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招标通

沈阳市沈北新区综合事务服务中心厨具设备招标公告

您的位置: 首页 > 招标公告 > 沈北新区通勤车、食堂面部识别设备采购询价公告
沈北新区通勤车、食堂面部识别设备采购询价公告

招标详情

沈北新区通勤车、食堂面部识别设备采购询价公告

2021年09月03日 14:32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沈北新区通勤车、食堂面部识别设备采购
品目

采购单位 沈阳市沈北新区综合事务服务中心
行政区域 沈北新区 公告时间 2021年09月03日 14:32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1年09月03日至2021年09月08日
每日上午:14:08 至 12:00 下午:12: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预算金额 ¥74.808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淞
项目联系电话 024-89613001
采购单位 沈阳市沈北新区综合事务服务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 沈阳市沈北新区明珠路1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24-88085510
代理机构名称 沈阳市沈北新区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机构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明珠路1号 农业会展中心3楼 沈北新区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中心 政府采购部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24-89613001
附件:
附件1 询价通知书(JH21-210113-00305 沈北新区通勤车、食堂面部识别设备采购(二次))(2-1).docx
公告信息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沈北新区通勤车、食堂面部识别设备采购询价公告 有效期: 2021-09-03 至 2021-09-08
撰写单位: 沈阳市沈北新区政府采购中心
(沈北新区通勤车、食堂面部识别设备采购)询价公告
项目概况

沈北新区通勤车、食堂面部识别设备采购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9月13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1-210113-00305
项目名称:沈北新区通勤车、食堂面部识别设备采购
采购方式:询价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748,080.00
最高限价(元):748,080.00
采购需求:查看

序号

货物名称

核心标识

进口产品

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单位

数量

最高限价 (人民币 元)

1

口罩+智能人脸识别仪(食堂用)

工业

11

55000

2

口罩+智能人脸识别仪(通勤车用)

工业

28

100800

3

“一脸通”智能联动单芯闸机

工业

8

112000

4

“一脸通”智能联动双芯闸机

工业

7

154000

5

人脸布控一体机

工业

1

12000

6

行为预警监控摄像机

工业

8

3200

7

硬盘录像机(含2T硬盘)

工业

4

4200

8

白钢护栏

工业

4

16800

9

防雷插排

工业

8

478

10

交换机

工业

8

3600

11

机柜

工业

4

6000

12

通勤车人脸识别管理软件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

110000

13

通勤车设备软件服务管理授权费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8

1

14

食堂就餐人脸识别管理软件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

170000

15

食堂设备软件服务管理授权费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1

1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日历日内;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政策为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09月03日 14时08分至2021年09月08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09月13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明珠路1号农业会展中心东门1楼门卫处
六、开启
时间:2021年09月13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市沈北新区明珠路1号 广场西侧 农业会展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沈阳市沈北新区综合事务服务中心
地 址: 沈阳市沈北新区明珠路1号
联系方式: 024-8808551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沈阳市沈北新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明珠路1号 农业会展中心3楼 沈北新区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中心 政府采购部
联系方式: 024-89613001
邮箱地址: cgzx-117@163.com
开户行: 盛京银行沈阳市和睦路支行
账户名称: 沈阳市沈北新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非保证金账户)
账号: 0336210102000666667(非保证金账号)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淞
电 话: 024-89613001
评分办法:最低评标价法;
关联计划
附件:






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


询价通知书










项目名称:沈北新区通勤车、食堂面部识别设备采购(二次)

项目编号:JH21-210113-00305

编制单位:沈阳市沈北新区政府采购中心


目 录


采购公告 1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4

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21

第三章 货物需求 46

第四章 评审方法 53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58


沈北新区通勤车、食堂面部识别设备采购(二次)的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

沈北新区通勤车、食堂面部识别设备采购(二次) JH21-210113-00305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91313:30: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1-210113-00305

项目名称:沈北新区通勤车、食堂面部识别设备采购(二次)

采购方式:询价

预算金额:?748080

最高限价:?748080

采购需求:详见本询价通知书“第三章 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日历日内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政策为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及办理CA数字认证证书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根据本单位(个人)实际情况,进入CA平台自主选择CA认证机构办理CA数字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证书”),已经办理过省内CA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如该发证机构已接入政府采购网,可联系发证机构升级CA证书,无需重新办理。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即日起至202198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方式:在线下载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91313:30:00

地点:电子响应文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提交,备份响应文件以光盘或U盘存储的可加密形式密封递交至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明珠路1号农业会展中心东门1楼门卫处

特别提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到达前30分钟,供应商请在此时间之内将密封好的响应文件递送至开标地点(拒绝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在此时间之后送达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电子响应文件在截止时间前在辽宁政府采购网线上提交。

六、开启

时间:202191313:30:00

地点:沈阳市沈北新区明珠路1号 广场西侧 农业会展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十、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沈阳市沈北新区综合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 沈阳市沈北新区明珠路1号

联系方式:024-8808551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沈阳市沈北新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明珠路1号 农业会展中心3楼 沈北新区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中心 政府采购部

联系方式:024-89613001

邮箱地址:cgzx-117@163.com

开户行: 盛京银行沈阳市和睦路支行

账户名称: 沈阳市沈北新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非保证金账)

账号:0336210102000666667(非保证金账号)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淞

电 话: 024-89613001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表

条款号

项 目

内 容

1.1

采购人

名 称:沈阳市沈北新区综合事务服务中心

地 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明珠路1号

联系人:孙振雨

电 话:024-88085510

1.2

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沈阳市沈北新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明珠路1号农业会展中心3楼 沈北新区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中心 政府采购部

联系人: 张淞

电 话:024-89613001

1.3.4

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

1.3.5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1.3.6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一、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是否为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采购

二、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三、中小企业优惠措施:

资金支付期限

预付款比例

1.3.7

是否有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有,具体产品为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没有

1.4

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4.8

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

2.2

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预算金额:?748080

最高限价:?748080

4

计量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其他:

6.1

现场考察、询价前答疑会

不组织

组织,时 间:

地 点:

联系人:

电 话:

组织,询价通知书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

10.3

核心产品

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11.3

样品或演示

需要提供样品

需要提供样品

1、递交样品的截止时间: 时(北京时间)

递交样品地点:

递交样品联系人:

递交样品联系电话:

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3、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要求:

(包含是否要求提供、检测机构要求、检测内容等)

%1、 样品的封存及退回:成交供应商的样品将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未成交的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由未成交供应商自行领回或经未成交供应商同意后自行处理。


需要提供演示

需要提供演示

1、演示时间:

演示地点:

演示顺序:

2、演示要求: (内容、设备等要求)

12.1

响应报价货币要求

所有响应均按人民币货币进行报价。

其它:

13.1

询价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询价保证金

本项目收取询价保证金

15.1

响应有效期

90 日历日

16.1

响应文件份数

电子响应文件1份,备份响应文件1份。

18.1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详见采购公告,以采购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20.1

询价会议时间、地点

详见采购公告,以采购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21.2

询价小组组成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 1 人,评审专家 2 人组成,

3 人。

24.1

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演示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样品:

1、样品评审方法:

2、样品评审标准:


演示:

1、演示评审方法:

2、演示评审标准:

29.2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

3

31

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成交供应商数量: 1

采购人委托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35.1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

36

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不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39.3

质疑

一、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接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质疑函

供应商询价通知书中的采购需求、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和商务条款、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提出的询问及质疑,应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负责答复。

联系单位:沈阳市沈北新区综合事务服务中心

联 系 人:孙振雨

联系电话:024-88085510

通讯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明珠路1号

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操作流程提出的询问、质疑,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单位:沈阳市沈北新区政府采购中心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024-89613001

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明珠路1号农业会展中心3楼 沈北新区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中心 政府采购部

2、质疑函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

二、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否则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不予接收。(采购程序环节分为: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


其他事项

1.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号)。技术咨询电话以辽宁政府采购网最新发布为准。

2. 供应商应自行准备电子设备、CA证书用于解密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0.5小时内完成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未准备电子设备或CA证书导致无法解密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3. 供应商应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响应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对于使用电子签章的,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 CA 认证平台下载签章工具或向 CA 认证机构索要电子签章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章。电子文件中存在图片较多或内存较大等情况,需使用特殊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在系统中认真核对调整后的电子文件,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避免影响评审活动。

4.根据《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号)的文件规定,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响应文件外,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现场提交按采购文件规定标注、格式、密封的以介质形式(光盘或U盘)存储的可加密的备份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响应无效。

5.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或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视为放弃响应。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特别提示:

A:因现处在疫情防控期间,根据交易场地管理部门(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新区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部)要求,本项目备份响应文件递交地点设在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明珠路1号农业会展中心东门1楼门卫处

B:因交易现场距离沈阳市区较远,路途中有多个堵点,提醒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合理安排出行时间。

C:因交易现场沈阳市沈北新区办事大厅、农业会展中心处于同一办公地点,停车位有限,提醒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合理安排出行时间。

注:表格中“”项或“■”项为被选中项。

二 总则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

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表1.1款。

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表1.2款。

★1.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供应商及其响应货物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1.3.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询价通知书。

1.3.4符合供应商须知表1.3.4款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1.3.5若供应商须知表1.3.5款中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供应商应保证所响应进口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但不限制满足询价通知书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询价。

若供应商须知表1.3.5款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响应产品为进口产品,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3.6若供应商须知表1.3.6款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的情形,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3.7若供应商须知表1.3.7款中写明采购的产品为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中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如供应商所响应产品不具备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4如供应商须知表1.4款中允许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4.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采购活动。

1.4.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4.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4.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1.4.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响应总金额的比例。

1.4.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1.4.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否则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4.8对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表1.4.8款。

★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6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7供应商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资金来源

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采购活动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表2.2款。

2.3供应商人报价超过询价通知书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3.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询价响应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计量单位

除供应商须知表4款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询价费用

不论询价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费用。

6.现场考察、询价前答疑会

6.1供应商须知表 6.1款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询价前答疑会的,采购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询价前答疑会。

6.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询价前答疑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技术文件编制、响应报价 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6.3现场考察及参加询价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适用法律

本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询价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三 询价通知书

8.询价通知书构成

8.1询价通知书共五章,内容如下:

采购公告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第三章 货物需求

第四章 评审方法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8.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询价通知书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询价通知书要求提交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询价通知书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9.询价通知书的澄清与修改

9.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

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对所有询价通知书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

四 响应文件的编制

10.响应范围

10.1项目有分包的,供应商可对询价通知书其中某一个分包或几个分包进行响应。

★10.2供应商应当对所响应分包询价通知书中“货物需求”所列的所有货物内容进行响应,如仅响应分包中某一部分内容,其该包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0.3如一个分包内包含多种产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须知表10.3款中载明核心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时,只能设一个核心产品),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照第四章“评审方法”第4款“同一品牌产品”规定处理。

10.4无论询价通知书第三章 货物需求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响应货物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11.响应文件构成

★11.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询价通知书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其它材料三部分。具体内容及格式见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11.2供应商应按询价通知书提供的格式编写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询价通知书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

11.3 样品或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表11.3款。

12.响应报价

12.1所有响应均按供应商须知表12.1款中要求货币进行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货物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2.2响应价格应为响应货物(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格(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交货价)、购买货物和伴随服务需缴纳的所有税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安装及调试费、检验费、技术服务费和培训费等完成所需的一切费用。

12.3供应商应按询价通知书要求在相关表格中标明响应货物及伴随服务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12.4供应商所报的各分项响应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2.5每种货物只能有一个响应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2.6除非询价通知书另有规定,报价原则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13.询价保证金

13.1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须知表13.1款中规定的询价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3.2 询价保证金缴纳人、询价通知书领取人、询价登记人和供应商必须为同一组织机构或联合体内不同成员单位,否则将视同未按询价通知书规定交纳询价保证金。

13.3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的,询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成交后除因不可抗力或者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不按本须知第34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5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6条的规定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

(6)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3.4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询价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询价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3.5询价保证金的退还

13.5.1成交供应商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询价保证金退还手续。

13.5.2成交供应商的询价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暨成交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供应商应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询价保证金手续。

13.5.3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自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询价保证金退还手续。

13.5.4 政府采购担保函不予退回。

13.6 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

14.证明响应标的合格性和符合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技术文件

14.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内容符合询价通知书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4.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询价通知书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对照询价通知书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及伴随的工程和服务已对询价通知书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15.响应有效期

15.1响应文件应在供应商须知表15.1款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响应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文件,且本须知中有关询价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要求,其询价保证金将及时无息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6.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6.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表16.1款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电子响应文件和备份响应文件。

★16.2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经其正式委托代理人按询价通知书规定在响应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如对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

五 响应文件的递交

17.备份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供应商应将备份响应文件包封。

17.2所有包装封皮上均应:

(1)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投标人名称。

(2)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17.3响应文件中的原件(如合同、资质证书等),须单独密封包装,并在包封外作标记响应原件明细表。原件应随备份响应文件同时提交,评审结束后方可退还。

17.4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其备份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8.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

18.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表18.1中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除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外,还须提交备份响应文件到供应商须知表18.1款中规定的地点,并在电子响应文件和备份响应文件中均提供电子响应文件与备份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性承诺函。供应商未按询价通知书要求提供一致性承诺函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供应商仅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或备份响应文件的,响应无效。

18.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9.响应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9.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备份响应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9.2递交响应文件以后,如果供应商要进行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规定地点,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修改后的响应文件或撤回行为无效。

19.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19.4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并进行询价的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六 询价及评审

20.询价会议

20.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表20.1款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询价会议,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参加。

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继续进行询价。

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于启用的备份响应文件,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共同签字确认,供应商未到场的,通过视频方式进行确认,并将备份响应文件与采购档案一并存档;对于未启用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前将未启用的密封备份响应文件退还供应商,并做好记录存档。

20.2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备份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进行记录供应商自行准备电子设备,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解密。

20.3供应商代表对询价会议过程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21.组建询价小组

21.1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组建询价小组,负责本项目评审工作。

21.2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询价小组应该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本项目询价小组组成详见供应商须知表21.2款。

★22.资格审查

22.1 询价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的资格(提交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行下一阶段评审,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行符合性审查。

22.2采购人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至资格审查结束前的期间内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22.2.1不良信用记录指: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22.2.2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查询结果为准。

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

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审查依据。

23.符合性审查

23.1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符合性证明材料。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4.样品及演示

24.1供应商须知表11.3款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或演示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表24.1款样品或演示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4.2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成交供应商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按询价通知书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具体内容见供应商须知表11.3款。

25.响应文件的澄清

25.1询价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5.1.1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25.1.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25.2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5.3询价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询价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询价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提交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按第四章 评审办法规定执行。

26.响应文件无效

26.1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询价小组要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询价通知书的要求。

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包括本级及其下级编号中所有内容)等文字说明的要求。

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是指与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的文字说明、条款、条件和规格等要求相符。

如果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响应。

询价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询价通知书要求、响应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

26.2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未按询价通知书的规定提交询价保证金的;

(2)未按照询价通知书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供应商的报价超过了询价通知书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不具备询价通知书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通知书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6)询价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供应商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7)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8)属于法律、法规和询价通知书规定的其他响应文件无效情形;

27.比较与评价

27.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询价小组将根据供应商须知表27.1款规定的最低评标价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响应报价最低的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办法。

27.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 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响应报价扣除 6-10%后参与评审。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审方法。

27.3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和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四章 评审方法。

27.4根据财政部、辽宁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对于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四章 评审办法。

28.终止询价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本次询价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9.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原则及标准

29.1除第32条规定外,询价结束后,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29.2 询价小组将按供应商须知表29.2款中规定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9.3 因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产生其他问题,由询价小组集体研究处理。

30.保密原则

30.1评审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30.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七 确定成交

31.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确定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表31款。

32.采购任务取消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且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33.成交通知书

33.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33.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4.签订合同

34.1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4.2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候选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4.3询价通知书、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询价通知书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候选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4.4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5.履约保证金

35.1 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表35.1款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35.2 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拒绝签订合同并放弃成交资格,成交供应商的询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6.采购代理服务费

成交供应商须按照供应商须知表36款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37.廉洁自律规定

37.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37.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8.人员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39.质疑与接收

39.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9.2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39.3 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见供应商须知表39.3款。

40.履约验收

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一、响应文件的外封面、封口、封皮及目录

序号

内容

格式

1

响应文件的外封面及封口

1

2

响应文件的封皮

2

3

响应文件的目录

3

二、资格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序号

资格证明材料

格式

1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在自然人作为响应主体时适用)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3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4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询价的无需提供)

4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