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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安局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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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安局机关食堂食材供货及配送服务-水果类线下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详情

南京市公安局机关食堂食材供货及配送服务-水果类线下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21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 南京市公安局 (单位名称,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就 南京市公安局机关食堂食材供货及配送服务——水果类 项目(项目名称)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NJZC-2021GK0182

2.项目名称:南京市公安局机关食堂食材供货及配送服务——水果类

3.预算金额:90万元(年预算)

4.采购需求:

(1)本项目采购内容为南京市公安局市局机关四个食堂年度水果类食材供货。

(2)本项目拟招两个中标供应商,作为水果类物资供应及配送服务商。

(3)服务期限两年,中标后签订第一年合同,第二年合同需通过考核后签订。

(4) 因南京市公安局有自有农场和扶贫任务,采购人有权保留不超过此标段采购金额10%的自行采购份额(不在本项目采购预算内)。

5.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按照以下第(1)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

(1)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

(2)本项目为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的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

(3)本项目通过以下第()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中小企业货物:

①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 %(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②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 %(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4)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具体详见第三章评标标准。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如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申明。由同一专业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并以投标全权代表方的应答材料作为商务评审的依据;由不同专业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首先以投标全权代表方的应答材料作为认定资质以及商务评审的依据,涉及行业专属的资质,按照所属行业对应的供应商的应答材料确定。

(2)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的法定准入要求:投标人若为经营型企业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若为生产型企业还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自即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地点:在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

方式:网上自行下载

售价:免费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开始时间: 2021 年 11 月 11 日 09 时 20 分(北京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2021 年 11 月 11 日 09 时 4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北门指定区域(疫情期间,每位供应商派一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参与投标,请供应商配合,集中进入中心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在法定媒体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六、其他事宜

1.供应商应提供下列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见目录);

(2)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3)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4)满足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投标人若为经营型企业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若为生产型企业还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有);

(6)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要求的资格证明材料(如有):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联合体协议》(格式见附件);

《分包意向协议》(格式见附件)。

2.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供应商未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或提供的《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中载明的诚信指数为零分的。

3.是否接受进口产品:不接受。

4.按以下第(1)种方式组织集中考察或答疑

(1)采购人不组织集中考察或答疑,供应商如果对采购需求有疑问请咨询采购单位联系人;

(2)供应商代表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参加集中考察或答疑。签到开始时间:202X年XX月XX日 时 分,签到截止时间:202X年XX月XX日 时 分,地点:南京市XX路XX号,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5.按以下第(1)种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1)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2)保证金数额XX万元整。缴纳办法:从本单位基本帐号转(汇、存)入交通银行江东中路支行,并通过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在线打印《投标保证金到帐确认函》,或到交通银行江东中路支行(柜面或自助机)打印《投标保证金到帐确认函》,《投标保证金到帐确认函》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未提交《投标保证金到帐确认函》的,在投标文件资格性审查时按无效投标处理。交通银行江东中路支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咨询电话:025-85363795,开户名: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帐号:320006613018010009990。

6.投标文件份数:一式伍份(壹份正本、肆份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

7.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南京市公安局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洪公祠1号

联系方式: 025-8442037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联系方式: 025-6850596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吴维

电话: 025-84420375

8.有关本次招标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更正公告。

9.供应商诚信档案

根据《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财规〔2018〕10号)有关规定,凡在南京地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事先登陆“信用南京”(www.njcredit.gov.cn)或“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https://njgc.jfh.com/)主页“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栏目进行注册登记。由于特殊原因未及时注册的供应商可先行获取招标文件,但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两天前办理。

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应先登录“信用南京”或“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在线打印其《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是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必备材料。

10.供应商应登陆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njggzy.nanjing.gov.cn/njweb/)注册登记,否则,影响打印《投标保证金到帐确认函》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附:招标文件(免费下载http://221.226.86.151/group1/M05/D9/18/CsRgBmFxDoqAEwozAAQ2ABlATSQ231.doc



公开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文件

(货物)

项目编号:NJZC-2021GK0182

项目名称:南京市公安局机关食堂食材供货及配送服务——水果类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二一年十月

第一章 投标邀请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 南京市公安局 (单位名称,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就 南京市公安局机关食堂食材供货及配送服务——水果类 项目(项目名称)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NJZC-2021GK0182

2.项目名称:南京市公安局机关食堂食材供货及配送服务——水果类

3.预算金额:90万元(年预算)

4.采购需求:

(1)本项目采购内容为南京市公安局市局机关四个食堂年度水果类食材供货。

(2)本项目拟招两个中标供应商,作为水果类物资供应及配送服务商。

(3)服务期限两年,中标后签订第一年合同,第二年合同需通过考核后签订。

(4) 因南京市公安局有自有农场和扶贫任务,采购人有权保留不超过此标段采购金额10%的自行采购份额(不在本项目采购预算内)。

5.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按照以下第(1)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

(1)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

(2)本项目为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的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

(3)本项目通过以下第()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中小企业货物:

①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 %(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②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 %(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4)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具体详见第三章评标标准。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如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申明。由同一专业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并以投标全权代表方的应答材料作为商务评审的依据;由不同专业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首先以投标全权代表方的应答材料作为认定资质以及商务评审的依据,涉及行业专属的资质,按照所属行业对应的供应商的应答材料确定。

(2)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的法定准入要求:投标人若为经营型企业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若为生产型企业还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自即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地点:在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

方式:网上自行下载

售价:免费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开始时间: 2021 11 11 09 20 分(北京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2021 11 11 09 4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北门指定区域(疫情期间,每位供应商派一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参与投标,请供应商配合,集中进入中心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在法定媒体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六、其他事宜

1.供应商应提供下列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见目录);

(2)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3)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4)满足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投标人若为经营型企业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若为生产型企业还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有);

(6)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要求的资格证明材料(如有):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联合体协议》(格式见附件);

《分包意向协议》(格式见附件)。

2.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供应商未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或提供的《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中载明的诚信指数为零分的。

3.是否接受进口产品:不接受。

4.按以下第(1)种方式组织集中考察或答疑

(1)采购人不组织集中考察或答疑,供应商如果对采购需求有疑问请咨询采购单位联系人;

(2)供应商代表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参加集中考察或答疑。签到开始时间:202X年XX月XX日 分,签到截止时间:202X年XX月XX日 分,地点:南京市XX路XX号,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5.按以下第(1)种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1)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2)保证金数额XX万元整。缴纳办法:从本单位基本帐号转(汇、存)入交通银行江东中路支行并通过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在线打印《投标保证金到帐确认函》,或交通银行江东中路支行(柜面或自助机)打印《投标保证金到帐确认函》,《投标保证金到帐确认函》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未提交《投标保证金到帐确认函》的,在投标文件资格性审查时按无效投标处理。交通银行江东中路支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咨询电话:025-85363795,开户名: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帐号:320006613018010009990

6.投标文件份数:一式伍份(壹份正本、肆份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

7.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南京市公安局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洪公祠1号

联系方式: 025- 8442037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联系方式: 025-6850596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吴维

电话: 025- 84420375

8.有关本次招标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更正公告。

9.供应商诚信档案

根据《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财规201810号)有关规定,凡在南京地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事先登陆“信用南京”(www.njcredit.gov.cn)或“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https://njgc.jfh.com/)主页“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栏目进行注册登记。由于特殊原因未及时注册的供应商可先行获取招标文件,但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两天前办理。

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应先登录“信用南京”或“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在线打印其《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是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必备材料。

10.供应商应登陆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njggzy.nanjing.gov.cn/njweb/)注册登记,否则,影响打印《投标保证金到帐确认函》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总 则

1.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

2.定义

2.1 “供应商”“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竞争,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2 “产品”指本招标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

2.3 “用户或使用单位”是指使用货物的单位。

3.政策功能

3.1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否则不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2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发展政策,监狱和戒毒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评标时将获得优势,参加投标的监狱和戒毒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和戒毒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要求详见财库〔2014〕68号。

3.3 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评标时将获得优势,参加投标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要求详见财库〔2017〕141号。

3.4 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经过认定的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是指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依据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

3.5 提供的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投标,并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

3.6 提供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依据国家标准中二级能效(水效)指标认证的节能产品投标,并提供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3.7提供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依据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投标,并提供有效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组成

4.1 招标文件组成:投标邀请、供应商须知、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验收标准、付款条件、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无效投标和废标条款、附件等。

4.2 招标的最小单位是包。招标货物数量及技术要求中未分包的,供应商对要求提供的货物不得部分投标;招标货物数量及技术要求中已经分包的,应当以包为单位投标。

4.3 招标文件如果要求供应商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供应商可以提交备选方案,否则,不接受备选方案。

5.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5.1 交易中心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原招标公告媒体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2 交易中心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有权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原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5.3 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关注原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有关本招标项目有无变更公告。

三、投标

6.投标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技术标准和编制

6.1 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交易中心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6.2 供应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6.3 供应商应用人民币报价。

6.4 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如有修改,修改处须有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6.5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用A4规格幅面双面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6.6 投标文件应逐页编码,不得跳页(包括但不限于证明材料、声明及产品介绍、彩页等)。

6.7 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写清相应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全称、地址、电话、传真等。

6.8 供应商所使用的技术标准应遵循国家最新标准及规范。

7.联合体及分包

7.1采购项目如接受联合体投标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

7.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7.3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项目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中标供应商与分包供应商之间应该签订分包意向协议。

7.4 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7.5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中,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中,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8.投标费用

8.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采购结果如何,交易中心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8.2 本次采购交易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9.投标文件组成

9.1 供应商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在《商务条款偏离表》和《技术条款偏离表》《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响应对照表》等处逐条标明满足与否。对带 “★”的技术条款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如白皮书、彩页、手册、检测报告等),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的,评审时不予认可(采购需求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2 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9.3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以及其他部分组成。

10.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10.1 商务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招标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

(1)★ 投标函(投标申请及声明);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授权委托的),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授权委托的);

(3)★《投标保证金到帐确认函》(如有);

(4)★ 第一章投标邀请中第六条第1款规定的资格证明材料;

(5)★《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

(6)《商务条款偏离表》;

(7)合同条款;

(8)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资料。

11.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

11.1 技术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投标报价表中的服务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11.2 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11.3 提供的技术与招标文件要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并在《技术条款偏离表》中逐条予以说明。

11.4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技术资料、文件和有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

(1)★货物品牌、型号、材质、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制造商、生产企业名称等详细说明;

(2)★《技术条款偏离表》;

(3)★《投标项目核心产品一览表》;

(4)★《投标项目供货一览表》;

(5)货物安装、验收标准、货物技术资料;

(6)项目实施或集成方案;

(7)服务承诺;

(8)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12.投标文件的价格部分

12.1 价格部分是对投标货物和服务价格构成的说明,每一项货物仅接受一个投标浮动比例。

12.2报价应包含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装缷、保险、安装、调试及其材料及验收合格之前保管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伴随服务、技术图纸资料、人员培训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12.3 供应商的任何错漏、优惠、竞争性报价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服务、增加收费、降低质量的理由。

12.4 供应商应在《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表》等标明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投标浮动比例。供应商系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并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和服务的,须在《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表》中注明,供应商应当如实申报,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取消其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优惠政策。

12.5 《开标一览表》需加盖公章后单独封装或置于投标文件首页。

13.投标文件的其他部分

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14.投标保证金

14.1 供应商应按照投标邀请规定的数额和办法缴纳投标保证金。

14.2 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的,其责任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4.3 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时转为履约保证金,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超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如果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将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14.4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天内,中标供应商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4)经查实属于陪标、串通投标的。

15.投标有效期

15.1 自开标之日起六十日内投标有效。

15.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交易中心可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可拒绝这种要求,并且不影响投标保证金退还。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将不会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规定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6.投标文件的份数、签署

16.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份数准备投标文件,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不符时,以正本为准。

16.2 投标文件正本中,除招标文件规定的可提交复印件外,其他文件均须提交原件,文字材料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投标文件的正本须经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供应商有约束力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投标人公章。本招标文件所表述(指定)的公章是指法定名称章,不包括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印章。

16.3 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7.1 供应商应当将投标文件密封。

17.2 供应商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18.1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

18.2 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19.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 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交易中心。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9.2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文件不得撤回,如果撤回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一年内不得参加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

四、开标、评标与确定中标供应商

20.开标

20.1 交易中心将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开标。供应商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须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0.2 开标时,由公证人员检查和展示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20.3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0.4 开标时,《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0.5 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中报价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0.6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0.7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20.8 同时出现20.4-20.7中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20.4-20.7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投标无效。

20.9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0.10 投标截止时间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可按监管部门规定转为其他采购方式。

21.评标

21.1 评标组织

21.1.1评标工作由交易中心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5)向采购人、财政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21.1.2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21.2 评标程序

21.2.1 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

21.2.1.1采购人代表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1.2.1.2采购人代表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1.2.1.3 在进行资格性审查的同时,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投标供应商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情况进行查询,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查询结果将以网页打印的形式留存并归档。

21.2.1.4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

(2)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接受联合体的项目,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应用记录;

(3)未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的,或提供的《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中载明的诚信指数为零分的;

(4)需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到帐确认函》的。

21.2.2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21.2.2.1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1.2.2.2 实质性要求是指本招标文件中带“★”的商务和技术要求。

21.2.2.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1.2.2.4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签署、盖章的;

(2)没有《开标一览表》或《开标一览表》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盖章的;

(3)投标总价超出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5)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帐户转出;

(10)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的;

(11)不同投标人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12)没有逐一说明投标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产地、技术参数和服务响应,而是直接拷贝招标文件要求的;

(13)不同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在招标文件发布日上月至投标截止日当月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14)属于投标邀请中第六条第2款拒绝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供应商的;

(1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6)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的。

21.2.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同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1)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

(6)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

21.2.3 投标文件的进一步评审

21.2.3.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进一步评审,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进行修正;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进行修正。只有在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时,才能以标出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1.2.3.2 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1.2.3.3 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列。

21.2.3.4 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代表签字,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3.5 比较与评价。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1.3 评标方法和标准

21.3.1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分。

21.3.2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服务、业绩、履约能力等。

21.3.3 评分标准详见文件第三章。

21.3.4 根据《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将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进行运用并计入评分,具体详见第三章评标标准。

22.确定中标供应商

22.1 在综合比较与评价后按照得分由高到低顺序对供应商进行排序。评标委员会按综合得分排名推荐前二名中标候选人。如果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将重新组织采购。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浮动比例由高到低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22.2 按以下第(2)种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

(1)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2)采购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两名中标供应商。

按第二种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交易中心自评审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22.3 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22.4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5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22.6 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将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告知未中标供应商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22.7 所有投标文件不论中标与否均不退回。

23.编写评审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审报告。

24.评标过程的保密

24.1 交易中心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4.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24.3 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评标无关的人员透露。

五、签订合同

25.签订合同

25.1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事项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5.2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5.3 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评审报告未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应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5.4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六、询问、质疑、投诉和诚实信用

26.询问

供应商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交易中心或采购人提出询问,交易中心或采购人将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7.质疑

27.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凭CA锁登录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进入“我要质疑”栏目,按照系统提示完成质疑提交和回复查看,或将《质疑函》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至交易中心北门窗口。

27.2质疑供应商的质疑行为应符合财政部94号令相关规定,未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在采购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

27.3 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对招标过程提出质疑的,自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自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7.4 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招标环节的质疑事项。

27.5 交易中心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7.6 交易中心遵循“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调查论证费用。

28.投诉

质疑供应商对交易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交易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29.诚实信用

29.1 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9.2 供应商不得以向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29.3 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否则,一经查实,交易中心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供应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并予以公示。如果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交易中心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29.4 供应商不得虚假承诺,否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理。

29.5 供应商应自觉遵守开标、评标纪律,扰乱开标评标现场秩序的,属于失信行为,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第三章 评标标准

说明:

一、对国家认定的节能产品和环保产品分别给予投标价的5%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二、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

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给予小微企业报价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其中,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微企业,享受10%的价格扣除。

2.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三、监狱和戒毒企业的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监狱和戒毒企业(简称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相同的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监狱企业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监狱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相同的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五、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六、除评分标准中另有说明外,所有认证、证明和业绩均以有效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为依据。

七、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与其他品牌的投标人进行比较与评价。

八、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产品品牌或型号,是采购人根据项目所要实现的功能及考量后推荐的品牌或型号,供应商可以采用其他品牌的产品进行投标,但是,所有功能必须能满足采购项目整体性能的实现。

九、如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应当选择依据国家标准中二级能效(水效)指标认证的节能产品投标,并提供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背景

南京市公安局机关食堂分为机关一、二、三、四、四食堂,负责供应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约1800人的一日三餐的就餐,每年的水果类食材供应量约为90万元,本项目拟招标两家供应商为水果类供应商。

2.需实现的功能及标准、规范

(1)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2)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

二、产品清单:

(一)采购品种(包含但不限于,方便日后扩展采购):

苹果、香蕉、梨子、桔子、圣女果、西瓜等水果类食材。

所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餐饮业。

(二)采购数量明细:

水果类;年预算:90万元。

三、项目供货要求:

(一)产品质量要求

1、中标供应商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严格保证食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理标准,符合国家各级强制性规范要求。在中标供应商出现因食品质量导致食物中毒的事故发生,中标供应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取消其供货资格。

2、严格禁止供应如下食品,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身体健康有害的;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

(3)未经动物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4)病死、毒死或不明死因的禽、蓄、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5)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3、食材标准及要求:

水果类:果形完好、未软化;新鲜完好,无腐烂变质,清洁;基本不见可见异物;无坏死斑块;元明显机械损伤;无异常的外部水分,但冷藏取出后的冷凝水除外;无异常气味和味道。

(二)其他供货要求

1、因市场特殊原因,个别食材品种不能及时提供,中标供应商应主动与采购人沟通协调,更换品种,满足需要。

2、所有商品因验收货物时不能直接判断质量的,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商品,中标供应商应作退货处理

3、物资验收中不合格产品,中标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规定时间内调换,以不影响正常工作。

4、因配送物资质量导致出现食品安全事故,中标供应商有义务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四、项目报价要求

(一)本次报价包含:商品价、运输费(含装卸费)、人工费、保险费、税费、培训费、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等的所有费用。

(二)报价参照表

品目名称

限制浮动比例

备注

水果类

仅可填报 下浮比例且不低于10%。

本项目的浮动比例指以欧尚超市询价的零售即时价格为基础,进行下浮的比例。若供应商填报的浮动比例为20%,而欧尚超市询价的零售即时价格为10元/斤,则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实际签订合同的供货价格为10×0.8=8元/斤。

五、交付要求

(一)交付时间

(1)中标供应商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必须按照采购人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协调、联系。常态化采购任务需按照前一日开据的供货单,于要求供货的当日7时00分前送达采购人指定位置;

(2)零星采购任务在工作时间内3小时按照采购人要求送达指定位置;

(3)特殊(应急)采购任务必须按照采购人规定的时间送达指定位置。

(二)交付地点:南京市公安局机关一、二、三、四食堂,特殊(应急)任务交货地点另行通知。

六、验收标准

水果类:果形完好、未软化;新鲜完好,无腐烂变质,清洁;基本不见可见异物;无坏死斑块;无明显机械损伤;无异常的外部水分(但冷藏取出后的冷凝水除外);无异常气味和味道。

七、验收方式

采购人每天上午集中收货、验收一次,中标供应商需将当日需要的所有食材、商品一次性打包密闭送达,不得将项目分包给多家供应商及多次送货。货物到达现场后,中标供应商应在使用单位人员和质量监督员在场情况下当面进行感官检验、外观检验或试用检验,若产品外观、包装、质量不能达到收货标准,采购人拒收配送物资,中标供应商应无条件迅速补充合格产品,不得影响正常开餐。对符合要求的产品当场作出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提供货物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且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损失。超过收货时间送货的,采购人有权拒绝收货。

采购人组织定期或不定期货品抽检和送检。对检验不合格产品无条件退、换货。因验收货物时不能直接判断质量的(如西瓜等),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商品,中标供应商应作退换货处理。

凡按重量计量物资,均以物品净重方式计量结算。

所有货物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前必须按包装要求进行封闭装运。

八、质保及售后服务要求

(一)质保期限:所有货物在配送到采购人单位时,保质期不得低于总保质期的一半。

(二)售后服务

1、中标供应商的配送服务必须为供应商为本项目设立的本公司供货组人员进行配送,不得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配送服务,一经发现,取消其配送资格。

2、中标供应商主要为南京市公安局机关一、二、三、四食堂供应配送水果类餐饮物资,服务期为两年,合同为一年一签(根据考核情况),每年采购预算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90万元。两名中标供应商,前两个月各送一个月食材,之后采购人通过对价格、质量和服务的对比,以分配份额的方式进行供货及配送服务。采购份额的分配权由采购人决定。

3、中标供应商配备采购配送人员至少2名,采购配送车1-2辆,实行专人专车进行配送,需冷链运输的需配备冷藏车辆,并负责人员和车辆的安全和管理,保证人员和车辆遵守采购人相关规定。

4、特殊工作任务时,中标供应商承担餐厨人员和物资转运工作,安排专人专车驻守采购人指定位置,接通知后方可撤离。

5、如遇应急物资采购,中标供应商保证3小时内按400人2天膳食标准(由采购人开出所需物资清单)将所需物资筹集配送到位。

6、中标供应商在配送服务过程中应遵守采购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采购人单位或人员发生各种不文明行为,如遇不可解决之矛盾应以沟通为主,相互谅解。

7、培训:中标供应商应不断对其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以完成工作任务。

九、付款条件

全年采购金额为预估数,采购人不对全年采购金额做出承诺,根据市场定价和采购量由采购人据实结算,结算方式如下:

(一)合同签订时,每位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额1.5%的履约保证金,项目履约完成后视服务情况,无息一次性退还(付款时间最长不超过60日);

(二)中标供应商按照采购合同交货后,采购人出具双方签字的验收报告。

(三)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开具发票。

(四)中标供应商于合同履行期次月开始,根据双方核定的金额每月10日前开具发票,向南京市公安局机关食堂申请付款。

(五)采购人对供应商提供的付款资料审核通过后二十天内、以转账方式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六)所使用货币币制如未作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

十、其他要求

(一)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二)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

(三)中标供应商应按照上述服务内容的要求从管理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质量及安全保证措施和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制定服务方案。

(四)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十一、履约及考核办法

1、因中标供应商配送不及时导致伙食供应出现断供现像的,造成不良影响的,合同立即终止。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2、因中标供应商配送不及时导致伙食供应延时且经供应商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采购人不良影响的,第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30%,第二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60%,第三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90%且取消合同。

3、采购人临时增加用餐人员,需临时补充原料的, 中标供应商应在约定时间内无条件把指定的原料送至指定的地点,否则,按第(二)条处理。

4、凡经相关部门认定,如因中标供货商所提供的原料原因造成采购人食堂岀现食物中毒等卫生事故的,中标供应商除必须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外,还要全额承担因食物中毒发生造成后果的一切费用,并终止合同,暂扣当月所有供应原料的货款作为中标供应商的赔偿预付款。

5、凡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影响食用,经采购人、供货商、使用人确认,第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30%,第二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60%,第三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90%且取消合同。

6、采购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专人对供货商所供货物的质量送质检部门抽检,若发现货物质量检测结果与招标文件质量标准不符,检测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支付,另采购人有权酌情予以罚款、没收保证金、解除合同等处罚。

7、凡供应货物故意串规、定量包装批量误差超过相关规定误差之短缺,一经查实,均需按当月总釆购量的3倍误差值作为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的违约金。

8、核价时以当日(欧尚超市)询价的零售即时价格作为基数×采购报价率=采购核定的当日菜价。价格为每月一核,供应商在竞争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到市场波动等客观因素,如遇所供食品市场价格上下波动在核算期内价格不做调整。

9、凡供应商违反国家、省、市及采购人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一经查实,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合同。

10、考核原则上为每三个月一次考核,年底续签合同前一个月必须进行一次考核,采购人组织各食堂主要负责人、相关专家对中标供应商进行考核,进行综合打分评审,满分100分,100-80分为优秀、79-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取每次考核分数均分,60分以下取消第二年供货合同签订资格。考核表如下:

南京市公安局机关食堂食材供应商考核表

供应商:

序号

考核内容(总分100分)

第一单项优秀为10.0-8.0分;合格为7.9-6.0分;6.0分下为不合格

1

供应商在服务期内违反国家、省、市及南京市公安局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有违反为不合格。

 

2

供应商配送不及时导致伙食供应延时,给采购人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发生一次不得评为优秀,发生两次为不合格。

 

3

采购人临时增加用餐人员,需临时补充原料的, 供货方是否在约定时间内无条件把指定的原料送至指定的地点。

 

4

供货商所提供的原料原因造成采购人食堂岀现食物安全等卫生事故。发现一次不得评为优秀,发现两次为不合格。

 

5

采购人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专人对供货商所供货物的质量送质检部门抽检,有无不合格产品

 

6

验收货物时供应货物故意串规、定量包装批量误差超过相关规定误差之短缺,品牌造假现象。发现一次不得评为优秀,发现两次为不合格。

 

7

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价格报价差价率有无严格执行,有无超标供货。发现一次不得评为优秀,发现两次为不合格。

 

8

供应商在配送货过程中对采购单位的服务态度,采购人提出的特殊要求有无满足。

 

9

供应商在配送货过程中有无做到文明运输,文明送货,未对采购人单位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10

供应商对于配送的货物有无跟踪服务,对送到货物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情况。发现一次整改不到位的不得评为优秀,发现两次为不合格。

 

 

总分

 

本章以上内容均为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对以上条款和服务明确列出并逐项承诺。如有疑问请与采购人联系。

十二、投标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明材料:

1、投标人所投食品具有有机食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证书(提供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权威检测机构(具有CNAS或CMA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送检水果类产品检测报告(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

3、投标人提供以下承诺:(1)投标人在履行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因存在质量问题或因质量原因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主管人员到现场指导、处理,慰问民警辅警及家属,做好安抚工作和善后处理。(2)投标人在履行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凡出现因配送运输引发的安全事故,投标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赔偿所有经济损失。(3)投标人在履行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因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导致产生后果的,投标人承担全部责任。(以上提供承诺书加盖公章)。

4、投标人根据采购需求,提供配送方案(包括日常配送的人员、保障,一年中春节等法定节假日货源准备、特殊物品配送等)。

5、投标人承诺日常配送及特殊物品配送到位响应时间(需明确具体响应时间,提供承诺书加盖公章)。

6、投标人根据采购需求,提供质量管理方案(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措施,提供所供货物商品溯源服务(含进货、检验证明材料)等)及保障食品安全的制度方案(包括对食品安全重要性的理解、配送过程中对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

7、投标人根据采购需求,提供本项目意见反馈、处置方案(包括服务过程中采购人发现问题的意见反馈、处置等)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案(包括在发生恶劣天气及不可抗拒灾害等情况下,如何保证配送工作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案)。

8、投标人根据采购需求,提供仓储物流对接(包括仓储物流制度、对配送过程中与仓储的对接等)及运输管理方案(包括供货组人员配备齐全,岗位清晰,职责明确,进度管理措施、安全管理措施、文明运输方案、安全运输等)。

9、投标人根据采购需求,提供管理组织、文档建立管理方案(包括管理机构、人员情况、服务过程记录、票据保管及相关文件管理归档等)。

10、投标人提供增值服务方案(如:利用科技手段提升配送效率,提升食材质量措施等方面,列出具体服务内容和措施方案)。

11、投标人提供自2018年7月1日以来完成的同类项目的成功案例(合同应能反映相关信息,提供合同复印件)。

12、投标人自有或租有专用仓库且清晰体现面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3、投标人提供具备或合作的水果种植基地或农业合作社购销合作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4、投标人获得过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荣誉证书(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

(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

合同编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采 购 人 :

供 应 商 :

签订日期


合同编号:

政府采购计划号:

采购人:(以下称甲方)

供应商:(以下称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乙方提供下列货物: ,货物名称、规格及数量详见乙方投标(响应)文件。

第二条 合同总价款

本合同项下货物投标浮动比例为 %(大写:百分之

本合同总价款包含以下内容:

(1)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装缷、保险、安装、调试及其材料;

(2)验收合格之前保管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伴随服务、技术图纸资料、人员培训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

(3)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

(4)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

(5)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

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款不变。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日至 日。

第四条 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

下列关于南京市政府采购 号的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以及与本次采购活动相关的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投标(响应)文件和报价表; (2)供货一览表;

(3)交货一览表; (4)技术规格响应表;

(5)投标(响应)承诺; (6)服务承诺;

(7)中标(成交)通知书; (8)甲乙双方商定的其它文件。

第五条 权利保证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质量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2.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包装要求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凭证。

第八条 交货和验收

1.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 天内将货物安装调试完毕交付甲方正常使用,地点由甲方指定。招标(采购)文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或者招标(采购)文件规定、投标(响应)文件所承诺的数量和规格要求。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和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货物的到货验收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包装是否完好。

4.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5.货物和系统调试验收的标准:按行业通行标准、厂方出厂标准和乙方投标(响应)文件的承诺(详见合同附件载明的标准,并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

第九条 伴随服务/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2.除前款规定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或启动监督;

(2)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及维护等对甲方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3.若招标(采购)文件中不包含有关伴随服务或售后服务的承诺,双方作如下约定:

(1)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免费培训服务,并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主要培训内容为货物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处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如甲方未使用过同类型货物,乙方还需就货物的功能对甲方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地点主要在货物安装现场或由甲方安排;

(2)所购货物按乙方投标(响应)承诺提供免费维护和质量保证,保修费用计入总价;

(3)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货物整机进行维修和系统维护,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但不可抗力(如火灾、雷击等)造成的故障除外;

(4)货物故障报修的响应时间按乙方投标(响应)承诺执行;

(5)若货物故障在检修8小时后仍无法排除,乙方应在48小时内免费提供不低于故障货物规格型号档次的备用货物供甲方使用,直至故障修复;

(6)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即由乙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保修期后的货物维护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 履约保证金

1.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按以下第()方式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1)无需缴纳履约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3)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 万元。

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 时止。

3.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4.履约保证金扣除甲方应得的补偿后的余额,在有效期满后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十一条 合同款支付

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2.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由乙方开具发票,甲方按照本条第3款的约定支付。

3.付款条件: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物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 %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 ‰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 % 。

3.如乙方不能交付货物、完成安装调试的,甲方有权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

4.乙方逾期交付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额的 ‰的滞纳金。如乙方逾期交付达 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

5.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甲方拒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 %的违约金。

6.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退回全部货款,并按本条第3款处理,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8.乙方在承担上述4-7款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

9.乙方投标(响应)属虚假承诺,或经权威部门检测提供的货物不能满足投标(响应)文件要求,或是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应向甲方支付 %赔偿金。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除《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甲乙双方不得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乙方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

第十四条 合同的转让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如没有约定,默认采取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3.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诚实信用

乙方应诚实信用,严格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和投标(响应)承诺履行合同,不向甲方进行商业贿赂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两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执一份。

3.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4.其他:

甲 方(采购人):(盖章)

乙 方(供应商):(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交易中心:(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及附件

投 标 文 件

项 目 编号:

项 目 名称:

投标人名称 :

日 期 :


评分索引表

评分项目

在投标文件中的页码位置


投标文件目录及相关材料格式、附件

一、目录

(一)投标申请及声明格式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如有)

(三)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

(四)所需其他材料

(五)开标一览表格式

(六)服务承诺

(七)投标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及材料(如有)

(八)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响应对照表格式

二、附件

附件一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如有)

附件二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如有)

附件三 监狱和戒毒企业证明材料(如有)

附件四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格式

附件五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格式

附件六 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

目录一、投标申请及声明格式

投标申请及声明

致: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贵方 (项目名称)NJZC-2021GK0182(项目编号)投标邀请,我方授权 (姓名和职务)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提交投标文件,并声明如下:

1.我方的资格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次招标要求,我方同意并向贵方提供了与投标有关的所有证据和资料。

2.按招标要求,我们的投标浮动比例为 %(大写:百分之 )。

3.我方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我方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没有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我方在全国范围内未受过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或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期限已满。

6.我方没有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以及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7.我方与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的授权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在招标文件发布日上月至投标截止日当月未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8.我方与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无夫妻、直系血亲关系。

9.我方与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的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也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10.我方已详细审阅全部招标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放弃对招标文件任何误解的权利,提交投标文件后,不对招标文件本身提出质疑。否则,属于不诚信和故意扰乱政府采购活动行为,我们将无条件接受处罚。

11.我方同意从规定的开标日期起遵循本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12.一旦我方中标,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并保证按承诺的时间完成服务的启动/集成、调试等服务,交付采购人验收、使用。

13.我方决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决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决不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交易中心恶意串通、决不向采购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和评委进行商业贿赂、决不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决不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如有违反,无条件接受贵方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14.与本次投标有关的联系方式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授权委托人(签字):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

目录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注册于 (投标人住址)的 (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授权委托人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NJZC-2021GK0182(项目编号)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委托书于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 期:

附: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目录三、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

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法人或其他组织)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公司 (供应商名称)郑重承诺:

我公司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如果我公司中标(成交),将在中标(成交)结果公示后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供下列材料核验:

(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2)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四表一注”,法人成立满一年的提供)或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内的银行资信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或其他证明材料;

(3)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供应商资格承诺函(自然人)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人 (自然人姓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号 (自然人身份证号) ,郑重承诺:

本人符合下列要求:

(1)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证明;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如果本人中标(成交),将在中标(成交)结果公示后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供下列材料核验:

(1)身份证;

(2)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内的银行资信证明或个人征信记录;

(3)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或免交、减免证明材料)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本人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自然人姓名(签字)

日 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目录四、所需其他材料

1.满足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如有);

2.本项目实施所必须的许可资质证明材料(如有);

3.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要求的证明材料(如有):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联合体协议》(格式见附件);

《分包意向协议》(格式见附件);

4.《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6.《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通过“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在线打印)。

目录五、开标一览表格式

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NJZC-2021GK0182

序号

名 称

投标浮动比例(%)

水果类

投标浮动比例(大写)

百分之

投标货物中有无进口产品

有 无

是否全部属于小微型企业产品

是 否

是否全部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

是 否

是否全部属于监狱企业产品

是 否

供应商名称(盖章):

说明:1.此表单独封装或置于投标文件首页,以便唱标时使用

2.在“投标货物中有无进口产品”栏后“有”或“无”上打“√”

3.在“是否全部属于小微型企业产品”栏后“是”或“否”上打“√”

4.在“是否全部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栏后“是”或“否”上打“√”

5.在“是否全部属于监狱企业产品”栏后“是”或“否”上打“√”


目录六、服务与承诺

服务与承诺

目录七、投标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及材料

投标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及材料


目录八、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响应对照表

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响应对照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NJZC-2021GK0182

序号

资格性审查响应内容

是否响应

(填是或否)

投标文件中的

页码位置

1

2

3

..

..

序号

符合性审查响应内容

是否响应

(填是或否)

投标文件中的

页码位置

..

..

..

..

..

招标文件中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名称(盖章):

说明: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


附件一、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注:为方便供应商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供应商可填写企业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


附件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单位 (供应商名称)郑重声明,本公司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即,本单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本单位参加______(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承担的服务。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三、监狱和戒毒企业证明材料

提供证明材料


附件四、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格式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单位 (供应商名称)郑重声明: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在下划线上如实填写:有或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说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声明人(盖章):

日 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五、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格式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单位 (供应商名称)郑重声明:我公司具备履行本项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为履行本项采购合同我单位具备如下主要设备和主要专业技术能力:

主要设备有: (如有)

主要专业技术能力有: (如有)

声明人(盖章):

日 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其他证明材料及文件(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

附件六、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

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

(通过“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在线打印)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