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项目概况
食堂社会化经营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https://www.zcygov.cn/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11月11日 14:00(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JXL-KFYL-202110
项目名称:食堂社会化经营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660000
最高限价(元):660000
采购需求:
数量:1
预算金额(元):660000
单位:项
简要规格描述:1.食堂用餐服务:目前中心有在职员工约390人,送餐儿童约80-100人,住院病人及门诊日训儿童约400人,陪护及物业人员100余人,每周二、四、五有学生50人。早、中餐就餐人员多,晚餐人员少。食堂需全年365天提供用餐。2.就餐模式:餐厅提供早、中、晚餐、夜宵,以自行来餐厅用餐和送餐两种模式。3.需提供快餐、小炒、风味小吃等品种花样。4.包厢提供接待就餐服务。用餐标准由招标人制定,中标单位需做到准时开餐、服务及质量保证。具体详见磋商文件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2年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供应商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下载)采购文件
时间:/至2021年11月11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https://www.zcygov.cn/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
截止时间:2021年11月11日 14:00(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本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制作并提交(上传)电子加密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1年11月11日 14:00 (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杭州市滨江区建业路418号浙 江地质科技创新创业园A座3楼 一号会议室 。(本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实行在线磋商,响应供应商在线参加。)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其他事项:无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浙江康复医疗中心
地 址: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2828号浙江康复医疗中心
传 真:0571-88050200
项目联系人(询问):李老师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1-88050200
质疑联系人:胡老师
质疑联系方式:0571-8679087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浙江信镧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 B-2座507室
传 真:0571-85024997
项目联系人(询问):赵锋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1-87967630
质疑联系人:葛梅兰
质疑联系方式:0571-87967630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地 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
传 真:/
联系人 :倪文良、吴聪瑜
监督投诉电话:0571-87057615、87058489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附件信息:
-
ZJXL-KFYL-202110食堂外包经营磋商最终稿.doc
477.3K
浙江康复医疗中心
食堂社会化经营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食堂社会化经营服务项目
确认书号:[2021]70263号
采购编号:ZJXL-KFYL-202110
采 购 人:浙江康复医疗中心
代理机构:浙江信镧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时 间: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目录
TOC \o "1-2" \h \z \u HYPERLINK \l _Toc15533 目录 1
HYPERLINK \l _Toc4039 竞争性磋商公告 3
HYPERLINK \l _Toc20649 一、项目基本情况 3
HYPERLINK \l _Toc33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3
HYPERLINK \l _Toc31052 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 4
HYPERLINK \l _Toc7489 五、响应文件开启 4
HYPERLINK \l _Toc20598 六、公告期限 4
HYPERLINK \l _Toc12624 七、其他补充事宜 4
HYPERLINK \l _Toc22596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5
HYPERLINK \l _Toc7182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7
HYPERLINK \l _Toc1003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
HYPERLINK \l _Toc16634 1采购说明 13
HYPERLINK \l _Toc17916 2磋商文件 13
HYPERLINK \l _Toc29703 3响应文件 14
HYPERLINK \l _Toc22049 4响应文件的提交 15
HYPERLINK \l _Toc16598 5.响应文件的开启、评审及合同签订 16
HYPERLINK \l _Toc3230 6其他 18
HYPERLINK \l _Toc2239 第二章 采购项目需求以及技术规范要求 20
HYPERLINK \l _Toc11355 第三章 采购项目商务要求 21
HYPERLINK \l _Toc5690 一、委托管理期限及合同签订 21
HYPERLINK \l _Toc17528 二、付款方式 21
HYPERLINK \l _Toc30812 三、其他说明 21
HYPERLINK \l _Toc23106 第四章 合同格式 22
HYPERLINK \l _Toc20366 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指引(服务) 22
HYPERLINK \l _Toc9123 第五章 磋商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26
HYPERLINK \l _Toc15526 1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须知 26
HYPERLINK \l _Toc24138 2响应文件组成 26
HYPERLINK \l _Toc28162 附件 磋商响应文件封面 28
HYPERLINK \l _Toc28898 第六章 评审办法 44
HYPERLINK \l _Toc25182 1总则 44
HYPERLINK \l _Toc12034 2评审组织 44
HYPERLINK \l _Toc30588 3评审程序和内容 44
HYPERLINK \l _Toc7628 4响应文件的审查 44
HYPERLINK \l _Toc19153 5评审磋商 46
HYPERLINK \l _Toc18002 6评分细则 47
浙江信镧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康复医疗中心食堂社会化经营服务项目的
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JXL-KFYL-202110
项目名称:食堂社会化经营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660000
最高限价(元):660000
采购需求:
标项序号 |
标项名称 |
数量 |
预算金额(元) |
单位 |
简要规格描述 |
备注 |
1 |
食堂社会化经营服务项目 |
1 |
660000 |
项 |
1.食堂用餐服务:目前中心有在职员工约390人,送餐儿童约80-100人,住院病人及门诊日训儿童约400人,陪护及物业人员100余人,每周二、四、五有学生50人。早、中餐就餐人员多,晚餐人员少。食堂需全年365天提供用餐。2.就餐模式:餐厅提供早、中、晚餐、夜宵,以自行来餐厅用餐和送餐两种模式。3.需提供快餐、小炒、风味小吃等品种花样。4.包厢提供接待就餐服务。用餐标准由招标人制定,中标单位需做到准时开餐、服务及质量保证。具体详见磋商文件 |
合同履行期限:2年
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投标。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下载)采购文件
1.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
2.地点(网址):https://www.zcygov.cn
3.方式:线上获取
4.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
1.截止时间:2021年11月11日 14:00(北京时间)
2.地点(网址):本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制作并提交(上传)电子加密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开启
1.开启时间:2021年11月 11日 14:00(北京时间)
2.地点(网址):杭州市滨江区建业路418号浙 江地质科技创新创业园A座3楼 一号会议室 。(本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实行在线磋商,响应供应商在线参加。)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其他事项:
2.1本项目采购文件实行“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获取,不提供采购文件纸质版。不接受现场报名。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前应先完成“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账号注册;
2.2供应商只有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获取采购文件申请并下载了采购文件后才视作依法获取采购文件(法律法规所指的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时间,以供应商完成获取采购文件申请后下载采购文件的时间为准)。(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招标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2.3通过本公告下方“游客,浏览采购文件”下载的采购文件仅供浏览。
2.4提示:请供应商按上述要求在政采云平台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并下载,如未在“政采云”系统内完成相关流程,引起的投标无效责任自负。
2.5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对符合财政扶持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给予价格优惠扶持;
3、在线投标响应(电子投标)说明
3.1本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实行在线投标响应(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本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政府采购云平台”将予以拒收。
3.2“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电子投标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本公告附件《供应商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
3.3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响应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进行查阅;
3.4响应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响应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政府采购云平台”拒收。
3.5响应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上传递交后,还可以(邮寄或现场提交形式)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递交以介质(U盘)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备份响应文件”,“备份响应文件”应当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注所投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单位名称、备份响应文件字样并加盖公章。
3.6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响应供应商递交了备份响应文件的,以备份响应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响应文件撤回。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响应文件”自动失效。响应供应商仅递交备份响应文件的,响应无效。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浙江康复医疗中心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2828号
传 真:0571-88050200
项目联系人(询问):李老师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1-88050200
质疑联系人:胡老师
质疑联系方式:0571-8679087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浙江信镧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 B-2座507室
传 真:0571-85024997
项目联系人(询问):赵锋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1-87967630
质疑联系人:葛梅兰
质疑联系方式:0571-87967630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 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地 址: 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
联系人 : 倪文良
监督投诉电话:0571-87057615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采购人 |
名称:浙江康复医疗中心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571-88050200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2828号 |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浙江信镧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 B-2座507室 联系人:赵锋 电话:0571-87967630 |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
分包或转包 |
1.本项目不得分包。 2.本项目不得转包。 |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
磋商有效期 |
60天 |
|
磋商保证金 |
无 |
|
履约保证金 |
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采购人指定账户交纳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履约保证金:合同正常履行完毕后1个月内退还中标人。 |
|
响应文件组成 |
电子响应文件(包括“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和“备份响应文件”,在响应文件编制完成后同时生成); (1)“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是指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完成响应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响应文件。 (2)“备份响应文件”是指与“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同时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文件(备份标书),其他方式编制的备份响应文件视为无效备份响应文件。 |
|
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
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 “响应文件格式”中提供的格式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其中《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中不得出现本项目投标报价,如因供应商原因提前泄露投标报价,是供应商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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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文件的签字或盖章要求 |
1、按“响应文件格式”中提供的格式进行签字盖章。 2、盖单位公章及签字:可使用电子公章在线签章或盖单位公章扫描上传。 3、电子签章操作指南详见《供应商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系统要求进行电子签章的,按系统要求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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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文件份数 |
(1)“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在线上传递交一份。 (2) “备份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后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一份(可邮寄(备份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发生泄露、遗失、损坏或延期送达等情况的,由供应商自行负责),邮寄地址:浙江省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 B-2座507室吕俊锋收 0571-87967630)。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被拒收 |
|
响应文件的上传和递交 |
(1)“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上传、递交: a.供应商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成功上传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否则投标无效。 b.“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成功上传递交后,供应商可自行打印响应文件接收回执。 (2)“备份响应文件”的密封包装、递交: a.响应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上传递交后,还可以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递交以介质(U盘)存储的未加密的“备份响应文件”(一份) b.“备份响应文件”应当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注响应项目名称、响应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没有密封包装或者逾期以邮寄形式送达至响应地点的“备份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 c.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成功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已按时解密的,“以介质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备份响应文件”自动失效。 响应截止时间前,响应供应商仅递交了“备份响应文件”而未将“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成功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的,响应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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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解密和异常情况处理 |
(1)开标后,采购组织机构将向各供应商发出“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解密通知,各供应商代表应当在接到解密通知后30分钟内自行完成“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在线解密。 (2)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成功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供应商如按规定递交了以介质(U盘)存储的未加密的“备份响应文件”的,以“备份响应文件”为依据(由采购组织机构按“政府采购云平台”操作规范将“备份响应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成功后,“电子加密响应文件”自动失效),否则视为响应文件撤回。 (3)响应截止时间前,供应商仅递交了“备份响应文件”而未将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的,投标无效。 |
|
信用记录 |
根据财库〔2016〕125号《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查询并甄别。 1.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日; 2.查询渠道:“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网页打印并保存;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认定:按照处罚机关所在地较大金额罚款标准进行认定。 6.若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
|
小微企业有关政策 |
1.根据财库〔2011〕181号的相关规定,在评标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6%的扣除,以扣除后的报价计算报价分。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根据财库〔2017〕141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属于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满足财库〔2017〕141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自拟)。 3.根据财库〔2014〕68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自拟)。 (注:未提供以上材料的,均不给予价格扣除,以上优惠政策只享受一次)。 4.本项目所属行业:餐饮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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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服务费为: (1)采购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以成交金额为计算基数。 (2)各区段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 费率 100万元以下 1.05% 备注:本项费用在报价表中不单列报价子项,由供应商自行在企业运营成本等或各单价中列支。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付清。 收款账号: 收款单位(户名):浙江信镧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杭州华浙广场支行 银行账号:331066090018170036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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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通知书 |
成交结果公告在竞争性磋商公告的相同媒体发布,成交供应商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后主动来我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未成交供应商领取未成交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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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与澄清 |
供应商如对采购文件有异议,应当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限满第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代理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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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质疑起算日期: 1.对采购公告信息(含投标人资格条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2.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之日起计算。(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 3.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4.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采购结果公告(包括公示、预公告、结果变更公告等)之日起计算。否则,被质疑人不予接受。 质疑人可以采取直接递交、传真或邮寄方式提交质疑书(一式三份以上)。以其他方式提出的质疑,被质疑人将不予接受、答复。采取邮寄方式送达质疑书的,以邮件注明的收件人实际收到邮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采取传真方式送达质疑书的,质疑人应当取得被质疑人确认收到传真的意见,并及时将质疑书原件送达被质疑人。被质疑人可以实际收到原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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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受理联系方式 |
受理单位:浙江信镧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受理人:葛梅兰 电话:0571-87967630 传真:0571-85024997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 B-2座507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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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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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联系方式 |
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联系人:倪老师 监督投诉电话:0571-87057615 传真:0571-87056984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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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顺序 |
磋商文件内容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符之处,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浙江信镧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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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 |
必须在成交通知书发放之日起30日内签订完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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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融资 |
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杭州市财政局与省银保监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局共同出台了《杭州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管理办法》,供应商若有融资意向,详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相关事项通知》,或登陆杭州市政府采购网“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模块,查看信用融资政策文件及各相关银行服务方案。 |
1采购说明
1.1采购法律依据
本次采购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和实施。
定义
(一)“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浙江信镧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人提交响应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三)“货物”系指按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工具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文字材料。
(四)“服务”系指按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劳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五)“工程”系指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工程。
(六)“采购人”系指“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七)“★”指应当实质性响应的内容或条款,“▲”为重要条款。
(八)“废标”系指整个采购活动无效,当时的磋商、评审工作不得再继续,应予废标,即便确定了成交供应商,也无效。
(九)“无效标”系指某一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经磋商小组审核其资格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或者其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作无效标处理。
(十)“公章”指投标人的行政章(含电子签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加盖其他印鉴的响应文件(如合同章、投标专用章、有序号的章等印鉴)。
1.2合格的供应商资格要求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1.3对供应商的限制及委托有关说明
1.3.1供应商代表参加磋商时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如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响应文件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1.3.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3.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4磋商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磋商文件有其他相反规定除外)。
2磋商文件
2.1磋商文件的组成
磋商文件由磋商文件目录所列内容及磋商补充文件(如有)等组成。
2.2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2.2.1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代理机构逾期不再受理疑点澄清)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用书面形式对必要问题予以答复(任何口头答复均不作为投标依据),逾期不再受理。
2.2.2如有必要,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对供应商所有要求澄清的问题都予以解答,澄清答复的文件为补充文件,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文件将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补充文件对供应商均有约束力。
2.2.3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由于各种原因采购人可能以补充文件的形式修改完善磋商文件。
2.2.4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2.5供应商在收到补充文件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补充文件。逾期未确认视为已收到。
2.2.6当磋商文件与补充文件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7任何口头答复均不属于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3响应文件
3.1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报价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三部分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和格式见本磋商文件第五章。
3.2响应文件的编制
3.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详细编制响应文件,提供相关资格、商务资料和技术参数资料,对磋商文件中的各个项目给予实质性答复,并保证响应文件的正确性和真实性,否则可能导致不利于对其响应的评定。响应文件统一采用汉语言文字,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文件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3.2.2供应商应按照上述第3.2.1条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提出的要求编写。
3.2.3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作出明确响应。
3.2.4响应文件份数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5响应文件编制、签署、盖章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6响应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若有错漏必须修改,修改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3.2.7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楚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3.3报价要求
3.3.1磋商报价应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税金等完成所有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内容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及采购代理服务费均包含在总价之中。投标人的报价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顺序编制。
3.3.2供应商对所投标项的服务必须按采购数量全部进行报价。
3.3.3每一轮每标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有选择报价的响应文件。
3.3.4供应商的报价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的格式、顺序编制。
3.3.5报价明细表应按不同费用类别分类填写,详见响应文件附件格式。
3.3.6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超出规定时间提交的,以上一轮报价为最终报价。
3.3.7最终报价有明细的,按最终报价的明细签订合同。没有明细的按照总价调整幅度同比例调整单价,以此签订合同。
3.4磋商有效期
3.4.1磋商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有效期内,响应文件应保持有效。
3.4.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磋商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3.4.3供应商可拒绝接受延期。
4响应文件的提交
4.1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磋商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变更
采购人如因故推迟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将在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同时在竞争性磋商公告同媒体公告。供应商在收到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通知,逾期未确认视为已收到通知。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时间的约束。
4.3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供应商在网上递交递交响应文件以后如必须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必须在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以前在网上撤回响应文件,修改并重新递交电子响应文件,如已递交备份响应文件的,应同时将撤标通知邮寄到达或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重新邮寄备份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撤回、修改《响应文件》。
4.4响应文件的澄清与修正
4.4.1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4.2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响应文件中初次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初次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由供应商采用书面(或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答复)形式修正报价,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4.5备选磋商方案
供应商不得提交备选磋商方案,否则,响应文件将被判定为无效标。
5.响应文件的开启、评审及合同签订
5.1响应文件的开启
5.1.1开标第一阶段
(1)向各供应商发出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开始解密】通知,由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进行响应文件解密。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已递交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解密的,如已按规定递交了备份响应文件的,将由采购组织机构按“政府采购云平台”操作规范将备份响应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成功后,“电子加密响应文件”自动失效;
(2)响应文件解密结束,通过邮件形式发送各供应商组织签署《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
(3)开启商务技术响应文件,进入符合性审查(包括资格审查);
(4)符合性审查通过的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文件进入商务技术评审;
(5)第一阶段开标结束。
5.1.2开标大会第二阶段
(1)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评审结束后,举行开标大会第二阶段会议。首先通过政采云平台公布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评审无效供应商名称及理由;公布经商务技术评审后有效供应商的名单,同时公布其商务技术部分得分情况。
(2)开启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评审有效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并汇总录入评标系统。结束后,由磋商小组对报价的合理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查核实,并在线进行磋商报价及评审。
(3)评审结束后,通过政采云平台公布中标候选人名单。
特别说明:如遇“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化开标或评审程序调整的,按调整后程序执行。
5.1.3开标时,响应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5.1.4响应文件符合性评审
5.1.5磋商小组将首先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响应文件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内容、条件和规定。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5.2磋商的原则和纪律
5.2.1磋商原则
磋商小组必须公平、公正、客观、独立、审慎地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倾向性和引导性言行的影响;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审磋商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影响磋商小组的评审工作;磋商小组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
5.2.2磋商组织
5.2.2.1磋商工作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5.2.2.2磋商小组在成员之中(除采购人代表)可推荐一名组长,主持评审磋商工作,集各成员意见,使整个评审磋商工作有序有效地进行。
5.2.3磋商纪律
5.2.3.1磋商过程由监督人全过程监督,整个磋商过程应严格保密,磋商小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泄露任何评审磋商信息。
5.2.3.2磋商小组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磋商文件及其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合规性、符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比较和评估,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如属于实质性负偏离或符合无效响应情形的,应当询问供应商代表,并允许供应商代表进行陈述申辩、但不允许其对实质性偏离条款进行补充、修正和撤回。磋商文件及其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不得作为评审磋商依据。
5.2.3.3对响应文件的判定,只依据响应文件本身,以及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允许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不依靠除此之外的其他外来证明材料。
5.3评审报告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报告。
5.4磋商过程的监控
磋商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5.5磋商过程保密
5.5.1评审过程中凡是与响应文件评审和比较、与供应商一对一磋商、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等有关的情况,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信息,磋商小组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有关的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5.5.2在磋商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及其成员的任何违法违规活动,将导致响应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6成交条件
5.6.1通过资格审查的。
5.6.2响应文件完全符合磋商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
5.6.3有良好的合同执行能力和售后服务承诺。
5.6.4采购人将把成交通知书授予经磋商小组评审综合评分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最低报价并不是成交的保证。
5.7定标办法
5.7.1定标由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确定,原则上应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但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1)排名第一的候选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放弃成交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2)经质疑,采购组织机构审查确认因排名第一的候选供应商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质疑成立的。
5.7.2采购人在确定第二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在确定前向财政部门报告说明。
5.7.3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5.8未成交解释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磋商小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落标原因解释。
5.9成交公告
5.9.1定标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布成交结果,同日,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
5.9.2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5.10签订合同
5.10.1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不超过30日)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5.10.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响应修改文件、评审磋商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询标纪要和成交通知书均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5.10.3拒签合同的责任: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10.4中标单位放弃中标的,须赔偿不低于成交金额1.5%(含采购代理服务费、专家评审费及采购人采购成本,多余部分上交国库)。
6其他
6.1合同履约考核
采购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成交供应商进行履行合同考核和验收,发现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降低配置、达不到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磋商文件相关实质性规定及响应文件有关承诺的,一经查实,采购人将不退还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并上报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给予网上通报,禁止其在1至3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质疑
6.2.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上述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6.2.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6.2.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6.2.4供应商提交的质疑书需一式三份,质疑书至少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6.2.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6.3投诉
6.3.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6.3.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6.3.3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6.3.4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6.3.5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章 采购项目需求以及技术规范要求
一、项目概况
1. 本项目为中心食堂社会化经营,由成家单位负责食材的采购、加工以及经营。考虑到本项目的一些特殊性,儿童教育板块(青苹果幼儿园)给予补贴服务费24万(如合同期间儿童搬离,该部分补贴取消),医疗点餐补贴服务费9万(水电气费用招标人承担70%,中标方承担30%,燃气管道年检及维保、油烟管道清洗费用由招标人承担;补贴服务费根据考核结果支付),其余费用均由成交单位自负盈亏,招标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食堂用餐服务:目前中心有在职员工约390人,送餐儿童约80-100人,住院病人及门诊日训儿童约400余人,陪护及物业人员100余人,每周二、四、五有学生50人。早、中餐就餐人员多,晚餐人员少。食堂需全年365天提供用餐(分职工餐厅和病员餐厅)。
3.就餐模式:餐厅提供早、中、晚餐、夜宵,以自行来餐厅用餐和送餐两种模式。
4.需提供快餐、小炒、风味小吃、净菜等品种花样。
5.包厢提供接待就餐服务。用餐标准由招标人制定,中标单位需做到准时开餐、服务及质量保证。
二、经营方式、人员补贴及相关要求
1.食堂以承包方式,由中标单位(经营方)在合理的利润范围内提供各项服务。招标人免费提供场地和现有设施设备(维修费中标方承担);水电气费用招标人承担70%,中标人承担30%;为满足经营需求如需改造,费用由中心承担;消防安全相关的检测维保及烟道清洗费用由招标人承担;其余费用由中标方承担。
2.就餐时间:
一楼:早餐:7:00-8:20 中餐:11:30-12:30
晚餐:16:30-17:30
二楼:早餐:7:00-8:00 中餐:11:30-12:30
晚餐:16:30-17:40
备注:夜宵时间暂未确定,服务期内如有夜宵供应需求,供应商应根据院区规定的夜宵时间段供应夜宵。
3.收费方式:刷卡(码)、餐券就餐
★4.菜价限定:素菜:大份(原材料≥120g)≤4元,小份(原材料≥60g)≤2元(每餐大份素菜≤1元菜不少于1个,无限量供应);半荤菜:大份(原材料≥120g)≤7元,小份(原材料≥60g)≤3.5元;大荤:大份(原材料≥120g)≤12元,小份(原材料≥60g)≤6元(其中≤10元的大荤(大份)数量不低于当餐大荤菜数量的50%);肉包(原材料≥75g)≤2.5元,蛋炒饭(面、粉)(原材料≥200g)≤6元,拌面(原材料≥120g)≤4 元,每周推出一款特价菜(荤菜)。菜品价格需经报后勤保障部审核同意方可执行,合同履行期间严格按照中标价执行,投标单位结合自身情况并考虑本项目的各种风险后自行报价。
5、菜品品种:早餐要求干湿结合,早餐品种不少于12种,早餐饮料品种不少于4种。午餐烹制菜不得少于15款,荤素搭配,提供免费汤;晚餐根据就餐人数制菜3-6款;夜宵根据采购人需求提供1-2款宵夜。供应商可根据需求提供熟食、净菜、面点打包服务。
6、儿童部伙食要求单独立账、零利润,并每月公示收支情况;制定营养食谱,按照教育局的要求进行膳食营养分析;相关材料按要求归档。厨师按教育局要求参加相关培训。
7、服务期限:2年,合同一年一签,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内,中标人能严格履行合同,并通过采购人定期或不定期考评,如考评满意的,采购人报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续签。
8、配合招标人每年组织2-5次的团购活动,团购供应商由招标人确定(可以是中标方、也可以是其他供应商,均由中标方出具发票)。
9、提供值班宿舍2间(供早晚班工作人员使用),入住人员要服从中心的管理,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
10、由成交单位自行采购食材,严禁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食材不得低于以下要求:
(1)蔬菜
1.1感官要求:
蔬菜应具有新鲜蔬菜原有的特性,成熟度适中,新鲜脆嫩,色泽良好,形态正常,个体均匀。外观清洁,无腐烂、无霉变、无异味,无影响食用的病虫害状及机械损伤。
类 型 |
品种名称 |
感官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绿叶菜类 |
青菜、芹菜、大白菜、生菜、包草、菠菜、空心菜、苋菜、韭菜、蒜苗等 |
肉质鲜嫩,形态好,色泽正常;茎基部削平;无花蕾或开花、包菜紧致,菠菜可带根: |
水生蔬菜类 |
茭白、鲜藕、马蹄等 |
水份充足,饱满,肉洁白脆嫩,无腐烂、干枯、泥多发软。 |
根茎菜类 |
胡萝卜、白萝卜、甜薯、小葱、洋葱、京葱、青大蒜、蒜子、芋、姜等 |
表面光滑、条直匀称,粗壮、碛实,肉质甜脆 |
瓜类 |
黄瓜、西南瓜、丝瓜、青南瓜、日本南瓜、老南瓜、佛手瓜、冬瓜、长瓜、苦瓜、黄瓜等 |
颜色淡绿色,有光泽,有一定硬度,无弹性,皮薄,肉洁白鲜嫩,瓜形周正,无断裂、划伤、软烂、干皱、畸形 |
豆类 |
四季豆、豇豆、新土豆、大土豆、 光土豆、芸豆、扁豆等 |
颜色青绿、豆荚饱满,剥开后豆粒呈淡绿色,完整有清香, 无受潮、虫洞、软烂、发黄、发黑、豆粒瘪而小有异昧 |
茄果类 |
番茄、茄子、小尖椒、大尖椒、 园椒、红椒、青椒等 |
色正,有光泽,表面光滑,饱满有一定硬度及弹性,无腐烂、干尖、皱纹、断裂、于软、泥土整齐,无烂果、异味、病虫和明显机械损伤。 |
食用菌类 |
香菇、平菇、蘑菇、金针菇等 |
菌身完整、大小均匀,菌盖与柄、菌环相连未展开,根短, 无发霉、潮湿、粘手、水浸、杂质、菌盖边缘裂开、盖柄脱离、色黄、黄斑,无异味。 |
注:1)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蔬菜常规采购品种;
2)蔬菜的规格大小按市场行情确定;符合无公害农产品国家标准、《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38-2003》等相关强制性要求;
3)基本要求:大小均匀,颜色自然有光泽,质地鲜嫩纯净,饱满清洁,不枯萎、干瘪、苍老等,无病斑、虫蚀、发霉、变色、异味、淤泥、杂质和滴水现象,无污染、残缺、变质等;原产地分类预包装,整齐统一;
1.2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4)污染物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GB 2762要求
5)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食品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和《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GB18406.1的要求
6)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
(2)水产
2.1具体内容
序号 |
采购内容 |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
1 |
水产 |
包括但不限于草鱼、鲫鱼、鲈鱼、花蛤、蛏子、汪刺鱼、白条、黑鱼、蛏子、明虾、河虾、鳊鱼、鳙鱼等水产类或各类速冻海水产品 鲜活产品在水中游动自如,反应敏捷,无伤残、无畸形、无病害;鳞片完整无损,无皮下出血现象及红色鳞片,速冻海水产品等 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2733-2015》、《GB 2763-201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无公害食品 普通淡水鱼NY 5053-2005(参考)》及其他相关标准。 要求:鲜活、大小基本统一,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
注:
1)鲜活水产质量要求:鲜活,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并要求现场活杀。
海水产品等符合国家《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及其他相关标准。
3) 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单方面取消合同,没收全部履约金,并由成交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2.2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5) 《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6)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
3.调味品、大米
采购内容 |
执行标准及要求 |
普通调味品类 |
包括但不限于酱油、盐、鸡精、米醋、酱、料酒、调料、糖等 各项产品符合《酱油卫生标准GB 2717-2003》、《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具有QS标识。食用油需非转基因。 |
大米 |
包括但不限于大米、糯米、面粉及大米制品等 符合GB 1354-2009 的标准 要求非转基因,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产品。具有QS标志。如遇法律法规、标准变化,导致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 |
4.肉类(新鲜猪肉、禽、蛋、牛羊肉类)
序号 |
采购内容 |
要求 |
1 |
肉类 |
包括但不限于猪肉、条肉、五花肉、大排、仔排、杂排、猪蹄、筒骨、牛肉、牛腩、鲜羊肉、羊杂、牛肉卷等 符合《鲜、冻片猪肉GB9959.1-2001》、《分割鲜、冻猪瘦肉GB9959.2-2008》、《鲜、冻分割牛肉GBT17238-2008》、《鲜、冻胴体羊肉GBT9961-2008》等相关标准或强制性要求。 要求:新鲜肉,非冷冻,无变质,不注水,肉上有屠宰场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滚花,具有采购当批次的动物检疫和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牛肉、冷鲜猪肉类必须保证为当日生产的产品,加盖地方政府监督所检疫章的动物检疫证明,畜肉品须色泽鲜亮、无任何异味、无毛、按压无水迹。 |
注:
1)冷鲜肉品质量要求:新鲜、冷鲜肉,不注水,肉上有屠宰场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滚花,具有所采购当批次的动物检疫和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2)冻品质量要求: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3)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肉、母猪肉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单方面取消合同,没收全部履约金,并由成交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4.1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5) 畜肉安全检验指标要求(GB18406.3-2001)
6) 鲜畜肉卫生标准(GB 2707-2005 )
7)鲜片猪肉(GB 9959.1-2001)
8)分割鲜猪瘦肉(GB 9959.2-2001)
9)《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10)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如果国家有关部门已公布新的标准,则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5.禽肉禽蛋类
序号 |
采购内容 |
执行标准及要求 |
1 |
禽类 |
包括但不限于新鲜鸡肉、鸡杂、三黄鸡、土鸡、老鸭、鸭肉、鸭腿、鹅掌、鹅珍、鸽子、鸭血等 符合《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要求及《鲜、冻禽产品》国家标准(GB16869-2005) 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6》等相关标准和强制性要求。 要求:鸡鸭冷鲜,无变质,按规定质量标准供货。 |
2 |
蛋类 |
新鲜鸡蛋、 新鲜鸭蛋、 新鲜鹌鹑蛋、新鲜鹅蛋;咸蛋、皮蛋及蛋制品等。 包括但不限于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GB2749-2015》等相关标准或强制要求。 |
注:
1)杀白禽类质量要求:新鲜,感官检验、化学检验均符合要求。
冻禽质量标准:1)产品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2)产品未过保质期;3)产品非病死禽、畜制品;4)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5)产品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法规规定的指标;6)所有物资产品需有相关检验、检疫及相关合格证明。7)包装规格统一,完好无破损。有明确保质期的,在送达餐厅地点时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二分之一以上。禽类肌肉有光泽,红色或暗红色,脂肪白色。畜类体表光泽、肌肉坚实。所有冷冻食品均不得为二次化冰食品。
3)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肉、母猪肉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单方面取消合同,没收全部履约金,并由成交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5.2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5) 《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6)冻禽产品应符合《鲜、冻禽产品》国家标准(GB16869-2005),其他冻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7)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
6.副食品(面点、冷冻品、酱菜类、干货类)
序号 |
采购内容 |
执行标准及要求 |
1 |
面点类 |
包括但不限于糯米粉、泡打粉、酵母、油条面粉、雪花粉、糕粉、高筋粉、米粉干、豆面、麦面、鱼丝面、饺子皮、馄饨皮、麦饼筒皮、年糕、用于西点制作的食材原料等 符合《小麦粉GBT1355-198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2715-2016》等标准和强制性要求。 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产品。具有QS标志。如遇法律法规、标准变化,导致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 |
2 |
冷冻品 |
各项产品符合《GB 2763-201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及相关其他标准和强制性要求。 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
3 |
干货类 |
包括但不限于干蘑菇、木耳、黄花菜、绿豆、红豆红枣、薏米等 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096-2014》等相关要求。 |
4 |
酱菜类 |
各项产品符合《GB 2763-201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及相关其他标准和强制性要求。 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
注:
1)冻品质量要求: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2) 必须为原厂产品原包装。
3)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肉、母猪肉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单方面取消合同,没收全部履约金,并由成交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三、食堂工作人员要求
1.按招标人服务要求合理配置,要求至少配备以下岗位人员:餐厅经理(项目总负责)、质量监控员、厨师长、专业厨师(不少于4名含幼儿园专职厨师1名)、面点师、包厢管理、送餐员、仓库保管员、服务员、勤杂、营养师1名(全职或兼职)等服务队伍。
2.服务队伍配置总人数:总人数要求不少于22人,以确保工作质量。按实际工作量合理配置人数,具体岗位分配及人数由投标人自行配置。
3.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通过卫生部门指定医院(或防疫站)的体检,并领取饮食行业健康证。
4.主厨、面点师等人员必须具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厨师、面点师等级技能资格证书。
5.送餐员要求负责院区儿童以及住院病人的点餐送餐工作。
6.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具有公安部门核发的临时居住证。
7. 所有人员的驻场工作地点必须服从招标人的分配并满足项目的整体服务要求,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
▲8. 投标人须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