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对严重失信主体按照《昆明市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昆政规【2019】2号)执行。
1.采购条件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机关及各警务营区食堂餐饮加工、机关会务保洁绿化等服务外包”项目,经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备案获准采购。
1.2.云南睿林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的委托,对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机关及各警务营区食堂餐饮加工、机关会务保洁绿化等服务外包”项目组织公开招标,欢迎具有完成本项目服务能力的投标人参加。
2.采购资金
2.1.资金来源:国有资金。
2.2.资金比例:100%为国有资金。
2.3.资金落实:已经落实
2.4.采购预算控制价此如下表所示:投标价不符合报价要求的,将作为投标无效处理。
项目 | 控制金额 | 备注 |
年度包干总价上限 | 1960000.00元 | 不得超过此上限 |
其中 | 厨师2人 | 4258元/人 | 不得低于人数要求及月工资标准 |
助工长1人 | 3580元/人 | 不得低于人数要求及月工资标准 |
助工19人 | 3080元/人 | 不得低于人数要求及月工资标准 |
保洁组5人 | 2670元/人 | 不得低于人数要求及月工资标准 |
管理费上限 | 40元/人 | 不得超过此管理费上限 |
早餐餐标 | 5元/人 | 不得超过此餐标费上限,确保3个品种以上(米线、面条、馒头、包子、稀饭、豆浆、鸡蛋等) |
中餐餐标 | 10元/人 | 不得超过此餐标费上限,热菜4个品种,2荤(其中净荤1个以上)2素;1个主食、1个咸菜、1汤等。做好菜品调配,做到不重样 |
晚餐餐标 | 10元/人 |
预留金 | 240000.00元 | 预留金为不参与竞争费用,预留金按超过控制价以外的实际发生量进行结算。 |
2.5.采购预算及最终的报价已经包含自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的人员招聘、调派、交通、食宿、人工工资、食材采购、管理费、工伤险、意外险、失业险、税费、利润及参加投标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在合同履行期间,除国家政策性调整外,不对成交价作出调整。具体服务工作地点及区域、配备人员数量最低要求、月工资最低标准、管理费控制上限价如下表所示,其中“月工资”及配套的保险为不可协商费用,中标人应当严格按此标准按时支付人员工资并购买工伤险、意外险、失业险。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仅对管理费用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填报:
序号 | 人员类别 | 人数 | 人员所属 | 月工资 (元/人) | 管理费 (元/人) |
1 | 厨师 | 2 | 机关食堂厨师2人 | 4258 | 40 |
2 | 助工长 | 1 | 机关食堂助工长1人 | 3580 | 40 |
3 | 助工 | 19 | 县局4人、拘留所1人、森警1人、景区所2人、其余派出所(除鹿阜外)各1人共7人、巡特队3人、交警1人 | 3080 | 40 |
4 | 保洁组 | 5 | 县局3人、鹿阜1人、交警1人 | 2670 | 40 |
说明:表内“月工资”及配套的保险为不可协商费用,中标人应当严格按此标准按时支付人员工资并购买工伤险、意外险、失业险。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仅对管理费用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填报。 |
3.项目基本要求
3.1.服务周期: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
3.2.机关食堂服务事项及要求
3.2.1.提供石林县公安局机关及各警务营区食堂餐饮加工等服务。具体包含人员工资,厨房劳务,食品加工、烹制,餐具用具清洗、消毒、食材保管等相关服务。
3.2.2.每天按采购人的要求做好三餐饮食的加工服务。
3.2.3.应当对相关服务工作人员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包括各类设施设备的规范操作、简单维护和保养、使用安全等。因未按规范操作,导致厨房相关厨用用具破损需维修、更换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除此之外由采购人承担。投标人自行承担违规操作造成的一切安全责任。
3.2.4.早餐5元/人次;中餐、晚餐限10元/人次。
3.2.5.早餐要确保3个品种以上(米线、面条、馒头、包子、稀饭、豆浆、鸡蛋等)供职工自行选择,中餐、晚餐要保证热菜4个品种,2荤(其中净荤1个以上)2素;1个主食、1个咸菜、1汤等。做好菜品调配,做到不重样;
3.2.6.早餐开餐时间:7:30-8:50;中餐开餐时间:11:30-12:30;晚餐开餐时间:17:30-18:30。
3.2.7.为确保加班、周末、节假日办公区内值班及应急人员用餐,严格安排厨师、服务人员值班,除保证日常一日三餐的正常供应外,保证满足公安业务工作需求,提供堵卡人员快餐、大型活动执勤人员快餐等情形的保障服务。
3.2.8.除未按规范操作,导致食堂内使用的设备破损需维修、更换外,食堂内使用的设备均由采购人免费提供;
3.2.9.投标人必须对原材料供应链的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查。应当确保合同履行范围内在“832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销售平台”的农副产品采购金额不低于农副产品采购总金额的10%。
3.2.10.交通、住宿问题投标人自行承担。
3.2.11.服务费按季度支付。按实际刷卡就餐人数结算,按比例支付。
3.2.12.食堂垃圾处理费由采购人自行承担。
3.2.13.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保证食品安全、卫生、可口。中标人全权承担食品安全及所有安全责任(须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承诺书);
3.2.14.认真履行和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主动接受采购人的监督,临检不达标的,每次扣500元,费用从支付给中标人的劳务费用中扣除。
3.2.15.食堂所有从业人员均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合格证(含做乙肝两对半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保洁员须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合格证;且须同时满足从业人员年龄在50周岁以下(以身份证为准)。
3.2.16.保证建立食品,食品原材料和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要票据,建立验收制度,杜绝不安全的食品进入。
3.2.17.保持食堂内务整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餐饮服务加工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限措施。消除有害动物及昆虫及其滋生条件。
3.2.18.依照《食品安全法》,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备、设施,定期清洗校验保温及冷藏、冷冻设施。加强对餐具、饮具的清洗、消毒。
3.2.19.食堂从业人员上岗期间,严格统一着工作服、戴厨师帽(男同志头发不漏出帽子,女同志挽头发戴帽)、戴口罩、不涂指甲油、不画浓妆、不着拖鞋、不卷裤脚,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使用生产工具,注意用水用电,杜绝工作期间发生摔伤、工具伤害、漏气漏电等问题;杜绝服务人员带疾病上岗;餐点期间,全面做好服务工作,食堂从业人员不允许在民警职工就餐期间就餐。
3.2.20.食堂从业人员不允许带家属、子女、亲属到食堂参观、就餐等事项。
3.2.21.保管、爱护食堂的所有物品,不得将物品、食品、餐具等带出食堂或擅自借给他人。
3.2.22.从业人员均须依法购买相关保险。
3.2.23.民警职工就餐满意度达95%以上。
3.2.24.本项目合同范围内的水、电费由采购人承担。但中标人应当节约用水、用电等,如造成浪费的,采购人有权视浪费程度以服务质量违约追究责任人造成的相应损失。
3.2.25.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规范使用食堂内烹调器械,严格按安全生产要求用电、用水、用燃气,不得违规操作使用。
3.3.机关办公区保洁绿化服务事项及要求
3.3.1.严格按照行业标准执行工作,同时做好工作记录。
3.3.2.全天候维护好公安局办公区域会议室、办公室、垃圾桶、电梯、卫生间、过道、场院、车库等卫生;办公室、垃圾桶、电梯、卫生间、过道、场院、车库等卫生;办公室内的办公桌、椅、电脑、电话、地面、窗台、窗框、门、文件柜、沙发、茶几、茶具等每天擦拭一次、做到无污渍、无灰尘、无水迹;办公桌上的办公用品、文件、资料等摆放整齐,不得随意翻看;文件柜玻璃、窗框要擦拭干净、明亮,无手印、无尘土、无水迹;垃圾桶要保持干净无污渍、垃圾及时清倒、垃圾袋及时更换;公共区域内的踢脚线、指示牌、照明灯箱、楼道开关、消防器材等须每周擦拭一次;卫生间蹲坑、小便器每周进行一次无死角清扫;每周对公共走道、厕所进行一次消毒。
3.3.3.做好公安局办公区域的绿化植物的修剪、浇水、施肥、打药等日常管护,盆底无污渍、无积水,绿化植物成活率达95%以上。
3.3.4.保洁、绿化服务工作满意度达90%以上。
3.4.会务服务等后勤服务及承若
3.4.1.会务服务人员着工作服、工装整洁、平整,不带有灰尘、污迹、无皱褶;会务人员经常剪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浓妆艳抹,不佩戴首饰、不披头散发、不佩戴有色眼镜;会务人员举止端庄、温文尔雅,言行得体。
3.4.2.做好会议饮用水(开水、矿泉水等)的供给服务工作。
3.4.3.做好机关报刊杂志的收发工作。
3.4.4.完成临时性的后勤服务工作。
3.4.5.会务服务工作满意度90%以上。
3.5.其他事项
3.5.1.对其所聘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和日常安全管理。
3.5.2.按照食品卫生标准加工烹饪菜谱所列的菜肴及主食。
3.5.3.按规定做好食品留样、餐具消毒工作并做好记录。负责维护好餐饮区域、操作间及室内外的环境卫生。
3.5.4.按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售饭开餐。服务周到,热情大方。保证售饭刷卡,满足全体就餐人员的就餐需求。完成采购人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3.5.5.工作人员必须遵守采购人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采购人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守采购人《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3.5.6.成交人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劳务服务事项,采购人按实际劳务服务人数按月足额支付给成交人劳务费。成交人应当不得拖欠的及时向劳动者支付。此费用中已包含成交人及其聘用人员的工资、保险、税费及利润等所有费用。
3.5.7.成交人所聘用并安排到采购人提供劳务服务人员的薪金由成交人支付,不与采购人发生任何劳资关系。成交人所聘用并安排到采购人提供劳务服务人员的相关保险,由成交人全权负责。
3.5.8.成交人所聘用并安排到采购人提供劳务服务人员发生的安全事故,除保险赔付以外的一切责任,由成交人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5.9.成交人及成交人所聘用并安排到采购人提供劳务服务人员出现违纪违规行为者,按照《采购人食堂从业人员违纪违规处罚规定》执行。
3.5.10.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除发生不可抗力的事实外,任意一方不按合同履行约定事项的,对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相关责任;如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成交人应当赔偿给采购人造成的相关损失及每日按照5%的劳务承包费支付违约金;如采购人不按时支付成交人劳务费的,采购人应当赔偿给成交人造成的相关损失及每日按照5%的劳务承包费支付违约金。在不违约的情况下,如采购人提出终止合同的,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对方书面同意,方可终止合同。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投标人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要求;
4.1.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4.1.2.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1.3.投标人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1.4.投标人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1.5.投标人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4.2.投标人须具备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4.3.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
4.3.2.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3.3.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3.4.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4.3.5.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4.3.6.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3.7.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3.8.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5.资格审查方式
5.1.资格后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