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招标通

东莞市虎门镇东方社区居民委员会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您的位置: 首页 > 招标公告 > 虎门镇东方社区解放路38号商铺出租
虎门镇东方社区解放路38号商铺出租

招标详情

虎门镇东方社区解放路38号商铺出租
发表日期:2021-10-27 09:52

交 易 公 告

交易编号:ZBGG2021-1320

东莞市虎门镇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受东莞市虎门镇东方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将对位于虎门镇东方社区解放路38号-商铺使用权租赁进行竞投,欢迎有意参加者前来报名竞投。

一、竞投项目基本情况

资产编号

资产性质

交易面积

租赁年限

交易底价

加价幅度

保证金

资产地址

资产图片

2020006

经营性资产

8.00平方米

3年

600元/月

100元/月

1800.00元

虎门镇东方社区解放路38号

下载
下载

二、资产的使用范围: 商业,不得用于经营餐饮、危险品及化工产品、托儿托管、养老服务等行业。

三、行业要求: 商业,不得用于经营餐饮、危险品及化工产品、托儿托管、养老服务等行业。

四、竞价单位准入条件

本项目不接受纳入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信用风险警示名单的意向人竞投报名。存在以下情况的不接受报名: 1、单位或个人对同一交易标的竞得后2次弃标的,从第2次弃标之日起3年内纳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在全市范围内,单位或个人对不同交易标的竞得后3次弃标的,从第3次弃标之日起3年内纳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 2、在全市范围内,单位或个人参加平台交易,报名交易累计10次以上不进行有效报价的,从累计10次不报价之日起3年内纳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 3、承租人违反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交易合同约定转租、分租物业,或违反市、镇(街道)关于遏制“二手房东”哄抬工业厂房租赁价格的政策规定的,从审查确认之日起3年内纳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 4、集体经济组织已在交易公告或合同中履行瑕疵披露责任,竞得人仍以集体资产存在已披露的瑕疵为由拒不履行合同的; 5、单位或个人在交易活动中经查实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干扰正常交易秩序情形的; 6、集体资产的承租人拖欠应缴租金超过6个月,或其他欠款超过6个月(从第一笔欠款起算)且累计欠款金额超过1万元的; 7、单位或个人因违规参与平台交易、放弃交易、不符合条件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等原因,按规则应被没收交易保证金而拒不履行的; 8、因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后不撤出原租用的集体资产或其他不良履约情况造成租赁合同双方仲裁、诉讼等纠纷,承租人尚未依法承担其应承担的全部违约责任的; 9、单位或个人经平台交易签订集体土地使用合同但未按约定使用土地,造成违法用地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10、已被纳入各级国家机关或授权单位依法公布的其他信用警示名单的; 11、依镇(街道)关于信用警示的制度规则应予以信用警示的。

五、本次项目采用网上竞投方式竞投,按照总价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竞投意向人请通过东莞市集体资产网上交易平台进行网上报名、缴纳保证金以及参与报价等,操作指引详见本网站“交易指南”栏目,对不按操作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则规定的步骤和要求进行操作的,造成的损失由竞投意向人自行承担。

六、申请时间及交易保证金缴纳

竞投意向人,请于2021年11月03日 16点30分前通过东莞市集体资产网上交易平台进行网上报名,并于2021年11月04日 11点30分前将保证金汇入系统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无效。保证金必须通过银行账户转账汇入,现金汇入无效。账号开户人与网上交易账号申请人必须同一个人。由于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大额资金(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跨行转账,在非工作日期间(如周六、周日或法定节假日)和非营业时间停止运行,请竞投意向人注意咨询受理转出银行和提前安排保证金转出时间。

七、竞投意向人报名条件

(一)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以企业名义竞投的须提供);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与复印件(如有须提供);

(三)居民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以个人名义竞投的须提供);

(四)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的须提供);

(五)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须提供)。

网上竞价交易采取先竞价后审核竞投资格的方式。网上竞价结束后,最终中标的竞投人请于2021年11月08日15时30分前携带以上资料到交易组织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业主单位签订成交合同。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格审核或经交易中心审核不符合报名资格的竞投人,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全部竞投保证金。

意向人到前台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或参加现场交易会时,必需自觉佩戴口罩,向工作人员出示粤康码绿码或莞e申报等其他有效健康证明,并且配合工作人员测量体温,经工作人员核准后方可进入相关场地。

八、看样时间

本中心与业主组织看样时间为:2021年11月02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意向竞投人敬请提前联系本中心或业主。其余时间,请竞投意向人自行看样。资产图片仅作参考,与实物不一定一致。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交易组织机构不承担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九、公示时间

本交易公告公示时间为:2021年10月27日至2021年11月03日。

十、竞投时间

本次交易竞投时间为:2021年11月05日14时00分00秒至2021年11月05日16时00分00秒,竞投人请在规定时间内参与报价。本次交易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结束前,每最后3分钟如果有竞投人出价,就自动延迟180秒,最大延迟次数999次。

十一、中标人审核资料时间

中标人需在2021年11月08日15时30分前到交易中心提交审核资料。如中标人不按时提交资料完成资格审核或资格审核不通过或未能按时与业主单位签订成交合同的,中标人已交纳的保证金归业主单位所有。

十二、其他信息

十三、联系方式

东莞市虎门镇东方社区居民委员会

联系人: 伦先生

联系电话: 0769-85511182

东莞市虎门镇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

联系地址: 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305号富民服装商务中心21楼

联系电话: 0769-82256188

网址: http://dgnzb.dg.gov.cn

东莞市虎门镇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

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ASUS 微软用户 5 2 2021-09-30T01:56:00Z 2018-04-25T08:10:00Z 2021-10-11T07:54:00Z 1 572 3265 china 27 7 3830 11.5604 合同编号: 商 铺 租赁合同书 商铺名称:虎门镇东方社区解放路38号商铺 出租方名称: 东莞市虎门镇东方社区居民委员会 承租方名称: 资产权属:东莞市虎门镇东方社区居民委员会 出租方:东莞市虎门镇东方社区居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商铺 1、甲方将位于 虎门镇东方社区解放路38号 的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商铺为 1 层,面积共 8 平方米。 2、租赁物属于甲方所有。 第二条 经营用途 1、乙方租赁甲方商铺用于 商业,不得用于经营餐饮、危险品及化工产品、托儿托管、养老服务等行业 。 2、该租赁物 没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产证,乙方同意按现状承租。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为 3年 ,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免租期(装修或筹备试业期)为 / 个月,即从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止。免租期内只免收应缴租金,一切非租金的经营费用如水电费等由乙方按规定交纳。 第四条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1、租金为 元/月(大写:人民币 )。 2、租金每隔 _/_(不计免租期)递增 _/_% ,自_/_年_/_月_/_日起开始递增。 3、租金按月缴交。乙方于每月 5 日前将当月租金转入甲方银行账户( 开户行: 东莞银行虎门支行 ,户名 东莞市虎门镇东方社区居民委员会 ,账号: 500050557310026 )。 4、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需一次性向甲方缴交相当于_3_个月租金的租赁履约保证金,共 元和预缴计租期第一个月租金 元,两项合计人民币 元。 租赁期满并结清租金和各项费用后,甲方将租赁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以上租金为甲方应得纯收租金,乙方实际应交租金额为本条约定租金加租赁税费之和。 第五条 商铺交付 1、甲方将商铺交付给乙方时,甲、乙双方应在商铺现场,乙方对商铺状况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协商解决。 2、商铺交付后,乙方应当场签具《商铺移交证明书》给甲方。乙方如不签具《商铺移交证明书》或无故不接受移交,经甲方书面通知移交后,视为甲方已履行物业移交义务。 3、本商铺为按现状出租,商铺移交后实测面积与合同载明面积有出入的,合同租金不调整,仍按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交纳。 第六条 商铺使用 1、乙方应当合理使用和维护租赁商铺及其附属设施。 2、乙方必须办齐工商、税务、消防、卫生等经营所需各项证照,照章缴纳税费,不得无照经营。乙方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需甲方协助的,甲方予以协助,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不得经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经营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利权的产品,不得销售无合法来源的产品。 4、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法规和市场的管理规定,签订并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责任保证书》,并按照乙方所经营行业的要求自行承担费用安装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及负责按消防部门的要求办理消防验收,确保消防安全;不得在租赁商铺内存放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物品;不得在租赁商铺内作家庭式居住,不得使用电炉、大容量电炊具、石油气炉等明火炉具及点明火照明;必须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铺位前及通道不得堆放物品。 5、乙方租赁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务、风险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应当负责购买承租房屋及租赁房屋内的全部财产的火灾和其他意外保险;因未购买保险所不能补救的财产损失和风险,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6、甲方有权检查商铺使用、消防安全等情况。乙方在遵守本合同的前提下享有租赁商铺使用权,甲方对乙方的合法经营活动不进行干扰妨碍。 第七条 商铺维护和装修 1、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日常维护和维修,以及电梯、消防和其他附属设备设施的保养、维修、年检及其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但租赁物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建筑结构问题由甲方负责维修。 2、乙方应定期检查租赁物。乙方认为租赁物出现不归责于乙方的建筑结构问题的,应采取适当措施防范损失并及时通知甲方。 3、乙方如装修商铺,装修工程发包和设计、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必须提交甲方审批和备案。装修不得损坏建筑物主体结构和相关附属设备设施。 4、乙方接收租赁房屋后,应当安装消防设施,并报消防部门办理消防验收,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原已通过消防验收且消防部门同意不另行办理验收的除外),相关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转租规定 1、乙方应将租赁商铺用作自营使用,不得转租。确需转租的,应经甲方许可并办理转租手续。转租合同必须交甲方审查和备案。 2、经甲方同意乙方转租的,乙方不得向次承租人收取超过 三个月 租金的押金,不得向次承租人跨 月 预收租金;水电费和其他费用必须按有关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与次承租人结算,不得随意调高收费价格,不得自立名目向次承租人滥收费用。 3、乙方转租的,乙方应当与次承租人共同向本合同甲方履行和承担本合同乙方的义务和责任;次承租人与乙方之间因租赁而发生的争议或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与甲方无关。 4、经甲方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只在甲乙双方合同履行期内有效。如因乙方原因致甲乙双方合同解除(中途终止)的,转(分)租合同同时终止;次承租人因此遭受损失的,由次承租人与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转(分)租合同必须明确规定此项转租条件,方可转(分)租。 第九条 合同变更和终止 1、合同期内,除本合同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要求变更或终止合同。 2、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承租人在合同期内无条件服从并配合城乡和社区规划建设需要。社区规划建设需要收回租赁物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3、因政府征用或社区规划建设需要提前收回租赁物的,对于乙方承包期间出资建造的房屋、装修和其他建筑设施,需支付建筑物补偿的,补偿款 按照已过合同期与剩余合同期的时间比例进行分割,分别归甲方和乙方所有 ;乙方出资的生产经营设备的补偿归乙方。本条约定之外的其他补偿全部归甲方所有。 4、乙方如需在合同期满后续租,应当在租赁期最后 三个月 之前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乙方在租赁期最后 三个月 之前不通知甲方的,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 5、租赁终止后,乙方应当将商铺以完好状态归还甲方。归还商铺时,房屋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或损坏。商铺及其装修如有损坏,乙方应当负责维修或赔偿。 6、租赁终止后,乙方应当及时退铺。如迟延退铺的,自延迟之日起加倍计收租金,甲方并有权不经诉讼程序直接收回租赁商铺,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时缴交租金,按应缴租金逐日计加收 1 %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随时没收履约保证金、追回乙方拖欠款项、收回商铺及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不予赔偿: (1)未按时交付履约保证金; (2)拖欠租金超过 一个月 的; (3)拖欠员工工资超过 一个月 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动商铺结构; (5)改变租用商铺的经营用途;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商铺的部分或全部转借、转租、转让他人; (7)有其他违约行为,经甲方催告仍不改正的。 3、甲方如违反本合同在租赁期内收回商铺的,应退还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并以 2 倍履约保证金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赔偿给乙方。 4、乙方违反本合同在租赁期内退租的,甲方不退还所收乙方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 缔约责任 1、双方确认,双方均对本合同租赁物的报建手续问题和建设情况充分了解;确认本合同标的物为按土地使用权和建设的现状租赁。双方均承诺谨遵诚实信用原则,对本项出租及双方租赁合同的效力不持任何异议。 2、合同期内,如任何一方违约以房屋报建手续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或因一方的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或不必要继续履行(包括导致合同解除或被确认无效等情况),从而导致另一方不能实现双方约定的合同利益的,则该违约的一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另一方因此所受全部直接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十二条 通知事项 1、甲方需通知或送达乙方的通知事项或文书,甲方按以下方式向乙方进行的邮寄送达、电子邮件送达或手机短信送达,均视为有效送达: 地址: 收件人: 电子邮件: 联系电话: 2、乙方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相应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2、本合同书一式三份,镇交易管理中心、甲、乙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订即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PAGE PAGE 2 / NUMPAGES 8 PAGE 1 / NUMPAGES 8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