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系统发布时间:2021-10-28 18:29
项目概况 宜宾市殡仪馆厨房及餐厅设备采购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11月10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 |||
项目编号 | 511501202100070 | ||
项目名称 | 宜宾市殡仪馆厨房及餐厅设备采购 |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
预算金额(元) | 1300000 | ||
最高限价 | 1300000 | ||
采购需求 | 见采购文件 附件 | ||
合同履行期限 |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40日内,交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 | ||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否 | ||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 |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 |||
三、获取采购文件 | |||
时间: | 2021年10月30日到2021年11月04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地点: | 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 | ||
方式: | 凭数字证书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在“报名及下载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栏,免费获取后缀为“ .PDF ”的采购文件(供应商须下载此文件,才能制作电子投标或响应文件)。采购文件只在网上发布,不再提供其他发布方式。 | ||
售价: | 0 | ||
四、响应文件提交 | |||
截止时间: | 2021年11月10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 ||
地点: | 网上开标室 | ||
五、开启 | |||
时间: | 2021年11月10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 ||
地点: | 网上开标室 | ||
六、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 |||
七、其它补充事宜 | |||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宜宾市殡仪馆 | ||
地址: | 宜宾市翠屏区七星路三号 | ||
联系方式: | 吴女士:18990905770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 | ||
地址: | 叙府路西段13号 | ||
联系方式: | 陈先生:08318088817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吴女士 | ||
电话: | 18990905770 |
项目编号:宜政采谈委﹝2021﹞21号
计划备案号:SCZC141502_20210004
宜宾市殡仪馆厨房及餐厅设备采购项目
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 购 人: |
宜宾市殡仪馆 |
采购代理机构: |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 |
共 同 编 制 |
2021年10月28日
目 录
第一章 谈判邀请…………………………………………………3第二章 谈判须知…………………………………………………6第三章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数量………………………20第四章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20第五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21第六章 采购项目清单和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22第七章 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 26第八章 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26第九章 谈判程序和成交标准……………………………………27第十章 谈判内容及相关规定……………………………………30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和注意事项…………………………………32第十二章 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33第十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47
第二章 谈判须知…………………………………………………6
第三章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数量………………………20
第四章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20
第五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21
第六章 采购项目清单和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22
第七章 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 26
第八章 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26
第九章 谈判程序和成交标准……………………………………27
第十章 谈判内容及相关规定……………………………………30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和注意事项…………………………………32
第十二章 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33
第十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47
第一章 谈判邀请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宜宾市殡仪馆(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为委托方的厨房及餐厅设备采购项目组织政府采购,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编号:宜政采谈委〔2021〕21号。
(二)项目内容:本次采购的货物共计1包,即:厨房及餐厅设备采购项目。
(三)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号:SCZC141502_20210004。
(四)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谈判公告及谈判文件获取
(一)公告时间:自四川政府采购网上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二)谈判文件获取时间:2021年10月30日至2021年11月4日17:00(北京时间,下同)。
谈判文件获取时间,以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记录的时间为准(下同)。在质疑处理中,仅以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报名及采购文件下载回执”作为判定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是否在“获取时间”内获取采购文件的依据。
(三)获取方式:凭数字证书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在“报名及下载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栏,免费获取后缀为“ .PDF ”的采购文件(供应商须下载此文件,才能制作电子投标或响应文件)。采购文件只在网上发布,不再提供其他发布方式。
三、谈判保证金的交纳
本项目不收取谈判保证金
四、响应文件递交和开启
(一)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2021年11月10日上午9:00。
(二)递交方式及地点:网上递交。
1.供应商应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 (具体操作方式详见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政府采购模块”操作指南<适用于供应商>),选择要递交响应文件的项目并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响应文件的上传,完成“确认并签名”后确认上传,并成功打印出“上传投标文件回执”方为网上递交成功。
2. 本项目不要求提供样品。
(三)远程在线开启地点:网上开标室。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政府采购→网上开标室,选择本项目进入本项目在线开标界面,并在响应文件解密环节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对本项目响应文件进行加密的数字证书完成本单位所有响应文件解密操作(即,点击解密、输入密码、密码确认)。
(四)本次采购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五)因本项目需进行现场谈判,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开启当日上午12:00前到达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侯,并在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评审科工作人员通知的时间内进入谈判地点参与谈判,逾期未进入,视为放弃谈判资格。
五、相关事宜
(一)首次参与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活动的供应商应先办理数字证书,下载数字证书驱动进行安装后,并在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注册。
(二)响应文件签署
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且必须采用本单位数字证书进行签名,并使用制作响应文件的本单位数字证书对电子响应文件进行加密,否则,不能生成响应文件,并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响应文件开启时,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中对响应文件进行远程解密,否则,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若出现无法解密的情况,则其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使用与投标单位不一致的数字证书签名和加密的响应文件,视作无效响应。此外,建议使用同一家数字证书机构制发的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本采购文件所指电子签章是指以单位公章或个人印章形式办理的电子签章,不包括以亲笔签名形式办理的电子签章,下同>)对同一份响应文件进行签署和加密,且在生成响应文件后,务必使用标书查看工具对响应文件进行检查,否则,其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采购文件明确要求相关材料需供应商进行电子签章的,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在相应位置进行签章,并将相关材料编入响应文件。否则,其响应作无效响应处理。除采购文件明确要求必须使用电子签章进行签章的情形外,供应商可直接输入相关名称,也可自行使用电子签章。谈判小组对供应商自愿使用电子签章进行签署的情形应予认可,但对以亲笔签名形式办理的电子签章进行签署的情形不予认可。
注:1.数字证书签名以电子响应文件正上方边框显示的信息为准;
2.电子签章以电子响应文件中印章形式呈现的信息为准。
(三)信息发布
本邀请函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并同时在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
(四)特别提醒
1.为切实方便广大供应商,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已全面推行电子化。相关单位或个人如需参加宜宾市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提前办理数字证书、开通网上银行、网站注册(0831-8088828)等相关事宜,其具体办法详见《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启用“四川省CA互联互通驱动3.0”的通告》(详见“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首页-“通知公告”-“网站公告”栏目)。
如需咨询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系统相关操作事宜,请随时拔打北京筑龙公司技术服务热线:010-86483801(工作日:8:00—19:00,非工作日:9:00—12:00、14:00-18:00),常规问题可随时通过点击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首页的智能机器人进行查询;或登陆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并通过“交易指南——操作指南”路径下载查阅《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政府采购模块)操作指南(适用于供应商)》。
2.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是重要的保密资料,须慎重保管。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使用均具有法律效力,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采购文件中设置了可选项(用“□”标识),并用“?”标识时表明该选项被采购代理机构选用,用“□”标识时表明该选项未被采购代理机构选择。
六、联系方式
采 购人: |
宜宾市殡仪馆 |
采购代理 机 构: |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 |
地 址: |
|
地 址: |
宜宾市叙州区叙府路西段13号 |
邮 编: |
|
邮 编: |
644002 |
联 系人: |
吴女士 |
联 系 人: |
陈先生 |
电 话: |
0831-5137804 |
电 话: |
0831-8088817 |
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须知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 |
谈判文件编号 |
宜政采谈委﹝2021﹞21号 |
2 |
项目名称 |
宜宾市殡仪馆厨房及餐厅设备采购项目 |
3 |
采购主要内容 |
本次采购的货物共计1包,即厨房及餐厅设备采购项目 |
4 |
评审方法 |
最低评标价法 |
5 |
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及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 |
6 |
是否接受联合体 谈判 |
? 不接受 □ 接受 |
7 |
现场踏勘 |
?无 □有 |
8 |
标前答疑会 |
?无 □有: |
9 |
合同分包 |
?不允许 □允许 |
10 |
资金来源及采购预算(最高限价) |
财政资金:□采购指标 ?非采购指标 采购预算(最高限价):¥1300000元(大写:壹佰叁拾万元整)。 超过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
11 |
谈判小组的组建 |
谈判小组共3人,其中,业主代表1人。 |
12 |
成交原则 |
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资质、符合性审查均通过)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
13 |
成交人、成交候选人产生方式 |
?由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并推荐成交候选人2个。 □由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3个,再由采购人根据相关规定并按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成交人。 |
14 |
谈判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谈判保证金 |
15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收取成交总价的3%作为履约保证金 |
16 |
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
详见第四章 |
17 |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证明材料 |
供应商应按第五章要求,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并添加到《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文件编制系统》中(该章有关资格审查文件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
18 |
响应有效期 |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届满后90日历天。 |
19 |
响应文件的 编制与格式 |
响应文件必须使用最新版本的《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书编制系统》制作和导出,并在导出响应文件时使用本单位的数字证书进行签名(注:相关规定详见第一章第五条第(二)项“响应文件签署”),其导出响应文件格式为xxx.ZFTBJ。 |
20 |
响应文件的签署 |
响应文件必须采用数字证书进行签名。相关规定详见第一章第五条第(二)项“响应文件签署”。 |
21 |
响应文件递交方式 |
1.供应商应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 (具体操作方式详见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政府采购模块”操作指南<适用于供应商>),选择要递交响应文件的项目并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响应文件的上传,完成“确认并签名”后确认上传,并成功打印出“上传投标文件回执”方为网上递交成功。 2.本项目不要求提供样品。 3.任何原因导致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成功递交响应文件而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供应商人自行承担。 4.响应文件应包含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书,其格式为xxx.ZFTBJ。 |
22 |
响应文件开启方式(远程在线开启) |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开标系统中下达“网上解密”指令,设置解密时间(即供应商完成解密操作的时间,下同),解密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政府采购→网上开标室,选择本项目进入本项目在线开标界面,并在响应文件解密环节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对本项目响应文件进行加密的数字证书完成本单位所有响应文件解密操作(即,点击解密、输入密码、密码确认)。否则,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若供应商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操作或因供应商自身原因致使其响应文件未被成功解密,其本次响应视为无效响应;供应商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操作但解密时间截止后,其响应文件未导入完成的,应继续在线导入响应文件;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致使仍无法成功导入响应文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供应商若对本项目在线开启过程有任何异议,应在开标结束指令下达前提出。否则,视为供应商人对本项目开启过程无任何异议。 因断电、断网等系统层面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远程在线开标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开标活动中止或延迟,待在线开标系统恢复正常后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
23 |
响应文件的 真实性 |
(1)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2)供应商声明不存在限制响应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响应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响应行为。 (3)如响应文件存在虚假,或在成交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采购人和采购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成交候选人或成交资格。 |
24 |
谈判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谈判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谈判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谈判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谈判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不作为谈判的依据。 (2)谈判文件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则以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 |
25 |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
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谈判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谈判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26 |
采购人澄清的时间和方法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须在谈判文件要求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进行,不足三个工作日的,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一律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以更正公告形式公开发布,并视为已将更正内容书面通知所有获取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在此期间,相关供应商应自行上网查阅相关信息;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及时查阅、下载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
27 |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1.供应商对谈判文件进行询问或质疑的,应在获取谈判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或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 2.供应商对采购过程进行质疑的,应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 3.供应商对成交结果进行质疑的,应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 |
28 |
样品处理 |
若本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样品的,采购活动结束后,立即退还非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并由其自行处理;待成交结果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无质疑投诉或质疑投诉处理完毕且不影响中标结果的,退还非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并由其自行处理;对于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
29 |
现场报价 |
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应当在谈判室外填写报价单,密封递交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并由其收齐后集中递交谈判。供应商报价单应当填写报价单位名称、金额大小写并签字确认,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同时,若是代理人参与报价的,在报价时须将授权委托书原件与报价单一并递交,否则报价无效。 |
32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成交结果公告发出后,成交人凭数字证书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下载打印成交通知书。 |
33 |
核心产品 |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红外线节能单头大锅灶。 |
34 |
谈判文件的 询问、质疑 |
1.对采购文件中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货物清单内容及其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证明材料要求,服务清单及服务要求,评标方法、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采购需求提出的询问、质疑,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出,并由采购人按相关规定作出答复。 联 系 人: 吴女士 联系电话: 0831-5137804 2.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询问和质疑,向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 联 系 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831-8088820 联系地址:宜宾市叙州区叙府路西段13号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指导科(503室) |
35 |
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宜宾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1-2331097 地址: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西区瑶弯路300号 |
36 |
“政采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的规定,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提出“政采贷”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四川政府采购网-相关模块-“政采贷”栏目。 |
37 |
实质性要求 |
本谈判文件中所有要求均为实质性要求。 |
二、适用范围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谈判邀请中所叙述的货物采购。
三、谈判双方
(一)由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有关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参加的谈判小组。
(二)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四、有关要求
(一)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谈判或成交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响应文件的语言
1. 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除国际通用标识、符号、计量单位等外,响应文件资料如有外国文字,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三)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四)投标货币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五、报价有效期
(一)报价有效期为谈判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届满后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报价有效期可以长于本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二)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于原报价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报价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报等。供应商如拒绝上述要求,则按放弃报价处理。
六、 谈判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谈判文件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则按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
七、联合体(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时适用)
(一)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与谈判。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谈判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二)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谈判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代理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谈判,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谈判。
(三)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谈判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谈判的一切事务,并承担谈判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四)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件,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的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六)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八、付款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根据《验收结算书》、货物发票等相关资料,按照合同约定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款。
九、履约保证金
(一)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前交纳谈判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二)如果成交供应商未按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三)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负责收取、退还。
十、货物及报价要求
(一)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所供货物必须满足。
(二)除非谈判文件要求采购进口设备,其余只能用国内产品报价,否则为无效投标;谈判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若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 国内产品的质量、技术和服务均能满足需求,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可以参与报价竞争。
(三)在一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内,供应商本次谈判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不得高于15%,否则,该响应文件无效或取消成交资格。
十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终止。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或者按照本文件要求,本轮次报价未超过上一轮次报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各轮次有效报价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不能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二是供应商的每一轮次报价须低于自身上一轮次报价)。
十二、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审查时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一)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的;
(二)不具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
(四)相关法律法规、本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一)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二)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谈判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谈判评判的;
(三)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的格式、语言、计量单位、知识产权、投标有效期等不符合谈判文件的规定,影响谈判评判的;
(四)投标报价不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
(五)技术应答内容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复制谈判文件规定要求,且无相关证明材料的(主要适用于专用设备和电子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供应商采购、政府采购的货物属于规格标准统一或者订制产品的除外);
(六)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与谈判文件要求不一致的;
(七)相关法律法规、本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合同
(一)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合同分包(本项目允许分包时适用)
1.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中标的一致。本项目是否可以分包,供应商应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要求为准。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中标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中标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3. 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且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件,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4.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四)合同转包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标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中标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十五、验收
(一)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验收。
(二)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或履约保证金转化为质保金);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十六、相关行为约定
(一)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有效期为1年。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谈判成员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4.不遵守开标、评审现场工作纪律,扰乱或者委托其他人扰乱开标、评审现场秩序的;
5.向采购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谈判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候选人资格的,或者放弃成交的,或者成交后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7.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或者不按照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8.将中标、成交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违规分包给他人的;
9.拒绝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或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10.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
11.借维权之名获取非法利益、不当得利并经查证属实的;
12.在财政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隐瞒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
13.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4.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失信行为;
1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二)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可以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进行惩戒。
(三)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2013年2月6日发布)、《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而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查实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应当认定为无效;中标(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认定中标(成交)无效;中标(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应当认定中标(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应当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法院征信系统中有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等记录,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公告发布之日未被人民法院将其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
十七、相关政策
(一)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该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该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2.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件,对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件,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5.依据该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6.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其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准,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二)严格执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本次投标产品类别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属于政府优先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定。
(三)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的规定,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提出“政采贷”申请。拟用于“政采贷”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在合同中注明贷款银行及帐号,作为供应商本次采购的唯一收款帐号。
十八、谈判纪律要求
供应商参加谈判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招标采购单位、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采购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供应商,属于不合格供应商,其响应或成交资格将被取消,同时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询问、质疑、投诉的提出和处理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办理。
1.质疑人须当面递交书面质疑材料(书面质疑材料应包含质疑书原件、质疑事项相应证明材料、质疑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以上资料均须盖质疑人公章,并根据质疑书涉及对象数量,提供相应份数;同时,质疑书中需载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当面递交确有困难的,可邮寄书面质疑材料,但寄出日期必须在质疑期内(受理质疑时间,以收到书面质疑材料的时间为准)。
2.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谈判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并确保真实性,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3.质疑人行使质疑权时,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遵守“实事求是”和“谨慎性”原则,并承担使用虚假材料或恶意方式质疑的法律责任。
4.质疑人行使质疑权时,必须坚持“谁主要相关,谁直接负责”的原则,对资格条件、商务、技术等方面的意见、质疑,由供应商直接向采购人提出(同时抄送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受理、答复;对采购组织工作的质疑,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受理、答复。如既涉及采购人又涉及采购代理机构,应按事项分别递交质疑书。
5. 质疑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6.凡质疑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且在有效期内不能补充完整的,其质疑将不予受理。
7.凡邮寄质疑材料的寄出日期超过质疑有效期的,其质疑将不予受理。
8.投诉人应按相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章 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数量
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
第四章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一、供应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政策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
三、本项目对供应商或投标产品提出的特殊要求:
(一)供应商单位、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未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公告发布之日,人民法院将其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情形,认定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该条款须在第十二章附件3“承诺函”中承诺)
(二)供应商单位、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公告发布之日的最近36个月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该条款须在第十二章附件3 “承诺函”中承诺)
(三)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该条款须在第十二章附件3 “承诺函”中承诺)。
(四)其他: / ;
第五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谈判代表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供应商为谈判代表缴纳的社保证明(谈判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时,不必提供);
(四)承诺函(即第十二章附件3);
(五)供应商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1)供应商是法人的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2)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及新成立不到一年的企业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六)《中小企业声明函》(即第七章第一节格式1-4)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即第七章第一节格式1-5),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特别提请注意
(一)本章所有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需扫描添加到《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文件编制系统》中编制响应文件。
以上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作无效响应处理。
(二)若是代理人参与现场报价的,在报价时须将授权委托书原件与报价单一并递交,否则报价无效。
第六章 采购项目清单和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一、技术要求及清单
1.烹饪间
序号 |
产品名称 |
外观图片 |
规格 |
数量 |
单位 |
产品参数 |
||||
1 |
节能双炒双吊灶 |
2000*1150*800 |
3 |
台 |
1、采用国标304食品级磨砂PVC覆膜不锈钢板制作,采用冲压成型灶面,台面不锈钢板厚度标S=1.2mm;侧板、围板采用厚度为标S=1.0mm不锈钢板; |
|||||
2 |
节能平汤炉 |
700*780*450 |
2 |
台 |
1、采用国标304食品级磨砂PVC覆膜不锈钢板制作; |
|||||
3 |
红外线节能单头大锅灶(核心产品) |
1050*1150*800 |
2 |
台 |
1、采用国标304食品级磨砂PVC覆膜不锈钢板制作,采用冲压成型灶面,台面不锈钢板厚度标S=1.2mm;侧板、围板采用厚度为标S=1.0mm不锈钢板; |
|||||
4 |
四头煲仔炉 |
800*700*750 |
2 |
台 |
1、采用国标304食品级磨砂PVC覆膜不锈钢板制作; |
|||||
5 |
调料拼台 |
400*1150*800 |
5 |
台 |
1、采用国标304食品级磨砂PVC覆膜不锈钢板制作; |
|||||
6 |
双门燃气蒸饭车 |
1390*660*1670 |
2 |
台 |
1、外形尺寸:1390*660*1720(mm)采用优质加厚201不锈钢联众板材,不锈钢把手以及24个201不锈钢蒸饭盘 2、整体高密度发泡,加厚保温层,保温效果好,箱体强度高,提高承重能力,意大利进口发泡设备及环保发泡剂,内胆一次拉伸成型,易于清洗 3、箱体内部加装加厚钢条,防止变形,自动进水装置,自带溢水阀,防止烫伤 4、产品符合GB35848-2018,并提供省级及以上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5、具有2020年产品责任险(附加保险单明细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6、蒸饭车供应商配置的米饭盘符合GB4806.9-2016要求,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
|||||
7 |
三门万能蒸柜 |
1200*1000*1800 |
1 |
台 |
1、选用优质不锈钢磨砂贴塑板制作,前面厚度标S=1.2mm。 |
|||||
8 |
单通工作台 |
1800*800*800 |
6 |
台 |
1、面板采用国标304食品级磨砂PVC覆膜不锈钢板制作; |
|||||
9 |
双层工作台 |
1800*800*800 |
4 |
台 |
1、面板采用国标304食品级磨砂PVC覆膜不锈钢板制作; |
|||||
10 |
四门碗柜 |
1200*500*1800 |
4 |
台 |
1、侧板、围板采用国标304食品级磨砂PVC覆膜不锈钢板制作; |
|||||
11 |
手推车 |
1000*600 |
2 |
台 |
1、台面采用国标食品级304#1.0mm优质不锈钢磨砂板制作; |
|||||
12 |
平冷工作台 |
1800*800*800 |
2 |
台 |
1、温度:-5℃~5℃;容积:≥440L |
|||||
13 |
四门冷柜 |
1220*692*1910 |
2 |
台 |
1、温控类型:机械\数显;温度范围:+4~-5/-3~-18℃;功率:370W(±20W);具备冷藏、冷冻功能。(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证明材料佐证) |
|||||
14 |
大单星水池 |
1000*700*800 |
4 |
台 |
1、台面:采用国标食品级304# 1.2mm优质不锈钢板; |
|||||
15 |
高压洗地龙头 |
10米 |
1 |
台 |
1、黑色纹面钢丝编织管,耐压10map,长度10米 |
|||||
16 |
饼盘车 |
500*700*1600 |
2 |
台 |
采用标S1.0mm厚不锈钢型材制作,立柱采用ф38mm,标S1.2mm厚不锈钢管,横管采用38*25标S=1.0mm 不锈钢矩管,配4个可活动脚轮,其中2个刹车。 |
|||||
17 |
三层送餐车 |
400*800*800 |
3 |
台 |
1、台面采用国标食品级304#1.0mm优质不锈钢磨砂板制作; |
|||||
18 |
厨房灭火系统 |
双瓶组 |
2 |
套 |
1、装置需与消防水(或者自来水)管路相连,系统启动后自控水阀等灭火剂喷洒完后,会自动喷水; |
|||||
19 |
灭蝇灯 附件(1)我要登录 ![]() ![]() 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注餐饮招标通 相关项目
江安县教育和体育局江安县学校后勤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2025-04-09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工食堂运营服务采购项目结果更正公告(第一次)
2025-04-09
滨江中学办公家具及厨房食堂设施采购
2025-04-08
宜宾市高新区电子信息研发试验基地-科创中心项目餐饮运行管理服务
2025-04-03
兴文县公安局机关食堂和特巡警食堂食材配送服务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2025-04-01
宜宾市南溪区教育和体育局关于滨江中学办公家具及厨房食堂设施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2025-03-31
宜宾市南溪区教育和体育局关于滨江中学办公家具及厨房食堂设施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二次)
2025-03-25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关于采购菜坝法庭、金秋湖法庭饮水机、储水宝等电器的比选公告(二次)
2025-03-24
屏山县看守所在押人员食堂管理服务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2025-03-24
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食堂餐饮外包服务采购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2025-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