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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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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食堂经营管理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详情


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丽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的委托,对食堂经营管理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本磋商文件,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磋商。

1.采购编号: 浙建航磋商2021449号

2.采购项目:丽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食堂经营管理服务项目

3.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4.组织形式:委托中介

5.采购内容:

序号

采购内容

数量

单位

▲最高限价

预算金额(元)

备注

1

食堂经营管理服务

3

480000元


6.供应商资格条件:

6.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条件;

6.2磋商截止时间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3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7. 公告期限:本项目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以公告发布次日开始计算)

8.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方式:网上下载

8.1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21年10月8日起每天8:30-11:30,14:00-17: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有潜在供应商提出要求获取磋商文件的,允许其获取。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获取截止日之后获取磋商文件的,以获取截止日为准)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采购公告届满日为公告发布后的第4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8.2磋商文件售价:500元/份,磋商现场以现金方式提交,售出概不退还。

8.3网上获取磋商文件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以下报名资料:

⑴单位介绍信(格式自拟)、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⑵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资料须加盖单位公章,传真或邮寄至采购代理机构(传真:0578-2303501,地址: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楼1207室。传真递交的,以实际收到传真件的时间为准;邮寄递交的,以实际收到邮件的时间为准)。为确保报名资料已准确无误递交,请各供应商在递交报名资料后及时与采购文件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取得联系。

潜在供应商应当按照规定方式获取采购文件,未提交报名资料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不予受理。

9.资格审查:接受供应商报名或递交响应文件不表明已获取磋商资格,磋商会上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才有磋商资格。

10.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10月19日09:00(北京时间)。

11.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楼1205室。

12.竞争性磋商时间:2021年10月19日09:00(北京时间)。

13.竞争性磋商地点: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楼1205室。

14.联系方式:

14.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金巧玲 联系电话:0578-2139203 传真:0578-2303501

质疑联系人:胡姬璟 联系电话:0578-2139203 传真:0578-2303501

地址: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楼1207室。

14.2采购人名称:丽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项目联系人:冯怡萍 联系电话:0578-2786813 传真:0578-2786813

质疑联系人:王王莹 联系电话:0578-2786813 传真:0578-2786813

地址:丽水市绿谷大道8号

15. 本公告网址:https://zfcg.czt.zj.gov.cn/

16. 其他注意事项

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请各供应商严格遵守丽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并服从现场管理且按以下要求执行:

16.1参与人员应当领取“丽水健康码”,红、黄码人员不得参与现场磋商活动。健康码获取方式:支付宝→城市服务→丽水健康码。

16.2参与人员应携带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全程佩戴口罩,进入金贸国际大厦自觉接受大楼物业人员体温检测及防疫询问,并如实报告情况。适当保持人员间隔距离(1.5米),不扎堆聚集,不喧哗闲聊,做好健康防护。

16.3进出路线:供应商从大楼一楼正大门进入,登记、扫手机健康码、填写体温表格,电梯上12楼开标厅,按先后顺序固定分散就座,磋商结束后原路返回。

16.4如遇突发状况,按照“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采购人:丽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1年10月8日

附件信息:

  • 磋商文件(终稿)食堂经营管理服务.doc

    282.5 KB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编号:浙建航磋商2021449号

项目名称:丽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食堂经营

管理服务项目

采 购 人:丽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第一章 综合说明 3

竞争性磋商公告 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6

前附表 6

总则 8

磋商响应文件说明 9

响应文件的编制 10

履约保证金 11

响应文件的包装、提交、修改和撤回 12

磋商会议和磋商 13

磋商无效的情形 15

法律责任 16

询问 18

质疑 18

十一 投诉 19

十二 授予合同 19

十三 验收 20

十四 政府采购政策 20

十五 其他事项 22

第三章 采购需求 23

第五章 磋商相关文件格式 34

资格审查文件格式 34

资信及商务文件格式 43

技术文件格式 48

报价文件格式 55

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59

成交人公告内容 60

第六章 磋商办法和细则 61

总则 61

磋商小组 61

磋商程序 61

磋商内容及规定 64

评标办法和细则 64

磋商纪律和要求 66

第一章 综合说明

竞争性磋商公告

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丽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的委托,对食堂经营管理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本磋商文件,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磋商。

1.采购编号: 浙建航磋商2021449号

2.采购项目:丽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食堂经营管理服务项目

3.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4.组织形式:委托中介

5.采购内容:

序号

采购内容

数量

单位

▲最高限价

预算金额(元)

备注

1

食堂经营管理服务

3

480000元

6.供应商资格条件:

6.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条件;

6.2磋商截止时间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3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7. 公告期限:本项目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以公告发布次日开始计算)

8.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方式:网上下载

8.1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21年10月8日起每天8:30-11:30,14:00-17: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有潜在供应商提出要求获取磋商文件的,允许其获取。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获取截止日之后获取磋商文件的,以获取截止日为准)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采购公告届满日为公告发布后的第4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8.2磋商文件售价:500元/份,磋商现场以现金方式提交,售出概不退还。

8.3网上获取磋商文件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以下报名资料:

⑴单位介绍信(格式自拟)、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⑵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资料须加盖单位公章,传真或邮寄至采购代理机构(传真:0578-2303501,地址: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楼1207室。传真递交的,以实际收到传真件的时间为准;邮寄递交的,以实际收到邮件的时间为准)。为确保报名资料已准确无误递交,请各供应商在递交报名资料后及时与采购文件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取得联系。

潜在供应商应当按照规定方式获取采购文件,未提交报名资料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不予受理。

9.资格审查:接受供应商报名或递交响应文件不表明已获取磋商资格,磋商会上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才有磋商资格。

10.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10月19日09:00(北京时间)。

11.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楼1205室。

12.竞争性磋商时间:2021年10月19日09:00(北京时间)。

13.竞争性磋商地点: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楼1205室。

14.联系方式:

14.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金巧玲 联系电话:0578-2139203 传真:0578-2303501

质疑联系人:胡姬璟 联系电话:0578-2139203 传真:0578-2303501

地址: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楼1207室。

14.2采购人名称:丽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项目联系人:冯怡萍 联系电话:0578-2786813 传真:0578-2786813

质疑联系人:王王莹 联系电话:0578-2786813 传真:0578-2786813

地址:丽水市绿谷大道8号

15. 本公告网址:https://zfcg.czt.zj.gov.cn/

16. 其他注意事项

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请各供应商严格遵守丽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并服从现场管理且按以下要求执行:

16.1参与人员应当领取“丽水健康码”,红、黄码人员不得参与现场磋商活动。健康码获取方式:支付宝→城市服务→丽水健康码。

16.2参与人员应携带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全程佩戴口罩,进入金贸国际大厦自觉接受大楼物业人员体温检测及防疫询问,并如实报告情况。适当保持人员间隔距离(1.5米),不扎堆聚集,不喧哗闲聊,做好健康防护。

16.3进出路线:供应商从大楼一楼正大门进入,登记、扫手机健康码、填写体温表格,电梯上12楼开标厅,按先后顺序固定分散就座,磋商结束后原路返回。

16.4如遇突发状况,按照“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采购人:丽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1年10月8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

序号

须知项目

内容、要求和时间

1

项目名称

丽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食堂经营管理服务项目

2

采购人

丽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3

采购代理机构

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组织方式

委托中介

5

资格审查方式

采用资格后审

6

磋商有效期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

7

响应文件份数

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各正本壹份、副本叁份,四部分文件应独立密封包装(注:各部分的正本与副本包装在同一个密封袋内)。

8

磋商文件质疑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获取截止日之后获取磋商文件的,以获取截止日为准)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采购公告届满日为公告发布后的第4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9

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

10

响应文件

递交方式

接收人: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即磋商截止时间):2021年10月19日09 时00分

提交响应文件地点: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楼1205室。

11

磋商时间

及地点

时间:2021年10月19日09 时00分开始

地点: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楼1201室

12

成交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

磋商报告经采购人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公告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s://zfcg.czt.zj.gov.cn/)上发布,并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

13

评审办法

和细则

详见本磋商文件第六章

14

签订合同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15

履约保证金

16

发布媒体

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s://zfcg.czt.zj.gov.cn/)

17

采购文件解释

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8

特别提醒

请供应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和磋商文件格式要求及评审办法要求提供相关原件,未提供原件所造成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总则

1. 适用范围

1.1 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所述项目的采购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丽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3 “供应商”系指符合本项目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并报名参与项目的供应商。

2.4 “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5 “合同”系指采购人与成交人双方签署的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以及所有附件、附录、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6 “产品”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产品(包括:虚拟产品或服务),以及产品相关的保险、税金、备品备件、附件、耗材、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2.7 “服务”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应承担的送货上门、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附随义务。

2.8 “▲”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

3.供应商基本要求

3.1 符合本文件第一章 采购公告第“六”条的规定;

3.2 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

4.联合体说明

4.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

5.特别说明

▲5.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2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3 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磋商响应文件说明

6. 响应文件的构成

6.1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磋商、磋商程序和合同条款等。本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6.1.1竞争性磋商公告

6.1.2竞争性磋商供应商须知

6.1.3采购需求

6.1.4采购合同格式(范本)

6.1.5磋商相关文件格式

6.1.6磋商办法和细则

6.1.7与本项目有关的磋商文件澄清、答复、更正、补充的内容

7.竞争性磋商供应商的风险

7.1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的所有条款。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

8.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磋商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8.2报名供应商认真阅读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应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5日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传真)提出澄清申请。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5日前, 以网站公布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8.3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知竞争性磋商供应商,适当延长磋商截止时间。

响应文件的编制

9.要求

9.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9.2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供应商与采购有关的往来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如涉及非中文内容的,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有义务将其内容翻译成中文,一切对非中文内容的误解,都将由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承担。

10.响应文件的组成

▲10.1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分为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四部分,响应文件应全部单独密封。

11.响应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编制的内容和要求

11.1资格审查文件编制的内容和要求:详见第五章格式

11.2资信及商务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详见第五章格式

11.3技术文件的编制内容和要求

11.3.1按磋商文件“第五章 磋商相关文件格式”所列的内容和格式。

11.3.2供应商应对照磋商文件 “第三章 采购需求”所列的内容提供完整产品、服务、技术指标等。

11.3.3 项目承诺: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仅为基本要求,供应商可以作出优于或高于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承诺。

11.3.4 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技术证明资料。

11.4报价文件的编制内容和要求

11.4.1 磋商文件“第五章 磋商相关文件格式”所列的内容和格式的要求,以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11.4.2 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所列的相关内容编制。

11.4.3 磋商报价

11.4.3.1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所附的报价书上写明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选择性的报价。最终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作无效标处理。

11.4.3.2 最终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磋商文件特殊说明外,应包括货款(或服务)、标准附件、保险、税金、培训等一切税金和费用。

11.5 排版:所有文字及表格建议采用黑色,正文字体采用宋体小四号字体,标题字体采用宋体小二号字体。页码应逐页连续编注,建议纸质文件纸张采用白色标准A4纸。

11.6 封面: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制作封面,并按第五章格式要求加盖供应商公章和其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12.响应文件格式

12.1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格式、内容和要求制作响应文件。

13.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

13.1竞争性磋商供应商须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及服务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

13.2上述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14.竞争性磋商有效期

▲14.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

15.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5.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的标明“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正本”、“副本”的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5.2 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印刷,并由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响应文件相关位置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5.3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磋商概不接受。

履约保证金

16. 履约保证金:无。

响应文件的包装、提交、修改和撤回

17.响应文件的包装、密封、和标记

17.1响应文件按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四部分单独密封封装成响应文件。

17.2响应文件封面及响应文件外层包装制作要求:详见第五章提供的格式。

17.3 响应文件统一左侧装订,采用不可拆卸方式装订。

17.4 超过截止时间送达或未按规定签字、盖章、密封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由供应商标记错误造成响应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7.5 对以下不符合密封、包装要求的响应文件由现场工作人员退还供应商代表人;

17.5.1 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的;

17.5.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的份数提交的采购响应文件;

17.5.3响应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出现包装混装。

18.响应文件的提交

18.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竞争性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8.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做好响应文件签收手续,明确响应文件的提交时间、响应文件的份数、提交人等信息。

19.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可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修改或撤回的意思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9.2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

19.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修改、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

19.4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磋商会议和磋商

20.磋商会议

20.1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会。磋商时所有供应商应到场,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如不派代表参加的,事后不得对采购相关人员、磋商过程和磋商结果提出异议。

20.2 磋商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介绍项目前期基本情况、供应商名单,宣读日程安排,宣布评审期间的有关事项。公布磋商会主持人、记录人、监督人等人员名单,应要求供应商代表书面提出其中是否有应当回避的人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20.3纸质响应文件经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经供应商确认无误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按纸质响应文件递交的先后顺序开启响应文件。

20.3.1响应文件正、副份数不符合要求的,如实记录并提交磋商小组评定;

20.3.2 因响应文件份数不符合要求造成供应商不足三家,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0.4 唱标

20.4.1 采购代理机构按纸质递交的响应文件顺序宣布供应商名称和磋商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20.4.2 采购代理机构做好磋商记录。供应商代表对磋商记录进行当场校验核对,并签字确认。供应商代表未到场签字确认或者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评审过程,但有可能影响供应商诚信。

20.5 磋商会议结束。

21. 资格审查

2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按资格要求和资格审查文件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及记录,并当场告知审查结果。

21.2 经资格审查后合格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得进入磋商,并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

22. 磋商流程:详见第六章

23.响应文件的澄清

23.1 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2 磋商过程中,实行性变动的内容,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其他内容。否则磋商小组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内容,响应内容须加盖公章或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23.3 报价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

(1)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报价文件中明细表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报价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上述顺序修正。

(6)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7)修正错误的磋商最终报价,经供应商的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同意签字确认后产生约束力。调整后的磋商最终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若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磋商最终报价,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4.对响应文件的比较和评估

24.1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澄清答复内容及重新承诺情况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并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评分。

24.2磋商报告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记录、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评审结果编写磋商报告,并推荐成交候选人,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后提交。

25.保密和磋商过程的监控

25.1自磋商时间起至成交公告发布时间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磋商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得向任何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或与上述评审过程无关的人员透露。

25.2本项目磋商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不公正行为或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施加影响的企图和行为,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

磋商无效的情形

26. 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供应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磋商将被拒绝,响应文件无效:

26.1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响应文件;

26.2 供应商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的;

26.3 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6.4 响应文件无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6.5开启响应文件后,纸质响应文件无法区分正、副本的;

26.6 开启响应文件后,响应文件份数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26.7 不具备响应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

26.8 磋商有效期不足的;

26.9 磋商小组评定有实质上“▲”条款的负偏离的;

26.10 磋商小组评定有非实质性负偏离超过磋商文件规定项数的;

26.11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款的;

26.12 最终报价高于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26.13 磋商文件中未要求,但供应商给予赠品、回扣或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26.14磋商报价存在漏项或报价数量少于采购要求的;

26.15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磋商处理。

26.16供应商已明知采购期间或之后企业将发生兼并改制,或提供的产品将停产、淘汰,或必须有偿使用专供的备品备件和试剂耗材的,及其他应当告知采购人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实施或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信息,不在响应文件中予以特别说明的;

26.17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6.18不按磋商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26.19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文件无效情形。

法律责任

27.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项目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7.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7.3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7.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7.5 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的;

27.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27.1至27.5项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

28.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8.1 向磋商小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8.2 成交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28.3 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28.4 将采购合同转包;

28.5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28.6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成交无效。

29.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0.1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30.2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0.3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0.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

30.5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

30.6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30.7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30.8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30.9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30.10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0.11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0.12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询问

31. 供应商有权就采购活动的事项提出询问。

31.1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1.2 对磋商文件有疑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

31.2.1 采购代理机构为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建议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前,准备好需答疑、澄清的内容(内容包括:磋商文件内容、技术参数是否具有排他性或独有性以及是否有违反三公原则的内容等),以书面形式送达或传真至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31.2.2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对供应商澄清的要求予以答复,答复内容将在 “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s://zfcg.czt.zj.gov.cn/”上予以公布,请供应商在报名时正确填写传真号码及务必关注相关网站,否则,所造成的一切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1.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质疑

32.1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2.2 质疑的主要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和丽水市相关文件的规定。质疑内容涉及保密事项,质疑供应商应提供有效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

32.3 质疑供应商可直接提交、传真或邮寄方式提交质疑书(一式三份以上)。以其他方式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接受、答复。

32.3.1 邮寄方式送达质疑书的,以采购代理机构实际收到邮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32.3.2 传真方式送达质疑书的,质疑供应商应当取得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收到传真的意见,并及时将质疑书原件送达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以实际收到原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32.3.3 在质疑期限届满前,质疑书已经邮寄或传真成功的,质疑不视为过期。

32.4 质疑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将与质疑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并注明翻译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32.5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供应商。

32.6 质疑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一 投诉

33.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书面向同级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

授予合同

34. 成交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

34.1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35. 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

35.1 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人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之前,采购人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补充合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6. 签订合同

36.1 采购人与成交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36.2 磋商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6.3 成交人不遵守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要约条款及所作的承诺,擅自修改报价或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无故拖延、拒签合同者,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有权取消供应商的成交资格。

按有关法律法规成交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6.4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成交结果的质疑期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36.5如成交人在履约期间未履行有关义务或项目未验收通过的,采购人有权延期退支付合同金额,不影响成交人正常履行合同的义务。

验收

37. 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37.1 如本项目采购人将邀请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核对成交产品的技术指标、规格型号、保修服务、承诺等内容,是否和磋商文件、成交人响应文件的内容相符合。

37.2其他供应商如要参与验收,在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前将参与验收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告知采购人。采购人在验收二日前告知其参加验收的具体时间和地址。参加验收工作的人员,应提供供应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7.3其他供应商应遵守诚实信用、实事求是的原则,在验收期间积极配合采购人组织的验收工作,不得影响或阻扰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验收的一切费用,原则上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政府采购政策

38. 关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

38.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8.2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8.3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8.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视为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视为非中小企业。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8.5中小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视为非中小企业。

38.6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8.7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8.8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8.9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十五 其他事项

39.解释权

39.1本磋商文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编制的,解释权属采购代理机构。

39.2采购代理机构对决标结果不负责解释。

40.采购代理服务费:

由成交人支付代理服务费,费用以成交价的1.5%计取(低于伍仟元按伍仟元收取),成交人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


第三章 采购需求

一、食堂服务内容及人员配备要求

(一)服务内容和区域

负责丽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机关食堂、水阁所食堂、富岭所食堂进行经营管理服务。

区域

工作内容

局机关食堂

一日三餐(全年),1个包厢的公务接待或紧急用餐

水阁所食堂

一日三餐(全年),1个包厢的公务接待或紧急用餐

富岭所食堂

一日三餐(全年)

(二)人员配备要求

序号

区域

岗位

所需人数

备注

1

局机关食堂

厨师

1人

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健康证,负责菜品烹饪、开餐,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

2

水阁所食堂

厨师

1人

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健康证,负责菜品烹饪、开餐,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

3

富岭所食堂

厨师

1人

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健康证,负责菜品烹饪、开餐,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

小计

3人

三、食堂经营管理要求

(一)食堂内部管理

(1)菜品要求:饭菜应当多样化,合理搭配,营养均衡。菜谱每周排列一次,经常更换菜肴的花式品种,提供适合口味的菜肴,每周菜谱荤素重复率均不得高于70%。

(2)开餐时间,早餐7:00——8:30、中餐11:45——12:45、晚餐17:00——18:30。

(3)供应商劳务服务团队的三名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办理《健康证》相关事宜由供应商全权负责,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4)供应商必须根据各区域食堂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工作须知和制度,经各食堂管理方审定后上墙。

(5)供应商负责厨房的组织、管理和烹饪工作。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并定期进行《食品卫生法》的学习,坚决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6)供应商必须给每位工作人员投保人生意外伤害险,按岗位要求,统一配制工作服(服装须符合采购人要求),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完成每天的工作任务,供应商的其他费用开支与采购人无关,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二)食堂物品的采购管理

食堂物品(包括用餐的食品和食堂所需的各种用具等全部物品)均由采购人统一采购,对每天配送的食品由管理方和供应商共同验收。如在工作中需要购买食堂必须品(或损坏需要更换的)填写好单子交给采购人,由采购人进行采购。

(三)食品卫生管理。

(1)双方共同严把食品卫生质量关,发现有“三无”产品及过期、腐烂、霉变、变质食品要马上联系配送公司,及时退还。

(2)不提供生、冷食品,隔顿食品重新回炉加热,所有食品煮透,蔬菜充分漂净,去除农药残留,确保100%的食品卫生安全。

(3)严格执行餐具消毒制度,所有餐具按规程清洗并消毒,做到无污迹、水迹。碗筷盆每天消毒三次。

(4)厨房在对原材料进行加工生产的过程中,严格按生产规程,厨房食品原料保藏制度和厨房卫生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准确把握菜点的成熟度,保证各类出品符合杀菌标准及其他质量要求。

(5)品尝菜点食品要用勺、筷子,不得直接用手拿,冷菜制作装配必须严格按冷菜厨房卫生要求进行。

(6)用剩的各类原材料及食品要随时进行相应的保藏,保证再生产的卫生和安全烧煮。

(7)上班前要洗刷灶具,并对调料和汤锅水进行调换、过滤或烧煮。

(8)认真检査加工食品原料,将不合格原料安排重新加工。

(9)各种烹饪佐料在使用前应进行感观检査,不得使用变质不清洁的佐料;佐料应盛入专用容器,并加盖保持清洁。

(10)每餐开餐前对工作用的手布进行消毒清洗。

(11)保持地面和工作台面的整齐、清洁、无污染、无油垢;养成良好的卫生工作习惯,不得将水、汤汁倒在地面上,以保持地面干燥。

(12)打菜(饭)时必须戴口罩。

(13)食品留样由成交单位负责,采购人监督检查。

(14)烹任时要严格按照流程操作,以防出现安全事故。

(四)成本控制管理

(1)根据每日预计用餐人数,指定原料申购的标准规格,控制申购量。

(2)准确全面询价,把好原料采购定价关。

(3)严格验货手续把好进货质量,数量关。

(4)按要求加工,努力提高出净率,涨发率和综合利用率。

(5)按规格配料,控制每份出品数量。

(6)准确适用调味料,杜绝调料浪费,减少调味品成本开支。

(7)及时妥善保藏各类原料及成品,减少原料和成品变质造成的损失。

(8)控制库存量,根据日用量与采购周期指定原料的最低库存量和最高库存量。

(五)其他要求

1.服务标准及考核表,详见附件

2.本项目以总价包干形式完成所有的服务内容。实施过程中除采购人书面调整服务范围或数量外,合同总价按成交价不作调整,投标人自行考虑并承担风险费用。

三、服务期限

本项目服务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四、付款方式

按季度平均支付。采购人凭成交人开具的当季度服务费的正规发票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支付给成交人,最后一个季度的费用在合同结束后的15日内结清。

附件一

食堂托管经营服务记分规定

为了规范食堂管理工作,共同营造一个卫生、美观、有序的用餐环境,特别制定食堂工作人员记分规定:

一:记分内容:

1、食堂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支队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提供服务时应当文明、礼貌,并虚心接受干警、职工和协警合理化意见和建议。(每发现记一次1分)

2、对采购人所购食物必须坚持食物验收制度,不得缺斤少两,严禁采购腐烂、变质、超出保质期的食物。做到价格合理公道。(每发现记一次2分)

3、食堂工作人员要合理安排当天伙食,做到荤素食物、时令蔬菜、碘盐非碘盐等搭配科学合理,保证食物的色、香、味、营养质量等。(每发现记一次1分)

4、食堂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必须着工作服,戴工作帽,带一次性手套和口罩。(每发现其中任何记一项一次1分)

5、餐厅、厨房及面点房等食堂管理区域应当每天进行清理,每月应当大扫除一次,做到食堂环境卫生整洁。(每发现记一次2分)

6、食堂工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要随地吐痰,并做到勤洗手剪指甲,理发,勤洗衣服。(每发现记一次2分)

7、严格餐厅就餐时间,不得擅自变更就餐时间。(每发现记一次1分)

开放时间:早餐7:00——8:30

中餐11:45——12:45

晚餐17:00——18:30

8、食堂工作人员上班前必须将个人衣物、包等个人物品统一有序放置更衣室,不得将衣物、包带进食堂其他场所。(每发现记一次1分)

9、洗涤整理食材原料时,污物杂质和废料必须清洗干净,先洗后切。不收、不用、不做不新鲜或已腐烂变质的原料,不得提供变质食物上桌,食物中不得出现头发、蟑螂、苍蝇等杂物。(每发现记一次3分)

10、餐具必须保持清洁卫生,用餐后应当及时清洗干净,摆放整齐,并每天进行高温消毒。操作台面要干净,无积水。(每发现记一次2分)

11、每日下班必须指派专人负责检查食堂所有门窗、电源(冰箱除外)是否关闭,做到节约用水、用电。(每发现记一次1分)

12、食堂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已购入食堂的食物及原料向外出售或私自带走。(每发现记一次2分)

13、上班时间外出需请假,在征得食堂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外出。(每发现记一次1分)

14、应当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每发现记一次1分)

二、记分应用

1、记分结果按照1分扣20元的标准,在当季支付食堂工资的总额中扣除。

2、经业主考核当月考核分为70分以下的,扣除当月全部服务费,连续2次考核分70分以下的,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成交单位须无条件接受。

3、记分由食堂管理员负责执行。

4、附食堂管理记分登记表。


食堂管理记分登记表

被检查人

性别

年龄

备注

记分内容

记分依据及分值

本人意见

检查人员

第四章 合 同

丽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甲方)食堂经营管理服务项目(项目名称)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浙建航磋商2021449号竞争性磋商文件在 年 月 日进行采购。经磋商小组评定        (乙方)为成交人。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a. 本合同书 

b. 成交通知书

c.成交人响应文件 (含澄清内容)

d. 变更补充文件

e.竞争性磋商文件 (含澄清修改文件)

2.服务内容

本合同总价内包含的服务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    

分项价格:             

4.付款方式

按季度平均支付。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当季度服务费的正规发票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支付给乙方,最后一个季度的费用在合同结束后的15日内结清。

5.服务要求

6.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6.1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计划、图纸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6.2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乙方不应使用6.1条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6.3 除了合同本身外, 6.1条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甲方的财产。如果甲方有要求,乙方应在完成合同后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归还给甲方。

7.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提供服务过程中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8.不可抗力

8.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受不可抗力影响导致合同义务延迟或不能履行的一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尽快以传真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期限也应予相应延长。

8.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邮寄或派人送达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的,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9.税费

9.1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

9.2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0.违约终止合同

10.1如果乙方有下述违约行为或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它违约行为的情况,甲方可以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合同,在这些情况下,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提出的索赔: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最终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项目、技术文件;

(2)乙方未能使合同的服务项目达到合同附件规定的最低技术要求;

(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且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

10.2在甲方根据第10.1条款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向乙方或其他人购买与合同被终止部分同种的服务项目,乙方应对甲方购买同种服务项目所超出的费用负责。而且乙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1.其他情况终止合同

11.1如果乙方破产或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而不给对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11.2 如果甲方认定乙方在竞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11.3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12.转让和分包

12.1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3.合同的协商变更与修改

13.1 甲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要求,协商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事项,合同修改书应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14.争端的解决

14.1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14.1.2种方式解决争议:

14.1.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1.2向 丽水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14.2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15.通知

15.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或传真形式确认,回复对方。

15.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起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较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16.鉴于甲方将按照本合同向乙方支付款项,乙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服务并修补缺陷。

鉴于乙方将按本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并修补缺陷,甲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或其它按合同应支付的金额。

17.其他约定事项:

18.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19.本合同一式肆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甲 方: 乙 方:

名 称:(印章)    名 称:(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本合同仅作示范文本,具体以双方签定的正式合同为准,合同内容不得违背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


第五章 磋商相关文件格式

资格审查文件格式


▲1、公司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

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2.授权委托书

(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负责人姓名)系 (供应商全称)的负责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 (姓名)以我方的名义参加就贵方组织的 (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项目的磋商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磋商、开标、评审、签约等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事项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送达贵方以前,本授权委托书一直有效。委托代理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声明。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盖章: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1、委托代理人工作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性别: 

注:1、供应商为法人企业的,其负责人为其法定代表人;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其负责人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委托人为上述条款中的负责人。

▲3、本“授权委托书”需附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如扫描件(或复印件)不清晰或错误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正面: 反面: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正面: 反面:


▲3、采购资格承诺函

我单位—— (供应商全称)参与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磋商,郑重承诺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包括行贿犯罪记录)。

6.磋商截止时间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注:本项内容以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现场查询为准)。

如有虚假,采购人可取消我单位任何资格(投标/中标(成交)/签订合同),我单位对此无任何异议。

特此承诺!

注:(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是指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时间(具体以磋商截止时间为准)。

(2)本承诺函必须提供。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盖章:

日 期:


▲4、资格证明

(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供应商全称) 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字) (供应商名称) 为负责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的磋商。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人以及响应产品和服务,我方就本次磋商有关事项证明如下:

(一)名称及概况:

1.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项目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电话______手机______

4.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注册资金:__________;自有资金:__________;企业人数:_______

6.企业性质:__________ _

7.主要经营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有派出机构,请列出名称及详细通讯地址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盖章:

日 期:


▲5、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

(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我方参与的 (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项目的磋商活动,我方郑重声明,我方参加本项目磋商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供应商(盖章):

二〇二一年 月 日

▲6、企业类型声明函

6.1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或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三者选一)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划分标准: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盖章:

日 期:

6.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盖章:

日 期:

6.3监狱企业证明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