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项目概况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食堂餐饮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12月14日 09:00(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浙明丽采2021072号
项目名称: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食堂餐饮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1892000
最高限价(元):1890000
采购需求:
数量:不限
预算金额(元):1892000
单位:项
简要规格描述: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下载)采购文件
时间:/至2021年12月14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
截止时间:2021年12月14日 09:00(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1年12月14日 09:00 (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浙江政府采购网—用户入驻/登录—用户登录—项目采购—开标评标—进入开标大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其他事项:无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 址:莲都区人民街501号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王杰雅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8906789799
质疑联系人:项天相
质疑联系方式:1395706609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608号6楼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叶丽萍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3884388548
质疑联系人:王鑫鑫
质疑联系方式:18157830816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丽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地 址: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0号
传 真:0578-2669165
联系人 :吴先生、叶先生
监督投诉电话:0578-2669165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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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劳务-磋商(12-2).doc
334.5K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编号:浙明丽采2021072号
项目名称: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食堂餐饮服务项目
采购人: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第一章 综合说明 4
一 竞争性磋商公告 4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7
前附表 7
一 总则 9
二 磋商文件说明 10
三 响应文件的编制 11
四 响应文件的加密、提交、修改和撤回 12
五 磋商会议和磋商评审 13
六 磋商无效的情形 16
七 法律责任 17
八 澄清、修改发布媒体 18
九 质疑 19
十 投诉 19
十一 授予合同 20
十二 验收 21
十三 政府采购政策 21
十四 其他事项 22
第三章 招标需求 24
一、服务要求 24
二、服务内容 25
三、服务人员要求 25
四、项目管理要求 26
五、卫生管理要求 27
六、安全管理要求 27
七、节能管理要求 27
八、违规及损失处理 28
九、监管内容 28
十、商务要求 28
十一、其他 29
第四章 采购合同 32
第五章 磋商相关文件格式 37
一 资格审查文件格式 38
二 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格式 46
三 报价文件格式 53
四 成交人公告内容 57
五 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 58
第六章 磋商办法和细则 59
一 总则 59
二 磋商小组 59
三 磋商程序 60
四 磋商内容及规定 62
五 评标办法和细则 62
六 磋商纪律和要求 65
第一章 综合说明
一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食堂餐饮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 09:00(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浙明丽采2021072号
项目名称: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食堂餐饮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189.2万元(63万元/年,共3年)
▲最高限价(元):189万元(63万元/年,共3年)
采购需求:食堂餐饮服务外包
数量:1
预算金额(元):189.2万元(63万元/年,共3年)
单位:项
简要规格描述: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
备注:无
合同履约期限: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下载)采购文件
1.时间:发布公告之日至2021年 12 月 14 日09:00,每天上午00:00至19:00,下午19: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网址):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
3.方式:在线获取。⑴获取流程:浙江政府采购网—用户入驻/登录—用户登录—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管理;⑵未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注册成为正式供应商的,请注册完成审核成功后登录获取;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附件中以“游客”身份(或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获取的采购文件仅供阅览;潜在供应商未按上述第⑴条方式获取采购文件的不得对采购文件提起质疑投诉。
4.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
截止时间: 2021 年 12 月 14 日 09:00(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zfcg.czt.zj.gov.cn)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1年 12 月 14 日 09:00(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浙江政府采购网—用户入驻/登录—用户登录—项目采购—开标评标—进入开标大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其他注意事项: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供应商自行决定是否安排人员赴现场参与磋商。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名称: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项目联系人:王杰雅 联系电话:0578-2531915、18906789799
质疑联系人:项天相 联系电话:0578-2531911、13957066098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路501号
2.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叶丽萍 联系电话/传真:0578-2178552、13884388548
质疑联系人:王鑫鑫 联系电话/传真:0578-2178552、18157830816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608号6楼
3.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丽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联系人:吴先生、叶先生
监督投诉电话:0578-2669165 传真:0578-2669165
地 址: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0号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采购人: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1年12月03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
序号 |
须知项目 |
内容、要求和时间 |
||
1 |
项目名称 |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食堂餐饮服务项目 |
||
2 |
采购人 |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3 |
采购代理机构 |
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4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组织方式 |
分散采购委托中介 |
5 |
资格审查方式 |
采用资格后审,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或提交响应文件不表明已获取磋商资格,磋商会上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才具有磋商资格。 |
||
6 |
磋商有效期 |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 |
||
7 |
磋商文件质疑 |
1、只有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潜在供应商”栏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才能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质疑时间详见前附表),否则不予受理。 2、质疑期限为自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磋商公告届满日为公告发布后的第4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质疑。 |
||
8 |
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 |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发布网址同磋商公告发布网址。 |
||
9 |
响应文件 提交方式 |
接收人: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即磋商截止时间):2021年 12 月 14 日09时00分 提交响应文件地点: (1)电子响应文件:磋商截止时间前在政采云平台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上传提交; (2)备份响应文件: 备份响应文件是否提交由供应商自行决定,如不提交的,当电子响应文件无法解密时,将导致无备份响应文件而失去磋商资格, 如提交备份响应文件的,应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将最后生成的具有电子签章的备份响应文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传送至代理机构邮箱(154012604@qq.com),传送的备份响应文件须打包压缩并加密,密码由供应商自行保管。压缩包命名为“备份响应文件”,并在邮件中注明项目名称及供应商名称。 |
||
10 |
履约保证金 |
1金额:合同价的5%。 2、交纳方式:现金、转账或保函。 3、交纳时间: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后。 4、退还:项目质保期满后无服务质量问题的十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
||
11 |
磋商时间 及地点 |
时间:2021年 12 月 14 日09时00分开始 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5楼) |
||
19 |
成交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 |
评审报告经采购人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公告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ssggzy.lishui.gov.cn/lsweb/)等媒体上发布,并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 |
||
13 |
评审办法和细则 |
详见本磋商文件第六章 |
||
14 |
签订合同 |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
15 |
发布媒体 |
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ssggzy.lishui.gov.cn/lsweb/) |
||
16 |
竞争性磋商文件解释 |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17 |
供应商解密硬件准备 |
1.电脑、网络(供电子响应文件解密和澄清答疑使用); 2.电子响应文件解密CA锁(即原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加密的CA锁); 3.其他配套设施:如打印机、扫描仪等。 |
||
18 |
代理费支付 |
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服务费账户信息: 户名: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 账号:33001694000053001392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山支行 财务联系电话:0578-2178557 |
一 总则
1. 适用范围
1.1 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所述项目的采购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定义
2.1.1 “采购人”系指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1.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1.3 “供应商”系指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依法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参与项目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代表”系指响应文件中的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1.4 “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1.5 “合同”系指采购人与成交人双方签署的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以及所有附件、附录、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1.6 “产品”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产品(包括:虚拟产品),以及产品相关的保险、税金、备品备件、附件、耗材、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2.1.7 “服务”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应承担的送货上门、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附随义务。
2.1.8本文件所指的公章均指供应商的CA电子章。
2.1.9 “▲”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
3.供应商基本要求
3.1 符合本文件第一章 采购公告第“二”条的规定;
3.2 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
4.联合体说明
4.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
5.特别说明
▲5.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2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3 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二 磋商文件说明
6. 磋商文件的构成
6.1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磋商、磋商程序和合同条款等。本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6.1.1竞争性磋商公告
6.1.2供应商须知
6.1.3采购需求
6.1.4政府采购合同
6.1.5磋商相关文件格式
6.1.6磋商办法和细则
6.1.7与本项目有关的磋商文件澄清、答复、更正、补充的内容
7.供应商的风险
7.1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的所有条款。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
8.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磋商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8.2依法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认真阅读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应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5日前向采购代理机构(可传真)提出澄清申请。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截止时间5日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ssggzy.lishui.gov.cn/lsweb/)”发布更正公告,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不足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 响应文件的编制
9.要求
9.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9.2响应文件、供应商与采购有关的往来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如涉及非中文内容的,供应商有义务将其内容翻译成中文,一切对非中文内容的误解,都将由供应商承担。
9.3响应文件的形式和效力
9.3.1 响应文件的形式:响应文件分为电子响应文件、备份响应文件。
9.3.2 响应文件的效力
响应文件的启用,按先后顺位分别为电子响应文件、备份响应文件。
电子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供应商已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方式提交了备份响应文件,且经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通知后提供备份响应文件密码的,以备份响应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响应文件撤回;电子响应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响应文件自动失效。
10.响应文件的组成
▲10.1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分为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如有报价的内容, 其投标文件无效;报价文件如有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内容, 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内容在评审时将作为无效内容。
11.响应文件编制的内容和要求
11.1资格审查文件编制的内容和要求:详见第五章格式
11.2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
11.2.1资信商务及技术部分详见第五章格式,编制内容和要求(包含但不限于):
11.2.1.1:按磋商文件“第五章 磋商相关文件格式”所列的内容和格式。
11.2.1.2供应商应对照磋商文件 “第三章 采购需求”所列的内容提供完整产品、服务、技术指标等。
11.2.1.3项目承诺: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仅为基本要求,供应商可以作出优于或高于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承诺。
11.2.1.4 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技术证明资料。
11.2.2报价文件的编制内容和要求详见第五章格式
11.3磋商报价
▲11.3.1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所附的报价书上写明磋商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选择性的报价。最终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作无效标处理。
11.3.2根据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报价只有总报价而无分项报价,或供应商报价只有分项报价而无总报价的,其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人。
11.3.3最终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磋商文件特殊说明外,应包括货款、标准附件、保险、税金、培训等一切税金和费用。
11.4排版:所有文字及表格建议采用黑色,正文字体采用宋体小四号字体,标题字体采用宋体小二号字体,页码应逐页连续编注。
11.5封面:按照磋商文件第五章提供的格式制作封面。
19.响应文件格式
19.1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格式、内容和要求制作响应文件。
13.竞争性磋商有效期
▲13.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
14.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须清楚的标明“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
14.2电子响应文件及备份响应文件中须加盖公章部分均采用CA签章。
14.3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磋商概不接受。
四 响应文件的加密、提交、修改和撤回
15.响应文件的加密
15.1供应商应当将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三部分分别导入相应位置,各文件之间不得混装;
15.2电子响应文件按政采云平台供应商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进行加密;将最后生成的具有电子签章的备份响应文件进行压缩并加密。
16.响应文件的提交
▲16.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提交地点详见本章前附表。
16.2不予接收的电子响应文件情形:
⑴磋商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电子响应文件;
⑵未生成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
⑶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的电子响应文件或者解密不成功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备份响应文件的。
17.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7.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1)电子响应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提交;(2)备份响应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7.2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编制、标记和提交。
▲17.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修改、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
▲17.4补充、修改后的电子响应文件、备份响应文件内容均应相同。
五 磋商会议和磋商评审
18.磋商会议
18.1优先采用电子响应文件进行磋商、评审,电子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的,采用备份响应文件磋商、评审。
18.2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会议,供应商是否安排授权代表前往磋商会议现场,由其自行决定。
18.3 磋商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介绍项目前期基本情况,宣布评审期间的有关事项。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开启电子响应文件解密通道,解密时限以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为准。
18.4电子响应文件无法解密的,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异常处理”通道上传备份响应文件,上传之前须由供应商代表提供备份响应文件密码进行解密。
18.5解密成功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
18.6供应商根据解密后交易平台公布的供应商名单及信息,通过现场或邮件方式提交《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详见附件格式),提交时间在名单公布后的30分钟内。
18.7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通过现场或邮件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须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
18.8采购代理机构做好会议记录,供应商在解密完成后可查看供应商名单。
18.9供应商对记录表有疑义的,供应商代表在磋商会议结束前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现场或邮件方式(154012604@qq.com)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须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
18.10 磋商会议结束。
19. 资格审查
19.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按资格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及记录,资格审查顺序为电子交易平台解密后自动生成的“投标(响应)文件签收登记表”名单顺序。
19.2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
20. 磋商流程:详见第六章。
21.响应文件的澄清
21.1 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的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的形式提交,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1.2 磋商过程中,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其他内容,否则磋商小组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内容,响应内容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的形式提交。
21.3 报价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
(1)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报价文件中明细表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报价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上述顺序修正。
(6)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7)修正错误的磋商最终报价,供应商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的形式提交,调整后的磋商最终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若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磋商最终报价,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2.对响应文件的比较和评估
22.1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澄清答复内容及最终承诺情况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并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评分。
23.评审报告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记录、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并推荐成交候选人,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后提交。
24.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一)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二)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三)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四)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五)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重新组织采购。
25. 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小组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断电、传播疫病等)原因造成电子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运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⑴短时间内能消除不可抗力因素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小组在消除不可抗力因素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
⑵长时间内无法消除不可抗力因素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小组将中止电子交易活动。中止电子交易活动的,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26.保密和磋商过程的监控
26.1自磋商时间起至成交公告发布时间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磋商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得向任何供应商或与上述评审过程无关的人员透露。
26.2本项目磋商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不公正行为或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施加影响的企图和行为,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
六 磋商无效的情形
27. 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供应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磋商将被拒绝,响应文件无效:
27.1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提交响应文件的;
27.2 供应商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电子响应文件的;
27.3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7.4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7.5磋商有效期不足的;
27.6 磋商小组评定有实质性负偏离或出现“▲”条款的负偏离;
27.7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款的;
27.8最终报价高于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27.9磋商文件中未要求,但供应商给予赠品、回扣或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27.10磋商报价存在漏项或报价数量少于采购要求的;
27.11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代表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交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磋商处理。
27.19供应商已明知采购期间或之后企业将发生兼并改制,或提供的产品将停产、淘汰,或必须有偿使用专供的备品备件和试剂耗材的,及其他应当告知采购人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实施或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信息,不在响应文件中予以特别说明的;
27.1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7.14不按磋商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27.1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文件无效情形。
七 法律责任
28.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8.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8.3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8.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8.5 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28.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28.1至28.5项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
29.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9.1 向磋商小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9.2 成交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9.3 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9.4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29.5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29.6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成交无效。
30.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1.1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31.2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1.3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1.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1.5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
31.6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31.7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31.8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31.9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31.10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1.11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1.19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八 澄清、修改发布媒体
32.1针对潜在供应商提出的询问,采购代理机构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澄清或修改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截止时间五日前将澄清或修改内容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ssggzy.lishui.gov.cn/lsweb/)上予以公布,潜在供应商应自行关注网站更正公告等内容,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一一通知。
32.2潜在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出。
九 质疑
33.1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3.2 质疑的主要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和丽水市相关文件的规定。质疑内容涉及保密事项,质疑供应商应提供有效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
33.3 质疑供应商可直接提交、传真或邮寄方式提交质疑书(一式三份以上)。以其他方式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接受、答复。
33.3.1 邮寄方式送达质疑书的,以采购代理机构实际收到邮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33.3.2 传真方式送达质疑书的,质疑供应商应当取得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收到传真的意见,并及时将质疑书原件送达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以实际收到原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33.3.3 在质疑期限届满前,质疑书已经邮寄或传真成功的,质疑不视为过期。
33.4 质疑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将与质疑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并注明翻译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33.5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供应商。
33.6 质疑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 投诉
34.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同级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十一 授予合同
35. 成交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
35.1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36. 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
36.1 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人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之前,采购人经同级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同意,补充合同交同级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备案。
37. 签订合同
37.1成交人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定合同。
37.2 磋商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7.3 成交人不遵守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要约条款及所作的承诺,擅自修改报价或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无故拖延、拒签合同者,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有权取消供应商的成交资格。
按有关法律法规成交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7.4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成交结果的质疑期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37.5采购人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十二 验收
38.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38.1 如本项目采购人将邀请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核对成交标的的技术指标、承诺等内容,是否和磋商文件、成交人响应文件的内容相符合。
38.2其他供应商如要参与验收,在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前将参与验收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告知采购人。采购人在验收二日前告知其参加验收的具体时间和地址。参加验收工作的人员,应提供供应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8.3其他供应商应遵守诚实信用、实事求是的原则,在验收期间积极配合采购人组织的验收工作,不得影响或阻扰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验收的一切费用,原则上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十三 政府采购政策
39. 关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
39.1本项目 是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9.2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餐饮业
39.3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9.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视为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视为非中小企业。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9.5中小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视为非中小企业。
39.6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9.7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9.8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9.9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十四 其他事项
40. 解释权
40.1本磋商文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编制的,解释权属采购代理机构。
40.2.采购代理机构对决标结果不负责解释。
41. 采购代理服务费:
由成交供应商支付代理服务费,费用以中标价按下表收费标准下浮20%收取,采用差额定率累计法计算(低于伍仟元按伍仟元计取),成交供应商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
中标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100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 |
1.1% |
0.8% |
0.7%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1000-5000 |
0.5% |
0.25% |
0.35% |
41.2本次代理服务费由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代收。
第三章 招标需求
一、服务要求
1、服务面积及功能区块: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食堂总面积约800 ㎡(分厨房操作间和就餐大厅),操作间设施设备其全(含蒸煮间、面点间、粗加工间、主副食库、操作间等)。其中餐厅可坐 250人。
2、食堂用餐服务:面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工作人员及后勤保障工作人员近 300 人左右,提供一日三餐(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其他日期包括双休日根据采购人需要提供就餐服务),以及单位组织培训、会议、接待时提供招待用餐。
3、食堂提供的服务包括:自选餐、包厢接待、小超市日常管理等。
4、提供早餐、中餐、晚餐日常就餐服务。用餐标准由采购人制定,成交单位需做到准时开餐、质量保证。
早餐供应:要求主食不少于 20 个品种,要求营养全面,丰富多变。
中餐供应:要求不少于 20 个品种,要求营养全面,搭配合理,菜品多样,提供地方特色菜,烹饪水准高,同时根据采购人需求提供配餐水果等;
晚餐供应:要求不少于 10 个品种,要求营养全面,搭配合理,菜品多样。
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饭菜应当多样化,菜谱每周排列一次,经常更换菜肴的花式品种,提供适合顾客口味的菜肴,每周菜谱荤素重复率均不得高于 70%。根据就餐人次流量规律、控制烧菜节奏,杜绝浪费,厨房剩菜控制在 2%以下。
执行食品48 小时以上留样制度,发生食品中毒后,用于检测。
5、在后期经营,可根据采购人要求有适当的调整,包括提供主副食品、净菜等外卖(法定休息日等除外)。
6、供应商应根据季节不同提供适时菜品,定期推出特色菜或新菜,按采购人经济目标要求核算并帮助采购人控制好用餐成本。
7、要求建立电子菜品库、重要来宾饮食禁忌档案及其他采购人要求提供服务的事项。
二、服务内容
(1)自选餐厅。二楼自选餐厅为机关干部职工的工作用餐区域,采用快餐式供应方式,实行每工作日早、中、晚三餐的服务保障。目前早餐就餐时间为: 7:00-8:30,中餐就餐时间为:12:00-13:30,晚餐就餐时间为:17:00-18:30(夏令季节延迟 30 分钟)。
(2)公务接待包厢。包厢接待用餐根据订餐要求进行服务保障,周末及节假日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值班。
(3)完成重大会议用餐保障及中心交付的临时性用餐服务。遇突发事件或安全检查时,承包方必须配合有关部门执行任务(包括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并指定专职人员协助工作,直至完成。
三、服务人员要求
1、按服务要求合理配置餐厅经理(项目总负责)、专业厨师、餐厅管理、服务员、勤杂等服务队伍,于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完成团队组建。
2、服务队伍配置总人数不少于 11 人,具体岗位及人数由供应商参考下列要求自行配置。
序号 |
岗位 |
单位 |
数量 |
1 |
经理(项目负责人) |
人 |
1 |
2 |
厨师长 |
人 |
1 |
3 |
炉台厨师 |
人 |
1 |
4 |
配菜 |
人 |
1 |
5 |
面点厨师 |
人 |
1 |
6 |
服务员 (含收银) |
人 |
3 |
7 |
洗碗工 |
人 |
2 |
8 |
保管员(质量验收) |
人 |
1 |
合 计 |
11 |
3、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通过卫生部门指定医院(或防疫站)的体检,并领取饮食行业健康证。
4、餐厅经理、主厨、面点师等人员必须具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厨师、面点师等级技能资格证书。
5、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具有公安部门核发的临时居住证。
6、所有人员的驻场工作地点必须服从采购人的分配并满足项目的整体服务要求, 由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承诺。
7、▲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出具“如食堂有特殊接待任务,成交人务必配备相应数量专业的服务人员以满足食堂运行的正常需要”的承诺书。
8、厨师长要求具有营养师证,能根据不同人群需求推荐、制作菜品,有丰富的控脂(轻食)餐及各类外卖熟食制作经验,有一定药膳制作经验。根据季节变化安排每周菜单,每月至少提供2个创新菜品,并能安要求合理控制成本;至少有2名食堂服务员,年龄40周岁以下,有三星级以上酒店餐饮工作经验1年以上;至少有1-2人能熟练操作电脑,并能熟练运用相关进销存及智慧食堂系统;面点师以中式为主、西式为辅。
9、根据采购人的食堂经营要求,供应商须给出合理的经营方案及运营建议。
四、项目管理要求
1、成交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法规范用工,并全面承担拟派人员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事宜。
2、成交单位应了解服务人员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纪情况以及采购人其他合理要求,提供最佳服务。
3、根据采购人的服务要求设定工作岗位,分配工作任务,并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监督、检查、考核管理。
4、成交单位工作人员应遵守采购人的规章制度。
5、工作人员应相对稳定,主要管理岗位人员如需调动需提前征求采购人意见。
6、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各项台账。
7、成交单位须自行配备员工的劳保用品,统一工作制服,工作服装的选择由成交人提供选型由采购人确认。
8、各种食材由成交单位提供需求,采购人采购,质量由成交单位确认。采购人有智慧后勤平台,成交单位必须配合使用。
9. 成交人建立各类应急预案(如消防、防疫消杀等),并培训相关人员达到相关要求。
五、卫生管理要求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验收、清洗、加工要求制作食品,厨房用品用具严格实行一洗二过三消毒的规程。
2、对食堂的厨房、餐厅、包厢等所有区域的卫生应按《五常法》管理模式,实行分层负责,定置、定量、定位、定进出、定标识、责任到人。
3、自觉接受卫生管理部门和采购人管理人员对食堂内工作检查、监督。
4、垃圾污物应按指定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弃放。
5、做好食堂区域内除虫害工作(蟑郎、老鼠、苍蝇、蚂蚁等)。
6、做好烟道除垢、地沟油污清理工作等。
六、安全管理要求
1、严禁使用任何变质或受污染的原料制作食品,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2、严格控制使用食品添加剂,注重食品卫生,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3、严格执行索证制度、农药测试制度,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4、下班后和设备使用完后落实关气、关电、关水、关门检查制度,预防火灾、偷盗事件发生。
七、节能管理要求
1、食堂在准备早餐、中餐、晚餐期间严禁开大灯,开餐前 15 分钟开灯,自觉主动地节约能源。
2、做到厨房在光线良好情况下不开灯,更衣间随手关灯,原料和餐具清洗完后应立即关闭水源。
八、违规及损失处理
1、成交单位工作人员给采购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成交单位负责。
2、成交单位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立即通知成交人并更换:
①在工作期间不符合采购人工作要求的。
②严重违反采购人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招标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⑤发生其他应更换的事宜。
九、监管内容
采购人负责对食堂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接和日常监管。
1、人事管理。服务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法规范用工,按照服务要求组建专业团队。骨干人员(班组以上员工)变动必须报采购人备案。采购人对经营方人员进行监控,确保实际工人数在合理区间内。
2、价格监督。菜价由采购人审定。
3、食堂工作人员,如厨师长等重要岗位工资由采购人审定。
十、商务要求
1、施工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3年,合同一年一签,考评达标后可续签合同。
3、付款方式:
3.1项目合同签订并具备实施条件(配备人员到位)后,收到有效票据15日内,支付年度合同金额的1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将在第一季度月平均支付款中扣除。
3.2后期采用先服务后付款方式,按月支付,采购人按(扣除固定费用7万元整)年费用月平均,根据每季度实际在岗人数、服务情况、当季考核结果等情况于次月15日前凭成交人提供的正式发票进行按实支付;如需扣款,将从该考核季度末月服务费中扣除,不足部分在次月服务费中扣除。
3.3食堂满意度、外卖、超市管理等服务考核奖励金将于年度最后一个月综合考核后15日内一次性按实支付。
4、▲食堂满意度、外卖、超市管理等服务考核奖励金最高7万元/年,此费用包含在年度服务内,投标报价时不作下浮。
5、采购人免费提供场地和设施设备,承担食材料、水电气和设施设备维保费用,所有餐费收入由采购人收取。
6、服务期间,采购人将免费提供一荤两素的服务人员工作餐。
7、▲保洁用品,如拖把、垃圾桶、毛巾、手套、垃圾袋、洗手间用纸、洗手液、肥皂、洗衣粉、消毒液、漂白水、清洁球、洗涤剂、空气清新剂、防水垫、餐巾纸等与日常保洁相关的所有非机械类用品由成交人提供,计入投标总价,并要求能满足采购人对品质等方面的需求。
8、窗帘、沙发、椅套、台布、口布等的清洗由成交人负责。计入投标总价。
十一、其他
1、本项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未注册成为“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暂缓发布中标通知书,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自行承担。
附件:监督考核办法
机关食堂监督考核办法(试行范本)
1.工作纪律
成交人须严格遵守须的各种管理制度、规定,严格履行合同要求,接受采购人的考核。采购人按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分,并严格执行奖惩规定。
2.考核办法
中标后采购人依据《食堂管理季度考核表(试行)》(以下简称《考核表》),每季对各项服务项目进行考核,如因服务质量未达到标准,采购人有权要求其整改,同时成交人应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扣款或终止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采购人在成交人中标后,就管理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季度考核按照《考核表》明确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3.考核评分等级
考评等级分定为四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评分在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合格70-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措施:季考评结果达到优秀、良好的不扣当季管理费用;70-79分,每分扣700元;不合格直接扣除30000元。年度中有累计2次不合格将终止合同。(注:以上考核扣款仅指每月平均支付的月服务费用,不包括预留的考核备用金,考核备用金的支付办法另行制定。)
4.季度考核办法
食堂管理服务季度考核表(试行)
类 型 |
考评标准 |
分值 |
考评情况 |
扣分 |
得分 |
备注 |
---|---|---|---|---|---|---|
通用条款(25分) |
认真遵守院方及服务团队各项行政管理制度,如出现违反工作纪律和制度,给院方文明形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视情节按次扣2-5分,扣完为止。 |
5 |
||||
员工仪表着装规范庄重,男同志不留胡须、长发,女同志不施浓妆、不染反差强烈的异色头发。工作时间,统一着工装上岗。不得混穿并保持仪容仪表整洁规范。如发现违反以上规定情形,按次扣1分;服务期间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如因服务态度生硬或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有效投诉的,按次扣1分; |
5 |
|||||
保洁消耗用品配备不到位或品质低于目前法院消耗品质要求,整改不及时的每次扣1-2分;院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因使用和保养不当,造成损坏,扣1-5分 |
5 |
|||||
食堂所配备相关人员上岗前必须持健康证,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要求配证并持证上岗。若出现无证上岗,按人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
5 |
|||||
服从院方合理工作安排,积极配合并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如不主动配合或无故拖延,对院内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按次扣1分,扣完为止。 |
5 |
|||||
卫生工作(20分) |
菜肴等食品中发现虫、蝇、清洁球、毛发等杂物的,每次扣1分,餐盘不洁、有菜叶、污渍,每次扣1分,发现保洁、日常防疫消毒不到位,不及时整改,每次扣2分;把馊的、变味的、不熟的食物上柜供应的,每次扣1分;蚂蚁、四害预防不到位,视情节,每次扣1-5分。 全国卫生城市、垃圾分类工作等被市级或省级部门在暗访、抽查或检查中发现实质性问题被通报批评,并给院方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扣10-20分。 |
20 |
||||
安全工作(25) |
食品安全:因菜品验收不严格或加工保存不当等原因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扣5-20分 |
25 |
||||
生产安全:要求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发现隐患不及时上报处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扣5-20分 |
||||||
日常管理(15分) |
做好“文明用餐、光盘行动”等常态化宣传及提示; |
5 |
||||
仓库物品需准确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仓库盘点抽查时,如出现漏记、错记、未及时登记或账实不符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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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考核(15分) |
严格食材采购流程及规定,每周荤素搭配合理制定食谱。干警食堂菜或包厢菜满意度低于60%,每个点扣1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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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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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条款 |
被省、市、区相关部门检查发现各类安全隐患问题并被通报批评,将在当季考核结果的基础上自动下降一个评分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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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重大投诉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经核实确属中标人管理责任)的情况,将当季评分等级为不合格,并承担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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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全国卫生城市、垃圾分类、文明餐桌等相关工作,被市级或省级部门在暗访、抽查或检查中表现突出,被通报表扬,将在当季考核结果的基础上自动上升一个评分等级。向行装处提供合理化建议而被采纳的加2分,创新菜品并获得就餐人员好评的加2分,成本控制效果明显加2-5分。其他经机关食堂管理委员会认定可以加分的事项,按情况予以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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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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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
考评时间: 年 月 日
注:
1.采购人将对食堂管理质量进行全过程监控,成交人服务人员日常工作不到位、不达标或有违约现象,将依据合同约定,作出相应的违约处理与处罚;每次按该岗位成交单价的10%进行扣罚。
2.成交人若进行重要岗位人员更换,须提前一个月告知采购人,且经采购人同意,否则采购人有权核减服务费。
3. 项目组相关专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成交人需严格做好各种工作报表、记录,如果未按要求做好工作报表与记录,被检查发现一次,则扣罚当季服务费5%。
4.成交人需对下属服务人员严格管理,如发现