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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邗江区杨寿镇人民政府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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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杨寿镇爱国村、东兴村、新龙村、方集村土地增减挂钩及占补平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详情

2021年度杨寿镇爱国村、东兴村、新龙村、方集村土地增减挂钩及占补平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发布日期: 2021-10-21

受扬州市邗江区杨寿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江苏栋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就2021年度杨寿镇爱国村、东兴村、新龙村、方集村土地增减挂钩及占补平衡项目(ZFCG2021JSDD059)实施政府采购,本次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现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项目概况

2021年度杨寿镇爱国村、东兴村、新龙村、方集村土地增减挂钩及占补平衡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可在“扬州市邗江区政府采购网”自行下载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11月3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ZFCG2021JSDD059

2、项目名称:2021年度杨寿镇爱国村、东兴村、新龙村、方集村土地增减挂钩及占补平衡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16.29万元

5、本项目设定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16.29万元,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报价,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6、采购需求:见磋商文件第四章

7、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18日历天内完成整个工程的工程量并且合格,可交付采购人竣工验收投入使用。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9、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加磋商。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1.1磋商响应函(原件)

1.2资格声明(原件)

1.3若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若授权代表参加的,须提供《法人授权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1.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1.5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税务、银行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2021年7月-2021年9月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证或缴款证明)

1.6供应商提供2021年7月-2021年9月三个月内任意一份依法纳税的缴款凭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1.7与第(1.6)相对应的纳税申报表或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 (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1.8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

1.9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网页截图加盖供应商公章)

1.10供应商信用承诺函(原件)

注: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中均须提供上述资格证明文件。资格证明文件须清晰可辨,若有缺失或不清晰,将导致投标被拒绝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中小企业申明函》不符合要求或未提供的,投标文件无效。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3.2供应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3.3拟派项目经理为本公司正式员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提供拟派项目经理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供应商为其缴纳的2021年7月至2021年9月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原件备查。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书(原件))

4、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1年10月21日至 2021年10月28日 (北京时间)

2、地点:“扬州市邗江区政府采购网”

3、方式:在“扬州市邗江区政府采购网”上自行下载磋商文件 ,供应商如确定参加磋商,请如实填写《供应商参加磋商确认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拍照或扫描发至邮箱(电子邮箱:729129047@qq.com,联系电话:0514-80375026),邮件标题备注公司全称+项目简称,同时需与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确认是否收到《供应商参加磋商确认函》,回复接收截止时间:2021年10月28日17:30。如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去做,将自行承担所产生的风险。有关本次磋商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扬州市邗江区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或更正公告。

4、售价:资料费300元/份,递交响应文件时缴纳。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1年11月3日9点 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江苏栋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开标室(扬州市邗江区红旗大街76号三楼)

五、开启

1、时间:2021年11月3日9点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江苏栋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开标室(扬州市邗江区红旗大街76号三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7.1集中考察或召开答疑会:无。

7.2本次磋商响应文件制作份数要求:

纸质版一式三份(一份正本,两份副本) ,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7.3本次磋商不收取保证金金额

7.4本磋商文件中斜体下划线部分为实质性响应条件,为必须遵守的条件,如不满足将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7.5潜在供应商对磋商文件项目需求部分的询问、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询问、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7.6防疫要求:

(1)供应商授权代表须无条件服从开标现场疫情防控措施,入场前进行实名登记、接受体温测量、自行戴好口罩、做好手部卫生消毒和投标文件等消毒防护,主动向代理工作人员说明近一周的个人身体情况、发热病人接触史以及近14天内的旅行史特别是较重疫区的旅行史。
(2)各供应商须明确项目授权代表,且出席活动的人数限2人。进场后的供应商应在指定开标室等候并参加开标活动,自觉配合场内秩序管理,不得擅自至非相关场所活动。开标仪式后,投标供应商应立即离开开标现场,不得擅自逗留,聚集讨论。
(3)非本市的供应商授权代表须出具当地的健康证明。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扬州市邗江区杨寿镇人民政府

地 址:杨寿镇302县道西50米

联 系 人:陈所 联系电话:0514-8773862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江苏栋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地 址:扬州市红旗大街76号二楼

联 系 人:谈强 联系电话:0514-8037502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谈强

电 话:0514-80375026

磋商文件及清单.zip

ZFCG2021JSDD059

2021年度杨寿镇爱国村、东兴村、新龙村、方集村土地增减挂钩及占补平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扬州市邗江区杨寿镇人民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章):江苏栋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发 放 日 期: 2021年 10 月 21 日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3 第二章 磋商须知 6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14第四章 项目需求 26第五章 评审方法、评审标准 29第六章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32

第二章 磋商须知 6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14

第四章 项目需求 26

第五章 评审方法、评审标准 29

第六章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32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受扬州市邗江区杨寿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江苏栋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就2021年度杨寿镇爱国村、东兴村、新龙村、方集村土地增减挂钩及占补平衡项目(ZFCG2021JSDD059)实施政府采购,本次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现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项目概况

2021年度杨寿镇爱国村、东兴村、新龙村、方集村土地增减挂钩及占补平衡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可在“扬州市邗江区政府采购网”自行下载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11月3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ZFCG2021JSDD059

2、项目名称:2021年度杨寿镇爱国村、东兴村、新龙村、方集村土地增减挂钩及占补平衡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16.29万元

5、本项目设定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16.29万元,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报价,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6、采购需求:见磋商文件第四章

7、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18日历天内完成整个工程的工程量并且合格,可交付采购人竣工验收投入使用。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9、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加磋商。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1.1磋商响应函(原件)

1.2资格声明(原件)

1.3若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若授权代表参加的,须提供《法人授权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1.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1.5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税务、银行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2021年7月-2021年9月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证或缴款证明)

1.6供应商提供2021年7月-2021年9月三个月内任意一份依法纳税的缴款凭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1.7与第(1.6)相对应的纳税申报表或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 (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1.8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

1.9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网页截图加盖供应商公章)

1.10供应商信用承诺函(原件)

注: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中均须提供上述资格证明文件。资格证明文件须清晰可辨,若有缺失或不清晰,将导致投标被拒绝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中小企业申明函》不符合要求或未提供的,投标文件无效。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3.2供应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3.3拟派项目经理为本公司正式员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提供拟派项目经理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供应商为其缴纳的2021年7月至2021年9月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原件备查。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书(原件))

4、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1年10月21日至 2021年10月28日 (北京时间)

2、地点:“扬州市邗江区政府采购网”

3、方式:“扬州市邗江区政府采购网”自行下载磋商文件 ,供应商如确定参加磋商,请如实填写《供应商参加磋商确认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拍照或扫描发至邮箱(电子邮箱:729129047@qq.com,联系电话:0514-80375026),邮件标题备注公司全称+项目简称,同时需与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确认是否收到《供应商参加磋商确认函》,回复接收截止时间:2021年10月28日17:30。如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去做,将自行承担所产生的风险。有关本次磋商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扬州市邗江区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或更正公告。

4、售价:资料费300元/份,递交响应文件时缴纳。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1年11月3日9点 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江苏栋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开标室(扬州市邗江区红旗大街76号三楼)

五、开启

1、时间:2021年11月3日9点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江苏栋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开标室(扬州市邗江区红旗大街76号三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7.1集中考察或召开答疑会:无。

7.2本次磋商响应文件制作份数要求:

纸质版一式三份(一份正本,两份副本) ,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7.3本次磋商不收取保证金金额

7.4本磋商文件中斜体下划线部分为实质性响应条件,为必须遵守的条件,如不满足将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7.5潜在供应商对磋商文件项目需求部分的询问、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询问、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7.6防疫要求:

(1)供应商授权代表须无条件服从开标现场疫情防控措施,入场前进行实名登记、接受体温测量、自行戴好口罩、做好手部卫生消毒和投标文件等消毒防护,主动向代理工作人员说明近一周的个人身体情况、发热病人接触史以及近14天内的旅行史特别是较重疫区的旅行史。
(2)各供应商须明确项目授权代表,且出席活动的人数限2人。进场后的供应商应在指定开标室等候并参加开标活动,自觉配合场内秩序管理,不得擅自至非相关场所活动。开标仪式后,投标供应商应立即离开开标现场,不得擅自逗留,聚集讨论。
(3)非本市的供应商授权代表须出具当地的健康证明。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扬州市邗江区杨寿镇人民政府

地 址:杨寿镇302县道西50米

联 系 人:陈所 联系电话:0514-8773862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江苏栋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地  址:扬州市红旗大街76号二楼

联 系 人:谈强 联系电话:0514-8037502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谈强

电  话:0514-80375026

第二章 磋商须知

(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以下简称“磋商供应商”)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仅适用此项目。

1.2 本项目按照项目分包,分别确定各分包成交供应商。

2、项目采购方式

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

3、合格的磋商供应商

3.1满足本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中合格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

3.2 满足本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规定。

4、参加磋商费用

4.1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最终的成交结果如何,江苏栋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本次磋商文件售价300元/份,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现金缴纳,售后不退。

4.3本项目采购代理费按发改价[2011]534号文件计取,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取,由成交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专家评审费按扬财购【2020】40号文《扬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扬州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5、磋商文件的约束力

供应商一旦下载了本磋商文件并决定参加磋商,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约束,并且视为自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是否受到了损害。

6、磋商文件的询问及修改

6.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询问的供应商,均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按采购邀请中的通讯地址,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扬州市邗江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6.2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7、磋商文件的解释

7.1 本磋商文件由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二、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及保证金收取

1、磋商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

1.1磋商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邀请要求准备磋商响应文件(以下简称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复印。响应文件正本中,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原件的必须按照要求提供,文字材料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响应文件正本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本磋商文件所表述(指定)的公章是指刻有供应商法定名称的印章,不包括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1.2 除磋商供应商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响应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2、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2.1磋商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磋商供应商与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磋商文件中既有中文也有外文的,以中文意义为准。

2.2 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参加磋商供应商资格的文件证明

3.1磋商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独立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3.2磋商供应商除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需提供的设备以及服务的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财务、技术方面的能力。

3.3磋商供应商应填写并提交磋商文件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

4、磋商响应报价

4.1磋商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填报磋商响应报价表(含分项报价)。每项产品或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4.2标的物

详见项目需求。

4.3有关费用处理

本次采购磋商供应商的总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本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4.4其它费用处理

磋商文件未列明,而磋商供应商认为必须的费用也须列入报价。

4.5报价采用的货币

响应文件中的单价和总价,无特殊规定的采用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标注。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4.6 磋商响应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磋商文件规定填写。

5、项目需求响应方案

5.1提供为完成本项目的总体实施方案。

5.2对磋商文件中项目需求的技术与商务条款要求逐项作出应答,并提供依据或说明。

5.3磋商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说明。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无磋商保证金

三、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磋商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邀请要求的份数准备响应文件,磋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用单独的封袋密封,封袋上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并且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2密封的响应文件应:

(1)按采购邀请中注明的地址送达规定地点;

(2)注明参加磋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参加的分包号(如有);

(3)密封包装上应写明磋商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1.3如果密封包装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作无效响应处理。

2、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1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2.2代理机构有权通过修改磋商文件推迟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磋商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为准。

3、迟交的响应文件

3.1代理机构将拒绝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接收任何响应文件。

4、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1磋商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点。

4.2磋商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和“撤回”字样。

4.3 磋商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5、磋商响应有效期

5.1 磋商响应有效期为代理机构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六十(60)天。磋商响应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性而予以拒绝。

5.2 在特殊情况下,代理机构于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磋商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磋商供应商可以拒绝代理机构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响应。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磋商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受磋商响应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四、磋商与评审

1、磋商仪式

1.1代理机构将在采购邀请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开始仪式,仪式由代理机构主持,磋商供应商应委派携带有效证件的代表准时参加,参加仪式的代表需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磋商小组

2.1 磋商开始仪式结束后,代理机构将立即组织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2.2 磋商小组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组成,且人员构成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3、磋商评审过程的保密与公正

3.1磋商小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3.2在磋商评审过程中,磋商供应商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磋商评审过程,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文件。

3.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4、评审过程的澄清、说明和更正

4.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2接到磋商小组要求的供应商应派人按磋商小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做出书面澄清、说明或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4.3 接到磋商小组澄清要求的供应商如未按规定做出澄清,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对响应文件的初审

5.1响应文件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加磋商的资格。

符合性检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5.2在正式磋商之前,磋商小组将首先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与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在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和见证方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是否属于重大偏离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5.3 被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的情形

(1)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供应商在报价时采用选择性报价;

(3)供应商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本磋商文件中斜体且有下划线部分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5)不可竞争费未按规定计价的;

(6)其他法律、法规及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属未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的情形。

5.4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文件。

5.5同一项目(项目未分包)或同一分包(项目有不同分包),如出现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有多个供应商参加磋商时,磋商中在其他条件合格的前提下,选取首次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参加磋商最后报价,其他供应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6、磋商程序及评审方法和标准

6.1磋商程序

6.1.1 对于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能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6.1.2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及《财政部关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6.1.3 磋商供应商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最后报价的视为放弃磋商,其磋商响应按无效响应处理。最后报价须由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6.2 评审方法和标准

6.2.1评审方法。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6.2.2评审标准

见本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

6.3采购活动终止的情况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将被终止: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本磋商文件第6.1.2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五、成交

1、确定成交单位

1.1 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文件第6.1.2条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1.2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代理机构将在“扬州市邗江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1.3若有充分证据证明,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将被取消成交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与评审专家、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3)向评审专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恶意竞争,最终总报价明显低于其自身合理成本且又无法提供证明的;

(5)不满足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但在评审过程中又未被磋商小组发现的;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属于成交无效的其他情形。

2、质疑处理

2.1磋商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1.1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2.1.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2.1.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2.2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必须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规定提交。

2.3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在磋商采购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

质疑必须由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响应文件中所确定的)以原件送达的方式提交,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含传真、电子邮件等)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受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2.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2.4.1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4.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2.4.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2.4.4事实依据;

  2.4.5必要的法律依据;

  2.4.6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函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质疑人委托代理质疑的,应当向代理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质疑函》及《授权委托书》格式见网址:http://zfcg.yangzhou.gov.cn

2.5代理机构收到质疑申请后,将对质疑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如质疑函内容、格式不符合规定,代理机构将告知质疑人进行补正。

2.6质疑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限内进行补正并重新提交质疑函,拒不补正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重新提交质疑函的,为无效质疑,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受理。

2.7对于内容、格式符合规定的质疑函,代理机构将在收到参加磋商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相关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8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恶意质疑或提交虚假质疑。否则,一经查实,代理机构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供应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2.9诚实信用

2.9.1 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9.2 供应商不得以向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2.9.3 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一经查实,代理机构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供应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在网站上予以公示。如果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代理机构将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2.9.4 供应商不得虚假承诺,否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处理。

2.9.5 供应商应自觉遵守开标、评标纪律,扰乱开标评标现场秩序的,属于失信行为,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六、合同签订相关事项

1、签订合同

1.l成交供应商确定后,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不得迟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否则视为放弃,由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磋商采购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1.3 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得将成交工程或服务进行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也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履约保证金

2.1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向采购人缴纳成交金额的5%至指定账户作为履约保证金。

2.2 如成交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采购人有权根据质量考核的结果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履约保证金扣除采购人应得的补偿后的余额在合同有效期满且全部服务人员撤场后七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成交供应商。

2.3履约保证金用以约束成交供应商在合同履行中的行为,弥补合同执行中由于自身行为可能给采购人带来的各种损失。如果成交供应商不同意按照规定去做,代理机构有权取消本次采购成交决定,不予退还其磋商保证金。

2.4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以下为中标后签定本项目合同的通用条款,成交供应商不得提出实质性的修改。关于专用条款将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甲方(采购人/买方):

乙方(供应商/卖方):

见证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 江苏栋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关于本项目招标结果签订本合同。

1、合同组成

下列关于 文件、乙方提交的响应文件均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还包括:

(1)合同条款;

(2)响应承诺函;

(3)最后报价表;

(4)报价明细表;

(5)工程方案及服务承诺;

(6)成交通知书;

(7)甲方、乙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

2、工程概况

2.1 工程名称:

2.2 工程地点:

2.3 承包范围: 文件所规定的工程范围

2.4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2.5 工期:本工程工期 18 天,拟于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竣工,具体开工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2.6 工程质量:合格。

2.7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 元);

(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 / 元)。

以上详见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

2.8 付款方式:

成交价即合同价。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0%为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50%;工程审计结束后付清余款(不计息),且无条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3、甲方权利义务

3.1 开工前 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 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3.2 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3.3 委托 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公司任命 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职责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并将合同副本交监理公司壹份 (如有需填写)。

3.4 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3.5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

4 、乙方权利义务

4.1 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4.2 指派 为乙方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4.3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做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决算。

4.4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消防、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施工安全由乙方负责。

4.5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4.6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5 、税费

5.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免税部分除外)。

5.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免税部分除外)。

6、履约保证金

6.1 乙方在签订合同签须向甲方提交成交金额 5%至采购人指定账户作为履约保证金。

6.2 履约保证金在项目验收合格,乙方提供相关资料向甲方申请,十个工作日后无息退还。

6.3 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7、关于工期的约定及其他相关的约定

7.1 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7.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7.3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7.4 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 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8、关于工程质量、验收及质保的约定

8.1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制订的最新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8.2 所有材料进场前须进行环保检测。竣工后对成品进行甲醛检测。如果检验合格,检验费由甲方负担;如果检验不合格,则检验费由乙方负担。

8.3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最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8.4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未经甲方验收通过的,乙方不得擅自进入下一施工阶段。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8.5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8.6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 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乙方竣工日期。

8.7 本工程应符合国家环保质量要求,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8.8 工程交付尚未使用期间凡属工程遗留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三天内组织整改。逾期甲方将组织整改,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8.9 通过验收后 5 个日历天内乙方必须将施工队伍、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等全部撤清,所有建筑垃圾等必须清运,保持施工现场平整、整洁,塔吊、井架基础等清理完成,如不清运,甲方委托清运,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决算中扣除;甲方提供的现场设施应完好,损坏需赔偿。

8.10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届满前,乙方须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使本工程达到合同所要求的条件及甲方认为合格的程度。

8.11 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对非甲方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乙方须在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后 2 日内赶到现场维修。紧急维修最迟应在 24 小时内到场抢修。如乙方未能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到场抢修,或自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3 日仍未给予回复,或连续 2 次维修仍未能解决问题、修补或消除缺陷的,甲方可自行或直接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可直接从工程尾款中扣除该等费用,同时该部分工程的保修期相应顺延。

8.12实际进入施工现场组织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是投标项目经理,施工过程中不得更换。如更换,被更换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及所完成工程业绩等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相应条件,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8.13甲方及工程师有权要求乙方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在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行为不轨或在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及甲方或监理人认为其在现场出现是不适宜的人员。被要求撤换的人员应从速替换,无甲方的批准不得重新进入现场工作。

8.14遵守政府和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15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制度、会议、通知等形式的管理,以整个项目全局为重,除履行合同义务外应积极配合其他进场施工单位完成项目目标。甲方对确有证据证明承包人配合、协调不力的行为有权予以罚款。

8.16乙方不得将本工程违法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否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勒令乙方退场,并且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现场已完成工作量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认定。乙方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8.17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发生诉讼或仲裁的,甲方因此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均由乙言承担。

9、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9.1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1)种:

(1)固定价格(风险费已包含在报价中,其它合同以外价款的调整方法为工程量清单中有的项目(项目特征相同)按报价的综合单价计算;报价中没有综合单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中的人工、各种主辅材、机械台班耗用量、报价时的人工、机械台班单价、管理费、利润等费用标准及各种主辅材价格(没有的按市场价)计算,其相应综合单价及市场价由乙方按让利后提出,经甲方(监理方)确认后报甲方安排的审计部门核定)

(2) 固定价格加 %包干风险系数计算。包干风险包括内容:

(c) 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

9.2结算

本工程结算价需经有关部门审定确认,具体如下:

(a)本工程结算价需经有关部门审定确认,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基本费及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结算时按有关部门核定调整。

(b)乙方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提交结算送审资料进行结算。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报送的关于工程量变更等导致工程款变化的结算资料不作为审查的依据。

(c)乙方提供的竣工资料如有缺项(如试验记录、调试记录等),则视为该项工序现场未做,在工程结算中此部分费用将予以扣除。

(d)本工程最终结算价以审计单位审核为准。为避免乙方虚报竣工结算价款,最终审计核减率在5%以下(含5%),审核费用由甲方承担,核减率在5%-10%之间(含10%),由乙方承担一半审核费用,核减率在10%以上,由乙方承担全部审核费用。乙方承担的审核费用在结算付款中扣除。

10 、关于材料及配件供应的约定

10.1 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及配件、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10.2 工程项目中所用所有主材必须征得甲方认可,甲方保留主材甲供的权利。

11、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11.1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11.2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11.3 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1.4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等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11.5 本建筑安装施工工程必须达到现行版的国家及江苏省的一切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若本工程实施期间有新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出台,则仍应满足新的标准要求。

12 、奖励和违约责任

12.1 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5000元违约金,逾期竣工超过 30天的甲方及委托采购机构有权不予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12.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班子人员 ,否则每更换项目负责人一次,甲方将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 1万元;项目管理班子其它人员每更换一次,或项目经理月到位率不足80%的,甲方将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5000元; 项目班子管理人员(除项目经理外)月到位率达不到 90%的,每人次罚1000元。

12.3 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12.4 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12.5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12.6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12.7 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2.8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约,如违约,由违约方承付本合同标的总价 5﹪的违约金给受损方,并赔偿受损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2.9乙方要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的管理,应安排专人负责车辆的冲洗及工地出入口的清理保洁工作,不得污染城市道路,否则处于5000元/次的罚款。

13 、不可抗力

13.1 在执行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出现上述情况不受合同有关逾期责任制约;

13.2 不可抗力影响时间持续 30 日以上时,甲乙双方及时解除合同;

13.3 本条所述“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克服及不能避免的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地震等。

14 、纠纷解决办法

14.1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则通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14.2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应继续执行。

15 、破产终止合同

15.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甲方在任何时候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16、分包和转让

16.1 本合同不得转让。

16.2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乙方共同对甲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17、合同生效及其它

17.1 合同应在甲方、乙方签字,并在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7.2 本合同一式陆份,以中文书写,由甲方贰份、乙方贰份,见证方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各执壹份。

17.3 本合同服务实施期间所发生的合同纠纷,甲方与乙方进行处理。

17.4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随项目的深化,如合同内容需修改或追加补充,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并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提交一份给见证方备案。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7.5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甲 方(单位盖章):

地 址: 电 话:

代表签字:

乙 方(单位盖章):

地 址: 电 话:

见证方(单位盖章):

地 址:

电 话:

代表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内包括合同约定的全部承包项目。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凡属乙方加工及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及材料质量等质量问题造成的需返工修补的情况。

二、质量保修期

1、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开始计算。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2 年 ,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 年内因工程质量问题所发生的材料费、保修人工费等均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和更换。

2、在乙方对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时,乙方应相应延长维修或更换部分的质量保证期。

3、质量保证期内因甲方原因或自然灾害而造成的损坏,乙方不承担保修责任,但乙方有义务对此进行维修,维修发生的材料和人工费用由甲方承担。

4、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5、装修工程为 2 年;

6、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7、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8、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包人要确保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的 3%。本工程双方约定的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不计。

六、质量保修金的退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将剩余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返还承包人。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期内因承包人不能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有权另请第三方维修,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倍从保修金中扣除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承诺书

本单位郑重承诺:在 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各项规定。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投入和使用,编制、审核及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确保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和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的法定义务,决不以包代管,决不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单位法定代表人 授权 为本工程项目经理。

承诺期内,若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本企业和承诺人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法定代表人(签名)

承诺日期

联系方式

项目经理(签名)

承诺日期

联系方式

(单位公章)


工程合同编号:

廉政合同编号: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廉 政 合 同


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和市场经营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本项目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双方人员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就工程费用、材料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等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公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由甲方负责,乙方配合,及时将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录入邗江区政府投资工程电子监察管理系统,并保证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积极开展相互监督,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本合同行为的,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向乙方索要、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或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禁止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或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禁止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禁止允许、纵容配偶、子女从事与乙方承包本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并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五)禁止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合同规定外的材料、设备和服务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二)不准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健身、娱乐和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为甲方单位和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和装修住房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第三条责任行为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中止工程项目建设合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将依据《扬州市邗江区建设工程市场廉政准入规定》等给予乙方处罚。

(三)乙方如将部分辅助项目分包的,有责任向承包方交待本合同的具体内容,并要求其严格执行本合同规定。

(四)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甲方人员、工程监理及中介方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中止工程建设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可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五)甲乙双方人员赠送、贿赂、接受或索要钱物的行为,如果一方发生,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主动报告本单位领导,或向区纪委、监察局、检察院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 本合同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资金结清时止。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各镇(街道)纪(工)委(监察室)或各主管部门备案。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四章 项目需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2021年度杨寿镇爱国村、东兴村、新龙村、方集村土地增减挂钩及占补平衡项目。

2、工期要求:合同签订后18日历天内完成整个工程的工程量并且验收合格,可交付采购人竣工验收投入使用。

3、投标人应确保其技术建议以及所提供的设施的完整性、实用性,保证全部工作面及时投入正常使用。所有施工材料应符合要求,并满足施工工期、施工安全的需要;若出现因投标人提供的设施不满足要求、不合理,或者其所提供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不全面,而导致无法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状况,投标人负全部责任。

4、采购预算:16.29万元,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16.29万元,最终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做无效响应处理。

5、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施工。

6、验收:采购项目总体验收。项目施工完成后,由采购人会同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组织开展对所有施工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形成专门的验收报告。如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进行整改直至验收通过。

二、其他磋商须知

1、报价应按照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格式,不得改变工程量清单,不可竞争费用不得让利。供应商首轮报价应有详细的报价组成,其中暂列金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应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费用、费率报价。

2、最终以总价方式报价,首轮报价中的不可竞争费仍适用于最终报价,成交价即合同价为最终报价。首轮报价×(1-让利幅度)=最终报价(合同价),首轮报价明细仍为合同价的组成部分,总价汇总表在签定合同前根据成交结果修正。

3、本工程结算价需经有关部门审定确认,合同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结算时按有权部门的核定结果调整;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规费、税金前)在工程款支付时、结算审定结果中扣除。

4、供应商应彻底自行踏勘现场,以充分了解项目位置、交通状况以及工作范围等任何足以影响其报价的情况。任何忽视或误解项目基本情况,而使采购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蒙受的损失,将由供应商进行赔偿。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现状道路通畅;交通便利,有道路通入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要求:必须符合当地环保部门对噪音、粉尘、污水、垃圾的限制或处理要求。

5、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包干,本项目承包范围为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附件范围相关的内容。供应商应根据附件内容以现场踏勘为准仔细核对工程量清单,核对内容包括清单数量、清单特征、计量单位等,并将疑问在提问截止时间书面提出,如未提出任何疑问,则视为对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存在问题,漏报项视为价格已分摊到其他清单项中,供应商自行承担工程量清单数量偏差、漏项及清单错误的风险。否则自行承担所有损失。

6、施工质量要求:合格,项目免费质保期:两年,按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7、供应商需要采购的部分主要材料应选用国内中档以上品牌,并达到环保要求。在签订合同之前,采购人如认为成交供应商在磋商文件提供的品牌达不到品牌的要求,则采购人可以要求成交供应商选用其它中等以上档次品牌,成交供应商须无条件接受且不增加其磋商报价。

8、成交供应商必须服从现场管理,对工序和材料及时报验,原材料及配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经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9、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及时清运,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建设工程不能影响整体美观,不能影响其他设施、设备的使用及功能,不能影响采购人正常工作开展。

10、施工过程中,供应商需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及周边相关财务、物品、设施等,因供应商的不规范操作、误操作等原因造成相关设施的损坏、设备的停用等后果均由供应商承担,由供应商原样修复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11、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11.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14〕448号)审核说明;

11.2、关于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的通知(扬建工〔2014〕20号);

11.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

11.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苏建价〔2019〕178号);

11.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苏建价〔2018〕24号);

11.6《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计价定额》(2016年);

11.7《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

11.8人工工资单价按2021年9月苏建函价〔2021〕379号文件执行;

11.9《扬州工程造价管理》2021年第9期指导价及市场价。

12、磋商报价编制要求

12.1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仅计取基本费和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增加费未计;

12.2所有磋商报价以人民币表示,供应商报价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2.3供应商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修改磋商函中的磋商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

12.4除磋商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磋商报价应根据磋商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供应商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本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自主合理报价,但不得低于企业成本价。

(1)本工程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投标截止时间前扬州工程造价管理最新发布信息价格作为报价的上限,缺项部分参照市场价格;扬州市现行的不可竞争费用内容及标准;现行的施工规范和标准;扬州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4) 其他的相关资料。包括不限于: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项目单价与其数量相乘的总和,应与投标报价汇总表总价及磋商响应函中的总价相符,不符时以单价数量的总和为准。

12.5报价中单价、合价均采用人民币表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必须按照磋商文件所提供的格式填入,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供应商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供应商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对采购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采购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供应商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磋商总价的计算。

12.6工程量清单成交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管理费及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

12.7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应当包括完成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项目以及与本项目相关的所需的全部费用,供应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如果出现少算、漏算费用或未填单价和合价的工程项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除本采购文件或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得调整。

12.8磋商报价汇总表”中的磋商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磋商报价汇总表”中的磋商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12.9 供应商应将下列不可竞争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计取,不得让利或降低标准计取:(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2)社会保障费、公积金;(3)省级以上财政、税收、物价等部门批准的税金及行政性规费;(4)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竞争费用;(5)材料暂估价格(详见附件)(6)专业工程暂估价(详见附件);(7)暂列金额(详见附件)。

12.10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项目单价与其数量相乘的总和,应与报价总价及磋商函中的磋商总价相符,不符时以单价与数量乘积的总和为准。

12.11属可竞争费用由供应商自主报价的,须满足下列要求:供应商根据企业定额报价的项目,其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远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时,应附有详细分析资料;工程主要材料单价远低于同期扬州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最低价格时,应附有材料供货单位的书面供应承诺。书面材料中要列出供货单位对材料的品牌、规格、质量等级、单价、数量等内容的承诺,并提供相关票据文件等证明材料;施工组织措施费用、管理费、利润远低于计国家及省计价规范标准时,应提供详细的分析资料。

13、供应商在报价时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和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提供完整齐全的文件。

14、磋商分项报价表即按照附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格式进行填报,分别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要求填报完整,漏报项视为价格已分摊到其他清单项中。

15、单价和总价均应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设备、材料、税金、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卸力费、安装调试费、资料费、保修期内维修费用及招标代理服务费、前期咨询费等直至完全交付采购人使用的所有费用。

16、供应商应当按磋商文件第六章中所提供的响应报价表文件格式填写,如不够用时,供应商可按同样格式自行编制和添补。

17、成交供应商需积极主动地配合采购人进行相关检测及施工完毕后验收,确保通过检测和验收,若出现检测不合格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成交供应商需要重新返工直至检测通过并且验收合格,由此导致的返工费等相关其他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并且采购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

18、供应商应综合考虑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因素与风险,若出现缺项、漏项等情况,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9、施工过程中,成交供应商需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及周边相关物品、设施等,因成交供应商的不规范操作、误操作等原因造成相关设施的损坏、设备的停用等后果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由成交供应商原样修复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章 评标办法、评标标准

一、评标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委会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磋商报价相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

二、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及政府采购不诚信记录扣分评审

1、小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1)依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苏财购〔2020〕19号)文件,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5%的扣除价格,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供应商需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企业声明函》。
(3)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自行填写。
2、残疾人福利单位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残疾人福利单位需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残疾人福利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3、监狱和戒毒企业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监狱和戒毒企业(简称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如不提供上述证明文件,价格将不做相应扣除。
(3)监狱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4、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5、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与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6、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的,联合体享受5%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7、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诚信记录分每减10分,给予本项目总分值2%的扣分,扣分最多不超过本项目总分值6%。

三、评标标准

项目

评分标准

报价

(30分)

以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最低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得满分30分,其他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其他报价)×30×100%(计算出的分值保留2位小数)

项目方案

(55分)

总体概述:工程概述、总体安排、及施工部署及施工段划分等健全、合理、规范、高效。(8 分)

概述科学、严密、合理,描述详细且具有针对性的得 8 分;概述较合理、严密、描述较为详细,不存在实施难度的得 6分;概述基本合理、描述一般、存在可操作性得 4 分;概述具有不合理项、描述略欠缺、存在一定的实施难度得 2 分;概述具有明显不合理项、描述欠缺、存在实施难度得 1 分,其余得 0 分。

平面布置: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及临时设施等施工现场的布置科学、合理、规范、高效。(8 分)

平面布置科学、严密、合理,描述详细且具有针对性的得 8分;平面布置较合理、严密、描述较为详细,不存在实施难度的得 6 分;平面布置基本合理、描述一般、存在可操作性得 4 分;平面布置具有不合理项、描述略欠缺、存在一定的实施难度得 2 分;平面布置具有明显不合理项、描述欠缺、存在实施难度得 1 分,其余得 0 分。

施工总进度计划:关于本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描述,以及为完成该计划所定措施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8 分)

施工总进度计划科学、严密、合理,描述详细且具有针对性的得 8 分;施工总进度计划较合理、严密、描述较为详细,不存在实施难度的得 6 分;施工总进度计划基本合理、描述一般、存在可操作性得 4 分;施工总进度划具有不合理项、描述略欠缺、存在一定的实施难度得 2 分;施工总进度计划具有明显不合理项、描述欠缺、存在实施难度得 1 分,其余得 0 分。

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该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具体施工技术措施科学、合理、操作性强、规范、高效。(8 分)

施工方案科学、严密、合理,描述详细且具有针对性的得 8分;施工方案较合理、严密、描述较为详细,不存在实施难度的得 6 分;施工方案基本合理、描述一般、存在可操作性得 4 分;施工方案具有不合理项、描述略欠缺、存在一定的实施难度得 2 分;施工方案具有明显不合理项、描述欠缺、存在实施难度得 1 分,其余得 0 分。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措施科学、合理、操作性强、规范、高效。(8 分)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科学、严密、合理,描述详细且具有针对性的得 8 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较合理、严密、描述较为详细,不存在实施难度的得 6 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合理、描述一般、存在可操作性得 4 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具有不合理项、描述略欠缺、存在一定的实施难度得 2 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具有明显不合理项、描述欠缺、存在实施难度得 1分,其余得 0 分。

机械设备的投入;用于该工程的机械及各种设备,及施工过程中的主要设备的使用管理等内容比较。(8 分)

投入完全符合项目实际,管理制度完备、使用方案详尽的得 8分;投入基本符合项目实际,管理制度比较完备、使用方案比较清楚的得 5 分;投入不足,基本能满足项目实施需要的得 2 分。

季节性施工:季节性施工、已有设备、管线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科学、合理、操作性强、高效。(4 分)

措施合理、有问题解决措施、预案、有合理化建议的得 4 分;措施较合理,能满足项目实施需要的得 2 分;措施简单,基本能满足项目实施需要的得 1 分。

劳动力配备:用于该工程的劳动力配备科学、合理、操作性强、高效。(3 分)

配备科学合理,方案详尽、考虑周全的得 3 分;配备比较合理、考虑较周全、能满足项目实施需要的得 2 分;配备简单,基本能满足项目实施需要的得 1 分。

综合分

(15分)

业绩

(3分)

供应商具有2018年1月1日以来类似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每有一项得3分,满分3分。

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合同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原件携带核查,无原件不得分。

项目负责人现场答辩

(12 分)

根据评审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各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携身份证原件进行现场书面作答,限时15分钟:

项目负责人现场答辩科学、细致全面、合理、描述详细且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强得12 分;

项目负责人现场答辩较完整、合理、描述较详细,可行性较强,不存在实施难度的得8分;

项目负责人现场答辩基本合理、描述一般、存在可操作性的得 5 分;

项目负责人现场答辩具有不合理项、描述略有欠缺、存在一定的实施难度的得3 分;

项目负责人现场答辩具有明显不合理项、描述欠缺、存在实施难度的得 1 分;

不参与答辩不得分。

合计

100分

注:1、针对评分标准中评分的每一条,供应商均应提供相关资料并作出相应说明供评委评判,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视为不具备该项得分的条件,资料须编好目录及页码。

2、供应商在投标时应备带评审时涉及到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以供评委会审查。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与响应文件同时提交,过后概不接受。

3、若发现有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视为无效投标,没收磋商保证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正或副本)

项 目 名 称:

编 号:

磋商供应商名称 :

日 期 :

说明:

对本章所有的响应文件格式 ,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但补充和修改不得造成与本格式内容有实质性的违背。

评分索引表

评分项目

在响应文件中的页码位置

响应文件主要目录

一、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响应对照表

、资信证明文件

磋商响应函

四、响应报价表

五、响应偏离表

项目需求响应方案

七、扬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八、供应商参加磋商确认函

九、……

一、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响应对照表

磋商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

序号

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响应内容

是否响应

(填是或者否)

响应文件中的

页码位置

1

2

3

4

5

6

7

8

9

10

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资信证明文件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1.1磋商响应函(原件)

1.2资格声明(原件)

1.3若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若授权代表参加的,须提供《法人授权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1.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1.5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税务、银行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2021年7月-2021年9月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