人、出资人及有关部门或专业审图机构的审查。

(2) 工程施工质量要求:执行国家、省或行业现行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及相关规范,须达到合格或以上验收质量等级标准。

2.8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符合国家、省、市及区级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扬尘、城市管理等规定承诺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且不允许出现伤亡事故。

3.资格审查方式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4.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设计、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具体要求如下:

4.1 法人资格

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如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方分别提供)。

4.2 对投标人企业的资质要求

4.2.1 投标人须同时具有以下(1)、(2)项资质要求:

(1)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2)投标人须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4.2.2 本工程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须以 施工资质单位 为牵头人。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 两个 (其中设计单位不超过1家,施工单位不超过1家)。

联合体投标人除应符合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4.2.2.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4.2.2.2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委派项目负责人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责任和权利义务。联合投标协议书必须加盖所有联合体成员法人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4.2.2.3 联合体资质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确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2.2.4 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投标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进行投标,如有违反,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4.2.2.5 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本项目工程款的支付。

4.2.2.6 除非另有规定和说明,本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中的“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方。

4.3 投标人须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为联合体投标,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4.4 投标人须按照《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遏制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意见》的要求签署《诚信投标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4.5 √投标人应在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中办理登记并获得对应行业的建筑行业诚信档案【投标人须持有“建筑业企业“和”设计类企业”类型的诚信编号。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具有本公告要求的设计资质且承担本项目设计工作的企业须持有“设计类企业”的诚信编号;具有本公告要求的施工资质且承担本项目施工工作的企业须持有 “建筑类企业”的诚信编号。】。

4.5.1 √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的考评等级为C级或以上且状态显示为“正常”(以资格审查当天的查询结果为准)。

4.5.2 广东省以外的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则指广东省以外的成员单位),须提供在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www.gdcic.net)“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专栏关于投标人进粤企业及人员信息登记的网页打印件。

4.6 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的数量及要求(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

4.6.1对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1 名,须具有 建筑相关 专业 中 级(或以上级)职称(职称证书应以人社部门或者在人社部门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颁发的为准),且具备注册于投标人本单位的 建筑工程 专业 二 级(或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在广东省外注册的建造师必须是一级建造师;在广东省内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可提供“取得广东省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个人详细信息网页打印件),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投标人可提供所在省份相关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的证书查询信息网页打印件或电子证照打印件)。

4.6.2 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在 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 登记的人员中选取,并且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在资格审查当日未被锁定。省外进粤企业,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办理了登记手续。

4.6.3 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4.6.4 需提供投标人近期(扣除发布招标公告当月往前顺推 6 个月)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的社保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为准。

4.6.5 投标人应慎重考虑选派一名工程项目负责人参加多个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如拟派项目负责人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均中标的,只能按照不同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时间先后,担任本企业最先中标工程项目的投标项目负责人。如本工程项目为后确定该企业为中标人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4.7 对拟派设计负责人的数量及要求(如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设计工作的单位委派)

4.7.1 对拟派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1 名,须具有 建筑相关 专业 副高 级(或以上级)职称(职称证书应以人社部门或者在人社部门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颁发的为准)。

4.7.2 拟派设计负责人必须在 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 登记的人员中选取。省外进粤企业,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办理了登记手续。

4.7.3 需提供投标人近期(扣除发布招标公告当月往前顺推 6 个月)为拟派设计负责人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的社保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为准。

4.8 专职安全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 1 名,均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投标人可提供所在省份相关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的证书查询信息网页打印件或电子证照打印件),且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需提供投标人近期(扣除发布招标公告当月往前顺推 6 个月)为拟派专职安全人员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的社保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为准。

注:拟投入到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专职安全人员不得互相兼任。

4.9 对投标人企业的信誉要求(若为联合体投标人,联合体各方均须符合)

4.9.1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9.2 没有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此处所指的“处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的有关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且该行政处罚信息已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开,除此之外,其他以通知、通报等形式或依据规范性文件对投标人投标资格作出的限制,不属于此处所指的“处罚”范畴)

4.9.3 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此处“骗取中标”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认定的违法行为;“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则以司法、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文件予以认定,其中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效文件认定的“重大”事故等级达到《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标准;“最近三年”是指该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三年,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文件的落款时间为准)

4.9.4 根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启用执行联动机制决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投标人若为名单上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加本工程项目投标。

4.9.5 根据《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8部门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事项中进行信用信息查询和实施联合奖惩的通知》(佛发改信用〔2019〕1号),对被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列入失信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5.招标文件、图纸等资料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可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下载招标文件、图纸等资料。具体操作方法请浏览“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交易指南”中的工程交易栏目。网址:http://ggzy.foshan.gov.cn,业务咨询电话:0757-83990765、0757-83991581。

5.2 招标文件一经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各投标人应及时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及图纸(供下载的招标文件有PDF和WORD版本时,若有不一致,以招标人盖章的PDF版本招标文件为准)。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6.投标保证金

6.1 本工程要求投标人提交 50万 元的投标保证金。

6.2 投标人可自行选择采用现金或投标担保的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6.2.1 以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提交;投标人应提前办理投标保证金手续,自行承担银行到账延误风险。

6.2.2 以投标担保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授权代理人应在开标当天且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纸质投标保函原件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否则投标无效(投标保函复印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7.1.1 投标文件递交的起始时间:2021年9月17日8时30分,截止时间:2021年9月17日 9 时 30 分。

7.1.2 开标时间:2021年 9 月 17 日 9 时 30 分。

7.1.3 递交投标文件起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澄清(答疑)、补充、

修改等文件中的相关信息。

7.2 投标文件递交地址: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 佛山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南海 分中心开标 二 室 211 (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58号方舟一号建筑产业中心大楼2楼)。

7.3 依据《佛山市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海分中心有序恢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南资管办[2020]1号)的相关要求,疫情防控期间,本项目取消投标人现场参加开标会议环节,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即可离开。

注:疫情防控期间,提倡佛山市以外的投标人委托佛山市内的分支机构、办事处的人员或本地的其他人员为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须凭以下文件递交投标文件: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②授权委托书原件、③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④如为联合体,需现场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原件、⑤如投标人的授权代理人非投标人本单位已取得有效的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交易员资格的人员,还另需提供投标人的任一有效的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员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交以上资料或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招标人将不予接收其投标文件。收取资料时招标人对投标文件密封进行核查,未按要求密封的招标人有权不接收投标文件。

7.4 为配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人员均须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者一律不得进入。投标人授权代理人未佩戴口罩的,招标人将不予接收其投标文件。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海分中心网 以及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告内容和时间不一致时,以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为准。

9.其他

9.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以及招标人的澄清(答疑)、补充、修改等文件一律通过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提交和发布。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报名项目信息,及时登录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相关文件,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9.2 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9.3 本次招标采用的评定标办法是 综合评估法 。

9.4 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高级中学为本工程的出资人,中标人须和本工程招标人、出资人三方签订合同。招标人、出资人共同负责本项目的招标、合同签订、 报建、建设管理和工程款项的支付、工程结算等工作。关于罗村高中扩建改造工程项目的工程管理和变更参照南海区相关政策执行。

10.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鼎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 地 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盐平路瀚天科

技城综合楼404-2区

邮 编:528200 邮 编:528200

联 系 人:黄主任 联 系 人:何工

电 话:0757-86408938 电 话:0757-86331222

传 真: / 传 真:0757-86331222

电子邮件: / 电子邮件:270266478@qq.com


2021 年 8 月 26 日

附件:
罗村高中扩建改造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内容是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招标公告编制人:广东鼎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罗村高中扩建改造工程项目设计施 工总承包(EPC) 招标文件 招 标 人: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 (盖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 广东鼎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盖公章) 联系人: 何工 联系电话: 0757-86331222 传真号码:0757-86331222 E-mail: 270266478@qq.com 2021 年 8 月 26 日 1 目 录 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 2 投标无效、中标无效的认定及处理............................................................................................................................ 5 第一章 招标公告.......................................................................................................................................................... 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3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55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127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128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129 2 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 重要提示:本摘要是本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文件等)中涉 及的所有否决性条款的集中载明,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在开标会上当场宣布投标文件不予 受理或为无效投标的情形,初步评审、详细评审阶段发现重大偏差的情形。除出现以下情形 外,投标文件的其他任何情形均不得作否决处理。招标文件中有关否决性条款的阐述与本摘 要所列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摘要载明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通过补充招标文件增加、删除、修改否决投标条款的,应当在补充招标文件中集 中载明调整后完整的否决投标条款。 招标人对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的修改: ?第[ / ]项修改为:[ / ]。 ?增加第[ / ]项:[ / ]。 招标人应派代表参加开标会,并负责在开标会上判定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或为无效投标的 情形。 评标委员会应将在初步评审阶段和详细评审阶段发现的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情况列 入评标报告中的“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对该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对于发现的投标文件格 式(技术标暗标除外)等其他偏差情况应列入细微偏差,向招标人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但 不得对该投标作否决处理。 1.在开标会上,判定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或为无效投标的情形(由招标人负责判定): 1.1 判定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 1.1.1 无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1.1.2 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 1.1.3 投标文件外封套上载明的投标人名称与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显示 不一致的(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了工商更名登记手续及相关证书更名手续的除外); 1.1.4 投标人授权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到场递交投标文件或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 供身份证明文件的; 1.1.5 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标记,或因错放或密封不牢靠而造成提前开封的,具体 要求见本招标文件相应条款; 1.1.6 在本招标项目历次招标时,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 件,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 注:投标文件出现上述情形被判定不予受理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1.2 宣布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的情形: 1.2.1 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1.2.2 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名称与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显示不一致的 (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了工商更名登记手续及相关证书更名手续的除外); 1.2.3 投标文件的装订不符合要求,具体要求见本招标文件相应条款; 1.2.4 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报价或填写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 3 价。 注:投标文件出现上述情形被宣布为无效投标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 标。 2.初步评审阶段和详细评审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2.1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2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联合投标协议书; 2.3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2.4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 投标的除外; 2.5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2.6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7 投标人有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注: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行为认定(包括但不限于) 2.7.1 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受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 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属 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2.7.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2.7.2.1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7.2.2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2.7.2.3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2.7.2.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2.7.2.5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7.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2.7.3.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7.3.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2.7.3.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2.7.3.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7.3.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2.7.3.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7.4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2.7.4.1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7.4.2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2.7.4.3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2.7.4.4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2.7.4.5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7.5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省、市各级政府部门工作文件规定 4 的其他认定标准。 2.8 投标人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2.9 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 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投标人不能 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2.10 投标报价更改了不可竞争费用; 2.1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后,投标人不接受修正 后的投标报价; 2.12 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要求。 5 投标无效、中标无效的认定及处理 招标人对投标无效、中标无效的认定及处理的修改: □第[ / ]项修改为:[ / ]。 □增加第[ / ]项:[ / ]。 1.投标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的;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 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1.3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1.4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不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 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投标被确认无效的,在评标过程中,相关投标应当被否决;在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 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已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中标无效。 2.中标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2.1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 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的; 2.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 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影响中标 结果的; 2.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 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2.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2.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 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 2.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2.7定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未在评标委员会推 荐的定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的。 中标被确认无效的,由招标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省、 市各级政府部门工作文件的规定从符合条件的其他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 标。 6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罗村高中扩建改造工程项目 已由 佛山市南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以 南发改资投审 〔2020〕28 号 批准(备案)建设,招标人为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 ,建设资 金来自 财政资金 。本项目 罗村高中扩建改造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的招标 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已由 佛山市南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以 南发改资投审 〔2020〕28 号 核准,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湖中路 4号罗村高级中学。 2.2 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占地面积约 1460 平方米,建筑面积约 10950 平方米,改造面积 约 2925 平方米,包括新建一栋教学楼、一栋综合楼以及改造学生饭堂等。项目估算 总投资 4721.74 万元。 2.3 计划工期:总工期为 365 日历天,合同工期以签订合同之日开始计算至完成本项目 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交工验收合格。施工期的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 人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工期不因高温、雨天、法定假期及办理各方面的手续等因素而 延长(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及不可抗力除外)。 2.4 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40991297.41(元) 2.5 本招标工程共分 1 个标段,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 2.5.1 招标内容:包括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含方案深化)、编制施工图预算、变更设计(如 有)、编制竣工图、工程施工、设计后续配合服务、保修期保修服务(含移交)、 编制工程结算以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他工作(发包人或出资人已另行委托的工作 内容除外)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总承包。具体如下: (1) 工程设计:对发包人、出资人提供的建设前期资料的复核,并提出补充和完善;根 据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批复和招标文件及其他资料(如有)要求,负责从 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的工程所述范围内的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包 含建筑工程设计、消防设计、人防工程设计、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强弱电设计、室 外管网道路、室外附属工程设计、园林绿化及景观设计、给排水专业设计、信息化 工程设计、节能设计、绿色建筑设计、海绵城市设计、基坑支护(含基坑监测)、 深基坑工程设计等所有专业的二次深化设计)、预算编制、配合完成施工图审查、 变更设计、设计后续配合服务、编制竣工图、施工及验收过程中的设计指导及配合、 现场服务及相关报建工作等项目实施所需设计的内容。所有设计图纸均应达到《建 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16】247 号)的规定的设计编制深度, 符合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报建图要求,并负责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和审 查。 7 (2) 工程施工: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及经审核确认的施工图纸 及相关配套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所有单位工程的土方工程、深 基坑工程勘察、基础工程、边坡、基坑支护(含基坑监测)、地下室、建筑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室外工程(含道路及附属工程、挡土墙、景观、绿化、围墙等)、 拆除工程(含原地面破除、连廊墙体拆除、苗木迁移及清除等)、室内外给排水(含 排水接入市政管网费用)、消防、人防工程、防雷接地、绿色建筑、电气工程(含 内线、配电、施工用电)、自来水、弱电及智能化工程、暖通、照明、设备采购及 其他附属工程项目全部施工、以及工程结算编制工作。及本项目招标文件、EPC清 单、合同内所包含的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安装、调试、保修工作等,均由承包人负 责。 注:厨具设备、直饮水设备、太阳能设备的采购及安装、变配电系统不在承包范围,但 相应管线预留预埋、电缆沟等包含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2.5.2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工程上述标段中的 1 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1 个标 段。 2.6 承包方式:本项目实行限额投资、限额设计、限额施工模式。以固定施工图设计费折 率、固定建安工程费折率、工程保险费固定总价进行设计施工总承包;要求包设计、 包施工、包临时用水用电、包材料、包检验检测费用、包设备购置、包设备安装调试 及试运行、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质量、包验收合格、包造价控制、包预 算及结算编制、包竣工图编制、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移交档案、包保修(法规规定工 程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等涉及本项目所有内容。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 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2.7 工程质量要求: (1) 工程设计质量要求:执行国家、省或行业现行的相关工程设计准则和相关规范,满 足招标人、出资人相关使用功能需求,并通过招标人、出资人及有关部门或专业审 图机构的审查。 (2) 工程施工质量要求:执行国家、省或行业现行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及相关规范,须 达到合格或以上验收质量等级标准。 2.8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符合国家、省、市及区级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城市管理 相关规定,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扬尘、城市管理等规定承诺达到合 格或以上标准且不允许出现伤亡事故。 3.资格审查方式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8 4.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设计、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具体要求如下: 4.1 法人资格 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如为联合 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方分别提供)。 4.2 对投标人企业的资质要求 4.2.1 投标人须同时具有以下(1)、(2)项资质要求: (1)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2)投标人须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 建筑行业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以 上(含乙级)资质。 4.2.2 本工程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须以 施工资质单位 为牵头人。联合体成 员不得超过 两个 (其中设计单位不超过 1家,施工单位不超过 1家)。 联合体投标人除应符合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4.2.2.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4.2.2.2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必须指定 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委派项目负责人和合同实施阶段 的主办、协调工作,并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责任和权利义务。联合投标协议书 必须加盖所有联合体成员法人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 认。 4.2.2.3 联合体资质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确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 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2.2.4 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投标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加入其他联合 体在同一标段中进行投标,如有违反,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 绝。 4.2.2.5 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 担连带责任。联合体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向招标人提交履约 保证金、 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本项目工程 款的支付。 4.2.2.6 除非另有规定和说明,本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中的“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 体各方。 4.3 投标人须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为联合体投标,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 供) 9 4.4 投标人须按照《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遏制弄虚作 假等违规行为的意见》的要求签署《诚信投标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单位 公章。 4.5 √投标人应在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中办理登记并获得对应行业的建筑 行业诚信档案【投标人须持有“建筑业企业“和”设计类企业”类型的诚信编号。 投 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具有本公告要求的设计资质且承担本项目设计工作的企业须持 有“设计类企业”的诚信编号;具有本公告要求的施工资质且承担本项目施工工作的 企业须持有 “建筑类企业”的诚信编号。】。 4.5.1 √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的考评等级为C级或以上且状态显示为“正常” (以资格审查当天的查询结果为准)。 4.5.2 广东省以外的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则指广东省以外的成员单位),须提供在 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www.gdcic.net)“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 专栏关于投标人进粤企业及人员信息登记的网页打印件。 4.6 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的数量及要求(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联 合体牵头人委派) 4.6.1 对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1 名,须具有 建筑相关 专业 中 级(或以上级) 职称(职称证书应以人社部门或者在人社部门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颁发的为 准),且具备注册于投标人本单位的 建筑工程 专业 二 级(或以上级)注册建造 师执业资格证书(在广东省外注册的建造师必须是一级建造师;在广东省内注册的 二级建造师可提供“取得广东省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 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个人详细信息网页打印件),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B 证)》(投标人可提供所在省份相关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考核信息系统的证书查询信息网页打印件或电子证照打印件)。 4.6.2 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在 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 登记的人员中选取,并 且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在资格审查当日未被锁定。省外进粤企业,拟派项目负责人 须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办理了登记手续。 4.6.3 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4.6.4 需提供投标人近期(扣除发布招标公告当月往前顺推 6 个月)为拟派项目负责人 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的社保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 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为准。 4.6.5 投标人应慎重考虑选派一名工程项目负责人参加多个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如拟派 项目负责人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均中标的,只能按照不同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发 出的时间先后,担任本企业最先中标工程项目的投标项目负责人。如本工程项目为 后确定该企业为中标人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4.7 对拟派设计负责人的数量及要求(如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设计工作的单位委派) 4.7.1 对拟派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1 名,须具有 建筑相关 专业 副高 级(或以上 10 级)职称(职称证书应以人社部门或者在人社部门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颁发 的为准)。 4.7.2 拟派设计负责人必须在 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 登记的人员中选取。省 外进粤企业,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办理了登 记手续。 4.7.3 需提供投标人近期(扣除发布招标公告当月往前顺推 6 个月)为拟派设计负责人 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的社保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 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为准。 4.8 专职安全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 1 名,均须具有《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 证)》(投标人可提供所在省份相关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的证书查询信息网页打印件或电子证照打印件),且为投标 单位在职人员。需提供投标人近期(扣除发布招标公告当月往前顺推 6 个月)为拟 派专职安全人员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的社保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 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为准。 注:拟投入到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专职安全人员不得互相兼任。 4.9 对投标人企业的信誉要求(若为联合体投标人,联合体各方均须符合) 4.9.1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9.2 没有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此处所指的“处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的有关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且该行政处罚信息已按 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开,除此之外,其他以通知、通报等形式或依据规范性文件 对投标人投标资格作出的限制,不属于此处所指的“处罚”范畴) 4.9.3 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此处“骗取中标”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作出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中所认定的违法行为;“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生产事 故”则以司法、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文件予以认定,其中的“重大”工程质量问 题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效文件认定的“重大”事故等级达到《关于做 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和《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标准;“最近三年”是指该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 起往前顺推三年,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文件的落 款时间为准) 4.9.4 根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启用执行联动机制决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 求,投标人若为名单上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加本工程项目投标。 4.9.5 根据《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 8部门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事项中进行信用信息查询 和实施联合奖惩的通知》(佛发改信用〔2019〕1 号),对被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 管理系统列入失信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11 5.招标文件、图纸等资料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可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佛山市公共 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下载招标文件、图纸等资料。具体操作方法请浏览“佛山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网 站 “ 交 易 指 南 ” 中 的 工 程 交 易 栏 目 。 网 址 : http://ggzy.foshan.gov.cn,业务咨询电话:0757-83990765、0757-83991581。 5.2 招标文件一经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各投标人应 及时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及图纸(供下载的招标文件有 PDF 和 WORD 版本时,若有不 一致,以招标人盖章的 PDF 版本招标文件为准)。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 负。 6.投标保证金 6.1 本工程要求投标人提交 50 万 元的投标保证金。 6.2 投标人可自行选择采用现金或投标担保的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6.2.1 以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 准)提交;投标人应提前办理投标保证金手续,自行承担银行到账延误风险。 6.2.2 以投标担保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授权代理人应在开标当天且投标截止时 间之前,将纸质投标保函原件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否则投标无效(投标保函复印 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7.1.1 投标文件递交的起始时间:2021 年 9 月 17 日 8 时 30 分,截止时间:2021 年 9 月 17 日 9 时 30 分。 7.1.2 开标时间:2021 年 9 月 17 日 9 时 30 分。 7.1.3 递交投标文件起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澄清(答疑)、补充、 修改等文件中的相关信息。 7.2 投标文件递交地址: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 佛山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南海 分中心开标 二 室 211 (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 夏南路 58 号方舟一号建筑产业中心大楼 2楼)。 7.3 依据《佛山市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海分 中心有序恢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南资管办[2020]1 号)的相关要 求,疫情防控期间,本项目取消投标人现场参加开标会议环节,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后即可离开。 注:疫情防控期间,提倡佛山市以外的投标人委托佛山市内的分支机构、办事处的人员或 本地的其他人员为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须凭以下文件递交投标文件:①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书原件、②授权委托书原件、③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④如为 12 联合体,需现场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原件、⑤如投标人的授权代理人非投标人本单位已 取得有效的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交易员资格的人员,还另需提供投标人的任 一有效的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员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须加盖投标人 公章,未提交以上资料或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招标人将不予接收其投标文件。收取资 料时招标人对投标文件密封进行核查,未按要求密封的招标人有权不接收投标文件。 7.4 为配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人员均须佩戴 口罩,未佩戴口罩者一律不得进入。投标人授权代理人未佩戴口罩的,招标人将不予 接收其投标文件。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海分中心网 以及广东省招标投标 监管网、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告内容和时间不一致时,以佛山市公共资源 交易网发布的为准。 9.其他 9.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以及招标人的澄清(答疑)、补充、修改等文件一律通过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提交和发布。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报名项目信息,及时登录佛 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相关文件,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9.2 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9.3 本次招标采用的评定标办法是 综合评估法 。 9.4 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高级中学为本工程的出资人,中标人须和本工程招标人、出资人三 方签订合同。招标人、出资人共同负责本项目的招标、合同签订、 报建、建设管理 和工程款项的支付、工程结算等工作。关于罗村高中扩建改造工程项目的工程管理 和变更参照南海区相关政策执行。 10.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鼎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 地 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盐平路瀚天科 技城综合楼 404-2 区 邮 编:528200 邮 编:528200 联 系 人:黄主任 联 系 人:何工 电 话:0757-86408938 电 话:0757-86331222 传 真: / 传 真:0757-86331222 电子邮件: / 电子邮件:270266478@qq.com 1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4 工程名称 罗村高中扩建改造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不接受 √ 接受,联合体投标人除应符合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外, 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 均有法律约束力。 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投标协议书,在 该协议书中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 标、委派项目负责人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约定 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责任和权利义务。联合投标协议书必须加盖所 有联合体成员法人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确认。 3.联合体资质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确定,由同一专业的 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投标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 标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进行投标,如有违反,其投标 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5.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 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 体各方的代表,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 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本工程项目工程款的支付。 6.除非另有规定和说明,本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中的“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方。 1.11 分包 不允许 √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如果中 标人不具备相关专项工作资质的,须将该专项工作分包。分包的 范围仅限于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或者适合专业 化队伍的专业工作或者劳务分包。分包须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并经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同意。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详见合同内容。 1.12 偏离 √ 不允许 14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允许,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允许偏离最高项数: 偏差调整方法: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 标文件的时间 2021年 9月 4日 17 时 00 分前,逾时提出的问题招标人有权 不再受理。 2.2.3 及 2.3.1 招标人澄清(答 疑)、补充、修改 招标文件的方式 1. 招标人通过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2. 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补充、修改文件一经在佛山市公 共资源交易网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各投标人应随时 关注项目信息,及时登录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相关文件, 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3. 澄清(答疑)、补充、修改文件须经招标人盖章确认后,方 可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3.2.3 招标控制价(最高 投标限价) 1. 本项目招标部分概算总额为¥ 41404120.30 元,其中施工图 设计费概算价为¥ 671640.73 元,建安工程费概算价为 ¥ 40610647.63 元,工程保险费概算价¥121831.94 元。 2. 招标控制价总金额为:¥ 40991297.41 元,其中: (1)施工图设计费招标控制价为:¥664924.32 元,施工图设 计费投标折率上限为 99 %; (2)建安工程费招标控制价为:¥40204541.15 元,建安工程 费投标折率上限为 99 %。 (3)工程保险费招标控制价为:¥121831.94 元,工程保险费 投标折率上限为 100%。 3.2.6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 求 1.本项目投标报价采用投标价及投标折率的方式报价。 (1)施工图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投标报价=经确认的施工 图设计费概算价×施工图设计费投标折率;填报的施工图设计费 报价及施工图设计费投标折率不得高于施工图设计费招标控制 价及投标折率上限。 (2)建安工程费: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经确认的建安工程 费概算价×建安工程费投标折率;填报的建安工程费报价及建安 工程费投标折率不得高于建安工程费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折率上 限。 (3)工程保险费:工程保险费投标报价=经确认的工程保险 费概算价×工程保险费投标折率;填报的工程保险费投标报价及 投标折率不得高于工程保险费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折率上限。 (4)投标报价方式:按招标文件给出的报价格式进行报价 (投标报价及投标折率保留 2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数字按四 舍五入原则处理。例如 123.45 元,67.00%。) (5)若投标报价与依据投标折率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 以投标折率为准修正投标报价,但投标折率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 15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除外;如果投标折率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应以投标报价为准修正 投标折率。 注: 1.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其成本价或高于招标控制价,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投标将被否决。 2.施工图设计费、建安工程费、工程保险费的结算方式详见招标 文件合同条款。 3.承包人请款时应严格按税收政策规定,向发包人提供等额合法 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如为联合体投标,则发包人、出资人将施工 图设计费和建安工程费支付给联合体牵头人,由联合体牵头人开 具等额有效的发票并向成员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4.工程保险费由承包人购买,凭相关购买凭证进行结算。 3.4.1 投标有效期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 3.5.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50.00 万元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及要求: 以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时: (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从本单位的基本账户通过银行汇款或转账的形式,向佛山市公共 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所获取到的保证金子账号(该账号是银 行系统为本工程项目不同投标人随机生成的唯一子账号,仅限本 工程项目该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使用)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 (2)投标人应在汇款或转账凭证上注明本次招标的名称(可简 称为“ 罗村高中扩建改造工程 ”)。 (3)如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人使用同一子账号缴纳投标保 证金的,则招标人将退回或拒收该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 (4)投标人须凭银行转账或汇款凭证递交投标文件,否则其投 标将被拒绝。 (5)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接到招标人退还保证金通知书后 5个 工作日内退还给投标人。 (6)投标人应提前办理投标保证金手续,自行承担银行到账延 误风险。 (7)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应使用基本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 不要使用基本账户绑定的结算卡缴纳投标保证金,否则,交易系 统会显示缴纳的账户与基本账户不一致,将会影响到投标人的投 标资格。 2.以投标担保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时: √投标人授权代理人应在开标当天且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纸质 投标保函原件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否则投标无效(投标保函复 16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印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中标候选人(定标候选人)应在投标文件公示前将纸质投标保 函原件递交给招标人。 注:投标保函应注明是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还是专业 工程担保公司保函。 3.5.2 纸质投标保函的退 回方式 邮寄,寄回投标保函上载明的投标人地址。 √ 自取,自取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盐平路瀚天科技城综合 楼 404-2 区 (广东鼎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其他 注:招标人可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纸质投标保函的退回方式。 3.7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备选投标方案的编制要求: 3.8.3 投标文件签字、 盖章要求 1.投标文件中需签字、盖章的,投标人应按要求由投标人法定代 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项目负责人亲笔签字(不得使用个人印 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得 使用其他代章)。 2.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后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技术标暗标副本除 外)。 3.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 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除联合体投标协议书、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附表五 企业信誉(信用)状况声 明》、经济标中《一、诚信投标承诺书》 的详细格式中要求联 合体各方均需按照投标文件格式加盖单位公章外,其余需要加 盖投标人单位章处只需加盖牵头人公章即可。 3.8.4 投标文件份数 √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 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正本一份,副本 四 份,共 五 份; 经济标:正本一份,副本 四 份,共 五 份; 技术标明标:正本一份,副本 四 份,共 五 份; 投标文件电子版:两份。 注:副本可以是正本签字盖章后的复印件,但必须清晰可辨; 当副本或投标文件电子版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 件电子版应包含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容。 17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3.8.5 装订要求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3.1.1 项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投标文件 应按以下要求装订: 1.分册装订,共分 3 册,分别为: √ 经济标:1册; √ 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1册; √ 技术标明标:1册;。 2.采用 书式胶装 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 得采用活页装订。如投标文件(技术标暗标除外)过厚可分册装 订,但必须标明分册顺序。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的投标文件,其密封和标记、 提交要求如下: √ 经济标的正本与副本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 使用一个密封封套进行包装,并在封套上注明“经济标”字样; 在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加盖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 章。 √ 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的正本与副本封面应注明“正本”、 “副本”字样,使用一个密封封套进行包装,并在封套上注 明 “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字样;在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 并加盖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 √ 技术标明标的正本与副本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 样,使用一个密封封套进行包装,并在封套上注明“技术标明标” 字样;在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加盖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 单位公章。 √ 投标文件电子版(以光盘或 U盘为载体,如有)使用一个密 封封套进行包装,并在封套上注明“投标文件电子版”字样;在 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加盖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 √ 纸质投标保函原件应使用一个密封封套进行包装,并单独递 交给招标人,封套上须注明“纸质投标保函原件”字样,载明工 程名称、招标人名称、招标人地址、投标人名称和投标人地址, 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加盖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 招标人应在开标会上开启投纸质投标保函原件密封封套。 投标文件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及标记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对因错放或密封不牢靠而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或投标保 函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承 担相关责任。 2.纸质投标保函的核验要求如下: 招标人取得纸质投标保函原件后,应对纸质投标保函是否采用市 18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规定的格式,以及纸质投标保函载明的投 标人、投标项目、保函金额、保证有效期等内容进行形式核验。 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提交投标保证金有效;对不符合招 标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在保存 纸质投标保函原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后予以退回,并记录退回原 因。 4.1 封套上应载明 的信息 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名称: (工程名称) 招标资格审查资料(或技术标明标或 技术标暗标或资信标或经济标或投标文件电子版或投标保函)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4.3.3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 他材料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书面修改文件 5.1 投标人出席开标会 的人员身份证明文 件要求 详见招标公告 5.1.1 投标人出席开标会 的人员要求 依据《佛山市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佛山市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海分中心关于有序恢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 关事项的通知》(南资管办[2020]1 号)的相关要求,疫情防控 期间,取消投标人现场参加开标会议环节,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后即可离开。 5.2.1 开标程序 (1)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由招标人实施并当场宣布检查结果。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2)开标顺序: 随机。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1.评标委员会构成:共 5 人,其中评标专家 5 人,招标人代表 0 人(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和要求)。 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招标人于开标前 2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同一单位不得有二名或以 上专家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评标),若所要求类别的专家人数选 取不足,则从相近专业类别中抽取。 3.随机抽取时由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海分中心工作人员 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各派一名代表参加。 6.4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 会确定中标人 是 √ 否,推荐 1 名中标候选人。 7.5.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形式:采用银行转账或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 履约担保金额:暂定合同总价的 8%。 履约担保递交时间:签订合同前提交,否则招标人有权视为中标 19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人放弃其中标资格。 履约保证金的退回:若工程没发生违约、安全生产事故,则在工 程竣工且验收合格后 10 日内可凭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凭工程 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到发包人或出资人处办理撤保手续(无息退 还);如违约,没收履约担保金;若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则 履约担保金作为处理安全事故的费用,不足部分在工程结算款中 扣减。若在银行保函有效期满后本项目合同内容未履行完毕,承 包人应在保函有效期满前 3个月无条件办理保函续保,否则发包 人、出资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相应金额(暂定合同总价的 8%)作为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出资 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 注:1、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 交。 2、承包人若选用银行保函形式则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 别: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若在银行保函有效期满后 工程尚未完工,承包人须办理续保手续。承包人若选用银行转账 形式,须将履约担保金按时转到发包人或出资人指定的银行账 号。 [注:银行保函应注明是银行保函,还是专业担保公司保函。]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词语定义 10.1.1 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是指: / 10.1.2 相关专业 本招标文件中措辞的“ 建筑 相关专业”是指:与 建筑 相关的专业,包括 但不限于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 等专业, 以 职称 专业为准。 10.2 “暗标”评审 技术标是否采用 “暗标”评审方式 √ 不采用 采用,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须知正文第 3.8 款及第 4.1 款要求编制、装订和密封。 10.3 投标文件电子版 是否要求投标人同 时递交投标文件电 子版 不要求 √ 要求,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 投标文件(含资信标、技术标明标、经济标)正本签字盖章后 的 PDF和WORD格式电子文件。 光盘需保证无病毒、不留密码,光盘上应注明投标人名称。若 电子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以纸质投标文件的正本 为准。 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 2 份 20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投标文件电子版形式: 以光盘或 U盘为载体 投标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并在封套封口 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在封套上标记“投标文件电子版”字样。 10.4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 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 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5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及格式”、“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 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 和“投标人”、“中标人”进行理解;“项目经理”与“项目负责人”应按相同定义 进行理解。 10.6 监督 本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政务服务数据管理 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7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 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 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 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 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 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 负责解释。 10.8 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拨付方式 详见合同条款。 10.9 工程结算及调整方式 详见合同条款。 10.10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以纸质投标文件提供的信息为准。(企业诚信信息以 我市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诚信管理系统内的信息为准) 10.11 若市财政局对该工程结算实施投资评审的,最终结算审核金额以经市财政局审核结 果为准。 10.12 在评标结束后、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10.13 投标人被佛山市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通报存在不良行为,在不良行为通报期 间,投标人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注:(1)本表内容须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对应条款的内容一起阅读理解,如有不一致且不 互相解释的内容时,以本表内容为准。 21 投标人须知正文 1. 总则 1.1 工程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工程已具 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招标公告。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招标公告。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招标公告。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招标公告。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招标公告。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和安全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招标公告。 1.3.2 计划工期:见招标公告。 1.3.3 承包方式:见招标公告。 1.3.4 质量要求:见招标公告。 1.3.5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见招标公告。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设计、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详见本工程项目招 标公告。 1.4.2 如本工程项目招标公告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的要求。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管理单位或全过程造价 咨询单位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22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管理单位或全过程造价 咨询单位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管理单位或全过程造价 咨询单位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 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文件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 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 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不统一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可根据需要自行到项目现场进行踏勘。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 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 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 23 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 (2)投标无效、中标无效的认定及处理; (3)招标公告; (4)投标人须知; (5)评标办法; (6)合同条款及格式; (7)图纸; (8)技术标准和要求;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11)本工程项目发布的澄清(答疑)、修改及补充通知。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构成招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 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1.2 招标文件一经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2.1.3 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通过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等资料。 2.1.4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合法有效性,以及招标文件的所有 内容,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 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 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否决,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 差异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 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佛 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提交 问题时一律不得署名。 2.2.2 澄清(答疑)须经招标人盖章确认后,方可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2.2.3 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将上传至“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供投标 人下载,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 24 截止时间。 2.2.4 招标澄清(答疑)文件一经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 人,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项目信息,及时登录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相关文件, 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 2.3.1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并上传至“佛山 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供投标人下载。但如果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的时 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并且修改或补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招标修改、补充文件须经招标人盖章确认后,方可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2.3.3 招标修改、补充文件一经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项目信息,及时登录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相关文件,否 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4 招标文件的效力 2.4.1 招标文件(澄清、答疑、修改、补充等)须经招标人盖章确认。 2.4.2 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发出的要约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均视为承认招标公告、招标文 件及附件的所有条款,并承诺一旦中标将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 技术规范要求的质量和进度完成全部委托任务。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由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经济标、技术标明标组成,应分别装订成 册。 3.1.2 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3.1.3 经济标应包括下列内容:(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3.1.4 技术标明标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分项明细报价 (如有)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 价(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及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中载明。投标人的报价不得低于其成本价或高于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 25 3.2.4 投标人应按要求填报投标报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 不予接受。 3.2.5 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应是完成招标范围内已列明工作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完成工作的成本、利润、税金、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以及政策 性文件规定费用等,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计算。 3.2.6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8 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 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 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3.2.9 属于投标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 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者 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可以引用不少于 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者生产 供应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引用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应当加上“参照或 相当于”的字样,引用的货物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应当具有可选择性。 3.3 投标货币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3.4 投标有效期 3.4.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 件。 3.4.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 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 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同意延长,但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不满足其投标 有效期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担保;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 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5 投标保证金 3.5.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 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1)投标人须按本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方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 (2)投标人须在本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前,按规定的办法提交投标保证金。 (3)投标人应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款或转账凭证或投标保函的复印件(必 须清晰可辨,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固定装入投标文件中规定的位置,禁止以夹页、 信封等非固化形式装入投标文件中。 26 3.5.2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与退还 (1)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须知第 3.4.2 款 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则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2)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交易中心将投标保证金及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退回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或由招标人 退还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的投标保函纸质原件; (3)招标人应当在书面合同订立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交易中心将投标保证金及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退回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或由招标人退 还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函纸质原件。 3.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 (3)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4)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6 资格审查资料 3.6.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若为联合体投标,牵头人提供)、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 台企业登记网页打印件、企业基本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 账户信息》等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6.2 “近年财务状况”(如有)应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证明材料和年份要求见招标公 告。 3.6.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如有)应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证明材料和年份要 求见招标公告。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注:各项业绩证明材料的内容须能清楚反映项目名称、中标人或承包人、中标金额 或合同金额,以及本章规定的关键特征信息,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本章规 定的关键特征信息的,还须提供该项工程业绩的业主证明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 及联系电话。 3.6.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6.1 款至第 3.6.3 款规定的表 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7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 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 备选投标方案。 27 3.8 投标文件的编制 3.8.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除特别说明外,投标文件应采用 A4 幅面的纸张进行编制, 遇到有大于 A4 幅面的图文材料时,应按 A4 幅面进行折叠。 3.8.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 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在此基础上,投标文件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 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8.3 投标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中需签字、盖章的,投标人 应按要求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项目负责人亲笔签字(不得使用个 人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得使用其他代章)。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 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否则,所有改动之处均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 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字确认。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项目负责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由联合体牵头人盖章即可(投标文件中须附联 合投标协议书)。如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由联合体一方签字盖章的,则按照格式要 求。除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投标人基本情况表》、《附表五 企业信誉(信用) 状况声明》、经济标中《一、诚信投标承诺书》 的详细格式中要求联合体各方均 需按照投标文件格式加盖单位公章外,其余需要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处只需加盖牵头 人公章即可。 3.8.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 “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除技术标暗标副本以外,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后须加盖投标人公章,且其余投标文件 的副本可以是正本签字盖章后的复印件,但必须清晰明辨。否则投标人须自行承担 后果。当副本或投标文件电子版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电子版应包 含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容。 3.8.5 投标文件的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要求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除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28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 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8 款、第 4.1 款、第 4.2 款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3.3 投标人依法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日内办理 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场,并带齐个人身份 证明文件当场提交与核验(所有个人身份证原件于开标会现场查验后当场退还)。 投标人授权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均应在开标时间前到场,在疫情防控期间,取消投 标人出席开标会议。 5.1.2 参加开标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要求: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取得交易员资格时采集的 本人指纹。(如投标人的授权代理人非投标人本单位已取得有效的佛山市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投标交易员资格的人员,还另需提供投标人的任一有效的佛山市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交易员身份证复印件。) 5.1.3 投标人的授权代理人未全程参加开标会的,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5.2.1 投标人出席开标会人员的身份检查由招标人代表实施并当众宣布检查结果;疫情期 间,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由招标人实施并当场宣布检查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其投标将被拒绝。 5.2.2 开标顺序:随机。 5.2.3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介绍参加开标会的人员;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和纸质投标保函(如有)的密封情况;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5)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6)核验投标保证金递交等情况;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及相 关内容,并记录在案; (8)开标结束。 29 注:依据《佛山市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 海分中 心关于有序恢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南资管办[2020]1 号)的 相关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取消投标人现场参加开标会议环节,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即 可离开,投标人的授权代理人身份验证在接收投标文件时检查。 5.2.2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会议。 5.3 开标异议 5.3.1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 录。 5.3.2 当开标过程发生争议无法确定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时,则提交评标委员会裁决。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 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招标项目的主管部门(包括上级管理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行政 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2)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退休或离职未满 3年的人员; (3)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4)与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 (5)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 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 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30 6.4 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7. 公示及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评标过程及评标结果公示 7.2.1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日内将评标结果、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姓名可 用代码进行标示,如专家一、专家二等)的具体评标意见(含对否决投标人相关意 见,经济标、技术标、资信标打分汇总表,最终排名汇总表等)和中标候选人投标 文件(涉及商业秘密除外)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 3日。 7.2.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 出异议,且异议应当针对评标结果的全部问题一次性完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 异议之日起 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 7.3.1 经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3.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 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 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 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3.3 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中标价。 7.4 中标通知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经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确认的中标通知书,并在 15 日内通过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中标结果。 7.5 履约保证金 7.5.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 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 31 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格式要求。 7.5.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5.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 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5.3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 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可采用银行保函或 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 7.6 签订合同 7.6.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 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将其列入佛山市南海区投标企业不诚信名单(黑名单 库);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 赔偿。 注:依据《佛山市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南海分中心有序恢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南资管办[2020]1 号) 的相关要求,疫情防控期间,所有交易项目取消现场签订合同,由招标人与中标人 自行选择不见面的方式签订。 如疫情防控解除,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到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南海分中心,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7.6.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6.3 在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之前,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约 谈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中标人应积极配合,否则,须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 延误后果。 中标人更换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的,应按相关规定经过批准,且更换的人员不得 低于原拟派人员的所有条件。 7.6.4 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时,签约双方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其代理人授权 书。 7.6.5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 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6.6 交易中心接到招标人通知后方可退回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8.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32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个的; (2)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少于 3个的; (3)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为 0名或者 1名的; (4)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 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 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 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定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定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 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定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定标 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定标活动中,与评标、定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 职守,影响评标、定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异议和投诉 9.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 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 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 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9.5.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 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 33 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 招标投标活动。 9.5.4 根据《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 标分离操作导则>的通知》第三十三条规定,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的项目,投标人或 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定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异议应当 针对定标结果的全部问题一次性完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作 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不再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 害关系人针对评标结果公示环节已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就定标结果提出投诉的, 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9.5.5 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充分重视异议、投诉提出的时限,避免 异议权、投诉权因时效原因而灭失。 9.5.6 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 系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 有明确的请求和合法、必要的证明材料。 9.5.7 招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投诉只限于那些不能自行处理,必 须通过行政救济途径才能解决的问题。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 附表一: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工程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 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 分前通过佛山市公共资 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进行反馈。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35 附表二: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工程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36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 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如 为联合体投标,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建 筑行业诚信档案、基本存款账户等证件的单位 名称一致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8.3款的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提交联合投标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评 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 符合本工程招标公告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符合本工程招标公告的要求 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为联 合体投标,则由联合体牵 头人提供)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行业诚信档案、进粤 登记 符合本工程招标公告的要求 项目负责人 符合本工程招标公告的要求 设计负责人 符合本工程招标公告的要求 专职安全人员 符合本工程招标公告的要求 信誉 符合本工程招标公告的要求 其他要求 符合本工程招标公告的要求 2.1.3 响应性 评审标 准 投标范围 符合本工程招标公告的要求 工期/服务期 符合本工程招标公告的要求 工程质量 符合本工程招标公告的要求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款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款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投标价格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分包计划(如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37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本项目评标分值构成包括设计及施工两部分, 总分为 100 分,其中: 1. 设计部分分值 50 分; 2.施工部分分值 50 分。 综合总得分计算公式 综合总得分=设计部分得分+施工部分得分 设计部分得分=设计部分技术标明标得分+设 计部分资信标得分+设计部分经济标得分 施工部分得分=施工部分技术标明标得分+施 工部分资信标得分+施工部分经济标得分 其中: (1)设计部分技术标明标得分、施工部分技 术标明标为各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2)设计部分资信标得分、施工部分资信标 得分为各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3)设计部分经济标得分、施工部分经济标 得分由评委按报价得分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38 设计部分评分细则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设计部分分值构成 总分:50 分。其中: 技术标明标:30 分,资信标:15 分,经济标:5分。 总得分计算公式 设计部分总得分=技术标明标得分+资信标得分+经济标得分 评标基准价(Q值)计 算方法 采用算术平均值法计算,方法如下: 1、将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报价(设计部分) 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大于或者等于 7家时,去掉 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进行算术平均),以此算术平均 值为评标基准价。 2、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范围:施工图设计费招标控 制价的85%≤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施工图设计费投标报价 ≤施工图设计费招标控制价的 100%,超出范围的有效施工图设 计费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但需计算投标报价得 分。 3、如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施工图设计费投标报价均低于 施工图设计费招标控制价的 85%,则评标基准价为施工图设计费 招标控制价的 85%。 注 1:计算值保留两位有效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注 2:除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 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 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报价偏差率=100% ×(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注:计算值保留两位有效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技术标 明标评 分标准 (30 分) 1、建筑专 业 深 化 图 及 技 术 文 件(3.5 分) 投标人按本招标文件附件所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并按《设计深 化图及技术文件要求》的具体要求,分别提供本项目“拟建建筑 物”的建筑专业深化图及技术文件,且成果基本完整的,得基本 分 3.2 分; 优:成果完整、表达准确清晰、专业技术合理,加 0.3 分; 良:成果完整、表达准确清晰、专业技术基本合理,加 0.2 分; 中:成果完整、表达基本准确清晰、专业技术基本合理,加 0.1 分; 注:资料不完整或不提供不得分。 39 2、结构专 业 深 化 图 及 技 术 文 件(3.5 分) 投标人按本招标文件附件所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并按《设计深 化图及技术文件要求》的具体要求,分别提供本项目“拟建建筑 物”的结构专业深化图及技术文件(饭堂除外),且成果基本完 整的,得基本分 3.2 分; 优:成果完整、表达准确清晰、专业技术合理,加 0.3 分; 良:成果完整、表达准确清晰、专业技术基本合理,加 0.2 分; 中:成果完整、表达基本准确清晰、专业技术基本合理,加 0.1 分; 注:资料不完整或不提供不得分。 3、给排水 专 业 深 化 图 及 技 术 文件(2.5 分) 投标人按本招标文件附件所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并按《设计深 化图及技术文件要求》的具体要求,分别提供本项目“拟建建筑 物”的给排水专业深化图及技术文件,且成果基本完整的,得基 本分 2.2 分; 优:成果完整、表达准确清晰、专业技术合理,加 0.3 分; 良:成果完整、表达准确清晰、专业技术基本合理,加 0.2 分; 中:成果完整、表达基本准确清晰、专业技术基本合理,加 0.1 分; 注:资料不完整或不提供不得分。 4、电气专 业深化图 及技术文 件(2.5 分) 投标人按本招标文件附件所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并按《设计深 化图及技术文件要求》的具体要求,分别提供本项目 “拟建建 筑物”的电气专业深化图及技术文件,且成果基本完整的,得基 本分 2.2 分; 优:成果完整、表达准确清晰、专业技术合理,加 0.3 分; 良:成果完整、表达准确清晰、专业技术基本合理,加 0.2 分; 中:成果完整、表达基本准确清晰、专业技术基本合理,加 0.1 分; 注:资料不完整或不提供不得分。 5、暖通专 业深化图 及技术文 件(2.5 分) 投标人按本招标文件附件所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并按《设计深 化图及技术文件要求》的具体要求,分别提供本项目“拟建建筑 物”的暖通专业深化图及技术文件,且成果基本完整的,得基本 分 2.2 分; 优:成果完整、表达准确清晰、专业技术合理,加 0.3 分; 良:成果完整、表达准确清晰、专业技术基本合理,加 0.2 分; 中:成果完整、表达基本准确清晰、专业技术基本合理,加 0.1 分; 注:资料不完整或不提供不得分。 40 6、园林专 业 深 化 图 及 技 术 文 件(2.5 分) 投标人按本招标文件附件所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并按《设计深 化图及技术文件要求》的具体要求,提供新建建筑周边(具体范 围见总平面)的园林专业深化图及技术文件,且成果基本完整的, 得基本分 2.2 分; 优:成果完整、表达准确清晰、专业技术合理,加 0.3 分; 良:成果完整、表达准确清晰、专业技术基本合理,加 0.2 分; 中:成果完整、表达基本准确清晰、专业技术基本合理,加 0.1 分; 注:资料不完整或不提供不得分。 7、基坑支 护 专 业 深 化 图 及 技 术文件(2 分) 投标人按本招标文件附件所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并按《设计深 化图及技术文件要求》的具体要求,提供所需部位的基坑支护深 化图及技术文件,且成果基本完整的,得基本分 1.7 分; 优:成果完整、表达准确清晰、专业技术合理,加 0.3 分; 良:成果完整、表达准确清晰、专业技术基本合理,加 0.2 分; 中:成果完整、表达基本准确清晰、专业技术基本合理,加 0.1 分; 注:资料不完整或不提供不得分。 8、弱电及 智 能 化 专 业 深 化 图 及 技 术 文 件(2分) 投标人按本招标文件附件所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并按《设计深 化图及技术文件要求》的具体要求,分别提供本项目 “拟建建 筑物”的弱电及智能化深化图及技术文件,且成果基本完整的, 得基本分 1.7 分; 优:成果完整、表达准确清晰、专业技术合理,加 0.3 分; 良:成果完整、表达准确清晰、专业技术基本合理,加 0.2 分; 中:成果完整、表达基本准确清晰、专业技术基本合理,加 0.1 分; 注:资料不完整或不提供不得分。 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设计技术人员(除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 以外)的评比: 1、建筑设计专业人员(2人): ①具备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且同时具备建筑设计工程师(或以 上)职称的,每人得 0.5 分,最高得 1分; ②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且同时具备建筑设计高级工程师(或 以上)职称的,每人得 0.7 分,最高 1.4 分。 注:本小项最高得 1.4 分。 2、结构设计专业人员(3人): ①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且同时具备建筑结构设计工程 41 9、项目管 理班子配 备(9分) (如为联 合体投标, 由负责设 计工作的 单位提供) 师(或以上)职称的,每人得 0.5 分,最高得 1.5 分; ②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且同时具备建筑结构设计高级 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每人得 0.9 分,最高得 2.7 分。 注:本小项最高得 2.7 分。 3、给排水设计专业人员(2人): ①具备给水排水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每人得 0.5 分, 最高得 1分; ②同时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资格的,每人加 0.4 分,最高加 0.8 分。 注:本小项最高得 1.8 分。 4、电气设计专业人员(2人): ①具备电气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每人得 0.5 分,最高 得 1分; ②同时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执业资格的,每人加 0.3 分,最高加 0.6 分。 注:本小项最高得 1.6 分。 5、其他设计专业人员(1人): ①具备岩土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每人得 0.5 分,最高 得 0.5 分; ②同时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每人加 0.5 分, 最高加 0.5 分。 注:本小项最高得 1分。 6、造价设计专业人员(1人): 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证的,每人 得 0.5 分,最高得 0.5 分。 注:本小项最高得 0.5 分。 备注:1)以上人员必须在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登 记备案的人员中选取,并提供以上人员在“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 体系管理平台”人员登记备案信息网页打印件。省外进粤企业, 上述人员须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办理了登记 手续,并提供“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专栏关于投 标人进粤企业及人员信息登记的查询网页打印件。以上资料需加 盖投标人公章(若为联合体投标人,则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 2)各岗位之间不得互相兼任。 3)需提供以上人员近期(扣除发布招标公告当月往前顺推 6 42 个月)有效的社保的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 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若为联合 体投标人,则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4)需提供上述人员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若 为联合体投标人,则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作为证明材料。其 中注册类工程师必需为注册在本公司人员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 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数据服 务”-“人员数据”查询注册人员已登记在本公司名册内(不含 子母公司)。 【本项最高得 9分,不提供不得分】 资信标 评分标 准(15 分)(如 为联合 体投标, 由负责 设计工 作的单 位提供) 企 业 资 质 (1分) 1、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 乙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资质的, 得 0.5 分; 2、若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 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 筑工程)甲级资质的,得 1分。 注:须提供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若为联合体投标人, 则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 【本项最高得 1分,不提供不得分】 企业诚信 (信用)评 价等级 (7.5 分) 投标人在“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的诚信动态考评 (资质类别:设计类企业)评价: ①诚信等级 A级且诚信分值>500,得 7.5 分; ②诚信等级 A级且 400<诚信分值≤500,得 5.5 分; ③诚信等级 A级且 200<诚信分值≤400,得 3.5 分; ④诚信等级 A级且诚信分值≤200,得 1.5 分; ⑤其他情况得 0.5 分。 注:以资格审查当天的查询结果为准;提供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 管理系统网页查询打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若为联合体投标 人,则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作为证明材料。 【本项最高得 7.5 分,不提供不得分】 类似设计 项目业绩 (2分) 投标人近三年(自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月起往前顺推,以合同 签订时间为准)承接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为 5500 平方米或以上 的公共建筑工程设计业绩的,每项得 0.5 分,最高得 2分。 注:(1)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若为 联合体投标人,则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不提供证明材料或 提供不完整不得分:①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须是当地集中交 43 易机构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发或备案的方为有效);②设计合 同;③施工图审图合格证明文件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初步设计批复 文件。若上述证明材料中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 还须提供该项业绩的业主证明并附业主方的联系人及电话。 (2)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等), 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酒店、娱乐场 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 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以及交通 运输类建筑(如机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冷藏库等)以 及其他(派出所、仓储、拘留所等)。(下同) 设计项目 获奖情况 (2分) 投标人近三年(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以获奖 证书或者获奖正式文件时间颁布日期为准),完成过的公共建筑 工程设计项目获奖情况: ①获得过市级设计奖项的,每项得 0.5 分,最高得 1分; ②获得过省级(或以上)设计奖项的,得 1分,最高得 1分。 注:1)同一项目获不同奖项的,按最高奖项计一次,不重复计 算得分。须提供相关获奖证书或获奖正式文件的复印件加盖投标 人公章(若为联合体投标人,则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 2)获奖以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经 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设计相关行业协会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获奖 正式文件为准,如提供相关行业协会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获奖正式 文件,则须同时提供该行业协会在国家(或省或市)社会组织政 务服务平台(或社会组织网)的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并 加盖投标人公章(若为联合体投标人,则加盖联合体牵头人)。 【本项最高得 2分,不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不完整不得分】 设计负责 人获奖情 况 (1.5 分) 投标人拟派的设计负责人近三年(自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月起 往前顺推,以获奖证书或获奖正式文件颁布的时间为准),作为 设计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完成过公共建筑工程设计项目,获 得过省级或以上设计类奖项的,得 1.5 分; 注:获奖以国家、省人民政府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民政 部门批准成立的设计相关行业协会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获奖正式 文件为准,如提供相关行业协会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获奖正式文 件,则须同时提供该行业协会在国家(或省)社会组织政务服务 平台(或社会组织网)的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网页打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若为联合体 投标人,则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 44 【本项最高得 1.5 分,不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不完整不得分】 设计负责 人业绩情 况 (1分) 投标人拟派的设计负责人近三年(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 往前顺推,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作为设计负责人(或项目负 责人)承接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为 5500 平方米或以上的公共建 筑工程设计业绩的,每项得 0.5 分,最高得 1分。 注:提供合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若为联合体 投标人,则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若证明材料中不能清晰反 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须提供该项业绩的业主证明并附业 主方的联系人及电话。不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不完整不得分。 经济标 评分标 准 (5分) 设计报价 得分计算 公式 报价得分:M=N-100 ×(|P-Q|÷Q)×F 其中 N(分):投标报价权重分值,为 5分; P(元):投标文件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 Q(元):评标基准价; F:偏离扣分分值,当 P≥Q,F=0.4;当 P<Q,F=0.2。 注:计算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有效小数,本项最低得分为 0 分。 45 《设计深化图及技术文件要求》 评标委员会根据《设计深化图及技术文件要求》的内容,仅对新建教学楼及综合楼 进行评审。 投标人按要求对拟建建筑物(教学楼、综合楼),分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 通、基坑支护、弱电、园林等八个专业进行深化设计,并形成专业深化图及技术文件(各 专业深化图及技术文件建议采用 A2 纸张横向打印,装订在技术标明标。),具体要求如 下: 一、 建筑专业深化图及技术文件内容要求 本项目拟建建筑物(教学楼、综合楼),以建筑单体为单位形成深化图及技术文件。每 栋单体的建筑专业深化图及技术文件均应包含如下内容:建筑图纸目录、建筑设计总说明、 总平面图、单体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门窗大样图、关键部位节点大样图、节能 计算书、节能专篇。上述内容,除了关键部位节点大样图、门窗大样图、节能计算书、节 能专篇外,其余内容均要求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内规定的初步设计深 度要求。而关键部位节点大样图、门窗大样图、节能计算书、节能专篇则需要满足《建筑 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内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所设计的关键部位节点大样 图在平面图中的索引需清晰、明确。 二、 结构专业深化图及技术文件内容要求 本项目拟建建筑物(教学楼、综合楼),以建筑单体为单位形成深化图及技术文件。每 栋单体的结构专业深化图及技术文件均应包含如下内容:结构图纸目录、结构设计总说明、 基础平面图、桩基础施工说明(如有)、各层结构平面图、结构主要节点大样图。上述内 容,除了结构主要节点大样图外,其余内容均要求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内规定的初步设计深度要求。所设计的结构主要节点大样图在平面图中的索引需清晰、明 确。 三、 给排水专业深化图及技术文件内容要求 本项目拟建建筑物(教学楼、综合楼),以建筑单体为单位形成深化图及技术文件。每 栋单体的给排水专业深化图及技术文件均应包含如下内容:给排水图纸目录、给排水设计 总说明、给排水图例、给水总平面图、排水总平面图、各层给排水平面图(包含消防给水)、 给排水原理图、消防图例、消火栓平面图、喷淋平面图、水泵房平面图、设备及主要材料 表、计算书。上述内容,均要求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内规定的初步设 计深度要求。另要求加上本项目的海绵城市设计说明、海绵城市设计平面图。 四、 电气专业深化图及技术文件内容要求 本项目拟建建筑物(教学楼、综合楼),以建筑单体为单位形成深化图及技术文件。每 栋单体的电气专业深化图及技术文件均应包含如下内容:强电图纸目录、电气设计说明、 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设计说明、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图、电气总平面图、 电气系统图、各层电气平面图(要求标出所有用电点位)、主要电气设备表、计算书;火 46 灾自动报警图纸目录、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说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各层火灾自动报警 平面图;防雷图纸目录、建筑防雷设计说明、防雷设计大样、基础接地平面图、屋面层防 雷平面图。上述内容,均要求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内规定的初步设计 深度要求。 五、 暖通专业深化图及技术文件内容要求 本项目拟建建筑物(教学楼、综合楼),以建筑单体为单位形成深化图及技术文件。每 栋单体的暖通专业深化图及技术文件均应包含如下内容:暖通图纸目录、暖通设计总说明、 暖通图例、各层防排烟平面图、各层空调和通风平面图、空调冷媒管平面图、风机房剖面 图、通风及防排烟通用安装示意图、空调负荷统计表、防排烟计算书。上述内容,均要求 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内规定的初步设计深度要求。 六、园林专业深化图及技术文件内容要求 本项目园林景观专业要求达到初步设计阶段的深部深度要求。 七、 弱电智能化专业深化图及技术文件内容要求 本项目拟建建筑物(教学楼、综合楼),以建筑单体为单位形成深化图及技术文件。每 栋单体的弱电智能化专业深化图及技术文件均应包含如下内容:弱电智能化图纸目录、弱 电智能化设计总说明、弱电智能化总平面图、各层弱电智能化平面图、各层广播平面图、 各层监控平面图、综合布线系统图。上述内容,均要求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 要求》内规定的初步设计深度要求。 八、 基坑支护专业深化图及技术文件内容要求 按建筑地下室边线进行设计深化,形成深化图及技术文件。应包含如下内容:基坑支 护图纸目录、基坑支护设计说明、基坑支护平面布置图、基坑支护剖面图、基坑支护监测 点平面布置图。上述内容,均要求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内规定的初步 设计深度要求。 47 施工部分评分细则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施工部分分值构成 总分:50 分。其中: 技术标明标:5分,资信标:10 分,经济标:35 分。 总得分计算公式 施工部分总得分=技术标明标得分+资信标得分+经济标得分 评标基准价(Q值)计算 方法 采用算术平均值法计算,方法如下: 1、将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报价(施工部分) 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大于或者等于 7家时,去掉 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进行算术平均),以此算术平均 值为评标基准价。 2、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范围:建安工程费招标控制价 的 85%≤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建安 工程费招标控制价的 100%,超出范围的有效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 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但需计算投标报价得分。 3、如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均<建安 工程费招标控制价的 85%,则评标基准价为建安工程费招标控制价 的 85%。 注:1、计算值保留两位有效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2、除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 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 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报价偏差率=100% ×(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注:计算值保留两位有效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技术标 明标评 分标准 (5分) 施工方案 (5分) 各投标人需提供施工方案及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保障措施;施工机械、主材、劳动力供 应计划;施工工期承诺;施工质量承诺;安全、文明施工、环保 保障措施等,得基本分 4.5 分; 评分专家对各方案进行横向对比: 优:方案详细、针对性强,各项措施完善且科学合理、可行性高 的,加 0.5 分 良:方案较详细、针对性良好,各项措施较合理、可行性高的, 加 0.4 分 48 中:方案针对性良好,各项措施基本满足需求的,加 0.3 分 注:方案未包含基本内容或方案包含的基本内容不完整或不提供 方案,则不得分。 资信标 评分标 准(10 分)(如 为联合 体投 标,牵 头人提 供证明 材料) 企业资质 (1 分) 1、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 包三级资质的,得 0.5 分; 2、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 包二级资质的,得 0.8 分; 3、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 包一级(或以上)资质的,得 1分。 注:须提供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若为联合体 投标人,则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 企业信用状况 (7.5 分) 投标人在“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资质类别:建 筑业企业类)的动态信用得分等级: ①诚信等级 A级且诚信分值>200, 得 7.5 分; ②诚信等级 A级且诚信分值≦200,得 5.5 分; ③诚信等级 B级,得 3.5 分; ④诚信等级 C级,得 1.5 分。 注:以资格审查当天的查询结果为准;提供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 管理系统网页查询打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若为联合体投标人, 则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作为证明材料。 【本项最高得 7.5 分,不提供不得分。】 类似工程业绩 (1分) 投标人近三年内(自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以合 同签订的时间为准),曾独立承接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为 5500 平方 米(或以上)或单项合同金额在人民币 2500 万元(或以上)的公 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的,每提供一项得 0.5 分,最高得 1分。 注: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投标人盖公章(若为联合 体投标人,则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①中标通知书(中标通 知书必须是当地集中交易机构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发或备案的 方为有效);②合同协议书;若上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 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须提供该项业绩的业主证明并须附有业主 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不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不完整不得分。 工程项目获奖 情况(0.5 分) 投标人近三年(自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以获奖 证书或者获奖正式文件颁布时间为准),承接的公共建筑工程施 工项目曾获得市级(或以上级)奖项的,得 0.5 分。 注:(1)获奖以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经 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相关行业协会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获奖正式文 49 件为准,如提供相关行业协会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获奖正式文件, 则须同时提供该行业协会在国家(或省或市)社会组织政务服务 平台(或社会组织网)的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并加盖投 标人公章(若为联合体投标人,则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 (2)须提供相关获奖证书或获奖正式文件的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 章(若为联合体投标人,则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不提供证 明材料或提供不完整不得分。 经济标 评分标 准 (35 分) 施工部分报价 得分计算公式 报价得分:M=N-100 ×(|P-Q|÷Q)×F 其中 N(分):投标报价权重分值,为 35 分; P(元):投标文件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 Q(元):评标基准价; F:偏离扣分分值,当 P≥Q,F=0.4;当 P<Q,F=0.2。 注:计算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有效小数,本项最低得分为 0 分。 50 评标办法正文部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 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按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 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施工部分经济标的报价得分高的优先;施工 部分经济标的报价得分也相等的,以设计部分经济标的报价得分高的优先;设计部分经济 标的报价得分也相等的,以施工部分资信标得分较高的投标人排序优先;施工部分资信标 得分也相等的,以设计部分资信标得分较高的投标人排序优先;按上述环节依然存在同分 情形而不能确认排名顺序时,由评标委员会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随机抽取办法: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及监督单位的共同监督下,按投 标人递交投标文件顺序号为投标人的对应号码球编号,将投标报价相同的投标人的号码球 放进摇珠机,按率先抽中为先的原则,由招标人随机抽取号码球对应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 候选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标明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设计部分评分细则》及《施工部分评分细则》; (2)资信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设计部分评分细则》及《施工部分评分细则》; (3)经济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设计部分评分细则》及《施工部分评分细则》。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设计部分评分细则》及《施工部分评分 细则》。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设计部分评分细则》及《施工部 分评分细则》。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标明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设计部分评分细则》及《施工部分评 分细则》; (2)资信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设计部分评分细则》及《施工部分评分细 51 则》; (3)经济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设计部分评分细则》及《施工部分评分细 则》。 3. 评标程序 3.1 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提交评标报告。 3.2 评标准备 3.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3.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 织领导工作。 3.2.3 熟悉文件资料 3.2.3.1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 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 标标准和方法。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 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 限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 依据时)、有关的政策文件、国家标准以及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 据。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3.3 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 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 件进行形式评审。 3.3.2 资格评审 52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进行资格评审。 3.3.3 响应性评审 3.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 3.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 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 限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 3.3.4 判断否决投标 判断否决投标的全部条件,在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中集中列示。 3.3.5 算术错误修正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 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 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如果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应以总价为 准修正单价。 (3)若投标报价与依据投标折率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投标折率为准修正投标 报价,但投标折率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如果投标折率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应 以投标报价为准修正投标折率。 3.3.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 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 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3.4 详细评审 3.4.1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3.4.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 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 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 应该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4.3 按照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设计部分评分细则》及《施工部分评分细则》中 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技术标明标、资信标评审和评分; 3.4.4 按照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设计部分评分细则》及《施工部分评分细则》中 53 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经济标(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并 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投标报 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 3.4.5 所有评委对技术标明标和资信标的独立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分别为各投标人技术标 明标得分和资信标得分,各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 舍五入”。 3.4.6 汇总技术标明标、资信标、经济标的得分,根据设计部分以及施工部分分值计算综 合得分。 3.4.7 澄清、说明或补正 3.4.7.1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 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书面 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 清、说明或补正。 3.4.7.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7.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 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 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 2.2 款的规定确定并推 荐中标候选人。 3.6 编制并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结束后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 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 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54 4. 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4.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4.1.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 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 暂停。 4.1.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 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4.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4.2.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 (2)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并已经进入评标的。 4.2.2 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 行评审。 4.3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 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5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56 罗村高中扩建改造工程项目设计施工 总承包(EPC)合同 发包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 出资人: 承包人: 日期:2021 年 月 日 57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 出资人(全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高级中学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三方就罗村 高中扩建改造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罗村高中扩建改造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工程地点: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湖中路 4 号罗村高级中学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工程规模:项目占地面积约 1460 平方米,建筑面积约 10950 平方米,改造面积约 2925 平方米(以施工现场实际改造面积为准),包括新建一栋教学楼、一栋综合楼以及改造学 生饭堂等。项目总投资约 4721.74 万元。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注: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高级中学为本工程的出资人,承包人须和本工程发包人、出资人三方签订合 同。发包人、出资人共同负责本项目的招标、合同签订、报建、建设管理和工程款项的支付、工程结算 等工作。关于罗村高中扩建改造工程项目的工程管理和变更参照南海区相关政策执行。 二、承包内容和承包方式 1.承包内容:包括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含方案深化)、编制施工图预算、变更设计(如 有)、编制竣工图、工程施工、设计后续配合服务、保修期保修服务(含移交)、编制工 程结算以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他工作(发包人或出资人已另行委托的工作内容除外)等 工程实施所需的总承包。具体如下: (1)工程设计:对发包人、出资人提供的建设前期资料的复核,并提出补充和完善; 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批复和招标文件及其他资料(如有)要求,负责从施工 图设计阶段开始的工程所述范围内的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包含建筑工程 设计、消防设计、人防工程设计、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强弱电设计、室外管网道路、室外 附属工程设计、园林绿化及景观设计、给排水专业设计、信息化工程设计、节能设计、绿 色建筑设计、海绵城市设计、基坑支护(含基坑监测)、深基坑工程设计等所有专业的二 次深化设计)、预算编制、配合完成施工图审查、变更设计、设计后续配合服务、编制竣 工图、施工及验收过程中的设计指导及配合、现场服务及相关报建工作等项目实施所需设 计的内容。 所有设计图纸均应达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16】 247 号)的规定的设计编制深度,符合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报建图要求,并负责通过 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和审查。 (2)工程施工: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及经审核确认的施工 图纸及相关配套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所有单位工程的土方工程、深基 58 坑工程勘察、基础工程、边坡、基坑支护(含基坑监测)、地下室、建筑工程、装饰装修 工程、室外工程(含道路及附属工程、挡土墙、景观、绿化、围墙等)、拆除工程(含原 地面破除、连廊墙体拆除、苗木迁移及清除等)、室内外给排水(含排水接入市政管网费 用)、消防、人防工程、防雷接地、绿色建筑、电气工程(含内线、配电、施工用电)、 自来水、弱电及智能化工程、暖通、照明、设备采购及其他附属工程项目全部施工、以及 工程结算编制工作。及本项目招标文件、EPC 清单、合同内所包含的设备及材料的采购、 安装、调试、保修工作等,均由承包人负责。 注:厨具设备、直饮水设备、太阳能设备的采购及安装、变配电系统不在承包范围, 但相应管线预留预埋、电缆沟等包含在本项目范围内。 2.承包方式:本项目实行限额投资、限额设计、限额施工模式。以固定施工图设计费 折率、固定建安工程费折率进行设计施工总承包;要求包设计、包施工、包临时用水用电、 包材料、包检验检测费用、包设备购置、包设备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包工期、包安全、包 文明施工、包质量、包验收合格、包造价控制、包预算及结算编制、包竣工图编制、包竣 工资料收集整理移交档案、包保修(法规规定工程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等涉及本项目所 有内容。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承包 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三、 合同工期 计划工期:合同总工期为 365 日历天,合同工期以签订合同之日开始计算至完成本项 目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交工验收合格。施工期的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人 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工期不因高温、雨天、法定假期及办理各方面的手续等因素而延长(异 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及不可抗力除外)。 四、质量要求 (1)工程设计质量要求:执行国家、省或行业现行的相关工程设计准则和相关规范, 满足发包人、出资人相关使用功能需求,并通过发包人、出资人及有关部门或专业审图机 构的审查。 (2)工程施工质量要求:执行国家、省或行业现行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及相关规范, 须达到合格或以上验收质量等级标准。 五、安全管理目标 符合国家、省、市及区级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工程施工 期间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扬尘、城市管理等规定承诺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且不允许出 现伤亡事故。 六、合同价款 暂定合同总价(中标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其中: (1)施工图设计费暂定合同价(即中标价):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 元),中标折率为: %。 (2)建安工程费暂定合同价(即中标价):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 元),中标折率为: %。 59 (3)工程保险费合同价(即中标价):大写人民币 元(小写:¥ 元)。 七、项目管理人员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 承包人设计负责人: 。 八、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九、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出资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验收、移交、结算、管 理及配合服务,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 发包人、出资人承诺 发包人、出资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约定 应支付的其它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一、履约担保 1.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为暂定合同总价的 8%。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中 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同时向承包 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工 程款支付担保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可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 十二、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 本合同自发包人、出资人、承包人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并加盖 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承包人、发包人、出资人各执 份,具有同等效力。 (此行以下无协议书正文)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经办人: 经办人: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60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出资人: (公章) 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高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经办人: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61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 年版)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62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或出资人要求、发包人和出资人审定的初步设计、 财政局审定的概算书、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审定的施工图、 审定的施 工图预算价格及价格清单,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 分的文件。 1.1.1.7 价格清单:本合同指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7.1款要求编制,并经发包人 出资人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审核的价格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 。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本合同发包人为 。 增加:出资人:本合同出资人为 。 1.1.2.3 承包人:本合同承包人为 。指与发包人、出资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 当事人,为本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除承担本项目设计任务外,作为总承包单位,对 本项目的设计、材料设备采购、施工、竣工验收及移交负责。 1.1.2.4 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本合同项目负责人为 。负责项目设 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和协调等全面组织工作及项目施工管理工作。 1.1.2.5 设计负责人:本合同设计负责人为 。负责项目设计管理工作。 1.1.2.9 监理人: 。 1.1.2.10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 。 第三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 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确定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设计咨询单位(如有)、全 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审图机构、开展同步预防(如有)的相关单位等。 发包人聘请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可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如下,承包人须予以配合全 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 (1)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权利 1)根据发包人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期内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 管理及协调权: 2)负责组织、协调、督促专业工作单位编制项目相关报告; 3)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可根据施工图设计以及工程实施阶段对设计进行优化建议,控 制工程造价; 4)负责组织施工、采购及其他服务的组织工作,协助发包人选定实施人; 5)负责合同谈判、起草、评审,并进行合同管理,监督合同履行;应就合同内容与发 63 包人充分沟通,发包人有权提出修改意见,并由发包人签署合同。 6)对项目的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 7)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编制工程概算、审核施工图预算、结算及各项工程变更造价, 进行现场签证; 8)审核与专业工作单位签署的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索赔、延期工作,在本合同授权 范围内作出决定并将索赔、延期情况定期报发包人备案;超出本合同授权范围的,应报 发包人批准; 9)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工程移交; 10)负责审核工程项目完成明细并报发包人核准,有权催促发包人向各专业单位按约 定支付应付费用; (2)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义务 1)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发包 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不得损害发包人利益。 2)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根据发包人,对施工图及施工方案提出优化建议。 3)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工程进度 和施工安全,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并按期实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按约定范围负责项目 建设管理,协调项目所有专业工作单位间的关系,实施进度、成本、质量和安全等四大 控制的具体工作。 4)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对项目进行监管,负责对工程进度及运营情况、质量、投资、 安全的管理,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进行全面监管,对该等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法律 规定给项目带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期、质量、造价)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 积极行使权利,督促责任方及时进行整改、追究其违约及赔偿责任。因全过程工程咨询 单位未尽到监督、管理、协调义务导致的相关损失,发包人有权向其追偿。 5)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国家、省和佛山市的有关规定,对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进行了解比较,并将协助发包人与供应单位签约。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安装等工作。 6)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协助发包人与专业性较强、指定分包的专业施工单位的工程合 同的洽谈,并协助发包人签订有关合同,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依法依规管理好各专业施 工单位。 7)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协助业主向有关部门提请对工程进行规划验收,组织竣工验收; 负责审核工程总承包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报告;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及时与发包人办 理移交、结算手续。 8)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建筑施工档案的有关规定, 建立有关档案。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竣工 验收后两个月内,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按规定份数向发包人移交。 9)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组建依据本合同管理服务内容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并按时向 发包人汇报本项目工作进展情况,提交工作月报。 10)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 64 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须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由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报发包人审查核准。 11)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遵守涉及项目的保密规定,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 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即暂定合同总价,指在清单预算审定前,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 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价格。 1.1.5.2 合同价格:即结算价,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 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出资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 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8 中标折率:承包人在投标阶段针对发包人、出资人给定的施工图设计费、建 安工程费控制价等条件填报的折扣率。 1.1.6 其他 1.1.6.3 变更:本合同的变更均是指在承包人的施工图纸经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 工程咨询单位及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出资 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要求的改变。 1.3 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合同工程所 在地的地方性 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1.3.1 适用标准、规范: 1.3.1.1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业和广东省、项目所在地的标准与规范 或规程,以及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合同中要求使用的标准与规范和发 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已制定并发布和后续发布及修订的相关管理办法。国 家没有标准但行业有标准的,适用行业标准、规范;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适用 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国家、行业和广东省都没有的但项目所在地的,适用项目所在地 地方标准、规范。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制定的管理办法由发包人、出资 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标准与规范由承包人自行收集,且有 关收集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有义务执行新版设计规范、施 工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施工标准、 施工规程,由此导致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施工工 艺、施工措施等改变,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调整投资估算和审核后的预算价的要求。 1.3.1.2 合同各方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采购、加工、施工、项目试运 行、验收和缺陷责任期,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3.1.3 发包人或出资人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第三方咨询成果和适 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缺陷责任服务提出安全、质量、 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该建议、修改和变更并不能认定为发包人 或出资人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所要求实施的变更,不适用于专用合同条款 65 15.3.7 所述的变更,承包人不能据此向发包人或出资人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出工期 延长或费用索赔或调整投资估算和审核后的预算价或合同价。无论如何,限额投资并不免 除、限定承包人在项目质量、工期、安全、性能等方面的履行本合同责任。 1.3.2 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必须遵守在本合同工程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章,同 时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或出资人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已经发布(和在后来更新或补充 的)工程管理、计划管理、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档案管理、合同管理、临时用水及用电 管理以及为配合政府行政部门工作等方面的规定、规章、办法、程序。该项工作所需费用 已包含在审核后的预算中。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 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本工程的有关文件; (2)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出资人与承包人三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 件; (3) 合同协议书; (4) 中标通知书及其附件; (5) 合同专用条款; (6) 合同补充条款; (7) 合同通用条款; (8) 合同各方确认的技术工艺和设计方案; (9) 发包人或出资人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针对本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10) 现行国家及广东省、佛山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1) 合同附件[属本条第(1)项和第(6)项内容的除外]; (12) 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招标图纸等]; (13) 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 (14) 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如承包人在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中作出有比招标文件 及其附件、答疑文件、补遗 文件和本合同(含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工程质量保 修书、通用合同条款,下同)更有利于发包人、出资人的响应(即发包人或出资人或全过 程工程咨询单位有权视情况适用有利于己方的条款或文件而不遵循上述解释顺序),则投 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中更有利于发包人、出资人的相关 条款内容的解释顺序优于招标文件及其附件、答疑文件、补遗文件和本合同,承包人须按 这些响应承诺履行。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出资人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交付的设计施工资料、文件份 数及时间约定: 66 下表中未列明的本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发包人或出资人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可通 过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补充,并给出相关资料的提交要求及提交时间,承包人须在24小时 内响应。如承包人认为不能按要求完成该资料,则须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或出资人或全过 程工程咨询单位给出正式书面回复(回复内容包括不能完成的原因、工作思路及完成计划 时间安排),承包人超时未响应则认为承包人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该项资料的工作。 序号 时间 提供资料文件名称 份数 有关事宜 1 签订合同之日起 15 天内 施工图设计 12 (1)可根据发包人、出资 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 的实际需求调整。 (2)电子文件按发包人、 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 单位及监理人要求提供 2 签订合同之日起 20 天内 取得施工图审图合格证 10 (1)可根据发包人、出资 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 的实际需求调整。 (2)电子文件按发包人、 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 单位及监理人要求提供 3 取得审图合格证 后 40 天内 整体施工图预算编制初稿 并经发包人、出资人确认 6 (1)可根据发包人、出资 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 的实际需求调整。 (2)电子文件按发包人、 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 单位及监理人要求提供 4 整体施工图预算 编制初稿经业主 审核通过后 20 天 内 提交财评审查资料(含: 整体施工图预算编制正式 稿(含光盘两个);施工 图设计(含光盘两个); 工程勘察地质资料;其它 相关资料;等等) 6 (1)可根据发包人、出资 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 的实际需求调整。 (2)电子文件按发包人、 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 单位及监理人要求提供 5 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之日起 30 天内 全套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含开工报告、工程竣工 (交工)验收报告;工程 竣工图(如有附图纸电子 版);工程结算书(附电 子文档);工程预算资料 (含招标预算书);施工 组织设计文件;设计修改 及补充通知书(文字及图 12(可根据 实际需要 调整) 电子文件按发包人、出资 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 及监理人要求提供 67 序号 时间 提供资料文件名称 份数 有关事宜 纸);工程签证资料(必 要时提供现场照片);等 等) 注: 1、根据发包人、出资人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要求的时间和份数提供各阶段设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 现场相关数据的收集、施工图设计、返工和变更设计及提供相应的后续服务工作,以及提交相应的有 关技术资料等。在招标阶段,尚需要按施工合同段分别提交参考资料、图纸、施工技术规范等。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在特殊情况下,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 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监理人和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审核。经发包人、 出资人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已十分完备,且已采取 了合理的优化工期的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或完工)的,应当同意工期调整。承包人必须在监 理人、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批准其调整计划后 3 天内,将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 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按合同份数送各方作为合同附件存档。 3、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和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随时提交发包人、出 资人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或监理人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任何说明或文件,对 此类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4、总体施工方案是承包人向发包人代表、出资人代表、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和监理人提交、适合于整 个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案,以供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和监理人 批准。 1.7 联络 1.7.3 发送通讯: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合 同各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 和时间。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另一方当事人通讯,另一方当事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电 子邮件等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或邮箱的(并电话通知),视为送达。各方约定各方通 讯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发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邮箱: 出资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邮箱: 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邮箱: 监理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邮箱: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邮箱: 1.11 知识产权 1.11.2 承包人应保护和保障发包人、出资人免于承担由于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 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承包人的设备、材料、施工机械、工艺、方法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 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等一切依法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并 应保护和保障发包人、出资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 68 鉴定费、调查费、评估费、律师代理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如果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发生的, 则由承包人承担上述费用,但如果此种侵权是由于遵照发包人、出资人或全过程工程咨询 单位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引起的除外。 1.11.3 发包人、出资人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 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许可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 特殊工艺,应取得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批准,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承担相应责任。 1.10.4 广告权 承包人不得在工地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容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承包人在征 得发包人、出资人同意后,可在现场设置本合同范围内的宣传广告,但广告内容必须经发 包人、出资人书面审核同意,并取得有关行政许可。承包人需确保广告内容没有侵犯第三 人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否则对外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出资人保留施工期间在本合同现场的所有围栏及永久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的所 有权。 1.13 发包人、出资人要求中的错误(B) 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出资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 知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发包人、出资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 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出资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出资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 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出资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 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出资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 润。 (1)发包人、出资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2.发包人、出资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1)永久占地的范围和面积:以发包人、出资人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供的规划 文件为准,但在新建工程投入正常使用前,不得占用现有设施的用地。承包人只能在发包 人、出资人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布置、安排和组织施工。承 包人如需占用发包人、出资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以外的场地,须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及承 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出资人不另行支付。 (2)临时占地的范围和面积:不提供,承包人需对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做好充分调 69 查,如工程需要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向相关部门或用地产权人依法提出申请手续及承担 相关费用,发包人、出资人不另行支付。 (3)施工场地应具备的施工条件及提供的时间:根据经发包人、出资人或全过程工 程咨询单位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另行约定。 (4)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施工场内的用水、用电及 通讯网络由承包人自行报装、接驳和敷设并承担费用。相关费用不单列,视作承包人已综 合考虑,结算时不单独计算。承包人不得以停电、停水为理由拖延工期或索赔。 (5)且须按国家安装规范安装经正式检验的独立施工用水表、电表,施工用水、用 电费及通讯费等由承包方负责,相关费用不单列,相关费用需建安工程费用中标折率中考 虑。 (6)施工场地外部道路通行权提供时间和要求:发包人、出资人或全过程工程咨询 单位协助承包人开通施工场地与紧邻公共道路的通道,承包人自行承担城区道路、收费道 路通行所需要办理的各项手续以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并承担费用,该费用不单列,默认 为中标人已在建安工程费用中标折率中考虑。如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 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7)施工场地内工程地质、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的提供时间和要求:发 包人、出资人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已有的工程地 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如有),但由于资料涉及多个部门,准确性难以保证资料仅作为重要 危险源或者重要保护物的提示性作用,承包人在使用上述资料时应当慎重。承包人应做好 前期的地下物探工作,物探费用不单列,默认为中标人已在建安工程费用中标折率中考虑, 对重要的管线、重要保护物、危险源区域进行施工时应当进行采取人工槽探或物探方式进 行管线排查,防止资料标示位置与实际出现偏移或错误,确保重要保护对象的绝对安全。 承包人在施工设计前应对地上、地下管线及邻近建(构)筑物、设施情况自行探测、调查、 勘核,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地上、地下管线及邻近建(构)筑物和设施 的安全,积极进行管线方面的协调工作,涉及需要迁改的管线的要尽快设计图纸办理审批, 该费用不单列,默认为中标人已在建安工程费用中标折率中考虑。施工过程中若因施工原 因对地上、地下管线及邻近建(构)筑物和设施造成损坏,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若发包人、出资人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负责办理项目的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相关审批 手续,因提供资料不及时导致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出资人委托承包人负责办理施工图审查、各专业报建与备案、建设工程施工 许可证、树木保护、移植或砍伐、临时占用道路、夜间施工证、余泥渣土排放证、余泥排 放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等施工过程中所需证件及合法手续,以及建设工程联合验 收、竣工备案、档案验收等验收手续。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负责协助提 供相关的证明文件,负责对审核报审、报批的文件内容并签章确认,出席审核或审查会议。 上述依规定缴纳的行政性费用由发包人、出资人承担,其余工作性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及 支付。 70 2.5 支付合同价款 本款约定为:发包人、出资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2.6 组织竣工验收 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相关验收,包 括单体工程验收、整体竣工验收。 2.7 其他义务 2.7.1发包人、出资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 (1)受发包人、出资人委托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承包人自 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约定由承包人负责以发包人、出资人名义办理,发包人、出资 人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负责协助; (2)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协助发包人对承包人各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 (3)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出资人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有权要求承包 人在投标文件基础上提交更为详细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并进行审查,或提出建议、要求和 补充要求。发包人、出资人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审查、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 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4)及时接收已完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 2.7.2发包人、出资人代表 2.7.2.1发包人、出资人对其代表授权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事 宜:对本工程中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及材料和设备进场等进行监督检查; 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等手续、协调施工现场及外部有关事宜;对涉及变更工程、变更 工期、索赔处理、影响工程款支付、影响合同价格等事项办理相关手续。 出资人代表: 姓 名: ; 出资人对出资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出资人有关的事 宜:对本工程中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及材料和设备进场等进行监督检查; 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等手续、协调施工现场及外部有关事宜;对涉及变更工程、变更 工期、索赔处理、影响工程款支付、影响合同价格等事项办理相关手续。 发包人、出资人代表无权单独作出任何签证、确认或承诺。 2.7.4发包人、出资人风险 2.7.4.1发包人、出资人承担风险 发包人、出资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出资人承担的风险。 2.7.4.2发包人、出资人风险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出 资人风险包括: (1)由于发包人、出资人工作人员的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 71 (2)由于发包人、出资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3)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调整导致的合同价格变化; (4)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5)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6)因发包人、出资人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增加2.8款: 2.8.1 工程例会原则上每周一次,特例情况可临时增加,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 无论发包人、出资人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是否参加,会后均应向发包人、出资人或全过 程工程咨询单位报送书面会议纪要。 2.8.2 对工程设计过程的决策、控制、实施等环节实行全面管理,协调和监督。 2.8.3 检查承包人设计组的组成人员到位情况、人员稳定情况,如出现设计组人力、 能力不能满足设计工作要求,可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替换相应的技术人员,承包人不得拒绝。 2.8.4 检查承包人限额设计执行情况,审批设计变更。发包人、出资人有权聘请第三 方设计优化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承包人须接受优化后的结果。 2.8.5 负责组织审查和确认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根据承包人的申请,组织重大技 术问题审查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6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完成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2.8.7 承包人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运用,应报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给发包人、出资人确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相关的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 2.8.8 发包人、出资人可委托有关设计咨询机构或组织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 审图小组,对承包人完成的各阶段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承包人应积极配合。 2.8.9 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出资人委托的审图单位进行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 供审图所需的资料。 2.8.10 发包人、出资人保留下列权利: (1)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的品质、质量提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确认的 权利。 (2)依据合同的约定对合同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调整(包括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 并保留对主要材料设备的种类及采购方式进行调整的权利,因调整而产生费用增加或减 少,由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协助发包人、出资人与承包人协商根据合同条款补充合同确定 增加或减少。 2.8.11 发包人、出资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出资人不提供支付担保。 2.8.12 监理人行使3.1.1的权利须得到发包人、出资人的批准。 2.8.13 合同其他条款中列明的、发包人、出资人的其他权利。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出资人的批准: 72 (1)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2)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移出施工场地; (3)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批准承包人的进度计划; (4)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发出的工程施工开工令; (5)本合同约定需要发包人、出资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 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2 作出变更决定; 3 批准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以及本项目相关的主要设计和施工的管 理及技术人员。 4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出资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监理人需经发包人、 出资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并通知承包人。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需要发包人、出资人批准的事项。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 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指示承包人实 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出资人的事先批准,承包 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计算相应增加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除上述规定以外监理人具体工作职责和权力以该项目监理合同及发包人、出资人的监 理工作要求为准。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依照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建设程序以及本合同的要求,负责本项目的设 计和施工,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条件及进度,办理符合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和发包人要求 的、关于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承包人必须充分考 虑办理各项手续所需的时间,合理安排工期,不得以此延迟工期。所需相关费用承包人已 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中除发包人、出资人应承 担的风险外的所有费用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①在本合同规定的各子项目预定开工日期或之前,开始工程建设,在本合同规定的 各子项目预定完工日期或之前完工,并按合同规定和经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 咨询单位确认调整后(如有)的进度日期按期完成每一项工程和工作。 ②进行施工前准备,及时提供所有必要的施工设施。 ③根据适用法律、基本建设程序和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以及施工图设计、本合同 规定的技术标准施工标准和规范、本合同的其它要求,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项目施工建 设。在施工工程中安装的所有设备必须是全新的,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须经有资质的检 验机构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检验是合格的。 73 ④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遇到重大紧急情况或可能危害公共利益的情况,承包人应 听从政府的协调安排。 ⑤在施工过程中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体系,严格遵守适用法律的规定保护生命、健 康、财产和环境。 ⑥在建设期间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当地居民和商业的干扰和不便。 ⑦负责施工场地内交通、场地周边环卫及夜间超时施工报审及临建报审工作。 ⑧负责施工范围内卫生清洁并不得破坏施工场地范围外的环境卫生,并要求文明安 全检查一次通过。须按《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 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4]43 号)要求做好施工工地的扬尘排污工作, 上述工作承包人负责所需的措施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已考虑,并包含在合同价中。 (2)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移交的档案资料应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的 要求。 (3)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及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约 定加强其参与本工程建设人员(包括施工人员)的管理,及时发放工人工资。 ①按时足额支付施工人员工资 (a)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施工人员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 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b)承包人应每月编制施工人员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 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于每月底在其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接受监督。 (c)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施 工人员工资。 (d) 承包人支付工人工资的约定: ①承包人必须在办理质量报监或开工备案前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 资支付专用账户,并在用工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为每一位工人办理个人银行工资账户。按 照“及时支付、按时结算”的原则,通过银行“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将工人工资直 接支付到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并向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供工人工资 支付银行明细表。承包人要与直接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实行实名制管理,按 月足额将工资支付农民工本人,不得拖欠所雇用的民工工资。 ②承包人将建设项目中的工人工资与工程款等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承包 人提供的月进度工程进度款审批资料单独列明当期工人工资金额,并整理提交《农民工工 资支付情况统计表》和《各施工班组人员名单及支付情况》,以供发包人、出资人、全过 程工程咨询单位核查。 ③承包人应该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按月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报送给发包人、出资 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备案,接受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督。 ④民工工资保证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完成未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发包 人、出资人一次性退还给承包人。 (e)承包人应当执行《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相关部门如有发布最新文件的,则按最新文件执行。 74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开设工人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如为联合体,则由 联合体牵头人执行)。由发包人、出资人按照建安工程费暂定合同价的3%(最高金额不超 过500万元)一次性将存入工人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从预付款中划拨),工人工资保证 金由发包人、出资人负责管理,或由承包人在银行开具等额的工人工资履约保函。在合同 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足额的发放所有劳动者的工资及相关费用,不得拖欠、克扣本 工程劳动者工资。合同备案管理应按照佛山市相关规定执行。若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未能及时、足额的发放劳动者工资及相关费用,一经查实,发包人、出资人有权在承包人 的工程进度款项、保证金或工人工资履约保函中扣留相应的费用,用于支付劳动者工资及 相关费用,承包人不得有异议。若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而引发 影响公共秩序的事件,如民工上访、聚众闹事、斗殴、游行、阻工等相关事件,如每发生 上述事件一次的,发包人、出资人有权扣除承包人不高于50000元的扣违约金。若事件给 发包人、出资人造成了信誉伤害或行政经济处罚的,承包人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全部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审核后,承包人应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明 显位置,张贴该工程项目的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的公示,公示内容包含施工单位、监理单 位、业主单位、南海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投诉电话,公示时间为30日。公示期满,公示 期间无投诉、无举报的,由承包人提出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 (f)承包人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存在可能引发劳资纠纷的各种因素进行排查, 及时化解、处理可能发生劳资纠纷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恶意煽动施工人员集体上访、 集聚围阻的行为,要善于及时发现并敢于揭露、制止,创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环境。 (g)用工实名管理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1号)要求执行。为进一步夯实劳 务实名制和工人工资分账制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如有发布最新文件的,则按最新文件执行, 否则发包人、出资人有权扣除承包人不高于10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 采取措施消除相关影响。若事件给发包人造成了信誉伤害或行政经济处罚的,承包人应承 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②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 承包人必须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主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要亲自负 责,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及纠纷,并及时揭露、制止恶意煽动施工人员集体 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保证在整个工程建设期间不发生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等 事件。 (4)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本项目应 充分考虑施工准备措施和施工方案,加强安全文明施工,避免扰民和发生纠纷。因此,发 包人、出资人要求:承包人应将上述可能发生的鉴定费和措施费考虑在合同总价中,任何 由于承包人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所引起的纠纷由承包人负责并保证发包人、 出资人免于任何可能的指控和赔偿。 承包人应对上述内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调查、勘核及维护,并应根据监测 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因承包人 75 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5)承包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考虑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及费用,发包人、出资人 不对承包人因施工方案改变而引起的任何费用的增加进行补偿。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的 施工方案未考虑周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调整施工方案所增加的费用)及法律责任均 由承包人承担,情况严重时发包人、出资人有权终止合同。 (6)承包人自进场施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止,需保证临时道路(或通道)的畅通安 全及整洁。保证沿线相关单位、居民的行车畅通,如封闭沿线单位、居民进入拟施工道路 的出入口,需按原道路宽度,修建临时道路,解决沿线单位、居民出入拟施工道路的问题, 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若承包人无法保证,则发包人、出资人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 实施上述工作,相关费用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7)根据有关法律要求,承包人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 险费。 (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由承包人 编制(通过其内部审批的)施工图、专项施工方案、监测方案,并由承包人聘请专家进行 论证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该审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出资人不予以另外 支付。 (9)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工程质量或工程进度无法满足合同要求,则在发包人、出 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发出书面警告后7天内,若承包人仍没有采取令发包人、出资 人满意的措施,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有权要求承包人对部分工作量进行 分包,交由其他承包人完成,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否则发包人、出资人有权终止合同并 没收履约担保金。承包人应无条件提供已有的临时设施(如便道、电力线路等)供分包人 使用,承包人必须接受并不得为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10)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配合政府指定的审计 机构的工作。 (11)负责施工场地施工围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 产损失,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以及提供及维修当地 政府要求的工地围挡公益广告等,负责及时办理施工临时占用道路、施工过程中所需证件 (包括夜间施工证、余泥渣土排放证、余泥排放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等合法手续。 代表发包人、出资人办理开工证件(含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等费用,承包人应按发包 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及时办理,除依规定应由发包人、 出资人承担的费用之外,其余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及支付。 (12)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佛山市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门前三清工作,包括由 于工程施工而使用的市政道路整修、清理,每天施工完后将施工垃圾清运到指定地点。负 责将工程施工所留下的各类临时便道、路基、场地材料等全部清理干净,本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交付发包人、出资人使用前,负责所有建筑垃圾的清理和外运。本工程竣工验收前7 天内,承包人应对建筑物室内、外进行清洁并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建筑物的清洁应达到 76 以下要求:应达到发包人、出资人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要求,否则应无条件重新组织清 理,其费用包含在承 包人合同价中,不另作调整。且无条件修复因承包人施工造成的道 路、围墙等被损坏的设施,并达到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及监理工程师要 求。 (1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批准的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深化设计须报全 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再经发包人、出资人同意后实施。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 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4)已完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出资人验收使用之前,由承包人负责成品保护,保 护期间发生的损坏、损失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自费予以修复,不得索赔。 (15)承包人必须按照城市建设档案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工程施 工过程中及时做好自己负责的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汇总工作,同时要满足当地有关部 门的备案要求。合同价中已经包含了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编制费用。 (16)对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所雇佣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 全部负责。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出资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以及不负担涉及这类 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费用。 (17)承包人须为本工程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费 用含在投标报价中,若未购买,发生事故,由承包人负全责。 (18)承包人需严格按照《南海区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 工程渣土管理 的通告》规范工程渣土排放、运输、处置、消纳等各环节。承包人应在投 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19)施工期间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学且应做好与教学区域及学校周边的安全防护、 隔离和施工降噪等措施, 如须进行高噪音作业应先与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 单位沟通协调,并征得发包人、出资人同意后方可实施,由于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 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0)如因施工过程中通往施工现场的道路的损坏或周边居民房屋及建筑物的开裂或 沉降等不良情况,造成不良后果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并负责修复工作。若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损坏 地下管线或周边市政设施,由承包人无偿修复。 (21)临水临电报装 水源及电源的接入点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不得以临时用水、临时用电未接通为 由延迟或拒绝施工,施工用水、用电(含临时用水、临时用电报装、停电采用的发电机等)、 通信线路连接、接驳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且须按国家安装规范安装经正式检验的独立施工 用水表、电表,施工用水及所涉及的费用、用电费及通讯费等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已 包含在本工程合同价中,发包人、出资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22)办理开工的各项手续 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复函)、批准或备案、建筑垃圾处置证、 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专业报建报 装、报监手续等申报安装工作,办理上述工程施工许可、批准或备案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 77 承担。发包人、出资人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 和批件。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赔偿延误工期所引起的所有损失。 (23)其他技术运用要求 1)承包人须提高工程标准化设计、工厂化制作、机械化施工水平的工程预制化 水平,确保满足质量目标。 (24)协助发包人、出资人布置工程施工现场会。 (25)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出资人到工地提供交通方便。 (26)按发包人、出资人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要求提供办理质量报监的相关材料。 承包人需按发包人、出资人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发出的书面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办理 质量报监相关材料。 (27)发包人、出资人提供施工场地情况: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高级中学校新建教学楼、 综合楼、改造学生饭堂工程位于学校内西侧。地形平整,属于学校建设规划中的教学中心 区,因桩基础或基坑施工需要发生的破除地面、或外运土方及回填土方等费用,由承包单 位自行考虑,发包人、出资人不作另外签证。 (28)设计承包人应配合现场情况,对必须补勘的部位实施补勘,发包人、出资人不 另外支付费用。 (29)施工现场的场地平整:发包人仅按目前实际情况进行移交场地,承包人需自行 解决施工现场的场地平整(包含树木的清移、现有地面的破除),相关费用已在合同价中 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约定: (1)履约担保形式:采用银行转账或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 (2)履约担保金额:暂定合同总价的8%。 (3)履约担保递交时间:在签订合同前提交。 (4)履约保证金的退回:若工程没发生违约、安全生产事故,则在工程竣工且验收合 格后10日内可凭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到发包人、出资人处办 理撤保手续(无息退还);如违约,没收履约担保金;若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则履约 担保金作为处理安全事故的费用,不足部分在工程结算款中扣减。若在银行保函有效期满 后本项目合同内容未履行完毕,承包人应在保函有效期满前3个月无条件办理保函续保, 否则发包人、出资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相应金额(暂定合同总价的8%)作为履约保 证金。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出资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 注:1、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2、承包人若选用银行保函形式则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国有商业银行或股 份制商业银行;若在银行保函有效期满后工程尚未完工,承包人须办理续保手续。承包人 若选用银行转账形式,须将履约担保金按时转到发包人或出资人指定的银行账号。 78 4.2.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同时向 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可采用银行保函或专 业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5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 分包给第三人。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4.3.6 分包的确定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如果承包人不具备相关专业工程所需资质的,须将该专 项工作分包。承包人拟在中标后将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 以下规定并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且征得发包人、出资人同意(劳务分包除 外)。分包的范围仅限于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的专 业工作或者劳务分包。在分包工程施工前应提供三家符合上述资质要求的分包单位给全过 程工程咨询单位,由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报发包人、出资人审核,发包人、出资人从中择 优选择其中一家作为正式的分包单位;若中标人提供的分包单位发包人、出资人认为均不 符合要求时,则中标人应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分包单位给发包人、出资人选择。 承包人需与施工分包单位签订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进度等 目标责任书;应对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应对分包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评 价并保留记录;建立分包管理制度、分包管理台账。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专业工程的分包人须满足各分包工程专业要求,且须符 合佛山市及佛山市南海区的相关管理规定。 劳务分包:本工程的中标人如果需要实行劳务分包,则劳务分包按佛山市建设局《关 于建立我市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通知》(佛建工(2006)70号)执行,选定分包队伍或选 择队伍投标分包。劳务分包合同需及时向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发包人、出资人和建设管 理部门备案。 1、专业工程分包单位的确定和进场: (1)在分包工程正式开工前,承包人必须提前向监理、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 咨询单位报送计划分包单位的详细、准确资料,包括资质等级、企业规模、主要业绩以及 针对本工程的具体技术方案等,均由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上报,发包人、出资人最终审查 批准。 (2)如经审定,发包人、出资人同意承包人所报分包单位及分包方案,承包人应及时 办理分包手续,并将承包人与分包单位所签的内容规范的分包施工合同(协议)送监理、发 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备案。 (3)承包人必须在办理完各项分包手续、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批 准同意后,才可组织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对分包工程应承担的责任与本 合同规定承包工程责任相同。 79 (4)分包合同金额超过 400 万的分项工程,承包人应进行企业内部招标以确定分包单 位,并向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单位报审申请,否则认 为分包单位无效。 2、工程分包违约责任:承包人未经批准擅自分包的,将视为违约。一经发现,承包 人必须将其分包队伍两天内清退出场,同时发包人、出资人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将视其 情节轻重,要求承包人承担不同等级的违约责任。 3、本工程严禁转包,如发现承包人转包或以分包名义肢解转包工程的,发包人、出 资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4.3.7 增加: 承包人分包的管理模式:承包人对分包单位进行总承包管理,承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 对分包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管理等负相应的总承包责任,否则,将视为违约,除必须限 期纠正外,依据情节轻重,承包人必须承担相应不同等级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出资 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出资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 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出资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 发包人、出资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出资人和监理人、全过程工 程咨询单位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4.5.5 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建立以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 人)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并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建 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2018)。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如下: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姓名: 若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根据通用合同条款 4.5.4 的约定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某 项职责时,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授权人姓名: 本合同提及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均包含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及其授权人。 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出资人、监理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书面同意不 允许更换,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出资人有权 终止施工合同,并将合同价的 5%在合同款中扣除,作为违约金收取。 4.5.6 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不得挂名。 4.5.7项目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工程总承包企 业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 (2)代表承包人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对实现合同规定的项目目标负责。 (3)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策划、组织、协调和控制。 80 (4)对进入现场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 (5)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6)完成合同规定应达到的项目安全目标、质量目标、进度目标等任务。 (7)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人、分包人 及其他各协作单位的协调,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8)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9)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 (10)负责组织处理项目的管理收尾和合同收尾工作。 (11)按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 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应当采取保证 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 任在发包人、出资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出资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 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补充以下内容: 承包人人员在项目实施前必须全部到位且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 和发包人、出资人代表、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查验。承包人委派的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不 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监督。承包人人员确须变更 的,须经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同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4.6.5 补充以下内容: (1)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关键人员应长驻工地,并配胸卡、戴安全帽上岗。 (2)技术负责人应有类似于本工程的施工经历,未经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 咨询单位批准同意不得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和其他施工管理人员。 (3)设计负责人应有类似于本工程的设计经历,同时必须是投标时承诺的人员,未 经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批准同意不得擅自更换设计负责人。设计负责人 以及主要设计人员必须在设计阶段全力投入本项目的设计工作,并且在 施工阶段设计人 员配合服务到位。 (4)项目负责人等关键人员必须长驻工地现场。关键人员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托其 他有资质的人员代行其职,离岗两天以内的,需书面向总监、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请假; 离岗两天及以上的,需书面向总监、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请假,并经发包人、出资人书面 批准。 (5)按照承包人投标文件或月(半月)进度计划承诺用于本工程的施工人员,以不 影响施工进度及质量为原则按承诺的人员及时进场,未经监理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同 意不得擅自减少、调离施工人员。 (6)违反上述规定的,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金,上述违约金由发包人、出资 人在承包人结算款中扣除。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补充以下内容: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 81 承包人必须立即执行。如果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撤换通知下达5天后, 承包人仍拒不执行,则视为该部门负责人空缺,承包人需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可对不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的施工班组等具有否决权,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否决指令后必须无条件执行,并在7 日内完成施工班组的撤场与更换,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无理由拒不 执行的,发包人、出资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或者在相关网站上 公示并抄送行政监督部门。 4.12 进度计划 4.12.1 合同进度计划 (1)进度计划的提交时间约定:本合同签订生效后10天内; (2)监理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批复合同进度计划时间的约定:监理人、全过程 工程咨询单位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合同计划后10日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3)各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资源投入计划,报监理 工程师和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批准后实施。 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报告的时间约定:/。 (2)监理人批复合同进度计划修订报告时间的约定:/。 4.12.3 进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1)承包人提交合同月度进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时间约定:每月的第四周。 (2)月度进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其他承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2)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 3)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 4)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4.12.4 如果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提出改进措施报监理人、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批准后执行。 4.12.5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出资人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书面提出加快设计、 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工期优化、合理缩短工期要求或方案的,承包人在收到通知后5 个工作日内,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优化施工顺序,缩短施工工序的时间,达到合理缩短 工期的目标,且向发包人、出资人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供针对本工程工期优化的进度 计划方案。 5.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补充以下内容: (1)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设计成果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并应充分考虑 地质、水文等各项不利因素,并在预算编制时考虑相应的费用。还应满足国家、广东省和 佛山市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及满足环保、消防、卫生、防疫、人防、交通、 园 林、市政等各项相关法规、规章、规范、规定的要求。 82 (2)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质量导致的工程变更、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问题,承 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各成员单位均须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出资 人不因承包人的设计质量缺陷承担任何额外费用支出,同时发包人、出资人保留追究相关 责任的权利。 (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发包人、出资人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修改设计的要求, 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优化设计、变更设计、补充设计等,直至满足要求。 (4)承包人承包人员工作开展要求: 1)在设计阶段,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参与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员合署办 公,提出设计优化意见; 2)在施工阶段,设计专业负责人须全程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并与施工人员合署办 公。 设计人员应指导施工人员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技术人员应进行现场服务,处理现场问 题;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对一些特殊工程,设计人员应提供施工 组织设计的书面建议,编写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指导书),对设计各部分所应满 足的规范、标准进行总说明,对各条文进行摘录汇编;对超规范(标准)之处,应初拟技 术标准,供专家论证后执行。 3)设计人员应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子分部)、单位工程及工程竣工验收,根 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出具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8 工程设计要求 5.8.1 工程设计总体要求 (1)承包人应对本项目设计及其任何缺陷和问题负全责,发包人、出资人、监理人、全 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相关部门对设计文件的审批、同意或未提出意见或异议,不应被视为对 本合同项下其权利的放弃,或以任何方式解除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承包人在工程设计过程中必须主动与本项目沿线各相关职能部门(规划、建设、交 通、水利、国土、电力等)进行沟通、协调,代发包人、出资人办理设计报审报批手续(发 包人、出资人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供协助)在报批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其中:消防、人防、施工图的审图费由发包人或出资人另外支付给第三方审查机构)。 (3)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提供各阶段设计文件 电子版(含必要的基础数据资料),图纸需向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 单位提供可编辑的DWG电子文件。 (4)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驻场设计服务必须做到位,了解现场施工情况,对施工 单位发现的设计错误、遗漏或对设计文件的疑问,要及时予以解决,同时对施工安全提出具 体要求和措施。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不断优化设计方案,降低工程风险。 (5)承包人需对工程提出专门的安全质量防护措施,并对施工方案提出相应要求。 (6)进入施工阶段,承包人须在项目施工现场内设立办公场所(办公场所由施工方提 供),且须派驻不少于1名设计人员常驻施工现场,解决涉及的设计问题。 (7)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或其他文件出错、遗漏的,承包人应负责采取补救措施修改 或补充,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除负 83 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施工图设计费,并应赔偿发包人、出资人的因此产 生的所有损失。 (8)承包人不可随意加大或提高设计范围和设计标准。若发包人、出资人按承包人提供 的设计图纸经预算超出经济指标,承包人应免费调整设计文件直至符合委托人预算标准为止。 (9)承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承包人应保证相关设计 文件在合同期限内通过有关部门审批,不能通过审批的,承包人负责免费调整。因承包人原 因使相关设计文件未能通过有关部门审批而导致发包人、出资人工期延长的,承包人应承担 违约责任。 (10)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有权要求承包人对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 中涉及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提供其品牌、规格、型号及供应商参考,并对本项目 设计中所涉及的材料,进行选材、定板、现场监检、外部协调等工作。 (11)承包人交付的设计成果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的工程 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遵守设计 工作程序以及确定投资的有关指标、定额和费用标准的规定,控制好设计的每一环节。 (12)承包人提供的各阶段设计成果文件必须达到相应的设计深度,并应在设计成果文 件中明确列出本工程设计涉及到的详细的设计规范、规定及标准(名称、编号与版本)。 (13)在交付项目的部分或全部设计文件后,如获悉有更好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新设备等适用于本工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推荐并提供科 学的评估。 (14)承包人须加强设计图纸的管理,建立完善的台账制度,图纸交收应有详细目录。 设计图纸应有完善的图纸名称、版本号和出图日期。 5.8.2 材料、设备选型设计要求 (1)设计成果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 规范、标准要求。 (2)承包人应负责编制设备、材料采购的技术文件为后续采购和安装提供技术支持, 内容包括设备、材料采购清单、技术规格书、必要的附图、技术参数表、采购说明和采购 时间表等,并包含施工要求、安装说明,同时并对国内规范以外设计文件所涉及的内容提 出验收标准。本项目采用的主要材料设备品牌由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 监理人承包人各方在施工图预算阶段共同确定,施工图预算阶段主要材料设备品牌的确定 方式为:承包人应当提供三家以上可供货的国内或国外厂商名称、以往业绩、产品质量标 准、价格资料及样板等资料,经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审验批准后方可实 施采购。原则上施工图预算阶段确定的主要材料设备品牌不得更改,如需更改,更改的材 料设备档次应不低于施工图预算阶段确定的材料设备品牌,并且承包人需将书面申请提交 给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并经发包人、出资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改。 (3)设计文件对于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选用应该满足施工工期的要求,充分考 虑设计的可实施性。 (4)设计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及设备(包括各专业采用的材料、设备),应提交进行性 能价格的分析比较报告,不应选用不节能或已淘汰的产品;设备的选用必须考虑相关的系 84 统配套,原则上应优先采用国内产品。国内没有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或国内材料和设备性能 无法达到设计要求或其价格高于进口价格时,才采用进口材料和设备。设计中采用的材料 和设备均须按中国、广东省、佛山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如有最新文件和 法律要求的,则按最新文件和法律执行,提供明确的技术资料(包括性能指标、规格、型 号等方面的资料)。 (5)承包人应详细了解市场上涉及本工程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生产商的供货能力和供货 周期(包括生产时间和运输时间),并据此制订提前订货计划,确保项目工期。 (6)承包人未按经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审核及发包人、出资人审验批准后的主要材 料和设备品牌进行采购及进场施工的,采购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未经监理人、全过程工程咨 询单位确认以及发包人、出资人批复后就进场施工的,发包人、出资人、监理人、全过程 工程咨询单位有权让承包人的主材和设备退场及重新采购,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发 包人、出资人的一切损失。 (7)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规范标准要求的材料和设备时, 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 延。 5.9设计后续服务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 现场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开工前在发包人、出资人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 控制点的交接工作; (2)在发包人、出资人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发包人、出资人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 行优化设计; (3)其他设计问题。 (4)未经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批准,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 常驻施工现场的设计代表不得随意更换,未经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书面 同意,承包人更换设计代表的。 (5)违反上述规定的,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金。 5.10 限额设计 5.10.1 承包人承诺在不降低发包人、出资人要求的主要标准和功能的前提下,按照发 包人、出资人确定的投资额度实施限额设计、限额施工,限额以经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为 准。 (1)承包人应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 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预算时 逐步细化落实。 (2)承包人应承诺有关设计的任何修改、变动或由于修改设计所引起造价变更均须报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且经过发包人、出资人的同意。 5.10.2 如果因承包范围及内容、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发包人、出资人有权调整投资 估算,设计限额应相应进行调整,如果根据施工图设计图纸编制的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概算 85 中的建安工程费限额时,承包人应无条件修改施工图设计,直至满足施工图预算不超初步 设计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 5.11设计成果确认 (1)预算文件经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审核和备案。 (2)如为联合体承包人,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负责施工任务的一方须深度介入设计工作, 解决设计的错漏问题以及施工措施方案等问题,提出优化设计的方案,并需出具专项审核 报告,报发包人、出资人、监理人及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审核。 (3)发包人、出资人、监理人及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对承包人各阶段的设计成果文件 提出的审核或咨询意见,承包人应逐条予以书面回复。发包人、出资人、监理人及全过程 工程咨询单位的审核或咨询意见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设计工作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承包人提交的各阶段性设计成果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等),须通过发包人、 出资人、监理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审核,并按规定通过相应部门的审批,若设计成 果未能通过审核或审批,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限定的期限及 要求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经补充、修改、完善后的设计成果文件仍无法满足要求的, 发包人、出资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设计团队或与承包人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 (5)所有设计成果文件按规定需要组织审查、专家论证的,由承包人组织相关审查、 论证会议并承担一切费用,发包人、出资人不另行支付。 6.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发包人、出资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发包人、出资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合同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 包人负责,但针对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在承包人与供应商确定技术条款和供货进度之前, 须取得发包人、出资人的认可。未取得发包人、出资人书面认可的技术协议,相对应的设 备采购不被发包人、出资人认可。 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2 发包人、出资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出资人不提供施工设 备或临时设施 。 9.测量放线 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本款修改为:发包人、出资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承包人应进行复 核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包人、出资人不提供的,承包人应自行收集。 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0.2.10承包人的其他安全责任 (1)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 责任制,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 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2)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 86 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 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出资人、监理人、全过程 工程咨询单位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3)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4)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 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出资人和监理人、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出资人或全过程工程咨询 单位认可后实施。 (5)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 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出资人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出安 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认可后实施。 (6)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 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 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7)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出资人及监理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强令承包人违 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8)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加强对自身在安全施工方面的检查、监督管理;若被发现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按照本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9)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安全培训的安全教育,交通疏解人员 专职专用,不得挪做他用,承包人必须给现场作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等保险,并报备发 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 (10)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 单位或者当地政府的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 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出资人另外收取任何费用。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 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1)承包人应全面关照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以 及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出资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 (12)视频监控安装约定: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在工地现场装备实时监控系统时, 承包人应按要求安装配备并承担相关费用。 10.4 环境保护 10.4.2承包人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一式四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经监理工程 师、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施工现场所必须的照明灯 光、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材料堆放、机械设备尾气排 放、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材 料、设备等应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满意。 对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出资人或者监理工程师或全 87 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指出后,承包人未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 施未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出资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所产生的一 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0.6 补充条款 (1)建立文明施工及安全管理制度 ①按照《佛山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及发包人、出资人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 位提出的文明施工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落实各项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落实文明施工责任 人,建立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②根据发包人、出资人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和设计文件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 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提交监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审核确认后实施。 ③承包人应对施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及其他员工进行有岗位针 对性的安全教育,促使各施工参与者重视和真正实现安全生产。 ④承包人进行施工活动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计划,范围包含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事 故发生、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具体包括防尘、防毒、防噪声、降温、设置休息室等。 ⑤承包人应建立安全自检制度,通过采取有组织的定期检查,各级管理人员的日常巡 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施工班组每天自检、互检、交接检查, 不定期检查等,清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和改善劳动条件。 (2)设置文明施工及安全标识 ①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每个工点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施工提示牌,并张贴有关许 可证件。施工铭牌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及项 目负责人姓名,监督机构名称,开工、计划竣工日期和监督投诉电话等。 ②承包人应在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危险区域及主要出口,有针对性挂设醒目的安全 警示牌并配备齐全的应急和安全设施。 ③临近机动车道的围蔽应设置成品铸铁或钢制防撞杆,按相关交通管理规定设置夜间 反光警示标志。 (3)设置符合标准的施工围挡 ①承包人应在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统一、连续、密闭、牢靠的围挡(具体按《佛山 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印发南海区建设工程施工围挡(墙)及上画工作导则 (第 1版)的通知》(南建水函【2019】140 号)规定执行),外观宜与环境相协调。 (4)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①承包人应保证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路面或材料切割、破碎等作业时,不 间断在作业面洒水;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全部覆盖防尘网或按实际天气情况定时洒水,保 持地面湿润;施工现场堆放的散体材料、弃土等,应当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②施工后应按要求及时清运现场各类废弃物,施工垃圾、工程渣土需要临时存放现场 的,应集中堆放在围挡内,并采用覆盖等措施。 ③承包人应在具备设置矩形洗车场地和沉淀池的施工区域配备高压冲洗水枪,对驶离 工地的机动车辆冲洗干净;在不具备设置洗车设施施工区域,应采用移动式冲水设备冲洗 88 工地车辆,并安排工人保洁,确保车辆净车出场,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设 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④砂石、渣土、垃圾等的装载不超出运输车辆的箱体,运输过程无撒漏或泄露,若运 输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必须在 1 小时内安排专人清理干净。 (5)采取措施防止施工噪声污染 ①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过程中噪声排放控制在国家和地方噪声排放标准 之内,并按照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办法对施工现场产生的噪声值进行监测,作业时间保 证在法律法规限制范围内。 ②通过科学的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地安排施工工序,尽量避免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 污染的工序施工作业,如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经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6)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佛山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 发佛山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 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印发南海区建设工程施 工围挡(墙)及上画工作导则(第 1 版)的通知》(南建水函【2019】140 号)等相关文 件处理,如有最新文件要求的,则按最新文件执行。若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条例的相应 内容,则按规定、条例相应金额支付违约金。 (7)承包人需严格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扬尘 管控,严格落实各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严格落实“六个100%”的措施要求(即施工现 场100%围蔽,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地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压尘,出工地 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配备专人负责扬尘防治工作。工地 现场要公示扬尘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非道 路移动机械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出资人 不再另行支付。如未能达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文件的要求,承包人须在收到整改 通知书后,按整改通知书所要求的内容进行整改,如拒不落实要求,将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实施诚信扣分并纳入行业“黑名单”。 (8)本项目施工期间承包人须按国家规范要求设置足够警示标志及防护标志,如因 施工而引起的交通事故或安全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生事故的风 险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价中。 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A.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的内容及范围:本工程合同价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中包含安全施工、绿色施工(含扬尘污染防治)、用工实名管理、临时设施等,在审定清 单预算时按广东省、佛山市相关计价规定计取。以上费用不得挪作他用,须专款专用,以 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及按佛建工【2007】41号文件规定执行。承包人应 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如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按合同要求采取了措施, 仍无法达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要求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对达不到文明施工 89 目标,发包人、出资人有权按本合同专用条款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且不免除承包人继 续完善工作,同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出资人造成的损失。 B.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与工程施工进度款同期 支付。 11. 开始工作和竣工 11.1 开始工作 11.1.1项目开工条件 承包人在合同签署后,开始项目的设计工作,并开始计算本合同的合同工期。施工开 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 11.1.2工程施工开工 承包人应在项目具备施工开工条件的情况下,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开工申请书,并 附上已做好施工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监理工程师应该收到施工开工申请书后15个日历日 内向承包人发出施工开工令,承包人应最迟在收到施工开工令的第二天开始施工,并以监 理人签发的开工令批准的时间开始计算施工工期。承包人应按进度计划保持工程的连续均 衡施工,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11.1.3承包人未按时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 承包人未能按时进行项目开工,应在合同签署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项目延 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发包人应当在接到项目延期开工申请后的72小时内书面予以答 复,否则视为同意。承包人未能按时进行项目开工,或者未能按时开工申请不获得发包人 的审批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能按时施工开工,应在接到施工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 延期施工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施工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 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承包人未能按时施工开工,或者未能按时施工开工申请不 获得监理工程师的审批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1.4发包人推迟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第11.1.2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施工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 提前1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施工开工,施工开工日期相应顺延。 11.2 竣工 预计竣工时间:见合同协议书。 11.3 发包人、出资人的工期延误 11.3.1 因发包人、出资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若因发包人、出资人原因 或征地拆迁的延误或发包人、出资人直接委托的分包单位原因致使内容增加、重大设计变 更、政府指令(停水停电等)及地下物等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后延。因不可抗 力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15天内经监理单位、发包人、出 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签证认可后,工期可相应顺延,办理同意顺延工期手续。延 误6个月以内的,不作费用补偿。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指佛山市气象局 90 发布黄色台风预警或以上信号且影响网络计划关键线路工序无法施工在合同工期内累计 达 10 天以上者(含 10 天)或佛山市气象局发布橙色暴雨预警或以上信号且影响网络计划 关键线路工序无法施工持续 7 天以上者(含 7天);或政府部门出具的停工指令的),承 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出资人延长工期。由于下雨、洪水等原因造成工程、施工现场的材 料和工程设备等承包人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资人 一概不负责。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根据施工阶段工 期要求,工期不因假期、雨季及办理各方面的手续等因素而延长(不可抗力及11.4条件除 外)。施工完工日期每延迟一天,缴纳10000元/天的违约金。逾期30天以上的,发包人、 出资人有权解除合同,另行委托施工单位,发包人、出资人只支付至已完工且验收合格部 分80%的工程款,如因此造成发包人、出资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且 须在合同解除后14天内退场。 如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各节点工期延期的(遇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则每延误一天, 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出资人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为暂定合同总 价的 10%。竣工日期不因雨天、假期及办理各方面的手续等因素而延后。 (2)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监理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批准的完工日期完工 的,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金。 11.6 工期提前 /。 11.7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出资人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 位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 12. 暂停工作 12.1 由发包人、出资人暂停工作 12.1.1 发包人、出资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向承包人发出暂停 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指示暂停工作。 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1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出资人或全过程 工程咨询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出资人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 正。 (1)发包人、出资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 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 (2)监理人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 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3)发包人、出资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4)发包人、出资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91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 供安全保障。 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 发包人、出资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工期相应顺延。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工程设计质量要求:执行国家、省或行业现行的相关工程设计准则和相关规范, 满足发包人、出资人相关使用功能需求,并通过发包人、出资人及有关部门或专业审图机 构的审查。 13.1.2 工程施工质量要求:执行国家、省或行业现行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及相关规 范,须达到合格或以上验收质量等级标准。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 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全过程工程咨 询单位审查。 13.3 监理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 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 理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 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指示,进行施工场 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 及监理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检 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4.1 通知监理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全过程工 程咨询单位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 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检查确认质量 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全过程工程咨询 单位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指示的时间内修整 返工后,由监理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重新检查。 13.4.2 监理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未按第 13.4.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签字确认。监理人、全过程工程咨 询单位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4.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4.3 监理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重新检查 92 承包人按第 13.4.1 项或第 13.4.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全过程工程咨 询单位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 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 由发包人、出资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 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4.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 监理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 14.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或送检,并为 监理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 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 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3 监理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或见证试验和检验的, 除监理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或送检,并应立即 将结果报送监理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签字确认。 14.1.4 监理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 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或送检的,可按合同约定由 监理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或送检的结果证明该项 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 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或送检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 发包人、出资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如合同有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发出书面指令,承包人应 进行现场工艺试验。监理工程师、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报发包人、出资人批准后,认为有 必要进行大型现场工艺试验的,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出的书 面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确认并由其报发 包人、出资人审批。合同外增加的试验项目费用由发包人、出资人承担。 14.2.2~14.2.3 条款修改为如下: 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种类:国家、广东省或佛山市相关规定要求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检测机构:国家承认且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且经发包人、出资 人同意,签订委托协议后需向监理人和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备案。 (3)检测费用:检测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出资人不再另行支付,其费用包 含或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出资人不作任何补偿。 93 15.变更 15.1 变更权 增加:施工图经过图审合格后,原则上不允许设计变更,发包人、出资人要求增加施 工内容的除外。 施工过程中有设计变更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变更的,以设计变更或发包人、出资人、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确认的现场签证的内容为准(设计变更必须经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 设计单位、发包人、出资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审核确认才有效),最后结算价按财政部门审 定价格为准。 如承包人对合理合法的变更存在分歧拒绝施工,或者实质上拖延工程进度,经全过程 工程咨询单位发出整改指令后 30 日内仍未改正的,发包人、出资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 人应赔偿发包人、出资人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任何工程的变更不得降低初步设计的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降低工程质量、耐久性和安 全度。承包人须建立完备的总承包管理体系,加强设计、采购、施工之间的专业协作,减 少不必要的工程变更。 当发包人提出工程变更需求时,承包人提供相应变更设计和预算,在技术可行、经济 合理的基础上,经合法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施工图设计须符合相关标准,须符合本项目 的要求,须遵循初步设计的设计原则,继承初步设计的成果。否则,承包人须无条件优化 调整施工图设计,直至施工图及预算通过审查批准为止。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 效益的奖励: / 。 15.3 变更程序 15.3.1 增加以下内容: 本项目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发出的设计变更指令,按合同约定的变 更预算原则计算。签证变更工程须按照南海区现行的变更管理办法执行,作为结算依据附 在结算资料中。 15.3.2 变更估价 本款修改为: 15.3.2.1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除下列情况可以进行变更调价外,其他风险均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发包人、 出资人不予以变更调价: ①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调整导致的合同价格变化; ②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③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④因发包人、出资人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⑤主要材料价格与调价基准时期的基准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⑥经区或镇政府批准的工程变更。 (2)如发生本款(1)的情况需要进行变更调价的,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94 ①财政审定预算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预算单价和中标折率调 整。 ②财政审定预算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预 算类似项目的单价和中标折率调整; ③财政审定预算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本 合同 17.1.1(1)的定额顺序、17.1.1(2)信息价和中标折率调整。 (3)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①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条第(1)点确定单 价。 ②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预算相关措施费和中标折率进行总包结算, 不另作调整。 (4)其它项目费中的“预算包干费”相应调整,计算费率按预算的费率不调整。 16.价格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①合同工期和经审批同意的延长工期(如有)合计超过一年以上(承包人原因造成工 期延长的除外); ②短期价格波动,按相关政府调价指导文件执行调价; 符合以上其中 1条的可以进行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1)本项目的人工及主要材料(包括:商品砼、商品砂浆、钢材)属可调差材料,其 余材料不在调差范围内。 (2)本项目材料价格浮动以《佛山工程造价信息》综合价格为依据,《佛山工程造 价信息》无综合单价的材料价差不予以调整。 (3)本项目的基准期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当月。 (4)施工期间的人工、可调差材料对比基准期材料价格浮动在±10%以内时,属于承 包人风险范围,价差不予以调整;施工期间的人工、可调差材料对比基准期材料价格浮动 超出±10%时,以计算材料价差的形式调整超出±10%以外部分的价格。 (5)人工及材料调差计算公式: 当施工期间《佛山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综合价格高于基准期的综合价格时: 价差=(清单工程量×(施工期间的综合价格-基准期的综合价格×110%))×中标 结算系数 L。(注:中标结算系数 L=中标折率) 当施工期间《佛山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综合价格低于基准期的综合价格时: 价差=(清单工程量×(施工期间的综合价格-基准期的综合价格×90%))乘以中标 结算系数 L。(注:中标结算系数 L=中标折率) (6)人工及材料调差部分只计算税金外,不计算材料损耗、采保费及任何其它直接 费、间接费及利润等其它费用。 17.合同价格与支付 95 17.1 合同价格 17.1.1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 (1)施工图预算需采用工程量清单模式编制,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建设工程计 价依据(2018年)》编制及配套文件、《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 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 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 (2011)及相关的费用标准(注:如果各定额不一致的,优先顺序按上列各定额的顺序执 行;如以上定额缺项,可采用佛山市、广东省其他专业定额);合同中约定综合考虑在合 同总价中的相关项目费用,如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可以计列的,在预算中开项计算,上述文 件未约定可以计列的应综合考虑在中标折率中,不在预算中计列。 (2)材料价按本项目的基准期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当月所属期间的《佛山工程造价信 息》发布价(如《佛山市工程造价信息》不详的可以参考广州地区《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 息》的发布价),发布价没有的按市场价(须经发包人、出资人、监理、全过程工程咨询 单位认可)计算,特殊材料按经发包人、出资人、承包人及监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 位书面确认。 (3)本项目的土方及余渣外运运输距离按18公里编制预算及结算,如有土方消纳费 则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发包人、出资人不另外支付费用。 (4)苗木保养期按12个月养护,施工方需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和相应规范进行养护。 (5)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和结算)不得故意高估冒算,送审预算(和结算) 若核减率低于10%,审核费用由发包人、出资人支付;核减率在10%以上(含10%)时,审 核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支付(由承包人直接支付给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由财政部门委托 中介机构开具发票。此发票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17.1.2合同价格、结算价的确定 (一)施工图设计费 (1)设计费合同价以本项目设计范围内经审定的预算价为基础,按照建设部 2002 年 发布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 号文计算得出的基本设计收费×设计费的中标 费率。 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1)×附加调整系数(1.0)×施工图设计工作量比例(55%)×90%。 设计费结算价=设计费合同价-违约金(如有) (2)施工图设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含预算编制)、应满足使用功能 导致的二次深化设计、施工图变更设计、各类设计接口协调、设计调研、编制相关设备用 户需求书、施工现场指导与监督、相关报建配合、设计报审所需的技术文件和汇报材料编 制、设计文件审查后的修改工作等工作,同时包括设计技术交底、派驻现场设计代表配合 施工、专业设计配合服务以及配合完成竣工图审核、参加各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及相应资 料费、赶工费、设计文件审查会及专家论证会相关费用(会务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等 各项费用)、竣工图编制以及在项目设计过程中可预计或不可预见的所有风险和费用,和 96 过程成果文件的装订打印费用工作等。 注:(1)本项目采用 EPC方式进行招标,设计内容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竣工图 编制等内容,但设计费结算时,不计算设计收费标准[2002]10 号文中约定的“其它设计 收费”,此费用由承包人自行在中标折率时考虑。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指派的设计代 表驻施工现场,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2)最终的施工图设计费结算价不得超过施工图设计费的暂定合同价(合同约定 允许调整合同价除外),若超出施工图设计费暂定合同价的(合同约定允许调整合同价 除外), 按施工图设计费暂定合同价(合同约定允许调整合同价除外)结算。 (二)建安工程费 (1)建安工程费合同价=财政审定的建安工程费预算价×中标折率 (2)建安工程费结算价=财政审定的建安工程费预算价×中标折率+变更调价金额 (如有)+材料的价差调整金额(如有)-违约金(如有)。最终结算价经财政部门审定 为准。 注:最终的建安工程费结算价不得超过建安工程费的暂定合同价(合同约定允许 调整合同价除外),若超出建安工程费暂定合同价的(合同约定允许调整合同价除外), 按建安工程费暂定合同价(合同约定允许调整合同价除外)结算。 (3)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视为已综合考虑了施工图设计,除发包人造成的变更 外,承包人缺、漏项视为已包含在其它项目中,不予调整。 (4)本项目设计范围内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价不得超过建安工程费暂定合同价。 (5)建安工程费已考虑了各种地质条件、可预见或不可预见的所有风险费用(包工、 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移 交、包结算、包资料整理、包施工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等),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场地平整、施工临时道路、 施工临时水电、土方开挖、建(构) 筑物施工、土方回填、深基坑工程勘察、设备安装、工艺安装、绿化、道路工程、完成 附属设施建设(含红线范围内的水电安装工程、综合管道安装工程等)、设备的调试、 设备安装时对建构筑物的改造、材料检测、培训、修复费用、施工过程的设计变更(承 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联动调试、检验检测等及其他为实现本项目设计功能和完成施 工图、实现工程质量要求所需要的所有费用(含余泥渣土外运及排放费、企业管理费、 税金、规费、利润、工程保险、安全生产措施费、 根据环保及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 设置的视频安装和维护费用等)和配套的工程施工服务。本项目涉及深基坑评审论证评 审费用(如有)、基坑支护(含基坑监测)的费用及面宽论证评审费用(如有),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投标人报价时综合考虑,发包人、出资人不另行支付。 (三)工程保险费 (1)工程保险费由承包人购买,凭相关购买凭证进行结算; (2)工程保险费结算价=保险结算发票金额; (3)最终的工程保险费结算价不得超过工程保险费的合同价,若超出工程保险费合 同价的,按工程保险费合同价。 (四)本项目最终的结算总价=施工图设计费结算价+建安工程费结算价+工程保险费结 97 算价。 (1)最终的结算总价不得超过本项目暂定合同总价(合同约定允许调整合同价除 外),若超出暂定合同总价(合同约定允许调整合同价除外)按暂定合同总价结算(合 同约定允许调整合同价除外)。 (2)承包人请款时应严格按税收政策规定,向发包人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 票。如为联合体投标,则发包人、出资人将施工图设计费和建安工程费支付给联合体牵 头人,由联合体牵头人开具等额有效的发票并向成员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3)最终结算价经财政部门审定为准。 (4)承包人应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对本项目各项检测工作按佛山市相 关规定进行检测,包括但不限于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桩基础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 检测、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防雷验收检 测、消防 设施检测等专项检测以及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的见证取 样检测,检测合格后方能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上述所有检测费用(含送检材料、样品 制作、运输、保险等完成相关检测工作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及为完成检测工作所产生的 所有相关配合措施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相关费用。承包人所选择的检测单位和检测方案 应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审核且发包人、出资人批准同意后方可进场进行检测工作,并 由发包人、承包人及检测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后实施。同时为保证工程质量,发包人有权 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公司对选定的部分进行抽检,若抽检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则承包 人应自费返工并承担返工后的质量检测费用。 17.2 预付款 详见17.3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 (一)施工图设计费 (1)预付款:在发包人(或出资人)收到履约担保及承包人收到工程款支付担保 且双方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提交支付申请且经发包人、出资人确认后,向承包人按施 工图设计费支付暂定合同价的15%; (2)施工图完成交付且发包人、出资人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签收确认后,支付 至施工图设计费暂定合同价的40%; (3)全部建安工程费预算价且经财政局审定后,发包人、出资人按施工图设计费 合同价的70%支付给承包人; (4)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出资人向承包人支付至施工图设计费结 算价的97%; (5)缺陷责任期满后,如无质量遗留问题并完成移交接管手续后付清余款。 (二)建安工程费 (1)预付款:在发包人(或出资人)收到履约担保及承包人收到工程款支付担保 且双方合同签订,开工令发出后,承包人提交支付申请且经发包人、出资人确认后, 98 向承包人支付建安工程费暂定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含3%的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 根据《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人社〔2019〕52号)文件要求: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为建安工程费暂定合同价的 3%,上限为500万元。)。在每月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预付款金额的20%,当月的 进度款不足以扣回预付款的,剩余金额在下一次进度款进行扣回,直至扣回的金额达 到预付款金额为止。 注:本项目的工人工资保证金可采取现金、银行保函方式缴存;若采取现金方式 缴存的,则预付款按建安工程费暂定合同价的10%支付;若采取银行保函方式缴存的, 则预付款按建安工程费暂定合同价的7%支付。 (2)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按月结算与支付。 (3)进度款:预算报告经财政审定后确定合同价,审定后的预算稿作为进度款的 支付依据。支付经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确认的、每月以实际完成的 工程量在合同价的基础上计算得出的建安工程费的80%(其中20%作为抵扣预付款,未 全部完成抵扣前,实际每月支付的进度款为60%)支付。如工程竣工验收前,进度款(含 预付款)累计支付至建安工程费合同价的85%时,发包人、出资人停止支付进度款。 1 每次支付进度款时将当期进度款中的 20%存入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 以保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足额的发放所有劳动者的工资及相关费用。承包 人在申请工程进度款前应按《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 理制度>的通知》(佛人社【2019】43 号文)规定,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2 进度款支付时不考虑人工和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费用。 (4)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出资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建安工程费合同价的85%。 (5)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发包人、出资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建安工程费结算价的 97%,建安工程费结算价的3%工程款作为工程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且无工程质量 问题后将保修金额或扣余的保修金额付清(不计利息)。 (三)工程保险费 承包人购买工程保险后,凭保险发票、保险合同、保险费银行转账记录经审核完成 后,支付至工程保险费结算价的100%。注:最终的工程保险费结算价不得超过工程保险 费的合同价,若超出工程保险费合同价的,按工程保险费合同价结算。 (四)其他说明 (1)预算报告经财政审定后,发包人、出资人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书》(格 式详见总承包合同附件),以经财政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价乘以中标折率作为承包人 的建安工程费合同价,以原合同约定的施工图设计费合同价计算原则计算的施工图设 计费为施工图设计费合同价,并以此合同价作为签订《补充协议书》后的进度款支付 依据。 (3)如本工程承包人为联合体,则发包人、出资人将施工图设计费和建安工程费 支付给联合体牵头人,由联合体牵头人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由联合体牵 头人向成员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4)承包人(如联合体投标则为施工单位)如为非佛山市企业的,承包人应严格 99 按税收政策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在收取款项时, 承包人需向发包人、出资人提供工程所在地税款缴纳凭证及发票,否则发包人、出资 人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5)因发包人、出资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发包人、出资人在上述规定的付款时 间为向政府财政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 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发包人、出资人已经按期支 付。 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 补充以下条款: (1)任何项目的计量与支付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技术条件、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 工程咨询单位批准的施工图有关要求及规定完成,包括合同约定的与项目计量有关且必须 完成的责任和义务。 (2)已完工项目的计量与支付需得到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 咨询单位的认可。如承包人的工作不能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 询单位满意(如: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缓慢或有其他方面违反合同的行为等),总监理 工程师和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有权拒绝计量与支付。 (3)现场支付报告、工程款支付凭证等由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审查后,交由其报发 包人、出资人审批确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 (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施工图设计费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施工图设计费结算价的3%。 建安工程费用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建安工程费结算价的3%。 (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按合同专用条款17.3.1 项的相关规定。 17.4.2 在第19.1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会 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及是否向发包人、出资人、全 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交了由承包人负责的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如无异议,发包人、出资 人在核实后30日内将质量保证金(不计利)退还给承包人。如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或 未向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交由承包人负责的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发 包人、出资人有权扣留相应的质量保证金,并按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 17.5 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一式8份给监理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审核。 (2)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如由于未能及时解决工 程征地、建筑物拆迁等问题致使施工无法继续实施,导致工期延长半年以上的,则可对已 完成验收合格的部分工程款实行结算支付(可支付部分按比例留存),未实施部分按施工 场地交付情况再实施。 100 (3)本工程的结算方式:按本合同第17.1.2款执行,工程的结算以财政部门最终审 定的结算价为准。 (4)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建安工程费调整的部分,在经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 咨询单位审核确认后,发包人、出资人有权决定在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时进行支付。 (5)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结算不得故意高估冒算,送审结算若核减率低于10%,审核费 用由发包人、出资人支付;核减率在10%以上(含10%)时,审核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支付 (由承包单位直接支付给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由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具发票。此 发票作为工程结算款支付的依据)。 17.6 最终结清 17.6.1 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 最终清算付款在缺陷责任期终止、承包人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包括合同完工 验收、结算)、 承包人按本款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的最终清算支付申请书给全过程工 程咨询单位,由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上报给发包人、出资人审批,经发包人、出资人确认 后的一个月内开始办理有关手续。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要 求的份数,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发出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 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含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出 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对最终清算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 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监理工程师、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交修正后的最 终清算支付申请。 17.6.2 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在收到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后的14个工作日内予以 计量、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出资人。发包人、出资人应在收到 核实结果后的28个工作日内在最终清算文件上签字确认。 17.6.3 最终清算款支付 发包人、出资人应在发包人、出资人确认的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 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 向承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 17.7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17.7.1 内容、范围和金额 本合同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 价依据规定为准。 17.7.2 约定支付方式 (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照“专款专用、按实计量”的原则进行管理,至安 全文明措施费已经按实全部拨付,还需要进行安全措施费投入的,则需增加的安全生产措 施费视为已经包含在合同价中,承包人仍需提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投入计划,并按 批准的计划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但发包人不另外计量支付。 (2)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支付:随进度款支付。 17.7.3 管理要求 101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 他用,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因此 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佛山市南海区有关竣工验收规定和要求。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出资人、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前验收的单体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 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9.2 缺陷责任 19.2.3 修改为:监理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 坏的原因。经查明原因后,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19.2.4 渗水、漏水、线路等影响正常办公的情况,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出资人通知 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及时进行维修。 19.2.5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情况,承包人接到通知,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9.2.6 其它情况,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出资人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48小时 内完成维修。 19.2.7 承包人负责的质量,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要经发包人、出资人验收签字方可。 19.2.8 维修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应恢复原状并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承包人所维修项目应保证在6个月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否则即使保修期满,也应继 续维修,并且该项目的保修期自动延长6个月,相应的质保金也自动延长6个月后支付。 19.7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地方规范标准有关规定, 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按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执行。 19.7.1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承包人向发包人、出资人、全过程工 程咨询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共同签署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应具体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责任和费用等事项。 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在保修协议约定的保修期内,承包人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需 派人修理。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维修一次后,同一部位再出现类似问题, 承包人除再次进行维修外,承包人每次每处向发包人、出资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次; 若历经两次(含两次)以上维修,仍然不能解决问题,发包人、出资人有权委托其他施工 单位进行维修并且处理结果不再经承包人确认(发包人、出资人将处理情况知会承包人), 102 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若维修过程中给发包人、出资人造成损失的, 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违反工程质量缺陷维修时限约定,视为承包人同意发包 人、出资人处理。发包人、出资人委托他方处理,处理结果由发包人、出资人签字认可后 即行生效,不再经承包人确认(发包人、出资人将处理情况知会承包人),由此所发生的 一切费用均按发包人、出资人与他方结算价款数,增加 10%的管理费后由承包人承担。发 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维修。 在工程保修期内,凡被判定为非使用原因引起、非不可抗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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