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中小微企业融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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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许昌市建安区看守所食材供应商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http://ggzy.xuchang.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11月08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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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 |||||||||||
1、项目编号:2021-07-54 | |||||||||||
2、项目名称:许昌市建安区看守所食材供应商采购项目 | |||||||||||
3、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 |||||||||||
4、预算金额:1,539,000.00元 | |||||||||||
最高限价:1539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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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 |||||||||||
本项目为许昌市建安区看守所食材供应商采购项目,分为一个标包,采购定点供应商1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 | |||||||||||
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 | |||||||||||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 |||||||||||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 |||||||||||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 |||||||||||
本项目落实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
3.1 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实施该项目的能力; 3.2 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站(www.chinanpo.gov.cn)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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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获取采购文件 | |||||||||||
1.时间:2021年11月02日 至 2021年11月08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2.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http://ggzy.xuchang.gov.cn/); | |||||||||||
3.方式:在线下载; | |||||||||||
4.售价:0元 | |||||||||||
四、响应文件提交 | |||||||||||
1.时间:2021年11月08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 | |||||||||||
2.地点:本项目采用网上响应,请符合响应条件的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加密上传响应文件。 | |||||||||||
五、响应文件开启 | |||||||||||
1.时间:2021年11月08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 | |||||||||||
2.地点:本项目采用“不见面”网上开标方式,请响应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ggzy.xuchang.gov.cn:8088/ggzy/)——点击“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在系统操作导航栏点击“开标——不见面开标大厅”, 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内进行解密开标。 | |||||||||||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 | |||||||||||
本次招标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许昌市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上发布, 招标公告期限为三个工作日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无。 | |||||||||||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 | |||||||||||
1. 采购人信息 | |||||||||||
名称: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 | |||||||||||
地址:许昌市建安区魏庄街 | |||||||||||
联系人:孙江涛 | |||||||||||
联系方式:18637463001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 |||||||||||
名称:许昌市建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地址:许昌市建安区新元大道兴业大厦四楼4159室 | |||||||||||
联系人:业务三部 | |||||||||||
联系方式:0374-5115656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孙江涛 | |||||||||||
联系方式:18637463001 |
建安区政府采购
谈
判
文
件
项目编号:建安政采竞字〔2021〕37号
项目名称:许昌市建安区看守所食材供应商采购项目(二次)
项目负责人:孙江涛18637463001
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谈判邀请
第二章 采购需求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四章 供应商须知
一、概念释义
二、采购文件说明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谈判和评审
六、确认成交供应商和授予合同
第五章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第六章 资格审查与评审
第七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八章 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第一章 谈判邀请
项目概况
许昌市建安区看守所食材供应商采购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http://ggzy.xuchang.gov.cn/)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11月8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编号:建安政采竞字〔2021〕37号。
(二)项目名称:许昌市建安区看守所食材供应商采购项目(二次)。
(三)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四)预算金额(最高限价):1539000.00元(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五)采购需求:详见采购文件。
(六)合同履行期限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
(七)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本项目落实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三)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实施该项目的能力;
(四)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站(www.chinanpo.gov.cn)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
三、获取采购文件
(一)时间:即日起至响应截止时间止;
(二)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http://ggzy.xuchang.gov.cn/);
(三)方式:在线下载;
(四)售价:免费。
四、提交响应文件
(一)提交(上传)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21年11月8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
(二)提交(上传)响应文件地点:本项目采用网上响应,请符合响应条件的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加密上传响应文件。
五、开标
(一)时间:2021年11月8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
(二)地点:本项目采用“不见面”网上开标方式,请响应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ggzy.xuchang.gov.cn:8088/ggzy/)——点击“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在系统操作导航栏点击“开标——不见面开标大厅”, 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内进行解密开标。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一)本项目采用电子系统进行响应,请在响应前详细阅读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首页“资料下载”栏目的《交易系统全电子操作手册(响应人)》及其附件。
(二)响应供应商在电子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涉及系统使用的问题,可致电0374-2961598进行咨询。
(三)本次采购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许昌市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发布。
八、对本次招标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一)采购人信息
名 称: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
地 址:许昌市建安区魏庄街
联系方式:孙江涛18637463001
(二)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许昌市建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许昌市建安区新元大道兴业大厦四楼4159室
联系方式:业务三部0374-5115656
(三)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江涛18637463001
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
2021年11月2日
温馨提示: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请认真阅读谈判文件,并注意以下事项。
1. 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规定编制、提交、解密电子响应文件。
2. 电子文件下载、制作、提交期间和远程不见面谈判(电子响应文件的解密)环节,供应商须使用同一个CA数字证书(证书须在有效期内并可正常使用)。
3.电子响应文件的制作
3.1 供应商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221.14.6.70:8088/ggzy/)下载“许昌投标文件制作系统SEARUN 最新版本”,按谈判文件要求制作电子响应文件。
电子响应文件的制作,参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组件下载——交易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供应商)。
3.2 供应商须将谈判文件要求的资质、业绩、荣誉及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资料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制作到所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中。
3.3供应商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报价的,应分别下载所响应标段的谈判文件,按标段制作电子响应文件,并按谈判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供应商电子印章和法人电子印章。
一个标段对应生成一个文件夹(xxxx项目xx标段), 其中包含2个文件和1个文件夹。后缀名为“.file”的文件用于电子投标使用。
4.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的提交
4.1加密电子响应文件应在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响应截止时间(谈判时间)之前成功提交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ggzy.xuchang.gov.cn:8088/ggzy/)。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所需时间。
4.2 供应商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报价的,加密电子响应文件应按标段分别提交。
4.3 加密电子响应文件成功提交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221.14.6.70:8088/ggzy/)生成“投标文件提交回执单”。
5. 远程不见面开标(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
5.1 投标人应熟悉《许昌市不见面操作手册》,并提前设置不见面开标浏览器(设置流程详见《许昌市不见面操作手册》)。
5.2 《许昌市不见面操作手册》下载路径: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资料下载”栏目。
5.3开标时间前投标人应登录本项目不见面开标大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准时参加网上开标。
5.4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如有疑义,可在本项目不见面开标大厅“文字互动”对话框或“新增质疑”处在线提出询问。
5.5根据采购代理机构在“文字互动”对话框的通知,投标人选择功能栏“解密环节”按钮进行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解密应自代理机构在到达投标截止时间时点击“开标”按钮,开标开始并进行解密120分钟内完成)。投标人未解密或因投标人原因解密失败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6项目远程不见面开标活动结束时,投标人应在《开标记录表》上进行电子签章。投标人未签章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6.评审依据
6.1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不见面谈判)项目,谈判小组以成功上传、解密的电子响应文件为依据评审。
6.2 评审期间,供应商应保持通讯手机畅通,并根据谈判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最后报价。
(1)请供应商根据项目情况,可提前准备分项报价。
(2)谈判小组如要求供应商提供“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供应商提供的书面材料应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后,在谈判小组要求的评审期间合理的时间内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提供。
第二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许昌市建安区看守所食材供应商采购项目,分为一个标包,采购定点供应商1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
二、招标范围:
采购清单详见附件。
三、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实施该项目的能力。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须是本单位职工,提供本公司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四、预算金额(最高限价):1539000.00元(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五、交付(服务、完工)时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
六、质量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达到合格要求。。
七、服务标准、期限等要求:按时免费将货物送达到指定地点。
备注:本项目成交单位须缴纳不超过成交合同金额的5%履约保证金。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谈判文件中凡标有★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响应文件须完全响应,未实质响应的,按照无效报价处理。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1 |
采购项目 |
项目名称:许昌市建安区看守所食材供应商采购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建安政采竞字〔2021〕37号 项目内容:本项目为许昌市建安区看守所食材供应商采购项目,分为一个标包,采购定点供应商1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 项目地址:许昌市建安区 |
2 |
采购人 |
名称: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 地址:许昌市建安区魏庄街 联系人:孙江涛 电话:18637463001 |
3 |
★供应商资格 |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企业提供)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提供) 3、执业许可证。(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提供)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提供) 5、自然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供)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 二、财务状况报告相关材料 (1)供应商是法人(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提供本单位: ①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 ②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③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的证明文件和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注:仅需提供序号①~③其中之一即可。 (2)供应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提供本单位: ①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 ②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③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的证明文件和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注:仅需提供序号①~③其中之一即可。 三、依法缴纳税收相关材料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项目谈判响应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凭据。(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依法免税) 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项目谈判响应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凭据。(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五、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①相关设备的购置发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用工合同等; ②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函或声明(承诺函或声明格式自拟)。 注:仅需提供序号①~②其中之一即可。 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七、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站(www.chinanpo.gov.cn)严重违法失信社会组织名单的供应商(联合体形式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查询渠道: ①“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②“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③“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站(www.chinanpo.gov.cn)(仅查询社会组织); 2、截止时间:同谈判响应截止时间;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经谈判小组确认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4、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谈判小组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严重违法失信社会组织名单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谈判小组查询结果为准,谈判小组查询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不再作为评审依据,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评审依据。 |
4 |
★联合体响应 |
本项目不接受□接受联合体响应 |
5 |
★预算金额 |
1539000.00元(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发生量为准),超出预算金额的响应无效。 |
6 |
现场考察 |
不组织 □组织,时间: 地点: |
7 |
谈判前答疑会 |
不召开 □召开,时间: 地点: |
8 |
进口产品参与 |
不允许 □允许 |
9 |
★谈判有效期 |
60天(自提交谈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成交供应商谈判有效期延至合同验收之日,成交供应商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
10 |
成交供应商将本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 |
不允许 □允许 |
11 |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谈判响应截止及谈判时间 |
2021年11月8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 |
12 |
响应文件 开启地点 |
谈判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建安区新元大道兴业大厦北4楼开标二室(4165室)。(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谈判,供应商无须到达现场) |
13 |
谈判保证金 |
不收取 供应商应提供谈判承诺函。 |
14 |
公告发布 |
谈判公告、成交公告、变更(更正)公告、现场勘察答复等相关信息同时在以下网站发布:《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许昌市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 |
15 |
采购人澄清或修改谈判文件时间 |
谈判响应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澄清内容可能影响谈判响应文件编制的) |
16 |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质疑截止时间 |
谈判公告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
17 |
响应文件份数 |
电子响应文件:成功上传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加密电子响应文件1份(文件格式为: XXX公司XXX项目编号.file)。 |
18 |
响应文件的 签署盖章 |
电子响应文件:按谈判文件要求加盖供应商电子印章和法人电子印章。 |
19 |
开标程序 |
(1) 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时间前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交易系统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远程解密、在线提异议(质疑)及电子签章等;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时间前到达指定地点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交易系统远程开标大厅,做好开标前各项准备。 (2) 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招标代理机构点击“开标开始”按钮,开始不见面开标;点击“解密环节”按钮,开始解密120分钟倒计时,各投标人可以远程进行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未进行解密或未按规定进行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 (3) 解密完成后,投标人可点击“开标记录”查看各投标人信息,对开标过程或有关内容有异议(质疑)的,按照《许昌市不见面开标操作手册》在本项目不见面开标大厅“文字互动”对话框或“新增质疑”处在线询问和发起异议(质疑),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在线进行回复。 (4) 再无投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文字互动”对话框通知各投标人进行电子签章。投标人应在《开标记录表》上进行电子签章,未进行电子签章的视为对开标结果无异议。 (5) 招标代理机构保存最终《开标记录表》,不见面开标活动结束。 |
20 |
谈判小组组建 |
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其中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由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21 |
评审方法 |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
22 |
中小企业有关政策 |
1、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价格给予6%(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2—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5、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6、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
23 |
节能环保要求 |
执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本次投标产品类别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属于政府优先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定。 |
24 |
信息安全要求 |
按照《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要求:信息安全产品,需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
25 |
履约保证金 |
□无要求 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为不超过成交合同金额的5%。 |
26 |
代理服务费 |
不收取 |
27 |
授权函 |
采购单位委派代表参加谈判小组的,须向集中采购机构出具授权函。除授权代表外,采购单位委派纪检监察人员对评标过程实施监督的须进入许昌市建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电子监督室,且不得超过2人。 |
28 |
成交供应商需提交的资料 |
成交人在接到成交通知时,须向代理机构发送投标报价及分项报价一览表(包含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电子文档,并同时通知业务三部,联系电话:0374-5115656,邮箱:jaqzfcg@163.com。 |
29 |
电子化采购模式 |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远程不见面开标)项目。 |
30 |
特别提示 |
按照《关于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和在线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许公管办[2019]3号)规定: 不同供应商电子响应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号、硬盘序列号等硬件特征码均相同时,视为‘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其谈判响应无效。 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要求查看“硬件特征码”相关信息并进行评审,在评审报告中显示“不同供应商电子响应文件制作硬件特征码”是否雷同的分析及判定结果。 |
第四章 供应商须知
一、概念释义
1.? 适用范围
1.1 ?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采购邀请” 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采购。
1.2 本谈判文件解释权属于“采购邀请” 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述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
2.? 定义
2.1 ? “采购项目”: 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
2.2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采购的集中
采购机构和采购人。
2.3 “供应商”系指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处按规定获取谈判文件,并按照谈判文件向采
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4 “成交供应商”系指成交的供应商。
2.5 “甲方”系指采购人。
2.6 “乙方”系指成交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供应商。
2.7 “服务”系指采购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
2.8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
2.8.1 谈判文件列明不允许或未列明允许进口产品参加响应的,均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响应。
2.8.2 如响应文件中已说明,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允许部分或全部产品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既可提供本国产品,也可以提供进口产品。
2.9 谈判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
3.? 合格的供应商
3.1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本项目生产、制造、供应或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2 符合本项目“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3.3 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供应商信用记录的具体要求为: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严重违法失信社会组织名单(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站(www.chinanpo.gov.cn);
(2)截止时间:同响应截止时间;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经谈判小组确认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4)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谈判小组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严重违法失信社会组织名单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谈判小组查询结果为准,谈判小组查询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不再作为评审依据,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评审依据。
3.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报价。违反规定的,相关响应均无效。
3.5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6 “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1项和3.2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3.6.1 在响应文件中向采购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3.6.2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6.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
3.6.4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6.5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4.1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应当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4.2 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4.3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要求,采购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类别的,该产品必须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4.4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17号令)要求,如供应商所投产品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则该产品应具备国家认监委指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 认证)。供应商不能提供超出此目录范畴外的替代品。
4.5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要求,供应商所投产品如被列入《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则该产品应具备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供应商不能提供超出此目录范畴外的替代品。
5.? 谈判费用
不论采购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谈判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 信息发布
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谈判公告、谈判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成交公告以及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均将通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许昌市政府采购网》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公开发布。供应商在参与本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供应商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7.? 代理费用
不收取任何费用。
8.? 其他
本“供应商须知”的条款如与“采购邀请”、“采购需求”、“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和“谈判和评审”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采购邀请”、“ 采购需求”、“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和“谈判和评审”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二、谈判文件说明
9.? 谈判文件构成
9.1 ? 谈判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采购邀请(竞争性谈判公告)
(2)采购需求
(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供应商须知
(5)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6)资格审查与评审
(7)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8)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9)本项目谈判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
9.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按谈判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否则有可能导致响应被拒绝,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9.3 供应商应认真了解本次采购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响应报价的资料。一经成交,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10.? 谈判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0.1 在谈判响应截止期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
10.2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发布更正公告。
10.3 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当谈判文件与澄清或修改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
10.4 如果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规定的谈判响应截止时间不足3个工作日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1.? 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1.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就有关采购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响应文件视同未提供。
11.2 响应文件计量单位,谈判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谈判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谈判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报价
12.1 本次谈判项目的报价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12.2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2.3 供应商应对项目要求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少报漏报将导致其响应为非实质性响应予以拒绝。
12.4 供应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自身服务水平和承受能力进行报价。响应报价应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采购需求”中另有说明外,响应报价应当是供应商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税费和利润,包括人工(含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加班工资、工作餐、相关福利、关于人员聘用的费用等)、设备、国家规定检测、外发包、材料(含辅材)、管理、税费及利润等。经通知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谈判结束后还有一次最终报价的机会。
12.5 本项目所涉及的运输、施工、安装、集成、调试、验收、备品和工具等费用均包含在响应报价中。
12.6 报价不得高于本项目预算金额,且不低于成本价。供应商的响应报价高于预算金额(项目控制金额上限)的,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予以拒绝。
12.7 最低报价不能做为成交的保证。
13.? 响应文件有效期
13.1 响应文件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有效期应当不少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有效期比谈判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被认定为报价无效。
13.2 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报价有效期截止之前,征询供应商是否同意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须作出书面答复。在延长的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报价。
13.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成交供应商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14.? 响应文件构成
14.1 响应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谈判文件的要求。
14.2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当对谈判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14.3 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材料、符合性证明材料、其它材料等组成。
14.4 供应商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14.5 供应商登录许昌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下载“许昌投标文件制作系统SEARUN 最新版本”,按谈判文件要求根据所响应标段制作电子响应文件。 一个标段对应生成一个文件夹(xxxx项目xx标段), 其中包含2个文件和1个文件夹。后缀名为“.file”的文件用于电子响应使用。
电子响应文件制作技术咨询:0374-2961598。
15.? 响应文件格式
15.1 响应文件应参照谈判文件第八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的内容要求、编排顺序和格式要求,供应商应按照以上要求将响应文件编上唯一的连贯页码,并在响应文件封面上注明:所投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 称、日期等字样。
15.2 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响应文件。谈判文件未提供标准格式的供应商可自行拟定。
16.? 谈判保证金
16.1 按照河南省《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购(2019)4号文)的要求,本项目不予收取谈判保证金,。
16.2 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投标承诺函,明确所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诚信履约,并自觉接受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17.? 谈判文件的数量和签署盖章
17.1? 供应商应提交响应文件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7.2? 在谈判文件中已明示需盖章及签名之处,电子响应文件应按谈判文件要求加盖供应商电子印章和法人电子印章或授权代表电子印章。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18. 谈判响应截止时间
18.1 供应商必须在“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所有响应文件送达谈判文件指定的地点。在递交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予以拒绝。
18.2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10条规定,通过修改谈判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谈判响应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和供应商受谈判响应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和时间。供应商按采购人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响应文件。
19. 迟交的响应文件
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送达/上传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将拒绝接收。
20.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 供应商在谈判响应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的,须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
20.2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提交,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谈判响应截止时间前未完成电子响应文件提交、取得“投标文件提交回执单”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
21.3 供应商补充、修改的内容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或修改应当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递交,并应注明“修改”或“补充”字样。
21.4 供应商不得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否则将依法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21.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五、谈判和评审
22. 响应文件解密
22.1 采购人将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响应截止时间和地点解密电子响应文件。由代理机构主持,供应商无须到现场。
22.2 谈判响应截止时间,由代理机构开通远程不见面开标大厅及开启“文字互动”等功能;供应商、代理机构进行电子响应文件的解密。解密后供应商选择功能栏“开标记录”按钮可查看供应商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如有的话)和谈判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22.2.1 电子谈判文件的解密: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电子谈判文件采用双重加密。解密需分标段进行两次解密。
22.2.1.1 供应商解密:供应商使用本单位CA数字证书进行远程解密。
22.2.1.2 集中采购机构解密:集中采购机构按电子响应文件到达交易系统的先后顺序,使用本单位CA数字证书进行再次解密。
22.2.1.3? 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或因供应商原因解密失败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2.3 供应商不足3家的,本项目谈判活动终止。(如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情形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22.4 响应文件解密过程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记录。
22.5 供应商对解密过程和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22.6 响应文件解密活动结束时,供应商应在《开标记录表》上进行电子签章。供应商未签章的,视同认可解密结果。
23.? 谈判小组组成
23.1 采购人将依法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3.1.1 采购人将依法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专家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3.1.2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23.2 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23.3 谈判小组成员与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23.3.1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3.3.2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23.3.3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3.4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23.5 采购人不得担任谈判小组组长。
23.6? 谈判小组成员名单在成交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24.? 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24.1资格审查:谈判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本项目具体资格审查详见(第六章 资格审查与评审)。
24.2 符合性审查: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谈判文件的全部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5.响应文件的澄清
25.1? 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3?
25.2?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5.3? 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6? 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修正
26.1?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6.2?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6.3?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供应商须知”26.2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为无效报价。
27? 响应无效情形
27.1? 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1.1.1 ?
2.1.1 ?
3.1.1 ?
4.1.1 ?
5.1.1 ?
6.1.1 ?
7.1.1 ?
8.1.1 ?
9.1.1 ?
10.1.1 ?
11.1.1 ?
12.1.1 ?
13.1.1 ?
14.1.1 ?
15.1.1 ?
16.1.1 ?
17.1.1 ?
18.1.1 ?
19.1.1 ?
20.1.1 ?
21.1.1 ?
22.1.1 ?
23.1.1 ?
24.1.1 ?
25.1.1 ?
26.1.1 ?
27.1.1 ?
27.1.1未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提交响应承诺函的;
27.1.2响应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7.1.3不具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7.1.4报价超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的;
27.1.5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7.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谈判,其响应无效:
27.2.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7.2.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
27.2.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27.2.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7.2.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27.3? 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7.4? 按照《关于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和在线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许公管办[2019]3号)规定,不同供应商电子响应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号、硬盘序列号等硬件特征码均相同时,视为‘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其谈判响应无效。
27.5? 对投标文件进行一致性分析,分析投标文件是否有雷同现象,判定投标人是否有串通投标行为。
27.6? 法律、法规和响应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8? 响应文件评审与谈判
28.1? 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28.2?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28.3?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8.4?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8.5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8.6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如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情形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8.7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8.8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
28.9按照《关于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和在线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许公管办[2019]3号)规定,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要求查看“硬件特征码相”相关信息并进行评审。
29? 评审方法与提出成交候选人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授予合同
30? 确定成交供应商
30.1?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有效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30.2? 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有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31? 在谈判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2?
31.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3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1.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32? 成交公告、发出成交通知书
32.1? 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32.2?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
32.3? 成交供应商在接到成交通知时,须向集中采购机构发送谈判报价及分项报价一览表(包含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电子文档,并同时电话告知集中采购机构联系人。
33? 质疑提出与答复
33.1? 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1.1? 对谈判文件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已依法获取谈判文件,且应当在获取谈判文件或者谈判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一次性提出,提出时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规定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提出后潜在供应商应及时联系采购公告中集采机构联系人查看。如未提出视为全面接受;
33.1.2?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
33.1.3? 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
33.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33.2.1? 对谈判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谈判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谈判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3.2.2? 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4? 签订合同
34.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4.2?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5?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一、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及注意事项
(1)以网银、银行转账支票、银行电汇、银行保函方式提交。
(2)现金支票和现金不得作为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
(3)中标人必须通过其公司账户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交,其名称应与中标单位的名称一致。
(4)中标人在缴纳履约保证金时,必须在附言、备注和用途栏注明“项目编号及标段”,否则可能造成延迟退还。
二、履约保证金提交比例和数额
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
三、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1)项目完工后,由中标人持《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表》、《中标通知书》(原件)、《履约保证金缴存通知书》(原件)、履约保证金转账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办理退款,交易中心在收到退款手续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至中标人账户。
(2)中标人因发生质疑、投诉、举报或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中心依据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意见暂停退还或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待行政监督部门对相关情况处置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项目编号 |
||||
中标企业名称 |
||||
开户银行 |
账号 |
|||
金额 |
大写: ¥ |
|||
中标时间 |
履约期限 |
|||
项目负责人签字: 联 系 电 话: 盖 章: 年 月 日 |
36? 因篇幅所限,本采购文件优先列出以往采购活动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若有不详或未尽之处,以国家、部委以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为准。本次采购活动严格按照国家、部委以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参考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第五章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应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脱贫攻坚等政府采购政策。
一、节能能源、保护环境
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采购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类别的,该产品必须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采购属于政府优先采购产品类别的,该产品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应当优先采购。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不含民办非企业)
1、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对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6%(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2—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5、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三、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四、促进残疾人就业
1、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残疾人发布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3、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招标人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五、支持脱贫攻坚(物业服务采购)
1、根据《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37号有关要求,鼓励优先采购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业服务的,有条件的应当优先采购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2、优先采购有关物业公司物业服务的,除按规定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开项目采购信息外,还应公开物业公司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确保支持政策落到实处,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
一、资格审查
(一)谈判小组依法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将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并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二)资格证明材料(本栏所列内容为本项目的资格审查条件,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不能进入下一步评审)。
(三)资格审查中所涉及到的证书及材料,均须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提供原件扫描件(或图片)。
序号 |
资格审查因素 |
说明与要求 |
1 |
投标函 |
参考招标文件第八章3.1格式填写 |
2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企业提供)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提供) (3)执业许可证。(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提供)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提供) (5)自然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供)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 |
3 |
财务状况报告相关材料 |
(1)供应商是法人(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提供本单位: ①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 ②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③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的证明文件和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注:仅需提供序号①~③其中之一即可。 (2)供应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提供本单位: ①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 ②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③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的证明文件和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注:仅需提供序号①~③其中之一即可。 |
4 |
依法缴纳税收相关材料 |
供应商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凭据。(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依法免税) |
5 |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
供应商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凭据。(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
6 |
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
①与本项目投标相关设备的购置发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用工合同等; ②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函或声明(承诺函或声明格式自拟)。 注:仅需提供序号①~②其中之一即可。 |
7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
如无重大违法记录请按照谈判文件提供格式填写。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
8 |
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 |
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供应商信用记录的具体要求为: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站(www.chinanpo.gov.cn)严重违法失信社会组织名单的供应商。(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查询渠道: ①“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②“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③“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站(www.chinanpo.gov.cn)(仅查询社会组织) (2)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经谈判小组确认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4)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谈判小组确认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严重违法失信社会组织名单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
9 |
供应商须具备的特殊 资质证书 |
无。 |
10 |
谈判报价 |
投标报价是否超出谈判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超出预算金额的报价无效。 |
11 |
投标承诺函 |
是否按要求承诺。 |
12 |
联合体协议 |
谈判文件接受联合体投标且供应商为联合体的,供应商应提供本协议;否则无须提供。 |
13 |
供应商身份证明及授权 |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法人提供) (2)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非法人提供) 注: ①企业(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除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法人身份参加谈判的,法定代表人应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 ②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以法人身份参加谈判的,法定代表人应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以非法人身份参加谈判的,“单位负责人”指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应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 ③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无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14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供应商提供与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其他供应商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并且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 |
15 |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
供应商提供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 |
二、对响应文件评审
(一)审查响应文件
1 、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谈判小组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谈判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注:审查中所涉及到的证书及材料,均应在电子响应文件中提供原件扫描件(或图片)。
2 、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及强制性认证
1、价格分计算
(1)如果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2—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小型和微型企业不包含民办非企业单位。
(2)对监狱企业价格给予6%(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价格给予6%(6%-10%)的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保产品
(1)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列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将承担其投标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的风险。
投标人所投其他产品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优先采购产品,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评标委员会根据本项目评标标准予以判定并赋分。
(2)投标人所投产品若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产品,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评标委员会根据本项目评标标准予以判定并赋分。
3、信息产品要求
投标人所投产品如被列入《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应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4、支持脱贫攻坚(物业服务项目)
在物业项目中,对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物业公司,提供注册地证明材料、贫困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身份证明及社保材料(开标前12个月内至少连续3个月)的有效证明后,评标委员会根据本项目评标标准予以判定并赋分。
5、投标无效情形
(1)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谈判小组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
(2)符合性审查资料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a.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d.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4)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5)对投标文件进行一致性分析,分析投标文件是否有雷同现象,判定投标人是否有串通投标行为。
(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计算报价
序号 |
情形 |
价格扣除比例 |
计算公式 |
1 |
非联合体供应商 |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扣除6% |
评审价格=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1-6%) |
2 |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 |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扣除6% (不再享受序号3的价格折扣) |
|
3 |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 |
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扣除2% |
评审价格=响应报价×(1-2%) |
4 |
监狱企业 |
对监狱企业产品价格扣除6% |
评标价格=投标报价— 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6% |
5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扣除6% |
评标价格=投标报价—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6% |
1、中小企业应在响应文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经谈判小组审查、评价,响应文件符合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且进行了政策性价格扣除后,以评审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成交候选人。 |
备注:
a、不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项目,本表中第2项、第3项情形不适用。
b、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包括货物及其提供的服务与工程。
c、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企业制造的货物的,则该货物的制造商也必须为上述企业,否则不能享受价格优惠。
d、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E、小型和微型企业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评审方法
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 名成交候选人。根据规定,采购人按照成交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谈判小组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注:按照《关于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和在线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许公管办[2019]3号)规定: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要求查看“硬件特征码” 相关信息并进行评审,在评审报告中显示“不同供应商电子响应文件制作硬件特征码”是否雷同的分析及判定结果。
第七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此合同仅供参考。以最终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定的合同条款为准进行公示,最终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与谈判文件有冲突)
甲方:(采购人全称)
乙方:(成交供应商全称)
根据招标编号为 的(填写“项目名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成交供应商。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谈判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需要增加的内容)。
2、合同标的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 ;
4.2交付地点: ;
4.3交付条件: 。
5、合同标的应符合谈判文件、乙方响应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谈判文件、乙方响应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
□不邀请。□邀请,具体如下:(按照谈判文件规定填写)。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包括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等)。
8、履约保证金
□无。□有,具体如下:(按照谈判文件规定填写)。
9、合同有效期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
10、违约责任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若任何第三方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成交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谈判文件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变更或调整;谈判文件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合同生效: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一式(填写具体份数)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填写具体份数)份,送(填写需要备案的监管部门的全称)备案(填写具体份数)份,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需要增加的内容)。
甲方: 乙方: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八章 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一、封面
竞争性谈判
响
应
文
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盖章)
谈判时间: 年 月 日
二、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元(人民币)
标段 |
项目名称 |
投标报价 |
交付日期 |
备注 |
大写: 小写 |
||||
… |
大写: 小写 |
供应商名称: (全称) (公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1、交付日期指完成该项目的最终时间(日历天)。
2、如谈判公告明确项目交付日期以年为单位,本表应填写完成该项目的年限。
三、资格审查证明材料
3.1 投 标 函
致:(采购人)
根据贵方__ _(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的竞争性谈判公告及谈判邀请,_______(姓名和职务)被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
我方确认收到贵方提供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
我方在参与投标前已详细研究了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澄清、修改文件(如果有)和所有已提供的参考资料以及有关附件,我方完全明白并认为此谈判文件没有倾向性,也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内容,我方同意谈判文件的相关条款和已完全理解并接受谈判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及资金支付规定,对谈判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供应商名称) 正式授权(授权代表全名, 职务) 代表我方全权处理有关本项目谈判响应的一切事宜。
我方已完全明白谈判文件的所有条款要求,并申明如下:
一、按谈判文件提供的全部货物与相关服务的响应总价详见《报价一览表》。
二、本谈判文件的有效期为谈判响应截止时间起 天。如成交,有效期将延至供货/服务终止日为止。在此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均至谈判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日有效,如有在有效期内失效的,我方承诺在成交后补齐一切手续,保证所有资格证明文件能在签订采购合同时直至采购合同终止日有效。
三、我方明白并同意,在规定的谈判响应时间截止之后,响应有效期之内撤销谈判响应的,将依法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四、我方同意按照贵方可能提出的要求而提供与谈判响应有关的任何其它数据、信息或资料。
五、我方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响应价或任何贵方可能收到的谈判响应。
六、我方如果成交,将保证履行谈判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文件(如果有)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按质、按量、按期完成《采购需求》及《合同书》中的全部任务。
七、我方在此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文件和全部说明是真实的和正确的。
八、我方响应报价已包含应向知识产权所有权人支付的所有相关税费,并保证采购人在中国使用我方提供的货物时,如有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主张的,责任由我方承担。
九、我方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承诺如下: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2. 我方已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社会保险费用,如有需要,可随时向采购人提供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