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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碧湖镇人民政府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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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莲都区碧湖镇人民政府食堂菜品、粮油供货配送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详情

项目概况

莲都区碧湖镇人民政府食堂菜品、粮油供货配送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zfcg.czt.zj.gov.cn)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10月28日 09:00(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浙明丽采2021062号

项目名称:莲都区碧湖镇人民政府食堂菜品、粮油供货配送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1050000

最高限价(元):960000

采购需求:


数量:不限

预算金额(元):1050000

单位:项

简要规格描述:详见磋商文件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详见磋商文件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供应商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获取(下载)采购文件

时间:/至2021年10月28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zfcg.czt.zj.gov.cn)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

截止时间:2021年10月28日 09:00(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zfcg.czt.zj.gov.cn)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1年10月28日 09:00 (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丽水市莲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莲都区大洋路120号5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其他事项:无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莲都区碧湖镇人民政府

地 址:莲都区碧湖镇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蓝孟凯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5925795909

质疑联系人:周虹霞

质疑联系方式:1390588867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608号6楼

传 真:0578-2178552

项目联系人(询问):叶丽萍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3884388548

质疑联系人:王鑫鑫

质疑联系方式:18157830816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

地 址:丽水市解放街71号

传 真:0578-2131236

联系人 :刘腾

监督投诉电话:0578-2131236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附件信息:

  • 碧湖磋商(10-18) - 食材配送.doc

    317.5K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编号:浙明丽采2021062号

项目名称:莲都区碧湖镇人民政府食堂菜品、粮油供货配送项目

采购人:莲都区碧湖镇人民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第一章 综合说明 3

竞争性磋商公告 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6

前附表 6

总则 8

磋商文件说明 9

响应文件的编制 10

响应文件的加密、提交、修改和撤回 11

磋商会议和磋商评审 12

磋商无效的情形 15

法律责任 16

澄清、修改发布媒体 17

质疑 18

投诉 18

十一 授予合同 19

十二 验收 20

十三 政府采购政策 20

十四 其他事项 22

第三章 服务需求 23

一、采购内容 23

二、食材要求 23

三、送货要求及验收方式 25

四、付款方式 26

五、服务期 27

六、其他事项 27

第四章 采购合同 29

第五章 磋商相关文件格式 34

资格审查文件格式 35

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格式 43

报价文件格式 53

成交人公告内容 56

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 57

第六章 磋商办法和细则 58

总则 58

磋商小组 58

磋商程序 59

磋商内容及规定 61

评标办法和细则 61

第一章 综合说明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莲都区碧湖镇人民政府食堂菜品、粮油供货配送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zfcg.czt.zj.gov.cn)采购公告附件中自行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 2021 10 28 日09:00(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浙明丽采2021062号

项目名称:莲都区碧湖镇人民政府食堂菜品、粮油供货配送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 105万元

▲最高限价(元): 96万元

采购需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数量:1

预算金额(元): 105万元

单位:项

简要规格描述: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

备注:无

合同履约期限: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

三、获取(下载)采购文件

1.时间:发布公告之日2021 10 28 日09:00,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网址):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莲都)(http://lssggzy.lishui.gov.cn/ldweb/)公告附件

3.方式:在线获取。⑴获取流程:浙江政府采购网—用户入驻/登录—用户登录—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管理;⑵未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注册成为正式供应商的,请注册完成审核成功后登录获取;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附件中以“游客”身份(或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获取的采购文件仅供阅览;潜在供应商未按上述第⑴条方式获取采购文件的不得对采购文件提起质疑投诉。

4.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

截止时间: 2021 10 28 日 09:00(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zfcg.czt.zj.gov.cn)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1 10 28 日09:00(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浙江政府采购网—用户入驻/登录—用户登录—项目采购—开标评标—进入开标大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其他注意事项: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供应商自行决定是否安排人员赴现场参与磋商。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名称:莲都区碧湖镇人民政府

项目联系人:蓝孟凯 联系电话:15925795909

质疑联系人:周虹霞 联系电话:13905888676

地址:莲都区碧湖镇

2.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叶丽萍 联系电话/传真:0578-2178552、13884388548

质疑联系人:王鑫鑫 联系电话/传真:0578-2178552、18157830816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608号6楼

3.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

联系人:刘腾 监督投诉电话:0578-2131236 传真:0578-2131236

地 址:丽水市解放街71号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采购人:莲都区碧湖镇人民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1年10月18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

序号

须知项目

内容、要求和时间

1

项目名称

莲都区碧湖镇人民政府食堂菜品、粮油供货配送项目

2

采购人

莲都区碧湖镇人民政府

3

采购代理机构

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4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组织方式

分散采购委托中介

5

资格审查方式

采用资格后审,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或提交响应文件不表明已获取磋商资格,磋商会上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才具有磋商资格。

6

磋商有效期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

7

磋商文件质疑

1、只有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潜在供应商”栏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才能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质疑时间详见前附表),否则不予受理。

2、质疑期限为自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磋商公告届满日为公告发布后的第4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质疑。

8

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发布网址同磋商公告发布网址。

9

响应文件

提交方式

接收人: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即磋商截止时间)20211028日09时00分

提交响应文件地点:

(1)电子响应文件:磋商截止时间前在政采云平台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上传提交;

(2)备份响应文件:

备份响应文件是否提交由供应商自行决定,如不提交的,当电子响应文件无法解密时,将导致无备份响应文件而失去磋商资格,

如提交备份响应文件的,应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将最后生成的具有电子签章的备份响应文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传送至代理机构邮箱(154012604@qq.com),传送的备份响应文件须打包压缩并加密,密码由供应商自行保管。压缩包命名为“备份响应文件”,并在邮件中注明项目名称及供应商名称。

10

履约保证金

1、金额:合同价的5%

2、交纳方式:现金、转账或保函

3、交纳时间: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后签订合同前。

4、退还:项目验收通过且履行完合同约定事项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11

磋商时间

及地点

时间:202110 28日09时00分开始

地点:丽水市莲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莲都区大洋路120号5楼)

12

成交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

评审报告经采购人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公告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莲都)http://lssggzy.lishui.gov.cn/ldweb/ 等媒体上发布,并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

13

评审办法和细则

详见本磋商文件第六章

14

签订合同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5

发布媒体

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莲都)http://lssggzy.lishui.gov.cn/ldweb/

16

竞争性磋商文件解释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7

供应商解密硬件准备

1.电脑、网络(供电子响应文件解密和澄清答疑使用);

2.电子响应文件解密CA锁(即原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加密的CA锁);

3.其他配套设施:如打印机、扫描仪等。

18

代理费支付

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服务费账户信息:

户名: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

账号:33001694000053001392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山支行

财务联系电话:0578-2178557

一 总则

1. 适用范围

1.1 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所述项目的采购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定义

2.1.1 “采购人”系指莲都区碧湖镇人民政府

2.1.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1.3 “供应商”系指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依法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参与项目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代表”系指响应文件中的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1.4 “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1.5 “合同”系指采购人与成交人双方签署的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以及所有附件、附录、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1.6 “产品”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产品(包括:虚拟产品),以及产品相关的保险、税金、备品备件、附件、耗材、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2.1.7 “服务”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应承担的送货上门、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附随义务。

2.1.8本文件所指的公章均指供应商的CA电子章。

2.1.9 “▲”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

3.供应商基本要求

3.1 符合本文件第一章 采购公告第“二”条的规定;

3.2 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

4.联合体说明

4.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

5.特别说明

5.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2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3 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磋商文件说明

6. 磋商文件的构成

6.1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磋商、磋商程序和合同条款等。本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6.1.1竞争性磋商公告

6.1.2供应商须知

6.1.3采购需求

6.1.4政府采购合同

6.1.5磋商相关文件格式

6.1.6磋商办法和细则

6.1.7与本项目有关的磋商文件澄清、答复、更正、补充的内容

7.供应商的风险

7.1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的所有条款。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

8.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磋商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8.2依法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认真阅读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应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5日前向采购代理机构(可传真)提出澄清申请。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截止时间5日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莲都)http://lssggzy.lishui.gov.cn/ldweb/发布更正公告,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不足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响应文件的编制

9.要求

9.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9.2响应文件、供应商与采购有关的往来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如涉及非中文内容的,供应商有义务将其内容翻译成中文,一切对非中文内容的误解,都将由供应商承担。

9.3响应文件的形式和效力

9.3.1 响应文件的形式:响应文件分为电子响应文件、备份响应文件。

9.3.2 响应文件的效力

响应文件的启用,按先后顺位分别为电子响应文件、备份响应文件。

电子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供应商已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方式提交了备份响应文件,且经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通知后提供备份响应文件密码的,以备份响应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响应文件撤回;电子响应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响应文件自动失效。

10.响应文件的组成

▲10.1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分为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如有报价的内容, 其投标文件无效;报价文件如有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内容, 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内容在评审时将作为无效内容。

11.响应文件编制的内容和要求

11.1资格审查文件编制的内容和要求:详见第五章格式

11.2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

11.2.1资信商务及技术部分详见第五章格式,编制内容和要求(包含但不限于):

11.2.1.1按磋商文件“第五章 磋商相关文件格式”所列的内容和格式。

11.2.1.2供应商应对照磋商文件 “第三章 采购需求”所列的内容提供完整产品、服务、技术指标等。

11.2.1.3项目承诺: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仅为基本要求,供应商可以作出优于或高于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承诺。

11.2.1.4 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技术证明资料。

11.2.2报价文件的编制内容和要求详见第五章格式

11.3磋商报价

11.3.1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所附的报价书上写明磋商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选择性的报价。最终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作无效标处理。

11.3.2根据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报价只有总报价而无分项报价,或供应商报价只有分项报价而无总报价的,其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人。

11.3.3最终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磋商文件特殊说明外,应包括货款、标准附件、保险、税金、培训等一切税金和费用。

11.4排版:所有文字及表格建议采用黑色,正文字体采用宋体小四号字体,标题字体采用宋体小二号字体,页码应逐页连续编注。

11.5封面:按照磋商文件第五章提供的格式制作封面。

12.响应文件格式

12.1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格式、内容和要求制作响应文件。

13.竞争性磋商有效期

▲13.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

14.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须清楚的标明“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

14.2电子响应文件及备份响应文件中须加盖公章部分均采用CA签章。

14.3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磋商概不接受。

响应文件的加密、提交、修改和撤回

15.响应文件的加密

15.1供应商应当将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三部分分别导入相应位置,各文件之间不得混装;

15.2电子响应文件按政采云平台供应商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进行加密;将最后生成的具有电子签章的备份响应文件进行压缩并加密。

16.响应文件的提交

▲16.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提交地点详见本章前附表。

16.2不予接收的电子响应文件情形:

⑴磋商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电子响应文件;

⑵未生成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

⑶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的电子响应文件或者解密不成功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备份响应文件的。

17.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7.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1)电子响应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提交;(2)备份响应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7.2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编制、标记和提交。

17.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修改、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

▲17.4补充、修改后的电子响应文件、备份响应文件内容均应相同。

磋商会议和磋商评审

18.磋商会议

18.1优先采用电子响应文件进行磋商、评审,电子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的,采用备份响应文件磋商、评审。

18.2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会议,供应商是否安排授权代表前往磋商会议现场,由其自行决定。

18.3 磋商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介绍项目前期基本情况,宣布评审期间的有关事项。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开启电子响应文件解密通道,解密时限以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为准。

18.4电子响应文件无法解密的,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异常处理”通道上传备份响应文件,上传之前须由供应商代表提供备份响应文件密码进行解密。

18.5解密成功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

18.6供应商根据解密后交易平台公布的供应商名单及信息,通过现场或邮件方式提交《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详见附件格式),提交时间在名单公布后的30分钟内。

18.7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通过现场或邮件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须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

18.8采购代理机构做好会议记录,供应商在解密完成后可查看供应商名单。

18.9供应商对记录表有疑义的,供应商代表在磋商会议结束前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现场或邮件方式(154012604@qq.com)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须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

18.10 磋商会议结束。

19. 资格审查

19.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按资格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及记录,资格审查顺序为电子交易平台解密后自动生成的“投标(响应)文件签收登记表”名单顺序。

19.2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

20. 磋商流程:详见第六章。

21.响应文件的澄清

21.1 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的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的形式提交,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1.2 磋商过程中,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其他内容,否则磋商小组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内容,响应内容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的形式提交。

21.3 报价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

(1)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报价文件中明细表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报价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上述顺序修正。

(6)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7)修正错误的磋商最终报价,供应商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的形式提交,调整后的磋商最终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若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磋商最终报价,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2.对响应文件的比较和评估

22.1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澄清答复内容及最终承诺情况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并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评分。

23.评审报告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记录、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并推荐成交候选人,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后提交。

24.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一)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二)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三)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四)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五)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重新组织采购。

25. 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小组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断电、传播疫病等)原因造成电子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运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⑴短时间内能消除不可抗力因素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小组在消除不可抗力因素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

⑵长时间内无法消除不可抗力因素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小组将中止电子交易活动。中止电子交易活动的,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26.保密和磋商过程的监控

26.1自磋商时间起至成交公告发布时间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磋商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得向任何供应商或与上述评审过程无关的人员透露。

26.2本项目磋商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不公正行为或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施加影响的企图和行为,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

六 磋商无效的情形

27. 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供应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磋商将被拒绝,响应文件无效:

27.1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提交响应文件的;

27.2 供应商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电子响应文件的;

27.3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7.4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7.5磋商有效期不足的;

27.6 磋商小组评定有实质性负偏离或出现“▲”条款的负偏离;

27.7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款的;

27.8最终报价高于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27.9磋商文件中未要求,但供应商给予赠品、回扣或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27.10磋商报价存在漏项或报价数量少于采购要求的;

27.11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代表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交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磋商处理。

27.12供应商已明知采购期间或之后企业将发生兼并改制,或提供的产品将停产、淘汰,或必须有偿使用专供的备品备件和试剂耗材的,及其他应当告知采购人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实施或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信息,不在响应文件中予以特别说明的;

27.1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7.14不按磋商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27.1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文件无效情形。

七 法律责任

28.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8.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8.3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8.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8.5 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28.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28.1至28.5项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

29.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9.1 向磋商小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9.2 成交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9.3 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9.4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29.5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29.6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成交无效。

30.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1.1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31.2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1.3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1.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1.5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

31.6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31.7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31.8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31.9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31.10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1.11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1.12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澄清、修改发布媒体

32.1针对潜在供应商提出的询问,采购代理机构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澄清或修改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截止时间五日前将澄清或修改内容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莲都)http://lssggzy.lishui.gov.cn/ldweb/上予以公布,潜在供应商应自行关注网站更正公告等内容,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一一通知。

32.2潜在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出。

九 质疑

33.1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3.2 质疑的主要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和丽水市相关文件的规定。质疑内容涉及保密事项,质疑供应商应提供有效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

33.3 质疑供应商可直接提交、传真或邮寄方式提交质疑书(一式三份以上)。以其他方式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接受、答复。

33.3.1 邮寄方式送达质疑书的,以采购代理机构实际收到邮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33.3.2 传真方式送达质疑书的,质疑供应商应当取得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收到传真的意见,并及时将质疑书原件送达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以实际收到原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33.3.3 在质疑期限届满前,质疑书已经邮寄或传真成功的,质疑不视为过期。

33.4 质疑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将与质疑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并注明翻译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33.5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供应商。

33.6 质疑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 投诉

34.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同级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十一 授予合同

35. 成交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

35.1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莲都)http://lssggzy.lishui.gov.cn/ldweb/”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36. 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

36.1 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人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之前,采购人经同级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同意,补充合同交同级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备案。

37. 签订合同

37.1成交人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定合同。

37.2 磋商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7.3 成交人不遵守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要约条款及所作的承诺,擅自修改报价或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无故拖延、拒签合同者,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有权取消供应商的成交资格。

按有关法律法规成交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7.4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成交结果的质疑期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37.5采购人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十二 验收

38.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38.1 如本项目采购人将邀请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核对成交标的的技术指标、承诺等内容,是否和磋商文件、成交人响应文件的内容相符合。

38.2其他供应商如要参与验收,在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前将参与验收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告知采购人。采购人在验收二日前告知其参加验收的具体时间和地址。参加验收工作的人员,应提供供应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8.3其他供应商应遵守诚实信用、实事求是的原则,在验收期间积极配合采购人组织的验收工作,不得影响或阻扰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验收的一切费用,原则上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十三 政府采购政策

39. 关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

39.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9.2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39.3小微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具体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9.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享受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即货物由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小微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小微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典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9.5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39.6本项目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 (工程项目为 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工程项目为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9.7小微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9.8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9.9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9.10按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9.11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十四 其他事项

40. 解释权

40.1本磋商文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编制的,解释权属采购代理机构。

40.2.采购代理机构对决标结果不负责解释。

41. 采购代理服务费:

由成交人支付代理服务费,费用以成交价按下表收费标准下浮20%收取,采用差额定率累计法计算(低于仟元按仟元计取)成交人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第三章 服务需求

一、采购内容

1、合同签订后立即开始服务。本次招标的货物需求为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一年碧湖镇机关食堂食材类采购。

2、采购内容包括:鲜猪肉类、蔬菜类、鲜禽肉蛋类(不含鲜猪肉)、冻禽肉类及其制品、水产及其冻品类、豆制品及干湿面类、水果类、大米、面粉、食用油、辅料、半成品等。

3、最高限价:96万元/年

二、食材要求

1、货方所提供的食材必须符合相关的卫生、食品安全、环保等国家标准。供货方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间向采购人无条件开放其食品质量安全可溯源管理系统,以便接受采购人监督核查。及时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所有预包装食品要求通过QS认证,每批次送货时须提供产品合格证。

2、鲜猪肉具体质量标准:红色均匀,有光泽,脂肪洁白,外表微干或微湿润,不粘手,弹性好,指压后凹陷立即恢复,具有鲜肉的正常气味;无泥污,血污,肉边整齐,无碎肉,碎骨,按标准部位分割,精肉无多余脂肪。

3、蔬菜类

要求无烂叶、黄叶,去泥、去皮、去叶等,利用率在98%以上,每批蔬菜的蔬菜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无公害蔬菜的标准,并出据《农药残留检验报告》和《防疫检测报告》。

3.1叶菜类:包括白菜类、甘蓝类和绿叶菜类的各种蔬菜。属同一品种规格,肉质鲜嫩,形态好,色泽正常;茎基部削平,无枯黄叶、病叶、泥土、明显机械伤和病虫害伤;无烧心焦边、腐烂等现象,无抽薹(菜心除外);结球的叶菜应结球紧实;菠菜和本地芹菜可带根。花椰菜、青花菜属于同一品种,形状正常,肉质致密、新鲜,不带叶柄,茎基部削平,无腐烂、病虫害、机械伤;花椰菜、花球洁白,无毛花、青花菜无托叶,花球青绿色、无紫花、无枯蕾现象。

3.2茄果类:包括番茄、茄子、甜椒、辣椒等。属于同一品种规格,色鲜,果实圆整、光洁,成熟度适中,整齐,无烂果、异味、病虫和明显机械损伤。

3.3瓜果类:包括黄瓜、瓠瓜、越瓜、丝瓜、苦瓜、冬瓜、南瓜、佛手瓜等。属于同一品种规格,形状、色泽一致,瓜条均匀,无疤点,无断裂,不带泥土,无畸形瓜、病虫害瓜、烂瓜,无明显机械伤。

3.4根菜类:包括萝卜、胡萝卜、大头菜、紫甘蓝等。属于同一品种规格,皮细光滑,色泽良好,大小均匀,肉质脆嫩致密。新鲜,无畸形、裂痕、糠心、病虫害斑,不带泥沙,不带茎叶、须根。

3.5薯芋类:包括马铃薯、芋、姜、豆薯等。属同一品种规格,色泽一致,不带泥沙,不带茎叶、须根,无机械和病虫害斑,无腐烂、干瘪。马铃薯皮不能变绿色。

3.6葱蒜类:包括大葱、小葱、四季葱等。属同一品种规格,允许葱和大蒜的青蒜保留干净须根,去老叶,韭菜去根去老叶,蒜头、洋葱要去枯叶;可食部分质地细嫩,不带泥沙杂质,无病虫害斑。

3.7豆类:包括豇豆、菜豆、豌豆、蚕豆、刀豆、毛豆、扁豆等。属同一品种规格形态完整,成熟度适中,无病虫害斑。食荚类:豆荚新鲜幼嫩,均匀。食豆仁类:籽粒饱满较均匀,无发芽。不带泥土、杂质。

3.8水生类:包括茭白、藕、荸荠、慈菇、菱角等。属同一品种规格,肉质嫩,成熟度适中,无泥土、杂质、机械伤,不干瘪,不腐烂霉变,茭白不黑心。

3.9多年生类:包括竹笋、黄花菜、芦笋等。属同一品种规格,幼嫩,无病虫害斑,无明显机械伤。

3.10芽苗类:包括绿豆芽、黄豆芽、豌豆芽、香椿苗等。芽苗幼嫩,不带豆壳杂质,新鲜,不浸水。

4、鲜禽肉蛋类(不含鲜猪肉)

内脏去除干净,肌肉有光泽。外表微湿润,不粘手,指压后凹陷立即恢复,保有鸡、鸭、鹅固有的正常气味。无长毛及绒毛、毛根,口腔及宰刀口无血污和杂质、无紫斑瘀血,净腔,禽腹内无过多脂肪,腹下刀口,不过长,刀口整齐。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出厂合格证明。

5、冻禽肉类及其制品

5.1鲜肉:红色均匀,有光泽,脂肪洁白(羊、兔)或淡黄色(牛),外表微干或微湿润,不粘手,弹性好,指压后凹陷立即恢复,具有鲜牛、羊、兔肉的正常气味。无泥污,血污,肉边整齐,无碎肉,碎骨,按标准部位分割,精肉无多余脂肪。

5.2冻肉:化冻时,有肉的正常味,略潮,没有熟肉味。无杂质,无肌肉风干现象,无白、黄、绿斑、污血及过多冰衣;按标准部位分割,外包装无破损,有生产日期。

6、水产及其冻品类

6.1鲜活水产:游水生猛,对外界刺激敏感,无翻肚;无烂嘴及其它外表损伤;整鱼新鲜有光泽,眼球突出;鱼腹坚实不膨胀。个头大小均匀。

6.2冰冻水产:解冻后体表粘液透明,滑而不粘,气味正常,鳃盖紧闭,鱼体肌肉有弹性,不易压出凹陷或凹陷能迅速复平。大小均匀无伤痕。

7、豆制品及干湿面类

白色或淡黄色,具有豆腐特有之香气,味正,块形完整,软硬事宜,质地细腻,有弹性无杂质,手摸不滑溜。

8、水果类

新鲜,无皱皮、干涩现象,外观有光泽,无变色 ,果形饱满无异形,无机械损伤。 无不良病虫害,表面,中间无虫卵遗留,无虫眼。成熟度适中,无污染残留农药 。水果外包装须完整干净。

9、大米、面粉、食用油、辅料、半成品

必须具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保证新鲜度,外包装清洁卫生,完整坚固,且包装上的商品名称、厂址、规格等与内容物相符,标示清晰,批次清楚等

10、其他要求:

10.1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满足食堂零星采购需求,在收到食堂相关人员采买清单后,及时配送到位。

10.2采购人采购的商品需进行加工的,中标人应按照采购人要求免费进行加工。

、送货要求及验收方式

1、交货时间:为每天早7:00以前,按照采购人报单内容(包括品种、数量、规格、计量单位)将所有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由采购单位食堂人员负责验收并签字确认。

2、交货地点:采购人食堂仓库。

3、运输方式:供货方的物资配送车辆做到专车专用,防止食物二次污染。货物运输费用及途中产生的风险,由供货方负责。

4、供货方交货时应同时附上送货单一式三联送货单,留存采购人二联,供货方留存一联,需填写品名、重量、数量、规格。

5、供货方产品送达采购人时,采购人派专人负责进行过秤验收,双方在验收入库单上签字确认。

6、采购人在货物使用过程中发现货物质量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供货方退换货,供货方必须及时予以更换。

7、货品需由专车、专人配送,驾驶人的驾驶证等有效信息及相关工作人员需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给招标人备案。配送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问题均由供应商自行处理。

8、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物价的涨跌风险;充分考虑货物生产厂家的生产能力风险,应选择具备相应生产、供货能力的生产厂家。

9、投标人需做好72小时实物留样,以便出现问题后进行反查。

、付款方式

1、合同货款及费用的结算:由中标人凭食堂物资验收单、正式的税务发票及丽水市发改委(丽水市区民生商品市场价格信息中的府前菜市场)每期公布的价格和丽水市府前菜市场每日公布的价格清单,在每月最后一周前向采购单位申请结算。

正式税务发票上物品名称需与实际供货物品一致。

2、结算额度:按采购人采购的食材数量和食材品种单价进行结算,每季度产生的货款在下一季度的前两周内结清,结算日定为每季度最后一日。

3、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每季度结算价=结算基准价×投标结算率(优惠折扣)(%),结算价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4、所有商品如遇特价活动就按照特价作为结算价(应以低于基准价×下浮率后的价格为前提,如高于,则以原方式结算)。

5、食材市场单价(结算基准价)以丽水市发改委(丽水市区民生商品市场价格信息中的府前菜市场)每期公布的价格和丽水市府前菜市场每日公布的价格为最高限价,不得高于该网上公布和菜市场的价格。供应商需在每日食材配送同时提供丽水市发改委(丽水市区民生商品市场价格信息中的府前菜市场)当期公布的价格和府前菜场当日食材单价,并以照片形式发于采购单位食堂负责人。

6、若丽水市发改委(丽水市区民生商品市场价格信息中的府前菜市场)每期公布的价格和府前菜场菜价公示牌中未公布某些食材单价,由采购单位询价小组(成交供应商可根据自身要求是否派人)随机对市场上三家或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取平均价后再按合同下浮率结算,由询价小组成员及成交供应商(法人或其授权代表)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

服务期

合同签订后满一年。若服务期间双方满意,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续签两次,续签期间按原合同执行。

六、其他事项

1、供货方应当按照采购人提供的《食材配送通知单》要求,在每日7:00时之前将所需食材用冷藏车冷藏保鲜送至交货地点,确保食材不发生变质。遇有紧急配送任务时,供货方须按照采购人的电话通知要求,在60分钟之内送到。运费及途中一切风险由供货方自行负责。发生送货延误或者菜品验收未通过的,按当次菜品金额的100%扣罚,罚款从货款中扣除。

2、中标后中标人必须设立本采购项目总协调人的姓名和详尽的联系办法,全权负责中标后各采购单位对其中标产品的有关咨询、查询、签订和执行合同、无条件履行售后服务承诺和接受投诉等事务;总协调人信息必须明确且尽量详尽(包括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信息)以便于采购单位与之进行联络。

3、供货方提供的货品不得缺斤少两,提供诚信服务。如配送过程中出现货品缺斤少两的情况,按每次货品缺少量的百分比,从当月货款总价同等比例扣除。如出现货品单价高于丽水市发改委(丽水市区民生商品市场价格信息中的府前菜市场)每期公布的价格或丽水市府前菜市场每日公布的价格的,按当次食材实际金额总价五倍扣罚, 从当季度货款中扣除。

4、在供货有效期内,中标人必须承诺在同一地方、同一时期,本次采购价不高于市场批发价格。同一地方是指丽水市(含下属所有县、市、区)范围。同一时期是指供货之日起的15天内。

5、供货商需保证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如供货商提供的货物不符合采购单位要求,采购单位有权终止供货商配送资格。若因供货方原因,给采购人造成公共性食品安全危机的,供货方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及法律后果。

6、有关供应商在特定时间举办的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采购单位有权参加其促销活动和享受其优惠政策。

7、中标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安全规程,如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中标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8、项目服务结束后,中标人需积极配合,做好移交工作,确保项目顺利交接。

9、供货方应保证食材及辅料质量,如出现配送食材及辅料过期、在质保期内变质、产品内出现额外添加物等情况的,按当样食材或辅料实际金额的十倍扣罚,罚款从当季货款中扣除。如导致等严重后果的,供货方应当赔偿采购方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终止配送合同。

10、本项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未注册成为“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暂缓发布中标通知书,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自行承担。


第四章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合   同

    (甲方)    (项目名称)中所需    (货物名称) (采购代理机构)    号竞争性磋商文件在 年 月 日进行采购。经磋商小组评定        (乙方)为成交人。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a. 本合同书 

b. 成交通知书

c.成交人响应文件 (含澄清内容)

d. 变更补充文件

e.竞争性磋商文件 (含澄清修改文件)

2.服务内容

本合同总价内包含的服务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    

分项价格:             

4.付款方式:

5.进度要求

6.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6.1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计划、图纸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6.2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乙方不应使用6.1条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6.3 除了合同本身外, 6.1条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甲方的财产。如果甲方有要求,乙方应在完成合同后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归还给甲方。

7.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提供服务过程中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8.不可抗力

8.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受不可抗力影响导致合同义务延迟或不能履行的一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尽快以传真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期限也应予相应延长。

8.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邮寄或派人送达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的,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9.税费

9.1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

9.2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0.违约终止合同

10.1如果乙方有下述违约行为或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它违约行为的情况,甲方可以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合同,在这些情况下,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提出的索赔: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最终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项目、技术文件;

(2)乙方未能使合同的服务项目达到合同附件规定的最低技术要求;

(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且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

10.2在甲方根据第10.1条款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向乙方或其他人购买与合同被终止部分同种的服务项目,乙方应对甲方购买同种服务项目所超出的费用负责。而且乙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1.其他情况终止合同

11.1如果乙方破产或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而不给对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11.2 如果甲方认定乙方在竞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11.3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12.转让和分包

12.1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3.合同的协商变更与修改

13.1 甲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要求,协商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事项,合同修改书应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14.争端的解决

14.1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14.1.2种方式解决争议:

14.1.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1.2向 丽水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14.2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15.通知

15.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或传真形式确认,回复对方。

15.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起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较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16.鉴于甲方将按照本合同向乙方支付款项,乙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服务并修补缺陷。

鉴于乙方将按本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并修补缺陷,甲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或其它按合同应支付的金额。

17.其他约定事项:无

18.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19.本合同一式肆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甲 方: 乙 方:

名 称:(印章)    名 称:(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五章 磋商相关文件格式

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封面格式

投标文件

响应文件名称: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标 项:

供应商(CA签章):

供应商地址:

年 月 日

资格审查文件格式


▲1、公司有效营业执照扫描件、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原件扫描件

要求:

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2.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原件扫描件

注:由于扫描件内容不全或内容字迹图片模糊辨认不清的导致资格审查无法正常进行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1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投标人全称)的法定代表人。为参加就贵方组织的有关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项目的磋商活动,签署并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磋商、开标、评审、签约等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本“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需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如扫描件(或复印件)不清晰或错误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扫描件(或复印件):

正面: 反面:

▲2.2 授权委托书

(代理机构名称)

负责人姓名)系 (供应商全称)的负责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 (姓名)以我方的名义参加就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项目的磋商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磋商、开标、评审、签约等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事项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送达贵方以前,本授权委托书一直有效。委托代理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声明。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盖章: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附:1、委托代理人工作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性别: 

注:1、供应商为法人企业的,其负责人为其法定代表人;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其负责人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委托人为上述条款中的负责人。

3、本“授权委托书”需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如扫描件不清晰或错误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上述格式中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无法通过电子签章实现的,可以采用下载纸质签字完成后再扫描上传政采云平台电子投标工具。

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

正面: 反面: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正面: 反面:


▲3、资格承诺函

我单位(供应全称) 参与 项目(项目编号: )投标,郑重承诺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包括行贿犯罪记录)。

6.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当日查询记录为准。

如有虚假,招标人可取消我单位任何资格(投标/中标/签订合同),我单位对此无任何异议。

特此承诺!

注:(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是指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时间为准(具体以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本承诺函必须提供。

供应商盖章:

日 期:

4、资格证明

(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全称) 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

(负责人名字) (供应商名称) 的负责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的磋商。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人以及磋商产品和服务,我方就本次磋商有关事项证明如下:

(一)名称及概况:

1.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项目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电话______手机______

4.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注册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有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人数:_______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