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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莲池区民政局食品慰问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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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秋慰问困难群众慰问品采购项目询价中标公告

招标详情

2021年中秋慰问困难群众慰问品采购项目询价中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1-10-11
一、项目编号:
BYZB-2021-021
二、项目名称:
2021年中秋慰问困难群众慰问品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供应商组织机构代码
保定大拇指商贸有限公司保定市莲池区永华南大街228-6号91130606MA07QQ700G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
供应商名称 货物名称 货物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中标金额 下浮率 费率 优惠率 优惠产品说明 优惠价
保定大拇指商贸有限公司大米、面粉、食用油大米:香满园;面粉:香满园;食用油:五丰大米:长粒香米、粳米一级、10 公斤/袋、真空包装、当年新米;
面粉:华北小麦粉,10KG每袋;
食用油:5L每桶(非转基因;植物)。
一批3848983848985.1%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玮兵(主任)、王可一、范志博(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5773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按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标准、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计发改价格【2015】299号“实行市场调节”等相关规定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保定市莲池区民政局本级
地址 : 保定市莲池区玉兰大街588号
联系方式: 弓泽民 0312-507881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 河北博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 保定市竞秀区韩村乡东鲁岗村商用
联系方式 : 孙嘉兴 0312-740428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孙嘉兴
电话: 15100252589
十、附件
2021年中秋慰问困难群众慰问品(发售稿)


2021年中秋慰问困难群众慰问品 采购项目 询价文件 项目编号:BYZB-2021-021 采 购 人:保定市莲池区民政局 采购代理机构:河北博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询价公告 ............................................................................................................................................... 2 第二章 询价须知 ................................................................................................................................................. 5 第三章 项目内容、技术参数及有关要求 ..................................................................................................... 11 第四章 评审原则 ............................................................................................................................................... 16 第五章 合同范本 ............................................................................................................................................... 21 第六章 报价文件格式 ....................................................................................................................................... 23 第 1 页 第一章 询价公告 项目概况 2021年中秋慰问困难群众慰问品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河北省公共 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hebpr.gov.cn/hbggfwpt/)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1年 10月 9日 10点 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BYZB-2021-021 项目名称:2021年中秋慰问困难群众慰问品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询价 预算金额:405610.00元 最高限价:405610.00元 采购需求:2021 年中秋慰问困难群众慰问品采购项目,采购米面油一宗,具体技 术要求见询价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3日历天内完成供货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发布媒体: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采购本国货物,扶持中小微企业等国家相 关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属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凭证; 3.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 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 9月 27日至 2021年 9月 29日,每天上午 9:00至 12:00,下午 12:00 至 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潜在供应商应在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www.hebpr.cn/) 网站下载询价文件等相关资料,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和修改。下载询价文件成功视为报 第 2 页 名成功。 方式:其他 售价:0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 10月 9日 10点 00分(北京时间) 地点:保定市民服务中心(保定市乐凯北大街 3088 号电谷科技中心 1号楼)四楼 第四开标室。(本次询价采用全流程电子化形式, 且疫情期间,防止人员聚集,供应商不 参与现场报价)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下载文件前,需先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并办 理数字证书(CA)。如已完成注册的无需再次注册;未注册登记的主体单位,请按照“河 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hebpr.gov.cn/hbggfwpt/)”“通知公 告”中注册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注册登记完成并办理数字证书(CA)后市场主体从河 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系统登录入口”选择对应身份登录,在“电子交易系统” 下选择“保定市”,打开【业务管理-交易文件下载】菜单中下载文件(必须在系统中 获取),下载成功则视为报名参与成功。若经开标现场查验供应商未在网上下载文件, 该单位将不能进入评审阶段,后果自负。具体操作可参考“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 台”(网址: http://www.hebpr.cn/)中的《投标人投标操作手册》技术支持电话: 4009980000。供应商请随时关注平台,如本项目有信息变动,供应商延误自行负责。 2、因本次文件采用网上发售形式,因此涉及文件的补遗、澄清和更正信息将统一 通过本公告各发布媒体进行网上发布。各供应商领取文件后请随时关注本公告各发布媒 体关于本次采购的澄清、更正公告,不再另行通知。因供应商未及时查看以上信息,影 响投标的,其后果自负。 3、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中市场主体在企业资质、法人、业绩、企业基本 账户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投标确认前及时对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中主 体信息进行修改更新,并选择审核地点,携带证明材料进行修改确认,否则视为无效变 更。投标确认后至交易项目结束前,限制修改企业名称、企业基本账户信息,如特殊原 因造成信息变化的,及时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证明资料, 未及时变更或资 第 3 页 料无效从而影响响应的,责任自负。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保定市莲池区民政局 地 址:保定市莲池区玉兰大街 588号 联系方式:弓泽民 0312-507881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河北博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保定市竞秀区哈罗城南区 24号 2单元 502室 联系方式:孙嘉兴 0312-740428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嘉兴 电 话:0312-7404284 第 4 页 第二章 询价须知 1、询价保证金:参加询价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报价人)在报价截止之日前提交报 价保证金到达指定账户。 2、报价方案:报价人只允许根据询价响应文件的要求一个项目提供一个(套)方 案,一个项目报多个方案或一主选一备选的取消询价资格。 3、询价费用: 报价人自行承担与询价有关的全部费用。 3.1代理服务费收取:按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标准、发改办价格【2003】 857号、计发改价格【2015】299号“实行市场调节”等相关规定,代理服务费由成交 供应商在中标公告发布后 5日内支付。 4、询价报价:报价币种为人民币,其它币种不予接受。询价报价表应写明询价报 价包含的项目、单价和总价。报价为一次性报价。 5、询价小组:本项目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2 人和采购人授权代表 1 人组成,询 价小组与采购人进行询价并负责本项目的评审。专家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一起 从河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询价小组不向未成交方解释未成交原因。 6、在询价过程中,如有报价人联合故意抬高报价或所有询价报价明显高于采购人 了解的市场价格以及其他不正当行为,询价小组有权终止询价。 7、当合格报价人少于三家时,该项目询价终止。核心产品(标注*的为核心产品)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报价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 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审;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询价小组按照询 价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审的报价人,询价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 定,其他响应无效。 8、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可按照成交通知书确定的时 间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不得超过 30日。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个 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 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9、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完成成交项目;不得向他 人转让,也不得将成交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他人。 10、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或不履行合同的,扣除其询价保证金并将此情况上报保定 第 5 页 市莲池区财政局处理。 11、采购人不签订合同的,将此情况上报上级财政监督部门。 12.1报价人须在询价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制作并提交: 12.1.1加密的电子询价响应文件一份(*.bdtf格式,在保定市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 交易系统指定位置上传, 询价响应文件未在报价截止时间上传的,为无效投标。 13、询价响应文件的递交时间、地点及密封 13.1电子询价响应文件的递交: 13.1.1报价人应在报价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询价响应文件(*.bdtf)到电子交 易系统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请报价人在上传时认真 检查上传询价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正确。本项目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 授权书需经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字后上传扫描件,否则其响应无效。 13.1.2报价人因河北省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系统问题无法上传电子询价响应 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与技术信息处联系,联系电话:4009980000。 14询价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4.1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询价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提交响应文 件截止之日 3个工作日前,通知所有接受询价通知书的报价人,不足 3个工作日的,应 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14.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询价采购文件进行的更正、变更。更正公告或变更 公告的内容为询价采购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对所有报价人均具有约束作用。代理机构 将通过网站“变更公告”和电子交易系统内部“变更文件”发布。各报价人请及时关注 项目信息,由于未及时查询引起的后果由报价人自行承担。 15报价保证金账户信息及规定 15.1 报价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电子保函或电汇、转账 15.1.1 银行转账、电汇应从企业的基本账户转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 证金一次性汇入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并注明用途为“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 (项目名称可简写)”。报价人应在询价响应文件中附转账凭证、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 开户许可证的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 第 6 页 开户名称:河北博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隆昌路支行 账号:13050166930000000143 15.1.2 以电子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的,需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http://ggzy.hebei.gov.cn/hbggfwpt/),下载完询价文件后,点击“电子保函入口”, 进入保函平台后,选择 CA 锁登录, 登录后点击“立刻申请”进入保函申请页面,选 择所有申请保函的项目,点击“立刻申请”按钮进入该项目电子保函申请流程。 15.1.3 以银行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的,应当从我省区域内或者外埠企业注册所在 地(设区市区域内)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出具。 15.1.4 以电子保函或者银行保函缴纳的受益人及其他要求如下: 受益人:保定市莲池区民政局 保函有效期:自报价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不少于 60 天。报价人应在询价响 应文件中附电子保函密文、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开户许可证的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15.2 交纳截止时间: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15.3报价人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后撤销报价的, 报价人的报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5.4报价人在成交后未按询价采购文件规定与采购人签订购销合同时, 报价人的报 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5.5未成交方的报价保证金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方的 报价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16、质疑与投诉 报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 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报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报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 单位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报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报价人共同提 出。 报价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 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 第 7 页 理机构提出质疑。报价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 疑。质疑报价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 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 诉。 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4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 质疑函收件人:孙嘉兴 联系电话:0312-7404284 通讯地址:保定市竞秀区哈罗城南区 24号 2单元 502室 17、询价响应文件制作 17.1报价人登录 https://zhidao.bqpoint.com/搜索“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保 定版)全包”下载保定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17.2报价人凭 CA秘钥登录电子交易系统自行下载所参加项目的询价采购文件和时 间场地信息文件。询价采购文件格式(.bdzf)。 17.3报价人应使用询价响应文件编制工具编制询价响应文件。并使用数字证书(CA) 对询价响应文件进行加密、签名。电子交易系统不接收潜在供应商未按规定使用数字证 书(CA)加密、签名的询价响应文件。潜在报价人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可以对询价响应文 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销。 17.4报价人须在询价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制作并提交: 加密的电子询价响应文件为“ https://www.bqpoint.com/”网站服务大厅(下载 专区)下载“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保定版)”软件制作生成的加密版询价响应文件。 17.5询价采购文件格式所要求包含的全部资料应全部制作在询价响应文件内,严格 按照本项目询价采购文件所有格式如实填写(不涉及的内容除外),不应存在漏项或缺 项,否则将存在询价响应文件被拒绝的风险。 17.6询价响应文件以外的任何资料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将拒收。 17.7报价人编辑电子询价响应文件时,根据询价采购文件要求用法人 CA秘钥和企 业 CA秘钥进行签章制作;最后一步生成电子询价响应文件(*.bdtf格式和*.nbdtf格式) 时,只能用本单位的企业 CA秘钥加密。 18、开标及其有关事项 第 8 页 18.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询价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活动。 18.2 1)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报价人需办理企业 CA 方可参加。 2)报价人响应文件上传问题咨询电话(工作时间): 4009980000 。 3)自行准备电脑、网络及企业 CA 用于解密。(本项目使用 全流程电子开评标, 要求报价人不到达开标现场,需报价人远程解密,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价人在线自行解密 响应文件,因报价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传、解密或解密失败的,将被否决,由报价 人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4)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递交响应文件,报价人如需对响应文件进行撤回、修改,务 必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重新递交。因报价人原因导致递交失败,报价当日不得使 用备用非加密文件进行补救,后果由报价人承担。 5)可使用保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综合信息平台 (http://publicservice.hebpr.cn/PublicService)“响应文件上传”模块中的“模拟解 密”功能,如能正常解密,说明本机满足自助解密要求(具体操作详见保定市公共资源 交易系综合信息平台解密操作手册)。 6)进入保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综合信息平台后,请将 CA 密钥插入电脑,做好 解密准备。报价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系统默认解密时间 30 分钟)。请报价人 务必确保电脑、操作系统、浏览器、网络等满足解密要求,并确保 CA 密钥无故障。 因报价人自身的网络及软硬件问题导致在解密时间截止后,仍然未解密的,响应文件将 会被打回,不能参与后续评审。 18.3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网上开标系统公布报价人名称,以及采购代理机构 认为合适的其它详细内容。 19、询价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均视为无效询价响应文件: 19.1未按照询价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询价保证金的; 19.2询价响应文件未按询价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19.3不具备询价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19.4报价超过询价采购文件中规定最高限价的; 19.5询价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9.6询价响应文件未按询价文件要求制作并提交的; 第 9 页 19.7“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经 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19.8 未响应询价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款。 20、询价响应文件逾期送达的,应当拒收响应文件。 21、询价文件中描述的原件扫描件为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也可采用彩色电子照片。 2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需向采购人提交 2份加盖红色印章的纸质版投标文件,须与 上传电子版完全一致。 第 10 页 第三章 项目内容、技术参数及有关要求 一、采购货物数量及清单 (一)采购明细表 序号 采购货物名称 主要技术要求 数量 1 *大米 10KG/袋 1726 2 面粉 10KG/袋 1726 3 食用油 5L/桶;非转基因;植物 1726 (二)采购货物详细技术要求 (1)*大米: 1.种类:长粒香米、粳米一级、10公斤/袋、真空包装,当年新米; 2.保质期 18个月,生产日期不能超过三分之一; 3.须有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须是知名品牌 ; 5.检测标准及各项指标、检测项目及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检测标准 GB 1354、 GB2761 、 GB2762 、 GB2763 、GB2715要求。 6.袋皮包装标有产品名称、品牌、生产日期、产地。 理化指标: 检测项目 单位 标准要求 碎米总量 % ≦10.0 小碎米含量 % ≦1.0 加工精度 - 精碾 不完善粒含量 % ≦3.0 水分含量 % ≦15.5 杂质总量 % ≦0.25 无机杂质含量 % ≦0.02 黄粒米含量 % ≦1.0 互混率 % ≦5.0 色泽、气味 - 正常 第 11 页 霉变粒 % ≦2.0 总汞(以 Hg计) mg/kg ≦0.02 无机砷(以 AS计) mg/kg ≦0.2 铅(以 Pb计) mg/kg ≦0.2 铬(以 Cr计) mg/kg ≦1.0 镉(以 Cd计) mg/kg ≦0.2 黄曲霉素 B1 ?/kg ≦10 六六六 mg/kg ≦0.05 滴滴涕 mg/kg ≦0.05 (2)面粉: 1.种类:华北小麦粉、10KG每袋 级别:一等 2.产品保质期为 12个月,当年小麦,生产日期不能超过 3个月 3.须有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须是知名品牌 ; 5.检测项目及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检测标准 GB/T1355、GB7718 、GB28050要求。 6.袋皮包装标有产品名称、品牌、生产日期、产地。 理化指标: 检测项目 单位 标准要求 灰分(以干物计) % ≦0.70 粗细度 CB36号筛 % 全部通过 CB42号筛 % ≦10.0 面筋质(以湿重计) % ≧26.0 含砂量 % ≦0.02 磁性金属物 g/kg ≦0.003 水分 % ≦14.0 脂肪酸值(以湿基计) mgKOH/100g ≦80 总砷(以 AS计) mg/kg ≦0.5 铅(以 Pb计) mg/kg ≦0.2 第 12 页 总汞(以 Hg计) mg/kg ≦0.02 六六六 mg/kg ≦0.05 滴滴涕 mg/kg ≦0.05 过氧化苯甲酰 g/kg 不得检出 黄曲霉素 B1 ?/kg ≦5.0 (3)食用油: 1.种类:稻米油(米糠油)、5L每桶(非转基因;植物); 2.产品保质期为 12个月及以上,生产日期不能超过 3个月; 3.须有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须是知名品牌 ; 5.检测项目及标准:符合国家 Q/BBAH0031S标准要求; 6.桶瓶标有产品名称、品牌、生产日期、产地。 理化指标: 检测项目 单位 标准要求 气味、滋味 / 具有稻米油(米糠油)固有的气 味、滋味,无异味 酸价 mgKOH/g (mg/g) ≦3.0 苯并[a}芘 ?/kg ≦10 黄曲霉素 B1 ?/kg ≦5.0 过氧化值 g/100g ≦0.25 铅(以 Pb计) mg/kg ≦0.1 总砷(以 AS计) mg/kg ≦0.1 豆蔻酸(C14:0) % <1.0 棕榈酸(C16:0) % 12.0-20.0 棕榈一烯酸(C16:1) % <0.5 硬脂酸(C18:0) % 0.1-3.0 油酸(C18:1) % 30-60 第 13 页 亚油酸(C18:2) % 20-55 亚麻酸(C18:3) % <3.0 花生酸(C20:0) % <1.0 注:供应商响应文件不允许出现技术、商务负偏离。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采购本国货物,扶持中小微企业等国家相 关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属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凭 证;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 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其他要求及说明 1、询价地点:保定市民服务中心(保定市乐凯北大街 3088 号电谷科技中心 1号 楼)四楼第四开标室。(本次询价采用全流程电子化形式, 且疫情期间,防止人员聚集, 供应商不参与现场报价)。 2、评审地点:保定市市民服务中心第十评标室 3、质量要求: (1)货物技术参数标准为最低标准,不能低于此标准,最高不限; (2)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产品均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检测标准(提供相应的检测 报告); 第 14 页 (3)不满足询价文件技术参数的为无效报价。 4、交货方式:按采购人要求送到指定地点。 5、报价要求: (1)单价、总价都应分别列报。 (2)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是指包含价款、运输费、劳务费、管理费、保险费、风险 费、利润、税金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费用总和报价。 (3)为保证采购质量,成交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采购人有权不予与该成交 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将情况上报财政部门依法处置。 6、报价文件有效期,从报价截止日起,报价有效期为 60天。在特殊情况下,采购 代理机构可于报价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 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保证金不被没收,同意延期的供应商原报价文件有效 期内应享之权利及应负之责任也相应延续。 7、最高限价:405610 元,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最高限价,否则按照无效 响应处理。 8、供货期限(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3日历天内完成供货 9、货物验收:(1)按国家行业标准进行现场验收;各项指标符合采购技术参数及 性能要求;(2)成交供应商提供出厂合格证书,并且预先提供验收标准,填写验收报 告书,供双方最终确认。 10、质保期:满足采购要求。 11、付款方式: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12、资金来源:区财政资金 13、采购人可以对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进行检测,如检测结果不符合采购要求, 采购人有权拒绝执行采购合同,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该供应商的相应责任。 第 15 页 第四章 评审原则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等法律规章,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1.2 评审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询价小组负责, 询价小组由评审专家 3人组(采 购人代表 1人和从河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2 人)。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1.3 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审程序和标准 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询价小组按照询价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询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询价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对询价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3)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4)向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2. 评审程序 询价小组依据以下程序进行: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评审(附表一) (2)询价小组对通过资格性评审的供应商进行符合性评审(附表二); (3)对通过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的供应商进入报价评审程序; (4)询价小组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出具评审报告。 3. 评审原则: 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依据为询价文件、响应文件。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 中,不得改变询价文件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 文本等事项。 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通过资格符合评审的原则按照报 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 以调整后的报价评审,如出现相同评审价格,以询价小组根据供应商投报货物综合技术 指标较优秀的排名靠前),并编写评审报告。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 第 16 页 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最终成 交供应商,若排名第一的成交供应商不能正常履约时,根据采购需求的特点及其他成交 候选人的询价响应情况确定递补或重新组织招标。 4.算术性修正 4.1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询价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 (报价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或 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 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4.2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 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4.3如果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开标一览表中所填写报价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 中报价不一致的,以投标文件中报价为准。 5. 本项目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 (1)依据本项目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询价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中小微企 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 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进行认定。供应商不提供不享受扶持政策,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 负责。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小 型、微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6%扣除,用扣除后的投标报价参与评审。 注: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按所属行业划分 标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所属行业按“工业”划分。 (2)除本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使用进口产品外,响应文件中不允许含有产自境外 的进口产品,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进口产品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 上的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如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应当提 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经询价小组认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 第 17 页 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4)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如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应当提供由省级 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放入投标文件中)。并对提供的证明文件真实性负责。经询价小 组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注:1、本项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评审价格折扣均为 6%。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第 18 页 附表一:资格评审表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营业执照 具备并有效,响应文件中提供原件扫描件加盖单 位公章 2 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 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凭证 具备并有效,响应文件中提供原件扫描件加盖单 位公章 3 2021年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依法 免税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响应文件中提供原件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 4 2021年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依 法不需缴纳社保资金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响应文件中提供原件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 5 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 2020年 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 证明 响应文件中提供原件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 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 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满足询价文件要求 7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的承 诺书 满足询价文件要求 8 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 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的信用 信息记录查询,查询结果无不良信用记录。 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查询, 响应文件中无须附截图 第 19 页 附表二:符合性评审表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供应商名称 与相关证件名称一致 2 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 资格证明 满足询价文件要求 3 质量要求 满足询价文件要求 4 供货期限 满足询价文件要求 5 询价响应有效期 符合询价文件要求 6 响应文件签字盖章情况 符合询价文件要求 7 询价文件格式响应情况 符合询价文件要求 8 报价唯一 只有一个投标报价且未超过最高限价 9 供货清单及技术偏离 符合文件规定的采购数量、技术质量标准要求。 10 询价保证金 按询价文件要求缴纳并具有缴纳凭证 11 产品检测报告 投报所有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扫描 件加盖单位公章,检测报告数值不允许负偏离 第 20 页 第五章 合同范本 (仅供参考) 购货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询价文件(编号: )及询价成交通知书,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 款并共同遵守: 一、 货物、数量及价款: 报价明细表 序号 货物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2 3 4 5 ......... 合计: 以上价款包含价款、运输费、劳务费、管理费、保险费、风险费、利润、税金以及 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费用总和的“交钥匙”报价。 二、质保期: 三、交货时间、地点: 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3日历天内完成供货 地点:按采购人指定的地点交货。 四、货物验收: (1)按国家行业标准进行现场验收;各项指标符合采购技术参数及性能要求;(2) 中标单位提供出厂合格证书,并且预先提供验收标准,填写验收报告书,供双方最终确 认。 五、付款方式: 第 21 页 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2、乙方开户名称: 乙方开户行: 乙方账号: 六、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合同价款,应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 3%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以汇票或支票签发日期为准),每逾 1 日,甲方向 乙方支付欠款总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3、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 4、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售后服务,并对乙方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合同要求时追究乙 方违约责任。 6、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询价文件、报价文件及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7、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保定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一份,均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第 22 页 第六章 报价文件格式 2021年中秋慰问困难群众慰问品采购项目 询价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BYZB-2021-021 报价人: (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第 23 页 目录 报价人自行编制目录 第 24 页 一、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条款名称 约定内容 1 总报价 大写: ; 小写: 元。 2 付款方式(满足询价文件要求) □是 □否 3 供货期(满足询价文件要求) □是 □否 4 质量标准(满足询价文件要求) □是 □否 5 投标有效期(满足询价文件要求) □是 □否 报价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 25 页 二、分项报价明细表 (明细表仅供供应商参考,报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编制) 序号 采购货物名称 货物规格参数 品牌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大米 2 面粉 3 食用油 合计: 报价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以上表中各项可进一步细分,栏数不够可自加; 第 26 页 三、技术规格偏离表 序号 产品名称 询价文件 规格 报价文件 规格 偏差内容 偏离情况 ... ... ... ... ... ... 注:1、此表可扩展 2、供应商应根据货物参数指标逐项、详细的填写,并后附所投货物的检测证明材料。 3、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否则将取消其投标或成交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 罚。 4、偏离情况内,正偏离则填写“正偏离”,无偏离则填写“无偏离”,不允许负偏离。 报价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 27 页 四、商务条款偏离表 序号 询价文件的商务条款 报价文件的商务条款 偏离内容 偏离情况 ... ... ... ... ... 注:1、此表可扩展; 2、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否则将取消其投标或成交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 罚; 3、偏离情况内,正偏离则填写“正偏离”,无偏离则填写“无偏离”,不允许负偏离。 报价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 28 页 五、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_ 系 (供应商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原件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 供应商: (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和盖章) 年 月 日 第 29 页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保定市莲池区民政局: 兹委托 同志参加贵单位组织的 (项目名称)询价采购活动, 全权代表我单位处理有关事宜。 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报价有效期结束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后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原件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 注: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响应文件无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供应商: (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和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第 30 页 六、保证金缴费凭证 注:后附缴纳报价保证金凭证原件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 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基本存款账户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 基本存款账户承诺书(具有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不提供) 致:河北博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银发【2019】41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 我单位已无法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证件,特使用开户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内打印的《基本 存款账户信息》及本承诺书作为法律效力的同等替代。 我公司保证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准确性,同意承担基本存款账户变更后仍虚假使用 此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参与招投标项目评审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 账户名称: 账户号码: 开户银行: 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法定代表(签字或盖章): 承诺公司(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另附:银行账户信息系统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第 31 页 七、质量保证措施 供货保证措施 售后服务 (供应商应根据项目特点自行编制,该项内容缺失或被评委认定为与本项目无关,询价 小组有权按无效报价处理) 第 32 页 八、资格证明文件 报价文件中提供如下资格审查文件: 1、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 2、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凭证原件扫 描件加盖单位公章; 3、2021年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021年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依法不需缴纳社保资金的应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 5、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 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基本户开户银 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见附 件); 7、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见附件); 注:1、供应商自行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等如遇延期、换证或年检, 请提交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部门官网经营正常状态的截图,否则视为无效响 应。 3、未按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第 33 页 附件: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致:河北博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方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特此声明。 如果以上声明不真实,我方全 部承担虚假响应(投标)的责任,并接受依法施行 的处罚。 投标人(供应商)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投标人(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 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 34 页 附件:履行合同的设备技术能力证明表 单位名称 (盖公章) 技术人员数量 管理人员数量 生产人员数量 设备情况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规格 设备数量 1、本表由供应商填写,不填写本表响应无效; 2、本表为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说明,对代理商根据实际 情况填写。 第 35 页 九、供应商认为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 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 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 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属于(中型 企业、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 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 业、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 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 填报。 第 36 页 附件: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 第 37 页 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 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 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 38 页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 ﹝2020﹞46 号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 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 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 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 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 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 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 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 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 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 产总额、营业收 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 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 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 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 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 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 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 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 采购的; 第 39 页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 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 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 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 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 业提供的,预留该 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其中预留给小微企 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 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 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 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 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 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 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 总金额 30%以上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 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 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 —2%作为其价格分。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 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第 40 页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 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 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 购活动。预留份额 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 符合资格条件的中 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 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 1), 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 小企业声明函》之 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 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 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 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 中型企业,中型企业 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 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 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 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 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 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 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 41 页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 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 造商或者工程、服务 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 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 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 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 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 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 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 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件 2)。未达到本办法 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 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 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 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 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 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年 1月 1日起施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第 42 页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 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 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 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第 43 页 营业收入 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第 44 页 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 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 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 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 第 45 页 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 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 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 46 页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国统字〔2017〕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 总队: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 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 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 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 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国家统计局 2017年 12月 28日 附件 第 47 页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 2011 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 2017年 6月 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正式颁布。8月 29日,国家 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 号),规定从 2017年统计年报和 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 2011年印发的《统 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是在 2011 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 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 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 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 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调整为“通 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 第 48 页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 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 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 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 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 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 第 49 页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业 *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 Y<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80000 6000≤Y<80000 300≤Y< Y<3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80000 5000≤Z<80000 300≤Z< Z<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X) 人 X≥200 20≤X<200 5≤X<20 X<5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5000≤Y<40000 1000≤Y< Y<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50≤X<300 10≤X<5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100≤Y<500 Y<100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3000≤Y<30000 200≤Y< Y<2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X) 人 X≥200 100≤X<200 20≤X<1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1000≤Y<30000 100≤Y< Y<1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2000≤Y<30000 100≤Y< Y<1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 Y<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 Y<100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人 X≥2000 100≤X<20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0 1000≤Y< 100≤Y< 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1000≤Y<10000 50≤Y< Y<50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0 1000≤Y< 100≤Y< Y<1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0000 5000≤Z<10000 2000≤Z< Z<2000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100≤X<300 X<1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5000 1000≤Y<5000 500≤Y< 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20000 8000≤Z< 100≤Z< Z<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说明: 第 50 页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 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 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 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 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 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 ;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 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 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 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 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 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 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第 51 页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 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 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 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 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 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 号)文件精神,发 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 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 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 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 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 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 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 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 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 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 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第 52 页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 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 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14年 6月 10日 第 53 页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 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 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 人数不少于 10人(含 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 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 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 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 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 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第 54 页 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 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 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 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 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 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 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 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 2017年 10月 1日起执行。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 8月 22日 第 55 页 第一章 询价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三、获取采购文件 四、响应文件提交 五、公告期限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联系方式:弓泽民 0312-507881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3.项目联系方式 第二章 询价须知 13、询价响应文件的递交时间、地点及密封 18、开标及其有关事项 第三章 项目内容、技术参数及有关要求 第四章 评审原则 第五章 合同范本 第六章 报价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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