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湖南凌日招投标有限责任公司受湘潭市审计局的委托,对湘潭市审计局食堂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湘潭市审计局食堂服务项目
2、委托代理编号:LRZB20211105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5、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包/品目号 |
标的名称 |
服务期限 |
预算 |
整包 |
湘潭市审计局食堂服务项目 |
两年 |
75.58万元 /年,两年合计151.16万元,据实结算 |
6、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
包/品目号 |
标的物名称 |
标的主要需求 |
||
技术 |
服务 |
合同条款 |
||
整包 |
湘潭市审计局食堂服务项目 |
详见采购需求。 |
详见采购需求。 |
1、委托管理期限:服务期两年,时间具体以签定合同的时间为准。 2、付款方式:采取按实结算,每月15日前结清上月餐费及补助费用,中标人提供相应数额的有效发票。 |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1、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1.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基本存款信息证明资料)
1.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原件,或者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用的书面承诺原件。
1.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5投标人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承诺(格式自拟),并附“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记录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信用信息查询时间须为发布公告日期后。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供应商特定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投标人如是“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请自行说明。
三、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数额:20000元整
2、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银行转账、保证保险。
3、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前按照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系统要求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本投标单位申请到的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
4、各投标人需在递交投标保证金前确保本单位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系统中录入的基本账户与本企业的基本账户一致,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需要及时修改注册时填写的基本账户信息。
5、保证保险电子保单:采用保证保险电子保单形式,投标人登录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查阅本项目招标公告,点击“确认投标”进入投标管理页面,选择“保证保险”,系统跳转至工保网,请投标人仔细阅读投保须知及操作流程办理投保业务,具体操作详见《湘潭市投标保证保险操作手册》。
5、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保单生效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
6、未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四、磋商文件的获取及澄清答疑发布:
1、请从2021年11月25日~2021年12月02日17时00分止(北京时间,下同)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xiangtan.gov.cn/ 网上下载获取磋商文件。通过网络下载的磋商文件与书面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投标人须在该时间段内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本项目的网上报名。
2、所有投标申请人须在2021年12月02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前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xiangtan.gov.cn)完成企业注册,同时办理湖南数字认证CA证书。
3、投标申请人完成企业注册后直接用CA数字证书登录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ggzy.xiangtan.gov.cn),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相关要求完成本项目的网上报名。
4、招标文件每套售价400.00元,递交投标文件时缴纳。
5、澄清答疑采用网上发布方式。招标人对磋商文件的澄清答疑均采用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http://ggzy.xiangtan.gov.cn/上发布。
6、投标人应自行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http://ggzy.xiangtan.gov.cn/上下载/获取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澄清答疑等相关招标资料,恕不另行通知。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采购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五、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09日14 时30 分(北京时间),地点为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湖湘南路1号市民之家南栋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室。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的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3、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须准时到会,出示身份证原件并签名以示出席;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购人名称:湘潭市审计局
联系人:欧阳雄伟
电话:0731-58224004
地址:湘潭市岳塘区高新路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凌日招投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中路9号湖湘林语锦绣新城综合楼1区
联系人:卢稀
电话:15307329385
★温馨提示:为切实做好招投标活动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湘潭市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参加开标活动的投标人代表要求做好以下防控措施:
1、参加开标活动的投标人代表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事先在本公告附件处下载并自行填写完整的《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外来潭返潭投标单位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加章公章的14天内无感染证明(详见附件2)。招标代理开标现场统一收取登记表。
2、投标人代表进入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需自行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消毒;体温异常人员通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情况进行医学观察或按程序移送有关医疗机构就诊。未佩戴口罩,体温异常,未接受消毒的人员不得进行开标现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型冠状病毒传染风险的人员,不得进入开标场所:
(1) 最近14天接触过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认患者的;
(2) 来自或途经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来潭、返潭人员;
(3) 近期有发热、乏力、干咳、气促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可疑症状的;
(4) 未佩戴口罩或现场测量体(额)温超过37.2℃的。
4、投标单位只允许一人进入开标室参加投标,参加开标会议的代表必须是本项目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单位签到、递交投标文件,最大程度上减少与会人员数量。
5、实行投标文件无接触投递,进行两次消毒处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中心物业工作人员)在投标人代表和投标文件进入交易中心时进行第一次消毒处理。所有投标人代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无接触投递投标文件,在开标室指定地点完成签到递交投标文件及唱标后立即离开。投标文件进入评标室拆封后由代理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第二次消毒处理,确保投标文件运输传递安全。
对不配合上述疫情防控要求的投标人代表,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入场,所有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附件1:
现场体温测量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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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温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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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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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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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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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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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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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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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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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开评标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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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身份 |
□招标人代表 □招标代理 □投标人代表 □评标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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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 □ 开标 □ 评标 |
开评标室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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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发热、乏力、干咳、气促情况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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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2021年___月___日后往返(或途径)疫情重点地区 |
□否 □是,到达时间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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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___月___日至今是否有与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是否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 |
□否 □是,接触时间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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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本地人员填写 |
2021年___月___日至今是否离开过湘潭市 |
□否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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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湘潭市去往: 返潭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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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填写车次、车号、上下站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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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来潭人员填写 |
从 来潭,外埠来潭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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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潭住宿如住宿,地址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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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填写车次、车号、上下站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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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申报人(签名): 日期: |
存在瞒报导致严重后果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在诚信体系中予以记录,并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2:
通 知
关于本项目公告中“参加开标活动的投标人代表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事先在本公告附件处下载并自行填写完整的《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外来潭返潭投标单位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加章公章的14天内无感染证明。”
其中“外来潭返潭投标单位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加章公章的14天内无感染证明”格式附后。
请来参加开标的人员出具无感染证明及公告附件1《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否则后果自行承担。
证明
本(单位名称) 的授权代表(姓名) 于月号参加(项目名称) 的开评标会议,已自行隔离14天,无任何异状,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公章):
采购文件附件:
湘潭市审计局食堂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定稿.doc
采购单位审核意见: (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湘潭市审计局食堂服务项目
采购代理机构编号: LRZB20211105
采购人名称:湘潭市审计局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凌日招投标有限责任公司
二○二一年十一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3 -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9 -
磋商须知前附表 - 9 -
评审因素和标准 - 15 -
磋商须知正文 - 17 -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 28 -
第四章 采购需求 - 31 -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 39 -
一、磋商响应声明 - 40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 41 -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 42 -
二、投标保证金 - 43 -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 44 -
四、服务方案 - 46 -
五、服务/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 47 -
六、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 48 -
七、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 49 -
分项报价表 - 50 -
八、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 51 -
九、其他 - 54 -
十、最后报价 - 54 -
第一章 磋商邀请
湖南凌日招投标有限责任公司受湘潭市审计局的委托,对湘潭市审计局食堂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湘潭市审计局食堂服务项目
2、委托代理编号:LRZB20211105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5、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包/品目号 |
标的名称 |
服务期限 |
预算 |
整包 |
湘潭市审计局食堂服务项目 |
两年 |
75.58万元 /年,两年合计151.16万元,据实结算 |
6、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
包/品目号 |
标的物名称 |
标的主要需求 |
||
技术 |
服务 |
合同条款 |
||
整包 |
湘潭市审计局食堂服务项目 |
详见采购需求。 |
详见采购需求。 |
1、委托管理期限:服务期两年,时间具体以签定合同的时间为准。 2、付款方式:采取按实结算,每月15日前结清上月餐费及补助费用,中标人提供相应数额的有效发票。 |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1、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1.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基本存款信息证明资料)
1.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原件,或者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用的书面承诺原件。
1.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5投标人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承诺(格式自拟),并附“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记录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信用信息查询时间须为发布公告日期后。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供应商特定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投标人如是“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请自行说明。
三、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数额:20000元整
2、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银行转账、保证保险。
3、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前按照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系统要求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本投标单位申请到的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
4、各投标人需在递交投标保证金前确保本单位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系统中录入的基本账户与本企业的基本账户一致,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需要及时修改注册时填写的基本账户信息。
5、保证保险电子保单:采用保证保险电子保单形式,投标人登录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查阅本项目招标公告,点击“确认投标”进入投标管理页面,选择“保证保险”,系统跳转至工保网,请投标人仔细阅读投保须知及操作流程办理投保业务,具体操作详见《湘潭市投标保证保险操作手册》。
5、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保单生效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
6、未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四、磋商文件的获取及澄清答疑发布:
1、请从2021年11月25日~2021年12月02日17时00分止(北京时间,下同)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xiangtan.gov.cn/ 网上下载获取磋商文件。通过网络下载的磋商文件与书面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投标人须在该时间段内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本项目的网上报名。
2、所有投标申请人须在2021年12月02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前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xiangtan.gov.cn)完成企业注册,同时办理湖南数字认证CA证书。
3、投标申请人完成企业注册后直接用CA数字证书登录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ggzy.xiangtan.gov.cn),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相关要求完成本项目的网上报名。
4、招标文件每套售价400.00元,递交投标文件时缴纳。
5、澄清答疑采用网上发布方式。招标人对磋商文件的澄清答疑均采用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http://ggzy.xiangtan.gov.cn/上发布。
6、投标人应自行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http://ggzy.xiangtan.gov.cn/上下载/获取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澄清答疑等相关招标资料,恕不另行通知。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采购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五、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09日14 时30 分(北京时间),地点为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湖湘南路1号市民之家南栋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室。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的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3、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须准时到会,出示身份证原件并签名以示出席;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购人名称:湘潭市审计局
联系人:欧阳雄伟
电话:0731-58224004
地址:湘潭市岳塘区高新路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凌日招投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中路9号湖湘林语锦绣新城综合楼1区
联系人:卢稀
电话:15307329385
★温馨提示:为切实做好招投标活动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湘潭市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参加开标活动的投标人代表要求做好以下防控措施:
1、参加开标活动的投标人代表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事先在本公告附件处下载并自行填写完整的《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外来潭返潭投标单位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加章公章的14天内无感染证明(详见附件2)。招标代理开标现场统一收取登记表。
2、投标人代表进入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需自行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消毒;体温异常人员通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情况进行医学观察或按程序移送有关医疗机构就诊。未佩戴口罩,体温异常,未接受消毒的人员不得进行开标现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型冠状病毒传染风险的人员,不得进入开标场所:
(1) 最近14天接触过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认患者的;
(2) 来自或途经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来潭、返潭人员;
(3) 近期有发热、乏力、干咳、气促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可疑症状的;
(4) 未佩戴口罩或现场测量体(额)温超过37.2℃的。
4、投标单位只允许一人进入开标室参加投标,参加开标会议的代表必须是本项目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单位签到、递交投标文件,最大程度上减少与会人员数量。
5、实行投标文件无接触投递,进行两次消毒处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中心物业工作人员)在投标人代表和投标文件进入交易中心时进行第一次消毒处理。所有投标人代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无接触投递投标文件,在开标室指定地点完成签到递交投标文件及唱标后立即离开。投标文件进入评标室拆封后由代理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第二次消毒处理,确保投标文件运输传递安全。
对不配合上述疫情防控要求的投标人代表,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入场,所有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附件1:
现场体温测量记录 |
测温人(签名) |
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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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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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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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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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电话 |
个人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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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开评标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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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身份 |
□招标人代表 □招标代理 □投标人代表 □评标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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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 □ 开标 □ 评标 |
开评标室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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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发热、乏力、干咳、气促情况?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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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2021年___月___日后往返(或途径)疫情重点地区? |
□否 □是,到达时间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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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___月___日至今是否有与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是否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 |
□否 □是,接触时间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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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本地人员填写 |
2021年___月___日至今是否离开过湘潭市? |
□否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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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湘潭市去往: 返潭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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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填写车次、车号、上下站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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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来潭人员填写 |
从 来潭,外埠来潭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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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潭住宿?如住宿,地址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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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填写车次、车号、上下站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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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申报人(签名): 日期: |
存在瞒报导致严重后果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在诚信体系中予以记录,并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2:
通 知
关于本项目公告中“参加开标活动的投标人代表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事先在本公告附件处下载并自行填写完整的《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外来潭返潭投标单位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加章公章的14天内无感染证明。”
其中“外来潭返潭投标单位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加章公章的14天内无感染证明”格式附后。
请来参加开标的人员出具无感染证明及公告附件1《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否则后果自行承担。
证明
本(单位名称) 的授权代表(姓名) 于月号参加(项目名称) 的开评标会议,已自行隔离14天,无任何异状,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公章):
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一部分)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
一、说明 |
||
第二章第1.1款 |
采购项目 |
湘潭市审计局食堂服务项目 |
第二章第2.1款 |
采购人 |
采购人名称:湘潭市审计局 联系人:欧阳雄伟 电话:0731-58224004 地址:湘潭市岳塘区高新路 |
第二章第2.2款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湖南凌日招投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中路9号湖湘林语锦绣新城综合楼1区 联系人:卢稀 电话:15307329385 |
第二章第2.3款 |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公告邀请 |
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
以磋商公告为准。 |
|
第二章第3.1款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1.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基本存款信息证明资料) 1.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原件,或者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用的书面承诺原件。 1.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5投标人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承诺(格式自拟),并附“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记录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信用信息查询时间须为发布公告日期后。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供应商特定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投标人如是“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请自行说明。 |
第二章第6.1款 |
联合体形式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第二章第6.2款 |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第二章第7.1款 |
现场勘察 |
采购人不统一组织,由供应商自行踏勘。 |
第二章第8.1款 |
采购进口产品 |
否 |
第二章第9.1款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 1、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2、其他。 |
否 |
第二章第9.2款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1、非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2、环境标志产品;3、两型产品; 4、其他。 |
否 |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2)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3)给予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本项目不适用) |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
有融资需求的,可查询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专栏中相关业务简介。 |
|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
有担保需求的,可查询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专栏中相关业务简介。 |
|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
||
二、磋商文件 |
||
第二章第10.3款 |
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1、委托管理期限:服务期两年,时间具体以签定合同的时间为准。 2、付款方式:采取按实结算,每月15日前结清上月餐费及补助费用,中标人提供相应数额的有效发票。 |
第二章第11.1款 |
提供磋商文件期限 |
以磋商公告为准。 |
第二章第11.2款 |
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
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xiangtan.gov.cn/ 网上下载获取磋商文件。通过网络下载的磋商文件与书面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投标人须在该时间段内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本项目的网上报名。 |
第二章第12.1款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以磋商公告为准。 |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
||
第二章第16.4款 |
采购项目预算 |
本项目采用响应性报价。投标人必须响应机关食堂承包服务费人民币 75.58 万元/年,两年合计151.16万元(其中补助劳务工资16500元/月,餐费据实结算),响应招标文件供餐标准,否则为无效投标。 |
第二章第17.3款 |
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
不要求提供 |
第二章第18.1款 |
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 |
不要求提供 |
第二章第19.1款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保证金数额:20000元整 2、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银行转账、保证保险。 3、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前按照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系统要求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本投标单位申请到的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详见HTTP://ggzy.xiangtan.gov.cn/zlxz/3480.jhtml); 4、各投标人需在递交投标保证金前确保本单位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系统中录入的基本账户与本企业的基本账户一致,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需要及时修改注册时填写的基本账户信息。 5、保证保险电子保单:采用保证保险电子保单形式,投标人登录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ggzy.xiangtan.gov.cn/2451/2459/content_851358.html),查阅本项目招标公告,点击“确认投标”进入投标管理页面,选择“保证保险”,系统跳转至工保网,请投标人仔细阅读投保须知及操作流程办理投保业务,具体操作详见《湘潭市投标保证保险操作手册》。 5、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保单生效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 6、未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
第二章第20.1款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60 日(日历日) |
第二章第21.1款 |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提倡双面打印。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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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22.2款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湘潭市审计局食堂服务项目 响应文件 委托代理编号:LRZB20211105 供应商名称: 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 |
第二章第24.1款 |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
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湖湘南路1号市民之家南栋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室 |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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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31.2款 |
评审因素和标准 |
见附页1 |
第二章第31.3款 |
最后报价调整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小型或微型企业,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 / %;中型企业,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 / %;联合体参与磋商的,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 %。评审时,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分。 |
第二章第31.5款 |
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调整 |
无 |
第二章第31.6款 |
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计算方法 |
无 |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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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37.1款、 |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http://ggzy.xiangtan.gov.cn/) |
第二章第39.3款 |
履约担保 |
□ 要求提供 ■ 不要求提供 |
七、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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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41.1款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1、服务代理费:采购代理机构将参照国家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19000元。 2、专家评审费:根据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第四条内容规定,由采购人支付,该项目预算金额中已包含评审劳务报酬,专家评审费应由中标方支付。 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代理公司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 |
第二章第42.1款 |
其他规定 |
|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
评审因素和标准
评标方法及标准表
评审因素 |
权值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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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方案 (60分) |
服务方案 (60分) |
6 |
服务团队配置及管理方案:管理机构设置合理、人员配置合理充足、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人员经验丰富、人员的招聘、培训、上岗、教育等制度健全、职责明确、考核评价机制完善可行等,优秀的计6分,合理、可行的计4分,一般的计2分,没有提供的不予记分。 |
6 |
卫生控制方案:标准化、制度化、时效性,内容的系统、完整性,以及实施措施的实用性、合理性等,优秀的计6分,合理、可行的计4分,一般的计2分,没有提供的不予记分。 |
||
6 |
操作规程控制管理方案:科学性、标准化,内容的系统、完整性,以及实施措施的实用性、合理性等,优秀的计6分,合理、可行的计4分,一般的计2分,没有提供的不予记分。 |
||
6 |
原材料采购管理方案:规范化、集中定点、安全保障性强,质量、保管符合《食品安全法》和各级食药部门要求等,优秀的计6分,合理、可行的计4分,一般的计2分,没有提供的不予记分。 |
||
6 |
食品加工方案:从食品储存、陈列、制作加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优秀的计6分,合理、可行的计4分,一般的计2分。 |
||
6 |
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合理完善、预见性、及时性、响应性、可操作性等,优秀的计6分,合理、可行的计4分,一般的计2分,没有提供的不予记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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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消防、治安演练计划方案和意外事故的处理方案:根据合理性、预见性、及时性以及实用性等,优秀的计6分,合理、可行的计4分,一般的计2分,没有提供的不予记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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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环境保护管理方案:食堂环境、油烟排放处理、污水处理、餐厨垃圾分类处理等,优秀的计6分,合理、可行的计4分,一般的计2分,没有提供的不予记分。 |
||
6 |
投诉处理方案: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方案内容具体,优秀的计6分,合理、可行的计4分,一般的计2分,没有提供的不予记分。 |
||
6 |
对本项目经营管理、就餐环境、食物质量、卫生条件等方面,每提出一条合理化建议的计1分,最多计6分。 |
||
商务部分 (40分) |
类似业绩 |
16 |
投标人有食堂委托管理服务项目,并有相关单位证明或评价(需加盖公章);每提供一个计2分,最多计16分。 (提供合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原件备查,否则不计分)。 |
团队人员 配备 |
10 |
1.拟派本项目团队人员有省级或以上烹饪协会认定的湘菜大师证书,每提供一个计2分,最多计4分; 2.拟派本项目团队人员有通过市级及以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的,计2分; 3.拟派本项目团队人员有二级及以上营养师证书的,计2分; 4.拟派本项目团队人员有二级及以上中式面点师证书的,计2分; (提供相应人员证书复印件及投标人近三个月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否则不计分,近三个月是指“2021年3月至2021年10月任意连续三个月”。) |
|
投标人经营安全保障 |
2 |
1、投标人提供由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出具的粮油检测合格证书的计1分; 2、投标人提供肉类产品检验检疫报告的,计1分; (须提供近一年内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
|
2 |
投标人具有食品肉类加工自营场地或者合作食品肉类加工场地的,计2分;(须提供场地经营证书或合作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备查,否则不计分) |
||
3 |
投标人自有种植蔬菜基地,能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新鲜无公害原生态绿色菜品,在湘潭本地具有原材料基地,有新鲜绿色环保的食材供给后援,提供详细的原材料基地图片及证明材料,计3分;租赁或合作种植蔬菜基地的计1分;(提供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菜地合同复印件或提供政府批文的复印件或提供合作协议加盖公章,原件备查,否则不计分) |
||
3 |
投标人建立了完善的食品安全责任机制,为食堂服务购买了食品安全责任险的计3分。(提供有效期内的保险单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否则不计分) |
||
投标文件的编制 |
4 |
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顺序编制,有目录、编页码、装订成册,书面整洁无涂改、没有缺漏项,价格数量等计算准确的,计4分。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 |
注:1、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人的最低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
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
2、各评委按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量化打分,并统计总分。
3、本表中如要求提交的与评分项目相关的各类证明文件或资料,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交的,该项评分为零分。
4、本表中如有要求提交的与评分项目相关的各类证明文件或资料,需清晰反映相关的数据及印章等,如模糊不清无法辨别的,视为未按要求提交,该项评分为零分。
5、本表要求提供的证书等证明文件,如有有效期的,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不予得分。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4 “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
2.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3.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3.1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关联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8.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
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2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3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
9.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
9.5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9.6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磋商须知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10.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 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
1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11.2供应商应持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
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3.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响应文件
14.一般要求
14.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响应文件的组成
15.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磋商响应声明
(2)保证金
(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4)服务方案
(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6)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7)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9)其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资料、提纲、方案等内容,格式自拟)
(10)最后报价
15.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5.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5.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6.报价
16.1 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16.2 供应商应按开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7.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7.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7.2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18.样品提供
18.1 本服务项目无需提供样品。
19. 磋商保证金
19.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投标须知规定的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20.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9.2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19.3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9.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4)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0. 响应文件有效期
20.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1.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1.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1.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2.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3.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3.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4.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4.1 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4.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25.磋商程序
25.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30.1款或者第30.2款情形进行。
26. 响应文件审查
26.1 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
26.2符合性审查: 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6.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7.实质性响应
27.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27.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8.无效响应
28.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3款情形的;
(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款规定的;
(3)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5)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6)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7)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
29.澄清
29.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9.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30.磋商
30.1本章第10.2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30.2本章第10.2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6.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0.3 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1.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30.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30.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9.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30.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30.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1.响应文件评审
31.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
31.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3最后报价调整。磋商小组以各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基础,按照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条件,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得分,具体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31.5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对供应商分值进行调整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调整供应商的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31.6涉及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其多处或部分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
31.7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
32.提出成交供应商
32.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32.2磋商小组认为,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可认定该投标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投标无效。
33.确定成交供应商
33.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3.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4.磋商终止
34.1出现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