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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第一医院(长沙市传染病医院、长沙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厨具设备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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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原址改扩建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招标详情

长沙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原址改扩建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 2021-10-28

项目名称 长沙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原址改扩建项目工程总承包
项目编号 430105202005114835 招标人 长沙市第一医院
交易分类 建设工程 所属管辖范围 市辖
投资项目统一编码 2020-430100-84-01-015556

1.项目概况

1.1 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

项目名称长沙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原址改扩建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文名称及编号长发改审【2020】45号,项目业主为长沙市第一医院,项目管理单位为湖南长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主要建设内容传染楼、应急发热门诊、综合医疗楼及其附属工程,项目总投资为95276.85万元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财政资金,已落实。

1.2招标项目概况

1.2.1 招标项目或标段(以下简称:招标项目)名称:长沙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原址改扩建项目工程总承包;

1.2.2 建设地点:长沙市开福区;

1.2.3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街道高源村,项目规划床位 1000 张(传染病床位 600 张,综合床位 400 张),总建筑面积约146000㎡。项目整体一次性招标,具体分两期实施,其中一期建设传染病院区,建设床位 600 张,新建建筑面积约 90120 ㎡,其中地上部分包括传染楼1栋52820 ㎡,应急发热门诊楼1栋5500㎡,污水处理站252㎡,垃圾站115㎡,液氧站29㎡;二期建设综合病区,建设床位 400 张,新建建筑面积约 55880 ㎡,地上部分为综合医疗楼36574㎡;一二期地下室面积共计50710㎡。

1.3 工期要求:总工期48个月,其中,设计工期为2个月,施工工期为46个月(日历日,下同) 月;

1.4 招标范围:包括本项目三通一平(不包括原有建筑拆除及其垃圾外运,但包括红线内原有建筑基础的破除以及与方舱实验室有关的基础破除,设施、设备的拆除,清理外运)、从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结(决)算阶段至缺陷责任期阶段的设计、采购、施工全过程均属本工程招标范围。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承发包范围。

设计工作内容:对招标人提供的建设前期资料进行复核,并提出补充和完善;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批复、对应的初步设计图纸等招标文件及其附件为依据,完成施工图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单体报建图、总图、基坑支护(评审)、建筑、结构、人防设计、给排水设计、消防设计、暖通设计、强电及变配电设计(含电力外线设计)、弱电及智能化设计、装饰装修设计、幕墙设计、装配式建筑、抗震支架、医用气体、标识系统、医气设计、直饮水及医疗用水、辐射防护工程、实验室工艺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物流传输系统、智能污物收集系统、专业医疗(包括手术室、医用净化系统、病理科、检验科、供应室、正负压病房等特殊医疗功能用房的设计)、医疗设备配套设计及所有专业的二次深化设计、BIM设计、海绵城市设计、室外管网、道路、室外附属工程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包含屋顶花园景观设计)、楼宇亮化、垃圾站、救护车冲洗点、综合管网、节能与绿色建筑、围墙、燃气工程等设计及各阶段的报批报建、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现场设计服务、参与竣工验收及质量保修阶段设计服务等与本工程所有设计相关的全部工作。所有设计图纸均应达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16】247 号)规定的设计编制深度,且应达到现行的设计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满足招标人公共救治传染病平战结合各项功能及院感使用要求,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和审查。

施工及采购工作内容: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对应的初步设计图纸为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三通一平(临水、临电、临时施工道路、场地平整施工,不包括原有建筑拆除及其垃圾外运,但包括红线内原有建筑基础的破除以及与方舱实验室有关的基础破除,设施,设备的拆除,清理外运);土石方与基坑支护工程;建筑物和构筑物(含传染楼、应急发热门诊楼、综合医疗楼、地下室、污水处理站、垃圾站、液氧站)的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包括给排水、电气照明、应急照明、火灾自动报警、消防、通风空调、净化空调、抗震支架、弱电、充电桩、人防工程、电梯等工程);专项安装工程(变配电工程、柴油发电机设备、UPS设备、弱电机房工程、空调冷热源、医疗气体工程、直饮水及医疗用水工程、厨房设备、物流系统、光伏发电系统、污水处理中心工艺设备工程、智能污物收集系统(只预留管井));室外工程(室外土石方、护坡、围墙、园建(含道路)、绿化、总图给排水、景观给排水(含屋顶花园)、电气(管线预埋)、景观电气照明(含屋顶花园)、弱电、充电桩、外墙亮化、附属设施、绿色建筑费用、市政管网接驳工程);供电外线引入、燃气工程等全项目所有工程施工、设备材料采购;联调联试;竣工验收及备案;竣工结算及质量保修期的服务等工作内容,达到交钥匙工程目的。施工范围最终以招标人签字认可、并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的施工图为准。但不包括医疗设备、可移动医疗及办公家具电器的采购、智能污物收集系统设备安装、标识系统工程的实施。

本项目要求用 BIM 技术进行设计和施工管理。

1.5质量要求:

(1)设计质量要求:满足国家、省、市、行业规范及施工需求,并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2)工程质量要求:达到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

2.资格要求

2.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2.2 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1)施工资质: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

(2)设计资质: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

2.3 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的建筑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可以兼任施工项目负责人;

2.4 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的建筑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5 拟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的壹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资格;

2.6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7 投标人可以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 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2.8 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要求,企业承担过1项类似工程;类似工程业绩的相关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2.9 本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

允许参加投标,且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同步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其中设计图纸提供可编辑的CAD版本。

2.10 其他要求:

2.10.1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不超过二个独立法人组成,联合体牵头人应为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企业。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

务,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依法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成员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5)联合体应由牵头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并由牵头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授权同一人作为代理人,办理投标事宜,对联合体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3.资格审查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4.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 湘建监督[2021]36号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估法。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有投标意愿者,请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起在 长沙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电 子 服 务 平 台( http://fwpt.csggzy.cn/) 下载数据电文形式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加载至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招标文件与其提供的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5.2 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投标人应当在长沙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电 子 服 务 平 台( http://fwpt.csggzy.cn/)进行注册登记和CA认证。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 2021 年11月 29 日 09时 00 分。请投标人登录 长沙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电 子 服 务 平 台( http://fwpt.csggzy.cn/)下载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予以拒收。

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后 40 分钟。请投标人确保投标文件如期解密。在开标现场解密的,请投标人自备解密电脑和网络。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www.bidding.hunan.gov.cn、《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 http://fwpt.csggzy.cn/ 、《 长 沙 市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监 管 网 》http://szjw.changsha.gov.cn/zbtbjgw/ 上发布。

8.行政监督

本次招标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 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 ,电话0731-84898622、0731-89919392 。

9.其它

9.1 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在投标前可在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 http://fwpt.csggzy.cn/) 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请各投标人及时下载安装正确版本软件,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需使用电子标书编制软件制作投标文件。需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办理企业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法人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签字章等。

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电子系统使用操作遇到问题时可及时向软件公司咨询,咨询联系方式: 0731-89938899(长沙市岳麓区岳华路 279 号) 。

9.2省外施工、设计入湘企业应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基本信息登记。

9.3招标人或行政监管部门需要留存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纸质文件资料进行归档时,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从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下载提供。当提供的纸质文件资料与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记录的电子文件资料不一致时,以电子文件资料为准。

9.4 按照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行公共资源交易事前信用承诺及简化市场主体信息入库流程的通知》要求,投标人应当在参与投标之前,登录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fwpt.csggzy.cn/),进行事前信用承诺,提交《信用承诺书》。

10.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长沙市第一医院 ;

地 址: 长沙市开福区营盘路311号 ;

联 系 人: 王先生 ;

电 话: 13787183988 ;

项目管理单位:湖南长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人民东路99号长房国际大厦403;

联 系 人:潘先生 ;

电 话:0731-82926778 ;

招标代理机构: 国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 址: 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与观沙岭路交界东北角,湘江财富金融中心D座1118;

联 系 人: 徐煦、张永光、苏永堂 ;

电 话: 0731-85500316/18674884473 。

2021 年 10 月 28 日


相关附件:

招标文件正文.pdf
初步设计文本、可研文本、项目建议书批复.rar
20211027挂网版CAD图纸(1).rar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使 用 说 明 一、《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 (以下简称《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 二、《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 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的电子招标。 三、《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 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和□标示的,由招标人根 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和勾选。确实没有需 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其余内容应当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标 准文件》中引用的政策文件发生了变化的,由招标人进行调整。 四、招标人按照《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 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五、《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以附件方式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情形、 评定分离工作规则等是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有关条款的总结和补充, 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 六、《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采用《建设 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和附件(除以空格标示 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和选择性内容外)。填空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 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七、《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招标人应当结合 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补充。 长沙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原址改扩建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长沙市第一医院(盖单位章) 项目管理单位:湖南长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日 期: 2021 年 10 月 28 日 目 录 第 一 卷 ............................................................................................................................ 3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项目) ....................................... 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9 第三章 评标办法 .............................................................................................................. 3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54 第 二 卷 ........................................................................................................................ 134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 135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 294 第 三 卷 ........................................................................................................................ 295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 296 第 一 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项目) 长沙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原址改扩建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1.项目概况 1.1 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 项目名称长沙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原址改扩建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长沙市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批文名称及编号长发改审【2020】45号,项目业主为长沙市第一医院,项目管理单 位为湖南长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主要建设内容传染楼、应急发热门诊、综合医疗楼及其附属工程, 项目总投资为 95276.85 万元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财政资金,已落实。 1.2 招标项目概况 1.2.1 招标项目或标段(以下简称:招标项目)名称:长沙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原址改扩建项 目工程总承包; 1.2.2 建设地点:长沙市开福区; 1.2.3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街道高源村,项目规划床位 1000 张(传染病床位 600 张,综合 床位 400 张),总建筑面积约 146000 ㎡。项目整体一次性招标,具体分两期实施,其中一期建设 传染病院区,建设床位 600 张,新建建筑面积约 90120 ㎡,其中地上部分包括传染楼 1栋 52820 ㎡, 应急发热门诊楼 1栋 5500 ㎡,污水处理站 252 ㎡,垃圾站 115 ㎡,液氧站 29 ㎡;二期建设综合病 区,建设床位 400 张,新建建筑面积约 55880 ㎡,地上部分为综合医疗楼 36574 ㎡;一二期地下 室面积共计 50710㎡。 1.3 工期要求:总工期 48 个月,其中,设计工期为 2 个月,施工工期为 46 个月(日历日,下 同)?月□年; 1.4 招标范围:包括本项目三通一平(不包括原有建筑拆除及其垃圾外运,但包括红线内原有 建筑基础的破除以及与方舱实验室有关的基础破除,设施、设备的拆除,清理外运)、从施工图设 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结(决)算阶段至缺陷责任期阶段的设计、采 购、施工全过程均属本工程招标范围。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承发包范围。 设计工作内容:对招标人提供的建设前期资料进行复核,并提出补充和完善;以经批准的初步 设计批复、对应的初步设计图纸等招标文件及其附件为依据,完成施工图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单体 报建图、总图、基坑支护(评审)、建筑、结构、人防设计、给排水设计、消防设计、暖通设计、 强电及变配电设计(含电力外线设计)、弱电及智能化设计、装饰装修设计、幕墙设计、装配式建 筑、抗震支架、医用气体、标识系统、医气设计、直饮水及医疗用水、辐射防护工程、实验室工艺 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物流传输系统、智能污物收集系统、专业医疗(包括手术室、医用净化系统、 病理科、检验科、供应室、正负压病房等特殊医疗功能用房的设计)、医疗设备配套设计及所有专 业的二次深化设计、BIM 设计、海绵城市设计、室外管网、道路、室外附属工程设计、园林绿化设 计(包含屋顶花园景观设计)、楼宇亮化、垃圾站、救护车冲洗点、综合管网、节能与绿色建筑、 围墙、燃气工程等设计及各阶段的报批报建、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现场设计服务、参与竣工验收 及质量保修阶段设计服务等与本工程所有设计相关的全部工作。所有设计图纸均应达到《建筑工程 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16】247 号)规定的设计编制深度,且应达到现行的设计规范、 规程、标准的要求,满足招标人公共救治传染病平战结合各项功能及院感使用要求,并通过政府主 管部门的相关审批和审查。 施工及采购工作内容: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对应的初步设计图纸为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本项 目三通一平(临水、临电、临时施工道路、场地平整施工,不包括原有建筑拆除及其垃圾外运,但 包括红线内原有建筑基础的破除以及与方舱实验室有关的基础破除,设施,设备的拆除,清理外运); 土石方与基坑支护工程;建筑物和构筑物(含传染楼、应急发热门诊楼、综合医疗楼、地下室、污 水处理站、垃圾站、液氧站)的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包括给排水、电气照 明、应急照明、火灾自动报警、消防、通风空调、净化空调、抗震支架、弱电、充电桩、人防工程、 电梯等工程);专项安装工程(变配电工程、柴油发电机设备、UPS 设备、弱电机房工程、空调冷 热源、医疗气体工程、直饮水及医疗用水工程、厨房设备、物流系统、光伏发电系统、污水处理中 心工艺设备工程、智能污物收集系统(只预留管井));室外工程(室外土石方、护坡、围墙、园 建(含道路)、绿化、总图给排水、景观给排水(含屋顶花园)、电气(管线预埋)、景观电气照明 (含屋顶花园)、弱电、充电桩、外墙亮化、附属设施、绿色建筑费用、市政管网接驳工程);供 电外线引入、燃气工程等全项目所有工程施工、设备材料采购;联调联试;竣工验收及备案;竣工 结算及质量保修期的服务等工作内容,达到交钥匙工程目的。施工范围最终以招标人签字认可、并 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的施工图为准。但不包括医疗设备、可移动医疗及办公家具电器的 采购、智能污物收集系统设备安装、标识系统工程的实施。 本项目要求用 BIM 技术进行设计和施工管理。 1.5 质量要求: (1)设计质量要求:满足国家、省、市、行业规范及施工需求,并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2)工程质量要求:达到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 2.资格要求 2.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2.2 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1)施工资质: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安 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 (2)设计资质: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 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 2.3 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的建筑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 执业资格同时具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可以兼任施工项目负 责人; 2.4 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的建筑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 格,同时具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5 拟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的壹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资格□职 称; 2.6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7 投标人可以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 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个标段(适用 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2.8 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不要求 ?要求,企业承担过 1项类似工程;类似工程业绩的相关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2.9 本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 □不得参加投标 ?允许参加投标,且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同步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 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其中设计图纸提供可编辑的 CAD版本。 2.10 其他要求: 2.10.1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不超过二个独立法人组成,联合体牵头人应为具 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企业。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 务,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依法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成员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 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 约束力。 (5)联合体应由牵头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并由牵头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授权同一人作为代理人,办理投标事宜,对联合体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3.资格审查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4.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 湘建监督[2021]36 号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估法。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有投标意愿者,请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起在 长沙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电 子 服 务 平 台( http://fwpt.csggzy.cn/) 下载数据电文形式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加载至招标投标交易 平台的招标文件与其提供的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5.2 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投标人应当在长沙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电 子 服 务 平 台( http://fwpt.csggzy.cn/)进行注册登记和 CA认证。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 2021 年 11月 29 日 09 时 00 分。请投标人登录 长沙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电 子 服 务 平 台 ( http://fwpt.csggzy.cn/)下载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予以拒收。 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后 40 分钟。请投标人确保投标文件如期解密。 在开标现场解密的,请投标人自备解密电脑和网络。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www.bidding.hunan.gov.cn、《长沙公共资源 交易电子服务平台》 http://fwpt.csggzy.cn/ 、《 长 沙 市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监 管 网 》http://szjw.changsha.gov.cn/zbtbjgw/ 上发布。 8.行政监督 本次招标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 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 ,电话 0731-84898622、 0731-89919392 。 9.其它 9.1 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在投标前可在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 ( http://fwpt.csggzy.cn/) 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请各投标人及时下载安装正确版本软件, 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需使用电子标书编制软件制作投标文件。需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办理企业 CA 数 字证书(含电子印章)、法人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签字章等。 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电子系统使用操作遇到问题时可及时向软件公司咨询,咨询联系方式: 0731-89938899(长沙市岳麓区岳华路 279 号) 。 9.2省外施工、设计入湘企业应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基本信息登记。 9.3招标人或行政监管部门需要留存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纸质文件资料进行归档时,应当由 招标代理机构从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下载提供。当提供的纸质文件资料与长沙公共资源 交易电子服务平台记录的电子文件资料不一致时,以电子文件资料为准。 9.4 按照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行公共资源交易事前信用承诺及简化 市场主体信息入库流程的通知》要求,投标人应当在参与投标之前,登录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 务平台(http://fwpt.csggzy.cn/),进行事前信用承诺,提交《信用承诺书》。 10.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长沙市第一医院 ; 地 址: 长沙市开福区营盘路 311号 ; 联 系 人: 王先生 ; 电 话: 13787183988 ; 项目管理单位:湖南长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人民东路 99 号长房国际大厦 403; 联 系 人:潘先生 ; 电 话:0731-82926778 ; 招标代理机构: 国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 址: 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与观沙岭路交界东北角,湘江财富金融中心 D 座 1118; 联 系 人: 徐煦、张永光、苏永堂 ; 电 话: 0731-85500316/18674884473 。 2021 年 10 月 28 日 9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 长沙市第一医院 地 址:长沙市开福区营盘路 311 号 联 系 人:王先生 电 话:13787183988 项目管理单位 名 称:湖南长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人民东路 99号长 房国际大厦 403 联 系 人:潘先生 电 话:0731-82926778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国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与观沙岭路交界东北角, 湘江财富金融中心 D座 1118 联 系 人:徐煦、张永光、苏永堂 电 话:0731-85500316/18674884473 1.1.4 招标项目名称 长沙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原址改扩建项目工程总承包 1.1.5 建设地点 长沙市开福区 1.3.1 招标范围 ?详见招标公告(适用于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项 目) 1.3.2 计划工期 总工期 48 个月,其中设计工期 2 个月,施工工期 46 个月□天 ?月□年 1.3.3 质量标准和 保修要求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满足国家、省、市、行业规范及施工需 求,并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达到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 标准的合格要求。 施工保修要求:按建设部 2000 年 80 号令相关规定保修. 1.4.1 资质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 效期; 2. 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1)施工资质: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 建筑工程施 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 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 (2)设计资质: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 工程设计综 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 (建筑工程)甲级资质; 10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3. 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的建 筑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书,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可以兼任施工项目负责 人; 4. 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具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的建筑工程 专业 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 资格,同时具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 5. 拟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具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的壹级注册 建筑师执业资格 ?资格□职称; 6 .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具体要求详见本表第 10.1 项; 7. 本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 位及其评估单位: □不得参加投标 ?允许参加投标,且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同步公开已 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其中设 计图纸提供可编辑的 CAD 版本; 8. 其他:根据湘建建﹝2020﹞208 号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须在投 标文件的投标函中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至少 10 人,含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书面承诺,在工程实施 时根据项目需要配备到位,并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4.2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不超过二个独立法人组成,联合体牵头人应 为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企业。 (2)联合体成员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 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 务,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依法向 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 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成员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 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 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5)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投 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 约束力。 (6)联合体应由牵头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并由牵头单位法 定代表人签字且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11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授权同一人作为代理人,办理投标事宜,对联合体成员均具有约 束力。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 成果补偿 ?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年 月 日, 踏勘地点: 1.10.1 招标人规定由分 包人承担的工作 / 1.10.2 投标人拟分包的 工作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除主体结构范围以外的工程,详见合 同专用条款第 4.5 条规定。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具有相应资质。 1.11 偏 离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 偏差幅度: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在招标期间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和其它 正式有效的函件等(如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时间 和方式 截止时间:2021 年 11 月 1 日 17:00 分(北京时间) 网络方式 ,提交至《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 (http:\\fwpt.csggzy.cn)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21 年 11 月 29 日 0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2.2.3 澄清和修改 招标文件的 方式 在 《 长 沙 市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监 管 网 》 (http://szjw.changsha.gov.cn/zbtbjgw/)《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 服务平台》(http://fwpt.csggzy.cn) 发布。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 的其他材料 在招标期间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和其它 正式有效的函件等(如有)。 3.2.4 最高投标限价和 其计算方法及编 制依据 本项目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由工程费和设计费两部分组成), 最高投标限价为(均含税):¥952768497.25 元。 其中: 工程费最高限价: 943012400.00 元 ( 含 暂 估 价 24035400.00 元 ) ; 设计费最高限价: 9756097.25 元(含 BIM 模型创建及咨询 费)。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 要求 1、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投标报价应包含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和施 工相关的所有费用。 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 要素。 3、投标人所报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同时也 不得低于企业成本价,否则投标报价无效,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 处理。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90 天(日历天) 12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3.4.1 投标保证 □不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1.形式: (1)□承诺 (2)□现金 (3)?保函: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函、担保公司担保(□ 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保险公司保证 保险 2.现金和保函的担保金额:人民币 捌拾万元 元(¥800000.00 元)。 3.提交方式: (1)采用现金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含),由投标人通过 其基本账户转账到达如下账户 户 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2)采用承诺或保函的,符合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节“投标函格式”规定。 4..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人递交。 5. 采用担保公司担保形式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担 保公司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取得银 行一定额度授信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担保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其他: 保函的开具按湘建监督[2018]244 号文规定执行。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 签字和(或)盖 章要求 投标文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加盖 印章),并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投标人加盖的单位公章与其营 业执照的单位名称应当一致。技术方案采用暗标评审方式的,详见 招标文件第七章第三节“技术方案格式(暗标)”的规定。 3.7.4 投标文件份数 投 标 人 登 录 长 沙 工 程 建 设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 http://gcjs.csggzy.cn/TPBidder) 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CSGCTF格式)一份 4.1.1 投标文件加密 要求 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加密 4.2.2 递交投标文件 地点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至 长沙工程建设电子交易系统 (http://gcjs.csggzy.cn/TPBidder) 4.2.3 是否退还投标 文件 ?否 □是,退还时间: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 标 地 点 : 长 沙 工 程 建 设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http:\\gcjs.csggzy.cn\TPBidder) 举行,所有投标人应准时在线 参加开标。同时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相应开标室(长沙市 岳麓区岳华路 279 号)设立开标会场。 13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6.1.1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7 人或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 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和水平。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根据项目专业分类,在监管部门监督下, 由招标人在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7.1 推荐中标候选人 和确定中标人 方式 ?排序法,即: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不超过 3 个有排序的中标候 选人,公示期满后招标人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评定分离法,即: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不超过 3 个不排序的中 标候选人,招标人按下列第 方式确定中标人。 (1)票决法:直接票决; (2)报价竞争法:最低投标价法; (3)因素法:□技术方案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两项得分之 和由高至低排序确定;□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 定。 7.3.1 履约担保 □不要求提供履约担保;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 1.保函形式:银行业金融机构保函、担保 公司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 保险公司保证保险 2. 担保金额: 中标价格的 8% 10 补充内容 10.1 类似工程业绩 1.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 (1)□不要求 ?要求,企业承担过 1 项类似工程; (2)类似工程业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类似工程业绩: / ?设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1095 天内,至少承担过 1 个单项合同工程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73000 ㎡(含)或单项合同工 程造价不少于 47600 万元的公共建筑类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或者工 程总承包项目类似业绩。 施工: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1095天内,至少承担过 1个单 项合同工程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73000 ㎡(含)或单项合同金额不 小于 47600 万元的公共建筑类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 项目类似业绩。(适用于设计或者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相关指标 要求不一致的特殊项目); 2.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的类似工程业绩: (1)独立投标人(设计资质)或联合体中设计单位类似工程业绩: ①个数:□0 个 □1 个 ?2 个 ②类似工程业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类似工程业绩:?独立投标人(设计资质)或联合体中设计单位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1095天内,至少承担过单项合同工程 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100000 ㎡(含)或单项合同工程造价不少于 66600 万元的公共建筑类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或者工程总承包项 目; □ / (适用于设计或者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相关指标要求不 一致的特殊项目); (2)独立投标人(施工资质)或联合体中施工单位类似工程业绩: ①个数:□0 个 □1 个 ?2 个 14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②类似工程业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类似工程业绩:?独立投标人(施工资质)或联合体中施工单位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1095天内,至少承担过单项合同工程 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100000 ㎡(含)或单项合同金额不小于 66600 万元的公共建筑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项目; □ / (适用于设计或者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相关指标要求不一 致的特殊项目);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提出要求,并符合以 下规定:投标人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为不超过招标项 目相关指标的 5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用于企业资信及 履约能力评审加分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为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 70%。 其中: 房屋建筑工程,采用层数、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单项 合同额等指标中的 1-2 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道路长度或 者面积、桥梁长度或者面积或者跨度或者结构、管道直径或者压 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供气能力、供热 能力、污水处理能力、垃圾处理能力、园林绿化规模以及单项合 同额等指标中的 1-2 项,单项合同额作为考核指标时,招标人应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单项合同额所涵盖的范围)。 3.类似工程业绩的考核要求: (1)考核依据: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交)、 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答疑文件明确可以作为考核依据的资料 的复印件为准,并提供“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 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体 现其作为设计人或承包人的项目网页截图。 相关指标不一致时,依次按照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 资料的顺序认定。竣工验收资料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字确认)或者竣工验收证明(由建设单位、施 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盖章认可,下同)。 设计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和经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批复(或初步设计备案表或初步设计 审查技术性文件或施工图审查备案文件)及答疑文件明确可以作 为考核依据的资料,时间以初步设计批复(或初步设计备案表或初 步设计审查技术性文件或施工图审查备案文件)为准。 (2)考核期限: 1095 天,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 之日起计算。类似工程业绩考核依据中竣工验收备案表未体现建 设单位签字之日的以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日期”栏中注明 的时间为准。 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不符合上述规定时,涉及投标人资格 条件的,应当认定该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决 其投标;涉及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加分的,独立投标人(设 计资质)或联合体中设计单位、独立投标人(施工资质)或联合 体中施工单位类似工程业绩不予加分。 10.2 企业资信及履约 能力评审的优良 信息 1. 独立投标人(设计资质)或联合体中设计单位的奖项加分个数: (1)国家级设计奖项:□0 个 □1 个 ?2 个 □三星绿色建筑标识(招标项目包含绿色建筑内容或要求的,招 标人可将三星绿色建筑标识纳入国家级设计奖项) (2)省级设计奖项:□0 个 □1 个 ?2 个 15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二星绿色建筑标识(招标项目包含绿色建筑内容或要求的,招 标人可将二星绿色建筑标识纳入省级设计设计奖项) 2. 独立投标人(施工资质)或联合体中施工单位的奖项加分个数: (1)国家级施工奖项(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0 个 □ 1 个 □2 个 ?3 个 (2)省级施工奖项(芙蓉奖、省优质工程奖):□0 个 □1 个 □ 2 个 ?3 个 □省绿色施工工程(招标项目包含绿色施工内容或要求的,招标 人可将省绿色施工工程纳入省级施工奖项) 3.独立投标人(施工资质)或联合体中施工单位的标准化工地加 分个数: (1)国家级 ①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学习交流项目:□0 个 ?1 个 □2 个 (2)省级 ①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 20 个 (规定区间 0-20 个) ②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 20 个 (规定区间 0-20 个) 4.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施工优良信息加分规定 独立投标人(施工资质)或联合体中施工单位的奖项加分个数: (1)国家级 ①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园林绿化获奖项目):□0 个 □1 个 □ 2 个 □3 个 (2)省级 ①湖南省园林优质奖:□0 个 □1 个 □2 个 □3 个 (3)标准化工地均不加分。 5.其他 / 10.3 企业资信及履约 能力评审的财务 状况 1.财务状况要求: ?银行授信额度 ?资产负债率 ?净资产 2.财务状况的考核依据: 银行授信额度以企业与银行签订有效的年度授信协议书为准, 多家银行的年度授信额度不能累加计算;净资产及资产负债率的评 审依据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人上一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 财务报表复印件为准,从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如投标人 无法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则可以再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为准, 否则相应评审项目不予计分;从每年的 5 月 1 日开始至 12 月 31 日,投标人应当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否则相应评审项目不予计 分。 16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0. 4 企业 资信 及履 约能 力评 审, 联合 体信 用评 价的 计分 方式 以联合体 投标,其 中设计单 位有两家 ( 含 两 家)以上 的 / 以联合体 投标的, 其中施工 单位有两 家(含两 家)以上 的 / 10.5 企业资信及履 约能力评审中联 合体组成中施工 单位有两家或两 家以上的现场安 全质量管理评价 的计分方式 / 10.6 进入详细评审 阶段投标人数量 的确定方式 (1)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未超过 9 家(不含本数)时, 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2)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超过 9 家(含本数)时, □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作进一步评 审比较。 ?按照技术方案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得分之和由高至低的 顺序确定 9 名合格投标人进入后续评审。 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得分之和相同时,依 次按照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得分、技术方案得分由高至低排序,和 评委票决顺序确定。 10.7 技术方案的规定 采用“暗标”评审方式,投标人应按照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三 节“技术方案格式(暗标)的编制要求”进行编制。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方案包括 BIM 技术应用; □技术方案不包括 BIM 技术应用 10.8 拟任工程总承包 项目负责人答辩 要求 ?不要求答辩 □要求答辩,答辩范围包括: / (由招标人从项目管理组 织方案、项目安全、质量、费用管控和进度控制等方面,根据招标 项目具体特点、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编写答辩范围)。 1、评标委员会根据答辩范围编写答辩题目,组织拟任工程总 承包项目负责人答辩。 2、答辩方式: □现场答辩,具体要求为: / ;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答辩,具体要求为: / 。 10.9 投标报价计税 方式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17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0.10 是否实行 计算机辅助评标 □否 ?是,按投标人须知附件 2-1“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编制及报送电子投标文件。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计算机辅助评标 方法见投标人须知附件 2-3。 10.11 委托代理人要求 ?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本招标项目的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 人。 10.12 是否要求投标人 代表出席现场开 标会 不要求 10.13 中标公示 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 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 作日。 10.14 省外入湘登记 要求 省外?施工、?设计入湘企业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 行基本信息登记(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节“投标 函格式”规定提供查询网页截图)。 10.15 知识产权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 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16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 “发包人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 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17 监 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18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 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 准,且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 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 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 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 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 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 解释。 10.19 其他补充内容 10.19.1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10.19.2 1.招标文件中所设置的内容、条款及未尽事宜,以国家或省有关规定为准; 2.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在建情况以投标截止时在“湖南省建筑工 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信息为准,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评标委员会 应当否决其投标。 以投标截止时为准,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 管信息平台”之外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注明, 18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并承诺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按期撤离。评标期间,投标文件中注明有在建,但没有承 诺能够按期撤离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中标候选公示期间,发现未如实注 明有平台之外的在建情况的,招标人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 价扣分。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不能按时到岗履职的 (含不能从其他项目按期撤离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提请住房和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10.19.3 本招标文件要求的复印件是指复印件或扫描件或影印件。 10.19.4 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按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 务费按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公司全额支付。 交易服务费: 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额支付交 易服务费 10.19.5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承诺: 1.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不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干预和影响招 标投标活动正常的开展。招投标过程中,遇到被“打招呼”的情况,及时填写《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打招呼”登记表》,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没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问题。 10.19.6 ?1、两型产品承诺:须按照《关于进一步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 作中落实两型产品采购政策的实施意见》长发改招标〔2019〕169号文实行采购承诺。 ?2、关于渣土处置:招标人将根据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建设工地 推广使用纯电动智慧渣土车参与渣土运输处置试点工作的通知》(长住建发【2021】 51号)要求处置渣土,详见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3、招标人在收到履约担保的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本项目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为不低于签约合同价的 10%,不高于签约合同 价的 20%(政府投资工程不低于 10%)。 ?5、税收征管按照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6、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投标信息表》,招标人将按湘建监督〔2017〕238 号 文件对中标候选人的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投标担保、得分情况等内容进行公 示,接受社会监督。 □7、合同专用条款中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增加:对需要使用建筑垃圾再生 产品而采取联合招标或总承包+专业分包招标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承诺在工程施工 过程中按设计要求使用再生产品,不再就再生产品应用比例进行设计变更,否则放 弃中标。 ?8、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关于廉洁建设和作风建设承诺书原件或复印件 (格式附后)。 推荐格式: 廉洁建设和作风建设承诺书 19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致:(招标人) : 为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廉洁建设和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坚决贯彻落实 《长沙市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我单位特作如下廉洁承诺:与业 主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 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并承诺遵守以下但不限于以下作风建设规定: 1、不以任何理由向业主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 关系人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电子货币、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 费等。 2、不以任何理由为业主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 关系人报销和代为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以任何理由为业主方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事宜或为其家人的工作 安排等提供资助。 4、不以任何理由邀请业主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 定关系人参加宴请、国内旅游、健身、娱乐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活动。 5、不以任何理由为业主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 关系人参与工程项目有关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提供便利。 6、主动监督业主方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对不正确执行公务及“索拿卡要”等 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和反映。 公司党组织负责人签名: 公司党组织盖章 年 月 日 ?9、支持开展党建工作承诺书(或党建工作预案)原件或复印件(格式附后)。 党建工作预案(已成立党组织的企业提供) 致:(招标人) : 为落实中央、省、市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经我单 位党组织集体研究,现提供基本情况并编制预案如下: 一、公司党组织基本情况: 二、拟在该项目开展党建工作预案: 三、拟在该项目开展党建工作初步计划: 同时承诺:没有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文件所投入的管理、技术人员和 党建工作人员均为本公司正式在职人员。 公司党组织负责人签名: 公司党组织盖章 年 月 日 或: 20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的承诺书(没有成立党组织的企业提供) 致:(招标人) : 我公司拟配备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中,中共党员有 人。 我公司承诺: 在该项目的人员配备中,有 3名及以上正式党员、条件成熟的,支持建立党组织, 提供必要的场地和经费并支持党员参加“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对党员人数不足 3 人、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支持成立功能型党组织或支持党员参加联合党组织的 “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行政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党建工作预案包括如下内容: 1、公司党组织基本情况 (1)党组织机构设置、隶属关系情况 (2)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 (3)在以往项目管理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的有关做法(如有) 2、拟在该项目开展党建工作预案 (1)公司拟派 同志负责指导该项目的党建工作,该同志基本情况如下: (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入党时间、党内职务等有关情况,该同志须为中共正 式党员,不要求常驻工地)。 (2)拟配备的临时党组织(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人情况(包括姓名、性 别、出生年月、入党时间、党内职务等有关情况,该同志须为中共正式党员,要求常 驻工地,可为兼职)。 (3)拟在该项目开展党建工作初步计划 项目参建人员中,有 3名及以上正式党员的,成立临时党组织,并制定初步计划, 初步计划内容包括:怎样对照《党章》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落实相对应 的党建工作任务;落实“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制度有关要求;落实阵地建设有关要 求;落实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促进项目建设;参与项目管理和决策等。 项目参建人员中,党员人数不足 3人、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负责联系就近 社区或参建单位党组织。 10.19.7 根据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核查养老保险 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疫情期间以及生产恢复期间,不核查有关人员养老保险, 参与投标的企业无需提供有关人员养老保险缴纳资料,恢复时间另行通知。参与投标 21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的企业在投标文件中安排的关键岗位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员工。若中标后,发现中标 人使用非本单位在职员工参与投标,招标人将依法处理。 10.19.8 1.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 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已缴纳的投 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未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则中标人应按招标人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2% 向招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如中标人因前述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前述违约责任无 法弥补招标人损失的,中标人应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2.施工招标文件中有关电子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如有不一致的,以第二章 投标 人须知“附件 2-1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附件 2-4 计算机辅助评标办 法”为准。 10.19.9 本项目类似业绩类型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2018年修订版)的通知(长政发〔2018〕12号)”附件《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目录》中所定义的公共建筑类型为准。 22 投标人须知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工程总承包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详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和保修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总承包的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须知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 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各自承担的工作范围所对应的资质等级较低 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其各方组成结构或职责,以及资格条件不得改变;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 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 (3)为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管理单位; (4)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单位; (5)为本招标项目的造价咨询单位;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单位; 23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或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同为 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或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相互 控股或参股的; (9)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或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相互 任职或工作的; (10)被责令停业的; (11)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参加本地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的; (1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 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 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执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有关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等情况的介绍,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对自 身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分包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 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24 1.10.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 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须知第 2.2 项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时间之前,按照规定的方式,要求招标人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由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发布;不足 15 日,相应顺延 投标截止时间。 2.2.3 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由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上自行查阅。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投标报价、技术方案三部分内容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 资料组成,具体内容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 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 25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 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报价文件中的相 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和 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 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的有效期,且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 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 3.4 投标保证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担保,并作为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须知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3.4.3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4.4 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4.5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 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4.6 不接受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自收到投标人不予接受延长投标有效 期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4.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投标人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采用投标承诺的, 将提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采用保函的,将要求保函开立人支付经济 补偿金。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 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 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 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按照本须知第 1.4.1 项的规定提交资格审查资料,具体要求详见第七章 “投标文件—投标函格式”。 26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 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 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编写。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 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 内容作出实质性响应。 3.7.3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 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 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 加盖电子印章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加密投标文件。 4.1.2 未按本须知第 4.1.1 项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 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 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的,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规定进行编制、密封、 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27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 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在线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投标报价基准价计算下浮点数并记录在案; (5)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当众开标,公布投 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确认开标结果; (7)招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确认; (8)开标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 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评标委员会成员是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拟任项目经理的近亲属; (2)评标委员会成员是本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评标委员会成员是招标人或者其下属单位或者招标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的人员,但招标人代 表除外; (4)评标委员会成员曾参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或者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实施指导; (5)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6)评标委员会成员被主管部门禁止参加本地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或者取消担任评标委员 会成员资格。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 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28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以及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 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履约担保由牵头人 递交。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的 损失超过投标保证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招标人和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 投标保证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给 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3)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3 个的; (4)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均被否决的; (5)有效投标人不足 3 个,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否决本次招标的; (6)所有中标候选人依法均不能确定为中标人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 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29 9.1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 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 评标工作。 9.2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 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3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 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4 异议和投诉 9.4.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下列事项投诉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1)认为招标文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向招标人提 出异议; (2)认为开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 (3)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满意招标人的答复或者认为招标人处理不当的,可以向本项目的招标投 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4.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在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本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4.3 有关信用评价信息弄虚作假的异议,经核实后影响到中标结果的,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 不影响到中标结果的,其信用评价弄虚作假行为按《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 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30 附件 2-1: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1、制作本项目投标文件所使用软件:为长沙市新版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长沙工程 版 ) , 下 载 栏 目 为 : 长 沙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电 子 服 务 平 台 - 交 易 服 务 - 下 载 中 心 , 下 载 链 接 为 : http://fwpt.csggzy.cn/jyfwgjxz/19726.jhtml,请各投标人及时下载安装正确版本软件。 2、通过以上途径下载的招标文件为 CSGCZF 格式,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需使用长沙市新版工程建设电子招标 投标系统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长沙工程版)制作 CSGCTF 格式投标文件。 3、投标人需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办理企业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 印章)、授权委托代理人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等。具体办理流程详见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数 字证书办理专区相关信息。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办理地址: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 CA 办理咨询处,咨 询电话:0731-89938899(长沙市岳麓区岳华路 279 号)。 4、招标人或行政监管部门需要留存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纸质文件资料进行归档时,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从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下载提供。当提供的纸质文件资料与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记录的电子文 件资料不一致时,以电子文件资料为准。 5、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将单个节点文档大小控制在 200M 以内,整个投标文件大小控制在 600M 以内,请投标人注意控制文件大小。 6、投标人因自身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开标大厅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7、由于对网上招投标操作不熟悉或自身电脑、个人网络等原因导致不能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完成投标文件上 传的,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在使用系统过程中有疑问或困难请及时进行咨询。 8、如果开标时出现网络故障、技术故障等情形而影响招投标活动,招标人可采取项目延期、延长投标文件解 密时间等相应措施,以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投标人不得对此持有异议。 9、开标注意事项:投标人自带电脑,自行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或 无法解密的投标文件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说明: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包括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本附表应当作为“投标人须知”的附件,由招标人根 据各地和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规定。 2 31 附件 2-2:否决投标的情形 否决投标的情形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情形,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 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为准。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应当予以否决: 1.1 有本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1.2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1.3 资格评审时,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 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或者其澄清、说明、补正无法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1.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 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1.5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当投标人资格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 的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 1.6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1.7投标人委托代理人不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1.8 投标报价有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附件 3-1 评标详细程序”的有关规定对投标 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澄清说明和确认,投标人拒不作出澄清说明和确认的; 1.9 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 件,以及证明资料且对投标人有利的,应当否决其投标。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应当取消其中标候 选人资格; □1.10 本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 评估单位参与投标的; 1.11 省外?施工、?设计入湘企业未按照“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网”进行基本信息登记的。 ?1.1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关于廉洁建设和作风建设承诺书原件或复印件或?支持开展党 建工作承诺书(或党建工作预案)原件或复印件的。 □1.13 对需要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而采取联合招标或总承包+专业分包招标方式的建设工程 项目,未在合同中承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按设计要求使用再生产品,不再就再生产品应用比例进 行设计变更”的。 ?1.14 关于本项目“两型产品”的需求,各投标人须按照《关于进一步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投标工作中落实两型产品采购政策的实施意见》长发改招标〔2019〕169 号文实行采购承诺。 (承诺书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第一节“投标函格式”),未按上述要求提供承诺书的,按不合格 投标人处理。 2 32 附件 2-3:计算机辅助评标办法 计算机辅助评标办法 说明:本附件的具体内容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编写 附件 2-4:评定分离工作方案 □评定分离工作方案 (适用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项目) 说明:本附件的具体内容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及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定分 离”工作规则自行编写。 2 33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1.1 形式评审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 省外企业名称与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登记的一致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印章), 并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投标人加盖的单位公章与其营 业执照的单位名称应当一致。 投标文件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文件,但招标 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投标报价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报价,但招标 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为本招标项目的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且明确了牵头人 …… …… 1.1.2 资格评审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类似工程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资格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资格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拟任设计项目负责人资格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 1.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标委员会一般不再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的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的,由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开标前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其变化后的资 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有资格条件要求。 2.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 3.资格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不全时,应当听取该投标人的 说明。 1.1.3 响应性评审 投标内容 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不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2 34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工期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 期限 工程质量和保修 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和保修承诺不低于招标文件的要 求 主要人员配备 工程总承包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的设计项 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等的配备符合国家或省有关规 定及招标文件要求 省外入湘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仅省 外企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投标保证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保函受益人和 投标人的全称与招标人和投标人名称一致;保函有效期起 始时间应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保函有效期应不短 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不短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其他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1.2.2 权值构成 (总权值 1) 技术方案权重 J1(取值范围:0.05-0.30): 0.30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 J2(取值范围:0.35-0.45): 0.35 投标报价权重 J3(取值范围:0.35-0.5): 0.35 2 35 承前页:?适用于初步设计完成后启动的招标;技术方案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条款 号 序 号 评审项目及 取值范围 评审标准 评审 计分 1.2.1 (1) 技术方案评审 1 总承包方案 (16-20 分) 本项目分值 为 16 总承包管理方案及措施 (8-10分) 本项目分值为 8 总承包管理方案是否清晰并切实可行;内容是 否全面、完整;部署及措施是否合理、先进、 可靠;能否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等。 总承包管理重点、难点分 析(8-10) 本项目分值为 8 总承包管理重难点控制是否得当;处置措施是 否具备针对性;能否满足项目需要等 2 设计方案 (20-28 分)本项目 分值为 24 设计说明 (8-12分) 本项目分值为 8 各专业设计说明是否完整、充分、准确。 优化设计 (12-16分) 本项目分值为 16 合理化建议是否可行,对项目特点难点准确把 握、关键问题解决方案是否完整可行;优化设 计是否能实现初步设计的各项指标且控制在工 程概算内;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的采用是否可行、可靠且经济等,如使用各类 节能环保产品(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等)。 3 施工组织设 计(42-54 分) 本项目分值 为 42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9-12分) 本项目分值为 9 对项目总体概况表述是否清晰、完整;部署及 措施是否先进、可靠;针对项目的重点、难点 分析是否透彻,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施工 平面布置是否有针对性、合理,较好满足施工 需要,是否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等。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9-12分) 本项目分值为 9 质量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 管理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管理 制度是否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是否全面、有 效等。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9-12分) 本项目分值为 9 安全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 管理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管理 制度是否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是否全面、有 效等。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 措施(6-7分) 本项目分值为 6 环境管理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优于招标文件的 要求;管理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 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是否全面、 有效等。 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 措施(6-7分) 本项目分值为 6 总工期及节点工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施 工进度计划内容是否全面,线路是否清晰、准 确、完整,计划编制是否合理、可行;措施是 否有力、合理、可行等。 资源配备计划 (3-4分) 本项目分值为 3 资源投入计划、施工部署、施工方法与进度计 划是否能够相互呼应并较好的满足施工需要; 调配投入计划是否合理、准确等。 4 建筑信息 模型及其 BIM 技术应用 (0-10分) BIM技术应用管理体系健全、管理制度、保障措 施是否齐全;BIM应用流程与计划是否完整、有 2 36 他(0-18 分) 本项目分 值为 18 ?纳入评审,本项目分 值为 10 □不纳入评审 效;重点工艺节点及施工流程 BIM三维模型是 否科学、合理等。 其他(0-8分) ?纳入评审,本项目分 值为 8 □不纳入评审 1.是否提供各专业完整施工图;3.2-4分 2.是否体现针对类似新冠疫情的平战转换设 计;3.2-4分 注: 1.技术方案评审标准编制要求 1.1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在分值范围内设置各评审项目的具体分值,各项分值之和为 100分; 1.2 计分表中的评审标准为通用模板,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评审标准的招标人其他要求中进 行补充; 1.3 专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评审计分表中的评审项目、评审标 准进行适当调整; 2.技术方案评审要求 2.1 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计分。 2.2 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暗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能直接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的, 技术方案评审计零分。 2.3 技术方案缺失某项评审项目的,该项计零分; 2.4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单项评审项目评审应当在规定的区间内计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项因素的评分 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 80%;评分低于满分值 85%的或高于满分分值 95%的,评标委员会成 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2.5技术方案第 1项和第 4项为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计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 平均值。第 2项设计方案、第 3项施工组织设计分组评审时,第 2项、第 3项得分分别为该组成员评审计 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其中参与评分的成员人数少于或等于 5人的,不去掉最 高分和最低分。 2 37 承前页: 条款 号 序 号 评审因素 最 高 分 值 评审标准 选取方式 计分方式 类别 数量和分值 计分制 最低分 最高分 1.2.1 (2)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 1 独立 投标 人或 联合 体牵 头人 财务 状况 9 银行授 信额度 银行授信额度>最高投标限价 2 倍时,得 3分; 最高投标限价≤银行授信额度≤ 最高投标限价 2倍时,得 1.5分; 银行授信额度<最高投标限价 时,得 0分。 纳入评审 加分制 0 3 资产 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70%时,得 3分; 70%≤资产负债率≤80%时,得 1.5分; 资产负债率>80%时,得 0分。 纳入评审 0 3 净资产 净资产>最高投标限价 2倍时, 得 3分; 最高投标限价≤净资产≤最高 投标限价 2倍时,得 1.5分; 净资产<最高投标限价时,得 0 分。 纳入评审 0 3 2 独立 投标 人 (设 计资 质) 或联 合体 中设 计单 位 优良 信息 5 国家级奖 项 国家级优秀工程设计奖,每个 1.5分。 纳入评审 加分制 0 3 省级奖 项 省级优秀工程设计奖,每个 1 分。 0 2 类似 工程 业绩 6 业绩 设计业绩,每个 3分。 纳入评审 加分制 0 6 信用 评价 12 设计招 投标信 用评价 独立投标人(设计资质)或联 合体中设计单位获得的设计招 标投标信用评价得分*12%。 设计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未公布 之前,按照不良行为记录扣分 处理;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每条 扣 6 分,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每 条扣 3 分。列入省公管办或省 住建厅发布的黑名单扣 12分。 必选项 扣分制 0 12 3 独立 投标 人 (施 工资 质) 或联 合体 中施 工单 位 优良 信息 8 国家级 奖项 鲁班奖,每个 2分; 国家优质工程奖,每个 1.7分; 纳入评审 加分制 0 4 省级奖 项 芙蓉奖,每个 1.5分; 省优质工程奖,每个 1分; 纳入评审 0 4 5 国家级 标准化 工地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 产标准化学习交流项目,每个 1 分; 纳入评审 0 1 省级标 准化工 地 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 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每个 0.1 分; 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 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每个 0.1 分。 纳入评审 0 4 类似 工程 业绩 6 业绩 施工业绩,每个 3分。 纳入评审 0 6 2 38 信用 评价 25 施工招 投标信 用评价 独立投标人(施工资质)或联合 体中施工单位获得的施工招标 投标信用评价得分*25%。 必选项 0 25 现场 评价 25 现场安 全质量 管理评 价 独立投标人(施工资质)或联合 体中施工单位获得的现场安全 质量管理评价得分*25% 必选项 0 25 4 拟任 工程 总承 包项 目负 责人 答辩 8 阐述是否流畅、条理是否清晰、回答问题 是否完整;答辩是否充分结合招标项目实 际,是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不纳入评审 加分制 0 8 不良 行为 记录 0 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每条扣 6分; 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每条扣 3分。 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厅发布的黑名单 扣 18分。 必选项 扣分制 -18 0 注: 1.财务状况: 1.1 最高投标限价≥20000 万元的项目,银行授信额度和净资产两项评审因素应当列入评 审计分范围;5000 万元≤最高投标限价<20000 万元的项目,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 银行授信额度、资产负债率和净资产中的一项或是多项评审因素列入评审计分范围;最高投标 限价<5000万元的项目,银行授信额度和净资产评审因素不得列入评审计分范围。 1.2 银行授信额度以企业与银行签订有效的年度授信协议书为准,多家银行的年度授信额 度不能累加计算;净资产及资产负债率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优良信息: 2.1选择规则 2.1.1 最高投标限价≥20000万元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最高投标限价≥3000万元的专业工 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将优良信息中的奖项和标准化工地全部列入评审计分范围(设计资质或联 合体中设计单位国家级和省级奖项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 1-2个中进行选择, 但国家级和省级奖项数量须保持一致;施工资质或联合体中施工单位国家级和省级奖项可由招 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 1-3 个中进行选择,但国家级和省级奖项数量须保持一致;国家级标 准化工地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 1-2 个中进行选择;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 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 10-20 个中进行选择;省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 10-20个中进行选择,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评审数量应当保持一致); 2.1.2 5000万元≤最高投标限价<20000万元的工程总承包项目、1000≤最高投标限价< 3000 万元的专业工程总承包项目,优良信息中的奖项和标准化工地可以列入评审计分范围(设 计资质或联合体中设计单位国家级和省级奖项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 0-2 个 中进行选择,但国家级和省级奖项数量须保持一致;施工资质或联合体中施工单位国家级和省 级奖项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 0-3 个中进行选择,但国家级和省级奖项数量须保持一 致;国家级标准化工地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 0-2 个中进行选择;省建筑施 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 0-10个中进 2 39 行选择;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 情况从 0-10个中进行选择,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评审数量应当保持一致); 2.1.3 最高投标限价<5000 万元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最高投标限价<1000 万元的专业工 程总承包项目,优良信息中的奖项和标准化工地均不得列入评审计分范围。 2.2加分规则 2.2.1 设计奖项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征明确设计奖项类别,招标项目为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的,对应 优秀(公共)建筑设计、优秀传统建筑设计、优秀特色建筑设计、优秀住宅与住宅小区设计综 合奖加分;招标项目为市政总承包工程的,对应优秀市政公用工程设计综合奖加分;招标项目 为建筑智能化专业工程的,对应优秀建筑智能化专项奖加分;招标项目为园林绿化工程的,对 应优秀园林景观设计专项奖加分。设计单位有两个及以上的,分别按照计分规则分值的 1/2 计 取。 2.2.2 施工奖项 (1)招标项目为房屋建筑总承包和市政总承包工程的,招标项目工程类型与获奖工程的工 程类型不一致,则该获奖工程不予计分,即: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不对获奖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计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不对获奖的房屋建筑工程计分;以专业资质获得的奖项不予计分。 承建单位有两个及以上的,分别按照计分规则分值的 1/2计取。 (2)招标项目为专业工程的,仅对以同专业资质获得的相应奖项计分。以总承包资质获得 的奖项不予计分。 2.2.3 标准化工地 (1)招标项目为房屋建筑总承包和市政总承包工程的,招标项目工程类型与标准化工地的 工程类型不一致,则该标准化工地不予计分,即: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不对获得标准化工地的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计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不对获得标准化工地的房屋建筑工程计分;以专 业资质获得的标准化工地不予计分。 (2)招标项目为专业工程的,仅对以同专业资质获得的相应标准化工地计分。以总承包资 质获得的标准化工地不予计分。 2.3 同一工程的奖项(含绿色建筑)、标准化工地加分规则 2.3.1 同一工程的设计奖项,仅按最高奖项(级)计算一次。 2.3.2 同一工程的施工奖项,仅按最高奖项(级)计算一次。 2.3.3 同一工程同时获得质量类和安全类标准化工地,应分别予以计分,但同一工程同时 获得国家级、省级安全类标准化工地,仅按国家级标准化工地计分,不得同时计分。 2.4 绿色建筑加分规定 招标项目中包含绿色建筑内容或要求的,招标人可在国家级设计奖项中增加三星绿色建筑 标识加分(每个 1 分),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文件为准;可在省级设计奖项中增加二星绿 色建筑标识加分(每个 0.5 分),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文件为准;可在省级施工奖 2 40 项中增加省绿色施工工程加分(每个 0.5 分),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文件为准。增 加绿色建筑标识、绿色施工工程加分后,国家级奖项和省级奖项规定的个数和最高分不变。 2.5园林绿化工程定义及加分规定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的定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 城〔2017〕251 号)相关条款执行。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应在招标文件载明其属于园林绿化 工程,招标人不得将具备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工程 施工总承包资质等其他企业资质作为园林绿化工程投标人资格条件;国家级施工奖项仅对中国 人居环境范例奖(园林绿化获奖项目)加分(每个 2分),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文件为准; 省级施工奖项仅对湖南省园林绿化优质工程加分(每个 1分),以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公布文 件为准。国家级、省级奖项规定的个数和对应最高分不变;标准化工地均不加分。 2.6考核依据及期限 奖项名称 颁奖单位 考核依据 考核期限 设计奖项 国家优秀工程设计奖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关于公布 20XX年度工程勘察、建筑 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 计奖评选结果的通知》 730 天 湖南省优秀工程设计奖 湖南省勘察设计协会 《关于公布 20XX年度湖南省优秀工程 勘察设计奖评选结果的通知》 365 天 施工奖项 鲁班奖 中国建筑业协会 (1)《关于公布〈20XX~20XX年度第 X批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 程)入选名单〉的通知》 (2)《关于表彰〈20XX~20XX年度中 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的决定》 730 天 国家优质工程奖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1)《20XX-20XX年度第 X批国家优质 工程奖入选工程名单公告》 (2)《关于表彰 20XX-20XX年度国家 优质工程奖的决定》 730 天 芙蓉奖 湖南省建筑业协会 《关于公布 20XX-20XX年度第 X批湖南 省建设工程芙蓉奖名单的通知》 365 天 湖南省优质工程 湖南省建筑业协会 《关于公布 20XX-20XX年度第 X批湖南 省优质工程名单的通知》 365 天 标准化工地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 安全生产标准化学习交 流项目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 全与机械分会 《关于公布 20XX年建设工程项目施工 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学习交流项目名 单的通知》 365 天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 产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 优良工地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 《关于公布 20XX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评“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名单的 通知》 365 天 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 理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 优良工地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 《关于公布 20XX年度湖南省建筑施工 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 地的通知》 365 天 其他获奖 2 41 三星绿色建筑标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授予的星级绿色 建筑设计标识证书为准 365 天 二星绿色建筑标识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 《关于公布 20XX年度第 X批绿色建筑 评价标识的通知》 365 天 绿色施工工程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 《关于公布湖南省 20XX年度第 X批绿 色施工工程的通知》 365 天 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 20XX年中国人居环境奖获奖名 单的通报》 365 天 湖南省园林绿化优质工 程 湖南省园林协会 《关于公布 20XX年度湖南省园林绿化 优质工程名单的通知》 365 天 鲁班奖的公布文件和决定文件存在重复项目的,该项目获得鲁班奖的考核期限应当从公布 文件发布时间开始计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入选文件和决定文件存在重复项目的,该项目获得 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考核期限应当从入选文件发布时间开始计算。 2.7 与我省签署了招标投标信息共享备忘录的省区市发布的相关奖项和标准化工地可以用 于我省招投标。 3. 信用评价 3.1 设计单位信用评价 (1)设计单位信用评价情况采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评标 时以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查询的结果为准。 设计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前,招标评标过程中投标人信用评价分值统一计 100分,若 出现不良行为记录或列入湖南省公管办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黑名单的,予以扣 分。 (2)以联合体投标,其中设计单位有两家(含两家)以上的,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 定联合体信用评价的计分方式。 3.2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 (1)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情况采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评标 时以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查询的结果为准; (2)以联合体投标的,其中施工单位有两家(含两家)以上的,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 确定联合体信用评价的计分方式。 3.3 招标项目为专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评标时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分值统一计 100 分。 未参加信用评价的投标人,按照信用评价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的分值计取。 4. 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 4.1 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得分 F=[F1+F2]/2; 其中, F1、F2——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得分; F1(F2 )=[K1+K2+…+ Km]/ m; 2 42 K1、K2、Km——投标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安全(质量)考评得分; m——投标人的安全(质量)考评项目个数。 4.2 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情况采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布的现场安全质量管 理评价结果。评标时以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查询的 结果为准。 4.3 以联合体投标的,其中施工单位有两家(含两家)以上的,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 确定联合体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的计分方式。 4.4 没有参加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的投标人,按照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处于末位的 合格投标人的分值计取。 4.5 招标项目为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和市政工程总承包的,评标时投标人的现场安全质 量管理评价分值均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分值为准;招标项目为专业工程的,评标 时投标人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分值统一计 100分;招标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总承包的,评标 时投标人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结果按投标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 综合评价考评得分平均值计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为 准,结果发布前统一计满分。未参与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的投标人,按照得分处于末位 的合格投标人分值计取。 5. 类似工程业绩规定 5.1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取 0-2 个类似工程业绩纳入评审。 5.2 考核依据: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交)、合同和竣工验收资 料以及答疑文件明确可以作为考核依据的资料的复印件为准,并提供“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 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体现其作为设计 人或承包人的项目网页截图。相关指标不一致时,依次按照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资料 的顺序认定。 5.3 考核期限:1095天,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之日起计算。 6. 项目管理机构 6.1 现场答辩:是否要求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答辩,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6.2 不良行为记录: 6.2.1 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扣分有效期为 180 天,自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 布之日起至投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6.2.2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 依据,其有效期限统一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 2 43 的时间计算。 6.2.3 与我省签署了招标投标信息共享备忘录的省区市发布的相关不良行为记录按照备忘 录要求执行。 6.3 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在建情况以投标截止时在“湖南省建筑工 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信息为准,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 其投标。 以投标截止时为准,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 息平台”之外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注明,并承诺中标 后能够从该项目按期撤离。评标期间,投标文件中注明有在建,但没有承诺能够按期撤离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中标候选公示期间,发现未如实注明有平台之外的在建情况的, 招标人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不能按时到岗履职的(含 不能从其他项目按期撤离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7. 不良行为记录: 7.1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湖南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 录的依据。 7.2 独立投标人设计资质单位(或联合体中设计单位)和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不 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 180天,自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之日止。外省区市公布的不良行为不扣分。 8. 加分项目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提供不全或 不符合要求的,不加分;扣分项目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湖南省公管办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的文件为准。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2.1 (3) 投标报价评审 2 44 1. 投标报价得分,基本分 100 分。 基准价: Y= A×(1-α) ×60%+B×(1-β)×40% 其中: A——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中,大于或等于 X(1-10%)的报价的算术平 均值 X——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X=(X1+X2+……Xn-1+Xn)/n n——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投标人个数 X1、X2、Xn-1、Xn——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 B——最高投标限价 α——0、1%、2%、3%,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β—— 3%、3.5%、4%、4.5%、5%、5.5%、6%,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评审标准 计分方式 偏差率 投标报价>基准价 100-100L 投标报价-基准价 L= ×100% 基准价 投标报价=基准价 100 投标报价<基准价 100-0.5×100L 条款号 编列内容 2.2 评标详细程序 详见本章附件 3-1 否决投标情形 详见第二章附件 2-2 2 45 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规定的评分 标准进行评审计分。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审标准 1.1 初步评审标准 1.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2 资格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见本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 1.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 评分标准与权值构成 1.2.1 评分标准 (l)技术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2 权值构成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评审程序 2.1 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第 1.1 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 的,应当予以否决。 2.2 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 1.2 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计分,并计算出投标人评标总得 分。 2.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2.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 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 明或补正。 2.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 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 评标结果 2.1 评标委员会按照按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投标人评标总得分相同时, 2 46 按照其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序。投标报价也相同时,依次按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技术方案得分由 高到低确定排序。以上都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排序。 3.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2 47 附件 3-1: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本附件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评标委员会应 当按照本附件规定开展评标工作。 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2.评标准备 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举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评标活动。技术方案中设 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应按评委专业类别采用分组(设计评审组、施工组织评审组)评审, 各小组成员数量为 3 人及以上,分组方案应当经全体成员同意。 2.3 熟悉文件资料 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目标、招 标范围和性质、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质量标准和工程总承包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 准和方法。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 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如果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 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 息和数据。 2.4 技术方案(暗标)编号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对技术方案采用“暗标”评审方式的,按照随机方式对投标人的 技术方案进行编号。 2.5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以下简称:清标) 2.5.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清标,发现并提取 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 2 48 不平衡报价等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将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 对于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或 者质疑问卷。 2.5.2 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说明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 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3.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应当予 以否决。 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 评审。 3.2 资格评审 ?3.2.1 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 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 □3.2.1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标委员会一般不再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投标人资格预审申 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由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资 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开标前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其变化后的资格条件 不得低于原有资格条件要求。 3.2.2 资格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不全时,应当听取该投标 人的说明。 3.3 响应性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 行响应性评审。 3.3.2 招标文件设定了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 3.4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检查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按以下原则进行,修 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 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评标委员会对算术错误的修正应向投标人作书 面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应书面确认。投标人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书面确认的,评标委 员会应重新复核修正结果,再次按上述程序分别进行确认、复核。 3.5 澄清、说明或补正 2 49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 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 补正根据评标办法正文部分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投标人对技术方案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3.6 是否予以否决投标 3.6.1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依据第二章附件 2-2 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判断是否对投标 人的投标予以否决。 3.6.2 第二章附件 2-2 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情形如果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列示的否决 投标条款相互抵触和矛盾时,以第二章附件 2-2 集中列示的为准。 4.详细评审 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计分, 并计算出评标总得分。 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详细评审 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超过 9家时,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对所有合格投标人提交的投标 文件进行进一步评审、比较,或者按照技术方案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得分之和由高至低的顺序, 确定 9名合格投标人进入后续评审。 (1)技术方案评审计分。技术方案中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应按评委专业类别采用 分组(设计评审组、施工组织评审组)评审,各小组成员数量为 3 人及以上,分组方案应当经全体 成员同意。 (2)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计分。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答辩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 计分,现场答辩得分为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计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 值。其他评审因素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计分。 (3)投标报价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是否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 报价评审警戒线为低于进入报价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 95%。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评审,以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 成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 <1>经评审论证,出具书面意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的; <2>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 供相关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将成本评审过程 2 50 中,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记录在案。 ②对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审。 <1>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计算“基准价”。 <2>投标报价小于基准价 92%的,视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该投标人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 否决其投标。 <3>计算报价得分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进入报价评审环节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 成本的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投标报价进行计 分。 4.2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 者补正。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评标办法正文第 2.3 项执行。 4.3 汇总评分结果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汇总评审计分结果,并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 行排序。 C=J1×D+J2×E+J3×F 其中:C——评标总得分; D——技术方案评审得分; E——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得分; F——投标报价评审得分。 J1、J2、J3——各项评审因素的权重 4.4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5.中标人的确定 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5.1.1 评定分离法,即:评标委员会推荐不超过 3 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 人。 5.1.2 排序法,即:评标委员会推荐不超过 3 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中标候选人 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5.1.3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2 51 (1)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靠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 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予以否决投标后,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 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 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5.2 中标人的确定 5.2.1 采用评定分离法确定中标人的,由招标人对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间, 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或投诉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异议或投诉处理完毕之后方可组织开展定 标工作。定标工作按照第二章附件 2-4 评定分离工作方案执行。 5.2.1 采用排序法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 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5.3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 签字。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 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6.1 技术方案(暗标)评审 6.1.1 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提交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审。 6.1.2 全部评审工作完成之后,将技术方案编号与投标人名称逐一对应。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 对详细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签字确认。但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超过 9 家时,招标文件规定 根据技术方案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得分之和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 9 名合格投标人进入后续评 2 52 审的,应在技术方案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工作结束后,将技术方案编号与投标人名称逐一 对应。 6.2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6.2.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 成全部评标工作。除特殊情况外,评标活动不得暂停。 6.2.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特殊情况的影 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6.3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6.3.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1)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6.3.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另行确 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6.4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7.补充条款 7.1 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现场答辩顺序确定方法 由电子评标系统自动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答辩顺序抽签并通过短信告知投标人,投标人 应在规定的答辩时间参加答辩。联系不上、未留存联系方式的,均视为自动放弃答辩,工程总承包 项目负责人答辩计 0分。 7.2 进入详细评审阶段投标人数量的确定方式,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执行。 7.3 评标专家签署评标报告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委应当组织评标专家并邀请招标人、招标 代理机构进行复核 …… 2 53 附件 3-2“评定分离”工作规则 “评定分离”工作规则 “评定分离”是指通过综合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 3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由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的方法。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法确定中标人时应当符合本规则 的要求。 1.评定分离的具体方法 1.1票决法:通过直接票决的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方法。 1.2报价竞争法:通过比对投标报价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具体方法为:最低投标价法。 1.3因素法:通过比对某些评审因素得分情况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具体方法为:方式一,技术 方案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两项得分之和由高至低排序确定中标人;方式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 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中标人。评审因素得分之和相同时,按照评标总得分的由高至低排序确定中 标人。 2.具体要求 2.1招标人应当在编制招标文件的同时,研究制定相应的定标工作方案,不临时动议,不临时 改变既定规则。 2.2采用评定分离法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2.3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 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或投诉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异议或投诉处理完毕之后方可组织开展定 标工作。 2.4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 5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 定标会议召开前,招标人发现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业绩、奖项等弄虚作假,或是经营、财务状况 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等情形的,应如实记录并作为定标参考。 2.5采用票决定标法的,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由 5人或以上单数组成。定标委员 会成员应当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独立行使投票权。 2.6 招标人应当保留所有必要的定标工作相关资料,以便追溯查询。 2 5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说明:合同条款及格式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合同条款及格式采用《建设项目工程总 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2 55 GF-2020-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制定 56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57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 65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 66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 118 57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业主): 长沙市第一医院 项目管理单位: 湖南长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文〕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 原则,合同各方就长沙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原址改扩建项目工程总承包及 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长沙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原址改扩建工程 。 2. 工程地点: 长沙市开福区。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长发改审【2020】45号 。 4.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 5.工程内容及规模:项目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街道高源村,项 目规划床位 1000 张(传染病床位 600 张,综合床位 400 张),总建筑 面积约 146000㎡。项目整体一次性招标,具体分两期实施,其中一期建设 传染病院区,建设床位 600 张,新建建筑面积约 90120 ㎡,其中地上部 分包括传染楼 1 栋 52820 ㎡,应急发热门诊楼 1 栋 5500 ㎡,污水处理站 252㎡,垃圾站 115㎡,液氧站 29㎡;二期建设综合病区,建设床位 400 张,新建建筑面积约 55880 ㎡,地上部分为综合医疗楼 36574㎡;一二期 地下室面积共计 50710㎡。 58 6. 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本项目三通一平(不包括原有建筑拆除及其垃 圾外运,但包括红线内原有建筑基础的破除以及与方舱实验室有关的基础 破除,设施、设备的拆除,清理外运)、从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 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结(决)算阶段至缺陷责任期阶段的设计、 采购、施工全过程均属本工程招标范围。 设计工作内容:对招标人提供的建设前期资料进行复核,并提出补充 和完善;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批复、对应的初步设计图纸等招标文件及其 附件为依据,完成施工图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单体报建图、总图、基坑支 护(评审)、建筑、结构、人防设计、给排水设计、消防设计、暖通设计、 强电及变配电设计(含电力外线设计)、弱电及智能化设计、装饰装修设 计、幕墙设计、装配式建筑、抗震支架、医用气体、标识系统、医气设计、 直饮水及医疗用水、辐射防护工程、实验室工艺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物 流传输系统、智能污物收集系统、专业医疗(包括手术室、医用净化系统、 病理科、检验科、供应室、正负压病房等特殊医疗功能用房的设计)、医 疗设备配套设计及所有专业的二次深化设计、BIM 设计、海绵城市设计、 室外管网、道路、室外附属工程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包含屋顶花园景观 设计)、楼宇亮化、垃圾站、救护车冲洗点、综合管网、节能与绿色建筑、 围墙、燃气工程等设计及各阶段的报批报建、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现场 设计服务、参与竣工验收及质量保修阶段设计服务等与本工程所有设计相 关的全部工作。所有设计图纸均应达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建质【2016】247 号)规定的设计编制深度,且应达到现行的设计规范、 规程、标准的要求,满足招标人公共救治传染病平战结合各项功能及院感 使用要求,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和审查。 施工及采购工作内容: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对应的初步设计图纸为 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三通一平(临水、临电、临时施工道路、场地 平整施工,不包括原有建筑拆除及其垃圾外运,但包括红线内原有建筑基 59 础的破除以及与方舱实验室有关的基础破除,设施,设备的拆除,清理外 运);土石方与基坑支护工程;建筑物和构筑物(含传染楼、应急发热门 诊楼、综合医疗楼、地下室、污水处理站、垃圾站、液氧站)的基础工程、 主体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包括给排水、电气照明、应急照明、火 灾自动报警、消防、通风空调、净化空调、抗震支架、弱电、充电桩、人 防工程、电梯等工程);专项安装工程(变配电工程、柴油发电机设备、 UPS 设备、弱电机房工程、空调冷热源、医疗气体工程、直饮水及医疗用 水工程、厨房设备、物流系统、光伏发电系统、污水处理中心工艺设备工 程、智能污物收集系统(只预留管井));室外工程(室外土石方、护坡、 围墙、园建(含道路)、绿化、总图给排水、景观给排水(含屋顶花园)、 电气(管线预埋)、景观电气照明(含屋顶花园)、弱电、充电桩、外墙 亮化、附属设施、绿色建筑费用、市政管网接驳工程);供电外线引入、 燃气工程等全项目所有工程施工、设备材料采购;联调联试;竣工验收及 备案;竣工结算及质量保修期的服务等工作内容,达到交钥匙工程目的。 施工范围最终以招标人签字认可、并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的施 工图为准。但不包括医疗设备、可移动医疗及办公家具电器的采购、智能 污物收集系统设备安装、标识系统工程的实施。 本项目要求用 BIM 技术进行设计和施工管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2022 年 1 月 1 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2022 年 1 月 1 日(三通一平开始施工)。 计划竣工日期:一期 2023 年 12 月 31 日,二期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1461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 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60 (1)设计质量要求:满足国家、省、市、行业规范及施工需求,并通 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满足发包人的功能需求。 设计质量要求:采用限额设计,确保不因设计问题导致结算超概,设 计范围应当涵盖项目所有专业的范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达 到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需要专项设计的部分还需达到专项设计深度,无论 本次 EPC 施工范围是否包含,但施工图设计和专项设计深度,确保通过施 工图审查。 (2)工程质量要求:达到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 格要求。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 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 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 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3)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 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4) 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5) 暂列金额(含税): 61 人民币(大写) (? 元)。 (6) 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 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7)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 率 : % , 税 金 为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 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无 。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 通用合同条件; (5) 承包人建议书; (6) 价格清单; (7)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62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 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 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 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 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 执 份。 发包人(业主):(公章) 项目管理单位:(公章) 63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承包人(牵头单位):(公章) 承包人(成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6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65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详见《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66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 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 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 其他文件。包括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图纸会审纪要、 设计技术交底记录、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设计文件、资料 和图纸;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承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 章形成的工程签证(现场签证)、工作联系单(函)通知、会议纪要、备 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 的组成部分。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 。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 实施本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详见 施工图纸及用地红线。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 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 施用地等。若需在项目用地红线外临时租用场地,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相关 申请手续(如果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3 法律 67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按国家、省、市及行业部门发布的相 关文件规定执行。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设计及施工期间国 家和地方现行及已颁发将要执行的标准、规范 。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 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 范的时间: / 。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承包人提出规范、标准规定, 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执行。需研发试验和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等相 关所有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符合招标文件的质量 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 本合同补充协议(如有) (2) 合同协议书; (3) 中标通知书; (4)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5) 专用合同条件; (6)《发包人要求》(含招标时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合同签订后发 包人要求等); (7) 通用合同条件; (8) 承包人建议书(含施工图设计及有关技术资料等); (9)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68 ①招标文件、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安全生产协议书、廉政合同,招 标投标过程来往函件; ②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③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合同文件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 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本工程合同签订后 7 日 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如下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上级有关文件及批文; ②初步设计文本及发包人对施工图设计相关服务工作的要求; ③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勘察技术资料; ④项目所在地块的地下管线图。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①设计方面:承包人按以下要求提交成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序号 资 料 及 文 件 名 称 时间 份数 1 预审用施工图设计文件 3 2 批复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批复后 7 个 工作日内 8 3 审查合格的 BIM 文件 注:上述资料中电子文档为可编辑文档,光盘提供贰套。承包人提交 的修改后施工图设计文件其中必须有捌套蓝图文本。 承包人提交的设计及有关资料(设计图纸、计算书、文书等)的版权 69 归发包人所有。 ②施工方面:承包人按以下要求提交成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a、进场前实测地形、标高、纵、横断面图; b、经过专家审查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技术措施,专项安全 施工方案; c、施工完工后的实物位置、尺寸与施工图比较,产生了变化而引起局 部的变更; d、各种隐蔽工程资料; e、施工图工程量清单; f、项目建成后,承包人应负责首次采集相应数据纳入交工文件等相关 工作中,为项目维修决策提供依据; g、其它的相关技术经济资料。 h、按照省质监统编表编制的工程技术资料及竣工图纸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5其他 1、对根据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指示或一般常识性要求需要 制作的综合管线图、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或配合图(也称“施工图”, 如幕墙、钢结构、门窗、电力、电梯等深化图纸。)的工作,承包人应精 心制作并及时报批。承包人绘制的加工图和大样图等应在各方面都是完整 和规范的,并应对其正确性负责。承包人应在相关工作开始前 21天内将此 类图纸和必要的辅助资料(包括可编辑的电子版图纸)报给发包人和监理 单位审批。 承包人应负责安排其分包人及供应商绘制和报批必要的加工图、大样 图、安装图和配合图等,并负责总体配合协调工作;为保证本工程和各分 70 包工程、各分包工程之间的交叉配合,承包人应制作用于各工序的交叉协 调的配合图并在相关工作开始前 21天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审批,以保证工 程施工的完整性。 绘制和报批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和协调配合图以及必要的补充和 辅助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上述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和协调配合图等深化设计图纸并不作为 工程计量的依据。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 式): 。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 式): 。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 件的著作权归属: 归发包人所有 。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 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 工 程移交后归发包人所有 。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 费的承担方式 承包人承担 。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 件。 71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签约合同价 。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 如下: 承包单位需按规定建立建筑信息模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供发包人 及项目管理单位免费使用,项目竣工验收后交给发包人。费用已包括在签 约合同价中 第 2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 1) 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及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由承包人 负责施工,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内; 2)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 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3)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 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 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 范围; 4)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72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按通用条款 执行 。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无 。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发包人负责对工程设计进度、质量实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审查各 阶段的设计成果、预算成果,协调设计工作中存在的重大技术分歧,以确 保工程施工顺利开展。 (2)移交现场前提供施工现场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 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 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协助承包人开展施工现场与周边单位、住户及关联用户之间的沟通, 协调工作,协助承包人在涉及与规划、住建、市政、供电、消防、交通、 通讯、人防、水利、水务、城管、交警、园林等有关部门的外部协调工作。 (3)对本工程施工质量、进度、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环境保护等 进行监管。参加承包人召开的与本工程相关的会议。 (4)审核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并根据相关规定报送上级职能部门审 批。 (5)按发包人及上级主管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开展对承包人专业工程分 包的管理工作。 (6)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审核并送审项目结算。 (7)委托专业单位进行项目试验与检验、声像档案拍摄与制作等服务。 (8)根据法律法规约定的必须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73 第 3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代表发包人全权处理与本项目 有关的所有事项;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1)督导承包人行使职权,处理和协调施工现场及外部关系; (2)对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材料与工程设备进 场进行监督检查; (3)协调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问题,以及设计施工图纸的确认; (4)负责协助办理工程变更的相关事宜; (5)协助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及技术核定单; (6)协助审核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7)审批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 (8)协助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组织竣工验 收、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办理工程移交相关事宜; (9)接受并组织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单项工程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申 请单、竣工结算资料,组织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10)代表发包人行使发包人授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 74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 发包人人员职务: ; 发包人人员职责: 。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 湖南和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工程师监督 管理范围、内容:合同范围内全部设计、施工内容 ;工程师权限: 详 见发包人与工程师签订的《长沙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原址改扩建项目 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及监理规范 。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但不得影响 工程正常施工进度 。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对 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 / 。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原则上参建各方参加监理单位主 持的每周一次监理例会,项目管理单位主持的每月一次项目联席会议 。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主持单位提供,各方都 应保存 。 第 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协助发包人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取得建设工程施 75 工许可证,办理临时施工用水、电、道路手续,办理设计图纸审查备案, 办理节能设计备案,办理消防验收、防雷验收、水电验收、电梯验收、联 合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城建档案馆备案等业务,依法需要发包人承 担的费用由发包人负责,依法需要承包人承担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为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 免费提供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及设施。 (3)承包人处理由于施工噪音、排污、垃圾外运、土方外 运和回填 等引起的与相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附近居民关系协调导致对工程的影 响。 (4)承包人应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专项账户,并将账户开立情 况向发包人备案。 (5)承包人应按行业监管部门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其费用含在合 同总价中。 (6)参加发包人召开的与本工程相关的会议,并作好会前有关资料的 准备。 (7)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防汛、抢险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指挥,防汛、 抢险期间应无偿安排防汛抢险的人员、物质及机械设备。 (8)承包人应按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落实“蓝天保卫战”、 施工机械排放标准、智能环保渣土车等相关责任和措施,其费用已含在合 同总价中。 (9)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文明施工的原则,加强自身管理,项目经理办 公室设置岗位牌,所有施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挂牌上岗;施工现场设置 醒目的施工标志牌。文明施工必须满足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防尘、降 噪、环保、水保要求。 其中,施工围挡管理要求: 76 ①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标示牌:依据市行政职能部门管理规定执行,必 须服从发包人的管理要求。 ②公益广告宣传内容:按照长住建发〔2021〕59 号文件配备全封闭围 挡,公益广告宣传内容按照该文件第四条执行。 (10)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沿线设施、绿化的破坏,承包人应予以恢 复,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如确认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除 外。 (11)承包人应遵守项目沿线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自行协调沿线各 方关系,由此引起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2)承包人搭设的便道、栈桥等临时设施应无偿提供给发包人以及 相关配合单位使用。 (13)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对工程进度计量支付、设计变更、洽商、 现场签证、材料调差、暂定金额、暂估价等发生的费用的审核。 (14)承包人应在施工图审查完后 2 个月内提交完整的施工图预算资 料,此预算只作为过程成本控制的资料,不作为结算依据。施工图预算按 照湘建价〔2020〕56号《关于印发 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 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市〔2020〕46号《湖南省建 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机械费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计价办 法”、“消耗量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配套文件的规定编制。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签约合同价的 8%提供银行保函,保 函的担保期限至签发工程完工证明之日止。到达担保期限后 20天内发包人 退还履约保函。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77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 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 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万元。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得少于 24天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工程总 承包项目经理需经项目管理单位批准方能离开,如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按 缺勤天数计算,少一天罚款 500元,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减 。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1)贯彻执行国家 及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2)代表承包 人履行本合同义务;(3)负责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策划、组织、协调和控 制;(4)负责本项目的内部管理、外部协调,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所 出现的问题。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按 5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并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按 5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并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78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 合同签 订后 14日内 。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 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14日内。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中标的项目设计负责人、 项目施工负责人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按时到 位。除不可抗力外原则上不允许更换。确须更换的,由承包人将替换人员 的相关资料送经发包人初审,再报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更换,替 换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原投标承诺的标准。承包人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 切损失和不利影响的责任,同时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 万元/变换每人 次 。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按 50000元 /次支付违约金。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经承包项目经理 短信(微信)或电话审批同意后并得到工程师现场代表批准后方能离开。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月在施工 现场履职不少于 24 日。每发现一次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向发包人支付违 约金 500 元/人 。 现场管理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人证合一,应按照湘建建(2020)208 文 及湘建建函(2021) 61 号文建立实名制考勤制度,如月底考勤率未达到 70%,承包人按 10000 元/次支付违约金。导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承包人 按照 5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79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 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 位。工程分包不能免除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工程总承 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就分包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除主体结构范围以外的工程。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设计和施工等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 承包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 其分包必须经项目管理单位、发包人书面同意。 (1)所有分包工程在签订分包合同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项目管理及 业主报审确认;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将分包合同副本、分包单位资 质等级等报送建设单位、发包人、监理单位备案。 (2) 分包单位注册地区在湖南省外的企业,须具有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核发的《外省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并在有效期内。 (3)所有分包工程严禁再次分(转)包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无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按联合体 80 协议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发包人分别对联合体各方分别支付设 计、工程费用,并由联合体各方根据收款金额向发包人开具等额且符合发 包人要求的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2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按通用条款执行 。 第 5条 设计 5.1.4 设计成果提交期限:施工图设计(含审查)应在合同签订后 60日提交,BIM技术成果在施工图审定后 30日内提交,否则每逾期一日的,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按 5000元/日支付违约金。 5.1.5承包人应每月 28日前至少提交一次 BIM技术进度管理效果图, 保证实现施工图预算工程量、计划工程量、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比较,解决 设计施工存在的碰、缺、漏等问题,如一个月内未提交一次的,承包人应 向发包人支付 10000元违约金。 5.1.6 承包人的设计负责人或关键人员必须参与装修材料样品的选择 和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否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按 5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纸质文件形式审查,时间 按照发包人要求,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邀请 医院或医疗建设方面的专家参与审查和论证,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其审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 审查带来的变更或其它费用变化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处理 。 5.3 培训 81 培训的时长为 根据所需培训内容合理安排,按通用条款的相关约定 在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 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按实际培训内容提供相关条件,如设备的操作手册、 使用说明等 。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 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省、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 定执行。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图资料原件八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文档、电子、影像等满足规范 要求的形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90日内,承包人应提交符合要求的工程竣工纸质文 件资料。延迟一天,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 万元。以竣工验收为准而须支付 的款项须在提交上述图纸及资料后才会发放,不论在本合同内是否另有规 定。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实际施 工情况,必须符合长沙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及报送有关规定及要求。 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承包人整理完整的竣工资料移交城市建设 档案馆归档。移交档案馆的竣工资料必须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相 关规定办理,有关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 。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竣工验收前 30 日内协商确定 第 6条 材料、工程设备 82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 承包人对材料的 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 业习惯来实施。所有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品牌、技术 参数按招标文件的发包人要求执行。 。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 / 负责接收、运 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材料设备品牌、技术 参数按招 标文件的发包人要求执行;估算数量实施过程确定,确保满足发包人的使 用要求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其他要求: (1)承包人应将各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 规格、 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单位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其负责提 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先提供全部 材料和 工程设备的样品及技术资料,并经监理、项目管理单位、发包人认可后方 能批量采购。承包人所供产品必须是经质量检测,具 有“产品生产许可认 证”等认证,其性能指标达到或超过 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符合国家现行环 保、消防及安全规范,其规格及技术参数的偏差并不影响产品的运行性能, 并满足发包人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全新的合格 83 品,必须符合中国政府现行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并满足招标文件的各 项 要求,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偏差符合发包人招标文件和设计图 的规定,并 不得影响产品的运行性能。 (3)承包人应会同监理单位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 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单位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 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验收通 过后报发包人确认后方可使用。 (4)承包人不得使用任何假冒、伪劣材料和设备及设备配件,一经发 现,责令立即整改,并处以承包人实际所用材料价款 10倍的违约金。 (5)项目管理单位、发包人在工程施工中有权检查所有已安装的材料 和设备。如发现材料或工艺有问题,项目管理单位、发包人有权发出指令 要求替换任何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一切返工费用由承包人负责,造成的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在缺陷保修期间项目管理单位、发包人有权检查所有已完成 的 工程,确定这些工程是否符合图纸及工程规范的要求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 / 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前 30 日 。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 。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 量:合同附件 1 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材料均须报送样品并封存,其它按规 84 范要求执行。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 。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 查的其他地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在自检确认隐蔽工程 具备覆盖条件后 4小时内通知监理和项目管理共同验收通过后才能进行下 道工序 。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根据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自检。同 时,发包人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 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取样检测,承包人应予以协 助。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工程常规检测和必要检 测按相关文件规定的相应方负责提供。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包人委托具 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因检测 不合格后的再次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 7条 施工 85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无特殊规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无特殊规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本项目红线。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 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 施工现场临时宿舍、文化福利用房、仓库、办公室、主要水、电、 管线等一切临时设施的搭设、维护、拆除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须给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提供 20间办公用房及 相应办公家具(各两套桌椅、 一个资料柜、一套会议桌椅、空调)及开通 网络,其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 。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无条件配合。对于发包人单独招标的 专业承包人可协商收取不超过专业承包人承包合同价扣除设备费后的 2% 86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承包人进场后 7 天内发 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收到发包人 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书面资料后的 15 天内,将施工控制 网资料报送监理单位员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开工前 7天内。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承包 人需按照湘建建(2019)146号文及长住建发(2019)95号文等文件,建 立农民工实名制考勤及农民工工资分账制,开工前设立建筑工人工资专用 账户,承包人的农民工实名制及分账制实施情况应接受工程师的监督和检 查,如检查发现未按照相关文件百分百执行到位,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 元/次,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一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元/次,国检时被 扣分,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00元/次。 发包人承诺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支 付农民工工资引起的投诉、报警、堵路、堵门等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事件 发生,承包人每次支付违约金 100000元/次。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 (1)不得出现任何安全责任事故。承包人全面履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 理,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相关措施。凡施工现场出现的任何质量、安全事故, 均由承包人负全责。在施工过程中,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 人身或财产受到伤害或损失,承包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如承包人拒 绝赔偿,发包人将有权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进行扣除 。 87 ( 2)承包人 除履行通用条款规定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履 行以下安全职责: a.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在现场和周边的人员、车辆、设施、 建筑安全。在确有必要的时间段和地方,承包人应提供照明、警卫、护栅、 警告标志等安全保护措施。 b.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监 理单位和发包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对其负责的 上述事项、施工及缺陷期全过程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财产 损失、罚款、索赔、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C.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 部门并通知监理单位,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承包人承担由此 发生的一切费用。有事故责任方的,承包人在承担费用之后,可以向事故 责任方索赔,但不影响承包人先行承担一切费用。 d.承包人应对专业承包商(含业主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安全生产 承担连带责任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 满足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并服从发包人的要求 。 (2)承包人在地下管道、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前应向发包 人、项目管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 经认可后实施,防护 措施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3)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按政策支付 7.7职业健康: (1)严格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 88 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做好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严格遵守发包人的 防控指令和防疫纪律,所有进入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农民工宜有已完成 的疫苗接种记录,作业时佩戴口罩。未遵守防疫要求的,由承包人每次支 付违约金 5000元/次。 (2)按照市住建局《2021 年长沙市建设工程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实施方案》要求,做好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堂硬件 设施,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办理食堂卫生许可证,并纳入日常安 全文明检查中,如工程师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按每项 200 元支付违 约金。 7.8.2环境保护: (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 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 的破坏。如需砍伐树木,自行与林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 做好施工期排水、尤其是雨季的排水工作,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组 织设计并结合现场情 况充分考虑防汛、防洪需要,制定措施方案,对施工 地面排水的去向和受纳水体进行规划安排。 施工期要准备足够的排水机 械。 所有排水必须经过沉淀后方可排入就近市政排水窨井,防止市政排水 管道因施工废水排入而堵塞及污染水环境,保证排水畅通。并自行与住建 局排水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 本工程基坑开挖要求渣土及时运出。开工前及时办理渣土许可证 件,对于建筑垃圾及开挖土石方的处置,施工方需严格按照长沙市《关于 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定》、《关于强化渣土沙石管理的规 定》实施细则、《长沙市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 专业运输队伍,严格执行对运输车辆、对承包人的有关规定及污染防治等 要求,按指定路线及时间行驶,在指定地点处理,不得擅自处置。弃土和 89 建筑垃圾的运输时间严格控制在相关规定时间范围内。 (4) 符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有关蓝天保卫战的要求,严格按照 《长沙市施工工地扬尘管理规范》等施工同期相关文件执行落实。落实蓝 天保卫战“八个 100%”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如承包人未履行施工工地扬 尘 防治的相关义务或违反相关扬尘防治的相关约定, 每发现一次,承包 人支付 5000元违约金, 如被市区级蓝天办通报,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0 元/次。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开工日前 7 天,提供红 线范围内 用水用电接驳点,接驳点后的管线架设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每季度 按实际计量结果向承包人收取费用。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现场安全管理,由承包人负责和安 保部门、辖区内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 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 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确保 施工场地的人身财产安全,确保 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要加强施工队伍的管理,加强员工的法治教育, 严禁违法违纪事件发生。 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 第 8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 7天向工程师提交工程 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 经工程师书面同意工程才能开工,开工时间以工程师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 中注明的时间为准。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 84 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 90 特殊情形: / 。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总体实施方案、总体进度计划、项目 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关键工序实施计划、材料采购计划等承包范围 内全部工作内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 天。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开工前 7 日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总体进度 计划、项目初步进度计划报送工程师,承包人的总体进度计划须由承包人 总工程师(指承包人中施工单位最高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提交。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按承包人提交,并经发包人、 工程师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的关键线路即为关键路径,其关键线路的调整 视作关键路径变化。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开工前 14 天内承包人向发 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交进度计划 2份。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提交本期项目进度申 请报告 7日内 。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收到修订后的项目进 度计划之日起 7天内。 91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 发包人要求修订项目进 度计划之日起 7天内 。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设计单位应在进场后 3 天内报送设计阶段进度 计划,承包人每月 28日报送月进度报告,每周五报送周进度报告, 8.7 工期延误 8.7.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执行通用条款,但只工期顺延, 不增加费用。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开工; (2)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和关键线路工期延长; (3)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 引起的延误、妨碍和阻碍且承包人无法即时消除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在施工过程中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连续超过 72小时及以上, 工期相应顺延; (7)不可抗力原因影响工期的,按实际延误工期天数顺延; (8)因非承包人原因周边关系协调不到位导致当地居民阻工影响工期 的,工期按实际延误天数顺延; (9)法律法规的变化、政策性问题影响施工进度的,按实际延误天数 顺延; (10)因工程材料设备的品牌和价格需要发包人确定,而发包人未及 时确定导致影响施工关键工序的,按实际延误天数顺延; (11)上述及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按实际延误天数顺 延。 92 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 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 3 天内予以确认,按实际延误工期天数顺 延,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24 小时以上的(因外部原因停水、停 电和国家政策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除外),导致承包人发生的误工及机械闲 置费用不补偿,工期顺延。做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总工期内应以《工程联 系单》形式及时提醒并催促发包人履行应尽义务。确因职能部门手续 办理引起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不补偿费用。 如承包人未以 《工程联系单》形式及时提醒并催促发包人,发包人可不同意顺延工期, 且不补偿费用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 10000 元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5%。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职责。由于发包人 造成审批迟延的,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但不补偿费用。由承包人造成审 批迟延的,按 8.7.2条执行 。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1)10级及 10级以上暴风; (2)百年一遇的暴雨及冰冻天气; (3)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文件要求 。 8.7.5 工期延误的其他约定: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时间与承包人原 因造成的延误时间可互相抵消,当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 误时间超过发包人 原因造成的延误时间,每超过 1 日的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额 1万元/日, 93 累计最高违约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5%。当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 误时间等于或超过承包人 原因造成的延误时间,互不补偿,发包人同意顺 延工期 。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 。 第 9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 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 计算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因项目分阶段施 工,相应的竣工验收及工程的接收分阶段执行,具体时间安排根据实际进 度确定。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 提交时间: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 30 日内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 料、竣工图纸肆套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其中一套用于档案馆存档、一 套用于发包人存档、一套用于物业管理处存档、一套用于竣工结算、一套 用于承包人存档(不包含在发包人要求的四套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内))。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94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每天向发包人支付 违约金 10 万元 。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10 天内,除了经 监理单位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的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 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如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要求部分人员和施工设备仍留在场内的, 承包 人应提交其留场人员和设备的明细表及最后撤离时间。延后撤离造成发包 人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期间发生水电等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0.5.3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 时工程的内容:协商确定。 第 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后 24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小时内 。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 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 95 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 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 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保修期按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 定和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执行,具体保修事项按照《工程质量保 修书》的有关规定。 第 12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是 。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 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 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 供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第 13条 变更与调整 13.1.3变更的范围: 1)发包人主动调整工程承包范围; 2)发包人主动调整主材设备及装修档次; 3)施工图审查备案后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由发包人承担后果,但 由于承包人设计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承包人承担变更产生的相关费用及 工期延误; 4)如若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调整变化,工程 费用不会因此作调整; 5)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法规性文件变化引起的人工费、材料费、 96 税金变化由发包人承担; 6)不可预见物质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可抗力等原因引起的 变更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由双方共同协商后以会议纪要或补充 协议的方式约定。 除以上 6项外其余均不属于变更范畴。 13.1.4其它约定 1)施工图审查前如出现单个金额 20 万以内的变更(包括材料设备品 牌档次的调整、原初步设计内容的调整、施工图设计任务书的调整等)由 承包人通过图纸优化等全面权衡处理并承担其费用,发包人不予以签证。 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 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由承包人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 按照发包人、监理单位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因变更导 致成本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设计费用不予增加; 2)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变更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 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必须按批准的施工图恢复,承包人承 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 包人同意变更,并不代表同意承担此部分费用,只有发包人要求的变更, 或施工图审查通过以前发包人考虑不周造成的设计缺陷必须进行的变更才 承担变更增加的费用; 3)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 生其他实质性变更,变更发生前承包人必须申报,其中主材价格由承包人 报发包人审核后作为计价依据;现场签证事项发生时,如不增加工程造价, 需通知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确认;如因此增加工程造价的, 97 需通知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现场确认,并报发包人审批后方 为有效。所有经四方(承包人、监理公司、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确认 的工程变更涉及到工程造价变化的必须在变更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变更 签证需一式六份并编号存档,竣工结算时所有与项目管理单位、发包人编 号存档的变更不相符的部分不予结算; 4)所有变更必须严格执行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市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联合发出的长住建发【2020】115 号文件和长住 建发【2020】121号文件; 5)承包人必须充分了解了施工场地的位置、室外工程、管道位置、配 电箱位置、强弱电接入口、给排水接入口、室外管道因影响工程建设而转 移增加的费用、已建工程、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不 利物质条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查完 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 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 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 照 第 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 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 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合同承包范 围内无变更情况下,承包人提供的合理化建议造成相关费用的增加和减少 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发生工程变更根据变更相关条款执行 。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98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其变更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规则按照 湘建价〔2020〕56号《关于印发 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 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市〔2020〕46号《湖南省建 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机械费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计价办 法”、“消耗量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并 执行相应的中标优惠率。《长沙建设造价》上有发布预算价的材料和设备, 按施工同期发布的预算价计取,无发布预算价的材料和设备,由发承包双 方采用市场询价的方式确定价格(采用市场询价方式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 不执行中标优惠率),人工费按同期配套的人工费相关文件执行。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承包人作为招标主体,不参 与其暂估价项目的投标。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主体以招 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其相关资料根据需要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审 核。其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 。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承包人具备 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 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其估价程序参照变更估价原则和程序处理。确 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 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结算时一并考虑 。 13.5 暂列金额 99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不采用 。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 (1)人工调差: 合同执行过程中,人工费若遇政策性调整,按照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根据项目实际进度情况确定人工费调差系数。2021年 8月调整系数为 1.0。 人工费调差系数按施工工期与政策性调整系数加权确定调整系数[如: 工期 24个月,前 14个月调整系数为 1.0,后 10个月调整系数为 1.15,则 调整系数为(1.0×14+1.15×10)÷24-1.0=0.0625]。 人工费调整基数按附件二人工费计取,分一期/二期进行调整。 结算人工费调差金额=人工费调整基数×人工费调差系数(由于承包人 原因超过合同工期,则超过合同工期的人工费不予调差)。 (2)材料调差: 合同执行过程中,土建工程中可调主要材料(仅指钢材、水泥、砂砾 石、商品砼、预拌砂浆、砌体材料详见附件二调差工程量汇总表)及安装 材料中的电线电缆及钢材(详见附件二调差工程量汇总表中可调材料)价 格波动超过风险范围部分进行价差调整(调增或调减),其它材料及设备 原则上不作调整。计算原则为: 土建材料施工期间预算价格(注:预拌砂浆按市场价执行)超过基准 价±3%,安装材料施工期间预算价格超过基准价±5%时,可由承包人提出, 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实对超过部分进行调整。 基准价按 2021年 8月《长沙建设造价》执行(其中:电线电缆按 2021 年 6月《长沙建设造价》执行)。 材料价差调整工程量:按附件二调差工程量汇总表中调差工程量执行。 100 材料价差按调差时间段的算术平均价格执行。 可调差时段认定方法:土建材料钢筋及砼的可调差时段为桩基开始施 工日期至主体封顶日期,其他材料可调差时段为整个施工期。材料调差分 一期/二期进行调整。 (3)仅对合同工期内超过上述涨降幅度的部分价差进行调整(调增或 调减),人工及材料调差部分根据政策性文件计取管理费、利润、税金, 并执行投标优惠率,不计取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安全责任险、环境 保护税。 (4)如若个别材料或设备(可调差材料设备外),价格出现很大的市 场波动(实际价格波动幅度大于 10%),承包人提出充足的理由,经发包 人确认后双方另行协商其补偿事宜。 (5)合同签订后在工期内如遇国家、省市政策性调整时,按相关文件 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新的消耗量标准变化不在调整之列)。 (6)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使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后的人工费 政策性调整以及材料价格上涨,结算均不对此进调整。 (7)主要材料量=合同约定的用于调差的工程量(无论后期深化图纸 含量如何,均按该表工程量及规格调整材料价差)。 (8)本工程所有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须充分考虑市场情况和自身的 技术管理水平自行报价。 第 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本合同为总价合同(合同价为中标 金额),除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 约定进行调整外,其余均为风险范围,合同价格不因此作调整。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金额: ),其 101 中设计费: ;一期建安工程费: ;二期建安工程 费: 。(以上费用均含税)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除工程承包范围变化外,原则上在 结算前合同价款均不予调整,变更、人工及材料调差均结算时执行,若分 期结算则分期执行。 结算时总价包干部分不重新报审结算,只考虑变更及人工材料价差和 暂估价的调整。如有人工或材料价差调整,则需根据附件中用于调差的工 程量进行调整。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 。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不低于签约合同价的 10%,不高于签约合同 价的 20%(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实际支付额度根 据财政资金情况确定)。 预付款支付期限:签订合同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提供等额预付款 保函)后 30 日内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4.2.2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按通用条款,预付款扣完为止。 预付款担保形式:银行保函。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 除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外,其他工程款根据双 月度形象进度核算产值支付进度款。承包人每月 5日前将上月人工费报送 发包人审查后,发包人足额支付至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在每次 102 节点进度款中扣除。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当达到合同 约定的付款节点时,承包人提交相关资料,其付款申请单格式及份数另行 确定。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进度款支付申请报告;2)已完工 程造价汇总表(同时提供详细预算资料电子版(软件版及 EXCEL版));3) 付款申请表(表中体现水电费等各项费用扣除、已付、可付,拟付等内容, 并由各方签字确认);4)其它。 14.3.1.1设计费支付节点: 1)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设计费总额的 20%预付款(根据财政资金实际 情况调整); 2)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支付至设计费的 55%; 3)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设计费的 70%; 4)结算经长沙市财评中心审核完成后付至结算款的 100%。 14.3.1.2施工费支付节点: 本项目施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施工呼吸道传染楼与非呼吸道 传染楼、应急发热门诊楼及相应地下室;第二阶段施工综合医疗楼及相应 的地下室部分。如果工作面具备,有可能同步施工。如果项目分阶段验收, 且具备分阶段结算条件,项目将分阶段结算。 1、签订合同后支付至合同建筑安装工程费及设备购置费总额的 20%作 为预付款(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实际支付额度 根据财政资金情况确定,不低于签约合同价的 10%,不高于签约合同价的 20%); 103 2、施工图审查完成后编审施工图预算(预算总额若超出了中标价中建 筑安装工程费及设备购置费总额,则将预算相对于合同金额作同比例调 整),根据双月度形象进度按调整后的施工图预算核算产值支付进度款, 且以完成形象进度产值的 70%作为进度款支付的额度,竣工验收前支付上 限为合同金额的 80%。 14.3.1.2.3 结算后支付 工程竣工结算后工程款累计付至经长沙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计核定 后的工程结算价款的 97%,留 3%作为本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一年后返还质量保证金的 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 5年一次性无息付 清剩余质量保证金。 14.3.1.2.4 承包人每次申请付款时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工程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因承包人进度付 款申请资料的缺失,而造成进度付款延迟,发包人不 承担相应责任。 (2)遵守合同约定,服从监理、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的 管理; (3)安全文明措施到位,安全文明施工符合要求; (4)每次款项支付时,承包单位需开具正式的付款申请书、等额有效 的税务发票; (5)已扣减上次付款申请日期至本次付款申请日期的应付发包人违约 金 (6)按时支付了民工工资(附录:农民工动态管理办法),按时结清 了材料费用。 (7)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检查,若本工程 存在如下情况,在未按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和有关单位意见 整改处理之前,发包人暂停支付一切工程款项,影响工程进度由承包人负 责: 1)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 104 2)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隐患; 3)文明施工不符合要求,受到相关单位批评或处罚。 (8)竣工验收后,若承包人未按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要求进行质量维 保服务,在未按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和有关单位意见整改处理之前,发 包人可暂停工程款支付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当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时,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符合要求的付款资料,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 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管理 单位及造价咨询单位在 14 天内完成审查,审查完成后再提交至发包人审 批,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符合其要求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 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如若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资料或发票不符合要 求,付款期限相应顺延。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进度款支付 审批完成)后的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 不 支付 违约金,但需提前就其不能按时支付的原因以正式函件形式向承包人说明 并得到承包人的认可。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按通用条款执行。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提供结 算资料, 105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资料清单按职能部门要求,纸质资 料一式两份(一份用于结算进窗,一份用于发包人存档),电子资料叁份 (一份用于结算进窗,一份用于发包人存档,一份用于项目管理单位存档), 如承包人需要留存自行考虑。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 按职能部门要求 。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经项目管理单位或 发包人催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供竣工结算文件或没有明确答复,在发包人 审核中提出异议时,在提出异议的协商期内承包人不与发包人协商或不按 发包人的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核,责任由 承包人自负。 工程施工结算价款最终以长沙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计结果为准。 经 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审定的竣工结算文件是承包人编制竣工付款申请单 和最终结算申请单的依据,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算申请单与发包人、 项目管理单位审定的竣工结算文件不符的,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 结算方式: (1)承包人按合同要求报送结算资料,报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审定的 金额为最终结算价。 (2)施工图设计费结算标准:按中标金额进行结算,不再因任何原因 增加设计费。 ﹙3﹚本项目为固定总价合同,只对设计变更、暂估价、材料及人工调 整、政策变化造成的费用改变进行结算,即中标金额即为合同价;结算时: 合同价+发包人和项目管理单位要求的变更或签证对应的结算价+暂估价调 整金额+材料、人工调整(涨、跌)的结算价+政策性变化造成的结算价≦ 106 招标范围内容的概算工程费+对应的相应预备费,超过部分属于承包人应承 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职能部门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后,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根据 14.3.2进度付款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执行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原则上付款审批完成后 14 天内完成支 付,但因为该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其付款进度可能受财政资金影响。 工程款支付最终以市财政局审批支付进度为准,承包人不得因此索赔, 不得以此为由停工。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 (2) 3 %的工程结算款; (3) 其他方式: 。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在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时 逐 次 预 留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比 例: ,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 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 14.6.1 项第(2)目约 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 107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收到结清申请单 1 个月 内,且取得长沙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计结论出具后一个月内办理支付手 续。 第 15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 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工程款 支付最终以市财政局审批支付时间为准。 (3)发包人违反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 责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 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执行。 108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 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如因擅自变更而影响成本的增加, 造成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出现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本工程不得挂靠、转包,挂靠、转包将视同根本违约, 发包人有权解 除合同,并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承包人并应承担发包人一切损失。 (3)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限期整改。 (5)承包人违反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 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6)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 延误的。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开工日期延迟、竣工日期延迟、 中途停 建或缓建、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关键线路工期控制时间超过 30 天的,发 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并实行先清退后结算的原则,同时由承包人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 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8)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9)承包人不主动支付民工工资、材料款等应付给第三方的款项,导 致任何第三方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人身伤亡, 109 承包人未妥善处理,导致伤者或死者家属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处理,费用 自负。承包人将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的费 用由承包人负责。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收到整改通知后 7天内 。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1)工期的违约:承包人不得以双方约定付款期限后,30 日内未支 付进度款为由延误竣工日期。一二期逾期竣工的,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当 交纳 10000元的违约金。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开工(如发包人书面签证,同意开 工日期顺延的,以签证时间为准),将视为违约,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应当交 纳 10000元的违约金。 (3)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开工日期延迟、中途停建或缓建逾期 30 日,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实行先清退后结算的原则,承包人除承担 合同标的额 5%的惩罚性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限期整改。 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发包人按照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每次罚款 10000元,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5)承包人在工程中所用材料必须为合格产品,材料经发包人工程师 发现并检验证实以次充好,除已使用部分立即拆除重新施工、已进场的该 项材料全部退货外,承包人还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0元/次。使用不 合格产品的,该部分不予计价,并处以承包人实际所用材料价款 10 倍的 违约金,所造成的返工,其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赔偿。 (6)承包人在隐蔽工程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有 110 权要求承包人除拆除不合格部位重新施工直至合格,另还须向发包人支付 违约金 10000元/次。 (7)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的设计,如因擅自变更而影响成本的增 加,造成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出现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 (8)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重 大损失(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的责任,承包 人负责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 (9)除项目负责人之外的关键岗位人员不到位,每缺岗 1 天,处罚 2000元。 (10)本工程不得挂靠、转包,挂靠、转包将视同根本违约,发包人 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并应承担发包人一切损 失。 (11)工程开工后,承包人项目施工人员要达到双方认可招标文件、投 标文件以及其他文件中明确的合理人数,工程开工后承包人项目施工人员 不到位的,视为违约,承包人应该在接到发包人通知 3 日内补充人员,满 足施工进度。如执意不整改,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并向发包人支付 每天违约金 2000元。 (12)在发包人正常履约的前提下,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 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或公司经营状况发生恶化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义 务,承包人除承担合同标的额 5%的违约金外,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13)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承包人将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的 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14)安全的违约,施工中发包人有权进行现场检查。出现安全隐患 或安全事故,根据相关文件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理。附件中未明确的,根 据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有关条款进行违约处理。发现因承包人工作未到 111 位,造成的一切人身与重大财产损失(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承包 人应当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15)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应在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会前 14天,将认 为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任何缺陷、疏漏或不足以书面方式报发包人和监 理单位。承包人可以在此书面报告中附上关于弥补或修改此类缺陷、疏漏、 不足的建议或方案。但不论承包人是否有此类建议或方案,均必须按发包 人或监理单位批准或指示(但监理单位此类批准和指示须事先得到发包人 的批准)的变更实施。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图纸错误问题,施工 中有图纸设计变更发生,承包人须承担所有损失,并处以 20000元/次违约 金,同时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无条件整改,且工期不予顺延。 (16)如果发生民工及其他人员聚众阻拦施工、阻碍发包人 和监理单 位员正常工作,或以暴力威胁甚至伤害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员工等事件视同 承包人违约,承包人除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0 元/次外,还应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 (17)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或工程师要求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或返工 的,每逾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元。 (18)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 缺陷清单 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单位指示再 进行修补;按发包人委托第三方修补发生的实际 修补费用的两倍向发包人 支付违约金。 (19)承包人其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代表和总监 理工程师 同意不到岗或擅自离开工地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按承包人项目负责 人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不到岗或擅自离开工 地的天数,承包人向发包人支 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 元/天/人。如一个月内若超过三次的,则承包人应向 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0 元。 112 (20)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地例会, 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 24 小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 并在获得发包人 书面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违约金 1000 元/人/次。 项目负责人每月至少 24天以上在本项目 工地现场出勤。如离开工地,应 向发包人代表请假并经书面批准, 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人/次,如一个月内项 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未经发包人批准累计 离开工地 3 人 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 (22)按湘政办发〔2019〕13 号文件,因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缺陷造 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以及成果中出现漏项、缺项 等,将有关设计服 务作为严重违约责任,并无须支付该阶段设计 费且需赔偿发包人相应的产 生的费用。由此造成工程费用增加 的,承包人自行负责所有费用,不得向 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23)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两次返工或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 解除合同,承包人除退还所付工程款外,还应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24)上述违约责任如本协议其他条款已作出特殊约定的按特殊约定 执行,发包人有权在应付款项中扣除违约金,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但 发包人扣款前应向承包人发出扣款通知单或支付违约金通知单。 (25)发包人的其他违约行为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损失的,发包人应 予赔偿(包括发包方、第三方主张权利的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咨询费、 鉴定费、律师费等费用)。 (26)承包人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和达到国家 及湖南省、长沙市相关规定并通过各职能部门的审查。发包人依据承包人 提供的设计成果资料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验收及评审等手续,因 成果不合格造成许可、批准或备案、 验收及评审等手续不能通过,每出现 113 一次,视情况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人民币 30000.0 元整(非承包人原因 造成除外)。 (27)如果因项目设计成果文件原因导致发包人项目进度延误,由承 包人承担相应当的费用及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由于设计 单位自身原因(包 括但不限于没有按时递交设计成果文件或递交设计成果文件未能通过相关 部门的审查等),延误了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文件及资料的交付时间, 每延误一天,应当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延误 15 天以上构 成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且支付本合同该阶段设计费总额 30% 的违约 金。 (28)若承包人认为单价过低原因擅自停工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在停工之日起五日内退场,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已施 工部分的结算方式为:根据三方核实的工程量和承包人投标时清单报价单 价的 70%计算。 (29)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不到文明城市 的标准,发包人有权拒绝解控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30)发包人按施工进度计划分阶段检查,发现承包人明显不能按期 完成,或无能力采取补救措施的,发包人有权将该工程指令分包或另择其 他单位施工,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1)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无法胜任主要工程项目,严重 违背承包合同(包括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投标书、投标澄清回复、 中标通知书等)的主要条款,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3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一 经发现, 承包人须无条件返工,直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返工后达不到约定的承诺 质量等级条件的,承包人须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须 向发包人支付扣除分包项目费用后合 同总价款的 1%的违约金。 114 (33)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招投标文件的要求采购材料设备,对 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进行 检验或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承包人使用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或招投 标文件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对材料的使用部位进行拆除和修复,并在 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内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工期 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4)若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伤亡事故,承包 人须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1%的违约金。 (35)未经监理单位批准,私自将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 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每撤离一台设备或每撤 离一批次材料,应 向发包人支付 1万元违约金。 (36)承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送审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的, 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1000 元 违约金。承包人不按 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周报》和《月报》,每逾期一天,承包人 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500 元违约金。 (37)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对承包人的违章现象提出整改要求, 承包人 不及时整改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 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 元。累计 3 次后,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 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00 元。 (38)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对项目管理单位造成了损失, 承包 人应向项目管理单位的成本增加进行赔偿(赔偿标准:赔偿金额 =本合同 代建费总额÷本合同代建周期日历日×承包人导致的延期日历日),在承 包人申请付款时扣除相应赔偿金额且直接支付 给项目管理单位,否则项目 管理单位有权直接向承包人的履约保函责任承担方索赔取得。 115 (39)承包人如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考 核不合格一次,支付违约金 5万元/次。如收到行政主管部门的不良记录告 知,支付违约金 5万元/次,如不良记录申诉未成功予以认定,支付违约金 20万元/次。 第 16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另行约定。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另行约定 。 第 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 (1)烈度 7 度以上的地震; (2)10 级以上持续一天的大风; (3)持续降雨 48 小时且降雨量为 100mm 以上; (4)对工程施工确有影响的重大疫情; 5)其它因政府颁布的强制性规定而造成不能施工的情况。 (以上均以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9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16 第 18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购买 并承担相关费用 。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购买并 承担相关费用 。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依照法 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 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 伤保险 。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 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购买并承担相关费用。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 20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117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 。 评审机构: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 。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 。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起诉。 118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一:发包人要求 附件二:调差工程量汇总表 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四: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五: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附件六:价格指数权重表 附件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书 附件八:材料品牌参考 119 附件一 《发包人要求》 120 附件二 调差工程量汇总表 土建(建筑、装饰及园林绿化)工程调差工程量汇总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工程量 (一期) 工程量 (二期) 1 人工费 元 71826716 47884478 2 螺纹钢筋 HRB400 Φ8 kg 72539 48359 3 螺纹钢筋 HRB400 Φ10 kg 28986 19324 4 螺纹钢筋 HRB400 Φ12 kg 50813 33875 5 螺纹钢筋 HRB400 Φ14 kg 28038 18692 6 螺纹钢筋 HRB400 Φ16 kg 419686 279791 7 螺纹钢筋 HRB400 Φ18 kg 5620 3747 8 螺纹钢筋 HRB400 Φ20 kg 33777 22518 9 螺纹钢筋 HRB400 Φ22 kg 1866566 1244377 10 螺纹钢筋 HRB400 Φ25 kg 12737 8491 11 螺纹钢筋 HRB400 Φ28 kg 1851149 1234099 12 螺纹钢筋 HRB400 Φ18 kg 1528 1018 13 螺纹钢筋 HRB400 Φ25 kg 47726 31817 14 圆钢 Φ6.5~Φ10 kg 1590860 1060573 15 圆钢Φ12~Φ14 kg 2215888 1477258 16 热轧工字钢 10#-25# kg 18769 12513 17 普通硅酸盐水泥(P·O) 42.5级 kg 2907529 1938353 18 白水泥 kg 86613 57742 19 红青砖 240×115×53 千块 154 102 20 红青砖 240×115×53 千块 604 403 21 加气混凝土砌块 m3 2942 1961 22 页岩烧结普通砖 240×115×53 千块 122 81 23 过筛细砂 m3 17 11 24 粗净砂 m3 4537 3025 25 中净砂(过筛) m3 3277 2185 26 碎石 5mm-20mm m3 1679 1120 27 砾石最大粒径 10mm m3 24 16 28 砾石最大粒径 20mm m3 18 12 29 砾石最大粒径 40mm m3 26 17 30 预拌干混地面砂浆 DS M15.0 m3 1130 753 31 预拌干混地面砂浆 DS M20.0 m3 187 125 32 预拌干混抹灰砂浆 DP M10.0 m3 139 93 33 预拌干混抹灰砂浆 DP M20.0 m3 620 413 34 预拌干混砌筑砂浆 DM M10.0 m3 29 19 121 35 商品混凝土(砾石) C15 m3 887 592 36 商品混凝土(砾石) C20 m3 1620 1080 37 商品混凝土(砾石) C25 m3 569 379 38 商品混凝土(砾石) C30 m3 20689 13793 39 商品混凝土(砾石) C35 m3 33048 22032 40 商品混凝土(砾石) C40 m3 8469 5646 41 商品混凝土(砾石) C50 m3 492 328 42 商品混凝土(砾石) C60 m3 2934 1956 注: 1、材料调差结算按上表材料基数进行调整,后期深化图纸含量不一致,均按该表工程量及规 格调整人工及材料价差; 2、人工材料调差相关约定详见合同文本。 安装工程调差工程量汇总表 序 号 名称 型号 单 位 工程量(一期) 工程量(二期) 1 人工费 元 9728509 6485672 2 焊接钢 管 DN15 m 356 237 3 焊接钢 管 DN20 m 2568 1712 4 焊接钢 管 DN25 m 858 572 5 焊接钢 管 DN32 m 422 281 6 焊接钢 管 DN40 m 321 214 7 焊接钢 管 DN50 m 441 294 8 焊接钢 管 DN65 m 368 245 9 焊接钢 管 DN80 m 307 205 10 焊接钢 管 DN100 m 321 214 11 焊接钢 管 DN125 m 441 294 12 焊接钢 管 DN150 m 368 245 13 焊接钢 管 DN200 m 307 205 14 镀锌钢 管 DN15 m 586 390 15 镀锌钢 管 DN20 m 4254 2836 16 镀锌钢 管 DN25 m 4980 3320 17 镀锌钢 管 DN32 m 4055 2704 122 18 镀锌钢 管 DN40 m 1008 672 19 镀锌钢 管 DN50 m 860 573 20 镀锌钢 管 DN65 m 1008 672 21 镀锌钢 管 DN80 m 860 573 22 镀锌钢 管 DN100 m 621 414 23 镀锌钢 管 DN125 m 621 414 24 粗净砂 DN150 m 621 414 25 电线电 缆 WDZ-BYJ-1.5mm2 m 570 380 26 电线电 缆 WDZ-BYJ-2.5mm2 m 37200 24800 27 电线电 缆 WDZ-BYJ-4mm2 m 37200 24800 28 电线电 缆 WDZ-BYJ-6mm2 m 1032 688 29 电线电 缆 WDZ-BYJ-10mm2 m 1380 920 30 电线电 缆 WDZ-BYJ-16mm2 m 1080 720 31 电线电 缆 RVS-300/300kV-2×1mm2 m 480 320 32 电线电 缆 RVS-300/300kV-2×1.5mm2 m 21000 14000 33 电线电 缆 RVS-300/300kV-2×2.5mm2 m 720 480 34 电线电 缆 RVV-300/300kV-2×1mm2 m 900 600 35 电线电 缆 RVV-300/300kV-2×1.5mm2 m 13800 9200 36 电线电 缆 RVV-300/300kV-2×2.5mm2 m 396 264 37 电线电 缆 RVV-300/300kV-3×1mm2 m 1380 920 38 电线电 缆 RVV-300/300kV-3×1.5mm2 m 13800 9200 39 电线电 缆 RVV-300/300kV-3×2.5mm2 m 900 600 40 电线电 缆 RVV-300/300kV-4×1mm2 m 240 160 41 电线电 缆 RVV-300/300kV-4×1.5mm2 m 396 264 42 电线电 缆 RVV-300/300kV-4×2.5mm2 m 1380 920 43 电线电 缆 WDZ-YJY-0.6/1KV-3*1.5mm2 m 3300 2200 44 电线电 缆 WDZ-YJY-0.6/1KV-3*2.5mm2 m 234 156 123 45 电线电 缆 WDZ-YJY-0.6/1KV-3*4mm2 m 252 168 46 电线电 缆 WDZ-YJY-0.6/1KV-3*6mm2 m 234 156 47 电线电 缆 WDZ-YJY-0.6/1KV-3*10mm2 m 252 168 48 电线电 缆 WDZ-YJY-0.6/1KV-5*4mm2 m 480 320 49 电线电 缆 WDZ-YJY-0.6/1KV-5*6mm2 m 720 480 50 电线电 缆 WDZ-YJY-0.6/1KV-5*10mm2 m 234 156 51 电线电 缆 WDZ-YJY-0.6/1KV-5*16mm2 m 252 168 52 电线电 缆 WDZ-YJY-0.6/1KV-5*25mm2 m 480 320 53 电线电 缆 WDZ-YJY-0.6/1KV-5*35mm2 m 720 480 54 电线电 缆 WDZ-YJY-0.6/1KV-3*25+1*16mm2 m 390 260 55 电线电 缆 WDZ-YJY-0.6/1KV-3*35+1*16mm2 m 288 192 56 电线电 缆 WDZ-YJY-0.6/1KV-3*50+1*25mm2 m 432 288 57 电线电 缆 WDZ-YJY-0.6/1KV-3*70+1*35mm2 m 528 352 58 电线电 缆 WDZ-YJY-0.6/1KV-3*95+1*50mm2 m 210 140 59 电线电 缆 WDZ-YJY-0.6/1KV-3*120+1*70mm2 m 258 172 60 电线电 缆 WDZ-YJY-0.6/1KV-3*150+1*70mm2 m 168 112 61 电线电 缆 WDZ-YJY-0.6/1KV-3*185+1*95mm2 m 226 150 62 电线电 缆 WDZ-YJY-0.6/1KV-3*240+1*120mm2 m 151 101 63 电线电 缆 WDZ-YJY-0.6/1KV-3*25+2*16mm2 m 390 260 64 电线电 缆 WDZ-YJY-0.6/1KV-3*35+2*25mm2 m 288 192 65 电线电 缆 WDZ-YJY-0.6/1KV-3*50+2*25mm2 m 432 288 66 电线电 缆 WDZ-YJY-0.6/1KV-3*70+2*35mm2 m 528 352 67 电线电 缆 WDZ-YJY-0.6/1KV-3*95+2*50mm2 m 210 140 68 电线电 缆 WDZ-YJY-0.6/1KV-3*120+2*70mm2 m 258 172 69 电线电 缆 WDZ-YJY-0.6/1KV-3*150+2*70mm2 m 168 112 70 电线电 缆 WDZ-YJY-0.6/1KV-3*185+2*95mm2 m 226 150 71 电线电 WDZ-YJY-0.6/1KV-3*240+2*120mm2 m 151 101 124 缆 72 电线电 缆 WDZ-YJY-0.6/1KV-4*25+1*16mm2 m 390 260 73 电线电 缆 WDZ-YJY-0.6/1KV-4*35+1*16mm2 m 288 192 74 电线电 缆 WDZ-YJY-0.6/1KV-4*50+1*25mm2 m 432 288 75 电线电 缆 WDZ-YJY-0.6/1KV-4*70+1*35mm2 m 528 352 76 电线电 缆 WDZ-YJY-0.6/1KV-4*95+1*50mm2 m 210 140 77 电线电 缆 WDZ-YJY-0.6/1KV-4*120+1*70mm2 m 258 172 78 电线电 缆 WDZ-YJY-0.6/1KV-4*150+1*70mm2 m 168 112 79 电线电 缆 WDZ-YJY-0.6/1KV-4*185+1*95mm2 m 226 150 80 电线电 缆 WDZ-YJY-0.6/1KV-4*240+1*120mm2 m 151 101 注: 1、材料调差结算按上表材料基数进行调整,后期深化图纸含量不一致,均按该表工程量及规格调整 人 工及材料价差; 2、调差单价基期价为长沙 2021 年 8 月信息价,电线电缆 2021 年 8 月无信息价,按 2021 年 6 月信息 价; 3、材料调差相关约定详见合同文本。 125 附件三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业主):长沙市第一医院 项目管理单位: 湖南长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长沙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原址改扩建项目 (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 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 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 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 的 内 容 , 双 方 约 定 如 下 : /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 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2年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 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 126 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 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 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 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缺陷责任保修金在缺陷责任 期满且无其他质量问题在 30日内无息退还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 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