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系统发布时间:2021-09-14 15:47
一、项目编号 | |||
510118202100109 | |||
二、项目名称 | |||
成都东部新区石板中心卫生院食堂外包服务采购项目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
供应商名称: | 四川聚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供应商地址 | 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2号3F-05A号 | ||
中标(成交)金额 | 单价:20元 |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
1.名称:食堂外包服务 服务时间:服务期限1年(自采购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服务范围:成都东部新区石板中心卫生院 服务要求:乙方根据食堂运行情况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配备数量应满足加工经营、餐厅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需要,乙方应投入足够数量能让食堂正常运转的员工,要求最低不得少于3人(其中至少一名厨师长)等详见磋商文件。 服务标准:详见磋商文件。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
郭建冰,徐实,万孝恩(采购人代表) |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成交服务费参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取费规定,按“成本+合理利润”原则,以固定价9000.00元(大写:玖仟元整)向成交供应商收取。 |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9000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
1、采购计划文号:(2021)0248号,预算60.00万元,成交金额:20元/餐/人;2、监督机构:成都东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成都市东部新城办)财政金融局。联系电话:028-86360129;3.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银行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对供应商的信用审查以及开设账户等相关工作;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成都东部新区石板中心卫生院 | ||
地址: | 成都东部新区石板凳街道虎山街212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万科长;联系电话:028-27426425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四川全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
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169号安格斯峰汇中心1216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田女士;联系电话:028-87673546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田女士 | ||
电话: | 028-87673546 | ||
十、附件 | |||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附件 |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附件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项目编号:510118202100109
成都东部新区石板中心卫生院食堂外包服务采购项目
磋
商
文
件
采购人:成都东部新区石板中心卫生院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全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二〇二一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1
第二章 磋商须知 5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25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26
第五章 采购项目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28
第六章 采购项目中不可实质性变动的要求 28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37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38
第九章 评审方法 65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仅供参考) 76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成都东部新区石板中心卫生院食堂外包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169号安格斯峰汇中心1216号现场或网上购买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9月09日13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0118202100109。
2、项目名称:成都东部新区石板中心卫生院食堂外包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资金来源、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
(1)资金来源:单位自筹,已落实;
(2)预算金额(人民币):60.00万元;
(3)最高限价:60.00万元,20元(大写:贰拾元整)/餐/人。
5、采购需求:
(1) 标的名称及数量:食堂外包服务 1项
(2)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餐饮业
(3) 简要技术要求或服务需求:详见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6、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1年(自采购合同生效之日起算),以下两种情况结束合同:
6.1、若在服务期内,采购最高限价金额及补充合同金额使用完后,仍未满一年的,合同结束。
6.2、若服务期1年已满但最高限价金额未使用完,合同结束。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需为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2)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不属于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1年08月30日至2021年09月03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169号安格斯峰汇中心1216号。
3、购买方式(以下2种方式任选其一均可)
(1)现场获取:潜在供应商应在报名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时出示单位介绍信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供应商若为自然人的,仅需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邮件获取:潜在供应商将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扫描件发送至以下邮箱:quancheng0511@163.com,待报名资料审核完毕将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报名的供应商发送磋商文件。(报名联系电话:田女士028-87673546)
4、售价:0.00元/包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1年09月09日13点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169号安格斯峰汇中心1216号一号开评标室(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五、开启
3、时间:2021年09月09日13点00分(北京时间)。
4、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169号安格斯峰汇中心1216号一号开评标室。
六、公告地址和期限
本项目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项
1、供应商信用融资:
1.1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附件“川财采[2018]123号”)。
1.2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成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制定了《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成都市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可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附件“成财采[2019]17号”)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可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2、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及支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等。
3、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成都东部新区石板中心卫生院
联系人:万科长
联系电话:028-2742642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四川全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169号安格斯峰汇中心1216号
联系人:田女士
联系方式:028-87673546
四川全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1年08月27日
第二章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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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采购预算:60.00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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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最高限价:60.00万元,20元(大写:贰拾元整)/餐/人。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磋商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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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
1.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不得无偿或以低于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成本价格报价。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涉嫌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无法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过程中,采购人通过调查核实供应商确实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可能导致无法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约的,可以不确定该供应商作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2.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3.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4.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 5.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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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实质性要求) |
1、对参照原《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若加成后的报价超过预算的,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并提供《供应商诚信情况的承诺函》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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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评审情况公告 |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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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响应文件份数 |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正本各1份、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副本各2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内容为正本的扫描件PDF或JPG格式)1份。(其中文件及文档数量为实质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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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磋商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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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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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磋商有效期 |
90天,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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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169号安格斯峰汇中心1216号四川全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028-87673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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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供应商询问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针对磋商文件技术条款和除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外的其他资格条件、专业商务条件的询问由采购人进行答复。针对采购过程及磋商文件其他内容提出的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答复。 联系人:田女士 联系电话:028-87673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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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供应商质疑 |
1、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的质疑由四川全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和采购人根据内容分别负责答复。 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4、受理质疑方式:书面方式;供应商递交书面质疑的,请随原件递交一份内容相同的word文档 。 5、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 系电话; 5.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5.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5.4事实依据; 5.5必要的法律依据; 5.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委托代理人递交质疑函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授权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6、联系人:田女士 7、联系电话:028-87673546。 8、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169号安格斯峰汇中心12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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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成都东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成都市东部新城办)财政金融局。 联系电话:028-86360129。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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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性采购范围 |
优先采购: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要求,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优先采购的,供应商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具体按磋商文件评审部分执行。 强制采购(实质性要求):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要求,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产品强制采购的,供应商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若未提供,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文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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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磋商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
1.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文件)作为评审的依据。 2.磋商文件中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时,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如前附表中无相关内容,在保证国家、集体和采购人利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有利于供应商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暂停本次采购活动,待修改完善后再继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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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成交服务费 |
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成交服务费,成交服务费应包含在报价中,且不单列: 一、成交服务费参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取费规定,按“成本+合理利润”原则,以固定价9000.00元(大写:玖仟元整)向成交供应商收取。 二、成交服务费的支付方式: 1、在递交响应文件时按磋商文件的有关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成交服务费承诺书(格式见“第八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成交服务费承诺书”)。 2、成交供应商须承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全额支付成交服务费。 3、成交服务费应以成交供应商名义用汇款方式支付。 三、账户信息 收款单位:四川全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迎宾大道支行 银行账号:8111001014300664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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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前附表以外的相关内容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如有矛盾,以本前附表为准。 |
二、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人是成都东部新区石板中心卫生院。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在采购人的委托范围内依法办理本项目采购事宜的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全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3“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3.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磋商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不论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5.8防范和处理不正当竞争行为。
(1)供应商不得无偿或以低于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成本价格报价。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涉嫌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无法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当按照无效响应处理。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过程中,采购人通过调查核实供应商确实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可能导致无法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约的,可以不确定该供应商作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2)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的计算标准,以供应商参与本次采购项目所需正常成本计算。
(3)供应商存在无偿或者低于成本价报价的,除本次的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响应处理和不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外,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5.9供应商若无另行说明,则视为供应商响应本条款,无需另行承诺,但如有虚假响应,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6.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竞争性磋商,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竞争性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采购人如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6.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协议(格式自拟),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参与竞争性磋商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
6.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竞争性磋商的牵头人,负责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一切事务。
6.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将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在同一采购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参与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的,相关响应均无效。
6.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活动。
7.磋商保证金
以本磋商文件第二章磋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约定为准。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
9.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9.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供应商需将响应文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标注和说明。若未进行标注和说明的,视为全部内容均可公布,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9.5供应商若无另行说明,则视为响应有关知识产权的全部条款,无需单独进行承诺,但如有虚假内容,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磋商文件
10. 磋商文件的构成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条款和规范要求,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12.4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现场考察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要求。若磋商文件无相关要求,但供应商认为有需要,可自行现场考察。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同时提供电子文档一份,该电子文档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它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提供的所有纸质文档的全部内容。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供应商不涉及的内容,在响应文件中可不作体现。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供应商可按照磋商文件第八章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编制响应文件相关内容。供应商如按“响应文件格式”之外的方式编制响应文件,应保证相关内容包含磋商文件的规定要求,因内容不齐全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相关供应商自行承担。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7.3根据财库〔2019〕38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磋商文件中所提供格式仅作供应商参考,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作调整和增减。供应商不涉及的内容,在响应文件中可不作体现。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供应商应当准备响应文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U盘或光盘制作,电子文档应包含响应文件的所有内容。
18.3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鲜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视为无效响应。
18.4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取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若响应文件同一册的内容较多,供应商可将响应文件分装成若干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18.5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1、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若复印件为多页的,任意一页按要求加盖公章,即视为满足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要求;2、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证明材料的,系指原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18.6除另有规定外除特殊要求(如图纸、彩页等)外,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逐页编码。
18.7所有要求盖公章的地方都应加盖供应商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 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应分别密封包装。供应商可将响应文件正副本单独密封包装,也可将正副本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19.4本条款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按规定处理。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及电子文档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20.2 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1.6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号)的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其其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24.2参加本项目磋商的供应商应提供其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见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若核实提供虚假信息,除供应商按照虚假应标处理外,还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承担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造成的相应损失。
24.3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28.4本项目不允许将采购合同分包。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验收
35.1本项目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结算书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支付方式以合同约定为准。根据财库〔2019〕38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中标后拒绝、拖欠或不如数支付成交服务费的;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5)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并提请财政监督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将该供应商列入黑名单。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质疑、投诉的处理方式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38.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其委托授权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8.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磋商、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询问、质疑的,将视为完全认同本磋商文件的要求。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8.3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获取采购文件”适用于采购公告中未提供完整采购文件,供应商报名并购买获取采购文件的情况。“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适用于已在采购公告中提供完整的采购文件的情况。
询问、质疑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中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并确保真实性,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质疑人行使质疑权时,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遵守“实事求是”和“谨慎性”原则,承担使用虚假材料或恶意方式质疑的法律责任。
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中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并确保真实性,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质疑人行使质疑权时,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遵守“实事求是”和“谨慎性”原则,承担使用虚假材料或恶意方式质疑的法律责任。
十、其他
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十一、代理服务费(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以本磋商文件第二章磋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约定为准。
十二、附则
1、本项目非电子招标投标,除监控视频外,磋商文件、现场记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评审资料等一律以其纸质文档正本或原件为最终解释版本。
2、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3、磋商文件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4、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需为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2)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不属于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此处以四川省为例,以此类推)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供应商或产品资格、资质性的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①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②事业法人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③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以下任意一项):①可提供2019年度或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2019年或2020年任一个月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3、承诺函(可按照第八章承诺函格式填写,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4、声明函(见第八章格式,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5、竞商函(见第八章格式,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6、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需为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申明函)。
7、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查询并提供,供应商不用提供证明材料。
(二)应当提供的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参加本次磋商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可按照第八章格式填写,加盖供应商公章)。
1.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以及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适用,可按照第八章格式填写,加盖供应商公章)。
注:1.以上要求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除外)均须加盖投标单位的公章(鲜章)。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等政策要求,若资格要求涉及的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已实行多证合一导致供应商无法提供该类证明材料的,供应商须提供“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并就被“多证合一”整合的相关登记、备案和各类证照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承诺函格式和内容自拟)。
3、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4、分支机构参与磋商,且已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取得授权的,须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可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联合体参与磋商并已在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联合体牵头方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及总公司授权书外,其余所有文件均由联合体牵头方及其授权代表签章即可,无需联合体各方逐一签字盖章。
第五章采购项目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服务要求
(一)人员要求
▲1、乙方根据食堂运行情况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配备数量应满足加工经营、餐厅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需要,乙方应投入足够数量能让食堂正常运转的员工,要求最低不得少于3人(其中至少一名厨师长)(提供承诺函)。
2、食堂所有员工需持有效《健康证》方可上岗。
3、乙方所有员工劳资纠纷、工伤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4、乙方需派沟通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现场经理长驻负责现场管理。成交后,现场经理需到甲方处报到,严禁借人响应,并且需要在管理现场工作。现场经理需接受甲方考核,若考核不合格的乙方需进行人员调整。
5、乙方应承诺拟派往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到岗,并提供人员名细表。服务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同意更换的,更换后的人员执业能力不得低于原工作人员。
(二)服务内容要求
1、时间要求:中午11:30—13:00,晚上17:00—19:00(甲方可进行季节性调整)。
2、乙方自行负责食堂所需的炉灶、油烟净化设备、餐具、消毒柜、餐桌椅、工人、食材、调料等。
3、若有职工投诉乙方服务态度有问题或发生一些违反合同、或与响应文件不符的事情,一经查实,甲方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或解除合同。
4、乙方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消防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接受食品卫生、消防等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5、乙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发生的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6、乙方本项目经营中产生的水、电、燃气费由甲方承担。
7、乙方不得将食堂私自转让或委托他人经营。
8、不能利用食堂搞不法经营,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取消其承包资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及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9、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保证食品安全,价格合理(提供承诺函)。
10、乙方需保证饭菜质量,严禁经营腐烂变质过期食品,原材料进货渠道正规,乙方证件齐全。
11、甲方定期对乙方进行一次综合情况考核,连续两次不达标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2、如果发现食物中毒,饮食纠纷,拖欠员工工资,社会保障福利,保险金,触犯治安管理及法律行为或其他安全责任事故等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等)由乙方承担。
13、质量要求(评分时视为一条服务要求,即以下内容如有一点不满足,则该条要求为负偏离)
①午餐每餐要有4荤2素2汤+米饭+水果,由职工选择2荤1素1汤+米饭+水果,且应经常更换菜品;晚餐每餐要有2荤1素1汤+米饭+水果。其中“2荤”菜中肉类净含量不低于200g,猪肉含量不低于50%,瘦肉含量不低于肉类的50%;每份水果重量不低于150g。
②食用油应采购使用“金龙鱼”或“福临门”等菜籽油,不得使用色拉油;大米应采购使用“金龙鱼”或“福临门”等小包装(5kg、10kg装)大米;由乙方自行采购。
③搞好食堂卫生。餐具卫生清洁,窗户,过道厨房卫生干燥。
14、就餐方式:采取自助选餐形式。
15、不得违规经营,如:提供现金或实物与职工私下交易等。如有发生,扣除合同款500元/次。
16、本食堂仅为甲方人员提供服务,不得对外经营,如违规发生对外经营行为,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7、每餐饭菜都应使用新鲜食材制作,如发现供应(使用)剩菜的违规行为,扣除乙方500元/次。
18、特殊采购:采购贫困(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完成甲方指标,当甲方指标小于3万元时,按实际执行,甲方指标高于3万元时,乙方采购最高不超过3万元。接采购指标后乙方应于30日内完成采购任务,如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则甲方可按采购指标全额扣除乙方餐费。
19、餐厨垃圾由乙方交给有资质的公司进行规范化处置,费用由乙方支付。因处置不规范产生的罚款(处罚)等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磋商文件--成都东部新区石板中心卫生院食堂外包服务采购项目(发布版08.docx
中小企业申明函.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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