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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慰问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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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详情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1年09月03日 16:38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品目

采购单位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区域 康平县 公告时间 2021年09月03日 16:38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1年09月03日至2021年09月10日
每日上午:0NaN:0NaN 至 12:00 下午:12:00 至 0NaN:0NaN(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康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康平县轻工路2号原党校3楼)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1年09月17日 09: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辽宁政府采购网
预算金额 ¥65.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传传
项目联系电话 024-67763991
采购单位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采购单位地址 康平县康平镇顺山一路2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24-87344837
代理机构名称 沈阳允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56号,创富中心520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24-67763991
附件:
附件1 04-采购文件-JH21-210123-00158-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doc
公告信息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竞争性磋商公告 有效期: 2021-09-03 至 2021-09-10
撰写单位: 沈阳允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9月17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1-210123-00158
项目名称: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128,000.00
最高限价(元):128,000.00
采购需求:查看

一、采购内容:

第1包:抽检明细表

序号

食品大类(一级)

食品亚类(二级)

食品品种(三级)

食品细类
(四级)

抽检项目

数量(批次)

备注

必检项目

自检项目

1

食用农产品

畜禽肉及副产品

畜肉

猪肉

磺胺类(总量)、恩诺沙星、氯霉素、沙丁胺醇

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

20

牛肉

克伦特罗、地塞米松

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

20

羊肉

克伦特罗、恩诺沙星

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

20

禽肉

鸡肉

甲氧苄啶、磺胺类(总量)、恩诺沙星、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

土霉素、四环素

15

畜副产品

猪肝

克伦特罗、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

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

5

4

食用农产品

水果类

仁果类水果

苹果

/

敌敌畏、毒死蜱

15

/

敌敌畏、毒死蜱

5

浆果和其他小型水果

葡萄

/

霜霉威和霜霉威盐酸盐、辛硫磷

5

猕猴桃

氯吡脲、多菌灵

敌敌畏、氧乐果

5

柑橘类水果

柑、橘

丙溴磷

毒死蜱、氧乐果

10

/

水胺硫磷、溴氰菊酯

5

柠檬

/

克百威、水胺硫磷

5

丙溴磷

杀扑磷、氧乐果

10

热带和亚热带水果

香蕉

吡虫啉、腈苯唑

多菌灵、噻虫嗪

5

芒果

/

多菌灵、戊唑醇

5

7

食用农产品

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

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

生干籽类

/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10

合 计

160

二、服 务 期:合同签订后45日内

三、服务地点: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采购人指定地点)

四、质量保证期要求:一年

五、验收标准: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验收程序: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验收报告:由采购人出具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 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45日内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2
预算金额(元):112,000.00
最高限价(元):112,000.00
采购需求:查看

一、采购内容:

第2包:抽检明细表

序号

食品大类(一级)

食品亚类(二级)

食品品种(三级)

食品细类
(四级)

抽检项目

数量(批次)

备注

必检项目

自检项目

2

食用农产品

蔬菜

豆芽

豆芽

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

铅(以Pb计)、亚硫酸盐(以SO计)

10

鲜食用菌

鲜食用菌

/

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10

鳞茎类蔬菜

韭菜

镉(以Cd计)、腐霉利、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毒死蜱、氧乐果、克百威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

15

芸薹属类蔬菜

结球甘蓝

/

氧乐果、甲胺磷

5

叶菜类蔬菜

菠菜

毒死蜱、氟虫腈、阿维菌素、氧乐果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

10

芹菜

毒死蜱、甲拌磷、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氧乐果、克百威

甲基异柳磷、灭多威

15

普通白菜

毒死蜱、啶虫脒、氟虫腈、阿维菌素、氧乐果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

15

油麦菜

氟虫腈、氧乐果

甲胺磷、克百威

5

大白菜

/

毒死蜱、氧乐果

5

茄果类蔬菜

茄子

镉(以Cd计)、氧乐果

甲胺磷、杀扑磷

5

辣椒

镉(以Cd计)、氧乐果、克百威

灭多威、杀扑磷

5

甜椒

/

吡虫啉、啶虫脒

5

番茄

/

毒死蜱、氧乐果

5

瓜类蔬菜

黄瓜

/

氧乐果、毒死蜱

5

豆类蔬菜

豇豆

灭蝇胺、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

10

豆类蔬菜

菜豆

/

氧乐果、克百威

5

根茎和薯芋类蔬菜

山药

/

涕灭威、克百威

5

铅(以Pb计)、吡虫啉、噻虫嗪

氧乐果、甲胺磷

5

合计

140

二、服 务 期:合同签定后45日内

三、服务地点: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采购人指定地点)

四、质量保证期要求:一年

五、验收标准: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验收程序: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验收报告:由采购人出具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 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45日内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3
预算金额(元):80,000.00
最高限价(元):80,000.00
采购需求:查看

一、采购内容:

第3包:抽检明细表

序号

食品大类(一级)

食品亚类(二级)

食品品种(三级)

食品细类(四级)

风险等级

抽检项目

数量(批次)

备注

22

粮食加工品

其他粮食加工品

谷物加工品

谷物加工品

一般

铅(以Pb计)、镉(以Cd计)、黄曲霉毒素B1

10

生产企业、小作坊

谷物碾磨加工品

玉米粉、玉米片、玉米渣

较高

铅(以Pb计)、镉(以Cd计)、黄曲霉毒素B1

生产企业、小作坊

其他谷物碾磨加工品

较高

铅(以Pb计)、总砷(以As计)、铬(以Cr计)

生产企业、小作坊

谷物粉类制成品

生湿面制品

较高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生产企业、小作坊

发酵面制品

较高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生产企业、小作坊

23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食用植物油脂

食用植物调和油

酸价、过氧化值、苯并[a]芘、溶剂残留量

10

生产企业、小作坊

24

调味品

调味品

固体复合调味料

鸡粉、鸡精调味料

一般

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5

生产企业、小作坊

25

肉制品

预制肉制品

调理肉制品

调理肉制品(非速冻)

铅(以Pb计)、氯霉素

20

生产企业、小作坊

熟肉制品

酱卤肉制品

酱卤肉制品

铅(以Pb计)、镉(以Cd计)、铬(以Cr计)、总砷(以As计)、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大肠菌群

生产企业、小作坊

熏烧烤肉制品

熏烧烤肉制品

苯并[a]芘、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铅(以Pb计)

生产企业、小作坊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大肠菌群

生产企业、小作坊

26

饮料

饮料

包装饮用水

饮用纯净水

耗氧量(以O2计)、亚硝酸盐(以NO2 计)、余氯(游离氯)、三氯甲烷、溴酸盐

5

生产企业

果、蔬汁饮料

果、蔬汁饮料

较高

铅(以Pb计)、展青霉素、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5

生产企业、小作坊

27

方便食品

方便食品

调味面制品

调味面制品(辣条)

较高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 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5

生产企业、小作坊

28

酒类

蒸馏酒

白酒

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

酒精度、铅(以Pb计)、甲醇、氰化物(以HCN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25

生产企业、小作坊

其他酒

配制酒

以蒸馏酒及食用酒精为酒基的配制酒

较高

酒精度、甲醇、氰化物(以HCN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5

生产企业、小作坊

29

蔬菜制品

蔬菜制品

酱腌菜

酱腌菜

较高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大肠菌群

5

生产企业、小作坊

食用菌制品

干制食用菌(银耳等)

一般

铅(以Pb计)、总砷(以As计)、镉(以Cd计)、总汞(以Hg计)

5

生产企业、小作坊

腌渍食用菌

一般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生产企业、小作坊

合计

100

二、服 务 期:合同签订后45日内

三、服务地点: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采购人指定地点)

四、质量保证期要求:一年

五、验收标准: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验收程序: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验收报告:由采购人出具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 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45日内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4
预算金额(元):167,000.00
最高限价(元):167,000.00
采购需求:查看

一、 采购内容:

第4包:抽检明细表

序号

食品大类(一级)

食品亚类(二级)

食品品种(三级)

食品细类

风险等级

检测项目

数量(批次)

备注

(四级)

1

餐饮食品

米面及其制品(自制)

小麦粉制品(自制)

发酵面制品(自制)

较高

糖精钠(以糖精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20

油炸面制品(自制)

较高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20

肉制品

熟肉制品

肉冻、皮冻(自制)

铬(以Cr计)

20

(自制)

(自制)

复合调味料(自制)

半固态调味料(自制)

火锅调味料(底料、蘸料)(自制)

较高

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

20

水产及水产制品(餐饮)

水产及水产制品(餐饮)

生食动物性水产品(餐饮)

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的Al计)、吸虫囊蚴、线虫幼虫、绦虫裂头蚴

20

焙烤食品(餐饮)

糕点(餐饮单位自制)

较高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富马酸二甲酯、纳他霉素、三氯蔗糖、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安赛蜜、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丙二醇、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30

餐饮具

复用餐饮具

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

较高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

30

复用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消毒)

较高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

20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食用植物油(含煎炸用油)

煎炸过程用
油(餐饮环
节)

煎炸过程用油

较高

酸价、极性组分

20

限餐饮环节抽样

合 计

200

二、服 务 期:合同签订后45日内

三、服务地点: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采购人指定地点)

四、质量保证期要求:一年

五、验收标准: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验收程序: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验收报告:由采购人出具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 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45日内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5
预算金额(元):163,000.00
最高限价(元):163,000.00
采购需求:查看

一、采购内容:

第5包:抽检明细表

序号

食品大类(一级)

食品亚类(二级)

食品品种(三级)

食品细类(四级)

抽检项目

数量(批次)

备注

2

粮食加工品

大米

大米

大米

铅(以Pb计)、镉(以Cd计)、黄曲霉毒素B1

5

小麦粉

小麦粉

通用小麦粉、专用小麦粉

镉(以Cd计)、黄曲霉毒素B1、过氧化苯甲酰

挂面

挂面

普通挂面、手工面

铅(以Pb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其他粮食加工品

谷物加工品

谷物加工品

铅(以Pb计)、镉(以Cd计)、黄曲霉毒素B1

谷物碾磨加工品

玉米粉、玉米片、玉米渣

黄曲霉毒素B1

米粉

铅(以Pb计)

其他谷物碾磨加工品

铅(以Pb计)、铬(以Cr计)、赭曲霉毒素A

谷物粉类制成品

生湿面制品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发酵面制品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米粉制品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其他谷物粉类制成品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3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食用植物油(含煎炸用油)

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

花生油

酸值/酸价、过氧化值、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

8

玉米油

酸值/酸价、过氧化值、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

芝麻油

酸值/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

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

酸值/酸价、过氧化值、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

菜籽油

酸值/酸价、过氧化值、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

大豆油

酸值/酸价、过氧化值、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

食用植物调和油

酸值/酸价、过氧化值、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

其他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

酸值/酸价、过氧化值、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

煎炸过程用油(餐饮环节)

煎炸过程用油

酸价、极性组分

食用动物油脂

食用动物油脂

食用动物油脂

酸价、过氧化值、总砷、苯并[a]芘

食用油脂制品

食用油脂制品

食用油脂制品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大肠菌群、霉菌

4

调味品

酱油

酱油

酿造酱油、配制酱油

氨基酸态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5

食醋

食醋

酿造食醋、配制食醋

总酸(以乙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酱类

酱类

黄豆酱、甜面酱等

氨基酸态氮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调味料酒

调味料酒

料酒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香辛料类

香辛料类

香辛料调味油

酸价/酸值、过氧化值、铅(以Pb计)

辣椒、花椒、辣椒粉、花椒粉

铅(以Pb计)、罗丹明B、苏丹红I-IV

其他香辛料调味品

铅(以Pb计)

调味料

固体复合调味料

鸡粉、鸡精调味料

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糖精钠(以糖精计)

其他固体调味料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蛋黄酱、沙拉酱

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

坚果与籽类的泥(酱),包括花生酱等

酸价/酸值、过氧化值、铅(以Pb计)、黄曲霉毒素B1

辣椒酱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火锅底料、麻辣烫底料及蘸料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其他半固体调味料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液体复合调味料

蚝油、虾油、鱼露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其他液体调味料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

味精

味精

味精

谷氨酸钠、铅(以Pb计)

5

肉制品

预制肉制品

调理肉制品

调理肉制品(非速冻)

铅(以Pb计)、氯霉素

10

腌腊肉制品

腌腊肉制品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镉(以Cd计)、总砷(以As计)、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

熟肉制品

发酵肉制品

发酵肉制品

氯霉素、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

酱卤肉制品

酱卤肉制品

铅(以Pb计)、镉(以Cd计)、铬(以Cr计)、总砷(以As计)、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

熟肉干制品

熟肉干制品

铅(以Pb计)、镉(以Cd计)、铬(以Cr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熏烧烤肉制品

熏烧烤肉制品

苯并[a]芘、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铅(以Pb计)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6

乳制品

乳制品

液体乳

巴氏杀菌乳

蛋白质、酸度、三聚氰胺

5

灭菌乳

蛋白质、非脂乳固体、酸度、脂肪

发酵乳

蛋白质、酸度、脂肪、乳酸菌数

调制乳

蛋白质、三聚氰胺

6

饮料

饮料

包装饮用水

饮用天然矿泉水

镍、锑、溴酸盐、硝酸盐(以NO3 计)、亚硝酸盐(以NO2 计)

10

流通环节(商超等)

饮用纯净水

耗氧量(以O2计)、亚硝酸盐(以NO2 计)、余氯(游离氯)、溴酸盐

其他饮用水

耗氧量(以O2计)、亚硝酸盐(以NO2 计)、余氯(游离氯)、溴酸盐

果、蔬汁饮料

果、蔬汁饮料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蛋白饮料

蛋白饮料

蛋白质、三聚氰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碳酸饮料(汽水)

碳酸饮料(汽水)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霉菌、酵母

茶饮料

茶饮料

茶多酚、咖啡因、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固体饮料

固体饮料

蛋白质、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

其他饮料

其他饮料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合成着色剂(苋菜红、胭脂红、柠檬黄、日落黄、亮蓝)

7

方便食品

方便食品

方便面

油炸面、非油炸面、方便米粉(米线)、方便粉丝

水分、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2

流通环节(商超等)

调味面制品

调味面制品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 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其他方便食品

方便粥、方便盒饭、冷面及其他熟制方便食品等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8

饼干

饼干

饼干

饼干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2

流通环节(商超等)

9

罐头

罐头

畜禽水产罐头

畜禽肉类罐头

铅(以Pb计)、镉(以Cd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3

流通环节(商超等)

水产动物类罐头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果蔬罐头

水果类罐头

合成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苋菜红、胭脂红、赤藓红、诱惑红、亮蓝)、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果蔬罐头

蔬菜类罐头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食用菌罐头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其他罐头

其他罐头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10

速冻食品

速冻面米食品

速冻面米食品

水饺、元宵、馄饨等生制品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2

流通环节(商超等)

包子、馒头等熟制品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速冻其他食品

速冻谷物食品

玉米等

铅(以Pb计)、黄曲霉毒素B1

速冻肉制品

速冻调理肉制品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铬(以Cr计)、氯霉素、胭脂红

速冻水产制品

速冻水产制品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速冻蔬菜制品

速冻蔬菜制品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速冻水果制品

速冻水果制品

铅(以Pb计)、镉(以Cd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11

薯类和膨化食品

薯类和膨化食品

膨化食品

含油型膨化食品和非含油型膨化食品

水分、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3

流通环节(商超等)

薯类食品

干制薯类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

冷冻薯类

铅(以Pb计)、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薯泥(酱)类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商业无菌

薯粉类

铅(以Pb计)

其他类

铅(以Pb计)、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12

糖果制品

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

糖果

糖果

铅(以Pb计)、糖精钠(以糖精计)、合成着色剂(柠檬黄、苋菜红、胭脂红、日落黄)、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2

流通环节(商超等)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巧克力、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铅(以Pb计)、沙门氏菌

果冻

果冻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13

酒类

蒸馏酒

白酒

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

酒精度、铅(以Pb计)、甲醇、氰化物(以HCN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15

流通环节(商超等)

发酵酒

黄酒

黄酒

酒精度、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啤酒

啤酒

酒精度、甲醛、警示语标注

果酒

果酒

酒精度、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其他酒

其他发酵酒

其他发酵酒

酒精度、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其他酒

配制酒

以蒸馏酒及食用酒精为酒基的配制酒

酒精度、甲醇、氰化物(以HCN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以发酵酒为酒基的配制酒

酒精度、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其他蒸馏酒

其他蒸馏酒

酒精度、甲醇、氰化物(以HCN计)

14

蔬菜制品

蔬菜制品

酱腌菜

酱腌菜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5

流通环节(商超等)

蔬菜干制品

自然干制品、热风干燥蔬菜、冷冻干燥蔬菜、蔬菜脆片、蔬菜粉及制品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二氧化硫残留量

食用菌制品

干制食用菌

铅(以Pb计)、总砷(以As计)、镉(以Cd计)、总汞(以Hg计)

腌渍食用菌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其他蔬菜制品

其他蔬菜制品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15

水果制品

水果制品

蜜饯

蜜饯类、凉果类、果脯类、话化类、果糕类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

2

流通环节(商超等)

水果干制品

水果干制品(含干枸杞)

铅(以Pb计)、哒螨灵、啶虫脒、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果酱

果酱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商业无菌

16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

开心果、杏仁、松仁、瓜子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

2

流通环节(商超等)

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

17

蛋制品

蛋制品

再制蛋

再制蛋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2

流通环节(商超等)

其他类

其他类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干蛋类

干蛋类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冰蛋类

冰蛋类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18

水产制品

水产制品

干制水产品

藻类干制品

铅(以Pb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2

流通环节(商超等)

预制动物性水产干制品

镉(以Cd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盐渍水产品

盐渍鱼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盐渍藻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其他盐渍水产品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鱼糜制品

预制鱼糜制品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19

淀粉及淀粉制品

淀粉及淀粉制品

淀粉

淀粉

铅(以Pb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

5

流通环节(商超等)

淀粉制品

粉丝粉条

铅(以Pb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二氧化硫残留量、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其他淀粉制品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20

糕点

糕点

糕点

糕点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5

流通环节(商超等)

月饼

月饼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粽子

粽子

粽子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安赛蜜

21

豆制品

豆制品

发酵性豆制品

腐乳、豆豉、纳豆等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5

流通环节(商超等)

非发酵性豆制品

豆干、豆腐、豆皮等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腐竹、油皮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其他豆制品

大豆蛋白类制品等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2

食用农产品

水产品

淡水产品

淡水鱼

恩诺沙星、孔雀石绿、地西泮、呋喃唑酮代谢物、氯霉素、氯氰菊酯、溴氰菊酯

10

淡水虾

恩诺沙星、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

5

淡水蟹

镉(以Cd计)、氯霉素

5

海水产品

海水鱼

恩诺沙星、呋喃唑酮代谢物、氯霉素、镉(以Cd计)、呋喃西林代谢物

10

海水虾

呋喃唑酮代谢物、镉、呋喃妥因代谢物、恩诺沙星

15

海水蟹

镉、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

5

贝类

贝类

氯霉素、恩诺沙星、镉(以Cd计)、氟苯尼考

10

其他水产品

其他水产品

恩诺沙星、镉(以Cd计)、呋喃唑酮代谢物

5

5

食用农产品

鲜蛋

鲜蛋

鸡蛋

恩诺沙星、氟苯尼考、磺胺类(总量)、甲硝唑、氯霉素、沙拉沙星

20

其他禽蛋

氯霉素、氟苯尼考

5

6

食用农产品

豆类

豆类

豆类

铬(以Cr计)、赭曲霉毒素A

10

合 计

200

二、服 务 期:合同签订后45日内

三、服务地点: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采购人指定地点)

四、质量保证期要求:一年

五、验收标准: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验收程序: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验收报告:由采购人出具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 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45日内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具备省级(含)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在有效期内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F)或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或标识含食品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 3.2、供应商在“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网站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09月03日 08时30分至2021年09月10日 16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09月17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响应文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提交, 电子备份响应文件递交至康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康平县轻工路2号原党校3楼)
六、开启
时间:2021年09月17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康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康平县轻工路2号原党校3楼)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须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否则应自行承担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的不利后果。
2、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时间内获取成功后,务必与代理公司电话确认,若未经电话确认获取文件遗漏后果自负。
3、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方式为线上递交及现场递交备份投标/响应文件(U盘、移动硬盘等介质形式)同时执行,并保持内容一致。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好CA锁以及携带解密/报价所需的电子设备,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携带解密/报价所需的电子设备导致解密/报价失败,供应商责任自负,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线上递交投标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4. 本项目五个包组,每个包组确定一名成交供应商,所有包组兼投不兼中,如投标单位同时参与多个包组并中标,按所投包组预算最高确定。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 康平县康平镇顺山一路2号
联系方式: 024-8734483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沈阳允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56号,创富中心520室
联系方式: 024-67763991
邮箱地址: shenyangyunsheng@163.com
开户行: 中国光大银行沈阳云峰支行
账户名称: 沈阳允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3643018800011428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传传
电 话: 024-67763991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关联计划
附件:

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

服务类竞争性磋商

采购文件

项目名称: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项目编号: JH21-210123-00158

编制单位:沈阳允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目 录

TOC \o "1-1" \h \u HYPERLINK \l _Toc13820 采购公告 3

HYPERLINK \l _Toc9645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6

HYPERLINK \l _Toc10174 第二章 响应文格式 24

HYPERLINK \l _Toc21962 第三章 服务 46

HYPERLINK \l _Toc30686 第四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46

HYPERLINK \l _Toc29226 第五章 评审 58

HYPERLINK \l _Toc29210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65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9月17 日 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1-210123-00158

项目名称: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人民币650,000.00元

最高限价:

第1包:人民币128,000.00元;

第2包:人民币112,000.00元;

第3包:人民币 80,000.00元

第4包:人民币167,000.00元

第5包:人民币163,000.00元

采购需求: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第1包:食用农产品一

第2包:食用农产品二

第3包:普通食品(生产)

第4包:普通食品一

第5包:普通食品二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45日内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相关政策。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具备省级(含)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在有效期内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F)或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或标识含食品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

3.2、供应商在“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网站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9月3日 2021年9月10日,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方式:在线下载

售价:0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9月 17日 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响应文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提交, 电子备份响应文件递交至康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康平县轻工路2号原党校3楼)

六、开启

时间:2021年9月17日 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康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康平县轻工路2号原党校3楼)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须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否则应自行承担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的不利后果。

2、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时间内获取成功后,务必与代理公司电话确认,若未经电话确认获取文件遗漏后果自负。

3、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方式为线上递交及现场递交备份投标/响应文件(U盘、移动硬盘等介质形式)同时执行,并保持内容一致。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好CA锁以及携带解密/报价所需的电子设备,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携带解密/报价所需的电子设备导致解密/报价失败,供应商责任自负,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线上递交投标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4. 本项目五个包组,每个包组确定一名成交供应商,所有包组兼投不兼中,如投标单位同时参与多个包组并中标,按所投包组预算最高确定。

十、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康平县康平镇顺山一路2号

联系方式:024- 8734483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沈阳允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56号,创富中心520室

联系方式:024-67763991

邮箱地址:shenyangyunsheng@163.com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云峰支行

账户名称:沈阳允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643018800011428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传传

电 话:024-67763991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一 供应商须知表

条款号

项 目

内 容

1.1

采购人

名 称: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康平县康平镇顺山一路2号

联系人:孟德龙

电 话:024- 87344837

1.2

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沈阳允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56号,创富中心520室

联系人:王传传

电 话:024-67763991

1.3.4

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

1、具备省级(含)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在有效期内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F)或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或标识含食品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

2、供应商在“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网站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1.3.5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3.6

是否有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有,具体产品为

没有

1.4

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4.8

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

2.2

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预算金额:人民币650,000.00元

最高限价:

001包:人民币128,000.00元;

002包:人民币112,000.00元;

003包:人民币 80,000.00元;

004包:人民币167,000.00元;

005包:人民币163,000.00元;

4

计量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其他:

6.1

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

不组织

组织,时 间:

地 点:

联系人:

电 话:

组织,采购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

11.3

样品或演示

不需要提供样品

需要提供样品

1、递交样品的截止时间: 时(北京时间)

递交样品地点:

递交样品联系人:

递交样品联系电话:

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3、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要求:

(包含是否要求提供、检测机构要求、检测内容等)

4样品的封存及退回:成交供应商的样品将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未成交的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由未成交供应商自行领回或经未成交供应商同意后自行处理。

不需要提供演示

需要提供演示

1、演示时间:

演示地点:

演示顺序:

2、演示要求: (内容、设备等要求)

12.1

响应报价货币要求

所有响应文件中均按 人民币 进行报价。

其它:

13.1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收取磋商保证金

1、磋商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2、磋商保证金到账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3、磋商保证金缴纳方式:保函 □支票 电汇 □其他:

保证金收款人银行信息:

开 户 名:

开 户 行:

账 号:

汇款请注明字样: 项目投标保证金”

在递交响应文件时,投标人须出示已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电汇凭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注:1、投标保证金汇出人、招标文件领取人、投标登记人和投标人必须为同一法人,否则将视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将投标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时,必须准确填写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并在用途(附言、附加信息)等处注明项目名称( 项目投标保证金)。采购机构只按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退还投标保证金。

2、采购机构将拒绝接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虽已交纳投标保证金,但所交纳的数额不足,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标注项目编号和包组号的投标人的招标文件。

4.保证金退还方式:

(1)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或废标公告发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还;

(2)中标人的投保证金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须提供政府采购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项目终止采购,在终止采购活动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4)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在收到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5)涉及发生投诉事项的项目: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外,自收到采购人书面确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响应保证金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6)投标保证金按原交纳名称及账号以转账方式退还,不计利息;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不受以上时间限制。

(7)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退还本金外,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5.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在投标函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中标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或拒绝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5)投标人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

(6)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恶意质疑;

(7)其他给政府采购活动带来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8)有其他违反竞争性招标文件或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6.保证金退还咨询电话: (具体退还流程及规定请电话咨询)

7.其它:

(1)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仅限当次所投项目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

(2)同一采购项目设有多个包组,并允许投标人投标的,投标人应按项目包组分别交纳投标保证金。

(3)因投标人涉及诉讼等原因导致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被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机构冻结、扣划的,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注:财政部门鼓励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具体办理流程参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15.1

响应有效期

90 日历日

16.1

响应文件份数

备份电子文档 2 份(U盘、移动硬盘等介质),PDF版带签章扫描件及word格式(密封)

线上版投标文件:开标前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中上传提交带有标签的并签字盖章的PDF标书文件。(具体规定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的“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制作电子标书操作手册”)

注:(投标文件递交方式采用线上递交及现场递交电子备份投标/响应文件同时执行并保持一致)

18.1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详见采购公告,以采购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20.1

磋商会议时间、地点:

详见采购公告,以采购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21.2

磋商小组组成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1人,评审专家2人组成,共3人。

24.1

样品的评审办法以及评审标准

演示的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

样品:

1、样品评审办法:

2、样品评审标准:

演示:

1、演示评审办法:

2、演示评审标准:

29.2

评审办法

综合评分法

31.2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

3

33

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成交供应商数量:本项目五个包组,每个包组确定一名成交供应商,所有包组兼投不兼中,如投标单位同时参与多个包组并中标,按所投包组预算最高确定。

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37.1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保证金递交时:

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保函 □支票 □电汇

账户信息:

开 户 名:

开 户 行:

账 号: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规定:

(注:财政部门鼓励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履约保证金,具体办理流程参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38

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不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 中标供应商 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支付。

支付标准:001包人民币陆仟元整;002包人民币陆仟元整;003包人民币肆仟元整;004包人民币陆仟元整;005包人民币陆仟元整。

支付形式:电汇、现金

支付时间:领取成交通知书同时支付

开 户 名:沈阳允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云峰支行

账 号: 36430188000114281

汇款请注明字样: JH21-210123-00158-001/002/003/004/005代理服务费

41.3

质疑

一、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接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质疑函

联系单位:沈阳允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王传传

联系电话:024-67763991

通讯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56号,创富中心520室

2、质疑函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

二、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否则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不予接收。(采购程序环节分为: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

42

关于疫情期间开标会议现场要求

1.招标采购各方当事人应佩戴口罩,招标人(采购人)代表、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投标供应商以及评审专家进入交易平台前应进行体温检测,并签订承诺书(格式19),体温检测不合格或不作出承诺的,不得进入开、评标现场。参与开、评标人员应尽量保持距离,非必须进行沟通的情况应避免交谈,最大限度降低接触密度,保证防控有效。

2.凡是由中、高风险区来(返)沈人员,自到达沈阳之日起,一律按照各地相关要求的有效天数进行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并完成核酸检测,检测报告为阴性。尚在隔离期的人员不得进场参与招标采购活动,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隔离规定,若发现虚报、瞒报情况,我司将向相关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3

其他

1供应商须定期查看政府采购网有关本项目的变更信息,并确保在招标代理机构登记的联系人姓名、通讯工具的准确性及在采购期间的通畅性。否则,有关本项目答疑文件、补遗文件和其他相关信息无法收到,供应商须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2、供应商应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以及《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号

44

唱标

本项目响应报价及最终报价不公开宣唱。

注:表格中“”项或“■”项为被选中项。


总则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

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表1.1条。

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表1.2条。

★1.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供应商及其响应服务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1.3.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

1.3.4符合供应商须知表1.3.4条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1.3.5若供应商须知表1.3.5条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且所响应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3.6若供应商须知表1.3.6款中写明采购服务所伴随的货物为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中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如供应商所响应伴随的货物不具备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4如供应商须知表1.4条中允许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4.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采购活动。

1.4.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4.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4.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1.4.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响应总金额的比例。

1.4.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1.4.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4.8对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表1.4.8条。

★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6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7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资金来源

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磋商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表2.2条。

★2.3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3.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计量单位

除供应商须知表4条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磋商费用

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费用。

★6.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

6.1供应商须知表6.1条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表6.1条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或者在领取采购文件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6.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技术文件编制、响应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6.3现场考察及磋商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适用法律

本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采购文件

8.采购文件构成

8.1采购文件共六章,内容如下:

采购公告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第三章 服务需求

第四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8.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9.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采购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四  响应文件的编制

10.响应范围

10.1项目有分包的,供应商可对采购文件其中某一个分包或几个分包进行响应。

★10.2供应商应当对所响应分包采购文件中“服务需求”所列的所有服务内容进行响应,如仅响应分包中某一部分内容,其该包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0.3无论采购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响应的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11.响应文件构成

★11.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采购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其它材料三部分。具体详见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11.2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

11.3样品或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表11.3条。

★12.响应报价

12.1所有响应均按供应商须知表12.1条中要求货币进行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服务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2.2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关表格中标明响应服务及伴随货物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12.3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2.4每种服务只能有一个响应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2.5除非采购文件另有规定,报价原则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12.6响应报价解密时限0.5小时,因自身原因超出时限的供应商做无效投标处理。

★13.磋商保证金

13.1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须知表13.1条中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3.2磋商保证金缴纳人、采购文件领取人、提交响应文件登记人和供应商必须为同一组织机构或联合体内不同成员单位,否则将视同未按采购文件规定交纳保证金。

13.3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成交后除因不可抗力或者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不按本须知第36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7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8条的规定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

(6)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3.4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3.5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13.5.1成交供应商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磋商保证金退还手续。

13.5.2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暨成交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供应商应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磋商保证金手续。

13.5.3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自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磋商保证金退还手续。

13.5.4政府采购担保函不予退回。

13.6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

★14.证明响应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

14.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内容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4.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15.响应有效期

15.1响应应在供应商须知表15.1条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响应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且本须知中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及时无息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6.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6.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表16.1款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电子文档。

★16.2电子文件中存在图片较多或内存较大等情况,需使用特殊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在系统中认真核对调整后的电子文件,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避免影响评审活动,并承诺备份电子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

五 响应文件的递交

★17.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供应商应将电子文档密封。

17.2所有包装封皮上均应:

(1)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供应商名称。

(2)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17.3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8.递交响应文件截止

18.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表18.1条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到供应商须知表18.1条中规定的地点。

18.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9.响应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9.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9.2递交响应文件以后,如果供应商要进行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修改后的响应文件或撤回行为无效。

19.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除需提交最后报价外,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19.4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并进行磋商的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六 磋商及评审

★20.磋商会议

20.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表20.1条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会议,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参加。

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继续磋商。

20.2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进行记录。

20.3供应商代表对磋商会议过程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21.组建磋商小组

21.1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磋商小组,负责本项目评审工作。

21.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磋商小组应该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本项目磋商小组组成详见供应商须知表21.2条。

★22.资格审查

22.1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的资格(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评审,但本须知22.2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2.2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2.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至资格审查结束前的期间内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2.3.1不良信用记录指: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2.3.2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在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

供应商在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23.符合性审查

23.1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符合性证明材料。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本须知第23.2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3.2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4.样品及演示

24.1供应商须知表11.3条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或演示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表24.1条中样品或演示的评审办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4.2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成交供应商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按采购文件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具体内容见供应商须知表11.3条。

25.响应文件的澄清

25.1在磋商期间,磋商小组可以书面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5.1.1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1.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25.2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5.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提交 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按第五章 评审办法规定执行。

★26.磋商

26.1磋商小组将集中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6.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磋商情况,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例等实质性内容。

26.3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6.4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7.最后报价

27.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0.5小时提交最后报价,因自身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有效报价的供应商被视为无效投标,且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本须知第27.2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7.2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符合23.2规定的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7.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7.4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不视为撤回响应文件,退出磋商不影响退出磋商的供应商对已经递交的响应文件承担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相应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8.响应无效

28.1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磋商小组将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

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包括本级及其下级编号中所有内容)等文字说明的要求。

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是指与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的文字说明、条款、条件和规格等要求相符。

如果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响应。

磋商小组决定是否实质性响应只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

28.2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未按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2)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供应商的报价超过了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6)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供应商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7)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8)属于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的。

29.比较与评价

29.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将根据采购文件第五章确定的评审办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9.2评审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按照供应商须知表29.2条规定的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详细评审标准见采购文件第五章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9.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 其投标报价扣除 6-10%后参与评审。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标方法。

29.5依据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 号)的规定,对于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声明函》的供应商,对其最后报价扣除后参与评审。具体办法详见第五章 评审办法。

29.6根据财政部、辽宁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对于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五章 评审办法。

★30.终止本次磋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本须知27.2条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1.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原则及标准

31.1除第34条规定外,磋商结束后,除了算数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供应商的响应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审结果按照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排序。具体处理办法详见 第五章 评审方法。

31.2磋商小组将按供应商须知表31.2条中规定的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31.3因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产生其他问题,由磋商小组集体研究处理。

★32.保密原则

32.1评审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32.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七 确定成交

3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综合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确定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表33条。

★34.采购任务取消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且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35.成交通知书

35.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35.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6.签订合同

36.1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6.2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6.3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6.4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7.履约保证金

37.1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表37.1条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37.2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拒绝签订合同并放弃成交资格,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8.采购代理服务费

成交供应商须按照供应商须知表38条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39.廉洁自律规定

39.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39.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

40.人员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41.质疑与接收

41.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41.2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41.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见供应商须知表41.3条。

42.履约验收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一、响应文件、电子文档的外封面、封口、封皮及目录

序号

内容

格式

1

响应文件的外封面及封口

1

2

响应文件的封皮

2

3

响应文件的目录

3

二、资格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序号

资格证明材料

格式

1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在自然人作为响应主体时适用)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3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4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磋商的无需提供)

4

5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参加磋商的须提供)

5

6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如适用)

6

7

磋商会议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复印件

(注: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8

磋商会议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复印件

(注: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9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7

10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8

11

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电子文件和备份投标(响应)文件一致性承诺函

9-1

12

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如适用,按供应商须知表1.3.4要求描述)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13

信用记录(供应商提供《信用中国》网上查询记录截图复印件,如《信用

中国》网址上没有供应商信息则需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上的相关截图复印 件。)

14

中小企业声明函

16

三、符合性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序号

符合性证明材料

格式

1

响应函

10

2

报价一览表

11

3

服务价格明细表

12

4

服务需求响应表

13

5

商务条款偏离表

14

6

供应商关联单位说明

15

7

其他符合性证明材料(如适用)

四、其他材料(如有,请提供;如未提供,响应文件不作无效处理)

序号

其他材料

格式

1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7

3

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声明函

18

4

疫情防控承诺书

19

5

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的证明材料(如适用)

(此项要求可视实际情况设置在符合性证明材料或其他材料中)

......

重要提示:

1、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除需要供应商填报或有特殊说明外,均须按要求提供。

2、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对于给定格式的文件内容,必须按照给定的标准格式进行填报;对于没有给定标准格式的文件内容,可以由供应商自行设计。

3、响应文件应用中文书写。响应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材料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并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无需加盖单位公章,需要签字)。

4、“资格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资格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5、“符合性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符合性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6、“其他材料”为供应商就采购文件要求的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应材料。


格式1

电子文档外封面、封口格式

封面格式:

电子文档

所响应包号:第 包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封口格式:

——于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准启封(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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