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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大安区行政审批局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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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公告]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行政审批局自贡市大安区行政审批局机关食堂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招标详情

项目概况 自贡市大安区行政审批局食堂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自贡市)(http://61.157.185.14/)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1年11月23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510304202100080
项目名称
自贡市大安区行政审批局食堂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
660000.00
最高限价
660000.00
采购需求
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
365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须为中型或小型或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供应商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1年11月13日到2021年11月22日 ,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自贡市)(http://61.157.185.14/)
方式:
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自贡市)网站(登录地址:http://61.157.185.14/)首页—交易平台入口—政府采购(会员端)—采购业务—填写报名信息—采购文件下载。提示:(1)首次登录的新用户应先点击“免费注册”,注册成功后再登录。(2)本项目为电子化采购项目,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全过程中凡涉及系统操作请详见《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系统操作手册》(下载地址:网站首页-交易服务-下载中心)。平台使用和 CA 证书办理咨询电话:0813-8213070。
售价:
0.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1年11月23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自贡市)
五、开启
时间:
2021年11月23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自贡市)(http://61.157.185.14/)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它补充事宜<
注: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请进入采购活动现场的所有人员自觉做好个人防护,正确佩戴合格口罩,主动配合做好体温监测、使用“四川天府健康通”扫码等防控工作,自觉保持1米以上间隔距离,不扎堆聚集,不喧哗闲聊,不随意走动。其他未尽事宜请按现场要求执行。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自贡市大安区行政审批局
地址:
大山铺镇东大家居城二期10号楼2楼,大安区政务服务中心内
联系方式:
联系人:丁艳;联系电话:1570067664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大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大山铺镇东大家居城二期10号楼2楼,大安区政务服务中心内;
联系方式:
联系人:宋丹;联系电话:0813-327101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丁艳
电话:
0813-3271006
自贡市政府采购

项目编号:510304202100080

自贡市大安区行政审批局机关食堂食材

供应及配送服务

采 购 人:自贡市大安区行政审批局

采购代理机构:自贡市大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共同编制

自贡·大安

二O二一年十一月


“政采贷”业务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的通知,为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现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详细要求及流程见“川财采[2018]123号文”)。

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银行名单

1.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

22.雅安农村商业银行

2.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

23.雅安市商业银行

3.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

24.眉山农村商业银行

4.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

25.乐山市商业银行

5.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

26.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

6.中国邮储银行四川省分行

27.绵阳市商业银行

7.华夏银行成都分行

28.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8.民生银行成都分行

2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9.四川天府银行

3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10.兴业银行成都分行

31.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11.成都银行

32.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成都农村商业银行

33.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上海银行成都分行

34.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南部县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

35.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15.犍为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16.南充嘉陵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7.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长宁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8.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9.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0.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20.峨眉山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1.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21.渤海银行成都分行

TOC \o "1-1" \h \z \u 目 录 3

第一章 磋商邀请 4

第二章 磋商须知 7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22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23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24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28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28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29

第九章 评审方法 37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45


第一章 磋商邀请

自贡市大安区政府采购中心受自贡市大安区行政审批局的委托,拟对自贡市大安区行政审批局机关食堂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 510304202100080 。

2.项目名称:自贡市大安区行政审批局机关食堂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

3.采 购 人:自贡市大安区行政审批局。

4.采购代理机构:自贡市大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5.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 。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预算金额:区级财政资金-其他资金,?660000.00元。

采购项目简介

1.最高限价:

序号

合同包号

最高限价(元)

备注

1

/

660000.00

2.采购标的:

序号

合同包号

采购标的

单位

数量

备注

1

/

自贡市大安区行政审批局机关食堂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

1

3.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详见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前具备的条件:详见第三章。

2.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详见第四章。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注:因参加本项目磋商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进行现场报名,所以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将在资格审查环节由磋商小组进行查询、审查,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 获取采购文件

1. 时间:2021年11月13日到2021年11月22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自贡市)(http://61.157.185.14/)。

3. 方式: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自贡市)网站(登录地址:http://61.157.185.14/)首页—交易平台入口—政府采购(会员端)—采购业务—填写报名信息—采购文件下载。提示:(1)首次登录的新用户应先点击“免费注册”,注册成功后再登录。(2)本项目为电子化采购项目,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全过程中凡涉及系统操作请详见《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系统操作手册》(下载地址:网站首页-交易服务-下载中心)。平台使用和 CA 证书办理咨询电话:0813-8213070。

4. 售价:免费。

八、响应文件的提交:

1.截止时间:2021年11月23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自贡市)。

3.提交方式: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和交易系统操作规范编制、确认、加密响应文件,并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系统成功提交,交易系统将向供应商反馈提交成功的证明信息。

4.未按前款规定编制、确认、加密、提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九、响应文件的解密、开启

1.解密时间: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起30分钟内。

2.解密方式:供应商应当在解密时间内,自行登录交易系统对其成功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在线解密。除因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无法解密外,未按时解密的响应文件,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3.开启时间及地点:全部响应文件完成解密或者响应文件解密时间截止后,磋商小组在评标室开启已解密的响应文件。

十、磋商方式

本项目磋商小组与供应商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磋商:

在线方式磋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和交易系统操作要求,使用其CA证书登录交易系统参加磋商。

线下方式磋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和交易系统操作要求,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在XXX(地址)参加磋商活动;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交授权书(格式详见第八章)。

十一、采购公告及磋商文件的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二、电子化交易

1.本次采购活动实行“不见面”电子化采购,供应商可全程在线参与,无需现场参与。采购活动参与各方要严格按照交易系统及文件编制软件的操作手册(说明)进行系统及软件操作,并承担操作不当带来的不利后果。

2.供应商的CA证书是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进行系统操作的唯一身份认证,使用CA证书登录交易系统进行的一切操作和资料传递均代表供应商真实意思表示,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由供应商负责。

3.供应商应当确保其CA证书和使用交易系统的网络设备及环境在参加采购活动期间能够正常使用,严格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系统操作,并自行承担未按前述规定执行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十三、联系方式

采 购 人:自贡市大安区行政审批局;

地 址:大山铺镇东大家居城二期10号楼2楼,大安区政务服务中心内;

联 系 人:丁女士 ;

联系电话:0813-3271006 。

采购代理机构:自贡市大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大山铺镇东大家居城二期10号楼2楼,大安区政务服务中心内;

邮 编:643010;

联 系 人:宋女士;

联系电话:0813-3271016 。

2021年11月12日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

本次采购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本项目采购预算:?660000.00元(大写:陆拾陆万元整);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本项目最高限价:?660000.00元(大写:陆拾陆万元整);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磋商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4

★联合体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

5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性、及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通过交易系统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3.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电子印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4.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

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1.进口产品政策

1.1.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1.2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1.3本项目是否采购进口产品:否;本项目不采购进口产品,响应产品为进口产品的,响应无效。

2.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2.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或微型企业的报价不给予价格扣除,用供应商的报价直接参与评审。本项目的采购标的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2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磋商文件第八章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2.3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

2.4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政策执行。

2.5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3.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4.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磋商文件第八章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

5.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采购标的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显示设备,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响应产品必须为节能产品且供应商必须提供响应产品的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影印件,否则响应无效。

5.2采购标的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响应产品若为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且供应商提供了响应产品的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影印件,将予以加分。

6.信息产品管理

6.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的规定,采购标的属于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范围的,供应商须提供响应标的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6.2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的规定,采购标的属于政府优先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范围,且供应商提供了响应标的所在《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清单页影印件(型号须完全一致),将予以加分。

★6.3根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的规定,采购标的包含操作系统软件的,供应商必须提供正版软件,否则响应无效。

7

失信行为情况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按第八章要求提供《诚信情况声明函》)。

8

磋商情况公告

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告。

9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10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11

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

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

磋商文件的咨询

采购人

联系人:丁女士 ;

联系电话:0813-3271006 。

采购代理机构

联 系 人:宋女士。

联系电话:0813-3271016。

13

磋商过程、评审工作咨询

联系人:宋女士; 联系电话:0813-3271016。

14

磋商结果(含评审情况)咨询

联系人:丁女士 ; 联系电话:0813-3271006。

15

成交通知书领取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由自贡市大安区政府采购中心在交易系统中推送给采购人及成交供应商。

联系电话:0813-3271016。

16

供应商询问、质疑

1.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对磋商文件(磋商文件中资质、技术参数、服务、商务及综合评分明细表等与采购需求相关的内容)和成交结果(含评审情况)的询问和质疑应向采购人提出并由采购人负责答复;供应商对磋商文件(磋商文件中与采购需求无关的内容)和采购过程(不含评审情况)的询问和质疑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2.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联系方式:

3.1采购人

(1)联 系 人:丁女士 ;

(2)联系电话:0813-3271006 。

(3)地 址:大山铺镇东大家居城二期10号楼2楼,大安区政务服务中心内。

3.2采购代理机构

(1)联 系 人:宋女士。

(2)联系电话:0813-3271016。

(3)地 址:大山铺镇东大家居城二期10号楼2楼,大安区政务服务中心内。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17

供应商投诉

受理单位:自贡市大安区财政局。

地 址:自贡市大安区广华路54号。

联 系 人:朱女士。

联系电话:0813-5114090 。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8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编号、公告、备案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一式五份)送采购代理机构编号,并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报送大安区财政局备案。

特别说明

本表内容若与磋商文件其他部分不一致,以本表为准。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采购项目。

1.2本磋商文件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编制,并经采购人审核、确认后公告发布;磋商文件中与采购需求相关的内容由采购人承担全部责任。

1.3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及有关定义

2.1.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磋商的采购人见第一章。

2.2.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采购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自贡市大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2.3.响应人:是指递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采购标的:是指磋商文件载明的需要采购的货物、服务或工程。

2.5.响应标的:是指响应文件载明的响应人拟向采购人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工程。

2.6.日期、天数、时间:未有特别说明时,均为公历日(天)及北京时间。

2.7.本磋商文件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2.8.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3.合格的供应商

合格响应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3.1具备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参加磋商的费用

4.1响应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最终的采购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采购代理机构不收取本项目磋商文件工本费和代理服务费。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2利害关系供应商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磋商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

(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响应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响应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响应人,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响应无效。

(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磋商文件中载明。多家响应人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按前款规定处理。本项目核心产品详见第五章。

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如有)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第9项),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采用转账方式提交的磋商保证金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退还。供应商凭本单位收款收据【原件】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影印件】(成交供应商还应提供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原件】、政府采购合同编号页【原件】、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影印件】)到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收款收据应写明单位名称(即:自贡市大安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事由(即:×××× 项目磋商保证金)、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等内容,并加盖单位财务章(鲜章)。

7.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1)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3)成交后放弃成交、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4)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6)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7)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如欲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

10.1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采购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公告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公告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更正公告栏中予以公告,由供应商自行查看、下载,供应商未及时查看、下载所产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更正公告作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知所有供应商的书面形式。

11.4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12:00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权利,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会以此限制其参加磋商会。

12.4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未进行现场考察的,如获成交资格,不得以任何未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方面的理由要求调整成交价格及其他响应承诺或放弃成交资格,否则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2.5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答疑会和现场考察的一切费用。

12.6本项目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见第二章的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四、响应文件

13.基本原则

13.1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13.2磋商文件必须满足本次采购的实质目的,完全实现所应有的全部要求。供应商若存在任何理解上无法正确确定之处,均应当按照磋商文件所规定的磋商会开始时间前的澄清等程序提出,否则,可能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4.1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它响应文件两部分。

注: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提交的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将在磋商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14.1资格性响应文件。资格性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第四章要求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注:供应商不能在资格性响应文件中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14.2其它响应文件。

14.2.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针对采购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和满足。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

★(1)报价函

(2)《诚信情况声明函》;

(3)食品配送服务方案、售后服务方案;

(4)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5)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情况表;

★(6)采购项目要求应答表;

(7)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8)其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4.2.2报价要求:

(1)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项目内容和要求自主报价,不得修改或删减采购项目内容进行报价。本项目的报价应以折扣系数方式进行报价,折扣系数报价有效范围:0.00﹤折扣系数≤1.00(如0.06、0.8、0.99、1.00为有效报价,0.00、1.01为无效报价)。

注:本项目服务费按月结算,当月应付金额=当月实际发生额*成交折扣系数-当月考评情况的扣罚金额-预付款(扣完为止);当月实际发生额=以当期基准单价×当月数量。

(2)供应商所报价格是交货地的验收价格,其总价即为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产品设计、生产制造、运输、安装、调试、检验、培训、利润、税金和保险等费用以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费用均应包含在报价中;进口货物请列明含关税、进口环节税的报价和不含关税、进口环节税的报价。

(3)供应商报价一律以人民币币种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

(4)供应商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包括最后报价),并且最后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响应处理。

(5)供应商报价应按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6)供应商报价的折扣系数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7)参加本次磋商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14.2.3技术服务性响应要求:

(1)供应商对每种货物(或服务)只允许有一个响应方案,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固定不变,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方案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采购项目要求中的“≥或>”、“≤或<”、“±”区间范围值,供应商应填写响应产品本身的具体的指标数值(产品只能写出区间范围值的除外)。

(3)明确规定了具体证明材料的,响应人必须按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未明确规定具体证明材料的,响应人应据实提供相关有效材料或书面承诺予以证明。

★15.响应文件的语言

15.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电子印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5.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6.计量单位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 报价货币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约定为准。

18.响应文件格式

18.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8.2 磋商文件没有格式要求的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9.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9.1供应商应当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

19.2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各种材料(包括提供的第三方出具的材料)、声明和承诺等所有内容均应当真实有效,供应商自行承担出现无效、虚假等内容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19.3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规定、交易系统操作要求,下载响应文件编制软件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19.4响应文件中的附件或者图片的内容信息应当清晰可辨,否则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19.5本项目磋商文件及其“响应文件格式”中规定需要供应商加盖公章的内容,供应商应加盖供应商经依法认证的电子印章。磋商环节采用线下方式进行的,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澄清、说明、报价等)应当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现场签字确认,交由采购代理机构扫描上传至交易系统供磋商小组评审。

20.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和交易系统操作规范编制、确认、加密响应文件,并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系统成功提交,交易系统将向供应商反馈提交成功的证明信息。未按前款规定编制、确认、加密、提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信息,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应当保密。

20.2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的,应当先行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补充、修改的后重新提交。

20.3除供应商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其响应文件或者调整修改其响应文件的内容及提交状态。

21.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电子印章。

22.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3.评审工作在交易系统完成,供应商应当具备适应在线评审的软硬件条件,并按交易系统操作规定开展评审所需的澄清、说明、磋商和报价等活动。因供应商自身准备不足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采购人委派的监督人员负责评审现场的监督工作。

六、成交事项

24.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4.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4.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4.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5.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5.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5.2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5.3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6.成交结果

26.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6.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向采购人交纳。

27.成交通知书

27.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7.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7.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7.4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成交或未成交原因作出解释,也不退还响应文件。

七、合同事项

28.签订合同

28.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8.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组成部分。

28.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8.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8.5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9.合同分包

29.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9.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9.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30.合同转包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1.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2.履约保证金(如有)

32.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按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0项”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32.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3.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送采购代理机构编号,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4.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报大安区财政局备案。

35.履行合同

35.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5.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6.验收

36.1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6.2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磋商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执行。

36.3验收合格的,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署《大安区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验收单》,成交供应商按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办理采购资金支付。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7.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付款方式:详见第五章。

八、磋商纪律要求

38.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9.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询问、书面询问或当面询问等形式。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40.质疑和投诉

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有关规定。

质疑函范本:供应商自行到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

十、其 他

41.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2.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15%。

★43.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

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前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2)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

3)供应商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须为中型或小型或微型企业。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授权参加本次磋商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无。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执行《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提供的资格性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1.承诺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磋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供)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磋商代表为非法定代表人的提供);[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以非法人身份参加磋商的,“法定代表人”指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

★3.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①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②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③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④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⑤其他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

★4.财务状况报告: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2019年度(或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也可提供距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一年内供应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银行结算证明(并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编号)。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上年度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供应商成立时间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以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

★5.《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影印件】

★6.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材料;(格式详见第八章)

7.响应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二、应当提供的响应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无。

三、资格性证明材料响应要求

1.本章提供的证明材料是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的主要依据,未通过审查的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本章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都应在有效期内,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响应被拒绝且不允许在评审时补正。资格证明文件处于年检、换证、升级、变更等期间,除非有法律法规或发证机构书面材料明确证明响应人资格有效,否则一律不予认可。

3.本章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清晰。

说明: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磋商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磋商小组和响应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自贡市大安区行政审批局为保障工作正常运转,拟确定一家供应商为自贡市大安区行政审批局自贡市大安区行政审批局机关食堂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提供货物及服务。

二、采购标的

序号

合同包号

采购标的

单位

数量

备注

1

/

自贡市大安区行政审批局机关食堂食材供应及配送服务

1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1年(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项目要求

★(一)服务要求

1.项目内容及产品质量要求

(1)项目内容:含粮油类、鲜肉类、蔬菜类、干货类、调料类、食堂日常用品类等的供应及配送服务。

(2)供应商须满足约150-200人的供货数量。

(3)完成采购人确定的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的预留份额指标(预留份额约为20000.00元,以当年实际为准)。

(4)产品质量要求:

所有物资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且必须达到食品安全标准。肉类须为生鲜肉(熏制腊肉除外),蔬菜须为新鲜蔬菜,干货类、调料用品类及食堂日常用品等必须是正规厂商生产,且符合国家食品食用安全标准。其中:

①大米:一年内稻谷加工产品,等级为国家二级及以上标准,符合GB1354—2009国标。加工精度达二级及以上检验留皮程度,无异常色泽和气味。包装材料采用无毒无害材料制作,各项指标均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且必须达到食品食用安全标准。

②食用油:为本年产非转基因压榨成品桶装菜籽油,质量等级为三级及以上桶装油,符合GB1536-2004国家标准。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包装材料采用无毒无害材料制作,各项指标均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且必须达到食品食用安全标准。

③猪肉:须为生鲜猪肉,符合GB9959.1-2001国家标准,经动检部门检验检疫合格,严禁使用注水、注胶、病死肉、淘汰种畜肉;保证随时实物抽检动物检验检疫、肉质等合格;所配送猪肉必须有“两章两证”(动检部门的蓝紫色“检疫合格验讫条形印章”和定点屠宰场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圆形印章”,动检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定点屠宰场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④其他干货和调料用品类:必须是正规厂商生产,各项指标均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且必须达到食品食用安全标准。

⑤其他肉、禽类:须为生鲜肉(熏制腊肉除外)(符合GB9959.1-2001国家标准,严禁使用注水、注胶、病死、腐烂等肉类;保证随时实物抽检动物检验检疫、肉质合格)。

⑥蔬菜类:须是时令蔬菜,且是新鲜“绿色食品”,残余农药含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且符合食品食用安全标准。

⑦日常用品类:一切日常用品必须为正规厂商生产,质量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

2. 配送及售后服务

(1)配送要求

①供应商必须保质、保量、按时、按要求将采购产品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按实际需求数提供产品。同时,提供规范的销售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地质监部门抽检报告等。且销售凭证应完整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销售日期等内容,并加盖印章或者签字。

②供应商至少有1辆专用车辆配送货物,需要冷链运输的,应该按相关规定进行冷链运输。专用车辆应定期对车辆清洁消毒;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送货时不得有污染事故发生。

③配送时间:须在每个工作日上午9点以前,将采购人所需货物保质保量的准时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如有配送突发事件(临时配菜)须在2小时内完成配送工作。

(2)售后服务要求

①供应商须按照采购人实际需求数量和指定时间将产品送到指定地点,同时按要求送货到指定的库房并堆放整齐。

②供应商应设有服务专用的电话,确保信息通畅。如果职工食用成交供应商提供的食品后,出现身体不适的现象,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须立即作出响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特殊的安全问题需在60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主动做好协调、救援、安抚、善后等工作。因产品质量等问题出现安全事故,成交供应商须立即到现场进行应急处理。情节严重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③供应商所配送的产品质量保质期不低于180日历日,属于国家规定“三包”范围的,其产品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三包”规定,优于国家“三包”规定的,按实际承诺执行。

④供应商应保证食品完好无损地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如有临界或过期(含违法涂改生产日期)、破包、漏包、胀包、脏包、坏包、包装污染(有霉斑、虫咬等)、产品内有异物、产品有异味和苦味等质量问题或现象,由供应商在配送当天无条件免费负责调换、补齐或赔偿。若发现数量巨大,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带来的一切责任和影响由成交供应商全部负责。

★(二)商务要求

1、合同履行期限服务地点

(1)合同履行期限:供应及配送服务期限为1年(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计算)。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付款方式:

本项目采购资金采取直接支付方式,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采购人经审核无误后直接转账支付给成交供应商。具体支付时间和比例为:

(1)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0日内预付成交供应商10000.00元的预付款,预付款在服务期内的服务费中扣回。

(2)服务费按月结算,具体金额为:当月应付金额=当月实际发生额*成交折扣系数-当月考评情况的扣罚金额-预付款(扣完为止)。

(3)成交供应商服务每满一个月,采购人将按合同约定对成交供应商的当月履约情况(供货数量、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考评,在收到成交供应商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考评结果向成交供应商支付相应金额。(具体月度考评细则在签订合同时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共同制定)。

(4)本项目采购资金采取直接支付方式,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合法有效完整的税务发票及加盖采购人公章的送货(签收)清单作为支付依据。

4、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5、建立价格确定机制:

采购人组织管理小组,负责市场询价、价格确定、监督考核、处理纠纷等工作。管理小组定期(按月)到各大超市、农贸市场进行询价,以当期综合询价的平均价格为各项物资的基准单价。成交供应商在结算时,以当期基准单价×当期数量,并汇总计算物资总额,经采购人审核后方可支付当期货款。

①鲜肉类、蔬菜类,每月询价一次并进行价格调整。

②粮食类、干货类、调料类、食堂日常用品类,每季度询价一次并进行价格调整。

③所有供货价格必须在管理小组进行市场询价后进行调整,如当期询价基准价不变,则不予调整价格。

④如遇特殊情况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有权提请临时询价。

6、验收

(1)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2)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磋商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执行。

(3)验收合格的,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署《大安区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验收单》,成交供应商按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办理采购资金支付。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三、其他要求:供应商必须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单独提交一份承诺书),未按要求提供承诺书的供应商,视为无效响应。

1、因供应商产品本身质量或配送原因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供应商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并取消配送资格。

2、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宣传、检查食品安全工作。

3、安排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的工作人员配送,配送联系人必须保证24小时电话畅通。

4、严格规范地执行产品的检测、留样、出库、入库、运输、搬运等制度,对每批次出厂的产品都要留样备查。

5、供应商成交后对所配送的产品投保保额不低于500万元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

6、供应商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区级相关职能部门抽样检验,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档案材料。

7、在供货期间,供应商必须保障货源充足,如果出现断货现象,须作出书面说明。若非不可抗力因素,断货1天,采购人按食堂职工一天食用总量的总资金的0.5倍收取供应商的违约金,断货2天,采购人按食堂职工一天食用总量的总资金的1.0倍收取供应商的违约金;连续断货达3天及以上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都由供应商负责。

8、供应商若连续2次所送物资,未按时按质配送,采购人有权取消成交供应商供货资格,并追究成交供应商相关责任。

9、保质、保量、按时、按合同的要求做好配送服务工作,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严把质量关

四、与评审相关的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九章。

五、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失信行为惩戒的相关规定:详见第二章的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六、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磋商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磋商小组和响应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一、本磋商文件中以“★”标示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属于必须遵守的条件;如不满足将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二、本磋商文件中未以“★”标示的内容且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不得作为被拒绝或响应无效条款。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一、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第五章中的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以及商务要求。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编制说明:

1.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以“★”标示的格式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格式中除可填报项目外,任何实质性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从而导致该响应被拒绝。

2.未标示“★”的响应文件格式,一律不具有强制性;

3.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4.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资格性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要求

1.【封面】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资 格 性 响 应 文 件

供应商名称(全称): (盖供应商电子印章)

日 期:

★2.【承诺函】

承诺函

(采购人名称):

我方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活动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我方没有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行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也没有因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的行为。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我方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已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六、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行为。

七、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八、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九、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不存在单位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十、如果有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十一、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不存在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十二、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我方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十三、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我方及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没有行贿犯罪记录。

十四、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方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十五、如本项目评审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方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方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